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答复伊格斯教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格斯论文,教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332(2008)04-0009-05
伊格斯(George Iggers)认为:尽管“历史写作”(“historical writing”)很可能包含某些“文学的”(“literary”)因素,但是将它本身视为是一种“文学”(“literature”)的形式则是错误的。对他而言,历史写作基本上是一种媒介(a medium)用来传达一种特别的“学术”(“scholarship”)的研究结果。根据他的看法,我所主张的历史写作是一种论述的(discursive)行为或实践的产物,这在本质上是较“诗意的”(“poetical”)而非认知的(cognitive)。因此,(他认为)我否认历史的与虚构的论述(discourse)间的差异,将历史写作等同于小说写作,并视历史写作的“内容”(“contents”)与小说、诗、戏剧一样置于相同的“虚构的”(“fictional”)层次。他认为我相信历史事实是“被创造的(捏造)”[“invented”(made up)]而不是“被发现的”(“discovered”);史家的写作被“语式”(“linguistic mode”)所“决定”(“determined”)或“制约”(“conditioned”),在其中史家为其“俘虏”(“captives”)。根据他的评断,这就是为什么我会认为史家的著作可以视为是“独立的”(“self-contained”)语文结构来分析,而与它们的语境或作者的意图无关。伊格斯认为我的这些观念不是错误的就是夸大的,要不然就是思虑不周的,这些观念对作为人文与社会科学的史学的特殊性来说是不公平的,并且它们总是让我在《元历史》(Metahistory)书中误判书中所讨论的历史上的史家与哲学家的著作。
伊格斯更明确的批评是,他以为我没有实现我在《元历史》书中所提的研究构想,分析作为语言产品,并定型在一种叙述的形式之中的历史著作;在特定史家的著作的复杂与差异中,指出他们著作的特色。他认为我的历史写作风格“转喻的”(“tropological”)概念使我对经典史学的著作产生一个错误的一致性,忽略了它们所包含的“矛盾”,并且一方面将它们与任何相关的“语境”隔离,另一方面将它们的作者立意写作历史而非小说的企图隔离。
我认为伊格斯之文在对我的著作的了解上呈现出严谨与宽大的努力,并致力于令人敬佩的对话而非好争辩的激论。我想由承认某些观点来作为答复伊格斯之文的开始。首先,他正确地指出《元历史》一书没能对所研究的这些历史著作提出一种叙述或说是叙述式的分析。当我计划以历史著作最显著的呈现,那就是塑型于叙述的散文论述的语言产物,来处理历史著作时,我当时所强调的是作为“语言造物”(verbal artifacts)的身份,而非作为“叙述”(narratives)的身份。我单纯地认为历史可等同于它的叙述形式,而我当时并未探讨这个形式,不像后来因迫于答复对我的批评所做的,而伊格斯现在又再次提出类似的批评。
我想提醒的是,当我在1960年代中期构思《元历史》之时,正是结构主义在人文科学擅场的时候。因此我此书的目标在显示“实在”(reality)的故事体叙述是如何总能显示为深层结构内容——所指(signifieds),意义系统或存在神学(ontotheological positions)——的讽喻(allegorizations),而证实所呈现的它们的意识形态的与政治的含意。这是巴特(Barthes)在他的《历史的话语》(‘Le discours de l'histoire’)一文所提的纲领,在他的Michelet par-lui-meme一书中也有论及,而在其《S/Z》书中完全呈现。此书显示明确的结构主义者叙述的分析,故被视为是意识形态化的论述的真正典范。当时一般的看法是,叙述的思考是一回事,而概念的(conceptual)[或如Greimas所称的“规则系统的”(algorithmic)]思考又是一回事。譬如在历史哲学中,有一概念是主张历史(不像社会学)藉由说有关事件的故事来说明事件,或者比较好的说法是,一个“故事”(a“story”)的要素是彼此相关的,并以此来展现事件的联结方式。
以一个结构主义者的观点来看,每一个叙述皆预设了一个概念的格式(schema)或系统,以便将各部分联结为整体,因此促使似乎是单纯地以时间序列铺陈现象的运作,并且容许各种现象作为“故事”(stories)的要素与操作者(operators)来展现它们的功能。我称这种用说故事来解释的过程为“布局”(emplotment),并且布局为叙述法赋予不同价值——道德的、美学的或心理的、经济的或文化的、精神的——的媒介。这些现象似乎是单纯地“被呈现”(presented)在眼前以便思考或反省。对当时的我而言(或者我现在看来也如此),叙述只是论述的一种语式,透过它实际建构了一种信仰系统,用来为一个特定的团体或阶级谋福利。叙述被赋予一种世俗的“自然性”(naturalness),使得故事能在世间流传。①
我曾经受邀写一本有关十九与二十世纪历史写作史的小书(是由Norman Cantor为Wiley出版社主编的丛书)。这让我感到一种特定写作(历史写作)的历史研究,应以研究由史家与其他知识分子或学者实际写作的文本着手,这些人可能写过历史(“历史”被理解为或者是“过去”或世界不同区域的发展过程,在其中一个“现在”可说是某种“过去”的产物或衍生物)历史写作的经典著作(如Gooch、Feuter、Croce、Thompson的著作)实际上除了“风格”上某些特色外,并未处理历史的“写作”,而这些特色被理解为润饰以及说个好故事的能力。他们确实没有以当时在语言学、语言哲学、文学批评以及人类学对“写作”的处理方式来处理历史写作。考虑撰写另外一种历史写作史,而没有运用界定所可能产生的“意义效果”(meaning-effects)的各种类型的理论,那将是无价值的;并且在被理解为一种话语的实践的“写作”中,它的形式与内容,和其声音的、视觉的以及手势的相应部分是不同的。一般同意,写作的论述会产生意义充斥(a plethora of meanings)(当时在符号学的口号称“所指”)与一个“指示物”所可能包含的任何明白的“讯息”有很大的差距。这种意义充斥被视为是选择原则(词汇单位lexemic units)与运用在论述本身的撰写的组合(辩证规则)的产物。②因语言习于描述一个话语的“指示物”与其所赋予“意义”的差别,因此写作话语被理论化为“有层次的”;兼具一个有意识的充满意欲的“表层”以及一个在无意识下所产生的“深层”。这在结构与效果上颇类似于那些“诗歌的”陈述。
我想因为有了这些概念,使我对事实的与虚构的论述的传统区分有了某些新的见解。在十九世纪时,此种区分是基于历史探究被许为是一种科学的权威[这被理解为某种类似德文“Wissenschaft”,即“(人文)科学”(discipline)之意,而非为如化学或物理学的实验科学],并转变成为一种专业的实践,履行建立事实群,并以此来反对或测度任何“意识形态”所包含的对真实的扭曲,同时并为法国大革命后为创造新国家的政治与民族利益服务。在许多年对十九世纪历史写作史的研读与反省后,我写了《元历史》。我并花了前此二十五年的大部分时间,企图回复对我在《元历史》所采的论点的批评。我并不为我的论点辩护,更不是因它们而致歉,而是企图一方面在历史事实间的关连性上,另一方面在意识形态上,净化现代西方社会的诠释与运用的方式。
在谈伊格斯对我们两人都关切的理论问题的讨论之前,我想说说有关《元历史》的“导论”与“结论”和书中内容的关连。在导论与结论中表明了一种历史文本的模式,并且在书中我似乎企图将此模式运用在特定的历史作者上(兰克、米歇莱、托克维尔与伯克哈特等史家,黑格尔、马克思、尼采与克罗齐等哲学家)。事实上,我是在完成撰写讨论十九世纪历史中史学与哲学的经典文本各章之后,才撰写理论性的导论与结论。因此,事实上这理论性的工作可视为是一种反省的产物,是我反省在对这些历史著作的分析中,我前此,抑或说是当时,到底在做什么?它们并不是代表在写作特定史家著作的部分之前即有的一种历史文本的模式,并将此模式套用在对各家的研究上。
因此,理论模式是我前此对我的著作持续修正的结果。明确地说,我此书的写作顺序,首先是呈现和分析作为“十九世纪历史想象”(the 19th century historical imagination)的代表的历史作者;然后呈现与分析这些史家的文本的理论模式。这符合我自己有关如何写作具体实际过程的历史的看法,此即我在《元历史》与其他著作所主张的,史家呈现他们的著作,好像是他们首先已完成他们的研究,唯在此后才从事撰写将呈现他们研究成果的文本。但是实际上,“撰写”(composition)的工作,是当一个史家选择过去的某个部分来研究的当时即已开始进行。在对一个可能的研究计划的描述中,就已包含将此研究概念化了,并隐含可能用于解释或了解或叙述故事的内涵,抑或只是将故事“呈现”的认知形式。我当时企图在理论性的导论与结论所做的,是概念化我对所研究的史家的文本作适当的描述的努力背后的想法。现在容许我来勾绘我今天是如何表达这个构想。
对任何一种事务状态的描述,皆预设了一个元语言,在其中事物被命名、事物间的关系被界定、改变名称与关系的形容词被运用。我们应如何形容它呢?说它为事物的权衡吗?正是元语言—概念化或只是预设所有描述的话语情境——权衡了作为文学用语的比喻用语特定方式的使用。元语言因基于区分什么是要被当作字面的用语,以及什么要被当作仅是话语中能够建立的比喻的修饰,因而创造了差异。但是区分什么是字面的,与什么被理解为仅是修饰的做法是武断的,或说是因袭的。如果所有的用语在本质上是比喻的,此种区分应被视为是在一个用语本身中的区分,而它最首要与基本的性质是比喻的。
在塑型于一个叙述的呈现形式中,对于事情的状态以及变迁过程的描绘尤其是如此。因此,尽管一个叙述式的历史希望被视为是对一个过去的真实所做的一个“原本的”(literal)的呈现,并且期望以作者对过去(指事实the facts)所做的叙述和文件资料所能允许作者对过去所做的叙述的契合性为评断史著的基础,而叙述形式本身必须被理解为一种延伸的比喻过程。对此过程,我现在希望它被作如下的理解:这是一个过程,在其中真实的事件、实体、人物以及各种过程被译成符合“故事”的各类比喻。在此意义下,我主张必须首先与根本上将历史叙述视为是“虚构之物”(fictions),更特定的是视其为“讽喻”——精确地说,意义的隐喻类型是“故事”所仅能凭借来赋予事件与事物兼具想象的与真实的意义。
在此意义下,(我现在想)我在《元历史》所主张的看起来像是一种“语言决定论”(linguistic determinism)或语言的“相对论”(relativism);我企图以它来建立在叙述的形式中,每一个历史真实的呈现皆具的“虚构的”本质。(我现在想)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当时想(对此而言,无论如何我现在也确实如此认为)一个声称是对任何“真实”(reality)(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描述、呈现与提供理解的话语,必定要在话语所赖以进行的语言理论的辅助下实施,特别是足以详析在文本中公认的字面的与修饰的向度所含的辩证[或如我在《论述的转喻》(Tropics of Discourse)一书所称的一个“辩证的”(a “diatactical”)]关系的写作话语的理论。我现在认为将历史叙述象征化为“虚构的”(fictional)是错误的,或无宁说是设计不良的做法。因为西方文化自十九世纪初期以来,历史写作的实践是在如下的坚信中进行的:“事实主义者”(factualist)的论述至少在消极上,以及在最小的程度上,是可界定为“非虚构主义者”(non-fictionalist)的话语,并且被视为是“虚构的话语”必须被理解为是有关“想象的”(imaginary)(可能的)实体而非“真实的”(real)(事实的)实体的论述。
我现在偏爱用“文学的”(literary)这个词语来象征历史叙述。因为在理解上,不是所有“文学的”(literary)写作皆是“虚构的”(fictional)写作,并且文学的写作是一种将“真实”(reality)的呈现问题,视为其“内容”(contents)的一种特色的写作,它所用的语言(兼具字面的与比喻的)是用来“提及”(refer)与“描述”(describe)真实。毫无疑问的,若只希望将历史叙述视为是对真实事件(真正所发生的)“字面地”(literally)陈述,对历史写作的此种说明,则会被视为是不必要的复杂化与卖弄,但是,若没有这样说明,或没有将任何写作在其写作中,以叙述的方式来呈现真实事件所涉比喻的因素概念化,那么欲说明如下的事实似乎是不可能的:尽管以故事的形式来呈现真实,历史写作企图采“文学的”说明,然而实际上其本质是“比喻的”(figurative)。在此意义上,历史写作,(至少是塑型于叙述形式的历史写作)像现代主义者的“文学的”写作(与其较早的“真实主义的”(realistic)前辈相对照)能因其“真实性”(truth)而被评估——此处所谓的“真实性”,是指被理解为“比喻的”(figurative)真实,而非它所可能包含的“字面的”(literal)真实。
由视历史写作为“文学的”写作(并与“虚构的”写作对照)的观点来看,我们可试着回答刘易斯·明克(Louis O.Mink)所提出的问题:历史叙述是如何能被认为可提供“真实”(a“truth”),并与特殊的存在主义的陈述中的真实观不同且能被区分出来。换句话说,历史叙述所谈的完全是真实的世界,并且主张一种真实,而其求取途径与现代主义者在小说、诗与戏剧声称所采的方式相类似。这单纯是因为它们的提法与主张,是塑型于“比喻的”语言,而非“字面的”语言。这是为什么今天我要说历史叙述确实不是有意要成为“虚构的”,而且在很多例子中也不是如此;但是特别在叙述的历史写作中,可合理地标明为是“文学的”,在此处“文学的”词语被理解为一种写作,在此种写作中,写作本身的行为成为表现其内容的一种因素或角度。以此方式来讨论认可了现代主义者文学研究的发现,其阐明塑型论述的语言不仅是形式的问题,而且是内容的问题。现代主义者著作所显示的洞识是:所有写作皆是自我反省的,并意识到使用语言来谈论外在于语言的世界,必须建立它自己使用的语言的表达,以作为其主题的一个因素;并了解到“撰写”(to write)总是意谓从事写作行为本身,是一个“指示物”或内容,其任何细节与其写作“所提的”(about)任何外在于语言的实体是一样“真实的”。
上述的考量,使我们能依语言的自我意识程度将写作区分为至少三种类型。一种是依据如下的假设:语言、话语或论述提供一系列空洞的“形式”——语汇的、文法的、修辞的(如语体、文体或情节种类)。对这些形式如果有恰当地选择,那么用它们来呈现真实世界的事件、人物或行动时,将不会增加概念的内容。另一种是承认语言所涉入的概念的范围。认为一种“自然的”(natural)语言加上歧义性与关联性时,即被疑为是文学家表达的工具,即运用一种“技术性的”(technical)语言(一种元语言学、被规范的符号或词汇)描述它的指示物,并且视为“研究对象”来呈现对这些指示物分析的结果。在这种方式中,用以呈现真实的语言,被认为是超越于或说是“外在于”它所谈论的世界。一边是“字”(words)或符号,另一边是存在的且能被字或符号所提及与呈现的“事物”(things)或对象。在此处,语言被视为呈现的媒介,只要它的用语的意义在被其论述所用之前即已设定的话,就不被认为是有问题的。而这种语言要以字面的意义来了解,并且仅能恰当地被认为是字面的话语,因为它组成的词语在程度上是源自全然的“比喻”(figuration)(言外之意)。第三种类型的写作是将诗的语言视为典范,在其中原本用来呈现真实的写作本身,被视为是其所谈论的世界的一个要素,其间用来谈论真实的写作,在其作为谈论真实的媒介的同时,也是所谈论的真实的要素——因此用来提及真实的语言被视为是指示物,而有其本身的地位。在所有诗的陈述中皆显现有这种语言的观点,并且现代主义者的“散文”著作,如普鲁斯特、乔伊斯、吴尔芙、史丹等人的著作中,语言本身被作为一种论述的“内容”,其被重视的程度,就像作为一般的“客体”或“主体”那些真实的非语言要素一样。在这类的写作中,“真实”(reality)的呈现(vorgestellt)并没有像写作的表明或“提出”(presented)所占的份量多。这并不是真实被改变成写作,而是真实能在写作中被理解,只要语言能说是真实的立现,且能在写作本身的行为的产物中出现此种真实。这绝非“语言决定论”。相反的,这只是承认被用来呈现真实的语言,是属于它所欲呈现的那个真实的一部份。
这样一个语言形式的观点是过于自我的,如果它不能承认现代主义者写作的实践中所产生的文学形式的问题(如混合各种形式类型的实验、欲证明风格与语意内容的融合的努力、对传统的类型体制信仰的破坏、拒绝接受类型的规则——特定的事件类型有它们自己“专有的”表现形式的观点——表明的意义与潜在的意义间的区别的泯除、淡化主观描述与客观描述的区分,尤其是坚持要区分字面的语言与比喻的语言是不可能的),已经无可比拟地证明了所有“自然的”语言,在本质上是比喻的。在现代主义者对叙述的呈现形式与“客观性”所做的实验的指引下,显示了历史研究的真正核心不可挽救的是意识形态的。
*本文为修订版,由台湾佛光大学历史系主任、《历史:理论与批评》杂志主编李纪祥教授向本刊推荐,并授权发表,在此致以谢意。
注释:
①我想提醒伊格斯以及此文的读者,伊格斯所据以讨论我在许多方面看法的文本是《元历史》一书。此书在1973年出版到现在已将近二十五年了,而此书又为我出版前六至七年努力的结果。因此应将此书的源起放在学术史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尤其是有关历史意识理论的本质与重要性的辩论。所以在《元历史》书中所铺陈的看法是在一个特别的时期(六○年代晚期与七○年代早期)、一个特别的地方(美国与西欧)、以及一个特别的社会—文化情境(在美国当时所进行的各种学生运动与人权斗争,以及西欧民主国家内部的反越战运动)的背景中所产生的。在我所处的学术圈(我指的是学院的社会与人文科学)中,当时正深受结构语言学对话语理论的冲击,也是人文学科普受李维史陀结构人类学的冲击之时,也正是对马克思主义与辩证唯物论的科学性展开激辩之时,也正是冷战时期,因虑及苏联集团的包围以及为保卫“美国的生活方式”(the American way of life)而战,运用各种必要的方式[包括原子战争、生化武器、以及对任何政治的与社会的“脱轨”(deviancy)的敌视],政府整编各大学的资源使其致力于维护“民主”与“资本主义”。当时学院中的历史学者们正积极地从事这些战斗。我当时欲使用结构主义者对历史写作的分析来显示历史学中所沿袭的意识形态的本质。在此视角下,我要“解构”专业的“客观性”的正统,并显示历史研究的核心不可挽救的是意识形态的。
②参见Jakobson论选择(排比的paradigmatic)与组合(连接的syntagmatic)的语轴(the axes of selection)以及[叙事](the “speech event”)的六种功能:参考的、表达的、影响的、元语言学的、诗歌的,以及交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