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人才流动与我国人才市场_人才流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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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简要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竞技体育人才交流和人才市场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初期阶段、培育阶段和发展完善阶段。

1980~1987年是我国竞技体育人才流动的“初期阶段”。竞技体育人才流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这一时期人才流动的范围小、人数少,但出于客观现实的需要,人才交流仍接连不断。由于没有政策的支持,也未得到管理层的认可,这一时期的竞技体育人才流动基本是属于“地下”的隐蔽行为,其动机也无外乎“义气”的个体行为和集体的“合作”关系。以围绕六运会展开的人才交流为特征,有些省(市)根据各自需要。与兄弟省(市)进行了一些人才交流,即实施当时制定的“共同培养后备人才”计划,运动员成才后一分为二,双方得利,国家受益。这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为后来竞技体育人才流动的加快和人才市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1987~1997年是我国竞技体育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的培育阶段。这一阶段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得到了政府及相关组织的政策支持,人才市场从无到有,并得到了有力的扶持和培育。人才交流观念的改变和管理政策的改革,使得七运会上人才交流数目增多。按规定,这些交流的人才大部分采用协议记分的方法,也出现了“有偿转让”。形势的发展促使国家体委尽快出台了一些规定,并采取了相应措施。1994年国家体委正式推出了《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制度》,1995年3月国家体委在辽宁沈阳首次召开了体育人才交流大会,1996年国家体委正式出台了《全国体育运动员交流暂行规定》。国家的支持和政策的允许,使围绕八运会展开的竞技体育人才交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参加八运会运动员交流的省市自治区体委、行业体协已达30余个,涉及30多个项目共1086名运动员。

1997年至今,是我国竞技体育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的发展完善阶段。围绕九运会展开的人才流动,在八运会的基础上又有创新,协议交流的运动员达到了2000人,竞技体育人才流动不断加快,数量不断增多。

2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流动的范围、形式

2.1 人才流动的范围

2.1.1 区域性的人才流动

区域性的人才流动主要是围绕省运会进行的。这种区域性交流表现为以各个省、市、自治区为区域,实现本区域内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省市内的各个省辖市、市辖区之间的人才交流为主要特征。充分兼顾了行政区域自身的利益,体现了政府行政区域宏观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辽宁省各项目在本省各地区流动率的调查结果就足以说明区域性人才交流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流动的频率也不低(表1)。通过区域内的这种人才交流,合理配置了各省(市)自身的人才资源,使各自区域内的人才能及时地被发现并得到充分利用。但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对跨区域人才流动便严加控制。

表1 辽宁省各项目运动员在本省各地区流动率的调查结果一览表

2.1.2 全国范围的人才流动

全国范围的人才流动主要是围绕全运会进行的,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人才市场实现人才交流,这种人才流动表现出双边、多边合作,以及和八一队的特殊合作的优越性。全国范围的人才交流基本上是组织行为,这种组织行为是现阶段我国人才交流的主要特点。这种组织行为分买方和卖方两个方面:

买方主要是为了改善自己所拥有的人才结构和人才质量,更好地为本地区在全运会上争金夺银。一般以4年为一个周期,在一届全运会刚结束,就立即开始下一轮的人才买入行为,并一直持续到比赛正式开始。作为全运会的东道主城市(地区),往往买入行为最强烈。为了八运会,某省(市)有偿引进了贵州的羽毛球名将(国家女队运动员)1名;江西的乒乓球女将(国家队运动员)1名;安徽男子游泳头号主力、多次亚洲及全国冠军获得者1名;具有冠军争夺实力的甘肃武术运动员2名和陕西的赛艇运动员1名……,结果,所有引进运动员为该市锦上添花,夺得了许多金牌。

卖方往往是体育大省或者是某些项目具有绝对优势的地区。由于一些项目人才在本地区过于饱和,并且运动水平在全国又属于较高水平,所以这些人才就会被买方买走,这种卖出与买入一样,4年为一个周期。如某省作为体育大省,九运会上该省体育局保守估计“流出的运动员有180多名”。

2.1.3 职业俱乐部间的人才流动

职业俱乐部间的人才流动是以各个俱乐部所组成的网络结构为人才流动的范围,主要表现为各个职业俱乐部之间的人才转会。这种转会以一个赛季为一个周期,如1998年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共260人要求转会,实际转会123人,占总数的47.3%。从人才市场角度分析,职业竞技体育人才的转会,其运转更接近市场机制。职业运动员的转会与前面谈到的人才流动的区别是:1)职业运动员的转会一般是在各个职业俱乐部之间展开,转会可以发生在所有职业运动员的身上,按照合同办事,主要体现个体行为。非职业运动员的市场流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也可以在区域内,优秀运动员流动的范围受行政管理的约束,主要体现组织行为。2)职业运动员的转会体现了市场的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买卖双方通过转会费实现人才流动。这种转会费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同时也是球员后期的预期价值所决定的(表2)。

2.2 人才流动的形式

据笔者对各省(市)体育局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专家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我国竞技体育的人才流动主要有租借、互换、一次性买断(也指俱乐部的转会)、正常的人事调动、共同培养、协议交流、签约代培和自主择业等8种形式。

2.2.1 租借

租借就是一方出人,一方出钱,租出去的运动员人事关系还属于借出方,比赛的成绩属于出钱方。

表2 历年度职业足球联赛国内职业运动员最高转会费一览表

(万元)

 运动员转会费(标价)

实际去向

1994年

黎 兵

64

辽宁—宏远

1995年

王涛(大)

 66

八一—国安

1996年

郝海东  180

八一—万达

1997年

邓乐军  201

国安—泰山

1998年

曹限东  386

海牛—宽利

1999年

区楚良  496

申花—红塔

2001年

曲圣卿  550

辽宁—申花

2002年

祁 宏  950

申花—中远

2003年

吴承瑛  500

申花—中远

2003年

江 津  500

泰达—中远

资料来源:中国足协。

2.2.2 互换

互换实际上体现了最原始的买卖行为,就是买卖双方各自拿出自己多余的人才换回自己最需要的人才,比赛成绩属于交换的一方。

2.2.3 一次性买断

一次性买断(包括运动员转会)就是一方出钱,直接把运动员买回(包括人事关系),成为自己的运动员,它与人事调动的区别是要出相当的资金作为补偿(包括人才转会)。

2.2.4 共同培养

共同培养就是通过人才市场,取得共识,通过不同的人才组合来对运动员进行培养,培养出的运动员成绩一分为二。

2.2.5 协议交流

协议交流就是买卖双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后,交流的人才就属于买方注册的运动员,买卖双方之间可以发生金钱关系,也可以没有金钱交换。协议的最终目的就是交流的运动员一旦拿到了成绩要一分为二。

2.2.6 签约代培

签约代培就是利用一方人才培养的有利条件,另一方出运动员,或者一方出人,另一方给代培方出足够的钱物,培养出的运动员属于签约方。

2.2.7 自主择业

自主择业主要是针对一些产权属于个人的运动员,买卖双方,往往一方是组织,一方是个人。

在九运会上表现最明显、交流人数最多、效果最好的就是协议交流(约占57%),其次,是一次性买断交流(约占40%)。

3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流动的特点

3.1 从经济不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

竞技体育的人才培养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作为保障。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由于资金的限制,运动员自然而然就会向能提供良好发展条件的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如经济发达的沿海某城市1997~2001年从山东等19个省(市)引进了163人,涉及田径等16个项目。

3.2 由优势项目地区流向非优势项目地区

竞技体育人才如果按照项目来分,呈现出不同的地区分布。这种分布的不平衡,本身就是人才流动的一个动力。如某市的女子网球水平在全国属于一流,女子网球方面的人才也较充裕,且水平普遍较高,借九运会的契机,某市女子网球运动员富余部分流向了此项目较落后的地区。原二队主教练和3名主力运动员协议交流到某省;另一市队的1名教练和4名运动员也来自该市,并永久属于引进城市。

3.3 人才流动大多为短期,而非永久性

这本身是由于竞技体育的“功利性”和“实效性”所决定的。有发展前景的人才协议流出,单位肯定不会永久放掉,而没有长远发展前途的人才,协议接受单位考虑竞技体育的高投入和一定的运动寿命,也不会愿意背上一个永久的包袱。这双重原因决定了人才的流动绝大多数是属于有时限性的租借。

3.4 流动的范围表现为从区域性拓展向全国性

到1996年6月我国才正式出台《运动员交流的规定》。因此,在这之前的人才流动主要表现为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人才交流,全国流动很少。1996年以后,随着我国竞技体育职业运动员转会制度的完善,体育人才流动形式的多样,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们的效益观念的不断提高,全国性的人才交流越来越多。人才流动的范围从区域性流动转向了全国性。

3.5 流动过程体现出计划和市场的双重调节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流动到目前为止,行政作用还十分明显,所有的流出和引进全部是运动员所在单位研究同意的结果。在接到流出和引进人才的计划以后,依靠市场行为来完成整个人才交流。由于计划和市场双重调节的作用,相同的人才针对不同的买卖对象成交的条件和金额往往差异很大。关系户之间可以影响最终的成交对象,市场调节只是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

4 对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市场的思考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市场虽已基本形成,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称为“准人才市场”。

人才市场的运作要求具备6个要素:1)人才市场本体。2)人才商品本身。3)人才市场价格。4)人才市场信息。5)人才市场中介和市场经营者。6)人才市场的相关条件,这包括政府的作用、市场环境与社会环境、法制基础等[1]。从人才市场的要素来看,我国竞技体育领域的人才市场主要表现在市场本体地位未完全确立,人才的产权未清晰,市场的运行机制,即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市场的中介才刚起步,人才市场的相关条件也未完全具备。

4.1 市场本体地位未完全确立

根据经济学理论,市场本体有两个基本要素,即市场主体和客体,就是市场供给者和需求者及其集合体。市场主体是指市场中具有独立经济法人资格,并有自我组织、自我调节、自我约束功能的有机体,即从事商品和劳务交易的企业、集团和个人。其中,包括市场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在竞技体育人才市场中,市场的供给主体就是培养人才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而需求主体就是需要人才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目前,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市场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少体校、省(市)专业运动队、俱乐部等。它们一方面要输送人才,是市场的供给主体;另一方面要引进人才,也是市场的需求主体。

在我国当前的管理体制下,各级少体校、体工队并不具有独立的经济法人资格,也没有最终的人事决定权。在人才流动上往往需要层层报批,约束甚多,因此,常常会丧失良机,或决策不当得不到理想的效果。就是职业俱乐部,实际上也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张林2000年的研究表明,在外界非正常干扰下,一些俱乐部在人事、资金等方面很大程度上依附于体育局。种种行政干预,往往会造成政俱不分,政资不分的局面,使俱乐部不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的客体即人才本身也不可能作为自由人,成为独立商品活动主体出现。

因而,无论是少体校、专业运动队,还是职业俱乐部以及运动员、教练员等人才本身,这些市场的主体都不能真正到位,这必然会影响市场的运转。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便是产权不明晰。

4.2 人才产权不清晰

人才资源开发是以人力资本理论为依据的。人力资本论,是指人力资源的素质方面是后天经过个人努力和投资,即教育、培训或训练形成的一种劳动能力。李建明在《人力资本论》(1999)中认为:“人力资本是指存在于人体之中,后天获得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术、能力和健康等质量因素之和。”因此,竞技体育的人力资本就是竞技体育人才的素质,是后天的努力和投资所形成的一种服务于竞技体育的能力。家喻户晓的篮球明星乔丹、足球明星贝克汉姆、罗纳尔多之所以成为各俱乐部争夺的目标,就是因为他们有高超的球技作为资本,能给俱乐部和自己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人才是人力资源中具有特殊人力资本的群体[2],人才的形成是投资的结果。特别是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已成为主要的生产要素,可见,人力资本概念的确定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在谈到人力资本时,必然会涉及到产权问题。现代经济学学者认为,“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3],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经济学分析,产权概念有两方面的含义:1)产权是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有可转让的特征;2)产权是一组或一束权利组成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形成的产权结构。

同样,人力资本产权就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组成的权利束。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对其它各项权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保证所有权的实现,产权束的实施才有保障。体育人才的人力资本和其他人力资本一样都是后天人的努力和投资所形成的。目前,投资主体变得多元化,在人力资本投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如各级少体校、专业运动队以前是全由国家投资的,现在,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社团和个人都有可能给予赞助、捐款等投资。

另一方面,考虑到“人的健康、体力、经验、生产知识、技能和精神存量的所有权只能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这种载体不但必须是人,而且必须是活生生的人”[4]。所以,竞技体育人才的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占有权应属于竞技体育人才本身。对此,马克思在就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时曾说过“可以发现其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独特属性”[5]。“人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法律上平等的人”;而且,卖者“必须始终让买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也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对它的所有权”[5]。人力资本前期投资的多元化导致部分人力资本产权的转移,经济学家就曾说过,“现代社会中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社会主义倾向使其在支配所有的人力资本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活动中无法不引起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之间关系的变化,这意味着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并非是完全不可分离的“[6]。人才市场上的运动员的流动与转会就是一种产权交换行为。

目前,在我国这种复杂的投资关系下,人力资本占有者和其他投资者之间,其他投资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往往都不清楚,各占投资多大的比例应获得多少效益不明确。由于产权关系内部各利益主体的关系不清,谁投资、谁受益就成了一句空话。因而,当人才进入市场时必然会引起利益冲突。

4.3 市场运行机制未完全建立

人才市场的运行机制,是在客观经济规律和竞争机制的作用下,通过人才供求双方的双向选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实理人才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的机制。人才市场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7]。价格机制是通过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调节人才市场价格的机制;竞争机制是指人才为选择既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才能,又可以满足生存、发展和享受需要的职业而竞争,和用人单位为招聘到素质高,满足生产和工作需要的人才进行竞争;供求机制指人才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行只有在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中才能得以实现。

4.3.1 人才价格

人才价格不能反应人才的真正价值,缺少一个合乎规范的指导标准。现阶段,我国竞技体育中绝大部分的非职业俱乐部人才的流动,基本没有达到利用价格体现供求关系。往往由于行政干预或故意炒作,职业俱乐部人才的价格与价值的背离时有存在。

4.3.2 规范的竞争格局

合乎市场规范的竞争格局没有形成,市场管理的措施没有到位。在职业体育方面,由于我国优秀人才的缺乏,引进国外运动员的资金和人数都有限制,造成转来转去也就这些人,虽然市场的竞争存在,但对于组织来说选择的余地也十分有限。《徐根宝如是说》中描述:“队员当面顶撞施拉普纳时,施拉普纳……也无可奈何,因为中国人才不多,他离不开这些大牌球星,这是老纳的悲哀,也是中国的悲哀!”[8]当然,随着职业俱乐部的发展,后备力量的培养,这一状况已有所改善,但未根本解决。而非职业俱乐部的竞技人才流动同样也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只要受到行政干预,这些人才根本无法流动。事实上,目前流动的人才大部分是各单位的二流人才。

4.3.3 供求机制

由于价格、竞争机制多少都存在一些问题,所以,供求机制的形成离市场的要求相差很远。我国竞技体育的人才交流,大部分是自发行为,私下交易,不能像转会市场一样明码标价,公平地面向每一个买主。所以,供求机制无法得到体现。

4.3.4 中介机构

我国的体育中介机构及经纪人才刚刚起步,水平还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有些中介活动处于无序或无规范的状态,这当然会影响人才市场的运转。

4.3.5 其它

其相关条件如政府的调控、法制环境、社会保障等都存在着问题。

4.4 影响

正由于上述的情况,必然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

——竞技体育人才交流中“地下交易”、“无序竞争”、“暗箱操作”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挫伤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地区的积极性。

——愿意买人才,不愿意培养人才负面现象的出现,造成了一些省(市)把精力用到人才的“市场价值”上,淡化了自己培养人才的意识。某省体育局局长曾说:“如果每个省都不肯在后备人才培养上下功夫,整个国家的竞技体系谁来支撑。”

——导致没有后期培养价值的人才进入人才市场流动。人才市场的目的就是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锻炼人才,但在九运会上,由于人才市场的不规范,人才交流中有相当人数是退役的老运动员,他们把一些后起人才脱颖而出和锻炼的机会占去了。

5 完善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市场

5.1 明晰我国竞技体育人才资本的产权

首先,要树立产权观念。究竟什么是人力资本,什么是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别是要认识到,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明晰产权归属必须考虑两个原则。一是谁投资、谁得益。目前,投资主体有四类,即自然人、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对于竞技体育人才,一定要了解究竟有哪些人投了资,那么,凡是投资的均可以得益。第二个原则是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内部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这是由投资主体颇多元化所决定的。在具体的个人身上,上述各类投资主体也许不止一个,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时投资,这些利益主体间究竟应按怎样的形式和比例来收益,必须明确。

其次,要在现实中落实上述两条原则,这中间特别要注意两点,一是从投资行为一开始就要通过合同和契约等形式将投资主体的各方相互关系明确下来,特别是政府的有关部门,如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局、少体校、专业运动队等,绝对不能用行政的手段解决这一问题;二是要充分考虑人才本身的占有权,以及在投资过程中个人和家庭所付出的努力,这就是说,要尊重人才,充分考虑本人的意愿,特别是在实现所有权转移时,要与个人协商,而且应让其得到应有的利益。只要这些方面做好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完全有可能实现,姚明的转会就是一个证明。

为了要保证上述方面得以实现,必须加强维护产权的立法建设。尽快立法,依法投资,依法转会,依法得利,这对促进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市场快速发展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5.2 完善竞技体育人才市场运行机制

5.2.1 建立价格体系,规范价格指导标准

首先,要研究竞技体育人才的投入与产出,买方投出资金引进运动员的最终目的是想获得相应的价值所得,即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政治效益,对卖方来说,是买方所支出部分能体现卖方的资本投入,并有所获利,买卖双方才能达成协议。对投入产出的研究,是合理确定运动员价格的基础。目前,这一问题已引起广泛的注意。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快拿出一个计算人才成本的办法,规范竞技体育人才市场的价格指导,进一步建立价格体系。

5.2.2 强化竞技体育人才的竞争机制

首先,各政府主管部门要更新观念,减少行政干预,建立一套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管理的办法。其次,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强化后备人才的培养。“物以稀为贵”,人才多了,竞争的局面自然就会形成。

5.2.3 完善竞技体育人才供求机制

供求机制是价格、利率、工资等市场要素与供求之间变化的内在联系。这一方面要求培养人才的供方必须面对市场,改变过去按国家计划培养人才的状况,根据市场的需求,灵活地确定人才培养的种类和数量,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文化、体育发展的不平衡,竞技体育水平参差不齐,因而,目前政府有关部门仍应加强宏观调控,出台相应的政策适当干预。

5.3 加强人才市场体系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的培训和管理

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各个国家及有关组织都有所规定,我国体育经纪人一经出现就引起了高度重视。2000年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有关体育经纪人的法规。这一《管理办法》对体育经纪人的资格审定,注册登记,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做了全面规定,因而,各级管理单位应依据这一法规加强管理。

在我国,根据现有的体制,体育经纪人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商局共同管理,各个政府部门应各司其职,协调管理。国家体育总局作为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宏观地、全面地负责经纪人的管理,对经纪人的专业资格和能力进行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对体育经纪人进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体育经纪人行为的执法监督部门,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管理,以维护统一的经纪市场秩序;而运动项目中心则对本项目经纪人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各级部门应该按其职能各司其职,切实做好。

体育经纪人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职业,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相关的体育、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而这种素质、知识、能力的获得必须经过培训和实践。我国现有大多数体育经纪人都是从其它行业或从其他经纪人转过来的,因此,培训现有的经纪人是当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及各省(市)体育局应定期举办经纪人培训班,对他们进行有关业务、法律等方面内容的培训,并编写有关教材,建立考核制度,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其次,急待在高等院校设立新的体育经济学专业,专门培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体育经纪人,这对于发展我国的体育中介事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5.4 开发建设网上人才市场

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天,已形成了全国网络的一体化,且网上人才市场已经存在。据人事部统计,网上人才市场起步于1997年,到1998年已有人才网站137个,1999年285个,2000年突破了400个。体育界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及各省(市)都已陆续建立了网站,同时,全国各种赛事几乎都实行了运动员注册制,这些都给网上人才市场的建立提供了条件。因此,我们应抓紧发展网上竞技体育人才市场,要从政策、法规、机制方面去完善人才市场的相关条件。

5.5 强化市场环境的建设

完善竞技体育人才市场,市场的环境建设尤为重要。在市场环境的建设中,当务之急主要是转变观念,加强法制建设和相关保障制度的建立。

转变观念就是要树立市场和人才的观念,人才资源配置方面要从重视计划配置走向市场配置,这是市场经济体制所决定的,还要树立重视人才、尊重人才、用好人才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做好人才的交流,达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虽然自人才交流和人才市场开始以来,国家体育总局及各方面已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是从总体来看,还远不能规范竞技体育人才市场,且有的法规只是某个项目或在某个地区内有效。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市场管理的部门应逐步建立系统的、全面的、面对全国的法律体系。其中主要应包括以下法规:

——有关人才市场运行和管理的法规

——有关中介机构及中介人运行和管理的法规

——有关人才培养和流动的法规

——有关竞技体育人才社会保障的法规

——有关竞技体育人才信息管理的法规

5.6 加强竞技体育人才市场的宏观调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市场本身调节,并不能完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各国政府以及经济学家早就提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及相关理论。政府的宏观调控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存在的。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相关法规还很不健全;人才市场正在发展,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各地区文化、体育发展的不平衡,如我国教练员的地区分布结构,东部地区占47.6%、中部地区占41.3%、西部地区占11.1%[10],有的地区人才引进难度较大,必须通过宏观调控采取相应政策,促使人才向这些地区流动。

政府对竞技体育人才市场的宏观调控主要表现在:一是健全人才市场的法规,二是考虑竞技体育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三是尽可能完善竞技体育人才市场体系,四是协调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等。

5.7 建立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市场体系

竞技体育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建立与完善自身的行业人才市场体系是极为重要的。我国竞技体育的人才市场体系包括教练员人才市场、运动员人才市场、经纪人人才市场和其它人才市场。为了充分开发利用我国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竞技体育人才市场以围绕不同竞技体育人才进行建构。以运动员和教练员人才市场为核心,对竞技体育经纪人人才市场、其它人才市场进行培育。

5.7.1 教练员人才市场

我国教练员人才市场建设应包括国际和国内教练员人才市场。国际教练员人才市场还可分为援外、引进两种市场。国内教练员人才市场又包括:全国教练员人才市场、省(市)教练员人才市场、区(县)教练员人才市场。国际教练员人才市场主要目标是为国内优秀教练员走向国际,国际优秀教练员来到中国服务。全国教练员人才市场是为全国教练员的合理配置服务。省(市)教练员人才市场主要为本省(市)内的教练员进行市场流动服务。区(县)人才市场针对区(县)小范围的教练员进行市场激励,主要是引进市场的竞争机制,采取优胜劣汰,竞争上岗。

5.7.2 运动员人才市场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市场以运动员市场建设为最早。主要包括职业转会市场、后备人才市场、优秀运动员市场和国际运动人才市场。职业转会市场包括国际、国内两部分。国内职业转会市场主要为甲级、乙级职业体育俱乐部运动员的转会服务,国际转会人才市场主要为国内优秀职业运动员转会国外,国外优秀职业运动员转会到中国职业俱乐部服务。后备人才市场按范围又可划为:全国、省(市)和区(县)三个人才市场,主要为各自范围的后备人才的合理配置服务,为后备人才获得更好的成长环境服务。优秀运动员人才市场也可分为全国、省(市)和区(县)三个市场,是为非职业化项目优秀运动员的市场流动服务。

5.7.3 经纪人人才市场

目前,体育经纪人才市场在我国还不存在。但考虑未来的需要,有必要对经纪人人才市场进行重视和培育,以此来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经纪人的培养,国际优秀经纪人的引进,从而加快其它竞技体育人才市场的人才流动和合理配置。

5.7.4 其它人才市场

按人才类型把其它人才市场可以进一步分为:科研人员人才市场,医务人员人才市场、管理人员人才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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