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腐败的根源及其反腐倡廉_反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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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归纳分析了有关权力腐败根源的理论解说,可以看出,导致腐败的原因很多,腐败是权力主体、客体和环境合力作用的结果;任何国家如果存在一个庞大的行政官僚机构,它就必然是腐败之风难以遏制的制度性根源。当代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必须从权力运作的主要环节,即权力的设定、操作、监督等方面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约机制,以法为主要控制手段,遏制、防止和惩治权力腐败。

一、腐败,一种难以界定的行为

“腐败”一词原指物质的一种化学运动状态,即事物由原初的纯粹状态而蜕变和腐烂,后来逐渐演变为泛指人类的道德行为或社会风气的败坏和堕落。在现代社会中,“腐败”一般作为“权力腐败”概念的简称,它特指权力职能的蜕变。阿诺德·J·海登海默曾分析了关于权力腐败的各种定义,将它们归纳为三类:(1)以公共职位为中心的定义,它们将腐败行为视为对公职规范的背弃;(2)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义,它们从经济收益的角度概括了腐败现象;(3)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定义,它们将腐败归之于对公共利益的蚕食。值得注意的是,划定不同类别的腐败行为,隐含着以相异的尺度作为区分腐败行为与非腐败行为的不同标准,而各种尺度的设定必然遇到文化、历史、制度上的诸多难题。

标准的难以确定,使学者和民众所看到的腐败现象几乎遍及一切领域。凡是存在着公职权力的地方,似乎都受到了腐败诱因的威胁。腐败的类型形形色色。政治学家曾从价值评价方面将各种腐败行为分为三类:白色腐败、灰色腐败,黑色腐败,同时人们对它们的谴责程度如同它们的色彩所表示的那样由弱至强。白色腐败,指社会大多数成员(包括上层人士)不积极支持对之惩罚的腐败行为;灰色腐败,指对之惩罚虽为上层阶层所拥护却不受到其他社会成员支持的腐败行为;黑色腐败,指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包括上层人物)所一致谴责的腐败行为。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由不同文化环境中成长出的习俗所支配的道德准则及由法所决定的行政行为标准的不同,使得相似的腐败行为在不同的时期、国家或地区及体制下呈现出不同的颜色:在A国(或地区)被称作黑色腐败的行为,在B国(或地区)则可能被视为灰色或白色腐败;反之亦然,在某一时期被多数人抨击的腐败行为或现象,在另一时期或不同的体制下则可能被许多人较为宽容地对待。

二、权力腐败根源的解说

对于腐败问题的研究,各类学科的侧重点有很大的差异:政治学家所注意的是,在规范或非规范的形式中,公职权力是如何发生蜕变的?科层体制的弊端何在?社会学家关注的是,个体或群体的权力行为怎样偏离了社会的总体目标?个人的离轨行为是如何发生的?人类学家会从每一次权力的转换过程中寻找作为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纽带之一——亲缘关系,以及人们的价值观、文化模式与权力行为之间的联系;刑法学家会剖析公职权力的交换行为距离社会规范究竟有多远?争执量刑上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伦理学家将对公权力的变异进行善与恶的道德价值原则的伦理论证,并试图对公权力行为进行道德评说;而经济学家则会对公权力的多次转换的结果发生兴趣,谨慎地计算着各种行为对于社会资源的投入方向、分配模式、产生效果及所引起的储蓄率的变化的影响;……。

法律哲学着重于权力腐败的根源与权力制约问题的研究,它视权力腐败为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威或偏离公共职责的现象,试图从权力运行的一般特点、规律及其生存模式中去寻求消除或减弱腐败趋向的途径。

腐败的根源何在?对此国内外已有数十种不同的理论,概括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主体论。即力图从权力主体方面寻找产生腐败行为原因的一种理论。它又可分为诸多观点:如人性说,它将腐败归结于人类本性或个人品质的缺陷,认为腐败产生于人类贪得无厌、趋乐避苦、自私自利的本性,或个人贪图享乐的恶劣品质;需要说,它将腐败视为因满足个人或团体需要所采取的非规范的行为方式,认为在物质财富匮乏的状况下最易发生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行为,故而腐败的过程便是满足个人或团体需要的过程;道德说,它将腐败现象的发生看作个体贪婪邪恶的欲望与其道德选择标准相结合的结果,认为公职权力行为的腐败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蜕变。

主体论遇到的最大难点是,它无法解释为何即便是在物质财富较为丰富的西方发达国家(如美、日、德等国)中腐败趋向也如此难以遏制,无法解释为何同一个人在承担不同公职或在不同的体制下,其权力行为的选择方式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在此时此地为廉洁奉公者,在彼时彼地则蜕化为贪官污吏。

环境论。即深入到权力的生态环境(特有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历史传统、价值观念等)中去寻求腐败根源的合理答案的一种理论。它又可依研究角度的不同而分为诸种:如结构说,即从社会政治、经济或文化结构方面解释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传统说,即从特定民族的历史或文化传统方面追溯腐败的根源;价值观说,即从社会价值观的变迁角度剖析腐败发生的理由。这些学说中最典型的是传统说。

西方学者在分析发展中国家的腐败现象的根源时,习惯于从文化传统或社区价值方面寻找原因。他们对东方人送礼的习俗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詹姆斯·司各特认为,这一习俗“深深根植于社会联络和地位差异的精密网络中”,这是一种象征性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一件礼物在受礼人身上造成的义务感,使得送礼成为形成和巩固一批追随者的理想方法。”就行为本身而言,在这些社区并不视为一种腐败,但“随着西方制度形式的引入才使得传统的礼物交换转换为腐败。”①

事实上,接受礼物和回报相应的礼物的行为方式并非仅为东方人所特有。亚里士多德早在二千多年前就曾将这种交换行为作为一种崇高的道德品质加以提倡。他指出,几乎所有的人在观念上都希望崇高,却又在行为上选择实利。人们不着眼于回报的目的而为他人提供服务是一种崇高,接受一种服务则是受益。他主张,如果人们能够做到,他应该非常自觉地对他所受到的服务回报以等值的服务。当代人类学家在分析送礼现象时指出,这种礼物交换的行为只不过是诸多社会交换行为中的一个部分,在社会中除了贷物的交换外,人们还交换礼貌、娱乐、仪式、军事援助、妇女、儿童、舞蹈和宴会等。“礼品交换在较为简单的社会中经常采取的制度化形式,突出了社会交换(不同于严格的经济交换)的两个普通功能,即建立友谊纽带和确立超过别人的优等地位。”②而以礼品交换的方式来加强彼此间的友谊或联盟,争取支配他人的主动权的现象只是现代社会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都存在。

面对国内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的势头,越来越多的学者从制度、体制等方面寻找原因。他们疾呼“当前的腐败实质上是一种体制性的腐败。”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目前出现的严重腐败现象的根源在于改革的不彻底,原先计划经济下行政力量对市场的管制和干预为贪污、以权谋私制造了温床,给某些掌握或接近权力者留下了营私舞弊的机会。腐败表明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③一些青年学者强调,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体制并存所造成的市场差价、优惠政策非公平的分配,以及对超额利润的追求,是腐败产生的经济原因;中西方消费水平的反差和国内贫富消费水平的反差是腐败产生的心理原因;对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是腐败产生的政治根源。④他们否定了那种视公权力者的腐败行为仅源于个人恶劣品质的观点,而将腐败行为的发生视为一种非规范心理为特有体制所逐渐强化的过程或结果,力图从制度与心理之间的联系去揭示权力腐败的根源。他们指出,腐败行为的发生是一种非道德的角色赋予或某种体制运作的必然结果。心理倾向驱动、预防措施失灵和补救措施不力是腐败行为产生的基本要素。⑤

另一些学者则指出,在东方传统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腐败最易以其极端形式出现,而使社会迅速面临着政治、道德、社会危机交织爆发的险恶形势。其原因在于东方社会特有的结构:高度整合,不为市场经济留出任何独立发展的缝隙。这便迫使市场经济“从一开始就不得不以腐蚀传统社会结构的方式来开拓自己的生存空间”,并突现出自身破坏性的另一面,而腐败便是其具体表现形式。⑥

客体论。即从趋附于特定权力的人们的行为方式上去探究腐败根源的一种理论。它也分几种观点:纯客体说,它认为权力客体(人或物)的非规范行为或诱惑是导致公职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客体——制度说,它从客体对权力的腐败行为与制度之间的联系寻找腐败的根源。这种观点把腐败的过程描绘成如此过程:特定的不完善的制度弊端刺激客体——客体施发腐蚀行为——权力腐败——产生示范效应,导致腐败范围的扩大。这种观点最引人注目的是寻租理论。它源于西方经济学理论,一些学者将它借用于分析国内的腐败现象。他们指出,由价格双轨制所产生的经济租金激励着拥有权力的官员和拥有金钱的寻租人共同参与和分享经济租金,是中国大陆腐败现象产生的制度根源。由于存在着普通的寻租机会(如价格双轨制、经济特权、进口高关税和进口配额、优惠政策等),它们在实质上为少数人或特殊利益集团利用制度缺陷和非公平竞争手段活动获得超额垄断利润提供了保证,因此除非从制度上取消这些“租”,否则难以根治腐败现象。⑦

寻租理论虽然深刻地揭示出某些腐败现象(如物质资源方面的贿赂)产生的重要原因,却不能囊括所有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尤其是它无法解释如下腐败现象的根源:如利用公职权力的贪污、盗窃、滥用资金或公章公物、偷税漏税、敲诈勒索、诈骗、作伪证、公费旅游、伪造档案、任人唯亲、控制选举及司法活动中类似“吃喝风”、“裙带风”的违法乱纪行为,等等。十分明显,这些腐败显然不属于一种寻租活动。此外,寻租理论难以解释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西方国家中发生的那些并非因价格双轨制引起的政治权力腐败的原因。

笔者认为,从权力的特点、运行方式、内在机制及其生存环境等方面去寻找腐败的根源,⑧不难发现,腐败现象的产生根源于权力本身所特有的异化机制,以及权力大厦的组成方式。从权力腐败的过程看,除了权力客体施发寻租行为外,就权力主体而言,其行为性质应属于一种投资增利活动——客体中谁最有可能使他的权力增值,他就投向何方,而这一点又因权力本身具有可增利性的特点为前提。任何一种腐败行为都是一种将权力作为资本运用(使用、消耗、积累、增值)的过程。权力之所以能够增值,其根本原因在于它本身的性质——不平等性。因此必要的制约机制可以将这种不平等性限制在职责的界限之内,而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腐败。

总之,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很多,腐败的根源是主体、客体和环境合力作用的结果。

三、几次失败的政治尝试

面对腐败现象向社会各层面的迅速渗透,许多人困惑不解:腐败何以成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派生物,它似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步深入而成为依附于新的制度上的一种难以割除的毒瘤。

其实腐败决非市场经济所特有的产物,早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便已有之,只不过是在程度和规模上远不及今天。体制转轨时期瞬息万变的无序状态,将以往暗存的社会弊端和矛盾冲突公开化、尖锐化和扩大化了。

一个庞大且拥有重权的行政官僚机构的存在,是腐败之风难以遏制的制度根源。

来自权力本身的权力扩张的趋势完全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官僚机构的形成甚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难以避免。令国外中国问题研究者吃惊的是:何以这种权力及给予官僚者们的特权直到“文革”结束的漫长岁月中,都未发展到如前苏联那样极端的程度?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其分裂和冲突的程度也远不及前苏联那般尖锐?他们分析道:其原因在于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毛泽东个人的巨大权威和声望,及他与他所信任的人民群众之间的特殊关系;中国革命中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平均主义精神和价值观念,及依靠群众路线这一指导原则而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形成的亲密无间的关系。它们遏制了官僚权力的常规化和制度化。⑨还有,便是干部地位的不稳定,始终处于一次接一次的政治运动的风浪中,这使得他们不得不注意收敛自己的言行。除此之外,这些学者大都客观地肯定了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反腐倡廉斗争中的一次又一次的努力。

毛泽东清醒地意识到,管理如此分散于辽阔疆土上贫穷而落后的人群,引导他们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其工程的建构是何等的巨大且艰难。他选择了与所有权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央集权制的政治管理形式,坚信以这种集权的方式能够促成经济上的高效率;同时他也看到了问题的另一面:要保证高度集权的管理系统的有序快速地运转,必须纯洁其权力运行的每一环节。毛泽东始终对权力的腐败及行政机构官僚化的可能性保持着一种高度的敏感和警觉。早在中国革命胜利前夕他便开始担忧中国共产党一旦成为这个大国的执政党,它如何在和平环境中加强自身的组织、思想建设而不为资产阶级所腐蚀。在七届二中全会上,他告诫党的中央委员们,在全国胜利后要警惕“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建国不久,1951年11月,东北局给中央的报告中所揭露出的一些干部贪污、浪费行为的事实令人震惊。同年12月6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次年2月10日,原天津地区负责人刘青山、张子善因盗窃国家资财、贪污受贿等罪行被判处死刑。两个月后中央政府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开始了“三反五反”运动。1956-1964年间,中央政府又先后三次集中力量展开反腐倡廉运动,平均每隔两年便向腐败现象发动一次攻势,每次运动的时间都长达一年。

毛泽东一直在寻找彻底根除权力异化,保证社会主义方向的途径。他所采用的反腐手段是多样的,而当他发现这一系列的措施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时,便选择了一种公开地、全面地、由下而上地发动群众彻底揭露党和国家生活中的阴暗面的政治运动形式,来消除国家机构日益官僚化的倾向。企图以“文化大革命”这种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净化干部的灵魂,纯洁权力意识,树立崇高的道德理想,这也可以说是毛泽东晚年所积极提倡的最重要的反腐措施,这也是他一生中所作的最后一次尝试。但众所周知,由于其理论路线方法以及对形势的估计上犯了严重的“左”的错误,这种反腐方式不仅是失败了,而且给全党全国带来巨大的灾难。

腐败现象早已存在,否则不会有“三反五反”,也不会有“文化大革命”。但是,今天社会中的腐败现象并未因我党历史上诸多反腐败运动和措施而有所收敛,相反,依然十分严重和普遍,已经成为关系着我党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必须极度重视,并寻求有效的办法予以遏制。

四、廉政法制策略

当代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必须建立一个高效运作的廉政法制系统。所谓廉政法制是指以法为主要控制手段而建立的防止、遏制、惩治权力腐败,以达到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廉政及社会风气清明目的的制度和秩序。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权力运作的主要环节上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这至少涉及两个相互渗透的具体问题:权力运作应该包括哪些主要环节?怎样才能在这些环节培育出一种有效地制约权力的机制?从权力的运作过程看,它主要包括这些环节:

1.权力的设定,其中有两项内容:权利和职权的设定。这两种权力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权利标志着人们能够或实际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在法律上它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地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定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能动的手段。它隐含着国家赋予权利者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力量(权力),这一利益的指向是主体(权力者个体);而职权虽也标志着人们行为的自由度,但在法律上它则是指公职活动中公务人员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规范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它的行使过程直接体现着国家或群体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国家或群体赋予职权者实现国家利益(也包括公民整体利益)或群体利益的一种力量,该利益的指向是实质主体(国家或群体)而不是形式主体(职权者个人)。如果视权利为一种自我权力(权利者自己的真实权力),那么职权则是一种非我权力或代表性权力(非职权者自己的真实权力),而非我权力是最易为“我”(职权者)所私用以至造成权力扩张或异化,乃至腐败的。因此,权力的设定(主要是职权的设定)应遵循如此原则:第一,对于易于扩张、腐败的权力的设定必须慎重。这方面的权力主要有,与经济或资产管理相联系的职权(如,项目或计划审批权、银行借贷权、财政拨款权、进口配额或出口批件或关税税额决定权、土地批租权、证券发行权、市场管理权、税收权、财会权、出纳权,等等),与行政管理或司法监督相联系的职权(如,考核权、奖惩权、立案权、调解权、审理权、裁判权,等等),与人员流动相联系的职权(如,招工招生权、任免权、推荐或选拔权、户籍审批权,等等),……诸如此类的权力,在作为职权被设立时既不易过于分散(职权者过多)也不易过于集中(职权过重),而应尽量将它们限制在最小限度内,并弱化行政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第二,对于易于扩张的职权必须制定严格的制约性规范(责任)。这些规范应随职权的大小而由弱至强地逐渐加重,便得每一位职权者在拥有职权的同时便了解其职责或权限,将其行为置于法律或纪律的严格控制之中。严格的责任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减少发生腐败的机率和消除违法者规避法律的侥幸心理;第三,权力结构的设计必须合理,必须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相一致。在规划权力的合理结构时应充分考虑两种成本:一是社会支付成本,即社会有无能力支援这种权力结构的存在,及当这一结构中的各种权力发生腐败时,社会将为之支付多少成本;二是腐败成本,即欲使这些权力腐败的成本有多大。一般说来,权力者由权力腐败中所获得的收益唯有大于他在国家或群体支持该权力投入的成本中所得的份额,才能构成对他的某种诱惑,促使他滥用权力。因此提高权力成本是增大腐败成本的重要前提。高薪养廉虽有其明显的局限性(如易于加深社会分配的不平衡状态,或加深官场风气、社会等级观念,强化官僚主义作风),但仍不失为反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在设立各级公务员职权时我们自然不可能离开中国国情将公务员的工资定得很高,但可以将它们随职权的高低而逐步拉开距离作浮动式的增加,在薪金、福利(包括住房、补贴、退休、医疗保险、子女教育)、奖励等方面比之其他行业的同级人员给予公务员以更高的待遇,同时设置对公务员腐败行为加以严厉惩治的制度,增大其腐败行为的操作成本。这些措施有助于培养公务员洁身自好、忠职尽职的精神,助长其奉公守法、廉洁公正的职业道德的形成。

2.权力的操作。这一环节上最重要的主体是政府。美国学者弗兰克·J·古德诺认为,政府的功能是政治(即通过公民中的政党组织指导或影响政府政策的行为或职业)和行政(即从事于政府意志的执行和普遍利益规则的实施),欲图在这二者(即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之间求得一种协调,就必须牺牲其中一方的独立性。对此,民治政府主张执行机构必须服从表达机构,因为后者更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古诺德看到了代议制中国家意志的表达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的矛盾冲突,他认为,一方面前者对后者的控制应有限度,否则政府将失去效率和处理事务的能力;另方面,对行政体制的过分强调可能导致利用行政组织控制选举影响国家意志的表达。因此真正的民治政府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总是基于对法律总的执行状况的控制,并承认行政工作不受政治的干预。⑩古德诺关于行政权独立的思想自然是对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现状的一种解释,但他的论述给予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者以某种启示:行政必须具有自己独立的品格,新型的行政体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形成政治、行政、经济三维格局;对旧的行政体制的改革的内容不仅包括政府职能、科层制度、人员结构、制约机制,而且涉及到管理方式和管理观念。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之一便是使权力的操作趋向合理、正当、规范且高效,将权力腐败的机率遏制到最低限度。(11)

3.权力的监督。这又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权力的自我监督或内部监督,它依据已设立的义务规范、责任规定及权力限制结构,对主体权力的规模、力度、方向、后果进行控制,使权力制约内在化;另是权力的制度监督或外部监督,它依据科层化的管理制度、法律制度、民主制度等行政、司法和社会力量,对主体权力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使权力制约公开化。这一类监督面的内容相当丰富,如人大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非执政党及社会团体或组织的监督,普通公民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等。权力监督既是权力运作的一个特定的环节,又贯穿于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它的运动状况决定着权力的制约机制能否形成。换句话说,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的形成依赖于权力监督环节的完善。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亟待完成的是两项工作:一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另是尽快设立网状式的反腐组织和机构。

舆论监督早已成为现代国家反腐倡廉的一种重要手段。舆论监督是公民和社会组织运用言论自由等法律权利,借助新闻媒介(如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和社会活动(如集会游行、宣传、会议)等公开形式监督权力的运行过程,对腐败行为施加社会压力的一种权利制约的方式。鉴于舆论监督本身的二重性(积极的或消极的意义),必须对之加以制度化和规范化,这包括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职权监督法》,或在一些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道德法》、《官员弹劾法》、《财产申报法》等)中设置或增设监督其实施的有关章节及款项。

舆论监督的有效性有赖于以下一些条件的具备:第一,政务公开,即从执政党和国家最高决策层到基层党政组织机构,涉及政务的都应依法定期向社会或不同层面的组织或人员作不同程度的公开。这不仅有助于克服政府的官僚主义,减少那种摆门面、说空话、思想僵化、墨守陈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现象,提高处理各种问题尤其是重大问题的工作效率,而且便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建全财产申报制度,即对国家各级官员及重要部门的财务人员任职期间(包括任职时、任职间、御任时)的财产实行定期申报的制度,其申报范围(包括这些人员的家属范围)可依具体申报对象的工作性质及其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规定。(12)该制度一旦建立,其操作者可由专门的监督机构(如廉政公署)或银行担任;第三,制定专门的新闻法,赋予新闻机构以相对独立的地位,将揭露社会腐败现象的权力作为新闻工作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世界许多国家充分利用和发挥新闻媒介在反腐败中的社会公众性的监督作用,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第四,完善举报来信来访制度,使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批评、控告、检举、揭发、申诉等方式制止权力的扩张,维护自身的权利;第五,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倡导早在八十年代末便已开始,并写入党的十三大报告和《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中。现在的问题在于,它是否是一种可以实施并能取得反腐实效的制度?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如何使之规范或法律化呢?我们认为,在反腐败的斗争中提倡社会协商对话这种旨在全社会范围内展开思想交流、政治问题对话的舆论监督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其益处在于:其一通过权力机关、领导机关及其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对话,使前者始终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这种对话不仅是对干部本身的素质及其工作业绩的一种考核,也是对该部门的干部制度(招聘、选拔、奖惩、考核等制度)优劣状况的一种检查和监督;其二,通过各党派、社会团体之间的对话,便于彼此之间对各自的党务、政务或工作状况和互相了解和监督,尤其有利于对执政党的决策过程和各类方针的贯彻情况实行监督,促使其程序化;其三,通过行政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的对话,加强各种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使之权力行为经常处于互相监督的制约之中;其四,通过各利益集团、行业或具体意见相异者之间的对话,使各种利益的冲实和意见的相左公开化,这不仅利于决策层及时掌握隐蔽于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的存在、发展状况从而加以正确或妥善疏导、协调,而且利于促进经济、政法生活的民主化。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良性运行的关键在于其操作必须法律化或程序化。目前从便于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不妨先“开通”行政、监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对话渠道,使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关心、监督国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进程及其业绩,疏通“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的渠道。与社会监督相配套必须建立一些有内在联系的组织和机构,它包括两类:(1)反腐败研究机构。应抽调、组织部分专业人员(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从事反腐败问题的调查和研究,由国家以研究课题拔款方式资助。这种研究应注重基础理论和实证调查两个方面,以可行的对策性的方案的提出为其课题完成的标志,以为决策部门提供可以操作的研究成果。这类机构可以以“反腐研究中心”的形式存在于科研机构、高校中、或隶属于政府部门,或直接作为廉政机构中的一个部门;(2)反腐败监督执行机构,它又包括自上而下的网状式的一系列监督组织,除了法院、检察院外,还必须建立这些机构;中央或国家廉政总署,其人员应精悍且享有较大的权力,它只对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负责,并受它们直接领导;若干监察专员,他们由国务院委任,也可隶属廉政总署,负责巡视、调查和临时处理紧急或重大腐败案件;群众性或社团性廉政监督组织,如公民廉政委员会,其人员可以由社会名流、行为代表、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学家)及普通市民或村民等组成,它们可隶属政协或独立存在。所有的这些组织机构都必须通过立法加以确认,依法开展活动,并注意与行政、司法、检察机构之间的关系的协调。

权力,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手段需要。权力需要伴随着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它改变着人的周围环境—自然、社会、人的生存式样系统,个体与群的关系,乃至人性本身。人类运用权力征服着世界,又运用权力制约着权力的扩张。不加限制的权力是必然走向腐败的权力。在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反腐败的多种实践模式(如重法治廉、清廉为政、高薪养廉、以法治廉等),各个时期、朝代中的国家在反腐败的过程中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诸多经验。大量有效措施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给予竭力消除权力金字塔所投下的每一道阴影的人们以某种信心。现在确实到了对之认真总结、反思、借鉴、改良和实践的时候了。

注释:

①引自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125页。

②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105页。

③《视点》1993年2期。

④杜万华、胡泽忍:《论腐败的成因和我们的法律对策》,全国行为法学学会年会论文(1994.5)。

⑤邹东涛、宋立文《经济参考报》1993年11月2日。

⑥张铭文,《社会科学报》1993年4月15日。

⑦胡鞍钠、康晓光:《以制度创新根治腐败》(论文)。

⑧关于权力腐败的根源及表现形式问题可参见作者的另一论文:《权力的交换与交换中的权力》,《中国法学》1993年5期。

⑨莫里斯·迈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后毛泽东的中国》(下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331-332页。

⑩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11、51页。

(11)这一环节的问题相当复杂,它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执政党内部民主等方面的问题,本文不展开,作者将另撰文论述之。

(12)由目前刚出台的有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到申报范围逐步扩大到一般公职人员、及至全民,有一循序渐进的过程,这里的关键在于立法的完善和执法力量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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