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与国家责任:福利国家强制企业年金制度比较_养老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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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双重压力下,福利国家在社会保障私有化的进程中一方面将部分社会保障制度私有化,一方面继续肩负国民养老的职责。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计划作为养老金私有化的形式,较好地兼容了国家责任与市场效率。

一、福利国家对劳动力的“去商品化”与养老保险私有化

(一)劳动力的商品化与福利国家的“去商品化”

资本主义经济使一切生产要素商品化,劳动力也不例外。当劳动力成为商品之后,劳动者的报酬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工人运动迫使资产阶级国家采取提高工人福利的社会政策,也促成了劳工的团结和统一,并形成了运动的最高主旨——非商品化。波兰尼在《大转折》一书中指出,自由资本主义的劳动力在全面商品化运动中存在着根本性的矛盾。当这个体系只能通过劳动力的商品化使自身获得发展时,它也埋下了自我毁灭的种子:如果劳动力只是一种商品,这个体系就可能毁灭了。从而劳动力的“去商品化”既是资本主义制度延续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广大劳动者福利与安全的可容忍度的前提。波兰尼认为市场领域的崛起并非一个简单线性的自为过程,而是在国家的参与下塑造而成。也就是说通向自由市场之路并非一个自由市场不断摆脱国家和政府的控制、管理以及干预的过程,而是一个需要国家和政府持续干预的过程,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每个时期,都需要通过国家福利保障制度来消除市场和经济领域对其他社会领域的负面影响。福利国家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去商品化”。值得注意的是,福利国家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基本结构。“非商品化”并非是让劳动者完全地脱离劳动力市场,“去商品化”是降低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

(二)劳动力的“再商品化”与养老保险私有化

在西方福利国家经过了1/4个世纪的扩张后,20世纪70年代中期,福利国家出现危机,福利国家政府开始调整其在社会保障中的定位。二战后西方各国纷纷建立福利国家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劳动者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对独立于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生活资料的可获性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非商品化”。那么,上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至今的福利国家改革则意味着一次“再商品化”改革,其目的是密切劳动力商品与市场的结合程度,增加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市场因素,进而减少政府的责任。如果说“再商品化”指的是对所有社会福利制度和保障制度改革形式的一种概括,那么,“私有化”在社会养老领域里则独具特色,影响最大。

马丁·费尔德斯坦认为私有化是指从无基金积累的现收现付计划向强化制性的基金积累个人账户计划的转变。私有化的关键是个人是否有权掌握投资决策的主动权。即使在一个私有化的计划中,政府也会对个人投资的资产选择进行限制,而且可能提供安全保护网。刘子兰(2004)认为养老金计划的私有化,就是建立私人管理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计划的过程。养老金私有化的表现形式包括:(1)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被强制性的个人退休账户所取代。(2)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模式由现收现付制转向基金制。(3)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从政府部门转移到私人机构。(4)养老保险制度从固定受益制转向固定缴费制,养老金的数额完全取决于人们的缴费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可见社会保障私有化总是与以下几个方面联系在一起:一是在社会保障方面更多的个人自由与选择。二是新的社会保障管理模式。三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建立新的合作关系。四是“三支柱”或“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引入。五是对第二支柱:企业养老金的监管。六是个人账户与基金制对现收现付的全部或部分的替代。

二、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私有化的测度与比较

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大量出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是福利国家在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进程中进行的一种积极探索。其目的是提高和增强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将国家的一部分养老责任向市场转移。但是,作为社会保障私有化的形式,各国政府对社会保障的市场化转移程度是有差异的。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是否就一定与智利、玻利维亚等国那样的激进的私有化改革一样具有强的私有化倾向呢?不同类型的福利国家又是如何将国家责任与养老金私有化这个看似矛盾的两面进行调合和兼顾的呢?本文拟通过运用养老金定性研究的方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私有化测度模型对各国的制度进行测量与比较。

(一)模型的设定

变量的设定与分解。根据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别研究的文献资料中对该制度框架的界定,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可分解为:制度目标;计划类型与覆盖;计划的融资;受益资格;年金的管理五个方面。制度的私有化差异实际是通过这五个主要制度环节体现出来的。因此,本模型拟测度这五个方面的私有化程度,进而得到该制度的私有化程度。将以上五个方面具体定义为8个变量,即:(1)制度的目标。(2)计划的类型。(3)计划对未覆盖群体的规定。(4)计划的覆盖率。(5)强制性企业年金的供款。(6)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受益资格。(7)强制性企业年金的收益的形式。(8)强制性企业年金的管理。

(二)变量的赋值

根据养老金私有化的内涵和外延,模型采取1,2,3,4分制对这8个变量进行赋值,1分代表强烈的政府责任导向,最弱的私有化导向;2分代表较弱的政府责任导向,3分代表较弱的私有化导向,4分代表强烈的私有化导向。

8个变量的分值具体定义为:

1.养老保障制度的目标

只有单一的国家提供的公共养老金

1分

私人养老金对公共养老金进行补充

2分

可自由选择私人养老金与公共养老金其中之一3分

私人养老金完全替代了公共养老金

4分

2.计划的类型

只有雇主供款的待遇确定型计划

1分

双方供款的强制性企业年金计划

2分

个人养老金与强制性企业年金(DB/DC)并存3分

只有个人缴费的DC型的个人养老金计划4分

3.对未覆盖群体的规定

未被强制性企业年金覆盖群体可获得国家补助津贴1分

未被强制性企业年金覆盖群体可获得社会保险2分

未被强制性企业年金覆盖群体只能获得社会救助3分

未被强制性企业年金覆盖群体只能参加自愿供款计划,而不被任何公共养老金计划所覆盖4分

4.覆盖率

覆盖所有雇员,包括自雇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所有就业人员1分

覆盖大部分雇员、自雇用人员。但是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兼职人员、超过退休年龄的雇员和低收入人群2分

覆盖雇员,自雇用人员只能选择自愿计划,至少1/3的雇员类别被排斥在该制度之外:临时工、兼职人员,家政人员、超过退休年龄的雇员和低收入者3分

主要覆盖全日制正式的雇员,并对应计收入设置收入上限4分

5.供款

仅由雇主供款,或者计划为部分积累或现收现付,政府给与补贴1分

雇员与雇主联合供款,完全积累,政府补贴2分

仅由雇员供款,完全积累,政府补贴

3分

仅由雇员供款,完全积累,政府无补贴

4分

6.受益资格

不允许提前退休或推迟退休获得全额收益资格:不允许退休前支取养老金1分

允许推迟或提前退休的情况下获得受益权;允许缴费型计划提前支取,但对缴费型企业年金的提前支取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2分

允许推迟退休获得受益资格;缴费确定型、收益确定型计划均可提前支取,但是规定了提前支取的条件3分

不允许提前退休,但允许推迟退休,推迟退休可获得资格条件;允许提前支取,对缴费确定型计划的提前支取的不设支取条件4分

7.收益的形式

收益的形式仅仅为DB计划的收入关联型的养老金1分

养老金收益的计算基于养老金点数,以名义账户的形式存在2分

收益以强制性年金的形式存在,或是分次提取的养老金的形式3分

收益的形式可选,可以由几种类型混合组成4分

8.企业年金的管理

强制性企业年金的管理由非营利机构完成;或者法定强制建立、商业机构营运,采取信托管理的方式;包括政府发起的计划,政府对企业年金的破产承诺一定责任;政府对强制性企业年金的投资做了具体的规定1分

法定强制建立,由工会或行业协会发起;政府或保险基金对企业年金破产承诺责任,政府对强制企业年金的投资做了具体的限制2分

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年金的流动性风险承担清偿责任;对政府对强制企业年金的投资做了具体的限制3分

企业年金商业化运作,没有特别的强制性企业年金的投资限制4分

(三)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私有化的测量与比较

模型对澳大利亚、英国、瑞典、瑞士、法国、波兰、冰岛、芬兰8个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私有化进行测量、比较,同时,选取香港和智利两个私有化程度较高的私人养老金制度作为参照。

1.制度目标

从图1的分值来看,智利在此项的得分最高,为4分,基于智利的私人养老金对公共养老金进行了完全的替代。这也是拉美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典型特点。其余9个国家和地区中,除英国外在此项的得分均为2分,体现了福利国家基本上将强制性企业年金作为国家公共养老金的补充性政策。英国的企业年金与国家收入关联型计划之间是可选关系。8个福利国家在这项的平均得分为2.13,说明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与公共养老金并存,并对公共养老金进行补充仍为主流模式。

2.从图1中计划类型来看,智利得分最高为4分。这是因为智利的私人养老金仅仅包含个人供款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因此,严格来说智利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并不属于企业年金计划。香港的强基金制度及英国、瑞典、法国、波兰的养老金体系中,既包括雇主雇员双方供款的DB、DC型的企业年金,也同时包括个人供款的个人养老金,故得3分。澳大利亚、瑞士、冰岛、芬兰的企业年金主要以双方供款的待遇确定型计划或双方供款的缴费确定型计划为主,得分为2。

图1 计划的目标

图2 强制性企业年金的覆盖

3.计划覆盖面的私有化测量

强制性企业年金的覆盖面越广,越是能将低收入人群、非正规就业、自雇用人员等类型的雇员覆盖其中,则说明制度的准入与就业形式、就业类型的相关性越小,也就是和就业的具体特征的相关性越小,那么这种制度与劳动力市场的特征的关联度就越小,则该制度的去商品化程度越高。反之,则私有化程度越高。此外,国家对于未能参加强制性企业年金的雇员的保障越充分,说明国家对制度的介入程度越深,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特征对个人收入的影响就越小,从而制度体现的国家责任越多,制度的私有化程度越低。

如图2所示,覆盖率香港得分为4分。这是因为香港强基金的覆盖范围主要是正规部门就业的人员,且制度的设计上向高薪雇员倾斜,这些方面的制度设计都大大提高了其制度的私有化程度。瑞士的强制性企业年金的覆盖面相对其它建立了该制度的欧洲福利国家而言,相对狭窄。低收入人群(收入低于平均收入的40%);自雇用人员、失业和伤残工人、短期雇员均不在该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得3分。智利的私人养老金在自雇用者、低收入者和女性劳动者中的覆盖率低,因而得2分。澳大利亚、瑞典、法国、芬兰四国的强制性企业年金覆盖面最广,几乎覆盖所有的雇员,得1分。8个福利国家在覆盖率这项的得分是1.63分,大大低于香港,也略低于智利的水平。因此,从总体上看,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在国家法定强制下,实现了较广的覆盖面,更倾向于将所有的劳动者都覆盖到该制度内,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准入制度与就业特征的关联度较小,因此,制度的“去商品化”程度较高,私有化程度相对较低。

4.未覆盖人群的社会保障

从未覆盖人群的社会保障来看,冰岛政府对未覆盖人群的保障程度最高,给与专门的国家收入补贴。波兰、智利三国的保障程度较高,未被覆盖的劳动者可参加社会保险。其余的国家,均以社会救助的形式给与较低层次的保障。此项指标八国的平均得分为2.63分,介于香港和智利的水平之间。可以看出,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在对未覆盖人群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上与世界其它建立了此项制度的国家之间的差异很小。

5.强制性企业年金融资的私有化的则量

图3 强制性企业年金的融资

从图3的数据来看,澳大利亚、瑞典、法国和芬兰4个国家的得分均为1分,但低私有化的融资特点却是基于其制度设计的不同特征:芬兰的强制性企业年金采取的是部分积累制,法国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相对其它国家的完全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和部分积累制的再分配功能较强,能实现一定的集体共济功能,更多的体现集体责任。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仅仅对雇主的最低供款做了明确的规定。单一雇主强制性供款虽然比强制性双方供款或雇员单方面供款的集体主义倾向明显,故私有化程度低。而这8个国家中仅仅只有瑞典允许将第一支柱供款的13.5%转移至强制性职业养老金账户中去。正是这一点导致了瑞典在此项的低分。

香港、英国、瑞士和冰岛4个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均是雇主、雇员联合供款的完全积累计划,得分为2分。波兰和智利的强制性计划是完全由雇员单方面供款的,因此这两个国家此项的得分最高,即私有化程度最高。

这8个福利国家的政府都不约而同的对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给与了政府补贴,这也是强制性或准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8个福利国家在融资方面的得分是1.63分,低于香港(2分)、智利(3分),说明在供款制度的设计上,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也表现出更明显的国家责任,更少的私有化倾向。

6.强制性企业年金受益资格的私有化的测量

图6 强制性企业年金的管理方式

如图4所示,在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受益资格上表现出最弱的私有化导向的国家是智利、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和波兰,得分均为1分。因为这5个国家雇员在提前退休或推迟退休时均不能获得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全额受益权。且除伤残与死亡外,不允许雇员提前支取基金中的养老金。较少的个人选择权和较多的国家强制导致了此项得分最低。香港、冰岛和芬兰的得分同为2分,这是因为他们允许雇员在提前退休或推迟退休时获得全额受盗资格,并且允许DC型计划在既定的条件下提前支取养老金。但是,不管是提前退休、推迟退休,还是提前支取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受益水平。瑞士得3分的原因是在此基础上,瑞士还允许DB计划在规定的条件下提前支取养老金。

传统的福利国家瑞典在受益资格上的得分却是最高分。这是因为瑞典不允许参加强制性企业年金的雇员在法定提前退休年龄获得养老金的受益资格,但是推迟退休时却允许获得受益资格。这是一种强市场导向的制度安排,鼓励本国的劳动者就业,包括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雇员,这项制度是瑞典积极就业政策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8个福利国家的平均得分为1.88,处于一个中间水平。在受益资格指标上,瑞典的私有化程度最高,其次是瑞士。其它福利国家的水平较低。而且此项福利国家并未表现出明显的强的非商品化特征。

7.强制性企业年金收益形式的私有化的测量

从图5可知,冰岛和芬兰此项的得分最低,仅为1分。因为在这两个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的收益基本是收入关联型的养老金。法国的强制性企业年金的收益形式为名义账户,得2分。瑞士、瑞典和波兰的收益主要是强制性的年金形式。收益形式最为灵活的英国、澳大利亚、香港和智利,雇员可以在几种类型中进行自主的选择。收益形式实际反映的是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中的个人选择问题,也是产权的完整性问题。从8个福利国家的平均得分来看,仅为2.63,大大低于香港和智利的私有化水平。

8.强制性企业年金管理的私有化测量

澳大利亚、英国、瑞士3国的强制性企业年金采取的信托制,英国、波兰、冰岛、瑞士和法国都建立了政府担保制度,国家对强制性企业年金的破产承担一定的清偿责任。因此,这些国家在强制性企业年金的管理上表现出来的均是低私有化倾向。在芬兰,强制性企业年金大多由行业或工会发起,建立的应对强制性企业年金破产风险的制度是破产保险制度,所有建立了强制性企业年金的机构必须购买这种以行业互济的保险。这种方式表现出较政府担保强得多的市场化特征。瑞典的强制性企业年金由商业机构发起,完全的市场化运作,瑞典政府不提供任何意义上的担保,对其基金投资也不做特别的限制。因此,瑞典作为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在强制性企业年金的管理上却再一次表现出最强的私有化特征。从福利国家的得分均值来看,此项指标,福利国家的私有化水平再一次大大的低于智利与香港。

从单项指标的得分来看,8个福利国家的均值基本都在智利和香港之下,仅仅只有两个指标的得分位于香港和智利之间。单项指标的分值分布说明了福利国家可以通过对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各制度环节进行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实现不同的公共政策目标,从而总体看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私有化程度并不高。

图7 公共养老金去商品化指数

图8 强制性企业年金的私有化

(四)排序与比较

如表1所示,在8项指标得分的基础上计算出每个国家的总分与满分的比值,用这个百分比作为比较各国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私有化程度的值。比较的含义是测量各国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中,强私有化的制度的比例有多高。在包括智利和香港以及福利国家的10个国家和地区中,香港的得分最高(75分),智利第二(72分);8个福利国家中得分最高的是瑞典(66分);英国(59分)、瑞士(59分)排第四;波兰(53分)排第五;澳大利亚(47分)排在第六位;法国、冰岛、芬兰3个国家得分均为44分排在最后。8个福利国家的平均得分为52分,大大低于世界上典型的养老金私有化的两个国家和地区(香港75分,智利72分)。

将本研究对强制性企业年金的私有化的测度结果及不同国家私有化测度分值的排序与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在1970年测度的公共养老金的非商品化指数排序进行比较。

艾斯平的结论是公共养老金非商品化水平从高到低依次是(见图7):瑞典、芬兰、法国、瑞士、英国、澳大利亚。

强制性企业年金私有化水平从高到低的依次是(见图8):瑞典、瑞士、英国、波兰、澳大利亚、法国、冰岛、芬兰。

在1990年艾斯平的模型中公共养老金非商品化最高的国家,恰恰是强制性企业年金私有化程度最高的国家:瑞典。瑞典是典型的斯堪地纳维亚国家,是欧洲福利国家中高福利的典范。艾斯平的结论与福利国家的分类完全吻合。瑞典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于1999年,作为该国缓解福利危机进行社会保障市场化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制度的目标之一就是缓解高福利给瑞典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瑞典政府对这项制度的设计中突出了私有化的特点。瑞典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强私有化特征设计正是瑞典政府期望通过这项制度对瑞典原有养老保障体系的高非商品化进行纠正。同样在波兰,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进行市场化转型后,其企业年金也表现出较强私有化特征。

澳大利亚属于盎格鲁—撒克逊国家,这类国家历史上是由自由主义主导的,因此,澳大利亚公共养老金的“高度非商品化”符合预期。澳大利亚的公共养老金在所有的OECD国家中替代率水平最低,而且公共养老金实行的是通过个人资产调查来决定是否给与养老金受益资格。因此,相对其它的欧洲福利国家,澳大利亚并不具有普遍高水平的公共养老金体系,这虽然使得澳大利亚幸免了其它国家所面临的巨大隐形债务,但低水平的公共养老金并不能满足澳大利亚人老年生活的需要。同时,澳大利亚具有十分强大的工会。工会力量在强制性职业养老金的建立与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澳大利亚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建立于1992年,该制度的广覆盖、雇主供款、强监管等集体主义特征无不与工会的努力密切相关。因此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明显特征是公共养老金的低非商品化与超级年金的低私有化并存。

法国在艾斯平的排序中比较靠前,但并非位于去商品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列。基于法国这类欧洲大陆国家受到强有力的天主教和国家主义影响,显示出它们少量的扩展市场以外权利的意愿和能力。与社会民主主义的案例比较,欧洲大陆国家带有较浓重的社会控制色彩。法国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私有化程度的得分较低,8项指标有4项(覆盖率、供款、受益资格、监管)都是强集体主义倾向,2项指标是较强的集体主义倾向。法国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广覆盖、现收现付、以工会为主导等特点,均体现出较低的私有化倾向。

芬兰的公共养老金和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去商品化均高,说明北欧福利国家的制度传统对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影响很大。芬兰的这项制度建立于1962年,是所有福利国家中最早建立这项制度的国家。上世纪60年代正是福利国家全面扩张的时期,建立于这一时期的企业年金制度,虽然历经修订,但难免带有浓郁的福利国家特征。在随后建立起来的强制性企业年金表现出来的私有化程度反而越高。英国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依然承袭了盎格鲁—撒克逊福利国家的自由主义传统,表现出较强的私有化特征。

三、结论

本文运用养老金定性研究的方法,在养老金私有化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强制性企业年金私有化的测度模型,对澳大利亚、英国、瑞士、瑞典、法国、芬兰、波兰、冰岛8个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进行研究。研究获得了以下基本结论:

第一,强制性企业年金并不必然代表社会保障的私有化程度高。制度可以从不同的维度对私有化水平进行控制,同时通过不同制度环节的设计,体现国家责任。虽然福利国家在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制度选择及其私有化程度上呈现出差异,但是,总体上来讲,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依然在某种程度上承袭了福利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上的传统特征:集体主义、去商品化、国家责任,其私有化程度大大低于南美、亚洲等国建立的私人养老金制度。在福利国家面临全面危机的背景下,这种制度既实现了养老保障的私有化改革,养老责任的社会化分担,提高了个人、企业在养老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同时也将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该制度的目标之一,在制度的运行结果中得以实现。

第二,在福利国家“三支柱”体系中,第一支柱社会保险与第二支柱强制性企业年金之间的互补性。如澳大利亚低商品化、低替代率的公共养老金不能满足澳大利亚人的养老需求,因此催生了澳大利亚高替代率、相对低私有化的超级年金。而瑞典已经建立了优厚的国家福利,那么新建立起来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则必然应该是强私有化的,这样才能转移部分国家责任,平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国家与市场的力量。因此,就福利国家而言,养老金私有化并非意味着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简单收缩,而是对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极端性进行了一定的调合,强市场化加进一步去商品化的元素,去商品化程度高的国家则市场化、私有化的步伐更大一些。

第三,在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中,福利国家的三种传统类型遭到挑战。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如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已经通过其不同的商品化程度对原有的福利国家类型进行了新的塑造。在此过程中,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对立性正在逐渐弱化,代之以国家与市场的合作与融合。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典型特征就是国家对市场化的企业年金进行法定强制,这种新型的合作关系,将私有产权、完全积累、市场运作等元素与国家强制、政府担保等元素有机结合,既为国民积累了数量可观的养老金,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减少贫困等政府目标,是国家与市场在社会保障领域一种较为成功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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