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国土规划的特点和新动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土论文,新动向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4-9479(2003)01-0060-11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1 国土规划的基本概念
国土规划(National Spatial Planning)根据各国的发展水平和政治、行政体制的不同、其名称和侧重点及管理体系也不同。比如德国叫“空间秩序(发展)规划”、日本法定为“全国综合开发规划”、法国称“综合服务规划”(SSC:Schemas de Services Collectifs),英国定为“国家规划政策方针”(PPG:Planning Policy Guidance)、韩国称为“国土建设综合规划”,还有的国家称社会资本建设规划或区域规划。我国在80年代叫“国土综合整治规划”。为了便于称呼,日本等国都笼统地称做为国土规划。但是,这不等于国土资源规划(National Land Plan)。在地方高度自治的欧美国家,与国家级的国土规划相对应,地方规划一般不带“国土”两字,而称为地方(综合)长期发展规划,或州土、市土、县土规划等。国土规划是一个综合系统,国土规划体系(SPS:Spatial Planning Systems)由国家和地方的多层次规划及配套的法规、财政、税收、金融、组织等实施保障措施和政策构成的[1]。
欧美的国土规划体系的社会制度基础是(1)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全国统一市场,即经济要素,特别是人口的自由移动是各国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国家不能用强制手段限制人的自由移动,只能通过国土规划等政府行为在空间上对市场进行干预;(2)高度的地方自治制度,规定地方有自治权利和义务、地方事务不受中央干预。中央只能在尊重地方自治的前提下,在空间上与地方划分事权和财权;(3)国民的基本权利在空间上平等,要求生活环境、就业、就近公共服务等机会平等。国家通过征税和空间上的配置,对国民所得和财富进行再分配;(4)实现福利社会和追求完全雇用的民主政治氛围和利益团体的活动比较强。
国土规划主要处理八大关系。(1)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中,国土规划作为政府在空间上进行宏观调控和友好地干预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2)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站在全国整体立场上,协调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的关系,扶持地方自力发展,最终达到全国效益最大化和区域均衡;(3)市场竞争与非市场竞争的关系:政府通过国土规划扶持难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弱势地区、群体和部门;(4)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通过生产要素在空间上有效配置和利用,进行财富的再分配,实现公平,以效率补公平;(5)城乡关系:协调城市和农村的过密和过稀、发达与落后的问题;(6)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各部委在开发和利用国土资源中的各种利害关系,促进国家整体发展;(7)产业之间的关系:处理工农关系、新兴产业与夕阳产业的关系,解决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失业问题;(8)开发与预防、保护的关系:在促进国土开发和利用的同时,注意国土整治、灾害预防、生态保护和危机防范;(8)宏观与微观的关系:通过对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空间配置引导民间企业进行投资。
在发达国家,除了国防需要外,国土规划主要是防止和解决在市场经济下出现的国土结构不正常的问题。西方经济学认为这种问题是市场失灵造成的,表现在国土或区域上可概括出三种类型:(1)在市场竞争中出现了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和人口萧条地区(边缘地区、山区、农牧业地区、边境地区、生态条件恶劣地区等);(2)受经济波动和产业结构调整滞后,失业严重和经济萧条的旧工业地区;(3)与此相反,人口和经济活动极端集中,产生过密弊端的地区。每种类型都不利于全国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影响全国整体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国土规划可以这样定义:是决定国土空间发展框架的10年以上的长期基本规划,对其他部门规划具有指导性,对在国土上主要经济活动和国土资源等经济要素进行综合地配置的物理空间规划。从经济制度建设来看,国土规划是国家完善市场经济体系,进行宏观调控的不可缺少的手段,是政府站在国家立场上,为了防止和纠正在自由经济体制下因外部性经济和非外部性经济效果而带来的市场失灵、动用公权进行政府干预和宏观控制的一种手段。从政治角度来看,国土规划具有诱导和体现民主政治的作用,是政治和舆论的一种装饰,是民主意识形态和民众参与的表现。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国民发出一种宣言,反映发展方向,追求“缩小地区间差距”、“国土均衡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保护自然环境”等理念。从完善行政体系来看,国土规划是国家协调部门之间、国家和地方之间的利益的一个总原则,是统一和调整各种社会资本建设计划的一种装饰,即具有行政性的协调和统一的作用。
因此,因土规划的内涵有7个领域:(1)合理设计和构造国土利用的空间框架,在发展中国家,还需要促进或完善全国统一市场;(2)通过政府行为确保地区间的公平和协调发展;(3)解决萧条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以及人口、经济活动过密地区的区域问题;(4)有效地进行公共投资和诱导民间资本投资;(5)支持产业在空间上的布局;(6)有效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土地、水、能源、海洋、矿产、森林等);(7)保护和整治国土、防灾减灾、生态系统。
但是,国土规划实施必须有以下6项前提条件:(1)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中央有一定财政转移支付能力、公共投资能力,进行强有力的宏观协调和国民所得再分配;(2)有一套能够约束和保障的法律制度,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保障国土开发利益和契约履行及政策实施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并形成了一个循环体系;(3)有一套比较正确的数据统计和标准、科学正确地评价国土资源和空间容量;(4)有一套促进民间部门参与国土综合开发的政策金融制度和税制;(5)对开发过份密集的地区或不合理的经济活动有一套严格的限制政策和措施;(6)有一套为国民收集和公开信息的体系,使民众参与,强调学习过程和创新过程。这六项条件同时在国土开发和区域政策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被完善。
各国的国土规划体系一般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规划。其中,国家级规划包括全国规划、跨省市或流域的区域规划、特殊地区规划。地方级有省(州)、市、县规划。全国规划是框架性规划,根据国家基本法或方针,确定全国国土空间发展方向及诱导提方政府进行国土综合管理。因体制的不同,有的是以国家公共投资项目的空间配置为主要手段的中央集权型国土规划,也有的以建设性意见或指南形式,采用财政补助手段,由地方负责的分权型国土规划;地方级国土规划是在地方自治的前提下,一般以综合(长期)发展规划的形式被编制,在地方范围内实施。市县级规划以具体落实为中心,主要规范土地利用方法和私有的土地利用。
2 各国国土规划体系的综合比较
德国国土规划的特点是在联邦政府的基本法指导下,主要由州制定和实施州法和州国土规划。这是很典型的高度地方自治型的联邦制国土规划。根据基本法《联邦空间发展法》(Raumordnungsgesetz:ROG),联邦规定全国空间发展的理念、原则、手续;各州有绝对的自治权和立法权、在考虑联邦法的理念、原则的情况下,制定州法和州规划。联邦也与州合作、共同制定涉及联邦整体的政策和基本方针。基本法的理念是通过综合的和上位的州规划等,促进全国和各地区的开发、建设、保护;协调社会经济目标与生态功能目标,在大范围内保持地区的均衡且可持续发展;在全国提供同等的生活环境。基本法和联邦建设法、自然保护及景观保护法、农田建设法等部门法构成一个法规体系。国土规划体系有法定的联邦空间发展理念和原则、联邦空间发展政策大纲和基本方针→州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市镇村规划。市镇村规划包括市镇村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F规划)、地区详细规划(B规划)(详见表1)。1997年,联邦政府修改了基本法、国土开发理念增加了三条:(1)对下一代负责的可持续发展;(2)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改善地区的区位条件;(3)鼓励各地区具有多样化,同时明确州规划的具体性[2]。
与高度地方自治的德国相比较,法国的国土规划偏向于传统的中央集权,但也正在推行地方分权化。中央政府通过基本法《国土建设开发基本法》(LOADDT,1995制定和1999年修改)和配套法《地区协作法》(1999),《协作和城市再生法》(SRU,2000年),规定国土的可持续开发和建设的理念及战略。基本法的最新理念是(1)协调社会发展、经济效率和环境保护,实现国土整体上的均衡发展;(2)建设和改善能创造更多雇用机会和增强国富的条件和环境;(3)为了下一代,把自然环境的质量和多样性保存下去,同时缩小地区差距;(4)保证国民在就近知识和各种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1999年基本法的修改要点是:(1)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纳入基本法中;(2)开始制定国家综合服务规划、为所有国民有效地提供就近公共服务的机会;(3)鼓励几个州共同制定规划,提高广域合作;(4)促使几个地方行政单位联合,形成特别地区和都市圈。在规划实施上,改变了以前国家主要建设基础设施等硬件方面的建设来达到国土均衡发展的方法,以中央与州签订《国家综合服务合同》的形式为国民提高优质公共服务等软件方面的服务。中央在高等教育与研究、文化、卫生保健、信息通信、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能源、自然与农村空间、体育9大领域制定综合服务规划。各州在制定州发展规划时、要考虑国家综合服务规划;中央与各州签订五年的公共投资项目规划和费用分摊的合同(CPER)。中央制定特定地区的发展方针,地方自治体的土地利用规划须适合该方针。国土规划体系为国家的国土规划理念和战略→国家综合公共服务规划(SSC)→州发展规划(中央与州的项目规划合同,SRADT)和特定地区建设方针→地方自治体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地区综合规划(SOCT)和地方城市规划(POS)[3]。
在国土规划和区域政策领域,英国资格最老,有丰富的经验。为了解决失业问题、北部工业区衰退和失业与伦敦地区过密以及地区差距,英国与德、法不一样,不是光靠一部基本法,从1920年代开始制定了很多法律来规定国土开发和区域政策,主要有工业配置法、新都市法、城乡规划法等。国土规划体系包括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国家规划由“国家规划政策方针”(PPG,25个领域)、“地方圈规划方针”(RPG,9个地方圈)和地区发展战略组成。地方规划有“地方自治体发展规划”。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中央政府按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方针(PPG);中央驻地方的各局制定该地方圈规划方针;中央各地区开发厅(RDA)制定该地方圈的地区开发战略。与RDG保持相互补充的关系;地方自治体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尊重这些国家方针;在各地区,设立国家的规划协议会,国家与地方政府共同制定。实施方式是向欠发达地区诱资、通过增长点开发方式建设城新市和扶持地方城市。RDG与各地区的城市规划、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相连动。开发公社、国有企业厅为主体实施开发计划。金融、财政、税收政策也同时启动。1997年的PPG1基本理念是:(1)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供住宅和建筑,促进投资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2)在追求保护环境和地方特色的同时,积极地促进地方竞争;(3)促进可持续发展,强化中心市区的功能。“地方圈规划方针”的改革是:把区域的综合交通战略放进去,与地方政府共同制定草案,强调重要经济开发项目的布局;在“强化地方竞争力”方面,国家在各地方圈成立了地区开发厅。
欧洲委员会和成员国的国土规划主管大臣在1999年达成协议,同意“欧洲空间开发展望(European Spatial Development Perspective,ESDP,1999)”。ESDP的基本目标是加强欧盟社会经济的凝聚力,实现均衡的可持续发展。ESDP的基本方针是(1)形成多核心的均衡国土和区域开发,构筑新的城市与农村关系;(2)对基础设施和知识的就近机会均等化;(3)可持续发展与贤明地管理自然和文化遗产。Maastricht条约(1992)规定加强各社会经济的凝聚力;阿姆斯特丹条约(1997)提出促进地区均衡的可持续发展。ESDP通过空间开发委员会(CSD)由各成员国的国土主管大臣参加并达成协议。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效力,但是,ESDP在EU主导框架下,通过结构基金补助、欧洲交通网络规划(TEN)规划、促进跨国境地区协作的援助项目(Inerreg ⅡC和ⅢB)、环境政策等部门和专项领域得到实施,而且,ESDP的基本方针和理念与成员国的各个地方的需求一致。
在亚洲,日本的国土规划一直是各国学习的榜样。该国的国土规划体系分为四级,全国综合开发规划→三大都市圈建设规划、七大地区开发规划、特殊地区规划(岛屿、山村、欠发达地区等特殊地区)→都道府县综合发展(长期)规划→市村町综合发展(长期)规划。国家根据基本法“国土综合开发法”(1950年)及相应的配套法规,具有高度中央集权色彩,制定全国、大地区和特殊地区规划。都道府县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听取市村町的建议制定都道府县所负责的综合发展长期规划,并协调区域内及与周围地区的开发规划;市村町根据地方自治法制定综合发展规划,同时也听取县的建议;政令指定城市(相当于中国的计划单列城市)可以不征询都道府县的建议,独自执制定规划。基本理念是“缩小地区间差距”、“国土均衡发展”、“保进经济发展”、“保护自然环境”。规划领域有(1)关于土地、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利用;(2)关于水灾、风灾以及其他灾害的防除;(3)关于调整城市和农村的规模以及布局;(4)关于产业的合理布局;(4)关于电力、运输、通讯和其他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的规模和配置、文化、福利、观光资源的保护、设施的规模及配置。中央设立国土厅(2001年与建设省、运输省、北海道开发厅合并改组为国土交通省),负责制定国家规划。通过国土规划审议会审议后,最后由内阁会议通过。与全国规划相配套,国家各部门制定14个公共投资建设长期计划(5-7年计划),对国家负责的领域进行公共投资及对地方进行补助。都道府县也经过审议会审议,议会通过,制定和实施总体规划、部门规划,地区规划。市村町也同样[4]。
20世纪90年代,日本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国民的价值观发生了根本变化。1992年泡沫经济崩溃,为了纠正过份依赖中央政府的国土开发体制,正确对应地球环境问题、人口减少和高龄化社会、信息化社会,吸取阪神大地震(1995年)的教训,日本国土规划工作发生了大转变,进入了“促进地区自立发展的时期”,制定了第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21世纪国土宏伟设计”(五全总)。五全总提出了五项基本任务和四项战略。五项基本任务是:(1)促进地区自立和自强,把地区建设得使居民感到自己生活的地区是一个值得骄傲的地区;(2)确保国土的安全,提高国民在生活上的安心感;(3)共享和继承自然的恩惠;(4)使社会经济恢复活力,建设充满活力的经济社会;(5)进行面向世界的开放型国土整治和建设。四项战略是:(1)创造和建设自然环境丰富和优美的居住地区;(2)对大城市地区进行改造和重新开发;(3)建设和扩大地区间的协作交流轴和广域合作地带;(4)以地方为中心,形成大范围的国际交流圈,提出了“参与和协助”和“自立型区域振兴”等理念。规划思路和方式,与前四次规划相比,也出现很大的变化,提出了改变东京一极模式,由四个国土轴组成的多轴型国土结构(东北国土轴、日本海国土轴、太平洋新国土轴、西日本国土轴)[5]。
在国土规划体系上,五全总里也明确规定,对50年代形成的国土规划体系和制度进行改革,建立适合21世纪的新国土规划体制。从2000年开始,日本国土审议会开始着手研究,提出五项观点:(1)从“国土开发”转向“国土综合管理”。过去的国土规划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缩小地区差距,把重点放在国土开发,现在必须把国土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作为综合起来进行管理;(2)考虑地方分权化和行政改革等各种改革,在国土规划中明确全国规划和地方规划的作用和责任,加强规划制定程序,使更多的参与主体的意见能得到反映;(3)在国土建设上,既要有效地、重点地进行国土的基础设施建设,也要反映地方需求。在处理与国土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其他规划的关系上,国土规划必须具有更有效性的内容,加强它的指导性作用;(4)把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和全国国土利用规划合在一起,使国土规划体系更严谨和容易使人理解;(5)加强国土规划的决策、编制、实施、评估的循环作用[6]。总之,日本的国土规划和开发以及区域政策走过了从区域资源开发、工业地带的建设、大城市圈的建设、区域间的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到重视国民生活质量的生活定居圈建设这一条道路,现在正朝着改变过去过份依赖国家的方法,促进地区自立发展和确保地区安全的方向进行改革。以国家为主导和追求国土均衡发展的理念到四全总时基本达到了目的。支持地方具有个性的、自立型的发展、以人为本的国土规划体系,在五全总实施过程将逐渐形成。
表1 世界主要国家的新国土规划体系的比较
3 各国国土规划制度改革的共同点
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至该世纪末,以德、日、英、法等发达国家,一方面在市场经济制度下,采取了地方自治政策,明确规定给地方更多的自治权利和义务。另外一方面,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防止和纠正市场的失灵,解决国内的区域差距等问题,协调中央和地方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地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实现完全雇佣政策和国土均衡发展的目标,最终确保在全国立场上国家利益最大化,这些国家都根据不同的体制和国体,建立了包括国家和地区及部门在内的一套完整的国土规划体系。
但是,在世纪之交,世界形势发生了变化。全球化竞争趋向激烈,同时地区化和局部区域联合的力量也越来越大;市场经济在向发展中国家不断渗透,市场力量不断增大,同时地球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也要求市场和经济行动必须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有限;成熟的欧美经济面临着老龄化和少子化的问题,社会基础建设从为从事产业活动的年壮人服务趋向为高龄者服务;信息化加快了相互了解和缩小了空间,但也出现了就近信息的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国家财政支出为主的公共投资,由于财政收入减少和债务累积,也趋向紧缩,民众要求提高公共投资的效率和绩效。在这样的环境和社会发展变化下,作为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职能的国土规划体系和制度正在发生变化,其最新动态可归纳为如下[7]。
(1)在国土规划的理念上,除了继续强调国民的各种机会均等和区域的均衡发展等传统理念之外,各国根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宗旨,重视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和发展文化等。具有综合协调功能的国土规划工作又开始被重视和加强了。
(2)随着各国中央财政紧缺、地方分权化的进展,以及全球化的进展,国土规划也注重提高地区经济竞争力,支持地区的自立和跨行政区域的合作。
(3)过去的国土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很重视土地利用方法、把地理等自然科学领域作为重点进行分析。现在,各国在国土规划制定过程中,重视国土规划对经济、社会和环境领域的影响、强调国土规划对各项政策要发挥战略性作用;在法律、行政、制度方面进行改革、把国土政策作为协调各项政策和各种利害关系的“决策链”。
(4)为了有效实施国土规划和促进中央部门之间、各领域之间的横向联系,各国在推进地方分权,鼓励地方发挥智慧和特长去策划和实施国家项目,加强纵向和横向的协调。
(5)以前国土规划只限于国内的领土范围,考虑在一国如何有效地利用、开发和保护国土资源,追求国土均衡发展。但是,现在在经济和环境的全球化、世界局部地区的统合等国际形势下,一国的国土规划必须考虑全球化的影响因素和可持续发展,甚至与周边国家共同进行制定和实施国土规划。
(6)以前国家主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硬件方面的建设来达到国土的均衡发展。现在,以法国的国家综合服务合同为代表,国土规划开始重视国家为国民提高优质公共服务等软件方面的服务,以次确保国民就近公共服务和知识机会均等。
(7)以前主要由政府公共部门制定并负责的国土规划。与此相对,现在,政府、民间、国民、NGO、NPO共同参与和分担责任、中央政府的作用倾向于事务协调。在城市建设中出现了以政府与居民的合作伙伴方式进行街区开发建设。
(8)国土规划中,以城市为核心,带动周围农村的城市圈规划越来越重要。鼓励制定国内垮行政单位和跨国境地区的广域规划。
4 亚洲各国国土规划的特点和东亚国土规划合作
在全球化、IT革命(信息化)、地方与国家关系的变化、环境问题、资源制约下的可持续发展等形势下,亚洲各国在国土政策和规划也上呈多样化,面临着共同的问题和挑战。为了了解亚洲各国的国土政策和规划的新动态,促进亚洲各国之间在国土政策领域的信息累积和交流,帮助亚洲各国培养国土规划人才,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本国的国土政策决策能力,日本国土交通省国土规划局在去年和今年向泰国、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派遣了调查团,并在2002年3月20日在东京召开了五国国土政策国际专家研讨会[8]。会上,就对亚洲各国的国土规划提出了6个主要观点:(1)不管发展中国家,还是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国家空间战略(National Spatial Strategy)是需要的;(2)处于工业化阶段的国家和已经进入后工业化时代的国家的国土政策和规划的重点各不一样。日本注重环境保护和利用及公共服务等软件方面的国土综合管理。其他国家为了促进工业化,以硬件建设为重点,主要建设道路、铁路、港口的产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设施;(3)在处理地方与中央、地方之间的关系上,有中央集权型国土空间政策和以地方为主的分权型国土规划。前者以国家公共投资项目的空间配置为主要手段。后者是国家提出国土空间发展方向和政策性建议,通过补助金的手段,把财权交给地方,由地方负责;(4)规划的出发点不同,有的属于问题解决型规划,也有的偏向于如何利用和开发国土资源的资源开发型规划;(5)在国家空间规划与全球化和地区化的关系上,国家既要通过国土规划集中力量对付全球化,也要考虑促进每个地区发挥特点;(6)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与空间开发规划等的整合是非常重要的。
韩国建设部(现为“建设交通部”)和日本国土厅(现为“国土交通省”)很早开始在国土规划和土地政策等领域进行交流。1993年1月在汉城,日本国土厅事务次官(副部长级)与韩国建设部副部长之间达成协议,决定设立“日韩国土规划领域合作会议”,每年轮流召开。合作目的是“两国在国土地形、人口分布等方面具有类似的地方,为了推进国土规划、土地政策以及首都圈建设等,通过设置合作会议的机制,定期交换信息和意见,促进两国中央部级机构的相互合作”。至去年为止,分别从“促进向地方分散的国土开发战略”、“地方化时代的国土规划体系建设方法和对策”、“依靠广域开发的国土均衡发展战略”、“土地的公共概念制度的贯彻实施和成果”、“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地下水保护和合理利用”、“可持续型国土发展和新国土规划体系”等领域,就两国的国土政策进行讨论和意见交换。2002年9月3日两国召开了第9次会议。在全体会议上就两国首都圈建设的最新情况、在国土规划小组会议上就振兴地方发展和对后进地区的开发、在土地小组会议上对不动产证券化和投资公司制度、在水资源小组会议上对水库周边地区的经济开发、水源基金等进行汇报和交流。韩国的国土政策和规划在很大程度与日本有相似之处。但是,强有力的政策实施、先规划后开发型土地利用体系、把“国土利用管理法”与“城市规划法”合并及制定“国土利用及规划的法律”的行动等,日本方面对此赞赏。总之,正如日本国土交通省国土规划局的官员评价:随着两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同,两国的国土政策不是各自在各个领域追求值得模仿的模式,而是,针对各自面临的问独自进行挑战[9]。
国际组织从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出发,对中国国土规划给予支持。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UNCRD)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第三轮(1998-2000年)合作课题中,开始把区域规划与国土整治及可持续发展相结合起来。2001年,该中心与国土资源部进行“中国国土规划与区域可持续发展政策”课题研究和人才培养。2002年3月,在西安举办了“中国西部地区国土规划与农村综合发展”国际培训研讨班,促进对国外国土规划的最新动向的理解,总结了80年代的经验,提出了中国新一轮国土规划的框架构思,进一步认识新形势下的国土规划的内涵和重要性。2003年5月计划在洛阳举办第二届国际培训班。
日本政府也重视对中国的国土规划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2002年3月和4月,政府无偿援助机构“海外协力事业团”(JICA)邀请了来自国家计委、科技部、人事部、组织部和西部开发办派遣的考察团在东京和北海道考察日本的国土开发,并同意对中国西部地区及中央机构的国土规划和综合区域发展规划提供技术援助,在东京和北海道今后5年每年举办“中国西部地区行政业务人员高级培训班”和“中国西部地区国土开发培训班”。同时,计划在中国国内每年也举办同样的培训班。此外,在研究调查项目上,正逐步加强对中国国土规划的基础调查研究。从今年开始与计委系统合作,选择西南地区5个中小城市作为示范城市,进行区域综合规划,提高西部地区以城市为中心并结合周围农村的综合规划能力,为将来全面支持中国国土规划框架建设打好基础。作为国土规划的主管机构日本国土交通省国土规划局(原国土厅)也关心中国的国土规划,在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的协作下,2001年7月接受了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规划考察团的访问,愿意进行国际合作。该局在2002年3月派遣官员访问北京,对中国国土规划的进展进行了调研。2002年9月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访问了国土交通省,就两国合作交换了意见。但是,由于围绕国土规划,国土资源部、计委、建设部等部委的思想需要进步统一,中日政府级合作还需要一段时间。当然,在生态和海洋环境、国际交通、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国土开发利用等领域,中、日、韩之间的国际合作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