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拿大反补贴案的思考_反补贴论文

对加拿大反补贴案的思考_反补贴论文

加拿大反补贴案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加拿大论文,反补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补贴指在一成员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一般认为补贴使出口商品占据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国际自由贸易秩序。为此,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作为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三种有效手段。

与反倾销相比,国际上反补贴案发生较少。因为实施反补贴调查时首先是针对政府的补贴行为,被调查对象的一些详细资料很难获得,这样,启动反补贴调查要比启动反倾销或保障措施难度要大,但反补贴调查的数量正在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球共发起反补贴调查300多起,主要发起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墨西哥、智利、欧盟。2004年3月,加拿大首次对中国的野外烧烤架提起反补贴调查,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北的钢制紧固件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9月3日,加拿大又向加边境服务署提出要求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复合木地板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一年来我国接连遭受了数起反补贴调查,这不能不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中国正面临的“反补贴”隐患

和中国遭受的反倾销与特保措施相比,我国遭受的反补贴调查极少,但其影响不可小视,中国正面临着诸多“反补贴”的隐患:

(一)对外贸易迅速增长,极易引起贸易摩擦。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1990-2002年,中国货物贸易出口年平均增长14.8%,而2003年全国进出口总值为8512.1亿美元,同比增长27.1%,其中:出口4383.7亿美元,同比增长34.6%;到2004年,我国外贸更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截止到11月,对外贸易总额已经突破一万亿美元,达到10383.8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5296.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5.7%。在中国经济飞速增长的同时,自2001年以来,世界经济的三大火车头经济同时发生问题,至今还未显露出明显的复苏迹象,我国也因此遭遇了空前的挑战,国外纷纷加大针对我国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力度,在继反倾销、特保措施后又对我国挥起了“反补贴”大棒。加拿大对我国发起的这几起反补贴就是由于中国商品对加拿大出口的迅速增多,加拿大部分行业认为受到了冲击,向加拿大有关部门提出对中国商品实施遏制措施。另外,由于加拿大是实施判例法的国家(魁北克省除外),一旦一起反补贴成功,其他许多商品也将面临同样威胁,从而引发“多米诺效应”,后果将十分严重。

(二)我国实践与《SCM协议》存在一定的差距。作为发展中国家,补贴一直是我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各样的优惠措施对吸收外资、扩大出口、加速国民经济快速增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我国的主要问题是专向性补贴问题。如出口信贷、减免出口企业所得税、出口直接或间接赠款、根据出口情况提供的补助等出口补贴以及一些国内的专向性补贴如所得税的优惠、在投资退税方面的优惠、土地使用费用的减征、给予国企的优惠政策等。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只有补贴具有专向性时才能征收反补贴税,《SCM协议》也专门列举了这几类补贴,虽然我国在减少专向性补贴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但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或政府方面可能构成的专向性补贴,例如,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8条:“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的这种优惠政策,赋予了外资企业以“超国民待遇”,不仅实际上构成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与WTO的公平原则不符,而且这种税收优惠和奖励很可能被视为对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价格的变相支付而遭受反补贴。

(三)中国一直力争“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长期以来,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外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时,常常使用“替代国价格”来衡量我国商品的倾销幅度,这种不合理的做法使我国许多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但正是由于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反补贴法不适用于中国等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在采取贸易保障措施时大都对我国采取反倾销调查而不是适用反补贴调查。然而随着我国企业反倾销意识逐渐增强,同时力争“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新西兰、泰国、新加坡、南非以及部分拉美国家相继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等国家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导向企业的认定”,无疑给这些国家以后对我国采取反补贴调查做出了铺垫。而且,在中美签署的《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中,美国承诺在中国入世的15年内,在遇到对华反倾销案时,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在反补贴方面,美国却只承诺在认定或衡量补贴利益时将考虑中国经济的特殊情况。不仅如此,一些国家还通过修改国内相关法律使对我国发起反补贴更合法化,如此次加拿大修改了国内相关贸易法规,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可视中国相关行业为市场经济行业”。美国国会近期也提出了对中国及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的法案,尽管这项法案尚未得到美国商务部认可,但美国工业界组织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允许美国公司对中国及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提起反补贴案件。因此,反补贴很可能成为这些国家下一步针对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四)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禁止不适用”待遇及给予新加入成员的过渡性安排均已到期。《SCM协议》第27条第2款及第3款分别具体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履行协议时有关实施禁止性补贴时能享受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第3条第1款(a)项规定的禁止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自《WTO协议》生效之日起8年内不适用;(b)项的禁止自《WTO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适用。由于我国1994年尚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虽然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应该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即2001年11月时算起,而不是从1994年算起,但在我国签订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没有对此做出另外规定。因此,根据规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能享受的这种优惠待遇已经到期了。另外《SCM协议》第28条规定对新加入的成员在实行“禁止性补贴”方面享有3年的过渡期安排,但该计划在期满后不得展期。对我国而言,则具体应在2004年11月前使所有的补贴符合WTO的规定。

二、我国政府应对“反补贴”的措施探讨

(一)调整我国的补贴政策,完善我国的补贴立法:为了更为合理有效的使用有限的补贴,履行WTO协议规定的义务,避免各种可能的反补贴指控,我国的补贴政策应作如下调整:

1.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掌握可申诉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

《SCM协议》要求成员方取消禁止性补贴,在实施可诉补贴时不得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像我国对一些企业根据出口情况给予的补助属于禁止性补贴,对一些进口替代型企业的税收减免、财政资助等政策,以及为弥补一些国有企业经营亏损而给予的债务的豁免都可能由于其属于“严重侵害另一成员利益的可申诉补贴”而引起成员方的指控。我国对经济特区等地区性的税收减免也可能由于具有区域性的专向性而授人以柄。这就要求我国彻底取消企业的出口实绩要求,逐步取消或规范进口税收减免规定,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不同地区的进口税收政策和其他优惠措施;实施补贴时力求将从价补贴率控制在5%以内;同时加快改革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政企关系,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的补贴。

2.增加“不可申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1)增加科研与开发补贴:《SCM协议》第8条第2款(a)条规定“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属于不可诉补贴。因此,我国在对目标产业实施补贴时,应更多的增加科研与开发补贴的比重。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科技全部活动包括三个部分:科技与开发活动、科技的转化与应用活动、科技服务活动。其中科研与开发费用占GNP的比重是一国科技投入的主要标志。我国科技与开发活动投入少,决定了技术创新能力低。2003年我国科技与开发活动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仅为1.31%,而据中国统计局统计:2001年日本的研发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高达3.09%,美国达到2.82%(2002年)。我国同发达国家在科技与开发活动的投入差距,造成了在创新和竞争力上的差距。要缩小差距,就必须加大科技投入。结合我国科研开发的现状,我国应采取以下的一些措施: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基础科学的研究投入,2003年全国基础研究经费支出87.7亿元,占经费总支出的5.7%。而资料显示,美国投入基础研究的经费占全国研发总经费的比例高达20%;其次,在技术研究方面,国家应联合技术力量较强的科研单位和企业组建符合国际标准的工程技术中心及产业技术研究中心,专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开发;最后,国家在研发投入的形式上,除采取直接补贴投资研发单位外,还可采取减免税收、提高折旧基金等优惠措施来间接为科研与开发提供资金。

(2)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补贴:《SCM协议》第8条第2款(b)条将“按照地区发展总体框架对一成员领土内落后地区的援助,且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内属非专向性的”补贴列为不可申诉的补贴。由于目前我国东西部收入差距已达到《SCM协议》中规定的对落后地区实施补贴的标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85%),因此,结合目前推行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的一系列优惠措施的力度,将地区倾斜政策由以往的“东高西低”改为“西高东低”,可以对西部地区的产业和企业给予普遍的税收优惠、援助等补贴,不仅可以培养该地区企业和产业的竞争力,推动西部经济的发展,又避免了遭受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可能。

(3)增加环保补贴:环境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的对外贸易发展模式不惜环境代价盲目开发,盲目出口,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而且日益受到国际绿色消费浪潮的挑战,严重制约着我国外贸的发展。由于不符合国外日益严格的环境标准,我国出口商品遭遇到越来越多的“绿色壁垒”。根据《SCM协议》第8条第2款(c)项“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和/或法规实行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援助”为不可申诉的补贴。条件是:这种援助只是一次性的给予,并且限制在总成本的20%以内,同时可以普遍获得。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外贸健康发展,保护资源、环境及人民的健康,我国要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的标准,宏观上可以增加在退耕、还林还草、治理污染等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支出,微观上则利用补贴资助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企业适应新的环境标准。比起对出口产品的直接补贴,环保补贴既有助于绕过“绿色壁垒”,又规避了反补贴调查,可谓一举两得。

(二)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并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在接到国外反补贴调查的通知后,就应积极开展应诉的准备工作。因为根据规定,如不配合调查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调查主管机关就可以按可获得的事实基础做出裁定。这样做出的裁定无疑是有失偏颇的。而且从我国十几年反倾销的经历来看,也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可能争取到较好的终裁结果。和反倾销所涉及的对象一般是企业所不同的是,反补贴调查以政府为应诉主体。我国历来是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反倾销的应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然而至今我国遭受的反补贴调查并不多,因此更应给予高度的关注。这次加拿大对我国提起的烧烤架反补贴调查由于是改革开放以来所遭遇的首例反补贴调查,国家商务部对此次应诉极为重视,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出面填写问卷,作为涉案企业的集中地,广东省外经贸厅负责提供具体材料,同时,各涉案业务部门之间无条件的协调和配合,在做了大量的实地核查前的准备工作后,财政、国土、税务等多个部门的业务人员还到现场配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官员的问询求证工作。经过几个月辛苦琐碎的应诉工作,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宣布终止对我烧烤架反补贴案的调查。这次胜利给了中国不可多得的经验和信心。

另外,《SCM协议》第27条中分别在出口补贴、国内含量补贴、可忽略不计的标准、最少补贴标准、反补贴调查等方面列明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我国在应诉反补贴的具体实践中,要善于运用这些差别待遇,支持产品的出口,抵制反补贴调查。

(三)加大对相关法规的研究和培养熟悉相关程序的人员

和反倾销相比,我国目前尚未面临严重的来自反补贴调查的压力,但是未雨绸缪,正因为在反补贴上还很缺乏经验,我们更应及早准备,加大对相关法规的研究和培养熟悉反补贴程序的人才。当发生争端时,只有当我方能提供恰当的证据材料,并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比如一些成员方制定的反补贴法违反WTO的基本原则或与《SCM协议》具体规定不符;成员方在反补贴调查中所进行的某一或某些活动违反其反补贴国内法,做出的裁决违反事实真相或依据的证据不确凿等进行积极有效的抗辩,才有取得胜诉的可能。这些都需要建立一支不仅懂国际法而且通晓各个国家国内相关法律,并且应诉经验丰富的专门队伍。所以,应从现有的一些从事外贸业务的人员中选拔一批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才,进行强化培训,使其符合国际反补贴应诉的要求,为构筑有效的反补贴应诉机制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库。

(四)国内企业应对“反补贴”的措施建议:

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国外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有“借维护公平贸易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的嫌疑,这和我国频遭反倾销调查原因有类似之处,因此在许多方面我们都可以借鉴在应对国外反倾销时的一些经验,采取相关措施:首先要密切注意自己产品的国际行情,以便了解自己产品是否有被别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可能性;密切关注目标市场国家相关工业及市场的发展状况和趋势,估计出它们对补贴的“危害承受度”,以便及时制定出适当的营销策略,最大限度的获取出口利益。其次,要跟踪与自己竞争的进口产品的行情,注意此类进口产品在它国销售的反应及其补贴的嫌疑,配合本行业和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反补贴措施。第三,企业要靠科技、效率和产品质量参与国际竞争,杜绝低价出口行为。第四,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实现目标市场多元化。尽量分散受补贴产品的出口对象国家和被替代的进口产品来源国,从而避免在短期内由于在有关国家该产品的进口迅速增加或出口急剧减少而导致他们以对国内市场或工业造成损害为由采取反补贴措施。

标签:;  ;  ;  

对加拿大反补贴案的思考_反补贴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