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李国新教授访谈_图书馆员论文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李国新教授访谈_图书馆员论文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与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李国新教授的访谈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京大学论文,馆员论文,信息管理论文,中国论文,访谈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8214(2002)06-0001-04

目前,中国图书馆学会正在研究制定中国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公约》。今年7月在西安召开的中国图书馆学会2002年学术年会上,北京大学李国新教授作了题为《法治环境和国际视野下的图书馆员职业伦理》的学术讲演,引起了与会代表的热烈反响。会间,本刊主编与李国新教授就此话题作了一次专题访谈。

□本刊主编:在中国图书馆界,对于“服务公约”、“服务承诺”、“服务规章”一类文件其实并不陌生,不过,对业界来说,仍然需要首先搞明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这类文件有什么区别?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规范?

■李教授:先说规范的性质。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在国外常常被称为图书馆员伦理规范,它是图书馆员这个职业集团为圆满完成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基于图书馆员的自觉意志,向社会公示的集团性职业伦理、专业素养与行为规范。简单地说,是一个职业集团的自律规范。“自律规范”,这就是它的基本性质。因为这种规范是自律性的,所以,它的制定主体不是立法机构,不是政府部门,而是行业学会或协会——这是一种国际惯例。

也许是因为我们以往见过太多的口号式、形式化、缺乏行业特色、主要用于墙上张贴的“服务公约”、“服务承诺”、“服务规章”,所以,许多人对这类文件往往会不自觉地不以为然。不过,现在我们确实需要把体现法治精神、引导价值取向、传达职业理念的伦理道德规范和形式主义的口号、标签加以区别。如果说中国图书馆学会正在制定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公约》和过去的类似文件有什么区别,按照我参与这一工作的体会,至少可以说出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

首先,目前制定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公约》,是中国图书馆学会第一次超越地域、馆种、机构类型的限制,把中国的图书馆员作为一个整体性的职业集团去考虑它的职业精神和行为规范。这一区别是最表层的,也是最显而易见的。

其次,由于中国有了20多年改革开放所积累的丰富的思想成果,所以,今天制定《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公约》,能够比较自觉地从图书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图书馆员应该履行的社会职责的高度去概括职业集团的伦理操守、行为规范。从本质上说,公约传达的是现代图书馆观念,勾画的是现代社会中图书馆员的形象。

第三,能够自觉地把图书馆员职业道德纳入图书馆法治环境建设的范畴考虑。公约的制定,以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依据;公约的内容,体现法治的精神,避免空洞的意识形态说教。这种思路,既说明了中国图书馆法治建设观念的进步,也是中国图书馆法治环境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

第四,时代发展到今天,公约的制定有了一种自觉的全球眼光和国际胸怀。中国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公约》不能不追求中国特色和民族风格,否则,它便无法有效地指导、引领中国的图书馆实践,但我们不拒绝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不拒绝现代图书馆运动的普遍成果,相反,与国际惯例接轨成了一种主动的追求。

□本刊主编:您谈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问题。从国际范围看,通过制定职业伦理规范去凝聚图书馆员的职业精神、引导图书馆员的职业行为是不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

■李教授:可以这么说。图书馆员的职业伦理规范是现代图书馆运动的普遍性成果。迄今为止,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有了这类自律性的规范文件,比如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美国图书馆协会制定的图书馆员伦理规范(ALA Code of Ethics)已有过多次修订,还形成了一系列较为详细的解释,目前最新的是1995年修订稿。1990年,美国信息科学学会还颁布了信息专家的伦理规范(ASIS Code of Ethics for Information Professionals)。日本战后在按照美国模式重建国家的图书馆事业时,首先于1954年颁布了图书馆的集团宣言——《图书馆自由宣言》,在法律的框架内确认了图书馆在保障国民认知自由、文献信息获得自由方面承担的社会性责任和权利。1980年,伴随着对《图书馆自由宣言》的修订,被称为是与“自由宣言”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问世。英国图书馆协会于1983年颁布了图书馆员的伦理规范(The library Association,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中国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大致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图书馆员职业伦理研究。但我们的实践进程很快,预计2003年前后,中国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公约》有望正式颁布。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体现社会全面文明进步的图书馆事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同时说明中国图书馆界正以宽阔的胸怀、快速的步伐投身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国际竞争与比较,自觉地融入了现代图书馆运动的国际潮流。

□本刊主编:您在上面说到,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建设,应该纳入图书馆法治环境建设的范畴去考虑;中国制定《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公约》,是中国图书馆法治环境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您又说到,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是一种集团性的自律规范。那么,自律规范和法治环境建设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李教授:以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为标志,“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我们图书馆界,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的图书馆法治研究中,“法治建设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一类说法我们已经耳熟能详。对这类说法,我觉得必须用两句话来解释:第一,从原则上说这一说法是对的;但是,第二,决不能把“法治建设”仅仅理解成是制定图书馆专门法——不论这个专门法是什么层次、什么级别的,哪怕是基本、重要、上位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者。因为国内外正面的经验和反面的教训已经证明,只有专门法,或主要依靠专门法,并不能真正保证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图书馆是一个社会性机构,图书馆事业是一项社会性事业,图书馆的运营、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因此,其健康发展需要的法律保障也一定应该是社会性的、体系化的。离开了社会性的关注,合作、支持、保障,图书馆的发展最多也就是自我感觉良好,它的社会认知程度无法全面提升,社会功能无法完整实现,社会责任无法全面完成。所以,中国图书馆事业真正需要的法治建设,一定是法治环境建设,或者叫法律体系建设。具体说,需要建立的,是对图书馆服务以及与图书馆的生存、运营、发展密切相关的所有方面具有高效能、全方位、综合性保障功能的法律体系。

从理论上说,图书馆行业自律规范就是图书馆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什么?因为法治建设的本质是追求秩序。一个社会,要想获得健康、持久、协调的秩序,没有法律的强制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本身也并不是万能的,因此,法治精神承认一切能够带来秩序的措施,法治环境需要法律以外的能够带来秩序的规范作补充。于是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于是产生了我们常见的村规民约,等等。这些规范都是自律性的,重在建设,但通过这类规范的自我约束、自我协调能够带来秩序,因此,它们与法治的精神是一致的,是完善的法治环境不可或缺的要素。

从实践上看,放眼世界,纵观现代图书馆运动,图书馆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至少要包括4个方面:第一,图书馆专门法;第二,图书馆相关法;第三,图书馆行业自律规范;第四,与图书馆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章程、宣言等,即国际法基础。图书馆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图书馆的行业自律规范,它原本就是图书馆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虽然它不是法律,但它的制定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和现行有效的法律相抵触;虽然它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但它是基于集团成员的自觉意志,具有道德的、舆论的约束力;而且它不是被动的约束,是主动的“誓约”,是一个职业集团主动地、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的职业自信、职业声誉的标志。总而言之,它是一个能够带来秩序的自律规范。它所作出的引导、它所形成的规范,比法律有更高的境界,它能够和可能解决的问题,恰恰是法律无法延伸、难以触及的那些地方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图书馆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才被普遍地纳入了法治环境建设的范畴,而且成了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所以,自律性的道德规范建设和法律制度建设并不是不相干,更不是对立的,相反,二者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自律规范建设是形成法治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就像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需要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一样。图书馆伦理规范建设就是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重要思想在中国图书馆法治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中国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公约》的颁布,是中国图书馆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步骤,而且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图书馆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步骤。

□本刊主编:中国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公约》的制定以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但图书馆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毕竟需要有职业特点,必须体现出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基本要求。那么,您认为,作为图书馆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李教授:基于法治环境,参照国际惯例,考虑中国国情,我觉得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是基本的。

首先,图书馆员的基本职业态度。职业态度从根本上说是由职业观念决定的。图书馆员的职业观念,实际上就是图书馆员对图书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理解和认识水平的体现。因此,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谈职业态度,首先需要强调图书馆员要自觉地理解图书馆的社会责任,自觉地履行图书馆员的社会职责。

图书馆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什么?是以满足国民的文献信息资源需求为中心。为什么社会需要一部分人承担这样的责任?因为现代国家政体实行“主权在民”的原则,中国式的表达叫做“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主权在民”(或者叫“人民主权”),“民”就必须有正确地履行社会义务、肩负社会责任的能力,就必须有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这些能力从哪里来?不会从天而降,必须培育。怎样培育?两条途径:一是民智的开发,一是知识和情报的普及。前者形成了现代社会广泛实行的义务教育制度,而后者就形成了现代社会中普遍实行的图书馆制度。可以这么讲,义务教育制度和现代图书馆制度同源而异流,殊途而同归,它们犹如车之两轮,支撑着现代国家民主政体的基础。图书馆这一“轮”的社会功能,就在于保障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广泛普及;图书馆员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至少是影响着知识和信息的选择、组织、保存和传播。

从这样的角度看,图书馆是现代社会组织中的一个节点,是现代社会系统中的一个环节。缺少了这样一个环节,会影响社会的文明、和谐、高质量运行,这和缺少了其他任何环节一样。但图书馆毕竟不是物质生产部门,它和人的简单生存的生存权的关系毕竟不那么直接,因此,也没有必要拔高图书馆的社会职责、社会功能。比如有人把图书馆形容为“知识的源泉”,“社会发展的源动力”,照我看,这样的说法,对图书馆来说,是无法承受之重。

如果图书馆员正确地理解了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那么,他实际上就已经知道社会在支付了成本以后需要我干什么,要求我怎么干。作为一个职业集团的伦理规范,自然应该引导它的成员自觉地去适应这种需要,满足这种要求。因此,在正确地分析、把握、预测社会期待和读者需求的基础上开展工作,用我们熟悉的话说,叫做“以读者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全心全意地为读者服务,千方百计地满足读者的需求,这就是图书馆员对待工作应有的基本的职业态度。

其次,图书馆员履行职务的基本原则。图书馆员履行职务是完成图书馆社会职责的具体行为。上面说过,图书馆的社会职责是满足国民的文献信息资源需求。国民的这种需求之所以需要满足,是现代国家政体有效运行的客观要求。换言之,接受教育、获取信息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图书馆的这种社会责任,决定了图书馆员在履行职务时应该恪守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捍卫国民平等、自由、合法地利用图书馆和享用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目前中国图书馆学会主持制定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公约》已经体现了这一思想。

为什么国民利用图书馆和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因为在现代社会,这种权利是一种宪法权利。虽然世界上现有的142部宪法没有任何一部明确提出公民的图书馆利用权的权能概念,但现代宪法普遍承认公民的生存权、学习权(受教育权)、思想自由权、休息权,依据法律派生原理,从这些权利中完全可以派生出图书馆利用权。所以,国外有学者称,图书馆利用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种“新权利”。因为它是一种宪法权利,所以,这种权利人人拥有,而且平等拥有;因为它是一种宪法权利,所以,政府才有义务设置图书馆,公民才有权利平等地利用图书馆。图书馆员在履行职务时,首先应该从保障公民宪法权利实现的高度认识自己的工作,平等而无区别地对待每一位利用者。

国外有一种通行的观念,认为图书馆活动中所说的“平等”,是建立在促进知识和信息通畅高效传播基础上的平等,因此,平等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平等地提供和利用”,而不是“平等地拒绝”。从这一观念出发,“平等利用”和“自由利用”便是二位一体的事情了。或者说,图书馆活动中强调的“平等利用”,必须建立在利用的相对自由的基础上。因为没有利用上的相对自由,所谓平等,就有可能异化为平等地拒绝。而平等地拒绝,与图书馆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是背道而驰的。在图书馆活动中,怎样确保利用的相对自由?现代图书馆运动形成的普遍性、国际性观念之一是:为利用者保守秘密。保守什么秘密?图书馆通过业务工作获悉的利用者的读书事实和利用事实。读书事实和利用事实为什么需要保密?因为读书事实反映读书倾向,读书倾向反映思想倾向或个人隐私,在现代社会,思想和隐私是不受监控的,因为现代宪法都在事实上至少是在形式上确认了思想自由的原则。20世纪50年代以来,为利用者保守秘密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接受的图书馆服务观念,并且已经形成了许多体现在图书馆业务活动中、特别是体现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环境的业务活动中的规范。比如,美国的图书馆员伦理规范强调,“保护每一位图书馆利用者的隐私权。对利用者检索或获取的信息,以及咨询、借阅、传输的资源均予以保密”。日本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指出,“图书馆员不得泄露利用者的秘密”——既不能屈从于各种各样的压力或干涉将通过提供资料或设施等活动获悉的利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开,也不能由于工作的疏忽而给以泄露”。英国的图书馆员伦理规范的表述是,“图书馆员不得泄露任何委托的保密资料、信息或行政档案给第三者。不得超越利用者最初使用授权范围,将信息运用于其他目的”。

问题还有另外一面。图书馆在业务工作中不监控思想,不窥探隐私,但图书馆也必须承担维护社会秩序、捍卫公共道德的义务。在国外,二者的矛盾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在图书馆活动中是“刑事司法优先”还是“保守秘密优先”的社会性争论。在中国,在目前的中国,我们必须高扬捍卫社会公共道德的大旗,同时,我们也必须按照现代观念、国际惯例捍卫公民平等、自由、合法地利用图书馆和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

在这次制定的职业道德公约中,中国图书馆界第一次明确引入了“保守读者个人秘密”的观念,也强调了“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责任,这是观念上的重大突破,在中国图书馆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眼下中国的图书馆实践还不可能为这些观念丰满地填空,但可以预料,随着时间的推移,观念的转变必然会带来行为的变革。

总之,平等原则、守密原则、公德原则,这就是目前阶段图书馆员履行职务时应该恪守的基本原则。

第三,图书馆员的专业素养。图书馆在专业职务的基础上运营,这是现代图书馆的核心要义之一。国外有这样的说法:利用者有得到最好的图书馆服务的权利,图书馆员有提供最好的图书馆服务的义务。怎样做得最好?空有一腔热情、一副热心肠并不行,还必须有基本的专业素养、业务技能。因此,对图书馆员来说,专业素养和业务技能就不只是一个纯粹的个人学术水平问题,它关系着履行职务的质量,关系着业务工作能否优质高效、规范科学。所以,图书馆员的专业素养问题被世界各国普遍地纳入了职业伦理规范的范畴。

我认为,在今天,图书馆员的专业素养问题需要突出强调两点:一是终身学习,一是以高素养为基础的创造性服务。现代图书馆运动发展到今天,图书馆正面临着深刻的变革,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不断出现,图书馆员终身学习的迫切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但是,终身学习如果不是停留在一种简单的号召上,就必须有实现途径,就必须有激励机制,就必须有获得社会认可的渠道,这就是发达国家普遍建立的图书馆员专业职务资格制度。在中国图书馆学会2001年学术年会上,上海图书馆吴建中先生谈了中国图书馆发展的10个热点问题,其中就包括以建立职业资格制度为标志的图书馆员的专业性问题。吴先生说,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对于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绝对是一次良机。我现在要说,从完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的角度看,建立中国的图书馆员职业资格制度也势在必行。应该这么说,图书馆员有坚持终身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的义务,也有获得在职、带薪学习进修的权利。政府主管部门应该考虑以图书馆法的制定为契机建立这种制度,行业学会应该代表会员的利益积极推动这件事情。令人欣慰的是,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法律草案在几易其稿以后,与此有关的原则规定已经逐渐清晰起来——“国家建立统一的图书馆专业人员资格认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这使我们看到了体现图书馆员专业性的“统一的制度”在中国建立的前景。

专业素养、专业技能的提高通过什么表现出来?最主要的,当然是服务工作。我想说的是,尽管图书馆的业务工作相对来说规范性较强,程序衔接较紧,标准化程度较高,但图书馆员千万不要失去了创造性地工作的欲望和冲动,图书馆的管理者千万不要磨灭了图书馆员创造性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程序化的工作只反映专业技能,创造性的工作才是专业素养、专业水平的体现。

知识产权问题是今天的图书馆员在业务工作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了图书馆员专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知识产权保护从本质上说体现的是一种价值二元取向:促进文献信息传播、促进学术文化发展和保护作者权益二者并重。为什么要二者并重?因为这二者本身有矛盾。立法保护的目的,就是要使矛盾处于一种协调的和谐状态。从图书馆员的角度看,职业特点决定了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理念,这就是: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追求文献信息传播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图书馆员职业集团是“无传播就无权利”理念的忠实信奉者、积极实践者。坦率地说,图书馆员不追求权益保护力度的最大化。不必讳言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职业集团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因此,我认为,就图书馆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职业伦理规范来说,必须讲两句话:第一句,尊重知识产权。为什么是“尊重”而不是“保护”或“维护”?因为图书馆员的社会角色,决定了他不必也不能越位充当知识产权的保护神,图书馆不是保护机构,不是裁判机构,图书馆是传播机构,所以必须尊重,也只需要尊重。第二句话,促进文献信息资源的有效传播。这是由图书馆承担的社会责任所决定的。就图书馆员来说,首要任务是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全心全意地促进知识和文献信息的公平、通畅、合法的社会性传播。这两句话,理论上好说,实际操作起来可能很难。特别是社会上不时出现的一些某种程度上具有“矫枉过正”色彩的个案或现象,往往迫使图书馆和图书馆员在这一问题上畏首畏尾,“宁左勿右”。不过,我想,图书馆员应该坚信自己的理念,特别是不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人为地作茧自缚、庸人自扰,更不要形而上学。

第四,图书馆员个体与职业集团。一般地讲,图书馆员的工作是一种团队特点突出的工作,因此,个体与集体的关系,个体对待团队的态度就在图书馆员的职业伦理中占有重要地位。

不论国内国外,个体与职业集团的关系大约主要包括3个层次:

一是图书馆员与图书馆。基本的职业伦理要求图书馆员具有团队精神,创造群体优势。具体表现是什么?最重要的,首先,每一个图书馆员都要充分理解不同岗位的有效合作对发挥图书馆整体效能的重要性,这是形成团队精神的基础;其次,每一个图书馆员都应该关注图书馆的发展,以积极的态度为完善图书馆的管理建言献策。

二是图书馆与图书馆。不论任何国家,图书馆作为一个整体,它的社会职责是满足国民的所有文献信息需求。这样的社会职责,也只有图书馆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完成,任何个体图书馆的单打独斗都不行。因此,在图书馆事业中,馆际合作、资源共享是必由之路。馆际合作也好,资源共享也好,最终都必须靠人来实现,因此,图书馆员对图书馆与图书馆的合作必须有深刻的理解,积极的实践,否则,图书馆圆满地完成社会职责就是一句空话。

三是图书馆与社会。图书馆是一个社会性的机构,图书馆活动是在履行一种社会职责,发展图书馆事业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创造文明、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因此,图书馆员要把自己的工作和社会文化、地域文化、社区文化的繁荣联系起来,图书馆员必须具有以积极的态度与其他团体、机构携手合作,共创文明、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的职业精神。

以上就是我所理解的目前阶段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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