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消费主义盛行之下媒介责任的缺失与重构
王 贺
摘 要 消费时代催生出新闻消费主义,信息由此演变为信息受众消费的特殊商品。在市场规律的支配下,大众媒介以促进消费为手段,以迎合受众需求为目标,不断制造新闻“卖点”,满足受众消费欲求。在此背景下,文章聚焦媒介责任问题,探讨大众媒介受到利益冲击下责任的缺失以及新闻专业精神的重塑。同时针对这种状况,分析大众媒介如何重构媒介责任,重新担负起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的重任。
关键词 大众媒介;新闻消费主义;媒介责任;重构
消费主义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受经济全球化影响而被推广至全球。在新闻生产与消费过程中,一些大众媒介受制于新闻消费主义,在信息传播道路上逐渐淡化了社会责任与专业精神,在某些新闻事件中严重影响了受众对社会问题的正确判断以及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形成,对社会的危害不容小觑。
1 媒介对新闻事件的消费行为
受新闻消费主义的影响,大众媒介以满足受众需求为宗旨,刻意制造新闻热点,刺激受众进行新闻消费。综观当前大众媒介对新闻事件消费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如下。
1.1 追求娱乐
为了吸引受众,一些媒体更倾向于报道社会花边新闻、娱乐八卦等软新闻,而硬新闻在新闻报道中却不受欢迎。软新闻更具有通俗性、趣味性,更符合受众娱乐化需求,更能满足受众猎奇心理,进而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2019年重庆“帽子姐”事件中,网民不断深挖甚至“人肉搜索”,在网友的“狂欢”中事件不断升级,直至网传其丈夫接受调查,“风波”才告一段落。再以反腐新闻为例,反腐报道娱乐化曾一度盛行。相对于报道案件具体事实,某些媒体曾一度更愿意从“花边”新闻的角度对腐败行为进行重新整合与解读,相对于为何走上贪腐道路,舆论也似乎对深挖权色交易等腐败丑闻更感兴趣,令网民调侃戏谑不止,引发网络狂欢。
式中:ΔE为节能量,t;η为原热力系统效率;COP2为原系统制冷系数;β1,β2,β3分别电力、热力以及天然气对应的折标系数。
关于自媒体舆论监督权对审判权规约作用介入的时间选择,现阶段的制度规范对此则疏于规定。鉴于自媒体舆论监督与传统新闻采访报道在价值取向、规律特点以及传播内容等层面的显著共性,现阶段用以规范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报道的制度规章,无疑为自媒体舆论监督限度的厘定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经验示范。
1.2 制造悬念
报道热点新闻是媒体获得更高关注度的重要途径之一。盘点近年来的热点新闻,包括炫富、拜金、反腐、拼爹等,无论是主流媒体还是网络自媒体,都会就同一热点进行集中报道。其中就有个别媒体不顾自身定位,不考虑新闻价值,甚至突破道德底线,故意编造假“热点”来博取受众眼球,以谄媚的姿态牟取不当利益。这种追逐热点的风气俨然成为当下某些媒体的“共识”之举乃至生存之道,严重损害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1.3 追逐热点
从当前新闻报道的形式来看,制造悬念与冲突已成为惯用手法,目的在于抓住受众眼球并持续关注和消费新闻。新闻报道注重事实,如实客观地描述新闻事件是媒体人应有的职责。但很多媒体往往喜欢采用写小说、拍电影的手法,用悬念来吸引受众。2014年,演员文章和姚笛的出轨事件,引爆互联网,某媒体以“周一见”为引爆点抛出悬念,再经时间酝酿吸引关注,直到周一抛出爆炸性新闻,惹得网民对二人行为口诛笔伐。
1.4 过度报道
不作为的责任缺位主要是指媒体的“集体失语”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缘于政治、经济等因素,媒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有选择性地趋利避害,对某事件不予报道的行为,被称为“集体失语”,通常分两种情况,一是自身原因导致的失语,二是外部压力倒逼的失语。
媒体责任失范最典型的案例,当属21世纪网敲诈勒索案。2014年,财经媒体21世纪网利用自身媒体优势,专门物色IPO企业、上市公司,对其进行夸大事实或负面诽谤等虚假报道,以此敲诈勒索获取高额非法收入。事件中暴露出媒体的确存在“有偿新闻”弊病。媒体从业人员利用手中的话语权,置媒介责任于不顾,肆意消费信息产品,并以此牟取私利,其行为令人不齿,更足以引发整个行业深思。
2 媒介责任缺失的具体表现
作为的责任失范主要是指媒体在制作传播新闻的过程中,以求偿、献媚、造假、侵权等方式对新闻进行肆意消费的行为,它是一种主动的行为。产生作为的责任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媒体的不良竞争,监管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处罚力度不够等。媒体价值观扭曲使其丧失了引领价值导向的能力,用娱乐至死的心态去迎合受众消费心理,逐渐在新闻消费主义的道路上迷失了自我。
2.1 作为的责任失范
媒介责任主要指的是媒介社会责任,即大众媒介负有社会监督、舆论引导、利益维护的责任。然而,在新闻消费主义大行其道的当下,大众媒介商业化性质越来越明显,并表现出严重失责的态势,有的漠视自身责任,甚至完全丧失责任意识,在过度消费信息产品的过程中,逐渐沦为大众的娱乐工具。
社会上有些人总是轻视小恶。在他们看来,小恶嘛,无非就是占点小便宜,不让他们得逞不就得了,何必大惊小怪?殊不知,世间的小恶与大恶并不像泾渭那样分明,许多大恶都是由小恶发展起来的。一个人源于内心的贪婪与自私的小恶不能及时受到惩罚,他的无良就会得到鼓励,他就会视小恶为家常便饭,时间长了,也就敢漠视最基本的社会规则,一步步走向大恶,让我们的生活遭受意想不到的风雪雨霜。
《意见》提到,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文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二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三是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四是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五是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表2中三种土方量绝对值差值和土方量均值对比分析,绝对值差值和土方量均值比值形成土方量相对误差,统计结果如表3和图3。
2.2 不作为的责任缺位
在新闻消费主义的影响下,针对某一新闻事件,媒体更愿意以夸大事实、放大细节的手法进行报道。特别是关于群体事件、暴力事件的新闻,往往转移受众视线,将事件某些敏感因素当作新闻重心大肆报道,不仅使舆论发生偏移,也可能给整个事件带来不可预测的不可控结局。2015年年底,甘肃13岁女孩因偷巧克力而跳楼自杀,新闻一出便引起网上大讨论。官方尚未对事件完整披露时,媒体就开始以臆测方式进行报道,揪住女孩的“死”不放,对店家、女孩母亲进行道德评判、口诛笔伐,最终导致简单偷窃事件升级为网络暴力群体事件。
2016年1月,“斗鱼直播造人”事件引发无数网民围观。为了满足受众低俗的精神欲求以及追求高点击率,媒体纷纷转发该新闻,并配有夺人眼球的醒目标题来吸引受众。一时间,网络炸开了锅。媒体在消费热点新闻时,更多地加入了炒作成分、营销成分、娱乐成分,在利益驱动下丢失了新闻专业精神。而一些自媒体更容易发声不当。2018年,“滴滴空姐遇害案”中,某自媒体发文措辞不当遭到大规模指责,创始人于三天后发文:永久关停该自媒体。
2015年,在天津爆炸事件中,当地主流媒体便出现集体失语现象。爆炸新闻主要以微博、微信等传播渠道迅速扩散开来。相反,天津地方传统媒体却未针对此次事件做出及时回应。新闻传播必然在党的正确指导下方可发出权威声音,如何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实践证明,保证信息公开才是新闻事业的进步之举。
3 媒介责任重构的具体对策
3.1 提升媒体责任意识
新闻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作为新闻传播主体,是践行媒介责任的重要力量,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媒体人要严格遵循新闻传播原则,在制作、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媒体人要始终把思想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在实践中反思,不断提高从业者的综合素质。另外,媒体人还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严格自我约束,增强媒体责任感。
3.2 深化媒体制度建设
新闻事业的良性发展,需要有完善的制度作保障。2019年《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印发,对做好宣传工作做出明确规定,然而对如何限制媒体失范行为、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尚有监管空白。特别是从媒体角度看,还应积极构建问责机制,凡是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涉嫌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严正处罚,同时严格追查相关负责人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强媒体管理制度建设,包括文化建设、处罚办法、投诉管理等,全面加强媒体履行责任能力。
3.3 扩大社会监督渠道
媒体责任需要媒体自身在实践中提升,更需要外部力量来加以监督。从公民角度看,公民作为外部监督的主体之一,应提升监督自觉和维权意识,以主人翁的姿态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监督媒体的新闻传播行为。从行业角度看,可成立行业监督协会,以专业的精神来制定规则,约束行业行为。另外,还应建立第三方监管机构,用科学的手段有效监督、评估媒体运营行为,推动媒体在规范的行业环境中发展。
新闻消费主义盛行,带来了媒体娱乐化过度、责任意识淡薄等失范与缺位行为。媒体作为新闻把关人,不应唯市场论,切忌在追逐利益的同时丢失了应坚守的责任。因此,媒体要树立起责任意识,加强自我职业道德建设,在法律与道德的框架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新闻传播实践工作,担负起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的责任,打造绿色健康的新闻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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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嵘鑫.我国媒体社会责任现状及成因分析[J].青年记者,200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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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9)20-0069-02
作者简介: 王 贺,吉林省廉政教育中心,编辑,研究方向为廉政教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宣传。
标签:大众媒介论文; 新闻消费主义论文; 媒介责任论文; 重构论文; 吉林省廉政教育中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