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点_小康社会论文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点_小康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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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要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要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1]“十六大”报告,对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提出了必须应对的重大理论任务和实践任务。笔者以为,当前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才能真正有效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服务。

据考证,“小康”一词最早出自《诗经·大雅》。从狭义理解,它是指一种“富有仍嫌不足,但温饱已经有余”的生活水平。从广义上看,除经济生活之外,它还涉及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诸多领域。西汉经学家戴圣编纂的《礼记·礼运》一书中记载,早在2500年前,孔子第一次提到了作为一种社会模式的“小康”。其小康社会的特点是:“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智,以功为己。”[2]而孟子对于小康社会的描述比孔子更为具体:比如说一个家庭,他有一百亩土地,有五亩地是建筑房子的地方;只要勤恳劳动就有饭吃,年纪大了可以不劳动,还会有肉吃,等等。很显然,孔、孟的小康社会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小私有制基础之上,属低级形态的小康社会;其社会理想,就是将维持社会秩序的“礼”从家内、国内推广到天下;从有私产的小康社会运行到公有制的大同社会。

诚然,我们目前正在全面建设的小康社会与孔子所讲的小康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比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社会主义小康在发展程度上也存在差别,它的基本内涵可以用“更高水平”、“更全面”和“更平衡”这三个标准来加以概括。所谓更高水平,是指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达到4万亿美元;人均GDP将超过3000美元,接近中等收入国家水平。所谓更全面是指到2020年我国居民在解决温饱的基础上,获得的发展资料和生活享受资料更充分,社会就业更充分,社会保障体系更健全,民主、自由和法治更完善,科教更进步,文化更繁荣,社会更和谐,生态环境更优美。所谓更平衡是指到2020年我国目前存在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和社会阶层差别不断扩大的趋势得到扭转并逐步缩小,使中等收入者比重大幅度提高,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生活更加殷实,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总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核心是“全面”二字,是要惠及十几亿人而决非少数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突出体现了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

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相比,目前我们面临的最大矛盾恰恰是“不全面”和“不平衡”。这其中又以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最为突出。据统计,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37.9%,刚刚越过小康标准的底线向富裕型迈进;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4.7%,只是刚刚“入围”小康标准。农村居民总的消费支出中用于吃喝的比重仍偏高,而用于发展消费乃至享受消费的比重仍很低。若考虑到农民收入中的实物部分以及城市居民收入中的隐性部分,则我国目前城乡收入差距不是3∶1,而是5∶1乃至6∶1。另据国家统计局的研究,2000年末,全国初步达到小康水平的人口是75%左右,也就是说,目前全国还有1/4的人口(即3.2亿人)连低水平的小康也未达到,这其中大部分是农村人口;目前,全国还有3000万农村人口连温饱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到2001年底,我国的城镇化率为37.7%,也就是说,全国目前尚有农村居民8.1亿人。显而易见,没有农村居民的普遍小康,就没有中国社会的全面小康。更何况衡量小康的标准不只是人均收入一项,它还包括教育、体育、文化、卫生以及社会政治和民主法治等多项指标。因此,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显然在农村和农民。受这一大背景的影响,我国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首要责任,就是要着眼于广大农村,着力为亿万农村居民服务。

那么,当前我国农村的思想道德教育面临着哪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呢?首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随着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普及,我国广大农村的集体经济除了在极少数富裕地区尚得到巩固和发展之外,大部分已名存实亡。绝大多数农民从事的是个体、私营经济。而且,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济,农村中将出现农业资本家、个体经营农民和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产者”并存的社会阶层格局。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农村,作为公有制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体经济可能已不占主体地位。固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主体,其利益来源、分配机制、权利责任以及社会经济地位与公有制经济的经济主体并不相同。由于利益是道德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主体对于代表公有制的思想道德的接受和认同势必与公有制经济的经济主体有所不同。因此,我们不能还以农村中集体经济一统天下的思维定势来设计和实施对农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在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上都必须有新的思路。其次,农村的政权组织模式也与改革开放以前有了很大的不同。现在,在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村民自治制度,乡镇一级行政官员也开始试行“海选”式的民主选举。村官乃至一些乡官的权力来源真正由“上级”转变为普通老百姓。因此,他们开展各项工作,包括在农村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都要以选民满意不满意为最高标准。而选民所最关心的当然是他们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推行的思想道德教育与基层选民的利益有矛盾,不仅普通老百姓难以接受,就是作为负责农村基层思想道德教育的乡村官员也不会真心去推动和实施。第三,农村人口的就业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据统计,目前全国有近9000万流动人口,其中大部分是进城做农民工的。中国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民工群体,并为城市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目前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仍处在城市的边缘位置,他们并没有享受城市市民的平等待遇,所从事的也大都是城里人不愿意干的脏、累、险和报酬不高的工作。由于农民工群体还没有真正融入城市体系,他们又实际上脱离了原先的乡村行政管理系统,因而他们最容易成为现有思想道德教育系统中被遗忘的对象。这也正是农民工是各种刑事违法犯罪的高发人群的重要原因之一。

鉴于以上形势和农村实际,我国思想道德教育的重心之一,是要关注对农民思想道德教育问题的研究,系统揭示农村思想道德教育新变化,新方法、新举措和新思路。近几年来,我国思想道德教育的研究成果汗牛充栋,但真正关注农村和农民思想道德教育的研究成果还十分欠缺。这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的任务要求极不适应。正因为如此,从事思想道德教育的理论工作者应深入实际,认真研究农村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农村居民的就业方式、生活方式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已经取得了哪些进步,他们最需要什么内容和什么方式的思想道德教育,在农村和农业人口中推行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需要哪些配套的改革措施,等等。只有真正深入农村基层,进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认真倾听他们的呼声,我们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农村居民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对策。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二项任务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这就是说,我们今天全面建设的小康社会不仅是一个丰衣足食的社会,还是一个民主和法治健全的社会。与孔子所强调的“礼义以为纪”的“小康”最大的不同之一是,现代小康社会具有“民主以为本,法律以为纲”的鲜明特征。

在西方封建社会人身依附关系的解体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确立这一历史过程中,民主和法制起了神奇的作用。远在古希腊文明时期,当时的城邦政治孕育了欧洲最初的民主法制传统。进入中世纪后,虽然各国都实行了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但推举有影响的社会成员组成议会来维护人民的权利,在欧洲各君主国中仍然是一种传统。在英国,1215年起草的“大宪章”就规定了“除依据国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的条款,开创了限制王权、保护民主自由的先河。到14世纪末,这一条款成为英国立宪体制的基本标志。正是因为民主自由的氛围在英国比在欧洲其他国家更为浓厚,推翻封建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率先在英国爆发,民主的进程也在英国最为顺利。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日益频繁,它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制来保护交换双方履行契约。现代的公法(如宪法)和私法(如商法)等都逐步建立起来,与此相适应,职业法律家的队伍也迅速扩大。如今,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均十分完备,老百姓遵守法律已成为一种自觉。而一个国家的民主与法制是否完备,对于该国政治、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这样说过:“存在于今天的发展中国家——或者甚至昨天的被称为是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严重损害经济运作的许多限制,也广义地属于这种‘前资本主义’(即封建主义——引者注)类型。”这些限制除了对市场经济经验不足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缺乏法规管制”和现代民主意识。因此,市场经济要真正发挥解放生产力的巨大作用,还有赖于民主和法制的政治制度安排。[3](P135)

近代中国与西方社会的主要差别在于,中国主要采用的是人治传统,而西方形成了强有力的法治。轻视甚至否定法治、强调和重视人治,不仅主宰旧中国几千年,而且对社会主义新中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律至上的观念即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也一直未能确立起来。例如,从1949-1978年,全国人大总共才立法129件,而许多重要的基本法律都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制定的,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979年)、《民事诉讼法》(1982年试行)、《民法通则》(1986年)。轻视法治已经给我们带来过灾难性的后果,这正如邓小平所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由于没有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4](P293)现在,尽管我们已经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并且通过加快立法完全有可能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奋斗目标,但是,由于中国几千年传统势力的影响,无论是干部还是群众尚比较习惯于人治传统,民主法治观念还非常淡漠,要真正在全社会形成民主与法制的习惯还十分艰难。诚如阿马蒂亚·森所言:“当出现一种经济上的调整时,人们不会为废弃的生产方法和淘汰的技术而落泪。……然而,在文化事务方面,消失的传统却可能令人百般怀念。放弃古老的生活方式会导致极度的痛苦和深深的失落感。”[3](P243)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思想道德教育对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基本方略的教育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首先应把法治和德治教育作为思想道德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内容。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般说来,法的要求与道德要求在内容上是相通的。道德以法律规范为底线,法律以实现社会伦常作为目标。在全民中进行法治、德治教育,提高公民对实施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治国方略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的认识,乃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有效实施这一治国方略的必要前提。其次,要加强对西方发达国家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西方文明中的民主和法治精神的宣传教育,为在全体国民中真正树立起民主和法治意识而摇旗呐喊。在我国近邻,日本也是在明治维新之后,通过大力学习西欧法,然后进行大规模的现代法典编纂和制度移植,并最终在东方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建立起依法治国机制的。它表明,民主和法制的古老传统并非只能在西方结出果实,在儒家价值观占主体地位的东亚同样可以生长出现代民主和法治的新传统。而其途径之一是社会必须营造出崇尚民主与法治的道德氛围,并由此逐渐形成社会共识。而这正是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责任之一。第三,思想道德教育理论工作者还必须加强对政治道德、司法道德、权力道德、民主选举和民主自治道德等问题的研究,详细论证政治制度文明的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程序化原则、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有限政府原则、效率原则等各项原则,为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德治的法治,有规则的正义,构建起系统而全面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评价体系,并以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进行宣传教育。

毛泽东在《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一文中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5](P139)针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条件下思想道德教育的客观环境、教育内容的变化和特点,我们应不断革新传统的道德教育方法,探索和试验新的教育方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到切实提高思想道德教育的“桥”和“船”。为此,首先必须研究思想道德教育的方法论问题。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思想道德教育方式主要是采用“训导”式教育。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种“训导”式教育在培养一代共产主义新人上的确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这种训导制度有一个最大的缺陷:“训导制度是一个通过纯粹单向度的政府说服实施的制度,它说服的对象,不是一个精英阶层,也不是一个官僚制,而是整个人民。它还是一个旨在实现中央的理想抱负的制度,而不是一个广泛参与建立社会目标的制度。”[6](P76)也就是说,它只考虑到集体的理想和权威,而很少考虑个人的自由和自主选择。正因如此,训导制度总是与批判、“戴帽”甚至“专政”等一套强制制度相伴随的。很显然,这种忽视老百姓的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的思想道德教育方式既不能满足当前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自由要求,也与社会主义小康社会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相悖。但是,时至今日,我们还不能轻言上述有缺陷的思想道德教育方式已经完全得到改变。今天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依然带有社会、国家甚至是权力阶层对公民自上而下的客体要求的特征,还远没有将思想道德教育变成公民的内在需求和主体实践。这就使思想道德教育很难取得预期效果,达到教化和塑造人的目的。

要使今后的思想道德教育更好地考虑作为独立主体的个人的需要,首先应当认真分析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以往相比所发生的变化,这些变化又会对思想道德教育方法带来何种挑战。在笔者看来,这些变化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大锅饭”和“铁饭碗”的现象在我国已经不复存在,个人的努力和机遇已成为个人利益增进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渠道。国家和社会不再提供“免费的午餐”。因此,再以过去那样经常性的开大会、听报告、搞活动的方法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也就不会再有听众和观众,因为人们首先会问这样搞由谁来管自己的饭?第二,随着竞争的加剧,人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节奏普遍加快,人们的时间成本意识普遍提高。他们都希望用最少的时间掌握最多的信息。因此,长篇大论、连篇累牍式的宣传报道和教育灌输,不仅不能让人接受,有时还会让人产生“垃圾信息”的感觉。第三,正是由上述两点所致,人们有空闲的时候首先需要娱乐放松一下,以调节自己紧绷的神经和紧张的心理。因此,人们会对那些寓教于乐的节目和活动感兴趣,而对那些严肃说教式的节目和活动比较反感。另外,人们在休闲时的另一大需求就是“充电”,需要大众媒体和公共设施能为自己充实和更新知识、提供更多致富信息服务。这样,那些能寓教于各种知识和信息的节目也更具吸引力。第四,当代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求新意识普遍提高,寻求各种刺激的热情也很强烈。因而他们对宣传教育“道具”的要求也越来越现代化,越来越新潮。那些运用声、光、电、网络互动技术和可自主参与式的宣传教育手段就更容易引起他们的共鸣,而陈旧、单一、不可参与与互动的宣传教育手段则难以引发他们的兴趣。第五,随着对外开放的迅速扩大,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对我国的影响也日益凸现和加深。而这一影响又会对我国的思想道德教育内容、方法和手段带来一系列的挑战。

鉴于上述问题和挑战,我国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方法和手段势必应及时调整和创新。而调整和创新的关键是要研究方法的方法,也即思想道德教育的方法论问题。在方法论上,我以为目前的关键是要实现两个转变。其一,是要实现由以义务为起点的思想道德教育转变为以权利为起点的教育。1737年,英国著名哲学家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指出,有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即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完全依靠于那三条法则的严格遵守,而且在这些法则遭到忽视的地方,人们也不可能建立良好的交往关系。”[7](P566)休谟还指出,为补救人类天性中自私的天性,人类缔结了稳定财产占有、互相约束的协议。正义与非义的观念就借助协议和利益而形成。正义产生于协议,协议产生于利益。所谓“正义”就是“使每个人各得其应有物的一种恒常和永久的意志。”[7](P567)休谟在这里表明的重要思想是,道德规则不过是对个人权利的确认和辩护;一个人对某件事的权利不取决于其自身的权利要求,而取决于别人是否准备承认其权利。我承认别人应有的权利,那么别人也会如此对待我。也就是说,正是对权利的互相承认,才产生出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道德总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互相约定,而从来不是单方面的要求。每个人正是通过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要求而认识到他人权利的同等重要性,进而认识尊重他人权利乃是由自身权利而产生的一项重要义务,这也是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前提。而以往的思想道德教育往往片面强调个人义务而忽视个人权利,其结果是导致大多数人的权利被损害,社会义务难以履行,也使得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难以产生。这正是极“左”时代留下的深刻教训之一。因此,今后的思想道德教育首先应充分体现公民的权利平等原则,并将尊重、保护和关爱个人权利作为设计思想道德教育方法的基本出发点,让思想道德教育更富有人性。唯其如此,我国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才会避免由公民本位的道德主体要求变为社会、国家甚至是权力阶层对公民片面的自上而下的客体要求的错位,公民意识才会得到普及和提高,公民权利才能得到真正认同、伸张和维护,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得到自觉履行,公民道德建设也才会有切实的进步。其二,是要实现由单纯的思想道德教育转变为以赏罚机制为载体的思想道德教育。在这方面,美国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在著名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分析论证的一个规律值得我们借鉴。奥尔森指出,道德激励可以成为动员个人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它仅限于“选择性激励”,即,“它们对支持或不支持集团共同利益的人加以区别对待。即使在由道德态度决定一个个体是否采取集团导向行动的情况下,关键的因素也是要把道德反应看作是一个‘选择性激励’。如果为获得集团物品作了贡献的人和没有作贡献的人即使放弃了自己的道德准则也不觉得内疚,不觉得丧失了尊严,那么有道德标准也不能帮助动员一个潜在的集团。重复一遍:只有当道德态度能够提供选择性激励时,它才能动员起一个潜在的集团。”[8](P78)“选择性激励”,“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就是说,它们既可以通过惩罚那些没有承担集团行动成本的人来进行强制,或者也可以通过奖励那些为集体利益而出力的人来进行诱导。”[8](P42)根据上述规律,在思想道德教育中,应当由单纯的道德说教转变为以赏罚机制为载体的道德教育,也就是说,要把主体的德行作为利益赏罚的一个重要依据,让那些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主体付出巨大的物质利益代价和成本,这样,思想道德教育就会成为一种“选择性激励”,帮助人们在为自己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和成本中学会遵守社会道德。在上述方法论的前提下研究思想道德教育的具体方法和途径,才能使思想道德教育更加符合人性的需要,也唯其如此,我国的思想道德教育才能真正结出丰硕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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