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按劳分配到市场按劳分配的转变分析_收入分配论文

从按劳分配到市场按劳分配的转变分析_收入分配论文

从计划式按劳分配向市场式按劳分配转变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计划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04)04-0009-06

在社会主义思想发展史上,空想社会主义者首先提出未来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理想。马克思、恩格斯以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提出了完整的、科学的按劳分配理论,他们主要从生产方式、生产结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劳动时间、劳动交换和劳动特点等方面论述了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消费资料实行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趋势。马克思指出: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和含义就是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列宁则把按劳分配的实际内容概括为“不劳动者不得食”和“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两项原则。斯大林机械地把马列主义的按劳分配加以定式化,提出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分配公式,这一分配公式为中国等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所推崇并具体付诸实施,形成了传统的计划式的按劳分配形态。我国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进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逐步地实现了由计划式按劳分配形态向市场式按劳分配形态的过渡和转变。

一、按劳分配的两种历史形态

从理论、政策到实践,按劳分配经历了社会主义计划分配和社会主义市场分配两个历史发展阶段,因而先后形成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两种历史形态。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将前者简称为计划式按劳分配,相应地将后者简称为市场式按劳分配。

所谓计划式按劳分配,就是建立在单一公有制和单一分配方式以及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它以计划经济体制作为其运行的体制前提,具有单一、封闭、集中、僵化等计划经济的特点。从马克思到毛泽东都主张采取计划经济方式来实施按劳分配。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可以采取“劳动券”的形式来分配消费资料。在这样一种按劳分配形态中,只能由国家来充当分配主体的角色,分配对象也主要是实物性的消费资料产品,分配依据是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分配结果是数量相差无几,且具有相对稳定性。由于实行按劳分配的主体性前提“各尽所能”确保了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分配依据的劳动量的差别也就只能表现在劳动时间的多少上了,而国家作为分配主体也无法完全统计和把握每个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也就只能统一实行按劳动时间分配了。这种形式上的按劳分配,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国家平均主义分配方式。

所谓市场式按劳分配,就是建立在多种所有制和多种分配方式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它以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其运行的体制前提,具有自主、开放、分散、灵活多变等市场经济的特点。从邓小平到胡锦涛总书记都主张采取市场经济方式来实施按劳分配。在这样一种按劳分配形态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充当了分配主体的角色,分配对象主要是非实物性的货币收入,分配依据是劳动者的社会必要的有用的劳动量,分配结果数量千差万别,且具有绝对变动性。市场式按劳分配内部的多种利益激励机制在客观上产生了“各尽所能”的劳动效果,并将彻底告别平均主义。

作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历史形态之一的计划式按劳分配,由于其体制的先天缺陷和不足,存在着与市场经济的不相融性,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表现出诸多的不适应性。所以,必须彻底实现由计划式按劳分配向市场式按劳分配的过渡和转变,但还必须注意把握好一个度的问题。在市场式按劳分配形态下,仍然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按劳分配的主要原则和主要精神: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在按劳分配方式市场化的趋势中,仍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作为最主要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的市场化原则,仍应坚持“不劳者不得食”的原则;按劳分配的市场化运作,仍应体现社会劳动公平的要求。

二、计划式按劳分配的历史缺陷

计划式按劳分配的历史缺陷不是按劳分配方式本身的制度缺陷,而是按劳分配具体实现形式、分配观念和分配政策的历史缺陷。传统的计划式按劳分配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同样被概括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其基本含义和基本内容被演绎为: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者不得食。这样一种计划式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出以下不足。

(一)片面夸大按劳分配消灭剥削的政治功能,导致收入分配趋向一元化

与单一的公有制结构相适应,形成了单一的按劳分配结构,导致了收入来源的一元化趋势。计划论者把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的主体性前提各尽所能当成了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的主体性动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作为谋生手段迫使越来越多的人竭尽全力和所能来工作,但大部分劳动者还远远达不到共产主义社会劳动者那种各尽所能的道德境界。如果社会主义劳动者都各尽所能地工作,也就没有必要再实行按劳分配了。所以,各尽所能应是按劳分配作用的结果或状态,而非按劳分配的主体性前提。计划论者因此忽略了对按劳分配所具有的各尽所能的劳动作用的必然性说明。计划论者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认定劳动应该直接成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唯一尺度。他们片面强调按劳分配消灭剥削的政治功能并把它绝对化,将按生产要素分配划入剥削的历史范畴。

由于马克思主义者主要是从所有制根由和反剥削的政治功能两个层面来界定按劳分配的基本含义、内容和要求的,所以忽视了它对生产发展的反作用机理。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的进步性是反对一切剥削,它不仅否定不劳而获,而且也反对少劳多得。列宁、斯大林认为按劳分配是同剥削者进行斗争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也是反对人民内部那些好逸恶劳、想靠别人养活自己的人的最好办法。延伸到中国按劳分配就变成了改造剥削者的工具,按劳分配成了消灭剥削的同义语或前提条件。这种思维定式就使按劳分配成为一种实现社会公平的政治游戏,而非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安排,所以顽固地拒绝和反对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

其实,剥削者中也有不少辛勤劳苦之士,劳动者中也不乏庸懒、堕落之人,天生的劳动者同天生的剥削者一样都是不存在的。社会财富和价值的创造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劳动者及其劳动只是发挥了主体性的作用,它们是财富和价值的主体性来源或唯一来源,但不一定就是主要来源。所以,从价值源流上看按劳分配反剥削的历史作用,就应当允许劳动要素和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在反对不劳而获这一点上,对待剥削者和劳动者应一视同仁。而片面夸大和过于强调按劳分配消灭剥削的政治功能,就会导致排斥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就等于阻塞了人们创造财富的多种途径,使收入来源单一化,不利于调动劳动者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加快人们致富的进程和速度。

(二)以简单劳动作为按劳分配的尺度,导致社会劳动趋向体力简单化

马克思认为,“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1](96)由于把劳动者提供的作为按劳分配依据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简单化为劳动时间这一尺度来衡量,导致了劳动者沉缅于简单劳动的不思进取的懒惰倾向,而这一倾向又为脑力上轻松、体力上辛苦的表面现象所掩盖。马克思曾假定劳动时间是计算个人劳动量的尺度,并由此得出劳动时间因而也是计算和分配个人消费品数量的尺度的结论,但复杂劳动时间只有换算成多倍的或自乘的简单劳动时间,才使按劳分配具有可操作性。然而,恩格斯后来又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培养有学识的熟练劳动者的费用,“是由社会来承担的,所以复杂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即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工人本身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2](P241)即从事复杂劳动的人也不能多得报酬,从事复杂劳动的人自然也就没有积极性了。在我国为了配合实施消灭“三大差别”的战略需要,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就有人把知识分子所要求的按劳分配当作一种生活特殊化来批评。在“文革”中,知识分子更是因此而被诬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其劳动被贬为挖空心思的剥削活动,因而被剥夺了从事脑力劳动的权力,取而代之的是体力劳动式的思想改造。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和实践中,对脑力劳动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政治偏见。认为只有体力劳动才直接生产产品并直接创造价值和社会财富,体力劳动才是劳动,脑力劳动是剥削阶级的专利,它不具备劳动的品格和阶级属性,它不直接也不间接创造价值和社会财富,它不是劳动而是剥削,从道德和价值判定上来看它是劳动的对立物或负劳动,脑力劳动有罪,知识产品无价,因而没有资格参与按劳分配。这一分配政策导向,也促使社会劳动趋向体力简单化。

从按劳分配的劳动界定和计量角度来看,计划式按劳分配观念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偏重于体力型简单劳动,忽视乃至否定脑力型复杂劳动,因而形成了收入分配体脑倒挂的落后现象,不利于调动脑力劳动者的积极性。二是不利于形成鼓励劳动者为积极从事脑力型复杂劳动以实现更大的劳动价值而主动提高自身知识素质的价值导向和社会风气,导致社会劳动趋向体力简单化。因而使劳动者养成了安于从事体力型简单劳动的习惯和惰性,体力上辛苦,脑力上轻松,不思进取。

(三)片面夸大按劳分配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社会作用,导致收入分配趋向平均主义化

马克思认为,与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以实现剥削面前人人平等比起来,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实现劳动面前人人平等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是向社会公平不断接近的一种形式,但美中不足的是它仍然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据此,计划论者或者否定按劳分配,推行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或者片面夸大按劳分配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社会作用,否定多种分配方式存在的合理性,实行变相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严格意义的按劳分配是指劳动者在接受同等程度教育、使用相同水平生产条件下所进行的同工同酬式分配。计划论者认为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在分配的前提条件上实现了对主要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在分配主体上实现了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公平,但仅限于此是远远不够的。

计划式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社会作用是有限的,表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弱态:一是它无力改变劳动起点和劳动机会不平等的事实。中国人口多,劳动岗位有限,就业压力大,所以就业岗位就成为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而争夺的重要资源,教育的不平等加剧了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劳动收入与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和劳动的复杂程度成正比,这样就出现了一个脑力劳动群体和体力劳动群体的劳动两极分化,而且这两个群体相对地固定化,其劳动岗位和职业身份越来越难以替换和改变,出现了劳动岗位的自然垄断性和两极分化性。还包括职业世袭或准世袭在内的行业就业垄断。这就使整个社会的优势劳动岗位垄断化且收入相对偏高,劣势劳动岗位竞争化且收入相对偏低。按劳分配无力保证达到劳动起点和劳动机会的公平,是一种包含不公平因素的公平竞争。二是它无力杜绝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多劳不一定多得和少劳不一定少得的劳动内分配不公平现象。从范围上来讲,按劳分配主要局限于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它只能在同一部门、同一地区或同一行业、同一企业达到按劳分配的相对公平,而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按劳分配本身又有了不公平的多种具体实现形式。从收入数量比重上来看,随着人们越来越富,按劳分配收入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在不断减少,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在不断增加。从现实情况来看,按劳分配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又为“内部人控制”,向管理者倾斜。

(四)不注重劳动的市场效率,导致劳动趋向低效化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生产是“直接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以直接享受为目的的生产”,按劳分配可以采取“劳动券”的形式来直接实现使用价值或消费资料的最终分配,不需要经过商品货币关系等曲折的路径。这样,传统的计划式按劳分配就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的实物分配,是消费品分配方式,它只注重劳动的数量,不注重劳动的质量和效益,导致劳动趋向低效化。事实上,按劳分配的对象不是劳动产品或消费品,而是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按劳分配的结果所得不是物质性的消费品,而是货币工资收入。同时按劳分配所得除物质性价值以外,还包括精神价值,比如来自社会的尊重和荣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要通过市场并借助商品货币关系来迂回曲折地实现。劳动所创造的包含价值的商品首先必须在市场上卖出去,才能实现商品中所包含的价值,作为企业和社会才能获得价值补偿和利润,作为劳动者才有了分配的物质或价值前提,才能获得按劳分配的工资收入,然后再拿工资收入到市场上去购买个人生活消费品,所以,按劳分配直接分配的是工资收入,间接分配的才是个人消费品。如果劳动者所生产的商品卖不出去,劳动就成为无用劳动或负劳动,按劳分配就无法实现,表现为企业停工、停产而发不出职工的工资,甚至破产。所以,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时会遇到市场机制的狙击而被悬置起来,成为一种实现程度有限的分配方式,它由一种政府或企业行为变成一种完全的市场行为,按劳分配要由市场来作最后的判官,必然地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

由于计划式按劳分配不注重劳动的质量和市场效率,导致劳动趋向低效化,劳动收入也趋向低水平化,而且增幅缓慢,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一是长时期按劳分配所得处于低工资水平,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劳动和学习的积极性。二是不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刺激有效需求的增长,延缓了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三是不利于在企业外部形成促使企业内部节约社会劳动、降低生产成本以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社会竞争力的劳动成本节约机制。四是不利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和尊重创造,不利于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也就不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保护人才。

三、市场式按劳分配的现实优势及其政策把握

计划式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不适应性,表明必须克服其历史缺陷,实现向市场式按劳分配过渡的历史性转变,必须设计和把握好具体的分配政策,以便将市场式按劳分配的现实优势和潜能充分发挥出来,市场式按劳分配形态的现实优势不是指按劳分配方式本身所固有的制度优势,而是指按劳分配具体的市场实现形式、运作机制、分配观念和分配政策的现实优势。

(一)把按劳分配为主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为辅有机结合起来,促使收入分配趋向多元化

市场论者认为按劳分配无论是在消灭剥削还是在发挥劳动者各尽所能的社会作用上都是有限的,还需要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式作为补充,要把按劳分配为主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为辅有机结合起来。这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和提高劳动效率;另一方面又有利于调动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和提高生产要素使用效率。这就为人们的创富活动开辟了广阔的渠道,有利于加快人们致富的进程和速度。

市场论者认为,虽然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但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和社会财富的过程中作出了重要贡献,所以,应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并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对此,江泽民同志特别强调指出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民”。[3](P16)这样,既广开致富之路,又使富者得以摆脱最终遭遇被剥夺的宿命,解除了人们致富的后顾之忧。

在按劳分配政策的具体把握上,市场式按劳分配要求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为辅的分配政策,促使收入分配进一步趋向多元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劳动和劳动者才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最主要源泉,劳动财富的涌流理应超过要素财富的涌流,人们致富的主要途径应是劳动致富而非要素致富。这就要求在贯彻收入分配政策上只能主要以劳动作为人们获取报酬的基本手段,在社会分配结构中按劳分配是主要的分配形式,是劳动者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必须确保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要素收入的增长应先于或优于非劳动生产要素收入的增长,有利于体现对劳动和劳动者的尊重,从而调动他们劳动的积极性。为此,就必须彻底纠正我国现存的非劳动收入大大超过劳动收入的不合理现象。

(二)按劳分配的天平向脑力复杂劳动倾斜,促使社会劳动趋向智能复杂化

市场论者认为,仅以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为尺度很难反映出现代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应该以劳动复杂程度和劳动贡献率作为按劳分配的客观依据。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悄然来临,脑力劳动者及其脑力劳动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这不仅表现在量的扩张上,而且表现在质的提升上。从劳动数量上来看,马克思曾认为,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或自乘的简单劳动。科技发展到今天,服务型劳动、科技型劳动和管理型劳动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其复杂程度和劳动量可以成千上万倍于一般体力劳动,它们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也已远远超过传统的体力劳动。

从劳动本质上来看,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已举世公认,而科技主体的劳动即脑力劳动者的脑力劳动就自然成为现时代最主要的劳动形式,邓小平说得好:“‘文革’中的老九,现在看来是老大”,“要把‘文化大革命’时的老九提到第一。”[4](P275)脑力劳动者作为第一生产力主体、第一生产劳动主体、第一实践主体和第一价值创造主体,开启了劳动革命和分配革命的新纪元:从体力劳动为主向脑力劳动为主转变,从体脑倒挂向重脑轻体转变。

在按劳分配具体政策的把握上,市场式按劳分配就应当恢复脑力劳动应有的劳动地位、价值尊严和合法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向脑力型复杂劳动倾斜的政策,并确立脑力劳动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促使社会劳动趋向智能复杂化。一方面有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彻底消除体脑倒挂的积弊陋习,必将极大地调动脑力劳动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有利于鼓励全社会劳动者涌跃提高自身素质,竞相提供价值含量和科技含量高的脑力型复杂创造性劳动,从而有利于劳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进而加速现代化的实现。所以,按劳分配实行向脑力型复杂劳动的倾斜,不是对体力劳动的贬值之举,而是收入分配政策向脑力劳动应有社会地位的价值回归和精神升华。

(三)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有机结合,促使收入分配差距趋向合理化

市场论者认为,在普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用制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劳动者具有了主人与雇佣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劳动者既是国家、社会和企业的主人,又是劳动力商品或潜在的劳动力商品,按现有的按劳分配格局还不能完全反映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度,必须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作为按劳分配的内在补充形式。事实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已经直接扮演了作为按劳分配内在补充形式和最终完成形式的角色,其最新的表现形式就是实行了年薪制,虽然目前主要是针对管理型劳动和科技型劳动等难以准确计量的脑力型复杂劳动,但已体现出一种新的分配趋势的必然性。

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不管劳动力的现况如何,任何劳动力现在都存在着或将来都存在着成为商品而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流动的可能性,所以,从劳动者总体上和劳动者流动的趋势上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劳动者已成为事实上的不是商品的劳动力商品。过去我们总以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仅包括劳动者的生存资料价值,而按劳分配则不仅包括生存资料价值,而且还包含发展资料价值和享受资料价值。其实,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价值的阐述也包括发展资料价值,是在理想状态下才包含发展资料价值和享受资料价值。众所周知,一些三资企业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高薪收入使劳动者感到劳动有价,物有所值,产生一种价值归属感而不是一种剥削感。相反,一些实行按劳分配的行将倒闭破产的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只能靠领取较低的工资或社会生活保障费以维持生存,其本人及其家属子女的发展和享受也就成了问题。由于按劳分配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一方面无法根据劳动的差距拉开收入差距从而使收入分配差距合理化,摆脱不了变相平均主义的制约。另一方面又无法充分发挥按劳分配对劳动者的激励作用。

在劳动力事实上成为商品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一个完整劳动过程有三种存在形态:潜在劳动形态、流动劳动形态和物化劳动形态。按劳分配的依据以物化劳动为主,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则以潜在劳动和流动劳动为主。比如企业管理工作者、科研院所的科技工作者和高校教育工作者,他们从事的是以消耗脑力为主要特征的艰苦劳动和个体劳动,其劳动能力形成的时间长、费用高,劳动过程具有连续性,劳动时间具有灵活性,劳动成果具有创造性且价值含量大。他们有的可能长期夜以继日地思考并寻求解决某个重大问题或科研难题,其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就很难用每天工作8小时的一般标准来衡量,很可能是工作十几甚至二十几个小时,他们的思考就等于工作,这样,他们的劳动就超出了时空限制,变得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许多人因此而积劳成疾,甚至英年早逝。他们之所以能从事这样的工作,是其长期学习、研究积累和充分准备的结果,其专业知识水准和业务工作能力实际上是为从事这一工作所进行的前期准备性劳动即潜在劳动,是他们在连续不断地思考解决某个专业难题过程中所进行的大量零散而又无法准确统计的脑力劳动即流动劳动(也包含潜在劳动)。按劳分配只反映了他们现时的、显现的劳动量而没有反映他们潜在的和流动的劳动量,按照按劳分配所得的低工资收入远远不能补偿其实际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更谈不上什么发展和享受、尊重和保护人才了。

在按劳分配具体政策的把握上,市场式按劳分配就必须以按劳动力价值或劳动能力分配作为按劳分配的内在补充形式进行综合考察来确定具体的工资标准,才能反映劳动者的潜在劳动和流动劳动消耗及其补偿。把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体制内直接结合起来作为实施按劳分配的政策,有利于全面反映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消耗和劳动贡献,有利于提高工资的总体水平并保持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以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劳动者为提升劳动力价值而不断充实自己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珍惜人才和保护人才的社会风气。

(四)注重劳动的市场效率,促使劳动趋向高效化

市场论者认为,按劳分配必须以社会必要的而且是有用的劳动量为依据,以劳动的市场效率作为按劳分配的客观尺度。从社会分工来看,按劳分配的劳动量必须以社会必要劳动量为依据。从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过程中“劳动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来看,按劳分配的劳动量又必须以有用的劳动量为依据,要考虑劳动的有用性和时效性。具体情形是:劳动者生产的商品只有在市场上顺利卖出去了,其劳动才会被社会所承认而成为有用的社会劳动,才能实现劳动及其商品的社会价值,从而得以分配工资收入。否则,劳动创造的价值或财富就会因为不为社会所承认而无法实现,劳动就沦为无用的劳动,甚至是负劳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实际所得货币工资的多少又受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市场式按劳分配只是表明了按劳分配个人报酬的一种趋势,并不必然地表现为不折不扣的固定不变的劳动收入,是在劳动的市场效率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共同影响下,表现出高低不同的多种实现形式。同时,劳动报酬的最终实现程度还要受到消费品市场供求状况的制约。按劳分配的这一市场化趋势,促使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在市场流动中去主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使劳动趋向高效化。

在按劳分配具体政策的制定和把握上,市场式按劳分配要突出强调劳动的有用性和时效性,以劳动的市场效率作为按劳分配的客观依据,有用劳动是按劳分配的劳动的市场价值尺度,劳动力要素的优化配置是市场式按劳分配的客观要求。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和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来进行生产和劳动以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劳动者从事生产和劳动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劳动的市场效率,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早日实现全面小康的社会目标。

综上所述,计划式按劳分配形态的历史迷误,问题不在按劳分配制度本身,而在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中,在于分配观念的超前、分配体制的缺失和分配政策的错置,必须予以彻底克服。计划式按劳分配的历史局限显示了其转变到市场式按劳分配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但要把握好一个转变的度。在分配方式和分配收入由单一向多元转变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以按劳分配方式及其收入作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和主要的收入来源。在分配尺度和分配重心由简单劳动向复杂劳动转变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以社会必要的有用的劳动量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主体由国家向企业转变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社会劳动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制度性要求;在收入差距及其变动幅度由小到大的转变过程中,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化原则。同时,还必须将市场式按劳分配的现实优势转换成具体的分配政策优势,才能将市场式按劳分配所蕴藏的巨大体制潜能充分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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