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关门”解读_三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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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1)01-0001-05

“闭门为市”四字在魏晋南北朝正史中并不多见,但是魏晋南北朝史或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的研究者却大都耳熟能详:“车服则光可以鉴,丰屋则群乌爰止……势利倾于邦君,储积富于公室……僮仆成军,闭门为市,牛羊掩原隰,田池布千里……金玉满堂,妓妾盈房,商贩千艘,腐谷万庾,园囿拟上林,馆第僭太极,粱肉余于犬马,积珍陷于帑藏。”[1](《卷34·吴失》,P145-148)这是葛洪论及吴国灭亡原因时所说的话,充分反映了吴国统治时期长江中下游、特别是下游大土地所有制确立的情况,也反映了吴姓士族和大地主的强大实力。但对于庄园或田庄经济论者来说,意义决不止此。它还是庄园或田庄经济论的重要论据之一,资料价值极高。既然能够“闭门为市”,岂非充分显示出一个个庄园或田庄都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的特征,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萎缩、自然经济统治地位的加强也就不言而喻了。其实,和两汉相比,三国时期荆扬两地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大有发展,至少是发展显著。那么为什么在一个个田庄或庄园“闭门为市”的情况下还会这样?对此庄园经济论者置词甚少或没有置词,不敢妄加猜测。魏晋南北朝时期庄园经济是否占主导地位?应该怎样估价这一时期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题目太大,决非本文可以解决,本文虽难免涉及,但主要目标集中在如何理解这四个字上。不过有一点必须说明,理解有异,决不是想否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格局。因为在封建时代,商品经济不管如何发达,都难冲破这一格局,除非是在新的社会形态即将取代封建制的前夜。

“市”字古已有之,意思是交易或交易场所。前者指商品买卖,后者指市场。顾名思义,“闭门为市”并未否认商品交换,甚至也没有排除市场。关键是“门”怎么“闭”?“市”里买卖哪些商品?买卖怎么做?买卖双方是谁?既然“闭门为市”,又为什么“商贩千艘”?难道因其“田池布千里”,没有“商贩千艘”买卖便做不成?如果节外生枝的话,还可以问一问,它和“僮仆成军”有没有关系?

不妨先从“市”里买卖什么说起。庄园经济论者认为东汉末年崔寔写的《四民月令》也是庄园经济的重要资料之一,而其中恰好有些商品买卖的记载可供参考:正月,“收白犬,可及肝血,可以合法药”;二月,“可粜粟、黍、大、小豆、麻、麦子。收薪炭”,“(蒲熟时,多收蒲台)”;三月,“可粜黍,买布”;四月,“可籴及大麦,收弊絮”;五月,“粜大、小豆、胡麻,籴、大、小麦。收弊絮及布帛。日至后,可籴——曝乾,置罂中,密封塗之,则不生虫,至冬,可以养马”;六月,“可粜大豆,籴、小麦,收缣缚”;七月,“收柏实”,“可粜小、大豆,籴麦。收缣练”;八月,“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隆冬栗烈之寒”,“粜种麦,籴黍”;九月,“收积实”;十月,“卖缣、帛、弊絮,籴粟、大、小豆、麻子。收栝楼”;十一月,“买白犬养之,以供祖祢”,“籴秔稻、粟、米、小豆、麻子”(注:本处引文均据1965年中华书局版石声汉校注本,下同。括号中引文则据《齐民要术》补。)。除十二月准备过年和正月忙于过年外,月月都有买进卖出活动,相当繁忙(注:《四民月令》中有关粮食买卖用专有名称“籴”、“粜”,其他物品用“买”、“卖”,都较易判明。该书中“收”字的基本意思是收获,但有时也含收购的意思,如“收白犬”、“收弊絮”之类。如十一月明确说“买白犬”,正月的“收白犬”也应是“买”,何况正月正是“合法药”的时候。)。商品都是农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或农村土特产,无非是利用季节差价谋取利润。为牟利,哪怕是没用的破烂儿也不轻易丢弃。这里有些情况必须考虑。首先,《四民月令》讲的是黄河中下游,“闭门为市”发生在长江中下游,两地物产不一样,此时吴国依然是饭稻羹鱼,农作物没有北方那么多。其次,保留到今天的《四民月令》只是断章零品,其绝大部分出现在《齐民要术》中。幸亏贾思勰为说明农副产品生产和交换的重要性,为鼓励人们精耕细作和重视农副产品交换而摘录了这些断章零品。他是大农学家,对农林牧副渔的生产及产品交换兴趣极浓,而对其他手工业产品的生产交换则兴趣不大,也没必要在《齐民要术》这本农业生产大全中出现,所以没有抄录下来。这样,交换的商品全不全就很难说。但不管怎样,说“闭门为市”的“市”中的商品以农副产品为主,大概不会错。

买卖是买卖双方的交易,缺一不能成交,这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常识。“闭门为市”中“市”的操纵者是大地主本人,这没有问题。另一方呢?《吴失篇》没交代,《四民月令》也未说及。如果也是地主,这个买卖基本上做不成。因为他们的商品大抵相近,又都有自己闭门的“市”,都想从中渔利,彼此便无利可图,这个“市”就没有意义。如果是庄园主,那就更不成。魏晋南北朝最典型的庄园之一是谢灵运的始宁山墅。这个庄园很大,什么都种,什么都养,什么都有。他在《山居赋》中说:“春秋有待,朝夕须资。既耕以饭,亦商贸衣。艺菜当肴,采药救颓”,“供饮食与浆饮,谢工商与衡牧。”或像颜之推在《颜氏家训·治家篇》中所说的:“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殖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既然“谢工商与衡牧”,最多买些盐便可,这个市场就无立足之地。如果是庄园劳动者,似乎也无可能,因为真的像谢灵运和颜之推所说,他们的一切似乎应由主人负责,庄园主也不会月月和他们交换,再从中渔利。不过,“田池布千里”却给人一些启示。这无疑是夸大之辞,不可能千里之内都是某个大地主的土地,且不说其间有大量编户齐民,单就名门大族而言,吴郡有顾陆朱张四姓,会稽郡有孔魏虞贺四姓,还有全氏,也是吴郡鼎鼎大名的大地主,此外还有外来的诸葛氏、张氏、周氏等等。“田池布千里”只是形容其地产很多,分布范围很广。

吴姓士族和大地主的地产有相对集中或较为集中的,同时他们又拥有大量劳动人手,“僮仆成军”,其中有些是在“复客”、“赐客”的名义下取得的,他们对其拥有世代奴役的特权,于是他们便可以在相对集中的地产上建立起庄园或田庄,像《世说新语·尤悔篇》注引《八王故事》所说的陆机兄弟的华亭墅那样。但是他们的地产更多更大量的却是分散的,分布范围很广,和其他大地主及编户齐民的土地犬牙交错(注:这种情况在《四民月令》里也有隐隐约约的反映:“五月……麦既入……霖雨将降,储米、谷、薪、炭,以备道路陷淖不通。”最后一句话显然是对普通百姓,至少是对穷困族人而言的,这些都是编户齐民,劝他们买进一点上述物品,美其名曰“储”而已。假如是地主,家里的米谷储备连雨季都对付不了,那是决无可能的。)。而在“成军”的僮仆中,更多更大量的是非法的。因为在复客赐客制下,除周瑜和程普二人有孙权特诏,其依附农民数量不受限制外,其他人的复客赐客都有具体数字。这当然难以满足他们的贪欲,于是就采取各种手段扩大。但封建政府有权查询其来源、数量,一旦查出违法行为要予以惩处。虽然《三国志·吴书》中没有名门大族因此而受惩处的记载,法令却确实如此。《世说新语·政事篇》说:“贺太傅作吴郡,初不出门,吴中诸强族轻之,乃题府门曰:‘会稽鸡,不能啼。’贺闻,故出行,至门反顾,索笔足之曰:‘不可啼,杀吴儿。’于是至诸屯邸,检校诸顾、陆役使官兵及藏逋逃,悉以事言上,罪者甚众。陆抗时为江陵都督,故下,请孙皓,乃得释。”这些被役使的官兵及逋逃显然是非法的。既然连封建政府的“官兵”他们也胆敢藏匿奴役,那么胁迫普通百姓就范就更不在话下。有些普通百姓为逃避繁重赋役或迫于淫威,乞求他们庇护,也在情理之中。当然这是有代价的,须将自己一部分劳动所得无偿奉献给他们,听凭他们奴役,直至充当打手护院等。有关于此,《三国志·吴书·步骘传》有生动具体的记载。步骘和卫旌初到江东时,在大土豪焦征羌的势力范围内开荒种瓜,藉此为生。在焦征羌“人客”逼迫下,他们将自己种出的瓜奉送给焦征羌,焦征羌心安理得地享受,而步骘也认为理所应当:“吾等贫贱,是以主人以贫贱遇之,固所宜也,当何所耻?”但《步骘传》也明确地表明,他们虽然无偿奉献其劳动所得,却并没有奉献自己的瓜地,他们仍然耕种着自己的瓜地,成了名义上的租佃农民。当然也有可能农民要将自己土地奉献给地主,才能求得庇护,但地主至少应保证他们终身使用其原先土地的权力。因为在封建时代,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为寻求庇护而先将自己剥夺一空,农民肯定难以听命。但不管怎样,寻求庇护者无偿奉献劳动所得是必然的,而且这样的奉献显然不是一次了结,应是年年如此,常常如此,否则便不会得到庇护,还可能受到迫害。这类现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当普遍,是这一时期租佃关系的主要形式[2]。总之,对于分散的土地和被迫投靠他们的非法依附民,采取租佃制模式无疑最合宜。吴国大地主大都拥有私人武装,像顾陆朱张和孔魏虞贺等那样“僮仆成军”。凭藉私人武装,又有封建政府作后盾,建立起一个个势力范围,并垄断该范围内的商业活动,对他们来说并不困难。这才是“闭门为市”较为合理的解释。也就是说,买卖的另一方主要是各自势力范围内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和租佃农民。

在封建时代,自耕农是小农中经济条件最好的一部分。除都邑附近以园圃为生者外,他们中绝大多数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他们的生活圈子非常窄小,有些人甚至一辈子没进过城。他们的生产是自给性的,最大目的是解决温饱。但他们并不能制造出生产和生活所需的一切用品,诸如铁工具、食盐、陶器等。他们中有些人为解决衣着、改良种子、翻盖住宅或婚丧喜庆和祭祀所需的特殊用品,以及完纳赋税等,必须用自己的剩余产品,甚至一部分必要产品去交换,于是同市场发生程度不同的联系。半自耕农和租佃农民经济条件比自耕农差,但基于维持生产和基本生活的需要,与市场的关系也和自耕农差不多。对此,近年在长沙走马楼出土的大量租佃木简为我们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中可见,租佃者的身份有男子、大女、州吏、郡吏、县吏、州卒、郡卒、县卒、复民、士及军吏等,其中绝大部分是男子、大女,即封建政府的编户齐民。租佃数量大的可断定为租佃农民,数量较小的有可能是半自耕农。说“有可能”,是因为仅据这本《田家莂》还不能排除他们有少量土地或租种地主土地的情况。按照当时当地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那么差,没有收成的耕地那么多,仅租种四五十亩稻田是难以维持五口之家的生计的。该书《凡例》和注释《解题》指出:1.租佃者租种的土地分常限田和余力田两种,余力田有时又叫余力火种田;2.地租由米、布、钱三者组成。嘉禾四年(235年)地租额是每亩米1.2石、布2尺、钱70文;余力田租额是每亩米0.456石、布2尺、钱70文。没有收成(简文中叫“旱田”或用其他文字说明),米可以免缴,布、钱则略减,为每亩0.66尺和37文。嘉禾五年稍有变化,钱每亩增加至80文,没有收成的全部免缴,总体看剥削量略有减轻;3.米、布、钱可以互相折纳,嘉禾四年的标准是1斗米=2尺布=160钱,嘉禾五年则在一定范围内浮动,总的情况是米价下调;4.缴租时间是秋收之后,每年三月上旬对收租情况进行总体核校。由此可见,钱在地租中所占比重极小,嘉禾四年是3.4%弱,嘉禾五年则稍有上升,幅度也不算大。从全部已公布简文来看,没有将米折成布或钱缴纳的,也没有将钱折成布缴纳的;将布折成米缴纳的占绝大多数,折成钱缴纳的也没有;将钱折成米缴纳的有一些,直接缴钱的占大多数。粗略统计,嘉禾四年778名租佃者中,除117名情况不明外,有484名缴钱,缴钱最多的竟高达12000文,173名将钱折成米缴纳。计算两者的百分比,缴钱者占73.7%,折纳者占26.3%。嘉禾五年1269名租佃者中,170名情况不明,826名缴钱,占73%强,缴钱最多的高达12160文,273名折成米缴纳,占27%弱,其中有一名应缴16480文的也是折成米缴的。以上是嘉禾四年、五年长沙郡临湘县国有土地上租佃农民缴纳地租的部分情况,不完全代表甚至不能代表地主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即便就国有土地的租佃关系而言,其代表性也有一定时间限度。尽管如此,毕竟可以证明:1.哪怕是半自耕农或租佃农民,也有细微的产品在各种因素制约下流向市场,成为商品,否则那么多租佃者所缴的钱从何而来;2.绝大部分租佃者将布折成米缴纳,虽不排除较为合算的因素(按魏晋南北朝时期布和米的交换大体上是匹布五石左右,这里是匹布2石),但更多的却是反映出临湘县不产布或产布较少,半自耕农和租佃农民还不能真正做到男耕女织的状况。于是半自耕农和租佃农民为了维持生产和生活就必须用自己的主打产品去交换。这是迫不得已的,并没有改变其自给性生产的性质,数量也极细微,但是毕竟是现实。总之,即便是半自耕农或租佃农民,也和市场断不了联系。此外,简4·491号和简4·492号的身份是士,他们可以不缴钱布,理由是“依书不收钱布”。《解题》指出:“‘书’应是国家颁布的法令。”那么,有关地租的额度、构成、缴纳时间和办法等更应该是根据有关律令才能制定,恐怕临湘县甚至长沙郡都没有这个权力。如果这个判断可以成立,那就表明吴国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相当发达,而这正是地主配置其土地和劳动力的折光反射。因为我们知道,自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以后,就制约和主导了国有土地的配置。

绝无疑问,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在从事自给性生产的条件下,各个自耕农、半自耕农和租佃农民所能提供的商品是极有限、极细微的。但聚沙成丘,集腑成裘,大地主便可以“腐谷万庾”了,可以利用季节差价谋取利润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决不会仅仅停留在赚取季节差价上,至少还有两条可以谋利的途径。其一是利用“成军”的僮仆阻止其他商贾进入其势力范围,手控农民们维持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逼迫农民不得不用自己的农副产品和他们交换,从中牟取垄断暴利。这对于他们来说并不难做到。其二是牟取地区差价。汉魏之际他们已经这样做了,《三国志·吴书·全琮传》:“全琮,字子璜,吴郡钱塘人也。父柔……尝使琮赉米数千斛到吴,有所市易。琮至,皆散用,空船而还。”运载数千斛米去做买卖,这个规模很可观了。永安二年(259年)孙休在诏令中指责官吏和将领们:“自顷年以来,州郡吏民及诸营兵,多违此业,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3](《吴书·卷3·孙休传》)可以肯定其中必有吴姓士族。因为在世袭领兵制下,吴姓士族大都带有军号,享有世袭领兵的特权,完全可以支配军士们“浮船长江,贾作上下”;何况陆氏世代为将为帅,前引《世说新语·政事篇》中“诸顾、陆役使官兵”就证明了这一点。此外,“诸屯、邸”三字也值得注意。如果说“屯”是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的话,“邸”则是都邑中的建筑,最初是官府接待宾客留宿的地方,后来成为寄存货物的场所,三国时则成了储存粮食及各类物资的仓库[4]。也就是说,他们经商的触角已经伸展到了都邑之中,“诸”字说明这类“邸”数量不少。非但地区差价赚取到手,“商贩千艘”也是必不可少的了。

其实这类现象在西汉后期就出现了。《后汉书·樊宏列传》:“南阳湖阳人也……为乡里著姓。父重……世善农稼……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僮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广开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令人感兴趣的是,这个力求高度自给自足的庄园主,却是当时著名的“货殖”世家和放高利贷能手。东汉后期豪族大地主大都这样:“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5](卷49《仲长统列传》)看来吴国大地主敛财生财的途径和东汉后期的豪族别无二致,只不过手段更凶狠,因为他们还“闭门为市”,也即垄断其势力范围内的商业活动。

东汉时期三吴的商业及商品经济尚难引人注意,三国时期则不同。左思《吴都赋》中说:“水浮陆行,方舟结驷……开市朝而并纳,横阛阓而流溢,混品物而同廛,并都鄙而为一。士女伫眙,商家骈坒,纻衣絺服,杂沓从萃……富中之甿,货殖之选,乘时射利,财丰巨万。竞其区宇,则并疆兼巷;矜其宴居,则珠服玉馔。”好一派繁荣景象,商人生活如此豪华,当联系上述一切时,就可以理解了。

总之,笔者以为,“闭门为市”的实质,是吴国大地主利用私人武装和手中权力,垄断其势力范围内的商业活动,是他们敛财生财的又一途径,而并非是一个个地主庄园或田庄都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的有力论据。

收稿日期:200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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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关门”解读_三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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