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北古代少数民族的禁忌习俗_满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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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是一种民俗事象。所谓“禁忌”,我国古籍早有记载,如论述秦汉以前各种礼仪制度的儒家经典《礼记·曲礼》即载:“入竟(境)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汉书·艺文志·阴阳家》中的“及拘者为之,则牵于禁忌,泥于小数,舍人事而任鬼神”,大概是“禁忌”一词的最早记载。禁忌所包含的意义,正如民俗学家陶立燔先生在他的《民俗学概论》中所言:“作为特殊的民俗事象,禁忌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对受尊敬的神物不许随便使用,因为这种神物具有‘神圣’或‘圣洁’的性质,随便使用是一种亵渎行为,违犯这种禁忌会招致不幸,遵循这一禁忌,会带来幸福;二是对受鄙视的贱物,不洁、危险之物,不许随便接触。违犯这种禁忌,同样会招致不幸。”可见,禁忌是一种信仰习俗或迷信习俗,它常被强调为禁止或抑制,也就是说,一切被禁忌的事物,同时也是具有危险性的事物,谁违犯了禁忌,或迟或早会受到制裁和惩罚。

从先秦到清末,在东北地区的白山黑水之间,先后有许多的少数民族在那里生息繁衍。这些少数民族亦有过各种各样的禁忌习俗。本文试就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禁忌习俗的类型、特征及功能等,略作论述。

一、精神与物质兼容的禁忌类型

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的禁忌类型比较复杂,归纳之,大体可分为精神与物质兼容的六种类型:

1.婚育禁忌类

古代东北地区满族人家结婚、生孩子要请“全科人”帮忙,所谓“全科人”是指夫妻双全、子女双全的妇女,满族人认为“全科人”命好、福大,会施泽于新婚夫妇和新生婴儿;他们最忌讳守寡妇女与“四眼人”(即孕妇)参与婚育行动。满族妇女怀孕期间也有诸多禁忌,诸如不准坐锅台、窗台、磨台,不准进产房,不准听某人难产,不准祀奉祖先和参加别人婚礼;怀孕过五个月,不准进马棚牵马,不准扭身坐,不准大哭大笑等。

蒙古族人结婚后,忌新娘子三年(或一年)内回娘家,如遇紧急情况而又必须回娘家时,也不准进入供有佛像和火神的房间,有的人家甚至严禁归宁女子走近马桩以内。同满族人禁忌习俗相似,蒙古族亦忌讳守寡妇女及未成年女子接近新娘,更不许参加别人的婚礼。蒙古族人还严禁他人擅入产妇的产房,怕“踩断了奶”;产后一个月内不准外人从产妇家里借东西,以防“带走了奶”;忌生人用手摸婴儿的头;幼儿五岁以前忌穿带扣子的衣服,并严禁大人在孩子的衣服上跨过。

鄂伦春族也有诸多生育方面的禁忌。如,妇女来月经或生孩子期间,严禁吃野兽的头和心脏,因为头和心脏是祭神之物;妇女怀孕期间严禁食獐子肉,说是怕流产,严禁孕妇铺熊皮,据说铺了熊皮也会引起流产;孕妇不准在“仙人柱”内生孩子,要另建产房,鄂伦春语称作“纠哈汉”,不管是风雪交加的寒冬,还是阴雨连绵的盛夏,产妇必须到“纠哈汉”里去生孩子,满月后才能回到家里。

2.丧葬禁忌类

满族人家死了人,为死者穿的“寿衣”,衣料要用纯棉,忌用毛皮或绸缎。死者如是官员,可穿蟒袍补褂,官帽不拘时令皆用秋帽,亦不用皮毛,不戴花翎。满族人“寿衣”忌用皮毛,不戴花翎,是为避鸟兽之毛入棺,意为人不与鸟兽同葬。满族人家死人报丧时,要用长方白纸条书写,条末端必写有“此条交门上或房门口回”,忌讳直达人前,只口嘱某人逝世,某日接三而已。满族还忌讳人死在北炕上,因为满族以北炕为大,西炕为贵,人死临断气时,必须移到南炕上来。死人装棺入殓,忌从房门抬出,因为门是活人出入所用,死人不能用,所以,棺材必须从窗口送出。满族人家死了人,孝子在治丧后百日内忌剪发,忌参加宴会及文娱活动;忌外人(包括亲友)穿孝服进入住宅;送葬后忌在家哭泣。

达斡尔族死人忌逢双日子下葬;未出嫁的姑娘和未生育的媳妇死后严禁埋入家族祖坟地中;孕妇死后忌土葬;停灵的屋子里忌揉面。

3.信仰禁忌类

满族人家多信奉萨满教,所以,祭祀活动是相当神圣的。为表示对神的敬畏,便产生了许多禁忌。比如,满族人家无论贵贱均在屋内供神,正室正墙供的祖宗板、祖宗匣、香碟等忌随意挪动,尤其忌讳别人偷看。正室的西炕为“神炕”,禁忌穿孝服或戴狗皮帽的人坐卧,尤其是最忌女人坐卧,同时也忌在西炕上堆放杂物。满族人家院子里有祭祀用的神杆(索伦杆),忌讳随便摸动,更严禁拴牲口,甚至连日照的杆影都不许踏、跨。《绝域纪略》即云:“寻常,庭中必有一杆,杆头系布片。曰‘祖先所凭依’。动之,如掘其墓。”祀神用的牺牲,忌残缺不全。《钦定满洲祭神祭天典礼》即载:“我满洲之礼,凡祭神祭天牺牲俱用整齐全备者,稍有残缺即斥而不用。”牺牲均用猪,忌杂毛,“必择其毛纯黑无一杂色者。”背灯祭祀之肉可以出门,但朝祭之肉,除皮骨外一概不准出户。凡食祭肉,虽奴仆经家长使役,也不准口含嘴嚼迈出门坎,必须咽下以后方准出祭祀之门。

契丹族人也有不少信仰禁忌。如忌讳走路时遇见旋风,如果不幸与之遭遇,必须“合眼,用鞭望空中打四十九下,口道‘坤不刻’七声。”(注:《契丹国志》,卷二七。)契丹人行军作战发兵之前要用艾与马粪烧白羊琵琶骨以卜吉凶,如骨未破则为凶,忌出兵;行军走在路上,忌讳与僧尼及丧服者相遇;契丹军队行军在外“御寨及诸营垒,唯桑柘梨栗”(注:《辽史》,卷三四,《兵卫志》上。),忌用其他木料。

蒙古族人信奉“火神”,他们忌讳外人拿肉到自己家的灶火上烧烤;严禁把人的粪便等不洁的东西和有生灵的东西投进灶内;不许在灶火上烤脚和烘衣物;不许向灶火里磕烟灰、扔烟蒂;不准用东西敲打火撑子;不能用剪刀碰火撑子,据说用剪刀碰了火撑子易与人发生争吵,为不祥之兆;锅不可斜放在火撑子上,也不能向门的方向斜放,连锅盖也不能斜放;不准在灶火旁砍东西,因为据说会将“火神”砍伤。

鄂伦春人也敬奉“火神”,对火也有许多禁忌。如他们在外出狩猎时生火做饭,严禁燃烧蹦火星的木柴;熄火时,不许往火上浇水,说是怕得罪了“火神”会打不到野兽,如果不慎将水或米汤溅到了火上,一定要祈求“火神”原谅自己。

4.语言禁忌类

满族人对祖先及神灵进行祭祀时,献牲忌讳言“杀”,应该说“省”,忌讳言“切割”,应说“解节”;忌讳说“剥皮”,要说“脱衣”;忌讳说“刮”(毛),应说“”。焚烧挂献之纸钱,忌讳说“烧”,应说“化”。《钦定满洲祭神祭天典礼》亦载,满族人祭祀时,不准在祭室及院内“责”人,不语伤心事,不言忌讳恶语,多择嘉祥吉庆事言之。满族人逢年遇节或有其他喜庆(如结婚),逢人必说吉利话,俗称“讨吉祥”,忌讳说丧气话、倒霉话。受汉俗影响,满族人在春节贴大“福”字,往往都是倒过来贴,讨吉祥的人们就要赞颂说:“啊哈!你家的大富到了!”忌讳说“你家的福字贴反了!”年、节、喜庆日子,如果偶然失手打碎了盆、碗,忌讳直言“碎”字,只能说“岁(碎)岁平安!”满族人丧事中讳言“死”字,年长的人去世称“老了”,或雅称“仙逝”;寿衣忌用“缎子”,是为避谐音“断子”。

蒙古族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忌呼公、婆及丈夫的名字。鄂伦春人在山林中走路时,忌讳说“我不能麻达山(迷路)!”否则,“白衣那恰(山神)”就会惩罚你,一定会使你“麻达山”(迷路),一旦迷了路,只有跪在地上磕头,同时向山神祷告请罪,才能转过向来。出猎前严禁先说出要猎取几个某某野兽,据说那样会什么野兽也猎不到。当他们猎到了熊后,忌说熊“死了”,要说“阿玛哈(大爷)睡觉了”,不然据说熊就会害人。

5.生产禁忌类

鄂伦春人用狍哨引诱猎到狍子,忌割断脖子,否则据说以后就再也引诱不来狍子了。他们猎获了熊,要用骟马驮,忌用公马或母马驮运,他们认为用公马驮熊,公马会从此不老实,用母马驮,母马会掉驹,或失去生育能力。鄂伦春人狩猎生产时忌讳听到乌鸦的叫声,他们认为乌鸦是哀鸟,它一叫,不是马匹死亡,就是被野兽伤着。在山林狩猎间歇,严禁随便骑坐在自然倒下的大树上,他们认为这些横倒木常常是由“毛毛贴”(神)变的,它们正躺在那里歇气,谁要是骑坐在它身上,就是骑在了“神”的腰上,“毛毛帖”就会让你生病,并且打不到猎物。打猎至半需生火时,忌先烧木材的大头,一定要先从木材的小头烧起,他们认为先从小头烧起,开始时就能打到大野兽。赫哲族人上山打猎吃饭时忌用刀铲锅,否则据说会“割断”狩猎的好运气。

6.生活禁忌类

满族人家皆重狗,不准打狗,更不准杀狗和食狗。到满族人家做客,不能戴狗皮帽子,否则即是对主人的最大侮辱。满族人家如果儿媳结婚三年以内或没有生育者,不得与公婆同桌就餐。父子同时外出做客,也不能同桌吃饭,俗谓“父子不同席”。大伯子无故不得进弟媳房间,更不准随意交谈。妹夫不准和大姨姐、大舅嫂说笑话。大伯子不准在弟媳面前脱光膀子,弟媳更不准在大伯子面前脱换衣服,也不准说笑话、粉话(脏话),更不准同桌用餐。朝鲜族人忌喜庆之日以糜子(黄米)面食品上席。

蒙古族人严禁妇女越过蒙古包内火灶以北,因为那里是公爹的坐卧之处。媳妇在公婆、大伯及丈夫面前,不能随便坐卧,不能光头露脚,必须戴帽穿鞋,有客人来时,妇女必须戴帽或包上头巾,穿上坎肩和靴子,以示对客人的尊重。妇女在行经期间不许到水井打水。蒙古族人特别忌讳甲、庚日,视甲子、庚午、庚申日为忌日,如遇甲、庚日,不办迎娶和经济往来。他们还禁忌早饭前和天黑后往外拿、借东西。(注:参见罗布桑却丹《蒙古风俗鉴》,辽宁民族出版社,1988。)蒙古族人在日常生活中忌吃鱼、飞禽和骡马肉。吃肉向客人递刀时,忌把刀尖对向客人。忌用碗在水缸、锅里取水,不能把碗口朝下扣放;忌从衣服、帽子、枕头、桌子、粮袋、锅台、磨台、井口、绳子上跨过;忌用鞋、袜、裤头做枕头。

达斡尔族人吃饭时忌站、走,特别忌讳小孩在门坎上吃饭,认为那样会不长个子;忌别人在自己的炕上横卧;忌他人手持马鞭、弓箭、刀枪等物进入室内;忌从衣帽、被褥、腰带上跨过;别人家“忌门”时,不许进入,有病人而“忌门”,标志是一把小草,小孩出天花时“忌门”标志是在门口挂一把小草或草圈,底部绑一条红布。鄂温克人忌父母在世时儿子留胡须;忌下午剃头、刮脸;忌叱骂牲畜;忌随意抛洒奶类,如不慎洒掉,应把所洒的奶涂少许在前额上;忌吃牲畜的淋巴腺和膝下骨髓;忌杀死或出卖未挤过奶的母畜。赫哲族人也忌戴狗皮帽子、吃狗肉。

二、地域与民族兼具的禁忌特征

人类文化的产生,无不受到自然地理环境及民族社会环境的双重影响。美国著名文化生态学家朱利安·斯图尔德即提出人类文化的产生、发展、变异是人类生存的整个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因而可以说,当某种文化一旦形成之后,均会打上受这两种环境影响的印痕。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禁忌习俗的产生,也同样受到了东北地区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及东北地区游牧渔猎民族社会环境的双重影响。换言之,东北少数民族的禁忌习俗具有地域与民族双重文化特征。

东北地区地处中高纬度,属寒温带大陆季风型气候,夏短炎热多雨,冬长寒冷多雪,春季多风沙。地形是东、北、西三面环山,山间多林木,中间是南北向的低地平原,土质肥沃。古代东北地区各少数民族世代生活在白山黑水之间,其各种文化习俗的形成,都一一打上了受东北地区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影响的烙印,禁忌习俗也不例外。如满族人丧葬禁忌中有忌死者所穿寿衣以动物毛皮为衣料之禁。本来,东北地区冬季十分寒冷,动物皮毛是东北少数民族人们冬季御寒的极好衣料,但因满族人忌讳人与鸟兽同棺同葬,故而忌寿衣用毛皮为之。朝鲜族人有忌糜子(黄米面)食品上席的饮食禁忌习俗。糜子学名为黍,为一年生草本植物,叶子线形,子实淡黄色,去皮后叫黄米,比小米稍大,煮熟悉后有黏性,是古时东北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主要粮食品种。只因在朝鲜族中流传有“糜子淹死懒汉”(注:吴宝良、马飞:《中国民间禁忌与传说》,学苑出版社,1990。)的传说,便相应产生了婚丧嫁娶时糜子(黄米面)食品不能上席的饮食禁忌。

东北地区冬季严寒多雪,“火”对东北古代少数民族的生活有着特殊的意义,因而,在蒙古、鄂伦春等不少民族中都产生了诸多与“火”有关的禁忌习俗。如蒙古族人禁忌随意往灶火中投扔不洁之物,不准用刀“砍”火;鄂伦春人忌往火上浇水和米汤等等,都是为了不使火熄灭,保存火种,以满足他们日常生活(做饭、取暖)的需要。鄂伦春人生活在大小兴安岭的深山密林中,人烟稀少,他们进山打猎,极易在密林中迷失方向,所以,他们在山林中走路最忌讳说“我不能迷路”,他们相信如果谁真的说了,肯定就会迷路。这就是说,鄂伦春人这条禁忌的产生与他们的生存地理环境有很大关系。总而言之,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禁忌习俗带有浓重的东北地区特有的地域文化特征,这也是古化东北民族生态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创造禁忌习俗的人们无时不在受着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因而,由人在生产、生活实践活动中创造的禁忌习俗文化,也必然受到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这也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我们必须时时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民族一样,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一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那种把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愈不可能存在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518页,人民出版社,1972。)

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多从事比较原始落后的渔猎与游牧生产活动,“车马为家,居无定所”;“皮毛以衣,食肉饮酪”,生产与生活方式与农耕民族差异很大,他们的家庭多以男性为核心,“重男轻女”,多信奉以原始的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为内容的萨满教。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特殊的民族社会环境对他们的禁忌习俗文化的形成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使他们的禁忌习俗沾染了明显的东北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色彩。比如,蒙古族人在招待客人吃肉向客人递刀时,忌把刀尖对向客人,正确的是应把刀柄给对方。蒙古是游牧民族,平常以肉食为主,并且吃肉的主要方式是将整个牛或羊煮熟,然后抬上桌面,食者围桌而坐,每人手持一把锋利的小刀,边割边食,俗称吃“手把肉”。《蒙旗概观》即云:“食肉在半熟略熟之际,即刀割而食。蒙古人通常之食量颇具,每日饮茶十数碗,餐肉十数斤,饥甚颇有食全羊之事,然偶值三、五日不食,亦无关也。”由此可见上述这则禁忌习俗即带有明显的蒙古民族游牧文化之色彩。

反映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禁忌习俗民族性特征的另一个侧面是对妇女的种种禁忌。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多从事比较原始的游牧和渔猎生产活动,草原、山林,风雪、严寒,野兽、弓箭……恶劣的生存环境和艰苦的生产条件,便要求生产者必须是身强力壮、勇敢顽强、不惧苦累的男性。换言之,正是由于男子在游牧和渔猎生产中占主导地位,妇女则主要在家做些家务,这样,便出现了古代东北少数民族家庭中均以男性为核心,男子的社会地位高于妇女,“重男轻女”成了那个时代各民族普遍存在的现象,因而,对妇女的禁忌便越来越多。如满族人正室西炕忌妇女坐卧;忌寡妇和孕妇参加他人婚礼;蒙古族忌媳妇在公婆、丈夫面前随便坐卧,忌寡妇夜间来访;忌妇女穿黄色衣服、扎红色布带;鄂伦春族忌妇女坐“玛路席”(供神之处);忌妇女在室内生孩子等等,均是。

大量的与萨满教信仰有关的禁忌习俗的产生,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禁忌习俗的民族性特征。受严酷的自然地理环境及低下的生产力条件的影响,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大多信奉萨满教,崇拜自然界的日月星辰、山川草木等等,并视之若神灵,顶礼膜拜。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的原始宗教信仰也对他们的民族文化产生了影响,出现了许多与萨满教自然崇拜有关的禁忌习俗。如满族人忌摸动院中祭神用的索伦杆;祭天所用之牺牲忌残缺及杂毛;忌猪进入祭神之院内。契丹人忌路遇旋风;忌卜骨未破出兵;蒙古族忌在火旁砍东西;忌妇女在雷雨天穿带颜色衣服。鄂伦春人忌饮酒不先敬山神,等等,很多很多。

三、积极与消极兼备的禁忌功能

属于心意民俗范畴的禁忌文化,其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它因人而形成,大都出于某种功利目的,用来规范人们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换言之,当人类社会处于一种持续均衡状态时,这种均衡靠社会的内部机制来维持,而禁忌习俗和观念在维持社会均衡中,起了道德和法律(习惯法)规范作用。以辩证的观点去观察,禁忌的功能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其中,积极功能又可再分为三个项次,即禁忌的导向功能、调节功能和传递功能。(注:吴宝良、马飞:《中国民间禁忌与传说》,学苑出版社,1990。)综观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的禁忌习俗,大体上也有上述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的几种功能。

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禁忌的导向功能主要是指各民族的社会环境对族人(个体)的行为模式的塑造。每个民族的人们在进入社会之后,社会都要通过禁忌对他们的言行进行引导,灌输符合社会群体审美观念的人生行为准则。比如教化行为规范,也就是通过个体家庭及民族社会组织的各种禁忌,训教引导族人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达到他的行为符合社会要求及道德规范。例如,满族人过春节或在其他喜庆场合要说吉利话,忌说丧气话、倒霉话;倒贴“福”字要说“福到了”,忌说“贴反了”,等等,目的就是使人的语言要迎合当时的吉祥气氛,达到喜庆的目的。禁忌的导向功能还表现在它可以造就人的价值和行为取向,换言之,就是通过禁忌来评判人性的是非感、美丑感、荣辱感及伦理道德等,达到告诉人们怎样做为美,怎样做为丑。例如,满族人忌大伯子在弟媳面前赤膊光背,忌弟媳在大伯子面前脱换衣服、说脏话,等等,目的即是为了规范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道德,使之“不越轨”、“不乱伦”。再如,蒙古族人忌往灶火中扔人的粪便,忌在灶火上烤脚,忌儿媳直呼公婆名字,忌待客时衣衫不整,等等,目的也是通过禁忌,来规范人们的文明、礼貌行为。还有,鄂温克人忌随意抛洒奶类食物,目的也是教导族人不要暴殄天物,应注意节约。

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禁忌的调节功能主要是指通过各种禁忌为调节族人与自然环境、族人与社会组织及族人与族人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和谐、平衡的终极目的。比如,东北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是东北各族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言:“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古代东北地区各族人民随着长期的生产实践及不断总结生活经验,逐步找到对自然界规律的认识,从而总结出了族人与自然界关系的行为准则。如鄂伦春族人外出上山打猎生火做饭时,忌烧蹦火星的木柴。因为鄂伦春人打猎的大小兴安岭山高林密,林间杂草丛生,春、秋季节草枯风大,在林间生火,极易引发山林大火,所以,他们在山上狩猎生火时极为谨慎小心,以防失火引起火灾。他们在长期生活实践中,知道哪些木材燃烧时蹦火星,容易引起山火,哪些木材燃烧时不蹦火星,比较安全,于是,他们便把忌烧蹦火星的木材作为一种禁忌习俗规定下来,传承下去,以保护山林不致遭火灾毁灭,利用自然生态造福于子孙后代。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这样,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古代东北少数民族的社会组织是不同民族一个个活动着的人,按照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的、大大小小的人类群体。要使这些群体生存下去,并得以发展,就需要有一定的秩序来制约每一个族人的行为,而禁忌则是维护这种秩序的有效手段。如达斡尔人忌有人手持马鞭、弓箭、刀枪等物进入室内,因为那样做,一是不文明,二是不安全。他们还忌从衣帽、被褥、腰带上跨过,认为那是一种对人不尊重、不礼貌的行为。邻家有病人而“忌门”时,严禁随便进入,目的也是为了不打扰病人,不影响病人休息养病,使其早日康复。总之,古代东北地区各族人民正是通过各种禁忌习俗,恰当地调节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保护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自然,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禁忌的传递功能是指在禁忌习俗的神秘面纱遮掩下藏有许多合理的内核。比如,有些禁忌事象的传承就起到了传递科学知识与真理的作用。如鄂温克人忌吃牲畜的淋巴腺。现代医学实验证明,动物的淋巴腺中积有多种病毒,人吃了极易患病。鄂温克人从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总结出这一条禁忌,是符合卫生科学要求的。鄂伦春人忌孕妇吃獐子肉,怕流产,也可能是因为獐子肉中含有某种动物激素,孕妇吃了会对自身及胎儿产生某种危害。鄂伦春人忌用母马驮运猎杀的大熊,怕母马流产掉驹,也有一定的道理。一头成年熊体重近千公斤,这么个庞然大物压在马背上,很可能会使一匹怀孕的母马流产。满族妇女怀孕期间的许多禁忌,如不准坐锅台、窗台、磨台,不准听某人难产,不准进马棚牵马,不准扭身坐,不准大哭大笑,等等,实际上也是一些被神秘化了的保胎措施,亦符合人类生育卫生之要求。

古代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禁忌的消极功能,主要是指在自然力的压迫下,作为恐惧、愚昧产物的禁忌习俗自然会带有各种迷信色彩,严重地束缚着各少数民族人们的思想,破坏了族人与族人之间的平等亲密关系。如古代东北地区各少数民族对妇女的种种禁忌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如满族忌寡妇参加别人婚礼,忌孕妇祭祀祖先;蒙古族忌媳妇在公婆及丈夫面前随便坐卧,忌妇女在神像前经过,忌妇女祭敖包,忌已婚女子触动祭火神用的羊胸脯肉,忌已婚女子三年内回娘家,忌寡妇夜间来访,等等,这种种对妇女的禁忌,表明古时蒙古族妇女的社会地位比较低下,也证明了在蒙古族家庭中夫权的重要,这些禁忌都是封建时代束缚妇女的陈规陋俗,严重束缚了妇女自身能力的发挥,限制了她们的人身自由,降低了她们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对守寡妇女的种种禁忌,实际上也是对她们人格尊严的歧视,本来她们的不幸人生境遇应该得到本族同胞的同情和帮助,但相反这种种禁限,无疑又给她们受创的心灵添加了新的伤痕。(注:参见吴宝良、马飞:《中国民间禁忌与传说》,学苑出版社,1990。)再如,鄂伦春人忌走路时听到乌鸦在头顶上叫,认为乌鸦叫必出不幸之事,不是马匹死亡,就是要出伤亡事故。这一禁忌很显然是荒诞的,带有浓重的迷信色彩,因为乌鸦叫与出现不幸事件没有任何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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