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力度扎实工作实现立法宗旨再创职业教育辉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施两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育法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职业教育论文,扎实论文,力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到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为《职业教育法》)在我国实施两周年了。这部于1996年5月由八届人大常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职业教育的专门法律的颁行,翻开了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新一页,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它不仅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更是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在依法治教轨道上迈出的巨大一步。
改革开放近二十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伴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迅猛发展,中国的职业教育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基础上,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市场经济与职教事业本身均要求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职业教育的发展。为此,从80年代中叶开始,一些地方就着手制定有关职业教育的地方法规,到90年代初,对职业教育进行国家立法的条件基本成熟。从1992年开始,受国务院委托,原国家教委即与有关部门合作进行职业教育法的拟定工作。经过4年多努力,在听取吸收各地各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职教法终于在1996年5月诞生了,确定了面向21世纪的中国职业教育法律和体系的基本架构。
《职业教育法》既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经验的结晶和总结,同时又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是我国职业教育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强大动力。职业教育法共分五章四十条,就职业教育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职业教育的体系构成、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方面作了法律上的规定。《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这不仅是对职业教育所处重要战略地位的法律肯定,而且也是对职业教育功能的法律界定。这表明,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层面,对职业教育的认识水平有了相当的提高。《职业教育法》关于建立职业学校与职业培训并举、初中高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的规定,是对职业教育的重要规范,反映了对职业教育看法的成熟。《职业教育法》关于职业教育实施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改变政府包揽办学这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的坚定立场。关于职业教育保障条件的规定,则是对困扰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问题的法律解决。特别是在经费方面,该法规定了十多项筹资途径和办法。这部法律虽然在不少问题上还较为原则,但它毕竟是我国职业教育100多年来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是我国教育结构调整改革的重要法律成果,是教育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良性回应。可以说,《职业教育法》的出台,是中国职业教育在九十年代所取得的最大成果,掀开了中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篇章。
《职业教育法》虽然颁布于1996年5月,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但作为国家的立法活动,却已历经多年,早就受到职教界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关注。随着法律文本的日渐成熟,学习贯彻落实工作就日益提上了议事日程。《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之后,很快就在全国形成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热潮。在国家层次上,全国人大、国务院、原国家教委、原劳动部等7部委在当年6月就向全国各地及各部门发出了学习宣传贯彻的通知,并组织了相关的活动。随后在国务院的关心与支持下,原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和原劳动部于1996年6月在北京联合召开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就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进行具体部署。在这次会议上,李鹏总理和李岚清副总理就我国职业教育工作作了重要讲话。他们指出,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各类教育中最为直接,是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坚持大力发展的方针,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教育发展路子来。这次会议还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职业教育跨世纪的发展目标和任务,为开创我国职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各地,随着《职业教育法》的颁行以及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再次成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在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职业教育法》的同时,各地通过社会动员、制定配套法规、颁发政府文件等形式,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据了解,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职业教育工作会议,16个省(区、市)正式颁发了在本地区实施《职业教育法》的政府有关文件,其中北京、山西、吉林、辽宁和河南等五省市还制定了相关的地方配套法规。绝大多数地方都制定并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政策措施以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仅以投入为例,1996年,除正常的经费外,各地还为职业教育提供了2.6亿多元的各类专项补助经费。总之,过去的两年见证了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又一个高潮。
在贯彻落实职教法的过程中,根据以中等为重点、积极发展高等、因地制宜发展初等职教的方针,过去两年,我国的职业教育整体规模得到进一步扩大。以我国职业教育的重点——中等职业教育为例,据1997年底统计,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达1.7万多所,其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为415.13万人和1088.22万人,均比1995年的368.95和939.28万人有较大增加,占高中阶段的比例分别为56.27%和56.14%,反映出了职业教育较为强劲的发展势头。
《职业教育法》的实施,不仅要求我国职业教育在数量规模上继续有所扩大,而且更要求在质量效益方面有极大提高。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围绕社会需求实施课程开发受到了国家的强调和人们的重视。职业教育教师学历达标率、技能水平均有所提高,各地对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工作更加重视。为提高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和办学效益,引导并规范职业学校的发展方向,在职教法的指引下,我国骨干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工作成就令世人瞩目,现在我国已有省部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00多所,其中国家级重点700多所。与中等职业教育重点学校建设相呼应,国家教委还开展了示范性职业大学建设工作,此项工作目前仍在进行之中。骨干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工作,在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在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效益、装备水平,改善其办学条件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仅从校均规模来看,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这几年均有不小的提高,1997年的统计显示,职业初中的校均规模为541人(1995年为454人);中专和职业高中的校均规模分别为1151、502人(1995年分别为919、440人)。这些变化,反映出职业教育对规模效益的日益重视,是办学水平提高的重要表现之一,符合职教法的要求。
在职教法精神的指引下,我国民办职业教育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目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已达800多所,成为了社会力量办学中的重要一翼。199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要侧重于职业教育,可以预计,民办职业教育还将有一个大的发展;不仅如此,根据十五大关于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的精神,职业学校进行的国有民办(民助)、股份制、民营公助等改革试验工作已蓬勃展开;与教育事业整体改革相一致,中专招生并轨改革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1998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学生缴费上学的制度;农业类职业教育的发展趋于稳定,国家教委和农业部于1996年初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的意见》,提出要重视和扶持农业类专业的发展,使前一段时期农业类专业招生有所下降的局面得到改变;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与交流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等等。
如上所述,《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并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初步开创了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的新局面。但细究起来,职教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还任重而道远,还需要我们付出巨大的努力。综观两年来的落实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宏观、抽象、虚的问题讲得多,而微观、具体、实的措施明显不足。尽管原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和原劳动部已于今年3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的意见,但各地跟进的力度还不是很大,尤其是配套法规建设进展不快,即便是搞了配套法规或文件的,法规文件大体上也仍是以原则为主,操作性有限。至于在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分工、落实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一些关键问题上,进展更是不容乐观。
《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一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不时还在制约着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职业教育将实行在政府统筹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办学体制。随着改革的深化,这种办学体制正逐步成为现实。但针对这种办学体制的管理体制却未能行之有效地确立起来。管理体制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政出多门、教育资源浪费、教育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就势必难免。
另外,我国早在80年代初就开始了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探索,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一直较为缓慢。进入90年代后,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呼声逐渐增大。顺应这一潮流,国家教委提出了“主要通过现有职业大学、部分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改革办学模式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仍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利用少数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重点中专办高职班或转制等方式作为补充”的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方针(简称三改一补)。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仍不尽如人意。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就业形势的迅速变化和人们接受更高层次教育之愿望的日益强烈,学生及家长求学于普通高中的热情(俗称普高热)在近年来有所提高。从中等职业教育角度看,这些年绝对规模虽然持续扩大,但相对于普通高中的发展来说,则基本上处于不动或徘徊的状态,1995、1996和1997三年的统计数字显示,中等职业教育占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是57.4%和56.8%、57.6%和56.8%、56.27%和56.14%。1996年,职业高中还第一次出现了负增长(1.8%),比上年减少招生近3万人。从深一层次看,这种现象是对政府决策的一种挑战,使中等职业教育占到高中阶段教育的60%以上,是政府在教育发展战略上确立的重要目标之一,依目前形势看,这一目标显然是难以达到的。
根据上述分析和讨论,我们认为,要扎扎实实搞好《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就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努力工作:
1.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的认识,真正落实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职业教育的发展,首先取决于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对它的重视程度。也就是说,只有人们对职业教育的认识水平提高了,真正意识到它确实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才能像重视经济工作那样重视职业教育工作。从十四大到十五大,再到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科教兴国战略始终是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主要措施之一,发展职业教育则正是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职业教育还没有获得其理论上所具有的地位。为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不仅在口头上,而且更要在行动上,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以使职业教育确确实实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2.要进一步理顺职业教育的管理体系
如上所述,在政府统筹管理下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体制正在逐步形式和完善,与之相应的管理体制却相对滞后。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一是观念问题,二是传统管理体制问题。职业教育作为与经济最为贴近的一类教育,显然牵扯的部门也就较多。目前,与职业教育关系最大的部门是教育和劳动部门。应该说,这两个部门对于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造成职业教育如今欣欣向荣的局面是作出了重要贡献的。目前,这两个部门都具有影响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宏观决策能力,如若协调不好,配合就会变为牵制,势必对职业教育带来负面的影响。《职业教育法》把对职业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责任交给了教育部门,不过在实际中,教育部门履行这一责任的能力是要打折扣的。因此,从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出发,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研究,并努力使之更加科学和合理。
3.要加快政策措施出台步伐,以使高等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应该说在发展途径、发展模式、发展目标等方面已拥有了一定经验。当前,在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已成为教育事业又一热点的形势下,如何进行正确引导并使之成为推动教育整体改革的有效因素,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国家既然已提出了指导方针,有关部门就应按照这一方针,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把已然兴起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热纳入规范有序的渠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无论是通过内涵还是外延,都应该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前提。要看到,我国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速度均比以前预计的要快,相应地,社会对人才水平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受教育程度的期望也有很大提高,通过改革(特别是受教育者的参与),国家提供教育的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时机已经成熟,失去这一机遇必将带来极大的遗憾。
4.走依法治教之路,通过《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把我国职业教育事业推向前进
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实施之后,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又隆重出台。辅之以先前问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法律环境已经形成,能否利用现在的有利条件,把职业教育事业推向21世纪,是摆在各级政府及职业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问题是,当法律法规建立之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并不会一下子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事实上,它们还将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制约着有关法律法规的实现。因此,把职业教育纳入依法治教轨道的任务还很重,还需要付出相当的努力。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做好《职业教育法》的实施工作,努力落实各有关方面的责任。一方面要加强《职业教育法》有关配套法规的建设,把法的原则规定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另一方面要通过对有关方面所负法律责任的督促和检查,提高法律执行和实施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把一个面向现代化的职业教育带进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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