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与行为的几个问题_监事会论文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与行为的几个问题_监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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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同权力主体的职责和治理行为是指规范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及其对公司治理行为。在当前经济转轨时期,对国有公司经营者行为的规范具有关键意义。本文在探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行为时,着重讨论对经营者行为的规范。

一、股东大会职责的失范与规范

目前,我国国有公司股东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能按公司章程及时召开股东大会。按照惯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必须一年召开一次,遇到重大问题股东或董事会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在我国公司的实际运作中,上市公司尚能根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而非上市公司则通常出现不按章程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有的公司根本就没有开过股东会,股东也没有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要求。二是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缺乏代表性,剥夺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大多数公司对与会股东的持股数量作出限定,少则几千股,多则几万股,甚至几十万股,而我国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没有委托代理制度。所以,广大中小股东无权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实际上被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大股东所把持。三是股东大会不能有效行使职责。非上市公司由于很少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上市公司虽然能按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但又不能有效行使其全部职责,股东大会除了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审议较重视外,对关系到公司前途和命运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问题,都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由于股权的集中,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突出,股东大会也不可能对公司董事会的报告提出异议,股东大会实际上流于形式。

由于股东大会存在以上问题,我认为要规范国有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各公司应严格按《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定期召开股东大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审议各类报告和任免董事、监事。如果董事和监事不尽心尽职,努力工作,股东大会可对其进行罢免。如果高级经理人员不称职,股东大会也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或通过董事会的施压而使其解聘。股东大会虽然不能直接任聘高级经理人员,但可直接聘任董事和监事。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应掌握在股东大会手中。只有这样,股东大会才可能发挥有效作用。

股东大会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注意保障小股东的权益。对于股东大会的最低出席股份数应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或取消,提高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的机会。还应赋予小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股东可以就自己认为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方案,使小股东的意见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大股东滥用多数股表决权。

二、适当扩大董事会规模与优化董事会结构

目前,董事会规模普遍偏小,不利于吸收各方代表参加董事会,因此,只有充分吸收各方面代表参加董事会,才可能优化董事会结构。为此,有必要适当扩大董事会规模。董事会规模究竟应该多大,取决于各公司的规模和股权结构。根据国外经验,大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在15人左右,上市公司则可再多一些,但不宜超过20人。

在适当扩大董事会规模的基础上,特别强调要优化董事会的结构。鉴于董事会在现代公司中的决定作用,应根据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选聘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其领导能力,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以及个人威信,对董事会乃至整个公司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起着关键性作用。所以,应采取多种方式,挑选具有战略眼光,善于统筹全局和处理各方面关系的企业战略管理专家出任董事长。董事长产生后,要发挥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的作用,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尤为重要。根据美国八十年代董事会制的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内、外部董事的构成比例应为4:10。内部董事应主要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组织代表以及职工代表组成。既可保证企业战略规划可行性,又可体现职工民主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要求,保证党组织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监督作用,又较好地处理了新、老三会的关系。外部董事主要应由国有资产代表、法人持股机构代表以及社会贤达,有关专家学者担任。设立独立的外部董事,对于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强化董事会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和规范公司的运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内外董事的合理构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董事与经理人员过多的交叉任职。从而保证了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监督的有效性。

为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应在董事会之下设立一些专门委员会。通常包括:(1)财务审计委员会,主要由外部董事组成,负责公司财务活动的审查和监督。(2)投融资委员会。由董事和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规划公司的中长期财务目标,对公司的重大投融资活动进行评议和审核。(3)报酬提名委员会。负责确定主要执行人员(总裁或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报酬安排,向董事会推荐董事和主要执行人员名单。(4)市场研究委员会。主要由董事和市场研究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国内外市场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5)经营委员会。由专家和经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状况,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6)法律委员会。由经济学家和法学专家组成,主要职责研究与公司有关的国内外法规,保证公司依法运作。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通过设立上述专门委员会,一方面,可以多方收集信息,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减少仅凭决策者个人知识和经验决策的失误;另一方面,又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发挥集体优势和民主决策的作用,增强董事会的功能。

三、对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构建

(一)对经营者激励机制的构建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制企业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国有公司当前的实际,我们认为,对经营的激励机制主要是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专门为企业的高层经理人员设计一套能将其收入报酬同经营绩效相联系的利益激励机制。其核心内容在于设法把高层经理的个人收益跟企业捆在一起,使他们享有部分剩余索取权,让其一揽子年薪取决于整个公司的经营绩效,从而充分激发高层经理的努力动机,并推动各层级经理努力为股东谋取利益。

第二,拉开不同等级经营人员之间报酬差别,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之间、副总经理与部门经理之间、部门经理与部门的副经理之间,每一等级的年薪水总额可相差一倍乃至数倍。经理人员由经理市场竞争择优选用,以岗位职务来确定年薪。年薪随职务能升能降,使报酬能够体现各等级经理承担的不同经营责任及风险。

第三,规范经营者收入的结构标准和比例标准。可设计收入结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和福利、激励性报酬(包括长期和短期)以及各种奖金等。比例标准的设定,可考虑跟经营者努力程度和实际表现直接相关的报酬占年薪总额的50-80%,而能起长期激励作用的报酬又应占这部分报酬的50-80%。也就是说,每年可供经营者实际支配的现金收入不宜太高,以使对经营者长期激励。当然,经营者的年薪总额不应封顶,以便充分发挥个人的潜能。

第四,建立长期激励机制。长期激励机制的功能主要是激发经营者产生长期努力的动机,形成长期积极行为,自觉主动地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主意、想办法、负责任。长期激励,一般根据公司过去3-5年时间的平均效益,给予经营者一定利润分成、延期奖金、赠股和股票期权等激励性报酬,其中股票期权是主要的。在公司的各类经理人员中,职位愈高,这部报酬的比重愈大,总经理的长期性激励报酬可占其总收入的一半左右。在国有股份公司中,把经营者的奖金改作股票支付,是建立长期激励机制的有效途径,具体做法上可考虑:其一,把经营者奖金转化为股票期权。其二,把经营者的奖金全部或一部分按市场价折合为公司股票发给他们。其三,把经营者的奖金转化为优惠购股权。这跟直接把奖金转化为股票相比,同样数量的奖金可以使经营者持有更多的股票,从而增强了长期激励的作用力。其四,把经营者奖金预留作资本金,按预留年限算出延期支付的利息,合计奖金及其延期利息折合成现价股票,待预留年限到期时再给经营者发放股票。经营者为了保证这些数年后才能到手的股票能增值或最少不会贬值,定会加强公司持久发展的后劲和实力。这种长期激励类似于股票期权。

第五,加强精神激励。对经营者采取物质(货币)激励的同时,精神激励对经营者的作用甚至更加重要,原因在于人们对于物质上的满足总是有限的。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讲,比如提高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崇尚企业家职业,对大企业的经营者较高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待遇,他们的地位应不低于政府的高级官员,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等。从企业层面来讲,使他们所得到的精神激励同企业的经营业绩紧紧联系在一起,把他们的身价和地位同企业的兴衰捆在一起,以便强化他们为企业的发展拼搏。

(二)对经营者约束机制的构造

对经营者约束机制的构造包括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两个方面,内部约束机制包括:(1)完善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关系。契约内容除有完备的考核指标外,要详细载明处罚条款,对未完成指标或有违纪行为的经理人员,严格按条款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契约对有较大“逆向选择”可能性的代理人,应要求其交纳风险抵押金,防止代理人通过隐瞒或者谎报来骗取自己的更大收益,降低委托风险。(2)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行为,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公司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对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按规范程序由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按法定程序召开,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完成各项议程。董事、监事(包括外部董事和监事)须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以确保董事会真正向股东大会负责,努力做到决策正确并精心选聘经营者;确保监事会精心挑选审计、会计人员,认真负责对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的检查和监督,促使经理人员自觉避免违纪行为,这里关键是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3)要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有一个科学的结构,即应有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尤其是要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外部约束机制包括:(1)股票市场的约束。对于股票上市的公众公司,其资本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权力,对公司高层经营管理者起着一种鞭策和约束作用。在我国,目前主要是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防止股票投机,使股票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只有这样,股市才能对经营管理人员起到监督和约束的作用。(2)经理市场的约束。发达、完善的经理市场在促进经理人才合理流动的同时,也给高层经理人员造成一种压力,迫使他们为公司努力工作,否则,就有可能被“潜在”经理人员取代的危险。在我国,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加快职业经理的市场化进程。具体措施有:一是建立职业经理人才的岗位职业证书制度,职业经理持证上岗;二是建立职业经理人才的测评制度,评定相应的等级;三是建立职业经理选拔聘任和解聘制度,凡是因“败德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营者,除了依法追求其责任和给予处罚外,确定其若干年甚至终身不得从事经理职业。通过建立完善的经营者市场来约束职业经理人员勤勉工作。(3)金融机构的持股和监督。鼓励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组织等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份,从事股权经营,以约束企业行为。特别要注意发挥金融部门的会计、审计专家的优势,加强他们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当前要提高企业兼并对强化企业约束机制的作用,应明确规定企业被兼并后,其领导人由兼并企业直接处理,政府不再安排到其他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或再回政府部门做官,使兼并行为对在职经理形成强大压力。对于上市公司,待国有股份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下降和公有股进入流通后,使代理权竞争和敌意收购机制对经理人员发挥约束的作用。当然这是长远目标,需要假以时日。(4)强化中介机构对经营者的约束。高层管理者背离股东利益目前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双方信息不对称。高层经理了解信息比股东多。因此,为了避免和减少道德风险,中立的会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作用十分重要。比如,财务报表只有独立审计人员确认后才能公布,招股说明书须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后才能公告。(5)法律约束。用法律的形式规定经营者拥有的权力和应该承担的责任;规定经营者违法时应受到的惩罚。

四、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据陈少华等对22家设有监事会的公司调查表明,监事会主要问题有:一是对监事会成员任命不规范。有一家公司的5名监事是由董事会决定人选;另一家公司的3名监事是由国有股东兼主管单位指派;还有一家公司的5名监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出,其中没有职工代表,一家公司的7名监事中除了3名由职代会选出外,其余由董事会决定。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在我国已改造为国有公司的企业中,上市公司都符合这一规定,但非上市公司大多数都不符合这一规定。二是监事会成员素质偏低。许多公司监事会成员多为政工干部,无法律方面的人士,财务和工程方面的专业人才较少(陈少华等:《我国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调查》,《中国经济问题》,1998年第2期)。田志龙等对我国100家股份公司的调查显示:监事会成员的技术职称中政工师占32%,经济师占20.5%,工程师占13.9%,会计师占8.1%,且72%的监事会成员只有大专及以下的文化水平,本科以上学历不到20%(田志龙等:《我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基本特征研究》,《管理世界》1998年第2期)。三是监事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监事会形同虚设。有一家上市公司的3名监事一人在台湾,一人在香港。监事会平常不开会或少开会,由其下设的审计室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而审计室在行政上却受总经理领导。另一家公司的3名监事已有2人离退休,也从不开会。还有一家公司的监事会从不开会,其提交股东大会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撰写。从他们调查的反映来看,监事会的确形同虚设,认为由政府指派的监事在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监事的利益同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利益是一致的,监事何以监督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如果职工作为监事会成员,身份不独立,其工薪、职位都由总经理决定,如何承担起监督的职责?外部监事平常不在公司,又如何及时监控董事会及总经理的行为?监事会所需经费受董事会控制,监督所需要的费用难以保障等。

要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其关键是要保证其足够的独立性。这就要求监事会组成成员应以外部监事为主,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收入、福利以及执行监督的费用应由股东大会来决定。另外,监事会中的内部职工代表,也应当把对与相关的待遇及职位变动的管理独立出来,与其相关的处理应该在管理层与监事会协商后才能作出决定,以保证职工监事的独立性。

在监事会成员的素质要求上,应当尽量选任具有经营、财务和法律等知识的专业人士。在对董事及经理人员监督过程中,监事必须具有足够的专业素养才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董事及经理人员在管理过程的失误行为。否则,监事的监督作用就只能是空谈。因此,我建议在确定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时,应当从立法上对监事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具体的要求。

另外,还应该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监事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但对于提出后董事会不加执行时应如何处理,却无规定。因此,我建议赋予监事会补充召集权。这种补充的召集权,可使监事在发现重大问题时,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来及时防范和制止,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权利必须予以保障,监事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及时了解经营决策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行使监事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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