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和现实重新审视公有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重新审视论文,现实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以来,我国经济学界围绕股份制的性质展开了激烈争论。在这场争论中,大体形成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除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外,那些没有国家投资的由公众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也是公有制企业;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份制只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本身无性质区别,其所有制性质主要由控股权决定,只有国家独资或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才具有公有制性质;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份制既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又是一种兼有公私两种属性的产权组织形式。不同观点的争鸣,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理解,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我们认为,对我国股份制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判断,不能简单地以国家是否控股为依据,而应该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来重新审视公有制理论,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探讨与现实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
一、传统公有制理论与社会主义实践
马克思从分析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出发,得出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结论。他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①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同时,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②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首要前提,通过自觉的统一计划调节社会生产及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运行方式和必然结果,三者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联系。人们把生产资料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当作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应该说是符合马克思公有制理论原意的。但是,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运动规律的分析推导出来的逻辑结论,是以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的。作为逻辑结论,只是一种科学假说,它必须运用于社会主义实践,并通过社会主义实践检验加以证明。
社会主义革命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首先取得胜利的。当这些国家把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付诸实践,按照马克思确立的公有制原则建立起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后,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实践中普遍出现了国有企业缺乏活力、激励机制不足、经济活动效率低下等通病。人们开始认识到,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应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并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重塑国有企业。理论界普遍认为,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所有者缺位是国有企业无法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的根本原因,这个认识是正确的。但是,理论界普遍一致的观点又认为,经济体制改革并不是改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本身,即并不是改变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的只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具体经济管理体制或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可见,上述认识只是基于公有制在现阶段的现象形态即国家所有制形式来考虑问题,只是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考虑问题,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我们知道,现象和本质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本质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国有企业上述弊端,并不完全在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即国家所有制形式,而在于我们对公有制本身的认识还停留在马克思所说的纯粹意义或理论意义的公有制上。国家所有制形式恰恰正是纯粹意义或理论意义上的公有制的必然表现形态。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生产资料公有制(这里指纯粹意义上的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最基本的区别在于,它消灭了任何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来占有别人劳动的制度性基础。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任何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③ 这就是说,在公有制条件下, 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但任何个人对生产资料都不能拥有直接的所有权,生产资料既是所有人的,又不是任何个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本不需要也不存在所有权主体的明确界定问题,换句话说,公有制就是无人所有制。这时,劳动者的劳动就成为获取个人消费品的唯一手段,并开始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摆脱所有制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束缚,使人的本质或人本身获得充分自由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践过程中,作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的全体劳动者不可能去直接管理数以万计的公有制企业,只能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他们行使所有者职权。但是,与任何个体相分离的总体都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存在,作为全体劳动者代表行使所有权职能的国家也是如此。因为任何个人、团体、企业和政府行政机关都不能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更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谋取经济利益。这样,按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原则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必然是产权不明晰、所有权主体虚置。另一方面,国家的所有权职能,又只能通过多层次授权和委托关系,由各级政府机构行使,这又必然造成国有资产所有权依附于行政权力的格局,产生政企不分的弊端。各级政府机构不是所有权主体,但又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这样,各级政府机构都管企业,但又都不承担所有者责任,结果,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情况就在所难免。
很多学者认为,把国有企业改造为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就可以既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又不丧失其公有制性质。因此,股份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出路。但是,认为股份制改革能彻底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根本问题的想法也是不现实的。首先,由于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股东仍然是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而非真正的资本所有者,他们有权力选择和任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但又不为其选择承担责任,这就使他们仍然没有足够的激励去发现和任命有能力的经理。正是因为企业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任命决策权仍然掌握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手里,公司制改造并没有使国有企业发生多大变化。其次,国家持股制度并不能真正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因为任何所有者都必须通过控制权来监督和约束经理,国家作为股东也是如此。而且国家对企业的干预程度事实上也无法明确界定,这就有可能出现或行政干预过多或放任不管造成内部人控制两种情况。再次,国家作为股东,是国有资产合法的剩余所有者,国家要得到剩余收益,就必须监督经理,但作为国有股股东的政府官员本身没有最终剩余索取权,他们就有可能缺乏足够的动力去监督经理,甚至有可能与经理合谋侵吞国有资产,股份制改革并不能真正解决国有企业在经理和政府官员两方面的代理问题。④ 另一方面,股票的自由转让是股份制的重要内容,但是, 如果国有股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就有可能使国有控股公司丧失国家的控股地位,从而丧失公有制性质;如果为了保持企业的公有制性质限制国有股的转让,那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就必然是不彻底的。总之,股份制改革并不能真正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根本问题,不可能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必须明确,对国家持股的改革模式提出异议,并不是反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而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更恰当、更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马克思设想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以生产力高度发达和商品经济充分成熟为基点的,这种公有制在逻辑上就是与商品经济的基本属性相排斥的。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既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又坚持纯粹意义上的公有制,并试图把它们完全结合或融合在一起,或者说,让纯粹的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事实上,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仅有形式上的完善问题,而且也有性质上的成长与成熟问题,它的成熟程度完全取决于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正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⑤ 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特别是中国,不顾现实可能, 完全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建立纯粹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践证明是不可能的,认为不改变纯粹意义的公有制本身,只改变这个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能够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不可能的。显然,那种脱离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现实土壤,完全按照马克思的设想来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以此作为标准来评判经济形式的公有制性质的思想,是一种僵化的教条主义的思想,这种教条主义的思想是我们探索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有制的最大障碍。
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立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不论怎样说,我国现阶段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大量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而且公有制本身也必然具有不完全性和不成熟性。公有制的这种不完全和不成熟性,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现实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社会并不能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只能是由社会(国家)占有部分生产资料,或由部分社会公众占有部分生产资料。而且,从社会角度看,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中的比重不宜过大,由社会公众占有部分生产资料或公众所有制应该是现阶段公有制的主要或基本形式。另一方面,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国有制企业还是公众所有制企业,都应该既摆脱任何自然人和自然人集团的控制,自身又具有明晰而又统一的产权,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所承担的责任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这样一种公有制,既不同于那种由自然人或自然人集团占有生产资料并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来牟取私利的私有制,也不同于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纯粹意义上的公有制,而是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不完全、不成熟的公有制。这种公有制不可避免地带有旧制度的某些特征。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⑥
由理想或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退回到不完全、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仅要求我们把传统的国有企业改造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更重要的是要求我们研究和探讨这种与现阶段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不成熟、不完全的公有制本身。我们认为,由公众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正是这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不完全、不成熟的公有制的现象形态,它反映出后者的许多基本特点。
我们知道,在商品经济或市场条件下,进入交换的主体必须是产权或所有权明晰的商品生产者,正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私有者,不管是商品形式还是货币形式的私有者,主体才能成为流通的主体。”⑦ 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要求劳动者个人必须摆脱财产关系或所有权关系的束缚,每一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之外不能向社会提供其他任何东西。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或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一方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有明确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另一方面,由于生产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又必须由社会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正是这个特点,决定了现阶段公有制的不成熟性和不完全性。商品经济本身为解决这个矛盾提供了条件,股份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又是解决这个矛盾的恰当方式。这是因为,与自然经济不同,商品经济下财富的规定性并不直接是物质财富,而只是货币这种唯一的社会形式。因为,“在货币上,一切财富不但是形式,而且同时就是财富本身。”⑧ 因此,这种财富的二重化,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和使用的分离创造了条件,现代股份制企业又为在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占有和支配权分离的条件下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提供了可能。
现代股份制的根本特点是同一份资产有两个所有者,一个是股东即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另一个是企业法人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易过程,企业以股票购得投资者对资产的使用和支配权,而投资者则以得到能够获得资产收益的股票为条件,把资产的使用和支配权一次性地转让给企业。交易一旦完成,投资者就永久性地丧失了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和支配权,仅以股票形式拥有资产的价值所有权,与此同时,企业也获得了对实物资产最终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在投资人方面,不仅在不同的股东之间存在明确的资产界限,而且每个股东单元在享受资产权益、分担经营风险上都是平等的。这种所有权的清晰和责权利的平等,妥善处理了投资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从企业方面看,由于获得了实物资产独立的使用和支配权,不同企业法人之间也存在明确的资产界限,实物资产所有权的排他性也是充分体现的。当企业获得了实物资产的最终使用和支配权后,它的经营活动就不再受任何自然人及自然人集团支配,只受市场力量支配,这就从根本上割断了企业对任何自然人及自然人集团的依赖,具有了自己独立的生命。股份制企业这种完整性和独立性,不仅没有使它具有私人性或集团性,相反,这种完整性和独立性正是股份制企业社会性的表现。社会性的本意并不是整体性,而是个体摆脱原有各种关系的束缚所形成的他们之间横向的、平等的社会联系。股份制的社会性质就在于它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既保证了投资人的资产权益又由社会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的有效形式。
更重要的是,股份制创造出了保证资产使用效率最高的社会评价和社会监督机制。我们知道,股东追求的是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但这种资产收益的量只能由企业实际经营活动的结果来确定。这种情况就决定了投资人既有获得巨大收益的可能,又有完全丧失股本的危险。虽然投资入股后不能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不能从企业抽回股本。但是,股东既拥有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与选择有经营能力的经理的权利和动力,又拥有通过买卖股票变更投资方向的权利。股东一方面可以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来促使公司管理人员的经营活动服务于投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能够通过买卖股票这种“用脚投票”的方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经营绩效进行监督和评价。此外,日臻完善的法律法规也为防止经理人员借用别人资本牟取私利设置了有效的法制屏障。这样,股份制一方面把资产的实际使用和支配权一次性地交给企业,避免了资产最终所有者不能有效使用资产的弊端,另一方面,又把对企业经营效果的评价和监督权交给了资产最终所有者,交给了社会,这就迫使企业必须公开自己的财务状况,以接受社会监督,并选择有实际才能的人经营管理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股份制企业经营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以及日臻完善的社会评价和监督机制,同样也是其社会性的突出表现。
人们常常把控股权当作判断股份制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重要根据,这个根据似乎有些过于简单化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装备日益复杂,加之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已大大超出了投资者个人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唯有专门才能的技术人员和经营人员才能高效率地支配和使用企业资产。纵观现代股份制企业内部权力结构的发展趋势,正发生着以资产主体为核心的权利制衡关系向以经营主体为核心的权力制衡关系的转化。这种情况表明,企业的命运开始摆脱资产所有者的支配,越来越掌握在有实际经营才能的经理人员手中,同时也说明股份公司开始摆脱资产所有权的依赖,而日益具有社会性。因此,单纯以控股权为根据来判断股份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显然已经落后于现代股份公司内部权力制衡关系业已发展变化的实际状况。
西方发达国家的股份制经历了一、二百年的发展,已出现了股权高度分散化的情况。西方学者把这种股权高度分散化叫做“人民资本主义”。在他们看来,由于越来越多的人持有股票,“人人都成了资本家”。但他们仍然坚持认为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国内一些学者也认为,股权分散化与资本集中是同一经济过程的两个侧面,西方发达国家这种股权分散化的情况,只不过是大资本控制和支配民众财产,掠夺劳动人民的手段。他们认为,不论股票分散到什么程度,股份公司仍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我们知道,资产阶级经济学最根本的缺陷,就在于把资本主义制度当作自然的、合理的、永恒的社会制度。在西方学者看来,私有财产制度是最合理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种僵化、具有资产阶级色彩的思想意识,使他们本能地认为股权分散化只不过是财产私有权普遍化的表现,认为股权分散化将使“人人都成为资本家”,这样,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阶级对立就会消失,资本主义制度将作为一种和谐的社会制度而永恒存在。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相反,在股份公司那里,马克思看到的并不是“人人都成为资本家”,他看到的是股份公司显现出的共产主义因素。他指出:“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⑨ 诚然,马克思并没有把股份公司直接当作生产资料公有制对待,只是把它当作实现公有制的过渡点,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马克思设想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商品经济已经消亡条件下的完全的、纯粹形态的公有制,他无法预见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不成熟、不完全的公有制的特点,这种特点,只能由我们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去探索。
总之,我们对由公众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份公司所有制性质的认识,不能脱离社会主义现实,以空想的、教条主义的理想模式为根据,只能运用马克思创始人给我们提供的分析方法,结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现实,通过社会主义经济实践去认识、去判断。我们看到,在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进程中,由公众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本身显示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特点,只不过这种公有制并不是理想的、纯粹形态的公有制,而是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不成熟的、包含旧制度一切缺点的公有制,这些缺点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因为它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就把它归入私有制。要知道,这些缺点和不足,恰恰是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所要求的,是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的必然表现。
三、结束语
用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是我们从理想的社会主义模式退回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现实的第一步,从理想的或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回到与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相适应的不成熟、不完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是我们实行退却的第二步,甚至是更为困难但也更为关键的一步。这种退却不是倒退到资本主义私有制,而是从教条的、空想的社会主义模式回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中来。能否实行这种退却,关系到我们能否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脚踏实地的来建设社会主义,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这里,我们回顾列宁在八十三年前讲的一段话是非常有意义的,他说:“直接过渡到纯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和纯社会主义的分配,不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如果我们不能实行退却,只去完成一些比较容易的任务,那我们就有灭亡的危险。”⑩
注释:
①②⑤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③⑥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④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⑦⑧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⑨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⑩ 列宁.俄国革命五周年和世界革命的前途.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标签:公有制论文; 国企论文; 生产资料所有制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革命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股份制论文; 所有制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