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与金融体制变迁的动力分析_经济转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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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中国融资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的基本动力就是追求收益最大化。而不同的行为主体(个人、金融机构、企业或政府)推动融资制度变迁的动机、行为方式及预计产生的结果可能是不同的,可他们都要服从制度变迁的一般原则和过程。融资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于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只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融资制度的变迁。具体来讲,融资制度变迁深受以下行为主体动力的影响。

一、中央政府的动力机制分析

与其他经济成分的“放权让利”的改革相比,中国政府在金融领域的退让程度要小得多,并且融资制度的变革不能适时地满足微观经济主体对融资制度的组织创新和产权创新的要求。尽管如此,融资制度还是有较大的变迁,在变迁中,制度供给任务一直由中央政府担任。从改革初始阶段到现在的改革深化阶段,中央政府一直是改革的主要推动力。而中央政府之所以有动力进行变革,主要原因在于经济成分构成、经济总量、发展环境等发生了变化,使政府旧有制度的成本收益相应地发生变化,导致制度变迁。中央政府不仅主导融资制度改革的内容、而且主导了改革的方式,政府选择了渐进式改革,正是为了在变革过程中因享有控制权而获得相机抉择的机会,这是建立在政府是有限理性的假设的基础上的。

但是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在融资制度的变革中处于两难境地:既要提高融资制度的效率,而效率的提高依靠逐步放松管制、依靠市场力量,又要保持对金融资源的控制,而对金融资源的控制又要靠行政手段和不打破现有的便利政令传递和制度设计,所以国家不可能在金融组织的所有权上有更多的退出。在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中,“国退民进”成为新的主旋律,但国家的退让是有限的,这表现在交通、能源、金融等经济命脉中仍以国有独资的形式存在。以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为例,在“商业银行”概念前加上“国有独资”的定语,是典型的中国特色的商业银行改革取向。即使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中90%左右的股份仍然是属于国有股或者国有企业所有,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仍然是以归属地方政府所有为方向。新设立的民营银行,既要改革,增进融资制度的激励机制和市场约束,赋予融资制度主体更大的自我经营的权力,但又不能脱离国家控制走得太远。

所以融资制度改革是由中央政府主导的,但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中的动力并不一致,改革动力的大小取决于政府对融资制度改革的收益与风险的判断。

二、地方政府的动力机制分析

地方商业银行的产生是与中央政府博弈的结果,地方政府以放弃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干预为条件,换取中央允许地方政府自办金融机构的权力。同样的中央政府以允许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金融机构为条件换取地方政府同意减少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干预。地方商业银行的兴起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是中央与地方博弈的短期均衡。若要放弃对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的干预,就一定需要拥有为自己服务的银行机构,这可能是双方谈判中的交换条件。

地方政府对控制融资制度变迁的动力很大,以2004年8月成立的首家民营银行——浙商银行为例,其重组的整个过程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一手主导,从股东名单的确认到股权的分配再到董事长、行长的人选的确定,均由地方政府决定,而握有超过85%股权的13家浙江民营企业股东很少有发言权。

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地方政府对融资制度变迁存在着动力不足现象。地方政府的活动范围多在中央政府的许可范围之内的,由于地方政府的官员任命权和财政资金的拨付权仍由中央政府控制,这样的话,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奕中,中央政府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这也会导致地方政府在制度变迁中出现道德风险的问题,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在进行制度创新中的动力不足。

三、微观主体的动力机制分析

分配制度改革使居民成为了最大的储蓄提供者,同时由于投资主体与储蓄主体之间的分离较远,金融中介自然成为储蓄与投资之间的桥梁。另外,虽然近年公众能够购买到的国债数量减少(因为国债大多被金融机构所购买),但国家仍是向公众借债的主体。居民并不希望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融资制度发生大的变革,从而失去国家信用对自己资产的保护;另外,居民对低风险、相对高收益的国债也有着较大的需求。虽然,作为银行和国家债务主体的储蓄者并没有对商业化表达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即使某些个体抱有看法,但由于债权人的集体属性是“软弱的多数”,所以只能对融资制度变革的进程施加极其有限的作用,或者更进一步,他们并不希望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融资制度发生大的变化。但考虑得更深远一些,即当融资制度主体的国有银行面对极大的风险,对政府隐性担保出现信任危机,居民“用脚投票”表示意见,即将资金撤离国有商业银行时,对靠大量新增储蓄提供流动性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融资制度的变革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和这种状况对称的是风险的放大。

非银行金融企业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现有融资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如国有企业拥有发行债券、股票和从银行获取资金的便利。融资制度主体的国有银行商业化意味着国有企业的“体制性比较优势”将逐渐丧失。如果国有商业银行推进中实现了产权改革,同时国有企业也推行产权改革,或者即使是仍保留同一产权但彼此之间成了受成本收益约束的主体,这样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同一产权关系便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这些企业将受到市场纪律的硬预算约束。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从这个角度来看,银行变革直接修改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并不希望现有的制度发生变革。但是另一方面,“国退民进”后的国有企业多为垄断型、资源型企业,在银行看来多属于低风险的优质客户,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条件更容易满足,同时在开放融资制度下比较容易到海外融资。再加上国有企业的产权为国家所有,其经营人员不能获取剩余收益,并不关心融资制度对国有企业的约束造成的后果如何。因此,对效益不好或拥有较高财务杠杆的国有企业来讲,并不希望银行改革,以期继续获取银行的金融支持。总之就国有企业来讲,希望融资制度变革动力不大。

另一类企业是不能从现有融资制度获取支持的企业,它们对改革现有融资制度以增加资金可获得性充满动力,他们希望现有的银行体制改进服务、希望建立有别于现有银行体制的银行、希望放宽发行股票和债券条件、希望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希望以价格手段来引导资源配置等。但由于其话语权较小,期望制度变迁的动力往往不会引起重视,但随着其实力增强所支撑的较大的话语权,制度变革会越来越注重这一团体的需求。

金融类企业对融资制度的变革是否有动力依据不同的变革内容而定。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例,对于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资本金等措施是积极响应的。但是对于强化竞争、强化内部审计、减少政府干预、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增加银行透明度以加强市场纪律约束、改革现有结构等措施又是抵触的。但由于银行的高层经营者,均为组织部门任命,对于是否执行上级决策及执行力度的考核直接决定其政治生命,故对于上级改革的指令是有动力的,但这种改革的动力往往是短期的。至于银行本身,由于银行的经营人员并不是经营收益的获取人,银行经营的好坏对其不产生根本性的影响,改革的付出收益与不改革的收益相当,并且改革不成功而风险自负,这样改革的动力自然减弱。国有银行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如果推动彻底的商业化改革,银行管理层会在政治地位上受到大的负效用。因此,在是否实施改革的问题上,若没有足够的外部压力,金融企业的改革动力是十分弱的。

四、各级代理人的动力机制分析

政府主导融资制度改革,但是改革意图的贯彻和措施的执行是要通过政府部门的各级官员来实现的。诺斯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一个政府必须演化为一个有效、公正的契约第三方执行者。第三方强制实施,意味着政府应该强大到能有效监督产权、强制实施契约”。但他同时又认为:“如果一个政府一旦具有了这样强制的力量,那么,那些管理该政府的人便会利用这种力量来谋取自身的利益,而以牺牲社会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这样,一方面为了有效地监督产权、强制实施契约,就需要政府强有力干预,为此,就需要加强各级政府官员的权力。但另一方面,正因为各级政府官员手中具有了这种权力,使得他们又成为“寻租”的对象。这些政府官员为了保持既有的权利不被制度变革剥夺掉,对减弱权利的改革措施是反对的。而许多改革的措施出台均是由他们制订方案,政治家再决定是否实行,这样他们虽然没有最终决策权,但可以通过所掌握的知识通过技术手段设计改革内容以及影响政治家的决策。“自废武功式”的改革措施出台,如果没有较大的外力是很难实现的。这些部门在中国表现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的三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等。如果扩大一些还应当包括微观金融机构的金融高级官员,他们是上级任命和考核的,由于他们工作生活在一个多层次的环境中,从行政级别和工作待遇等方面与政府官员级别挂钩,主要履行着满足政府在金融领域的政治需求,或许称他们为“政治银行家”是比较恰当的,政治银行家首先是一个“政治人”,他必须体现政治集团的意志,他必须代理政治集团管理好银行,其次是一个“经济人”,他有自己的政治利益和个人利益。

总之,中国的融资制度经过了20多年的改革,由原来的不涉及既有主体利益的增量改革、边际改革逐步向涉及既有集团利益的存量改革深化,融资制度的改革已经进入利益调整阶段,使各利益主体的冲突更加激烈。可以说,中国融资制度改革已经到了改革攻坚的关键时刻。在改革的最初阶段,基本上不涉及既有集团的利益,这决定了中国改革的第一阶段阻力很小,基本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的过程。但是,改革越是到了中、后期阶段,改革的阻力就越大。这是因为到了改革的中后期阶段,必然要涉及存量改革,要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制度框架,就必然要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触动现有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到了后期,这个过程变成了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损的过程。在这一时期,各个利益集团所维系的现有制度越是达到均衡状态,改革的难度也就越大。这才是中国改革所面临的最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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