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入世对策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企业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经过长达15年的谈判,终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这是2001年---中国喜事年的一出压轴戏。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并在我国经济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继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采取改革开放重大方针、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中共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又一个里程碑式的历史事件。
从1986年到2001年的15年谈判过程,就好像是场漫长曲折的马拉松赛,在经过不懈的努力之后,我们终于胜利到达终点。与此同时,我们还在另一条跑道上奔跑,那就是改革与发展的跑道。我们越过了第一步、第二步战略目标,正向着全面小康目标逼近;我们的经济一直在稳定增长,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世界第六位,进出口贸易总额进入世界前十位;我们正顺利地跑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因此,没有这15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入世谈判也许迄今还没有结束,既使完成了谈判,应对入世也会比现在困难十倍。
1986年,当我国政府正式提出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申请时,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还很幼小,在经济总量中的比例很低。据统计,1985年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企业占64.9%,集体企业占32.1%,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加起来只有3.0%,对经济生活无足轻重。当时,关于“入关”的分析讨论中,很少会提及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也很少会关心“入关”。今天,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甚至是带有根本性的变化。我国已经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的生产总值在GDP中的比重已经大大提高,在某些行业部门和某些地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营经济成为我国最活跃的经济成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因此,今天要谈我国入世应对,已经不可能不涉及民营企业的入世对策;民营企业要谈发展战略也不可能不考虑入世这个重要因素。一句话,“民营企业入世对策”已经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本文是笔者对这一课题的思考,文中也涉及到政府部门和商会的入世应对问题,但中心是民营企业的入世对策。
民营企业竞争环境的变化
什么是WTO?现在各种媒体和出版物上已经有太多的说法。WTO秘书处对这个问题用了三句话来回答,第三句话在1995年WTO刚建网站时是一个提法,到今天已经换成另一句话。而前两句话是:
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注:本文提到的“国”、“国家”、“各国”等与国家有关的表述,不具体区分主权国家和单独关税区)。
WTO的核心是《WTO协定》,这些协定(或协议)由成员政府谈判、签署,并由其议会批准(注:共有约60个协议,加上各国承担的分别责任,即达成协议的时间表,共有大约30000页文件)。
因此,入世对我国经济、贸易和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首先是由于我国政府(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或遵守体现在一系列WTO协议中的规则产生的,“规则”已经成为近来媒体上出现频度很高的词。WTO规则有如下的特点:☆规则由所有成员通过谈判达成一致。WTO遵循“一致”原则,即所有成员通过磋商、谈判达成一致。WTO不完全排除表决,但迄今为止极少通过表决做出决定。
☆WTO多边贸易体制有若干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这些原则被运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并体现在各个WTO协议中。WTO的做法是将“原则”表达成一系列“规则”,将“遵循原则”的要求落实在“实施规则”上。与原则的表述相比,规则的措辞明确,很少有歧义,具有可操作性,比较容易判断是否违规,至少比判断是否违反某一原则容易得多。
☆WTO协议是一百多个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谈判达成的,各成员方情况十分复杂,差别非常大,因此几乎所有协议都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为了某些“正当”目的,可以不遵循某个原则,或者不遵守某些规则。WTO协议将这种情况表述为“例外”和“免责”,同时明确了例外和免责的条件。这就避免了在“规则”的表述中出现“原则上”、“一般”等用词,执行规则时避免了不应有的“灵活性”。
☆有规则,就会有违规以及由此引起的争端。WTO建立了一个比GATT更有权威、更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制定了明确的程序、规则和时间表。有专家认为,争端解决机制是WTO对全球贸易体制做出的最大的贡献。
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以及据此确立的一系列规则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对人们的思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已经产生,并将继续产生重大、深刻和长远的影响。此外,透明度原则的贯彻有利于抑制和消除制度性腐败和职务犯罪,而在行政文件、内部管理乃至办公办事中引进和运用“规则”的概念将能提高效率、减少矛盾。
除了实施规则以外,我国政府承诺的逐步降低关税、逐步减少或取消非关税壁垒和逐步开放服务业市场也将对我国经济、贸易和社会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民营企业是在缺乏规则以及开放还不充分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这与入世后的经营环境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民营企业应对入世,首先必须认识到“实施规则”和“开放市场”带来的竞争环境的变化。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
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且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统一,在某些方面存在相当大的意见分歧,在另一些方面还只能做相当原则性的表述。入世前后,我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废除和修改与WTO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出台一些适应入世的新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国家一级的法律文件就超过一千件。这既说明了我国政府遵循规则、履行承诺的决心,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对于什么是市场经济,需要有一个相当长期的认识过程和实践过程。由于WTO规则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实施这些原则,必将缩短对市场经济体制的认识过程和意见统一过程,消除不必要的争论,从而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废除或修改与WTO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仅仅做到这一步还不够,还应该用WTO规则及其所体现的市场经济原则作为规范来重新审视、建立和完善经济领域或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需要法人和自然人遵守的其它文件。在此过程中,需要企业遵守的与规则有关的法律文件和其它文件必须公布,并方便企业获得全部内容。这些文件的制定应该听取企业的意见,并有相应的规则或程序。规则措辞应该明确,并罗列所有例外和免责情况和条件,违规处罚规定及其执行也必须有透明度。
法律、规则对于市场经济实在太重要了,实际上市场经济是由法律、规则规定的。因此,市场经济往往被称为“法制经济”。计划经济有法,但很不健全,施政只能靠大量的内部文件、领导们的口头指示,甚至工作人员的随机处置。计划经济也有规则,但规则不完备,常常措辞含混,操作性差,而且不公布或不公布全部内容。因此,我们经常看到、听到对某些政府机构“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现象的批评,实际上他们还是规则制订者。
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方面有优势,有比较符合市场经济原理的经营管理机制。但是,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内部结构、管理方式、经营理念并不一定适应真正的市场经济环境,尤其不一定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民营企业制定入世对策时必须充分认识的问题。
2.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改善
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有利于民营企业的迅速成长,从这一点上看,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受益者”。但是,民营企业也是市场经济的“贡献者”。在我们提出市场经济为目标之后,只有出现一大批民营企业,并且达到相当的比例,多种所有制同时并存,才有可能实现上述目标。因为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会出现真正有效的市场竞争,有利于达到资源最佳配置的竞争,有利于提高生产率的竞争,有利于提高效益的竞争。因此,我们不仅应当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产物,而且应当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而且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目前从整体上看,民营企业在不少方面还不能享受平等待遇,即使已经是“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共同发展”,仍然存在问题。为民营企业争取真正平等的竞争地位,依然是全国工商联和地方各级工商联参政议政的重要议题。
WTO多边贸易体制有一条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在其境内的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等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等所享有的待遇。本来这是一条仅适用于国际贸易的原则,但是由此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推论:凡是对其他成员方开放的领域,也应该对我国民营企业开放。当然总会有一些领域,对其他成员方有条件地逐步开放,但暂时不对民营企业或民间资本开放。即使如此,我们也希望有一个向民营企业或民间资本开放的时间表,同时也遵守WTO另一条基本原则:约束原则,即市场只能越来越开放,不能把已经开放的再收回去。我们相信,随着WTO规则的实施,民营企业取得平等竞争地位的进程必将进一步加快。
3.国内市场趋于统一
这几年民营企业家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就是如何把企业做大做强。这方面有不少成功的例子,但是就整体而言,中小型尤其是小型民营企业依然占绝对多数,大型企业太少。如果再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与“规模小”联系的另一个鲜明特点:“地方性”。例如:我国有酿酒企业3.7万家,几乎每个县,甚至许多乡镇都有白酒厂、啤酒厂。即使最大的几家酿酒企业,全国市场占有率也很低。日本最大的3家啤酒企业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80%,还在国外有很大的销量。而我国最大的3家啤酒企业的国内市场占有率不足10%。这种情况突出地表明我国目前市场分割的严重状况。国内统一大市场在许多行业尚未形成,这是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最严重障碍之一。
造成市场分割,内部壁垒林立、法制政令不统一等现象的原因很多,根源也比较复杂。法制建设、各级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制定没有完全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根源。我国已经明确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规范经济体制的,首先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等。如何在这些文件中贯彻市场经济原则,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常见的情况是,提出了宗旨或目标,却缺少具体的贯彻措施。因此,我们不妨转换一下思维方式。
我们来分析一下WTO的“思路”。WTO的宗旨目标是贸易自由化(当然也有不同的表述),由此引出不多的几条原则,如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可预见性原则。然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各项协议中将这些原则表达成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款,并尽可能降解为明确的规则。对于不宜运用某一原则或者允许不遵守规则的情况都表达为有条件的“例外”。因此,“执行了规则”=“贯彻了原则”,“贯彻了原则”=“实现了宗旨目标”,所以,“执行了规则”=“实现了宗旨目标”。这种表示未免过分简单化,但它提供了一个思维方式。如果说可以从WTO的做法中借鉴一些东西的话,最重要的莫过于“宗旨目标→原则→规则+例外”的思路了,这里姑且称之为“WTO思路”。当然,从宗旨目标中引出几条原则,从原则出发制定规则,都需要研究、磋商和达成一致的过程,有时也会很困难。但是,有这个思路和没有这个思路是大不一样的。
民营企业入世对策建议
民营企业应对入世是一个大课题,民营企业入世对策是我国整体入世对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应该也有可能为此发挥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飞速发展,在吸收外资和进出口贸易方面均有上佳表现。我国连续多年是世界上吸收外资数量仅次于美国、高居发展中国家首位的国家,这对于我国提高产品档次、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产品结构、增加就业人口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2000年,我国外贸出口总值为2492亿美元,进口总值为2251亿美元,进出口总值占GDP的比率超过40%。尽管这里有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价格差的因素在内,但也说明我国经济达到的开放程度。这个比率不仅高出世界各国平均值(全球GDP总量中国际贸易占29%),也高过美国(接近20%)、日本(接近20%)和德国(超过40%)。这是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入世谈判桌上的重要筹码。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民营企业整体的外向程度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进出口贸易量很小,与民营企业的产值不成比例。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0年底我国有私营企业176万余家,从业人员超过2000万,但是其中有出口的企业不足企业总户数的1%;2000年出口创汇90亿美元,不足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总产值的5%,仅占全国出口总值的3%左右。因此,以入世为契机,提高民营企业的对外开放程度,提高民营企业在外贸中的比重,应该是民营企业入世对策的重要指导思想和重要战略目标。
民营企业外向程度不高有外部原因,比如拿不到外贸进出口权,但是,更值得注意的原因还在于占多数的民营企业自身的不足。民营企业总体上技术水平不高,一些涉及高科技领域的民营企业的规模还比较小。此外,行业结构不合理,人才尤其是外向型人才的相对缺乏也是一个制约因素。因此,民营企业在入世应对中既要看到市场经济完善、对外开放扩大所带来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机遇,更应该练好内功,强健自身,着力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下面就民营企业的入世对策提出若干建议。
1、以全球化的视野,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
前面已经提到,从我国吸收外资和进出口贸易总量看,我国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个进程必将进一步加快。所有评估中国入世对经济贸易的影响的报告一致认为,入世后中国将吸收更多的外资,比如每年增加一百亿美元,而且随着双向的限制和壁垒的逐步消除,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将会增加,进口总值大概增加得更快。在这种形势下,民营企业应该以全球化的视野去观察,以全球化的思维去谋划,以全球化的观念去开拓。
在对外开放的初期,对企业的要求是有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观念。所谓“外向型”企业就是产品出口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现在,“两个市场”的观念依然很重要。但是,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深化,全球化的观念不仅包含“两个市场”,在组织配置生产要素时,必须考虑国内和国外“两类生产要素”,即国内和国外“两类资本”、“两类资源(能源、原材料等)”、“两类人才”、“两类技术”、“两类采购渠道”等等。
民营企业,包括民营中小企业,不再只盯着沪深主板、想着创业板,而是把目光投向海外资本市场。这种趋势正在进一步发展。例如,2001年8月,万向集团实现对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UAI公司的控股,如此,既有利于资本运作,也可借UAI公司进入美国和国际汽配市场。9月,杭州新利软件在香港创业板挂牌,使这家IT企业可借用国际管理模式,展现更好的发展前景。12月,浙江玻璃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成为内地首家在香港发行H股的民营企业。从这一连串的举动中,仿佛已能感受到中国民营企业正在迎来自身发展的又一个春天---在全球化浪潮中搏击的春天。
2、学习WTO基本知识,掌握WTO规则
体现在《WTO协议》中的WTO规则常常被叫做“游戏规则”,或者叫“比赛规则”。既然参加比赛各方必须遵守比赛规则,就要首先学习规则,准确理解规则。WTO规则从整体上看应该不难理解。既然全世界一百几十个成员都要遵守,这些成员的各级政府、大量企业、中介组织等等都要掌握,涉及千千万万人,规则中的概念就不会太复杂,也不可能故弄玄虚。当然,学习WTO规则仍然会遇到一些困难。WTO规则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成熟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当然容易理解和接受,实际上不少WTO原则和规则就是从这些国家搬过来的。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距离成熟差距更大,因此大部分WTO原则和规则听起来是比较陌生的,有的规则即使字面上不难理解,由于没有实践过,运用起来难免出点问题。此外还有一个语言问题,因为WTO正式文本用的是英文。不论中译的质量如何高,难免有时不能把握英文表达的原意。
民营企业为什么必须学习WTO基本知识和掌握WTO规则呢?
WTO规则是一个泛称,一部分规则是约束性的,另一部分规则是程序性的。约束性规则主要约束成员方政府的贸易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既然是成员方政府签署了协议,履行协议自然是政府的责任。但是WTO协议也有些内容涉及地方政府,协议个别内容还涉及非政府组织(NGO),而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的协议和规则就不仅涉及政府行为,也涉及企业行为,如《反倾销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即使只约束政府行为的规则和其它程序性规则,对于民营企业也很重要,它们关系企业的竞争环境和重要利益。
上面提到,比赛规则直接影响竞争力,其实规则还可以出竞争战略战术。足球比赛中经常运用的造越位战术和反越位战术就是一个例子。在国际贸易中,正确把握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规则,可以规避或者打破对方的壁垒,进入对方的市场,也可以设置壁垒而又不违规。这方面的事例不少。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外”和“免责”条款和规则十分重要,这是WTO规则学习的重点之一。
民营企业为了出口产品,打入国外服务市场或者对外投资,必须掌握出口、投资对象国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市场开放承诺,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规则。而利用WTO通知咨询机制是获取这些信息的最重要途径。遵循透明度原则,WTO通知咨询机制要求成员方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并通知WTO。没有公布的或者公布之前不得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还规定,如果起草的法规、标准等与国际规范不一致,应提前45-60天公布草案,其他成员方可发表意见。充分利用这些规则,可以改进国际贸易中的“攻防”战略。
3、全面提高民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有的民营企业暂时没有外向经营的打算,是否就可以不关心入世,不学习WTO规则,也不必制定入世对策了呢?不然。入世以后,国内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民营企业将会发现即使在国内市场,也出现了更多更强的竞争对手。大量外资和外国货将涌入国内,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进入值得重视。4万多家跨国公司的产值占了全球GDP总量的40%,占了国际贸易的50%,国外直接投资的90%。最大的一批跨国公司在产值、研发经费等方面超过了一大批国家。这些“巨无霸”及其产品进入我国,将成为民营企业的下一轮的强大竞争对手。此外,入世促使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将会涌现出一批适应市场经济的优秀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某些传统优势依然存在,仍可能享有某些特殊待遇,只要基本上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就将具有强大的竞争力。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民营企业的入世对策必须落实在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上面。国际竞争力的定义有多种表述,笔者以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就是一个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通过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生产出比竞争对手更多财富的能力。一般在定义中都加上“在自由良好的市场条件下”,或“在排除了贸易壁垒的假设条件下”,这对于竞争力衡量指标和一些理论研究是必要的。但实际上,破除贸易壁垒本身就是竞争力的组成部分。
国际竞争力的衡量指标,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市场占有率取决于产品的价格、性能、品牌和商标、营销渠道、手段等,称为直接因素指标。而这些直接因素又取决于成本、技术、经营管理、企业规模等,称为间接因素指标。间接因素则最终由生产要素、软环境、组织结构、内部管理、市场机遇等因素决定,称为决定因素。当前需要着重分析研究入世影响企业国际竞争力各个因素的状况,制定或者调整提升这些因素的措施,不断增强竞争力。这是入世对策的核心部分,也是入世对策的目标。
建立政府---商会---企业三结合的应对体制
就在中国正式入世之前不久,中日贸易发生了争端。2001年12月21日,中日两国政府通过谈判达成协议,避免了一场贸易战。协议提到“通过政府和民间两个渠道,探讨并加强两国农产品贸易合作”,并提出“双方民间组织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农产品贸易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引导两国农产品种植、生产和贸易的良性发展”。至于这场争端的原因,除了日本企业的“开发进口”之外,中日双方专家和舆论都提到“无协调机制,无民间渠道”是重要原因。什么是民间渠道和民间协商机制?如果说以前因为没有民间渠道和民间协调机制而引发争端,那么现在如何建立呢?哪个民间组织有权有能力与日方自主谈判、建立协商机制,并引导生产和贸易呢?
如果对WTO协议有关内容进行一些分析研究,不难看到入世后将会出现的大量WTO事务都需要“政府和民间两个渠道”,需要政府和民间共同参与、各司其责、配合行动。那么“民间”是什么含义呢?这里所说的“民间”,大致包括民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NGO)两大部分。而这里的NGO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商会(包括同业公会、行业组织等)。因此,为
了正确应对入世和妥善处理WTO事务,有必要建立由政府、商会、企业共同参加组成的三结合的应对体制,政府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企业具有市场主导的地位,维护自身的利益;商会则起着桥梁、中介的作用,具体代表会员的合法利益或某个行业的集体利益。下面举出若干项WTO事务来说明这样一个三结合应对体制的必要性。
☆多边贸易谈判
笔者1997年访问加拿大标准理事会时,主人当场点击政府的一个网站,显示政府对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拟采取的立场(包括提出什么议题,采取什么方针)以及社会、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另一个典型的事例就是美国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立场。全世界高新技术专利的80%为跨国公司所有,而且特别集中在超大型跨国公司手中。他们向美国政府施加了强大的压力,以致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前和将要完成时几次威胁,如果不列入知识产权议题,或者不接受有关协定,美国将不参加谈判或者不接受一揽子协议。发展中国家为了保住一揽子协议中对己有利的内容,同时由于某些发展中国家也希望保护专利,才不得不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压力下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由此可见企业和商会的作用。
我国由于国情不同,任由商会、大企业向政府施加影响一时还难以被接受,渠道也不通,最多“做做工作”而已。因此,如果有一个三结合的体制,政府就能够听到利益相关各方的意见,有利于最后决策。
☆“国民待遇”问题
国民待遇原则是应该遵守的。与此相关,有所谓“超国民待遇”,例如给予外资企业国内税、费优惠。此类措施有利于吸引外资,WTO也不管,但往往损害了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因为出现了不公平竞争。这方面,除了中央制定的优惠政策外,地方也有优惠政策。当甲地政府以特别优惠的地方待遇吸引外资设厂时,受损害的可能是乙地、丙地的同类企业。此外,隐性的“超国民待遇”也不少。例如针对生产企业产品的一些检验、检查、监管、许可等措施,都会增加生产成本或推迟产品上市。而在国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不可能在出厂前就受我政府部门监督、执法。
因此,如果有三结合应对体制,政府在给予“超国民待遇”时应该听取“受损害方”的意见,然后权衡利弊,做出决策,这对于确定外资企业税费优惠的幅度尤为重要。
☆技术性贸易壁垒
随着关税不断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将日益重要,而且其中涉及较多的技术问题,容易引发争端。由于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问题技术性较强,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搞清楚。即使对方没有壁垒,技术要求和具体程序也相当复杂。我们应该怎么办?利用
三结合应对体制可能是一个好办法。
现在关于“利用标准合理保护自己”,“合法设置壁垒保护国内行业(或市场)”的说法很多,如何保护呢?第一,要决定某类产品是否应该保护,分析保护的利弊。第二,要决定制定什么样的标准。如果国家标准低于国际标准,当然保护不了;如果国家标准、技术法规高于国际标准,那就必须提出不采用国际标准的理由,并提前45-60天公布草案,听取意见,并进行答复。第三,国内企业实施同样的高标准,否则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必须由政府、商会(加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企业一起研究,才有可能设置壁垒。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有关的WTO协议,只有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正当目标”,才允许实施技术性措施,由此构成技术性壁垒。保护市场或行业利益不属“正当目标”,为此设置壁垒不能算“合法”、“合理”。
☆争端解决
争端解决是说明建立政府---商会---企业三结合应对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最具说服力的例子。下面以反倾销为例作些说明。
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所以倾销一般是企业行为。但是《反倾销协议》规定,不能只凭出口方有倾销行为就实施反倾销措施,还必须证明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
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建立这个产业受到实质阻碍,并还要证明二者的因果关系。《协议》详细规定如何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如何判定是否有实质损害,如何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协议》还规定了提出申请的企业是否能代表整个产业的条件,以及产业内各企业意见不同时如何处理。所以,无论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还是政府调查,直至进入争端解决机制,商会始终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商会应该代表产业的利益,代表产业内各企业的利益并有能力进行协调。调查阶段当然必须“三结合”才能完成。被投诉方当然也必须以三结合阵势应战,通力合作,才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亦即被投诉方政府、企业和商会三者的利益。实际上,从一开始,政府、商会、企业已经结成一种“利益共同体”。
WTO鼓励进口方和出口方进行双边磋商解决争端。民间组织,尤其是商会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一个有效的三结合体制可以增强我方在双边磋商中的地位,有利于制定正确的谈判方针和策略,并有助于避免和减少技术上的失误。
总之,从WTO协定的内容、外国的一些经验和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建立政府---商会---企业三结合应对体制对于正确应对入世和妥善处理WTO事务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建立三结合应对体制,必须相应地建立工作机制、开通信息渠道、制定办事程序、确定公文格式、明确职责分工,乃至解决经费来源、设立联络地点等等。
作为全国性的民间商会,全国工商联拥有充沛的资源和自己的优势。我们有责任在我国入世应对,特别是民营企业入世应对中发挥应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