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与制度张力中对待他人的发展_政治文化论文

论自由与制度张力中对待他人的发展_政治文化论文

在自由与制度的张力中看待人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看论文,制度论文,自由论文,张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91 2;D693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0)05-0029-07

很长一段时期里,现实社会主义基本上走的都是一条比较单纯地追求建构主义的制度方式,从而导致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紧张状态的道路。这种紧张还源于对制度、选择自由的激进主义的理解和对马克思的自由观的极大误读:认为社会主义可以在“空地”上建构,社会主义一旦实现,自然也就获得了超越资本主义的真正的自由、民主和平等。基于这种理解,由此把实现以人为本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所必须的在制度知识方面渐进积累的学习过程和试错式的制度设计及变革的途径统统给省略了,一种基于理想的无所不包并又被赋予最优的唯一的社会主义制度模式被建构出来。“自由”一词几乎被作为多余的,怀疑论者甚至根本就不被允许提及。现实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文明建设、人的个性自由的追求以及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点点滴滴的制度建设及其改革,都遭到很大程度的忽视和阻碍,出现社会主义与自由、民主、平等、法制分离、分割的“怪事、憾事、错事、丑事、坏事”。[1]可以说这是社会主义曲折坎坷、命运多舛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

一、从“依赖”到“自由个性”:一个“自然历史过程”

自由是一个充满诱惑又极具模糊的概念,对她的界定从来就是充斥着异见和斗争,并伴随时代的变换不断地产生着新的内涵、新的交锋。自由是一个包含多元价值复合体的思想。自由更是一种实践——一种贯穿于人类历史活动特别是政治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中的经验。本文指涉的自由基本属于那种围绕历史性的实践活动展开的制度进步的产物,而不是指哲学自由或精神自由甚至积极自由这类,因为“从理论上说,这样的自由是生活在相互交往条件下的众人不可能实现的”;[2]同时,这种自由很容易陷于以自由为名而行压迫之实的危险。自由具有极强的历史性和可操作性,并且“都以限制为基础。它是一种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有的自由,也是一种从那些不伤害他人的活动中进行选择的自由”。[3]而且自由的实现程度“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就是说,自由离不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与这种生产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交往关系或制度安排,甚至那些所谓的“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和“不应该做的”、“不能做的”应然标准同样也是取决于既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其政制与意识形态。将自由视为人的天赋权利(卢梭)、人的本质(康德)以及与生俱来的本性等,尽管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伟大贡献,但却是一种非历史的甚至是虚妄的愿景。在这点上黑格尔极为深刻地揭示了自由作为一种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实质上表明它是一种历史性的自然,是第二自然,是历史进步的结果。[5]马克思更基于唯物史观的立场肯定了自由“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6]

人类社会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人不断探索和争取自由选择的过程,就是“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的过程。[7]正是基于这种理解,马克思在其作为《资本论》第一个手稿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就人类社会和人的发展进程提出了具有经典意义的三大历史形态:即“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和“自由个性”阶段。在人类古代时期,低下的生产力使人不得不屈服于自然的和社会的“压迫”,即使在不存在社会压迫的原始时期,脱离动物性不久的人也不是自由的,他们完全受自然的摆布,只能靠相互“依赖”而存在。这就是马克思所谓的“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在这个漫长的阶段,个体的存在和发展只能依附于一个更大的共同体,其地位和状况受既定的关系体系规定,个体活动完全没有独立性,只是“作为某种(社会)规定性的个人而相互交往,如封建主和臣仆、地主和农奴等等”。[8]这种因狭窄孤立落后的生产力及与之相应的非独立性的制度安排,限制了人的多方面能力的发展,直接影响着社会生活的进步和人的个性自由的实现。

应该说,资本主义在人类争取自由的曲折历程中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马克思对此作过充分的肯定。这种贡献不仅表现在思想理论学说上,更体现为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普遍交往和联系,使人类第一次真正从古代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自然共同体的封闭狭隘性中解放出来,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了全社会成员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资产阶级革命高擎自由、民主、人权的旗帜,其目的就在于“使人复活”、使“个体自由”。资本主义结束了“人的依赖关系”,人具有了独立性:表现在政治上,人被赋予了普遍的自由公平合理的外观,摒弃了阶级出身、社会等级、文化程度和职业划分等政治差别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经济上,自由竞争、等价交换原则,人们在生产、消费以及职业选择上拥有前所未有的自由;文化上,自由更是思想文化、科学、教育、艺术等领域的圭臬,多样性、多元化的文化并存和碰撞使得现代精神的丰富性臻至空前的水平。以往任何社会较之资本主义都难以望其项背。但是,资本统治下的自由是不充分的,它在经济领域强调任何人都应该以能够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以不受社会、国家干预发挥自己的才能,由此确立的前提自然是建立一种不受限制的经营自由和财产私有为特征的制度。而这种制度在其显现出打破人身依附的必然性的同时也表现出完全赤裸裸的买卖关系:无产者的“自由”完全成为交易平台上的“商品”而被出售。这造成了实际上的对“个体自由”概念本身的危机和对“丛林法则”的承认,在此原则下,社会演化的结果就是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大规模的贫困。所以,这种自由用阿尔都塞的话语来说是资本统治的自由,而劳动者则“以自由为枷锁”处于“奴役之中”。[9]在那里,交换关系把人们卷入不可控制和掌握的物的联系中,形成了马克思所言的“物的依赖关系”阶段,具体的个人的自由发展受到严重的扭曲和片面化,出现了马尔库塞所谓的“单向度的人”。尤其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的广大的劳动者个体更是由于受到物质性(包括知识教育)的限制,除了交换自己仅存的“自由”,就只能受“物”的摆布,遑论能够达到对必然的认识。这种自由劳动表现出一个为所谓的“自由”与“奴役”对比的话语所遮蔽的矛盾,某些人的独立自由是基于另一些人的依附性劳动之上的。承认物质性限制是自由全面发展的障碍,这是马克思自由观与古典自由主义自由观的主要区别所在,更是马克思能够科学地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前提之一,同时也是当下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之所以要大力解放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之缘由之一。

马克思将科学社会主义的出发点和归宿定为自由或人的解放,这是继承和批判西欧历史上一切有价值的思想文化的结果。但是马克思的自由观与黑格尔、斯宾诺莎和圣西门等以往西方思想家不同,它是立足于对社会历史和现实深刻考察分析的结果:自由不是一种思想活动、精神演绎或良心发现,而是具有历史性的实践活动;马克思的自由观更与建立在产权私有前提下的市场自由主义相区别,实际上摆脱物的依赖关系恰恰就在于最终消灭私有制,这也是真正解决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间不相容的根本途径。但是,这不是想消灭就能够消灭的,或者说消灭了私有制实现了公有制就一定能够实现自由个性或人的解放。人类历史发展过程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任何超越历史规定性的人为设计都是枉然,都会受到历史的惩罚。20世纪现实社会主义实践的最严重问题之一就是基于这种误读:以为人为改变生产关系,实现公有制就能够实现社会主义。这实际上正是被马克思批判过的那种“原始的”、“粗陋的”共产主义,得到的只是虚假的公正和平等,没有经历过自由独立意识阶段的个体完全被高度一致的共同体所淹没,何谈自由个性?而一个没有独立、自由个性的集体又将是一个怎样的集体?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和自由的真正实现不仅需要高度发达的生产力,还需要以全人类互相依赖为基础的世界性普遍交往为条件。正是人工业带来的全球性的普遍交往使“地域性的个人”逐渐转变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10]即“全面发展的人”。但资本主义私有制主导下自然形成的“全面发展的人”具有异己性质,它的自由是极不充分的,不是社会全体成员。而只是少数人的“自由”发展与多数人的片面或畸形发展同时并存。[11]这种异己性质只有通过社会主义才能被克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才是真正的彻底的自由主义,因为“它克服了由资产阶级的财产利益决定的对近代自由主义概念的限制和歪曲”,它“要使所有的人在一切生活领域的自由成为现实”,[12]达到自觉的世界历史阶段即“自由个性”的阶段。

二、自由与制度:必要的张力

马克思的自由尽管具有明确的理想旨意,但同时更是历史的、社会的、实践的、具体的。“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13]即使在“自由个性”时代,自由也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始终是与相应的制度规范相容并存的。尤其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尚处于以利益为核心的权力争夺阶段,政治的存在本身即意味着人类自由的非充分性。“在一定范围内”、“有能力做”、“有权利做”、“应该做”、“愿意做”,这些实质上都是说人对选择权利的自由的追求与实现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即使不受物质性限制,也会受一定的制度规约(这里还包括宗教、道德、风俗、舆论等非制度化的制度规约)。

在政治社会里,最为实质性的规范的限制便是法律。“可以这么说,没有人类自由意识的出现和对其规则化的肯定要求,法律就无从发端。换言之,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14]“法律之下的自由,是人类所应享受的环境。”[15]自由若离开法律,就成为恣意、任性。法律的目的不是对自由的限制,恰恰是在积极的意义上使人们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法律不但赋予大多数人以自由的权利,而且还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制止对于自由的侵犯和践踏,保护个体权利。马克思更加明确地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6]这里所指涉的法律是指直接或间接得到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同意或认可。当然,法律如果被绝对化也是对自由权利的扼杀。黑格尔就在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中看到了任意和暴行,并认为一个行将饿死的人有权利违法(偷面包。这种自由后来被罗斯福阐发为“免于匮乏的自由”),因为这种不法是一个由社会-政治自身导致的暴行的结果。[17]

即使所谓“自生自发秩序”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应该被误解为放任自流,而恰恰“是一种文明的造物”。卡尔·博兰尼在其名作《伟大的转变》中的揭示则鲜明而直接,不带任何产生暧昧理解的可能:自由市场经济并不是“自发的发展”的,而是通过民族国家的法令建构出来的。[18]而沃勒斯坦则更加历史地分析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族国家诞生的关系。在他看来,16世纪初,西欧衰落中的封建贵族和在危机中逐渐崛起的新兴资产阶级都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治保护者,而封建君主也力图争取支持,以便对抗中世纪庄园制下架空王权的地方封建势力和罗马天主教廷。由此,西欧产生了绝对王权统治下的“统制主义”国家即民族国家。“正是在16世纪,某种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欧洲的世界经济体开始出现。这一资本主义早期阶段最奇怪的方面,是资本家没有在世界面前炫耀他们的旗帜。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不是自由企业制度,……似乎能达到盛行程度的意识形态就是国家统制主义,即国家利益至上。为什么资本主义这种没有任何国界的现象的延续一直靠各强大国家的发展?这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说清楚的问题。但这里并不存在自相矛盾,而是恰恰相反。”[19]试看西方自由经济背后那种明晰的产权关系、鼓励创新刺激发明的有效的专利保护制度以及一整套旨在减少产品和资本市场的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哪一个不是在民族国家的直接主持下建构起来的。诺斯等制度学派由此认定正是这一系列在民族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建设才是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本原因,确有其充分的依据。

市场经济发展尚且如此,更何况政治。可以说,自由的权利也“只有通过诸如政府这样的公共机构组织的集体行动才可能获得保护。”[20]“一个软弱的政府是对自由的一种否定。”[21]当然,不同的国家、民族因其文化传统的不同自有不同的对自由的认识和保障方式(即制度安排)。

强调制度,并不表示要抑制自由,而是为了达到制度与自由的统一。人类社会活动特别是政治活动由于总是要涉及到他人和群体的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因此必然需要制定制度规范。而当我们制定规则的时候,又不可忽视社会自由,不能以牺牲社会自由来获得所谓的和谐一致。正如弗格森所指出的:“我们看到臣民死气沉沉就断定文明社会井然,这一思想往往是错误的。”因为“社会成员秩序井然在于他们各适其位、各尽其职。前者是由死气沉沉的部分构成的,后者是由生龙活虎的成员构成的。当我们只是在死气沉沉、安居乐业的人们中寻求井然的社会秩序时,我们忘了臣民们的本质,我们获得的秩序是奴隶的秩序,而不是自由的秩序”。[22]

同时,不是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合乎社会和人性发展的。即使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现实社会主义,由于多为东方文化传统背景,设计者对源于西方文化的马克思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思想存在很大的误读或片面理解,加上种种客观因素,其结果:要么是其很多制度安排不但束缚了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更抑制了那些能够促进社会活力和利益增长机制的生成;要么是以为社会主义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自然实现了自由,从而根本就忽略那种通过提供“机会”、“渠道”来实现自由的一系列“政治过程”的制度建设。而传统(属于前资本主义的文化,它们没有在历次革命运动中去其糟粕、存其精华,反而变相地充当起批判“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资产阶级腐化生活”的急先锋)又极尽推波助澜之能事。20世纪社会主义实践偏差印证了这一点:

——现实社会主义确立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核心的计划经济体制,并非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程度高度发达的结果,而是在生产力和市场社会化程度普遍低下的国度里,为了实现特定的发展战略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安排。[23]这个公有制不是马克思意义上的,其实质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这种制度在短暂的特定的非常时期,可以通过国家权威进行积累,集全国之人力、物力和财力,优先发展重工业,加速建立工业体系、国民经济体系和加速提高国家实力尤其是国防实力。这种战略选择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严峻的现实考量,当然还有意识形态、政治体制尤其是对公有制的一般理解。[24]而且当时许多人相信这样一个逻辑:私有制既是私有观念的根源,又是制造贫富差距的祸根,异化和自由的丧失皆因由此;所以如果消灭了私有制,私有观念就会逐渐消失,作为平等的社会的当家作主的人民,就会一心为公,这个社会就会日益达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真正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这种制度安排和对公有制的如此这般的理解赋予了政府及全社会“狠斗私字一闪念”以及彻底扫除私有制“残渣余孽”的正当性,社会主义追求的目标几乎是纯粹的公有制形式而不是人的真正解放和自由个性的发展,其结果是所谓的资本主义的苗被割除殚尽,社会主义的树却没有成长起来。俄罗斯著名学者安·米格拉尼扬对此揭示道:“对财产机械地重新分配破坏了在社会机制中形成的所有有利于社会迅速发展的刺激因素,”这种所有制在制造公正、平等的幻觉所带来的“短暂的兴奋之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便陷于长时期的萧条和瘫痪状态。[25]这种完全排斥市场、靠强制的行政手段运行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资源、资本、人力和时间等投入上的高成本和收益上的低效率。该体制下,企业与政府形成一种奇特的暗暗的“抬杠”心理,根本不愿意为挖掘自己的潜力、提高积极性、采用新技术、注重产品质量和增强竞争力等方面下工夫。同时,企业又高度依赖政府提供的经营安全保障,不用担心会破产倒闭,“软预算约束”将政府与企业捆绑一起。[26]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下,企业已经没有了生产的动力和积极性,更丧失了创新意识和活力。

——伴随生产资料的国有化,人民也被“国有化”了,所有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及其学生等都被强制纳入这个体制,其生活资源和生存形式通过学校教育、工作安排、住房分配、社会保障机制和户籍制甚至“定居区”的划分等被完全格式化、制度化。现实社会主义所提供的这种制度安排以及一次又一次的大规模的群众性革命运动,不但没有内涵自由的因子、激发个体的活力,反而抑制了人的自由发展和人的自由流动;而且侵犯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公民权利,损害了社会主义民主;还使国家经济发展陷于长期的低效、短缺、失衡;整个社会生活日益弥漫着对领袖的个人崇拜,“要人治不要法治”甚嚣尘上,法律走向虚无,制度建设逐渐荒芜,国家政治生活出现日趋严重的无序失范状态;而思想文化领域则出现了“一个人的头脑,代替了亿万人民的思考”的局面,广大人民群众的自主意识和独立精神的成长受到严重抑制。

没有制度约束的自由肯定危险,而约束过多和约束错位或不到位,与约束荒芜实际上是一回事,都对自由的实现构成障碍。欧盟国家社会经济活力长时期不敌美国不能说不与其国家干预制度无关。难怪有人批评说高福利制度恰恰是国家以保护个人自由的名义压缩了个人的空间,导致公民高度依赖政府,甚至养了一批只知享受公共产品而不知分担困难承担义务的懒汉(债务危机中的一些希腊人的表现还真是有点这样),也造成对另一批勤奋工作的人的自由权利的侵犯。而早就实现了所谓共和自由制度的拉美等一些国家,由于其过快过多过早地抬升了人们的自由预期,而其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却又没有提供达到这种预期的能力,故而其社会和政治经常性地处于动荡状态。

其实,马克思早已指出过,自由只能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就是说自由受限于生产力发展状况和文化环境。制度设计只有顺应和遵循生产力发展状况、发展规律及文化发展的状况和规律才能为自由提供更大的空间和生长机制,人为地超越生产力发展状况和不顾及历史文化传统的制度安排,不但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文化的进步,反而成为生产力和人类进步发展的桎梏。

自由与制度作为人类的基本需要,相互之间既存在一种对立关系,同时又有一种联结关系,它们形成一种必要的张力。在政治或社会生活中,只有当所反对或需要消除的限制和所要建立或需要变革的制度具体明晰时,对自由的号召或追求才能够产生积极意义;人为地破坏尚有一定张力的自由-制度关系,结果会是悲剧一场!所以,如何能够把这种张力协调好,以便其发挥各自的优长,从而达到一种互补关系,并为使其互补恰到好处而达到一种均衡态,不独扬其所长,亦弗抑其所短,则关系到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实现和谐、自由、公正的理想的大问题。应该说,有效的制度规范是内涵了自由和社会活力的一种约束,而受限于制度的自由仍旧是能动的,自由本身也包含有自主表达的意愿,指出制度本身的不足,从而不断修正趋于完善。所以制度除了对自由实施必要且必须的限制外,也从自由中汲取了成长因子。制度因为内涵自由而不乏活力,自由由于遵循制度而充满生机。这可以说是人类文明的高境界。

三、改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制度建设与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现实社会主义由于一度无视自己尚处于前资本主义或资本主义严重不发达的现实,无视自己是在资本主义全球扩张造成的落后地区边缘化条件下实现的社会主义,忽略了马克思社会主义替代资本主义的基本前提,将自己定位在各方面都优越于资本主义的更高阶段,排斥一切资本主义的衍生物,并始终把反对资本主义、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作为头等任务。这些使得它们没能及时重视生产力的发展,没能彻底铲除封建、专制残余,更没有重视在社会生产力所能容纳的空间内充分建构和发展以人的解放为旨归的现代国家的制度建设,反而在商品经济严重不发达的情况下超越生产力,人为地建立“纯粹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达到经典社会主义确立的价值目标。社会主义的个人,则在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下丧失了实质上的自由和活力。如通过户籍制把乡村和城镇人口人为地分割为性质完全不同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强化了个人对所在地区的人身依附,阻止了人员的正常流动,扩大了城乡差别;通过干部管理制度,在编制上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干部与非干部两大类,并形成了一定的终身制;通过劳动制度将职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非全民所有制,有着不同的收入待遇,限制了职工在不同单位的流动;通过由政审制度加以确认的阶级身份和对家庭出身的强调,事实上严重阻碍了那些所谓出身不好的子女的身心发展,剥夺了他们应该享有的平等的机会和权利;等等。在所谓的充分就业的制度背景下,每个人仅仅是“单位人”、“公社社员”或“集体农庄社员”,离开单位或集体,他所拥有的一切生活资源和生活保障都将无从落实。作为一个社会个体,他无法自由而独立地选择自己的职业甚至选择自己的消费偏好。社会主义的个人实质上成了大规模人为的公有制实践中的被固定在某个地方的一颗“螺丝钉”或一块“砖头”,全凭国家的计划安排。而最为丰富活跃的思想则在一场又一场的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中被格式化、教条化和单一化了。客观地评价,这种举国体制曾在一定时期内排除了一切反对的、不同的思想意见,集中了国家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取得了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人民得到了安宁稳定的生活,同时也为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社会环境。但这些由国家强权自上而下推进的制度安排在超越它适宜的时空后不但没有促进生产力,反而严重阻碍了生产力,束缚了人应有的权利,挫伤了人的积极性,遑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中国,更是加上几千年专制主义的历史传统和国民现代意识的阙如以及其他一些复杂的政治因素等,社会主义的实践在20世纪70年代后出现严重危机。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实际上就是一场摆脱危机的制度改革,它是通过血的代价,在作出深刻的反思和认真的总结后真正认清自己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继而正确地将自己定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在这个“至少还需要一百年时间”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就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加快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因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不可能带来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的发展。而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必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规范。如建立健全保证个人在民事、经济和政治上的自由的制度,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基础上(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区别所在,唯此我们才能避免私有制前提下市场经济的“恶”和“耻辱”)确立对自由契约和财产所有权的肯定和保护机制以及保障社会和公民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由的空间,这种变革基于尊重个人、弘扬私人产权和关心民生,激发了民众创造性地生产财富的热情和欲望;改变以往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政府)管制体制,重新界定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公民的结构关系,不仅在理论上承认、而且在机制上确立国家政府(代理人)-公民(委托者)这种关系原则,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制度控制和可稽查性来抑制和监督代理人机会主义和行政性垄断,不但激活了地区性竞争,更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在生产组织上,摒弃过去的中央指令性的计划机制,所有者和经营者、委托者和被委托者界定清楚,然后建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制度,而这些不但要求有公司法和商法等法律制度的支持,还要求有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和支持这些法律的机构的支持,从而造就生产力的涌动快速高涨;等等。在追求和扩大公民自由的进程中,公共力量在维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时,需要吸取美国、西欧、拉美等国家的经验教训,既保障个人自由又不能压缩和剥夺个人自由的空间,既塑造一个充满活力自由的社会又和谐稳定,建构出真正合乎自由理念的社会制度。

不仅如此,在意识形态制度安排上的改革更具突破性意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将一切理论、政策、思想等都在“实践”这个铁面公正的裁判平台上定夺。这既保持了意识形态和现有秩序的历史连续性(坚持毛泽东思想),又合法地摆脱了原来极“左”思想的话语体系,并能为新时期的改革开放作出辩护、动员和提供政治凝聚功能作用(苏共改革的失败,重要一点在于它没有能从传统权威资源中发掘选择出新的适合时代变化发展需要的思想理论,最后因缺乏意识形态连续性及合法性的保护而丧失执政地位)。而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社会主义理论认识的重大突破,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从此,中国的经济改革在体制上有了根本的突破,并为更为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战略性资源;[27]“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是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它将改革开放、走市场经济道路以后产生的新社会力量通过党的渠道纳入制度之中,由此从根本上保证了政治制度建设的发展和稳定;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则真正凸显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将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从应然状态走向实然的过程。这些思想理论的丰富发展和制度创新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长足发展,而这种全方位的深刻变化和进步正是中国共产党从一个革命性质的党真正转变为执政性质的党的标志,同时也是党的执政旨归真正落实到马克思主义理想追求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上来的明示。

可以说,中国30年改革开放都是围绕解放生产力,解放人。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28]解放生产力的最终目的就是解放人自身。30年前的中国人还缺乏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甚至不能选择自己喜欢的服饰、发型和适合自己的职业。今天的中国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和发展:那些把人地域化、身份化、单位化的制度安排现除了还存有户籍制都已渐渐淡出历史舞台,相信户籍制也会在不久的将来伴随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公平机制等一系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走进制度历史的陈列馆;每一个个体越来越走向独立,不但自己的生活方式、职业等可以由自己选择和决定,而且能够相当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甚至提出对政府的批评意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更为社会和公民的自由以及对滥用权力的揭露和掣肘提供了别样的空间;对各种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法制观念的尊重亦得到日趋加强,我国的地方官员已经有几百万是由竞选产生的……。1990年代后,我国政府肯定了公民起诉政府的权利,这是中国人在追求公民自由权利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尽管还存在不少问题、矛盾,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大发展,传统几乎被颠覆,新的价值取向何以确立等问题,但中国共产党实质上已经在一步步努力践行实现这样一个社会:成熟、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民主、公平正义、社会和谐以及得到全面发展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有理由相信,这个社会正离我们越来越近。

标签:;  ;  ;  ;  ;  ;  ;  ;  ;  ;  ;  ;  ;  ;  ;  

论自由与制度张力中对待他人的发展_政治文化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