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东扩对中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及对策_普惠制论文

欧盟东扩对中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及对策_普惠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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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东扩对我国出口的负面影响

1.贸易转移效应削弱了中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欧盟扩大所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对我国的影响包括两方面:一是老成员国转向从新成员国购买原从中国购买的产品;二是新成员国实施欧盟“共同贸易政策”抬高对区外贸易门槛后,阻碍我国产品进入原市场。欧盟区域内部贸易比重高达60%,10新成员国加入后,欧盟内部实行的零关税会使区内贸易比重进一步上升,与此同时必然伴随着对外部贸易依赖程度的降低。东扩后,围绕欧盟市场的贸易格局不断地调整,对非成员国来说,绝对是一种不利的因素。对中国而言,中国的出口贸易就因此而压力重重。本来,中东欧国家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成本、产业和贸易结构、产品价格、技术含量水平相近,比较优势相差不大,再加上新成员国实施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抬高了区外贸易的门槛,这又为中国的出口贸易设置了一道天然屏障。

2.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阻碍了中国出口商品的通道

欧盟于1979年首次对中国出口商品的糖精及其盐类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开了西方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先河。中国在与欧盟经贸往来中一直处于顺差地位,欧盟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也会把中国定为欧盟最大的反倾销目标,想办法采取措施,限制中国对欧盟的出口。欧盟东扩助长了欧盟内部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欧盟对华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也随着欧盟东扩自动适用于新成员国,这又给中国出口产品遭遇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提供了依据和条件。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势必会加大中国企业的出口成本,而进行应诉自然会增加中国出口商品的生产成本,其结果导致一些出口产品被迫退出了欧盟市场。

3.技术性的贸易壁垒挡住了中国出口商品的去路

在国际贸易领域,欧盟是最先研究也是设置技术性壁垒最严重的区域集团,同时还是对中国出口商品实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最多的区域集团。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环境保护运动在全世界的兴起,世界上出现的名目繁多的绿色壁垒都源于欧盟,欧盟名副其实地成为了世界上使用绿色壁垒最早、最多、最严格的地区。

欧盟对进口产品设置的技术壁垒主要表现为: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繁多且修订频繁,严格的包装、标签以及劳工保护要求,“绿色壁垒”(指对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限制)标准高、范围广、变化快等等。同时,欧盟十分偏好控制和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在进口方面,欧盟对所有第三国均执行同一套技术标准,并非专门针对中国。东扩后,新成员国必须采用欧盟现行的技术标准,而标准涉及到几乎所有的进口产品。事实上,新成员国近几年来正逐步向欧盟统一的欧洲产品条例看齐,其中包括评估机构、认证机构、标准化和市场监督等。同时新成员国按照欧盟的要求统一产品标准,这又意味着目前欧盟实施的如TBT、SPS等技术性贸易壁垒将自动扩大到东扩进来的新成员国,这又抬高了中国出口欧盟的门槛。

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减少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退出市场、损害企业信誉等不利影响,并使国外消费者对我国部分产品信心下降,给我国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欧盟、美国、日本的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占总损失的95%。其中,欧盟所占份额最大,为41%;日本和美国分别占30%和24%。有统计表明,在受技术壁垒限制的中国出口企业中,40%的企业是受欧盟的限制。

4.欧盟普惠制改革冲击中国纺织业的出口

在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商品中,纺织品占比重非常大。按照WTO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废除纺织品配额,也就是说,“纺织品配额将不再存在了”。但这并不能表明中国从此就可以畅通无阻地向欧盟出口纺织品,恰恰相反,欧洲委员会2004年10月对“普遍优惠待遇”进行了修改,又为中国纺织品的出口设置了新的障碍。在享受普惠制30年后,中国纺织行业不得不面对关税提高所带来的严峻考验。通过修改,普惠制实施对象更倾向于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并简化机制,将现行五种机制简化成三种:即一般性安排,全面市场准入安排(除武器之外的所有产品免税免配额准入)和超普惠制安排(针对特殊发展需要的国家提供的关税优惠)。在毕业机制方面,仅将毕业机制运用于最具竞争力的产品,对弱小国家不再适用毕业机制,并且加强原产地规则以促进区域合作。欧盟现行普惠制将于2005年底到期,根据普惠制的“毕业条款”,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将于2006年—2015年新的普惠制开始实施时启用正常关税。东扩后的欧盟,成为了世界第一大纺织品出口地区。目前,178个享受欧盟普惠制的国家中,中国是最大的受益国,而这项修改意味着欧盟对中国纺织行业的普惠制将因此取消,关税由目前的平均9%上升至12%,将使中国企业每年为此付出超过1亿美元的代价。

5.中国向欧盟出口农产品的难度加大

欧盟的扩大给中国的农产品出口也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因为扩大后的欧盟如果依旧坚守原欧盟对中国的农产品关税配额不变,中国实际上等于减少了原来对中东欧10个新成员国的农产品出口部分。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和同样是“农业大国”的欧盟又一次面对贸易“尴尬”。由于新人盟的成员国大多是农业国家,而在入盟的前期阶段还可以享受到相当于欧盟原有成员国25%左右的农业补贴,并在7年内逐步增加到原成员国的水平。如此巨额的农业补贴必然会提升这些国家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削弱我国农产品对欧盟老成员国的直接竞争力,因为扩大后的欧盟始终坚持区内贸易优先的原则。再有,欧盟的农产品进口标准设定越来越严格,为中国的农产品出口设置了障碍。欧盟实施技术壁垒的范围不断增大,也影响了中国农产品出口。目前技术壁垒已包括粮食、水果、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禽产品、茶叶等大部分农产品。为了削弱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欧盟不仅设置了技术壁垒,而且技术壁垒的指标也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例如欧盟宣布茶叶禁止使用的农药从旧标准的29种增加到了新标准的62种,部分农药标准甚至比原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蜂蜜中的氯霉素不能超过0.1个ppb,也就是说,10万吨蜂蜜里不能含有1克氯霉素。欧盟对氯霉素残留量的标准规定为O.1-0.3ppb,远超过日本标准(50ppb)、美国标准(4-5ppb),以至于欧盟国家自己的产品也常常达不到这一标准。

另外,欧盟技术壁垒的禁令引起了连锁反应。2002年1月,欧盟宣布全面禁止我国动物源产品进口后,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的检测,德国、荷兰等国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沙特暂停了对我国此类产品的进口。如此大规模、大范围、高标准的技术壁垒,对中国的农产品出口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二、我国应采取的策略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欧盟东扩对我国出口的消极影响,我国应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加强我国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企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注意研究欧盟东扩后在关税、技术壁垒、设限、反倾销等方面的障碍,制定相应的战略,提高中国出口商品要素禀赋上的比较优势及商品技术含量,针对欧盟实施普惠制政策中产品结构比例的约束,实施出口产品的多元化及目标市场的多元化。中国同中东欧新成员国存在着较强的产业结构互补性,据此可以在工业领域广泛开展生产合作。中东欧地区产业结构存在一定缺陷,轻工、家电产品竞争力不强,大部分依赖进口。如波兰冰箱、洗衣机、电视机市场一半左右产品均为进口;微波炉全部为进口: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空调器基本靠进口,其他产品如录像机、VCD、DVD、微波炉、电脑、照相机、手表等生产能力较弱或不生产。与此同时,该地区的部分工业、农业技术和科研水平却极具特色,适合中国的国情,为开展双边生产技术合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对此,我国应发展跨国经营和国际化生产,以投资带动出口;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新成员国投资设厂,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同时,我国还应加强对欧盟特别是新成员国投资、贸易规则的研究,以加快推进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体制改革。

面对频繁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我国企业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提供的制度框架和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则,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规避欧盟对其出口产品的限制和反倾销的调查,增加市场准入的机会,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尚未得到欧盟的承认之前,企业要做好个案的抗辩,为企业发展争夺生存空间。

其次,充分发挥商会或行业协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推进中国的对欧出口贸易。在改善我国的出口环境方面,商会和行会的作用不可忽视。商会和行会承担着对欧贸易协调,沟通欧盟市场信息、贸易环境信息,避免不利的贸易环境的协调组织功能。行会应督促企业加强对欧盟出口的自律,约束出口价格,尽最大努力减少被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并积极组织企业应诉。因为出口产品如果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在欧盟失去一国市场就意味着会失去25国市场。行会应鼓励企业在出口时用欧元报价和结算。在欧元流通后,欧元区内的厂商为规避汇率风险,会要求其供应商以欧元报价。中东欧国家货币也已与欧元挂钩,未来交易采用欧元可能性极高,我国应尽早规划,加快用欧元报价和结算的步伐。

最后,我国应在政府层面从战略高度上认识并重视对欧盟的贸易。虽然欧盟在对待欧盟扩大对中国的补偿问题上态度消极,但中国政府应采取积极的行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中国政府可以通过多边贸易规则将欧盟东扩造成的不利因素减轻到最低限度;同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中国有权在10个新成员国入盟后,就欧盟成员国扩大对我造成的损失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变不利因素为有利条件。1985年5月21日中欧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GATT第24条及其《谅解》和GATS第5条,还有GATT第28条以及《谅解》规定,都可以用做谈判的依据。

从政府的角度讲,中国之所以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如此关注,是因为该问题与欧盟的反倾销政策息息相关。作为欧盟最大的反倾销目标国,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难点之一。如果中国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其他国家在对中国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必须从中国产品在国内的实际成本和价格出发来计算其正常价格,而不是采用与中国经济毫不相关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一直用第三国的生产成本来评估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造成较大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敦促欧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为此不断努力。再有,中国政府要根据欧盟内各成员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经贸战略,在贸易地区、市场层次、政策法规和经济发展水平上进行区分,对商品结构、消费水平进行细化,以便区别对待,灵活应对。同时,我国政府还应把中欧贸易提升到更高的重视程度,充分利用亚欧会议的桥梁作用,扮演好亚方领头的角色,积极开展多方位、多渠道的经济合作,为中欧经贸发展开道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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