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贫富分化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_贫富分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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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记载翻回到二十年前,中国不仅是低收入国家,而且也是收入分配高度均等化的国家。根据政府的统计数据和一些学者的研究结论,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为316元,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只有133.6元。那时,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在城镇仅为0.15左右,在农村仅为0.2左右。然而,此后十几年,在全国民众的总体收入水平大幅度上升的同时,农村居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和城乡居民之间的贫富分化也呈迅速扩大趋势。

有资料表明,1978-1994年,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从0.2左右上升到了0.467。其中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层系数从0.21上升到了0.466;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从0.15左右上升到了0.370。按照五等分法计算,占农户总数20%的高收入户的人均纯收入与占农户总数20%的低收入户的人均纯收入之比,从1978年的2.88∶1扩大到了1992年的6.2∶1。若按十等分法计算,1995年,农村10%最高收入户的人均收入相当于10%最低收入户人均收入的13.91%倍,超过了按同样方法计算的某些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的差距水平。与此同时,占城镇住户10%的高收入户的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占城镇住户10%的低收入户的人均生活费收入之比,也从1987年的3.01∶1扩大到了1996年的3.91∶1,收入绝对额的差距则从1055元扩大到了6276.84元。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一度缩小(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从1978年的2.37∶1缩小到了1984年的1.71∶1)之后又急剧拉大,1985-199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从1.72∶1扩大到了2.27∶1,绝对差额也从287元扩大到了2451.1元。

与上述数字相一致,一方面,我国尚有6000万农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1000多万城镇居民处在贫困之中,另一方面,全国各地都出现了一些“十万元户”、“百万元户”乃至“千万富翁”、“亿万富翁”。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亿万富翁已经超过了1000人,百万富翁有300万人。另据某些报刊提供的资料,1991年,占大陆人口总数2%强的个人高收入者的储蓄额占城乡居民个人储蓄总额的26%,1992年上升到了28%,1993年进一步上升到了30%。银行界人士分析,占总人口15-20%的高收入阶层掌握着大陆60%以上的有价证券!

如此明显的贫富分化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否能够促进效率,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一、贫富分化与公平的关系

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公平具有不同的特定内容。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公平或广义的公平主要是指人们参与经济、社会活动从而获取经济收入和社会利益的机会上的均等和规则上的平等。机会均等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同样的付出劳动的机会和发挥自己才干的机会,亦即“大家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规则平等则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亦即遵守同一法律、法令、条例、政策乃至道德规范,等等。当然,规则平等是以规则的公正性为前提的。考虑到社会主义的法律、法令、条例、政策和道德规范,从根本上说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础的,因此,一般说来,它具有公正性。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公平,至少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强调竞争的机会均等,运用社会稀缺资源的权利平等,劳动价值的平等,竞争过程的平等以及获取收入的机会均等;二是在政治活动中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权利平等;三是在伦理层面强调人格平等,与此相联系还强调人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的平等。很显然,当今中国的社会公平并不意味着收入分配结果上的均等。因为,在现实经济、社会生活中,即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同等机会参与经济、社会活动,而且遵守同样的规则,但是,由于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的作用,由于个体的素质,能力不同和主观努力程度不同,其所获取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利益也肯定是不均等的。这就是说,社会公平原则承认人们的收入差别和贫富差别,它与财富、收入均同化的平均主义有本质区别。平均主义不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多少、质量好坏,一律付给均同的报酬。这种收入均同化或财产上的“均贫富”,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公平原则的核心,是我国封建制度下的小生产者的一种社会理想,反映了农民反封建剥削的朴素要求,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一个时期十分盛行。当时,社会主义制度的初创者们面对着一个社会利益尖锐对立和小生产汪洋大海的社会环境,在收入分配制度上选择了“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简单地缩小产品占有差距的做法。这种做法在新政权建立初期,温饱问题尚未基本解决之前,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对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政局以及激发人们建设新社会的热情都曾发挥过一定作用。但是,它所固有的敝端又最终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发展,并进而阻碍了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均主义决不等于公平,而是一种严重的分配不公。

从上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原则出发,可以肯定,当今我国居民之间的贫富分化或收入差距拉大,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增进着社会公平。

第一,就其出发点而言,党和政府鼓励拉开收入差距,不仅是为了促进效率,也是为了克服平均主义,增进社会公平。如上所述,改革以前,我国城乡收入分配领域里的平均主义十分盛行,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一个样,从而使那些勤奋劳动为社会多做了贡献的人们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使他们的劳动消耗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那些劳动少的人却无偿占有了别人的劳动成果。这种平均主义鼓励落后,鼓励懒惰,因而造成了低下的经济效率,致使广大群众陷入了普遍贫穷的境地。有鉴于此,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实行了适当拉开收入差距,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目的在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也是为了纠正平均主义这个最大的分配不公,使那些对社会贡献较大的劳动者得到较多的报酬和荣誉。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今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是朝着社会公平的目标迈出的历史性一步。

第二,建立在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基础上的收入差距的拉大,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体现在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各项法律、法令、政策乃至道德规范之中。例如,我国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一系列税收政策,就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这些制度和法律、法令为人们参与经济、社会活动提供了大致相等的机会和大致平等的规则。遵循这些规则,通过诚实劳动率先致富,即使富裕程度高了一些,与低收入户的收入差距大了一些,也无悖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原则,也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再说,我国收入分配领域里的制度、法规本身就具有促进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的功能。因此,一般地说,建立在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基础上的贫富分化,往往不会超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原则所要求的程度,不易导致贫富悬殊。这也就是说,党和政府制定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致富的原则与社会公平原则具有一致性。

第三,建立在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基础上的收入差距的拉大,通过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为社会公平的实现创造着坚实的物质条件。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公平作为人们对某种社会现象(关系)的一种道德评价,实质上作为某种社会关系的观念表现,不仅是社会存在的产物,而且其实现过程和实现程度也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如果生产力不发展,产品与劳务的供给不充裕,任何层面上的公平都是实现不了的。以政治、伦理层面上的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平等而言,如果生产力不发展,甚至连温饱问题也解决不了,人们就不可能接受良好的法律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从而也就很难养成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很难养成运用科学文化知识全面发展自身的素质。在这种情况下,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平等很容易变成空话。至于生产力不发达,国家和社会拿不出较多的物质财富来保证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人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生产力越发展,社会物质财富越多,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越能在较高的程度上实现。而建立在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基础上的收入差距的拉大,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创造出了相对丰富的物质财富,推动着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日趋健全,从而也就意味着为社会公平的逐步实现提供着相对较好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

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在当今中国居民贫富分化的实际过程中还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问题。其突出表现:一是违法暴富。例如通过贪污、受贿、监守自盗、营私舞弊、权钱交易、偷漏逃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等违法途径而成了大款。这些非法致富行为是对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践踏,它意味着少数人掠夺了社会和群众本应得到的一部分财富。由此造成的贫富分化是当今中国分配不公的最突出表现,也是民众滋生不公平感的一个现实根源。二是利用垄断地位获取高额收入。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现阶段,我国经济领域还存在着相当一些垄断性行业或者企业,它们凭借其垄断地位为本部门、本单位赚取高额收入,并以福利、奖金等方式发放给职工。甚至有的垄断性企业效益低下乃至亏损,还照样长工资,发奖金,往往是亏了国家,穷了企业,富了个人,并由此扩大了行业职工间的收入差距。这种收入差距与职工自身的努力程度无必然联系,不是平等竞争的结果,因而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分配不公议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三是从总体上看,高智能的脑力劳动者、复杂劳动者收入增长慢,而某些简单劳动者、体力劳动者却率先成了富裕户。这种收入分配违反了复杂劳动是倍加简单劳动的性质,违反了劳动价值平等的原则,也是一种分配不公。恰恰是这些分配不公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居民之间贫富差距偏大乃至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悬殊。仅以非法收入来说,根据陈宗胜先生粗略计算,各种非法收入使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上升了31%<%参见陈宗胜《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77页。%>如果减去这一部分,中国居民的贫富差距就不会偏大。因此,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是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的基本途径。

二、贫富分化与效率的关系

关于效率,学者们的界定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它指的是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大小,即劳动的效果与劳动量的比率,也就是经济学上的劳动生产率。有人认为,它指的是投入(资源耗费)与产出(财富创造)的比率。也有人认为,它不单指劳动生产率,随着物质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的实现,甚至主要不是指劳动生产率,而是指整个社会的效率。还有人认为,效率是作为主体的人改造客体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能力的大小或高低,是不同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指示器。笔者认为,效率主要是一个经济学范畴,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效率增长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一定的投入有较多的产出,或一定的产出只需要较少的投入;又如,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等等,都是效率增长的表现。

在当今全球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时代,对于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来说,乃至对于一个社区或企业来说,“效率就是生命”。那么,靠什么去促进效率的增长呢?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社会的能动主体,因此,促进效率增长的最关键问题是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而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首先来源于对自身物质利益的追求。从而意味着鼓励人们通过辛勤努力、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去获取相对较多的收入,满足自身生活的物质需要,是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提高效率的最基本途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并且认为它可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换句话说,它可以促进经济效率明显增长。

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实践证明,党和政府从提高效率着眼,制定、实行的适当拉开收入差距,鼓励一部分人先富和按效益分配的政策,确实大大促进了经济效率的增长。它有效地克服了平均主义的危害,调动了大家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资金相对集中,带动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大发展,推动整个国民经济进入了持续、快速增长阶段。近二十年来,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约8%,已经从低收入国家发展成为中下收入水平的国家。促成这种高效率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不可否认,实行合理贫富分化的政策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由此可见,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抑或合理的贫富分化是效率增长的源泉之一。这是贫富分化与效率之间的复杂关系的一个方面,也是主要的方面。

然而,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在某些情况下,贫富分化抑或收入差距拉大对效率的促进作用还具有递减性、不明显性,甚至具有可逆性。

所谓递减性是指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需求的多样化,拉大收入差距对效率增长的推动作用会逐渐减弱。这主要是因为,利用收入差距来推动效率增长的基本依据是物质利益原则,也就是通过刺激人们对自身物质利益的追求,来调动其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经济效率。但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尤其是当代社会成员,并非单纯的“经济动物”,而是一系列社会角色的总和,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受多重社会关系和社会角色所决定,人们不仅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而且还有交往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等等;不仅有自然生理功能,而且有思想、情感、价值、尊严等等;不仅要追求物质利益,而且要追求精神生活的满足。这就是说,人们的利益追求要比物质、经济利益的追求广泛得多,而且,社会越发展越是如此。这个特点决定了调动人们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拉大收入差距是一种基本的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这种方式,在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还比较低,还主要为温饱奔波而很难顾及精神需求的历史阶段,一般说来,作用比较明显。但当人们的收入和生活达到了较高水平,精神上的追求占有重要位置的时候则相对减弱,这时,非物质利益的激励作用会逐渐增大。从这个角度来看,拉大收入差距对经济效率的推动作用呈递减状态。与此相联系,当人们的收入可以保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而继续增加收入将要付出更大、更艰苦的努力,将会牺牲掉相当一部分发展和享受的时间时,人们往往考虑是否值得做出那样的牺牲,付出更大、更艰苦的努力去获取更高的收入。其结果也往往导致辛勤努力基础上的收入差距对效率增长的激励作用递减。

所谓不明显性主要是指在不同的经济系统之间,由于种种因素的阻隔,贫富分化或者收入差距拉大对效率增长的推动作用不太明显。这是因为,贫富分化过程中,先富者对其他人的示范效应需要以生产要素的流动和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为前提。在一个经济系统内通常较为容易促使生产要素以某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流动,也便于形成相对平等的竞争条件。这时,高收入者效率较高的经济活动便会对低收入者产生直接、明显的示范效应,使后者向前者看齐,从而导致生产要素向效率较高的经济活动流动,提高经济效率。但在不同的经济系统之间,如果没有形成生产要素流动和公平竞争的客观条件,系统之间出现的收入差距就不易对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产生明显的刺激作用。例如,在以往十几年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我国公有制经济中的垄断性行业与非垄断性行业的资金来源、政策待遇、营销方式等等区别很大,可以视其为两类不同的经济系统。这两类行业(两类经济系统)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并没有明显地调动起非垄断行业的职工辛勤经营的积极性,反而使他们中的不少人产生了不公平感和不满情绪。又如,在二元经济、社会体制的作用下,我国城乡两类社区是两个不同的经济系统,它们自有自己的资源配置和资源使用方式。改革开放以来,不管是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还是扩大,都没有明显地起到调动城乡居民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性的作用,反而使不少人感到与对方相比,自己是吃了亏的。

所谓可逆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贫富分化或收入差距拉大不仅没有引起效率提高,反而导致了效率下降。这往往发生在三种情况下:第一,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分化或收入差距超过了合理界限变成了贫富悬殊或收入悬殊,这时,贫、富两个阶层容易产生对立情绪,并增加低收入者的社会不公平感。这种不公平感造成的社会心理障碍,一方面会对低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不利的影响,使其对提高效率采取消极态度;另一方面,贫富悬殊所造成的对立情绪还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乃至酿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动乱,其最终结果必然是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造成明显损失。第二,建立在非诚实劳动和不法经营基础上的贫富分化,例如通过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暴富而与广大群众形成的贫富差距,不仅挫伤了广大群众的劳动积极性,而且还往往直接破坏了社会生产力,败坏了社会风气,自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下降。第三,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持续增长的角度来看,如果贫富悬殊或收入差距过大,使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得不到正常发展,也会造成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的损失。因为低收入家庭的劳动力及其子女是整个社会的劳动力或后备劳动力的一部分,如果这部分人因为贫穷不能接受与现代生产相适应的系统性教育,不能成为合格的社会劳动者,不仅他们自身难以脱贫,而且也会阻碍目前和未来整个民族经济效率的提高。

因此,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要始终注意充分发挥贫富分化促进效率的正功能,尽量减少负面效应。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对贫富分化的客观要求

根据以上关于贫富分化与公平、效率关系的分析,有必要明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含义及其对于贫富分化的客观要求。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服务于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根本性目标的战略方针,是对待贫富分化问题的基本标准之一,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始终坚持的一项原则。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这就是说,效率与公平都是我们要达到的政策性目标。其中,所谓效率优先,也就是把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放在优先位置,这是因为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公平的客观前提。所谓兼顾公平是指兼顾人们参与经济、社会活动从而获取经济收入和社会利益的机会上的均等和规则上的平等,决不是兼顾平均主义。兼顾公平的必要性在于,第一,公平对效率具有一定的反作用。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公平竞争基础上的收入差距可以刺激人们提高效率的积极性,而收入分配不公则会影响效率的增长乃至导致效率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兼顾公平是效率增长的重要条件。第二,效率优先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主要是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即使大家都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但是,由于人们的家庭背景不同、居住地区不同、天赋条件不同以及由此造成的受教育的条件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不同、文化技术水平的不同等等,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仍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于是,按效益分配的结果不可避免地使那些弱者(包括残疾人口等等)处于低收入阶层或者贫困阶层。这部分人的生存、发展的相对平等的权利需要国家和社会从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出发,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等等途径予以保障。从这个方面来说,在效率优先的同时也很有必要兼顾公平。第三,在生产力不发达,市场经济机制尚不健全的今天,总的来看,我国经济活动领域里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基本机制还有待于形成。因此,在把效率放在优先位置的同时,一刻也不要忘记增进社会公平。不仅如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效率和公平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由于生产关系是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所以,在效率优先的同时兼顾公平也是可以做得到的。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给当今中国的贫富分化至少提出了三方面的客观要求:

第一,要求我们在鼓励、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率先富裕,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的全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主义条件下效率与公平具有高度一致性的特点,把当今居民的贫富分化尽量规范在既符合公平原则,又能明显地促进效率提高的范围之内。为此需要建立和形成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基本机制,需要使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确实成为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结果。

第二,要求我们在把提高效率、提高生产力水平放在优先地位的同时,始终注意收入分配的协调,不要造成贫富悬殊,不要使个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财产占有差距过大,不要使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为此,既需要我们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为社会主义公平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又需要我们充分运用国民收入再分配等等杠杆,调节地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三,要求我们高度重视收入差距对促进效率提高的积极作用的局限性,时刻警惕既无效率,又无公平的陷阱。贫富分化与公平、效率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告诉我们,并非任何收入差距都能促进效率增长。事实上,不合理的贫富分化尤其是非法致富形成的贫富差距,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又导致了效率下降。如果放任这种现象继续蔓延,其结果必然是既牺牲了公平,又牺牲了效率,落入了既无公平又无效率提高的陷阱。不仅如此,即使是合理的收入差距也不是促进效率的唯一因素。单纯依靠这种手段也未必能够保证经济效率持续增长。因此,要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目标,就必须取缔违法致富行为和杜绝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另外,也要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既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又运用非物质利益手段调动人们提高效率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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