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保险扩面与基金征缴工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保险论文,基金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眉山市眉府函[2005]2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和社会政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工防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探讨如下:
一、明确范围要求,确保扩面完成
县级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川府发[1999]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4]25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4]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文件条例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费险种及具体参保范围和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缴费要求,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快速推进:
(一)社会保险费险种及具体参保范围。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2.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3.失业保险: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4.工伤保险:包括县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5.生育保险: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要求。
1.属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成立30日内:其他非企业单位应在有关部门批准设立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应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在2005年12月30日前登记完毕。2.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参保人数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得瞒报、漏报参保人数,不得故意压低缴费工资基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3.参保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个别停产半停产特困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后才能缓缴,对财政拨款的缴费单位,可通过财政代扣代缴。切实做到应参尽参,应缴尽缴。
二、建立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
为确保扩面征缴工作的完成,将指标分解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层层落实,县政府应与各相关部门签订征收目标责任书,作为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在目标责任落实后,围绕任务,加强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建立扩面征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劳动保障、财政、审计、技术监督、工商、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联动机制和协查网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依法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工作力度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县政府应切实将财政供给单位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由县财政把财政供给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按时划拨到位;县技术监督部门应每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新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资料,供其有针对性地扩面;工商部门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要利用登记注册、市场监管等职能,宣传、动员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审计部门应将欠费单位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对改制企业开展社会保险终结稽核,确保欠费企业转让、变现资金和出让收入首先用于清偿社会保险;各级工会组织应指导用人单位工会对本单位参保及缴费情况进行监督,将单位参保缴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并将参与社会保险监督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三、加强领导,将督查工作落到实处
县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把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主要领导应亲自抓,及时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切实把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领导还应定期听取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情况汇报,为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力度,进一步完善责任约束机制;对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中出现的困难,政府领导应及时出面协调解决;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能参加国家、省、市、县先进单位评选,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先进典型等评选。
县委督查办和县政府督查办每半年还应组织对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依法检查纠正:企业或个人不参保和延缓参保,企业在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和对企业搞协议缴费,隐瞒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有能力缴费而不缴纳,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减免社会保险费,出台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等问题。
四、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建立新型的社保费管理新体制
征收方式采用“五费统征,地税征收”。目前,社会保险的征收几乎是统一的模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的征收,其他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征收。在征收管理上,各种问题日益突显:一是管理体制未理顺,经办机构各自为政,业务管理存在交叉和重复,征缴情况较混乱,如存在着一家企业至少要到两家以上不同的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费,增加了政府的征收成本和缴费人的费用。二是执法刚性弱,基金征缴率低,社会保险费漏征现象严重。由于劳动保障部门没有专业的征收队伍,各经办机构之间又缺乏相互的制约机制,更无力量开展大范围的稽查,导致不参保或选择性参保的现象严重。三是管理手段落后,资源信息未联网,各机构情况参差不齐,而且机构之间没有互联,不能达到资源共享、联动监控的目的。为此,建议采取渐进的方式,遵循“五费统征,地税征收”的原则,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管体制进行一系列的改革。
(一)“五费统征”的具体操作。
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将原来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改为地税部门征收,形成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申报业务和社保待遇发放,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征收及相应稽查的社保征管模式。同时,借助地税部门强大的信息系统,以地税部门的纳税人识别码为准,将原社保经办机构的单位参保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逐一建立对应关系,并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进行数据采集,统一纳入地税的征管系统。缴费单位只需按月到地税进行社保费申报,由系统自动汇总各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五费征收金额进行费款托收,并将单位的入库情况及时反馈给各社保经办机构。这样,缴费单位必须一次性缴纳五个费种,否则视为未缴费,其相关的待遇立即无法享受。五费捆绑征收的实现,有效遏制了众多企业选择性参保的现象。
(二)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地税征收、社保发放、财政监管”的社保费管理新体制。
为了切实推行社会保险征管新模式,县政府应下决心将社保费的登记、申报工作全面移交到地税部门办理,并将全县参保人员的基础数据库建立在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审核征收每个参保个人应缴的五项社保费,再将其基金入库情况快速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由其进行相关待遇的支付。通过这样的改革,地税部门切实担负起社保费各项前期征收工作,在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上,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五费统征”。
1.接收彻底,权责分明。一方面,地税部门全面负责起社保费的登记、申报、审核、征收、入库、稽查、违章处理及处罚等一系列征管查工作,彻底扭转以往曾尝试过的“委托代征”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在实现五项社保费统征的基础上,还接收公务员补助、离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险的征收。
2.简化流程,电子缴费。为了全面贯彻“五费统征”的业务要求,地税部门接收社保费登记、申报工作后,重组社会保险费的业务流程,将社会保险的业务与税收业务结合起来,视为“特殊税种”管理,实行五个费种一同登记申报,一同审核,缴费人只要申报参保员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五个费种的缴费基数和应缴金额都能由系统自动产生,并直接汇总成单位当月应征“五费”数据,供单位申报缴费。除申报外,在缴费方式上也采取电子缴费、缴费一卡通代扣等与税款缴交相同的方式,将单位和独立个人的各项应缴款一步征收到位。基本实现一个参保单位一个社保识别号,一个缴费个人一个社会保险号,一个社会保险号每月产生五个费种的应征数。
3.捆绑征收,强化征管。由于五个费种的保障各有侧重,有的直接与待遇挂钩,有的兑付随机性大,参保单位的缴费积极性因其经营项目和类别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工业型及劳动风险大的企业,就比较注重职工的工伤保险的参保与缴纳,而私营贸易公司对工伤、生育保险费的投保和缴纳的意愿不强。“五费统征”要求五费必须捆绑征收,每个月份所有应征的五项费款必须全部缴纳,才视同“已缴费”,其相关的待遇才能支取。这样参保单位在资金筹划上更为注重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缴费积极性大为高涨。各费种之间的互相控制和联动,全面强化了征管力度,有效减少了恶意欠费的发生。
(三)“五费统征”的优越性。
1.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大费种虽对社会生活的不同层面的保障各有侧重,共同构建了全社会的保险网,但其在本质上也有相通之处,主要体现在征管上如征收范围、参保人员、计费依据等有许多的共同点。地税部门从筹备接收工作开始,在开发征管软件时,就将社保政策法规转化为计算机信息指标,通过计算机实现五个费种捆绑征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重复劳动,并且彻底解决政出多门的弊端,降低了征收成本,克服了人为因素造成执行政策的随意性、选择性,排除了“人情费”、“关系费”的困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利益,提高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率,树立了征收部门的良好形象。
2.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个费种的征收与税收各税种的征收在征管方式、手段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可以发挥税务部门的队伍优势、信息化优势、执法刚性的优势,特别是地税部门全面负责征收后,社保费数据全部由税务部门生成,整个数据库建在税务部门,在业务管理上,将社保费与税收征管融为一体,实现信息共享,可以达到“以费控费、以税控费、以费控税”的目的,取得双赢或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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