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制”安排为路径去实现社会公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社会公平论文,德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在经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社会公平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地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为,对于和谐社会来说,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是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失去了这一点,也就无所谓和谐社会可言。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政府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在现代社会,政府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它应当满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20世纪晚期以来,社会自治组织迅速成长,但是,政府提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能不仅不能削弱,反而应当得到加强。或者说,在社会自治组织也提供公平和正义的条件下,政府需要作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支柱。如果没有这个支柱的话,那么,由社会自治组织提供公平、正义的构想就会成为空想,就是没有保障的。同样,走向和谐社会目标的社会公平和正义追求,需要政府大量政策的引导。然而,更为根本的是,需要在制度安排上进行大胆创新。我们需要通过社会主义德制的建设,以及通过社会治理体系的结构性调整,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问题。
一、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平
据新华网2005年6月17日所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居民收入存在六大差距:一是全社会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超过0.4(差距合理区域的上限);二是城镇居民收入增速大大高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收入年增速8%~9%,而农村居民年增速只有4%~5%;三是不同行业年收入存在明显差距,全国机关工作人员人均年工资为1.6万元,事业单位为1.5万元,企业为1.4~1.5万元,大行业为6万元;四是企业的经营职位和一般职位的收入差距较大,普遍在20倍以上;五是少数人占有大量城市财富,占城市居民10%的财富多的人,占有全部城市财富的45%,而占城市居民10%的财富少的人,只占城市财富的1.4%;六是工资收入占GDP的比例在下降,1989年工资占GDP的16%,而2003年占12%,下降4%。可见,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一方面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另一方面,社会公平却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社会公平问题在中国社会的凸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消极效应。在一段时期内,我们较多地强调了市场经济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而对市场经济的消极效应研究和考虑得较少。面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社会不公平的问题,人们往往从原则上来证明市场经济需要社会公平,认为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拥有平等的地位,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和开展公平竞争。但是,问题不是前提应当怎样,而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自身造成了社会不公平,这是作为结果出现的。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的提出,当人们反思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时,关于市场经济的消极效应才成为人们关注的主题之一,社会公平问题才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而被加以认定。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任何一个历史阶段人们共同追求的目标,但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存在不同的公平理想和不同的造成社会不公平的原因。在农业社会,整个社会处于等级化的条件下,虽然也存在对社会公平的追求,但是,严格说来,是不存在社会公平的社会基础的。社会等级差别以及权力统治模式,决定了这个社会的公平只能在一定的等级内部才能成为一个可以追求的目标,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公平是没有实质性意义的。然而,在近代以来的工业社会中,由于人们之间的等级差别在政治上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人们之间在政治上的平等得到了承认和尊重。在这种条件下,造成社会不公平的根源,从理论上说,不再是政治上的因素,而是市场经济造成了社会公平的问题。特别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府奉行自由放任的社会发展理念,结果造成了严重的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激化了社会矛盾,而且,也造成了每隔几年就出现一次的经济危机。从近代以来的情况看,市场经济是造成社会公平问题的根源。虽然,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相信存在着“看不见的手”的市场机制,能够自动调节社会公平问题,而实际情况却证明,存在着因“市场失灵”而造成的社会不公平。到了20世纪中期,人们对这一点已经形成了共识,因而要求在政府的干预和主导下去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内生效率之外,通过政府的政策去实现社会公平。这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现代市场经济的范畴,是在政府引导下发展起来的。政府引导下的市场经济建设,必然会围绕着效率与公平两大政策目标展开,而效率与公平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矛盾,又始终是一个困扰着政府政策选择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从西方国家的情况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政府在社会公平实现方面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比如,一些国家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征收累进所得税,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和扩大转移支付等方式,去自觉地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但是,当政府这样做的时候,却导致了效率下降的问题,从而使这些国家在20世纪晚期出现了所谓福利国家危机的状况。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时候,西方国家已经进入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历史阶段,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是在政府引导下开展起来的,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的后发展状态,决定了中国政府以及社会受一种强烈的赶超意识所支配。因而,我们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了经济发展即效率方面,而对社会公平问题却重视不够。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存在着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同样的问题,它的自由发展或政府引导方面的偏好,都会引发社会公平问题,都会处在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之中。这一点是毋庸讳言的。
现在,我们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目标,对这一目标的追求,实际上包含着对政府引导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新的模式要求。其中,最基本的要点就是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最大限度地谋求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所以,市场经济是造成现代社会不公平的根源。但是,走向和谐社会目标的行动,又要求政府在矫正市场经济的缺陷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以求达到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实现社会公平。
二、历史转型中的结构失衡与社会公平
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取得了伟大经济成就的同时,也导致了社会不公平的问题。其实,市场经济导致社会不公平是必然的,西方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阿马蒂亚·森通过对19世纪40年代爱尔兰饥荒的分析,揭示了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不足(注: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173页。)。或者说,市场是无法自动地实现对资源公平配置的,一个社会在资源配置方面,受到政治的、文化的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如果完全寄托于市场的力量,实际上是把问题简单化了。但是,中国社会当前所存在的不公平问题还有更为复杂的原因,这是西方国家未曾出现过的。所以,西方国家解决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问题的一切方案,都不能够照搬到中国来,我们必须认清中国社会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以及造成社会不公平等问题的具体的复杂原因,才能创造性地提出自己的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来。
探求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可以从双重历史转型的角度来加以认识。其一,中国社会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进入了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这是人们常常提到的中国社会自身的历史转型;其二,中国社会在发展市场经济和解决工业化、城市化课题的时候,还要与全球一道去解决后工业化的课题。这是人们很少认识到的全球性的历史转型。
正是这两个方面的交合,是其他国家都不曾遇到过的。因为,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道路已经走了几百年,或者说,在这几百年的历史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是它的基本的和唯一的课题。对于亚洲后发现代化国家和地区来说,虽然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解决了工业化、城市化的课题,但在一段时间内,它们所要承担的课题也是较为单纯的。中国则不同,中国社会在赶超发达国家的过程中,一开始所确立的是汲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教训,力求在最短的时期内赶上和超过发达国家。但是,大致到了90年代中期,正当中国通过市场经济建设在工业化、城市化的道路上迅跑的时候,发达国家却面临着后工业化的问题。而且,西方国家为了迎接后工业化的挑战,而对政府、经济发展策略以及社会结构所作的调整也影响到中国。不仅以“知识形态”影响中国,还以现实的策略选择影响到中国,特别是以全球化的浪潮对中国社会形成冲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就不能仅仅致力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时,也需要应对后工业化的挑战。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又不同于发达国家,因为,发达国家应对后工业社会而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策略调整是较为单纯的,中国社会却需要同时解决工业化和后工业化双重课题。这就使中国社会的转型变得极其复杂。也就是说,中国不仅存在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历史转型,而且也存在着从工业化向后工业化的社会转型。历史转型会导致社会的结构失衡,而我国的双重历史转型所造成的社会失衡也就是可以想见的了。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社会不公平问题,是自然而然的。
中国社会自身的历史转型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它以改革开放为途径,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历程,基本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当一个社会拥有自己的主导性体制的时候,它是可以获得一种较为稳定的平衡态的。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经济的发展有悖于其规律,但是,整个社会是处于相对稳定的平衡态中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以及社会运行所需要的道德支持因素等等,是作为一个有机体而存在的。在这种状态中,社会公平不会被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然而,改革开放后,在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旧因素的规范体系被打破,显示出超常的破坏力;而新成长起来的因素得不到相应的规范,处于盲目的左冲右突的状态。无论新旧因素之间,还是新成长起来的因素在各个领域的表现,都以不均衡的形态出现,以至于整个社会陷入一种失衡的状态,即表现为一种结构性的失衡,反映在人们之间以及群体之间的关系上,就以社会不公平的问题而存在。
全球性的历史转型意味着,我们在看待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结构失衡问题时,需要从全球背景的视角来加以认识。因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已经使中国融入世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结构失衡问题实际上也是世界问题,是全球普遍存在的问题。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全球性的历史转型所造成的社会结构失衡在中国社会的表现。一场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经济、政治、社会以及人的心理等各个方面的结构性失衡,而且,这种失衡变得越来越严重,经常性地以危机事件的形态出现。甚至有一些学者断言,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一个全球性的“风险社会”(注:参见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其实,在一切社会风险之中,一个国家内部以及国际间的不公平问题是最为严重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各种各样的社会冲突,都是由于不公平的问题所引发的。当然,如前所述,世界范围内普遍的经济社会结构性失衡,意味着人类社会处在一场全面的结构性变革时期,说明人类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所造就的工业社会已经走到了自己的顶点,开始走向后工业社会,那些为了适应工业社会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和行为规范体系,都很难再发挥平衡社会的稳定器的作用了,需要有一种新型的制度体系和行为规范体系出现,以适应后工业社会的发展需要。同样,也需要在一个新的起点上来重建社会公平。
三、在社会结构失衡中发现“德制”建设的机遇
面对当前中国社会所存在的社会公平问题,人们更多地从操作性层面上去思考。梳理近些年来关于社会公平问题的论述,我们发现,大都是从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入手,而对政府的行为以及公共政策的导向提出建言。实际上,我们所面对的社会公平问题是在双重历史转型和全球性社会结构失衡中产生的,对于这样一种世界性的结构失衡问题,如果仅仅在操作层面上寻求解决方案,肯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谋求根本性的制度变革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就人类的制度发展史而言,在农业社会,人类建立起来的是一种权力的制度,可以简称为“权制”,是一种行为规范体系。大致在13、14世纪,由于城市化、工业化,特别是人口的迁徙,削弱了权力的控制力,代之以契约原则调节人们的行为;到了15、16世纪,契约原则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原则和规范体系;到了17、18世纪,由于启蒙运动的贡献,规范人们行为的契约原则被确立为法的精神,根据法的精神,人类开始致力于法律制度的建设,建立起了法制。也就是说,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在制度上是法制取代“权制”的过程。现在,经济、政治、社会以及心理文化等无处不在的结构性失衡,也提出了制度变革的要求,即要求我们去创建一种全新的制度来解决我们今天所遇到的上述问题。这种全新的制度体系和行为规范体系应当属于道德的,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道德的制度,可以简称为“德制”。
在法的精神实现了对人类社会全面支配的今天,提出德制的构想似乎是非常荒诞的。因为,人们习惯于把道德的因素看作一种补充性的调节因素,认为它只能在法制之外对社会生活起调节作用,而且,这种调节作用也往往被看作是非常不可靠的,是不具有操作性的。但是,我们可以想像,在五百年前,整个社会处于等级结构的条件下,提出以自由、平等为基本内容的法制构想不也同样显得非常荒唐吗?我们相信,五百年前的道学家们,是无法设想法制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和行为规范体系的。然而,在五百年前看来不可能的法律制度,在今天却是一个普遍的现实,甚至法制已经被神圣化到了“拜物教”的程度。同样,在今天看来不可想象的德制构想,也必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实现。只要我们正视社会结构变革的现实,认真地研究后工业社会的特征和需求,就能够发现从法制走向德制的可能性。如果说在农业社会,为了适应“权制”建设的需要而出现了古希腊和中国先秦这样一场农业社会的启蒙运动;在18世纪,为了适应工业社会法制的要求而出现了另一场启蒙运动的话,那么,在今天,为了解决走向后工业社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结构性失衡和社会公平问题,为了寻求当前一切结构性失衡和社会公平问题的根本性解决方案,我们提出德制建设的构想。这一构想如果能够转化为现实,也同样需要一场伟大的启蒙运动为其开辟道路。也就是说,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是一场历史性的机遇,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操作性的层面上谋求当前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需要致力于一场伟大的启蒙运动,即投身到一场新的人类启蒙运动中去。通过一场新的启蒙运动,去做出德制的设计和安排,从而解决工业社会所带来的一切问题,特别是保证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顺利完成。
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结构失衡及其社会公平问题,我们可以做出一个总的判断:一切结构性失衡和社会公平问题的出现,都是与特定的社会治理体系联系在一起的。从理论上讲,在经济社会的自然发展状态中,是不存在突出的结构失衡和社会公平问题的。同样,在人类历史的演进过程中,早期的人类社会,是较少社会结构失衡和社会公平问题的。然而,越是到了晚近的历史阶段,社会结构失衡和社会公平问题也就越突出。我们可以想像,在人类还处于一种自然状态的时候,如果说也有所谓经济生活的话,那么,是不存在结构失衡问题的;如果说也有社会生活的话,那么,是无所谓社会公平问题的。只有当人类社会出现了治理者以及治理行为体系的时候,特别是有了制度和系统的规范体系结构的时候,才可能出现所谓结构失衡的问题,才会因为治理的是否公正而引发社会是否公平的问题。当一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等各个方面的结构比较简单的时候,结构失衡的问题往往是阶段性的和爆发性的,而不是日常性的;社会公平问题也仅仅反映在物质存在的层面上。也就是说,在社会结构比较简单的情况下,社会往往是过一个阶段才出现一次结构失衡。一旦出现了结构失衡和社会公平的问题,特别是表现为社会无法承受的社会公平问题时,就会迅速演化成“改朝换代”的因素。
到了近代社会,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都进入了结构复杂化的进程,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中的结构都变得越来越复杂。具有复杂性的结构体系是比较稳定的体系,一般说来,不会因结构失衡问题的存在而造成体系的瓦解。但是,社会却必须为任何领域、任何形式的经常性结构失衡付出代价。有的时候,代价可能是极其惨重的。特别是结构失衡所导致的社会公平问题,往往会演化成政治的和政府的合法性危机。所以,我们越来越关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结构失衡问题,而一切矫正结构失衡的方案,又都必须依赖或者通过这个社会的治理体系才能发挥作用。这样一来,就自然而然地把我们逻辑地导向治理体系制度变革的方向。
也就是说,当一个社会处于平稳发展的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结构失衡往往是由于治理不足或治理不当造成的。这个时候,需要着重于技术性的研究,提出改善社会治理的建议和方案。但是,当社会处于一个急剧的历史性转型时期,仅仅谋求技术性的解决方案,已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失衡问题了,这个时候,就只有寻求根本性的制度变革。我们当前正处在这样一个历史性的社会转型时期,需要寻求制度变革的出路,而德制建设的目标,就可能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四、通过“德制”安排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如前所述,我们今天所遇到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结构性失衡及其社会公平问题,不是一般性的失衡和常态性的社会公平问题,对于这种状态,需要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背景中来加以认识。所以,解决这些问题是不能够在工业社会的框架内进行的,需要进行制度创新,需要着眼于未来,即从后工业社会的角度进行制度创新,努力去建立适应后工业社会要求的制度和行为规范体系,即建立一种全新的德制体系,并通过德制建设而把工业社会的所有问题一劳永逸地放入历史教科书中去。
德制是一种既区别于农业社会的权力制度(权制),又不同于工业社会法律制度(法制)的道德制度。它在管理关系中的表现就是:改变了以往管理关系中的那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权制条件下的管理是直接以权力为根据而实现的管理控制,在管理方式、方法上往往需要有较强的技巧性,权术和权谋是这种管理的必要手段。当然,权制条件下的管理人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种管理人格的制度保障却是极其脆弱的。所以,在必要的时候,总是以权力的强制力来解决问题。法制条件下的管理总是不懈地追求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任何问题的解决,都寄希望于管理制度的完善。所以,对任何具有一定程度普遍性的问题,都是通过制定规章和完善制度的方式来加以解决的。德制不是一种控制定位的管理,而是一种服务定位的管理。对于管理主体来说,权力因素和法律因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但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来有效地进行服务。因而,管理主体的服务精神会作为管理活动的主观支持力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德制建设是服务精神物化的过程,反过来,德制又为服务精神稳固地发挥作用提供了客观保障。正是有了德制,管理者才能够在管理活动中始终不渝地贯彻服务精神,他自身才会在自我完善中为服务精神所同化,才能自觉、主动和积极地去发现一切可能导致社会公平问题的因素,并前瞻性地消除之。
从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来看,从权制向法制的历史性转变在人的社会角色上体现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人的身份关系所包含的社会差序格局为契约关系的平等自主所取代。但是,身份关系与契约关系都属于人的外在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只要是外在于人的,就必然是矛盾和冲突的渊薮。就人追求类的和谐的本性而言,是不会满足于人的契约关系所代表的历史形态的,人类必然会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更加文明的内在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今天所展示出的征候已经能够证明,它是一种合作关系。由此可见,三种历史性的社会关系所支持的是三种不同的制度,身份关系与权制相伴随,契约关系是与法制相对应的,而合作关系则是德制的基础并在德制的支持下得以健全。
我们知道,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包含着平等、自由和自主的内涵,而契约关系被确立起来也正是为了人们之间的合作。但是,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合作是次一级的合作关系,在其真实意义上,它只是合作的一种低级形态,可以被准确地表述为“协作”,因而不是本原意义上的合作关系模式。在整个近代社会普遍性的社会分工体系中,人们常常谈论的合作,其实真实所指就是协作。或者说,近代社会是一个“分工一协作”的体系,在分工与协作之间,竞争是综合二者的“中介”。所以,它只是合作的一种极其低级的形态。能够代表一种新的历史形态的合作关系是本原意义上的合作关系模式。在这种合作关系中会存在着契约,但这时的契约是作为合作关系的保障而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次一级的关系,是由合作关系所派生的。虽然区别仅在于是契约关系派生合作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派生契约关系这一点上,但在历史的纵向坐标上,却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代表。在这两种不同的历史形态之间所实现的转变,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从契约到合作”的转变。
与这种转变相适应,在社会治理问题上是以德制的确立为标志的。在德制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社会治理也就意味着:首先,以制度道德化为起点,然后,通过治理者及其行为的道德化影响整个治理体系中的全部成员,实现一切人的道德化。在这里,作为起点的制度道德化是关键,是整个社会治理体系道德化能够稳定地持续地发展的前提。所以,制度的道德化是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前提,而不是一个终极的目标。在制度道德化的同时,还需要把这一道德化的过程进一步地向前推进,使其延展到个体的层面,实现这种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社会成员道德意识的普遍生成,使他们的行为合乎道德标准,满足于伦理关系健全的要求。而健全的伦理关系恰恰是社会公平的充分实现。
工业社会是一个竞争体系,在竞争的过程中,人们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异必然会导致社会公平的问题。然而,后工业社会则是一个合作体系,人们之间的合作是共在共赢的,是共同利益的促进和增长。所以,在结构的层面,基本上不会导致损益背向的社会不公平。与工业社会相比,后工业社会实现了一个逻辑上的颠倒,也就是说,工业社会是通过竞争实现社会的合作,而后工业社会将是从合作出发而展开竞争。这一颠倒对制度模式的要求则完全不同,从竞争出发而实现的合作,必然会在社会治理问题上出现效率与公平目标追求上的分立。如果认真地思考就会发现,工业社会中的一切结构性失衡和社会公平问题的出现,都根源于竞争的行为模式和制度设置,社会治理体系之所以不能解决结构性失衡和社会公平问题,是因为社会治理体系自身无法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后工业社会则不同,它从合作出发展开竞争,它的社会治理体系不再把效率与公平作为最高的目标追求,而是把服务作为最高的目标,服务是最高价值和原则,虽然服务中也必然包含着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但效率与公平在社会治理的目标体系中的位置开始边缘化,不会以社会公平问题而出现。
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中,在历史转型的背景下,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创新,在于做出科学的德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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