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任风险与风险规避_委托人论文

论信任风险与风险规避_委托人论文

信托风险及风险规避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信托业自开办以来虽几经整顿,仍然存在着严重不规范,经营风险积聚甚多。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将整顿后的信托业定位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主要经营资金和财产信托业务,发挥受托理财功能,以手续费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从理论上讲,委托人只要与信托公司发生信托行为,就应该支付报酬,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为财产管理者的所有职责,没有不当之处,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风险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真正的信托行为中,资金的来源和运用都不会对信托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只要有信托行为的发生,就应该有利润。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信托经营是没有风险的,但各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均存在着种种风险。

一、信托业风险分析

1.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以财权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经济实体因流动性的不确定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当金融机构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入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而由于缺乏稳定的负债支撑,信托机构也不能及时地以合理的利率借入资金以应付资金周转不灵,从而发生支付困难。而且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由于用负债炒房地产、股票、基金,大量资金被套牢套死,到期不能全额变现,也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3.客户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有恃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是没有益处的。

4.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高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来源的利率高于资金运用的利率,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加之目前日常监督尚处于薄弱环节,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资公司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极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5.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谋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或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不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正常发展。

6.制度风险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实际业务中的具体细节措施至今还没有规定,信托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税务制度、财务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等也还没有出台。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这样就会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地方的行政干预也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规范经营的难度。

二、规避信托风险的对策

1.积极开拓信托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积极开拓信托市场,首先要规范公司现有传统的信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将信托业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而不是依靠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来源,杜绝受托人以信托财产谋取私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要下大力量开发新的信托品种,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我国的投融资渠道存在严重脱节,一方面是个人、企业存款的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资缺口的日趋增大。针对这一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金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体的资金信托品种管理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满足资金量大的信托客户的要求,表现为接受委托人委托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更多的一类是集合运用的资金信托,特别是共同基金信托,对象是小额信托客户,公司现有的客户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投资基金。每一个信托客户,根据整体信托基金运用的结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担风险。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运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可以取得规模效益。

(2)介入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托投资业务不仅在政企分开、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股权结构引入不同所有制结构中,都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将国有股权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回股利,可使国家股权具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避免政府部门因责权不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预,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可使国有股东与代表其行使权力的董事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制度化。信托投资公司拥有一批投资理财专家,以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充分保障国家的利益,以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不良信贷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分,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灵活性。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不良资产,通过追缴债务、拍卖变现、证券化等手段收回资金,盘活不良资产。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将对债务公司的债权转变为对核公司股权的方式参加债务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债务企业的经济效益,再通过股票回购或在证券交易所出售该股票的形式收回资金。

(4)适应劳资关系需要,开设职工持股信托。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日益细化。针对这种情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职工持股信托,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职工不同贡献的种种情况做出事先约定,增强劳资信任,避免损害企业或职工利益。另外还可以设立职工养老信托、职工福利信托、房屋贷款信托,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基础上,提高职工福利水平。

2.健全信托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

(1)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质人才资源进行信托业务的成功开发和运作。由于信托业当初的建立并不是适应市场需求所致,整顿前的信托业与银行业雷同,并在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当务之急是引进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盈利水平。要达到以上目的,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体系,使公司有序稳健地运作。该组织体系可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客户经理,主要负责业务洽谈、签订合同、管理账户和管理合同,对于信托合同上对受托人的约束信息,必须完整有效地向相关的投资部门和财务部门传达,并把相关部门的投资管理信息向客户披露,对客户的咨询予以答复和说明,最后负责信托收益的分配和信托账户的清算。第二个层次是投资管理人员,研究信托资产的组合,负责信托资产的投资决策和执行。第三个层次是财务核算部门,负责信托账户的核算。信息在这三个层次之间必须能够流畅的传递。而信托部门必须在业务和人员上独立,业务信息不能与其他部门共享,以保证信托业务部门与非业务部门的隔离。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业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同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3.加强信托业务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应由以前的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把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信托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进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对业务的监管,主要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监管。

(2)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个体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机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控制体系,并实现持续管理。行业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间加强沟通,建立标准化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组织研究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业的整体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针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对客户不忠现象,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4.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业的公示与登记制度,对需要进行财产登记和注册的信托财产要进行信托登记,对于信托财产是有价证券的,要通知发行公司,注明所持有的证券是信托财产。要明确规定登记权利人、义务人、登记机关与登记程序,使该制度有操作上的可行性。公示与登记制度使信托财产可以对抗第三人,从而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2)建立健全与信托相关的税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使信托业走上规范发展之路。信托业务中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五大类,其一为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其二为资源税类,主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三为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调节税;其四为流转税类,主要是营业税;其五是所得税类,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每一税种的规定都非常繁琐,以印花税为例,首先,设立信托的文件(信托合同、遗嘱等)本质上应视为一种财产转移书据,由委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交纳印花税;其次,信托管理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就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形成的应税凭证(包括信托业务的营业账簿)要交纳相应的印花税;再次,在信托结束时,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财产交还给受益人时,也有可能发生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而且由于纳税人情况的不同,还会涉及到税收减免问题。所以,要求有关部门熟悉与信托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范信托业的运行。信托业还应该尽快建立财务制度、交易制度、投资制度和监管协调制度,规范信托业的发展。

(3)加强信托知识的宣传力度,让信托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理财、融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要确立服务意识,上门咨询,向客户推广业务,介绍信托产品,增加潜在的客户群,增加信托资金的来源,为我国高额的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提供一条安全、便利的通道,促进我国经济的集约化发展。国家要注重培育信托市场,要通过各种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信托的基本知识、普及信托常识,不仅使信托业内人士对信托、信托关系、信托市场等有一个基本认识,而且便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界和社会公众对信托业的金融活动及其功能也有一个基本认识,从而形成全社会理解和重视信托活动的环境,为信托市场的开拓和发展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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