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课程政策的主体_公民权利论文

论课程政策的主体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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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政策的主体问题是解决课程政策的归属和制定问题,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主要是“解决教育政策的所属问题,即解决是谁的政策,是谁制定的政策问题。”(注:孙绵涛主编.教育政策学.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笔者认为,课程政策主体可分为国家主体、社会主体以及个人主体。笔者拟从这三个方面对课程政策主体问题加以探讨。

一、国家主体

国家主体指的是居于法律规定的统治地位、获得法律授权、享有公共权威以制定、执行和评估公共政策的机构。在西方三权分立的国家中,国家主体分为三大系统:立法即各级议员系统,司法即大法官与各级法官系统,行政即总统及各级行政长官系统。

在我国,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及其代表或负责人都是国家主体。

中国共产党属于政治党派,因而《宪法》没有也不可能在法律的意义上授予其立法权。但是,从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来看,中共党员通常占大多数,党可对党员发号施令,从而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较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为党影响立法机关,直至将自己的方针、政策顺利转化为法律创造了极其有利的条件。在实际的立法乃至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党都深深地影响了立法、行政决策,甚至掌握着立法、行政决策。因为“在这些立法权力机构和立法工作机构背后,起领导和协调作用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中共党组。而党组则接受党中央的领导,重要的立法决策和立法,要由党组上报党中央审议,作出最高决策。”(注:郭道晖主编.当代中国立法(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页.)实际上,党行使的是围绕着立法、行政决策权的影响权,发挥的是对立法决策的影响力,党“是以党的路线政策的正确性和其崇高的政治威信与政治影响力,而得到人大与政府的高度重视、拥护,从而影响人大与政府的决策。”(注: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323页.)因而,中国共产党在立法、行政决策中处于事实上的核心地位。

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在国家的立法、行政决策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下属机构在教育政策乃至课程政策决策中的核心地位。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由于课程中的问题千头万绪,有轻重缓急和影响面大小之分,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机构在课程政策决策中的核心地位,有利于厘定课程问题,确定是否把它列入政策议题,从而制定出适宜的课程政策。同时,也有利于集中全国的力量,保证政策方针的顺利实施,对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行政层级复杂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能更好地解决课程资源的有限性与课程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整合有限的资源发展教育事业。

二、社会主体

社会主体指的是经过法律认可和保护,可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并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具有强大影响作用,但又不拥有合法的权力去作出具有强制力的政策决定的组织。在政策决策、制定的过程中,这类主体的作用通常是巨大的,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他们不拥有合法的权力去作出带有强制性的政策决策,因此不能成为国家主体。这类政策主体往往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社会法人资格,并由此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主体通常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在野党、参政党;二是利益集团;三是大众传媒。

(一)在野党

在西方国家,常常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在两党制国家,一个政党上台执政,另一个政党则是在野党,它的任务就是批评执政党的政策,并且推行自己的政策,以便在下一次选举中获取胜利并掌权。在多党制国家,有时可能是几个政党联合起来执政,其余的政党则成为在野党,它们也要在政策上与执政党作斗争。在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多党合作制的地方,只存在执政党与参政党。

从政党制度的角度分析,我国虽存在着诸多政党,但中国共产党是绝对的第一大党、领导党,其他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作为唯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各民主党派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是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和统战的对象而存在的,行使着“参政议政、民主协商”的权利与义务,为党和国家的政策建言献策,不具有西方发达国家政党制度结构中独立的“在野党”特征。事实上,国家在作出每一项重大政策决定(包括课程政策)之前,通常都要拿出一个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各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在充分吸纳各种合理的意见之后,再正式颁布实施;如1985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修改达11次之多,1993年公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至少也修改了8次以上。每一次修改往往都要开一些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以及各界人士的意见。

(二)利益集团

利益集团是指那些具有特定的共同的立场、观点和利益的人们的“集合体。”(注:[日]迁中丰:利益集团.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利益集团是重要的社会主体,都在不同程度上代表着一定社会群体或团体成员的利益。他们通过参与政策的运行,来表达他们所代表的群体的要求,“在政治生活中,利益集团的主要目的是影响决策过程,以便实现自己的目的和主张。”(注:王沪宁著:比较政策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7页.)在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利益集团的表现方式和发挥的功能是不一样的。

在美国,利益集团通常是以“院外集团”、“压力集团”的面目出现的,在政府政策制定中,利用抗议、游说等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径等影响决策过程。

在我国,就利益集团施加影响的渠道来看,大多都是非强制性的,而强制性渠道如罢工组织等,在我国表现得并不明显。在我国,利益团体(主要是学术利益团体)对课程政策施加影响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利用亲戚、同学、地缘等关系接触课程政策的上层决策者,从而影响决策者的决定;二是采用拜访、书信、递交教育研究报告等形式来影响课程政策决策者的决定;三是利用与本利益团体有关的人大代表直接接近课程政策决策圈;四是党委、政府、人大为了保证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了大量的教育咨询机构(如中央一级成立了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地方一级成立了各种教育研究所),聘请教育专家为顾问,利益团体可以利用本团体内的教育专家顾问来影响课程政策决策。

(三)大众传媒

在现代民主国家里,作为信息载体的大众媒介工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致于西方人常将新闻媒介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合起来称为“第四种权力”。大众媒介机构主要是借助于“舆论”来对政府的政策施加影响的。

一方面,公众通过“舆论”来表达自己对政府所制定的课程政策的意见和看法。“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大众传播工具是向决策者传递政治要求的主要手段。(注:[美]加·A·阿尔蒙德、小G·宾·鲍威尔著,曹霈霖等译: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13页.)其具体做法是运用一切现代传播技术、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对政府所制定的课程政策以及课程改革发表谈话,进行演说、发布消息和评论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或者通过向课程政策决策者写信、打电话等方式对他们施加压力。通过这种强大的舆论宣传,给课程政策的决策者造成巨大的压力,使他们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主张。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舆论”来宣传、推行政府的课程政策。为了宣传所制定的课程政策,政府通过大众传媒来引导人们的舆论导向,“它有计划地制造新闻或利用有关事件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在此过程中,它严格运用心理学和特写技术、形象宣传技术,与大众传媒结合……其目的在于,借助对事实和精心设计的模式的形象展示,‘通过建立使人接受的新权威和新象征,改变公众舆论的方向’。”(注:[德]哈贝马斯著,曾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29页.)美国六十年代的课程改革之所以遭致失败,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舆论宣传没有到位,没有取得公众的支持和理解。

三、个人主体

个人主体是指经过法律认可和保护,可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并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具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公民个人。笔者认为,按照公民个人在课程政策制定中影响力的大小,又可以分为精英个体(精英个体也即专家个体,之所以没有用“专家个体”这个名称,是为了与政策决策中的精英模式相对应)与一般公民个体。从本质上讲,精英个体也是公民个体的一部分,只是在实际的课程政策决策过程中,由于课程政策决策的专业化,精英个体在课程政策的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可能会更大一些,所以在这里把精英个体独立出来专门论之。

(一)精英个体

教育自身的复杂化和特殊化,使得公众对教育的理解以及政府对教育政策、课程政策的研究、制定越来越依赖于教育精英们,所以教育精英参与课程政策决策是一个重要环节。

美国政策科学学者Lass well曾把影响政策过程的知识区分为关于政策过程的知识(knowledge of policy process)和包含在政策过程中的知识(knowledge in policy process)。关于政策过程的知识是指关于政策如何决定、如何付诸实践的系统的经验性知识;包含在政策过程的知识是指在现实的政策制定中能够动员、利用的知识储备。Lass well的这种区分明确了政策过程的知识和政策内容的知识的区别。(注:宫川公男:《政策科学的基础》(日文版),东洋经济新报社1994年版,第19页。转引自刘海波:论科技政策决策过程的专家参与.自然辩证法研究.1998年第7期.)按照Lass well关于政策过程的知识分类,如果说在课程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关于课程政策过程的知识主要掌握在行政机构手中的话,那么包含在课程政策过程的知识则主要为教育精英们所掌握。因此,在课程政策决策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教育精英们的参与,所制定出来的课程政策是可想而知的,“文化大革命”中的课程设置(主要是“三机一泵”、“三物一猪”)已能很好的说明这一问题了,在这里,笔者就不一一赘述了。事实上,我国现在进行的轰轰烈烈的课程改革所制定出来的一系列课程政策无不是教育精英们的思想结晶。

(二)一般公民个体

在民主化社会中,公民的政治参与常常成为民主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社会管理体制,民主的实质在于“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注:[美]科恩著,聂崇信、朱秀贤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公民参与政策过程为了直接表达自己的利益与要求。在西方国家,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示威、罢工、游行以及投票选举、全民公决等。在我国,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宣布主权在民。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如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游行示威、来信来访和选举等。

在网络社会里,公民可以就某一教育问题和课程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甚至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访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课程政策决策者的网页,并可同他们直接对话或发送电子邮件,对有关的课程政策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从而为课程政策决策的民主化提供了一定的民意基础,同时也提高了人们参与课程政策决策的兴趣。同时,越来越多的教育问题乃至课程问题压在了决策部门和决策者的身上,沉重的决策负担仅仅依靠传统的课程政策决策主体是难以应付的,只有通过公民的广泛参与,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才能为课程政策和课程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保证,为课程政策预期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正如未来学家托夫勒指出:“沉重的决策担子,最后将不得不通过较广泛的民主参政来分担解决。……否则政治制度无法维护”。(注:[美]阿尔温·托夫勒.第三次浪潮.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504页.)美国六十年代的课程改革之所以遭致失败,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没有取得广大教师和民众的参与与支持,甚至遭到他们的反对,从而丧失了课程改革的民意基础。

总之,课程政策的决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课程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包括国家主体、社会主体和个人主体,每个主体又包含有不同的部分。在课程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国家主体是核心,社会主体发挥着重大的影响作用,而个人主体的参与有利于保证课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有利于课程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在制定课程政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这三部分的作用,方能制定出最佳的课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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