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与运行机制:非营利组织的重构_农业合作社论文

制度创新与运行机制:非营利组织的重构_农业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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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21(2007)02-0007-06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权逐渐增强,摆脱附属地位,扮演起主体的角色。社会组织能量的日益积聚,必定会在多层面得到较好的体现和反映。

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两者之间最密切相关的社会组织是经济社团。[1] 行业协会是经济社团之一,它是市场经济主体围绕自身的经济利益所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组织。而行业协会又按产业分为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类的行业协会。农业行业协会恰恰是连接政府组织、农产品市场组织两者有机联系的一个中介,它使三个组织通过各种博弈方式保持均衡,推动社会的发展。组织再造是农业行业协会有效发挥作用的一种途径。

浙江省江山市养蜂产业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在原初组织化——养蜂联合体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再造,组建互助合作社,运用组织化所提供的支持性功能,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与服务功能,使蜂农与蜂农之间、蜂农与蜂产品企业之间构建起有机的产业链,形成“蜂农+合作社+蜂产品企业+协会”的农业产业组织化模式,这对增加蜂农收益,提高蜂农组织化程度,促进蜂产业的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协会组织再造的意义,揭示行业协会的作用与组织运行机制的价值。

一、原初组织化:产业链的雏形

根据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奠基人美国经济学家贝恩的理解,产业组织通过生产者之间相互关系的结构构建,创造一种既能避免垄断,又能使生产者获得规模经营的有效条件。[2] 而将这一理论应用于农业产业化之中,就需要探讨农业综合部门的市场构造、企业行为和经济成果三者之间的关系。产业化的组织方式,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实现社会分工和规模经营,减少经营主体的风险,使各利益主体效用最大化。

养蜂业是天然的弱势产业,蜂农在承受自然风险的同时,还必须承受社会风险、市场风险。为了维护蜂农利益,规避风险,就需要借助内外部力量,减少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都是蜂农所依赖的外部力量,但政府组织与市场组织都有其自身的弱点,政策调节无法长久,只能临时发挥作用,市场组织则将追求利润作为惟一的价值取向。因此,初期,蜂农只有依靠自身的力量,那就是原初组织化。

养蜂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它要求根据蜜蜂采集蜜源的实际情况而生产。养蜂产业存在着定地饲养、转地饲养两种饲养形式。由于不同的地区饲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自然风险、社会风险与市场风险,这就要求人们只能采取二人(两户)以上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力量将人们联合起来——恐惧和利益”[3]。人们根据利益驱动与市场需求逐渐形成组织化的结构,这种自发的组织形式就是养蜂联合体。

养蜂联合体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抵御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的能力,起到了交流养蜂技术、提高生产力、促进养蜂经济发展的作用。这种松散型的组织,在全国养蜂界普遍存在,它是养蜂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产业发展初级的组织形式。

二、组织再造:协会的运行机制

“需求指人在特定时间内所遭遇的短缺”[4]。协会通过组织再造的制度性安排使蜂农与蜂农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满足蜂农与蜂产品的需求,确保机制有效运行,为蜂农规避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创造了基础性条件。

(一)养蜂互助合作社的内在结构

松散型的养蜂联合体,存在着成本高、工效低、收益差等缺陷。那么,为什么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有其他的组织形式替代它呢?这既有客观环境的变化、收购方式调整等方面的因素,又有市场经济迫使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的压力条件。

(1)客观环境的变化。随着养蜂业的发展,生产饲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火车运输改为汽车运输,使蜂场转地变得更加灵活与多样;蜂场规模扩大;大转地放蜂调整为定地结合中小转地放蜂。随着汽车交通工具的发达,人们习惯于短距离运输。这些环境的变化,需要规模饲养与互助合作有机结合,促进蜂业持续发展。

(2)收购方式的嬗变。蜂产品的生产企业除了小部分保留国有企业外,大多数为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这使高度集权和僵化的以供销社为主的收购体系受到严峻的挑战,个体收购成为可能。

(3)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的动因。在供销社收购蜂产品式微的同时,私人收购和私营企业雇人收购的方式逐渐涌现。考虑到蜂产品企业的成本核算,分散性收购不仅成本高,而且质量难以有效保证。这样,人们在思考如何形成紧密型的合作社,能够履行起松散型联合体所无法胜任的职责。

1992年,峡口镇36个蜂农由王正一率领组成养蜂联合体,取名东方养蜂联合体。1998年初改名为东方合作社,细分为东方合作社(由徐汉瑾当社长)和群星合作社(由王正二当社长)。

1998年8月,中国养蜂学会秘书长到河北丰宁县王正二的蜂场考察,与王正二探讨组织再造的价值。9月中旬,王正二与协会秘书长汪礼国商谈如何发挥蜂农组织的作用。1998年9月,中国养蜂学会第八届蜜蜂饲养学术研讨会在河北易县召开,汪礼国和王正二社长、柴建峰副社长参加了大会。由于参加了本次会议,王正二与江西外贸公司达成了出售蜂产品的合作协议,这是蜂产品销售由合作社主导的雏形。成立合作社的目的在于把分散的力量组织起来。那么,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能确保蜂蜜质量,增加蜂农收入呢?以蜂产品原料销售确保产品的质量,使个体化的蜂农通过整体组织获得较多的谈判话语权以保障蜂农利益。

1998年兴办养蜂互助合作社,尽管反映了蜂农的利益要求,但协会还是承受了诸多的压力:一是没有先例可以借鉴和模仿。二是人们对20世纪50年代大锅饭式合作化心有余悸。三是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没有积极表态。

紧密型的合作社是蜂业产业化的必然趋势,也是蜂农利益化的内在需求。在此情况下,协会决定实施制度创新。1998年12月,协会利用召开江山市养蜂大会之际在市电视台、广播台中大加宣传,阐述合作社的意义,制订了合作社章程。1999年1月,协会正式发文公布第一批14个养蜂互助合作社,到2004年新增至57个。

成立合作社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协会对此有过两个规定。1998年9月,江山市养蜂产业化协会规定养蜂互助合作社成立的基本条件:(1)联合蜂场5个以上,蜜蜂500箱以上;(2)相对固定的放蜂线路;(3)互助合作、合作社负责人、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1999年1月,协会又对成立的条件做了规定:(1)遵守合作社章程,自觉接受协会领导。(2)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必须有3年以上的养蜂联合体历史,联合蜂群1000箱以上,联合养蜂户10户以上,有稳定的负责人和对外蜂产品销售业务。(3)合作社成员必须自愿参加,并向协会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合作社为社员统一办理养蜂证与会员证。

通过比较1999年、1998年的规定,发现协会对成立合作社的条件作了相应调整,由原来的联合蜂场5个,蜜蜂500箱上升为养蜂户10户,蜂群1000箱。但更为重要的修改是,协会将合作社的功能定位从宽泛意义的“对生产与生活困难提供帮助”,直接提出应承担“蜂产品销售业务”,使合作社重点由生产功能向销售功能转变。1999年合作社的基本条件还加强了协会对合作社的领导和管理,这对维系组织内的资源平衡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2002年的通知比2001年的通知也有一些新的内容,如合作社的主要职能,在第5款中除列出“帮助所属成员解决养蜂生产与生活上的具体困难”外,增加了“受协会委托处理养蜂事故”。在服务部分第3款“为合作社与各经销加工单位牵线搭桥,建立良好的产销合作关系,帮助联系蜂产品销路;同时,争取银行的资金支持”外,增加争取“保险、工商等部门的支持”条款。

那么,养蜂互助合作社又是如何运转的?呈现出什么特征?它与协会又是处于何种关系?体现出哪些功能呢?

根据衡量标准可以把合作社分成三大类:一是以成立的宗旨为标准分为生产生活型合作社、生产收购型合作社、产销型合作社和贩销型合作社。二是以社员主要是江山人还是外地人为标准,分为本地型合作社与异地型合作社。三是以成立主体为标准,分为公司组织的合作社与蜂农自身成立的合作社。

(1)根据成立的宗旨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生产生活型的合作社。转地饲养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采集到高质量的蜂蜜和蜂皇浆,帮助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生活困难。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寻找到合适的蜜源;社员之间保持高度的信任感,在运输、生产与生活中能及时解决问题。这种生产生活型的合作社与原初的养蜂联合体有许多相似之处,只不过,以前的养蜂联合体成员不固定,而现在的养蜂合作社社长得到协会的授权,成员较稳定。

二是生产收购型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是协会所倡导的,它的工作重点已经由原来的生产生活逐渐向生产销售转移。这类合作社的社长既是生产者,又是收购联系者,他们负责把蜂产品原料集中起来统一联系销售公司,商谈出售蜂产品的价格,使合作社与公司之间有一个博弈性的平衡,确保蜂农实际利益的增长。

三是产销型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社长本身就有蜂场,但它的重点是通过蜂场与饲养基地直接建立联系,了解行业情况,掌握质量标准。收购之后,直接把蜂产品原料运送到设在某地的蜂产品原料专卖店,使蜂产品的原料生产、收购和消费者一体化,从而保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服务消费者。蜂泉合作社社长黄明强在杭州设有6个专卖店,产销结合,以蜂产品原料为主,代销公司成品。

四是贩销型合作社。在江山活跃着一批蜂产品原料的贩销人员,有的由公司指定负责收购某一地区的蜂产品,有的根据行情自行收购然后再集中把蜂产品出售给有关公司,这些公司有的属于江山,有的不属于江山,范围辐射到全国各地。贩销合作社特别注重蜂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尤其关心收购公司。祥瑞合作社是贩销型合作社的典型。社长徐晋瑞多年参加全国养蜂大会,寻找合适的供货商。当问到为什么贩销也需要组建合作社时,他的回答比较朴实,“有了组织就感到有了一个依靠。”

(2)根据社员是江山人还是外地人为主分为本地型合作社、异地型合作社

本地型合作社是一种常态。在协会登记注册的合作社,基本上是以江山人为主的本地型合作社,尽管有外地的帮工和学徒。另一种是异地型合作社,社员基本上由外地蜂农组成,由于在江山协会中能够获得较多的信息,较好地提升养蜂技术,并且有蜂产品收购保障,因此,合作社对这些外地蜂农有较大的吸引力。在协会中,有两个异地型合作社:以龙游县石佛乡石佛村为主的石佛合作社、以龙游县泽随镇泉塘下村为主的同心合作社。

上述几种合作社中,比较典型的是生产收购型合作社,它代表着生产、收购和销售一体化和以收购带动生产的价值理念,这种价值理念是协会所竭力推崇的。

(二)协调管理:协会与合作社的关系

由离散度较高的养蜂联合体转变为相对稳定的养蜂互助合作社,需要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规范,提高管理内部约束机制,增加合作社收益,这就涉及到合作社内部的管理、协会对合作社的管理两方面。

合作社内部管理包括根据蜂地的选择分组放养、组与组之间的关系方式、交通运输工具的使用、蜂产品的收购、质量的保证等。这里以群星合作社为例说明合作社的内部管理状况。

群星合作社制定具体措施规范合作社每个社员的行为,使合作社内行动一致:(1)事先精选蜂场地。(2)协力运输。(3)加强信息沟通。(4)统一出售蜂产品原料。(5)加强标签制度,追踪产品质量。从1998年始,合作社第一次以标签的形式注明姓名、度数与生产日期等栏目,在蜂桶中贴上标签,便于事后追踪蜂产品的来源与场地,明确责任。(6)健全会议制度,探讨发展战略。合作社规定每年开一次大会,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下一年度的生活、生产计划,为蜂群的繁殖及对弱群提出特别饲养方案等。开会时间定在每年12月20日左右。(7)统一喷字和统一标识。不论是帐篷还是蜂箱都打上“群星”标记,一方面营造组织气氛,另一方面也提醒社员维护群星的声誉。(8)制定道德规范,约束社员行为。群星合作社条例的内容有:合作社成员有贡献精神,做到互助互利;钻研业务,有职业道德,做到不掺假、不掺杂;尊重同行,尊重职业,互相探讨,提高管理水平;不赌博,不争吵,做到友爱平等相处;讲清洁、讲卫生,树立自己形象,创造美好环境;用群体力量克服困难,用大家智慧创造未来,用自己的产品走向市场,具有团结进取精神。这就逐渐形成了一种组织文化。

合作社是表达蜂农意愿与符合市场需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合作社是在协会推动下逐渐壮大起来的,但如果没有协会的支持,蜂农仍会局限在联合体之中。从这一点上说,协会与合作社的关系从一开始就有较强的利益相关性。那么,协会通过何种途径与合作社加强联系,并进行管理的呢?

一是严格“进入”门槛,颁发证书确认。合作社须交纳相关的费用,第一年300元,第二年后每年150元,并代交10个会员证,这对确保合作社的运行质量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实行合作社年审制度,由协会登记或年审后颁发合作社证书,能够在手续上加以登记认同,便于协会了解合作社的基本状况。2000年以前的合作社证书,仅仅是一个凭证,能够进行养蜂生产、自产蜂产品销售、养蜂事故处理及相关业务,没有照片凭证。从2001年开始,把原名称“证书”改为“自产自销证(养蜂互助合作社证书)”,有社长照片凭证,强调自产自销功能,合作社领取证书后,扩大自己的影响,与蜂场地的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合作社承担处理相关事务的职能,拓展销售网络,加强合作社自身的内聚力。

二是推动产销联络。协会鼓励江山蜂产品企业与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减少中间环节,增加蜂农收入。前进合作社社长林效均、五一合作社社长祝日行就是通过协会介绍并在协会的积极推动下结识了福赐德蜂产品公司的董事长,从而促成福赐德产销联合体的产生。

三是实行信息沟通,强化技术培训。协会加强与蜂农、合作社社长的信息沟通,便于协会采取有效措施。2003年非典时期,不少合作社向协会反映在北方地区养蜂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催促协会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减少经济损失。协会凭借合作社这一组织,使蜂农了解到蜂业最新的信息动态,并能得到技术培训,提高饲养技术,确保蜂产品质量。成熟蜜的制作是一项技术,开始只在东方养蜂互助合作社内小范围进行,其他合作社知之甚少。1992年,东方养蜂互助合作社通过山东蜂产品公司与日本客户接触,出售成熟蜜。一般情况下,成熟蜜出售价格比一般蜂蜜高出50%。协会逐渐推广这一技术,使所有的合作社都采用了这一技术,提高了江山制作蜂产品原料的整体技术水平。

四是树典型、奖先进,扩大合作社影响。协会通过年度的养蜂大会,评比先进合作社与优秀蜂农,鼓励合作社为蜂农提供更多更符合需要的服务。协会还向上一级蜂学会推荐先进合作社与优秀蜂农。2002年,浙江省召开养蜂学会第六次代表大会,协会邀请祝日行作为合作社社长参加,林效均、王正二被评为省级优秀蜂农。同时,还通过大众媒体宣传合作社,使社会公众了解蜂农生活状况,放心服用蜂产品。2002年,通过协会介绍,中央电视台第七频道到群星合作社现场采访,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产加联合体:合作社与企业间的组织再造

在由蜂农、自行销售者或贩销者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人们感觉它的规模较小,产、供、销、加没有形成统一体,因此,尽管在某几个环节方面做得非常成功,但从规模经营与产业化的要求衡量,仍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为了向深度产业化和规模经营发展,在实践的推动下,两种发展方向呈现在眼前:一种是合作社产业链的自我延伸,一种是企业与合作社的有机合作。

合作社产业链的自我延伸。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提供蜂产品原料,但在提供蜂产品原料的同时,以收购和销售带动生产,增加经济效益。不过,生产与收购销售仅仅是产业链中较低级的一种形式,产业链中较高的形式就是加工与开发蜂产品,提高蜂产品的附加值。为了向产业深加工延伸,2001年由合作社社长、蜂农集资组成股份公司,筹资300万元倡办蜂产品综合加工企业“江山千岁蜂产品有限公司”,从事蜂产品冷冻贮藏及综合开发业务,主要生产蜂王片和干粉,尝试建立养蜂产供销一条龙、蜂工贸一体化的产业化格局。

合作社内部生产与外部加工有机结合。产加联合体指生产的合作社与加工蜂产品的企业双方之间形成紧密的合作,使蜂农、合作社与加工蜂产品企业三者之间有一个多赢格局,形成新形式的产加联合体,使合作社与企业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为了发挥蜂产业的资源优势,就必须充分利用“龙头企业+合作社+蜂农”的管理模式,提高江山蜂产品的质量和知名度,做大做强蜂产业,使产加做到有机结合。

这种类型的产加联合体有两种亚类:

(1)由公司出面组建合作社,形成产加联合体。这一类型联合体的特点有三:一是由公司出面组建。公司根据收购、加工需要组建相关的合作社。2001年,健康公司组建“江山市健康蜂业互助合作社”。2003年8月,恒亮蜂产品有限公司组成恒丰园蜂业合作社。2004年2月,恒亮公司与15户蜂农签订了有效期三年的蜂产品生产收购协议书,发放恒丰园蜂业合作社销售证,公司以协议书的形式商定以高于市场价收购蜂产品原材料,并在年底拿出总收购货款的10%补贴给蜂农。而合作社则为公司提供的蜂产品原料,符合欧盟有机蜂产品生产标准要求;协议书中还含价格保护、资金补贴、无息贷款等多项优惠政策。二是合作社运行资金由公司提供。健康合作社规定,合作社的运行资金由四部分组成:健康公司赞助款;从公司给社员的返利中提取10%;社员自愿交纳的会费;其他赞助款。其中公司的赞助款占主导地位。三是合同规定双方有产销义务。合作社成员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产品原料,并将蜂产品出售给健康公司,社员按照公司制定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填写生产日记。健康公司也有义务在符合质量的前提下以高出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健康公司规定,公司收购社员产品价格上浮10%~15%。这类合作社较多依赖公司,缺乏自主权,但对公司和蜂农而言,都是一种双赢:蜂农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公司也有固定的收购渠道,保证高质量蜂产品的收购来源,为加工企业提供最重要的优质原材料。

(2)由蜂农组建合作社,形成产加联合体。2003年2月,福赐德公司与6个合作社成立产销联合集团,双方签订合同,要求做到八统一(统一场地、统一器具、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包装、统一贮运、统一价格、统一销售)、五不准(不准掺假使杂、不准使用抗生素、不准暗地包装、不准违规贮运、不准私自外售)的行业自律。这样,协会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公司、协会与公司之间产生双向性的互动功能。协会与合作社有两个功能:合作社对协会是反馈信息,协会对合作社行使协调指导功能;合作社与公司有两个功能:合作社为公司提供标准原料,公司为合作社提供经济扶持;协会与公司有两个功能:公司对协会反馈信息,协会对公司进行协调指导。

这种由蜂农组建合作社,与公司构建产销关系的制度安排,在运行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与要求:第一,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收购合作社标准蜂产品原料,并拿出总收购货款的10%奖励给合作社,在合作社有经济困难时提供预支贷款;第二,合作社为公司提供的蜂产品原料必须符合公司要求和国家蜂产品收购质量要求,并在丰收季节将剩余资金转借给公司(公司支付相应的存款利息)。第三,协会负责产销双方进行蜂产品标准化技术培训、提供相应的社会化服务,协调双方合作关系、监督双方合作业务。公司以总额的10%奖励给蜂场,由合作社转给蜂农2%,其中包括短途运输、塑料桶壶由合作社提供,长途运输费用由公司提供解决。

江山蜂产品公司,不论是公司自己成立合作社,还是与合作社建立产销联合体,体现出“公司+合作社+蜂农”的产业化格局。

构建产销联合集团,是养蜂产业化的新思路,从合作社与企业之间单纯的收购销售关系,变成双方之间的集团产业化关系,实现蜂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链结构。这种结构,为企业建立起稳定且有相当规模的优质蜂产品生产基地,同时又为合作社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蜂产品销售渠道。这对江山提高蜂产品质量,参与市场竞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组织再造的价值

非营利组织需要发挥“集中市场与技术方面的信息、发展质量标准或规范、提供培训和技术、降低重大不稳定性”等功能。[5] 通过协会的组织再造,使机制有效运行,构建起蜂农与企业互赢的格局。具体来说,有四方面的价值。

(1)降低成本,增加蜂农收入。不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合作社,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生产成本,确保蜂产品的销售渠道,增加蜂农的收入。对蜂农而言,增加收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降低成本,减少生产、生活和运输过程中的成本。通过合作社的运作机制,汽车运输方式、购买饲养白糖等方面的规模效应得到有效显示。另一种是保证销售价格。在同等数量和同等质量的前提下,收购价格高,收入就多,反之,则收入就低。过去,由蜂农把蜂蜜出售给蜂蜜贩销商,再由贩销商转售给蜂产品公司。中间环节增加,蜂农得到的收入就少。现在减少了中间环节,尤其是生产收购型合作社与产加联合体的出现,基本上把自行收购的蜂产品直接提供给公司,中间环节所产生的高额利润为合作社所拥有,这些利润中的一部分返还给蜂农,间接提高了蜂农的销售价格,增加了收益。

(2)互帮互助,有效解决事务。与计划经济时期的联合体相比,市场经济时期合作社的优势在于:在互助的基础上,由合作社解决单一蜂农所无法解决的困难,共谋发展。合作社通过自身的行为规范,多层次多角度地满足社员的不同需求,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提供内在的稳定性,减少不确定性。[6]互帮互助体现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是处理纠纷、协调事务、关心利益、照顾生活等方面。

(3)从事标准化建设,提高产品质量。蜂产业有一整套严格的标准规范需要蜂农遵守与执行,但在原初组织化的环境条件下,蜂农更多地凭借经验和运气,没有顾及操作规程与标准化建设。为了提升蜂产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就有必要加强树立蜂业形象。通过协会的倡导与公司的规定,标准化建设最重要的方面在于统一包装、价格销售和质量标准。每一个销售蜂产品原料的包装桶上都有一个明显的标签,写着生产者的姓名、合作社的名称、蜂产品原料的品名、产品质量、产地、生产日期。通过质量标签制度、跟踪制度,合作社和蜂农都逐渐树立起责任意识,使公司与蜂农、合作社之间建立起互信监督的机制。

(4)有利于协会和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面对庞大的蜂农队伍,不仅政府部门难以管理,就是协会也不便与如此多的蜂农直接打交道,这就需要寻找中介组织,既能便于管理,又能及时发现蜂农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合作社是一个最好的组织途径,这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层级理论中得到了验证。“较大的宽度通常意味着较少的级数,反之亦然。”[7] 政府部门与协会只要能与合作社、产加联合体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就能将政府的政策有效地加以贯彻,减轻协会工作压力,降低管理成本。

当然,组织再造的过程,实际上也与组织紧疏程度与利益获得的相关度、产销合作与持续关系等问题密切相关。不论是松散型的联合体,还是紧密型的合作社,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致命的弱点,那就是遇到利益获得的相关度较低时,或不存在利益相关度时,这种组织间的结合有可能会昙花一现,无法得以延续。弥补这一缺陷的最佳方式在于如何寻找到利益获得关系的互补性,使蜂农与合作社之间、协会与合作社、公司与合作社之间真正实现利益需求的互补性与利益需求功能实现的互补性。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产供销之间的合作才会有持续性。因此,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江山市养蜂产业化协会,最关键的一点是选择了一种能为蜂农、蜂产品企业提供服务,又有使蜂农、蜂产品企业利益维护和获得得到有机结合的组织化途径,使需求通过机制得到有效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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