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检察院法医文证审查工作规范的重要性论文_贝学清,许言

浅析新形势下检察院法医文证审查工作规范的重要性论文_贝学清,许言

贝学清 许言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541899 )

【摘要】目的:探讨检察院法医在工作中,规范文证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方法:列举相关案例,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剖析。结论:法医学类文证审查是严谨的法庭科学实践,只有对涉案的文证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才能得出客观真实的审查意见。

【关键词】检察院法医;规范;文证审查;实体性审查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22-0366-02

新修订的刑诉法对诉讼制度进行了重要的改革,改革后的庭审方式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证据和论辩在庭审中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作为证据审查环节上的重要一员,如何正确运用新修订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及鉴定,提高鉴定及审查质量,科学规范地证实犯罪,更好地适应办案责任终身制的要求,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法医学鉴定,是指鉴定人按法律规定,运用医学、法医学及其他相关知识和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科学的结论。文证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前者指对送审材料的制作机构和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后者指对送检材料是否可靠、完整;被审查证据中运用的检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结论表述是否明确、规范进行审查[1]。在审查技术性证据材料时,仅就一份单纯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或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草率作出审查意见,这是非常不严谨的。只有对一个鉴定结论进行全面的论证,才能得到客观的审查意见。下面就一案例,谈谈送审材料必须齐全的重要性。

案例1

案情摘要:2015年7月10日22时,蒋某在广西永福县百寿镇永宁街某大排档内因事与人发生争执扭打,被他人用“木凳”打伤头部。

病历摘要:蒋某,男,48岁,因“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击伤头顶部,疼痛、流血20分钟”于2015年7月10日送入我院,查体:生命体征平稳,左额顶部可见一长约5cm条状伤口,边缘不齐。心肺腹未见异常,四肢活动正常,肌力、肌张力正常。

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活体检验示:受检者蒋某左侧额顶部见一8.5cm的条状疤痕,已缝合,痂皮附着。

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受检者蒋某左侧额顶部见一8.5cm的条状瘢痕,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的条款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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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对上述案例的审查过程中,在补充回的活体检验照片中,蒋某头部疤痕旁所贴比例尺显示,此疤痕明显未达到8cm的长度,不能引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 a)之条款评定为轻伤二级。故本例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若检察院法医单就鉴定书内容进行审查,不结合医院病历资料、活体检验/尸检照片等辅助材料客观分析,就很容易被鉴定书内的意见牵着鼻子走,得出主观武断的审查意见。

案例2

案情摘要:2014年2月9日晚上,何某在自己家中因事被他人持菜刀砍伤头部。

病历摘要:何某,男,因“被人砍伤全身多处伴疼痛、流血4小时”入院,头部见共约11处伤口,最长约15cm,最短的约3cm,其中前额部伤口致颅骨骨折,颅骨凹陷,右眼、右面部、右鼻部有横斜行伤口,通过鼻腔。头颅CT示:(1)左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2)气颅;(3)左侧额颞顶骨骨折;(4)左侧额颞顶部头皮血肿。出院诊断:(1)颅骨骨折;(2)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3)头面部多处软组织裂伤。

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活体检验示:左额部发际外至左颞部见6.0×0.1cm瘢痕;左额部发际内见7.5×0.1cm瘢痕;左颞部发际内见3.0×0.1cm瘢痕;左顶部左耳廓上方后5cm处见二处瘢痕,面积分别为5.5×0.1cm及1.5×0.1cm;后枕部见9.5×0.2cm条状瘢痕;右顶部见1.5×0.1cm瘢痕;左额部发际外见5.0×0.1cm瘢痕;右眉弓外侧至左颧部上方见7.0×0.1cm斜行瘢痕;右眼上眼睑经下眼睑、右鼻背、鼻尖至左上颌见10.5×0.1cm斜行瘢痕。两眼睑睁、闭活动好,对光反射灵敏,视力检查正常。

审查2014年2月9日头颅CT示:左侧额、颞部颅骨内板下方可见新月形密度增高影。颅内局部可见气体影。骨窗见:左侧额、颞、顶骨可见骨不连续影,左侧额部碎骨片陷入颅内。左侧额颞顶部可见软组织肿胀。诊断意见:(1)左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量约6.4ml);(2)气颅;(3)左侧额、颞、顶骨骨折;(4)左侧额颞顶部头皮血肿。

2014年2月28日CT示: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已吸收;左侧额、颞、顶部多发骨折;左侧额、颞、顶部头皮血肿已吸收。

分析说明:何某头部有明确的头部头皮挫裂创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 b)之规定,可评定为重伤二级。

鉴定意见:何某人身伤害致开放性颅脑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开放性颅骨骨折时,可以同时累及软组织,而硬脑膜保持完整者,不属于开放性颅脑损伤,只要已和外界相通,均属于开放性脑损伤。只有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的,才可以称为开放性颅脑损伤[2]。本例中,鉴定人审查何某头颅CT见“其颅骨多发骨折并硬膜下血肿、颅内局部可见气体影”,即分析伤者头部损伤属“开放性颅脑损伤”,这是不严谨的。首先,何某的病历资料上未见“开放性颅脑损伤”的临床诊断;其次,经复查何某头颅CT,可见左侧额部碎骨片稍陷入颅内,下陷程度约1cm,故鉴定人以头部损伤属“开放性颅脑损伤”评定伤者损伤为重伤二级的依据不足。若审查该案例材料时,检察院法医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条款吃得不透,则很容易认可错误的鉴定条款,导致审查意见错误。

上述两个案例,恰好说明了当前检察院法医文证审查中最薄弱的两个环节,在检察系统技术序列日益规范、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现在,检察院法医更应担起更重大的历史使命,更好的去完成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参考文献】

[1]于红卫.法医文证审查100例分析.2007年,法医学杂志.分类号:DF795.4.

[2]庄洪胜.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2013年12月,中国法制出版社.ISBN:978-7-5093-4951-9.

论文作者:贝学清,许言

论文发表刊物:《医药前沿》2016年8月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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