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产权效用与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一)--兼论中国特色的产权经济学研究思路_所有制论文

产权、产权效用与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一)--兼论中国特色的产权经济学研究思路_所有制论文

产权、产权效用和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一)——兼谈中国特色产权经济学的研究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效用论文,制度改革论文,中国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的基本方向。这在企业本身来说,就是要把原来的“工厂”转变为“公司”,即对国有企业进行以公司制改造为内容的产权改革。然而,我国的产权理论研究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人们在产权理论有关范畴含义的认定上,尚且莫衷一是,对马克思产权理论和西方现代产权学说的看法上,存在严重分歧。甚至是在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及其实用价值的评估上,也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这种理论准备的不成熟状况,严重地制约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为此,我国产权理论研究,亟须有一个较大的突破。必须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出发,吸收和借鉴中外产权理论的有益观点,首先对产权、产权效用等范畴作出明确界定,树立起正确的产权、产权效用新观念,然后运用这种新观念选择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效用目标,评估和论证现代企业制度所具有的效率优势,并且相应做好产权改革中面临种种误解的澄清和现实问题的回答,从而推动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产权制度整体创新和理论研究的系统化突破,最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产权经济学理论新体系。

一、关于产权系列范畴的确立和界定

进行产权问题和产权理论的研究,都必须对其相关的一系列范畴作出界定,确立起比较完整的范畴体系。这主要涉及以下一些范畴。

(一)产权

一般地说,产权是一个古老的范畴。它起源于原始的财产归属性质,与财产关系的形成和演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马克思说,“财产最初意味着,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6页)这里说的“看作是自己的东西”,就是一种排他性归属权利范畴,说明产权随着财产的出现而产生。马克思又说,“一般说来,人(不论是孤立的还是社会的)在作为劳动者出现以前,总是作为所有者出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416页)“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0页)这两段话又告诉我们,产权打其产生起,贯穿于社会的始终,并以一定的社会形式(主要是法律认可的形式),作为生产的前提条件。这主要是它作为财产归属界定和社会(法律)形式而言的。

产权经济学研究的产权与古老的产权范畴有根本性的区别。这主要是它并非停留在产权作为财产归属权利(或所有权)及其法律形式本身的研究,而是把它当作一般权利的经济关系范畴,从经济的视角出发去说明权利的社会效用,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程度。这同把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式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0页)一样而富有哲理,也事实成为了马克思以来的产权经济学家们的共识。

“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S·佩乔维奇:《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变过程》;J·C·伍德编《卡尔·马克思经济学》第4卷,伦敦,克鲁姆·赫尔姆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240页)也正是他最先揭示了产权所具有的经济关系内容。他说:“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即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在著名的《资本论》中,他曾对商品交换中的法权关系作了科学的分析。他指出,商品作为物是不能自己到市场上去,因而商品交换都是在商品所有者或监护人之间进行,而且必须是买卖双方取得“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后才能成交。在这里,“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从而相互间形成一种以契约形式(不管这种契约是否用法律固定下来)所表现的“法权关系”。可是,无论是“意志行为”或“法权关系”,都是“反映着经济关系的”,“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所以,在整个交换过程中,人们都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都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是在经济规律支配下“扮演的经济角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103页)

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论文《厂商的性质》,被认为是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开拓之作。而在本文中,科斯主要是从“交易费用”的大小引起生产效率的变化出发,考察企业产生的原因,揭示产权结构与效率水平之间的内在联系的。与科斯观点相一致,现代产权经济学家还指出,产权是“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利”,“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1月出版《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第166页)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换时的合理预期”的“工具”。(同上,第97页)他们甚至认为,交换的实质不是物品、服务的交换,而是一组权利的交换。所交易的物品价值,也就取决于交易中所转手的产权多寡或产权的“强度”(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第4页,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7月出版)正因为如此,有人在对各个产权经济学家的文章进行的“综述”中指出,“这方面的文章尽管在形式和内容上各异,但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强调了有关所有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的某些基本思想”。(《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201页)

鉴于产权经济学界的普遍认识,我以为现代产权经济学研究对象的产权,应该有三点规定性:

第一,产权经济学不是研究产权法律形式本身,而是要研究一种财产权利与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作用。产权经济学的产权,即是一个关于财产权利所包含经济关系的范畴。

第二,产权经济学不是把产权当作单纯财产归属的权利,而是把权利看作为多种状态的存在和一组或一系列形式的组合加以研究。这不光是说产权还包括财产归属以外的各种经济权利,而且是说每种权利并非仅仅是个归属问题,还具有多层次、多样。

第三,产权经济学不是孤立地研究产权,而是以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社会效用为目的,着力于考察每种产权安排(结构)的效率水平,或是用效率水平和综合效用状况反映产权结构的合理程度,并以此作为选择和调整产权结构形式和产权制度的客观依据。产权经济学的产权,还是一个关于产权结构内在效率和效用功能的范畴。

概括起来说,产权经济学的产权,即是一个对各种经济权利结构状况及其效率和功能进行考察的范畴。

(二)产权结构和产权形式

产权结构的含义已包含在了关于产权范畴的本义之中,并且贯穿于整个产权经济学研究始终,为此人们说,产权经济学“是围绕产权结构的概念发展起来的”。(《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201页)

从概念上说,产权结构即产权的构成关系,是指一种产权内部各种权利的结合状态。因为现实中的产权一般都是可分割的组织状态,包括了一组或一束权利,所以就自然存在产权组合为何种结构和何种结构具有合理性的问题,也需要有产权结构这样的范畴。

产权结构主要包括两种类别和层次。

一是归属性权利组合,即构成一个权利整体内各个原始权利主体地位及相互间的关系。它表明被组合权利最初是由哪些人授予的,或最终是由哪些人所决定。表现在资产实际交易中的组合来看,一般可区分为四种结构情况,即国有独资,个体和私营,合伙或集体合作,股份制组合。具体点说,又可区别为私人产权、政府产权、私人共有产权、非实有产权(由政府或社会团体控制)和公司结构性产权等。

二是支配性权利组合,即指同一权利在不同层次上的分离支配和重组。每一个完整意义的财产权利都是一个综合性的多层次概念,在大的层次上包括归属、占用、使用、受益、处分等权利。这多层次权利,可以同时被一个主体拥有,也可以通过一定的分离形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支配,而每个主体只是拥有其中部分权利。这样,就会出现一个产权的多层支配状态和多种支配权利结构类型。

现在我们假定,归属、占有、使用、受益、处分五个层次之间的界限完全是清晰的(把相互间存在的重叠现象舍掉),于是一个完整财产权利的权利层次便可如下图所示。按照这种图示权利层次关系,又可以比较容易地寻找到现实中各种资产产权结构的具体组合状况。

举例来说,在旧的国有国营体制中,国有企业实则只是国有资产的生产劳动单位,而其他权利都由国家及其政府单位所拥有,这样,那时的国有经济产权结构即是一种以国家拥有①、②、④、⑤四权和企业拥有③的权利的结合体。与此相类似,我们便可排列出几种产权结构的内在组合关系,并分别用一种图式表示出来。

财①归属权

产②占有权

权③使用权

利④受益权

①+②+④+⑤ (政府拥有)

A.国有国营

③ (企业拥有)

①+④+⑤ (集体拥有)

B.农村土地联产承包

②+③+④+⑤ (农户拥有)

①+④+⑤ (政府拥有)

C.企业经营承包

②+③+④ (企业拥有)

①+④ (股东拥有)

D.股份公司

②+③+⑤ (法人拥有)

以上四个图式都是对一种产权结构的分析思路,其关于权利组合的前提是对拥有权利的界定。也许人们对其中某些界定会持有异义,不过这并不十分重要,因为我们列出图示并不是要给这些界定下结论,而只是借以证明产权结构的组合性。至于究竟怎样组合更能体现各种结构中权利分离(或分割)的科学性,则是另一个问题。同时,实际中的这五种权利相互间的分割也不会完全清晰,难免存在一些重叠之处,所以它们的结构组合都会更为复杂。

与产权结构相联系的范畴是产权形式。产权形式即产权结构组合形式。因为产权结构本身表现为两种状态,所以产权结构形式也可划分为两大类型。可以说,归属结构和支配结构是分别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上对产权构成状况的描述。然而,就每一特定产权的构成看,一般都是先实现了归属构成,才能进行支配结构配置。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两种结构又表现为两个层次上的形式。在前一层次上看,一种产权结构就是一种独立的产权形式;在后一层次看,每种产权结构又具有多种具体的实现形式。总之,产权形式范畴的确立,是深入研究产权结构的需要。

(三)产权制度或产权体制

产权制度亦称产权管理体制,它是指产权作为社会整体形态的意义,即关于产权界定、分割、重组以及产权管理的综合范畴。从狭义讲,是指一种产权的社会形态;从广义说,可以看作是一定社会阶段产权形态的总和。因为产权涉及各种经济权利的多种具体形式,其中大量具体形式都很难说是一种社会整体性形态,所以,产权制度仅是对那些具有社会整体形态产权形式而言的。

因为产权制度是社会形态性范畴,所以它的研究本身都带有一定宏观意义,或者说是侧重于从宏观上把握产权。仅就狭义的产权制度讲,也有四个侧重点:(1)它是关于同类型产权形式的概括。这就是说,产权制度的“产权”不是一个单个产权,而是对同类型多种产权形式的复合或总括。比如国有产权制度,即包括国有经济所有产权形式在内。(2)它是关于一种产权形态的总体性研究。从产权界定到产权管理,都在研究的范围。既包括指导思想认识,又包括体制框架研究。这是产权制度作为社会形态的综合性所决定的。(3)它同时涉及不同产权相互之间的关系。虽然就某种产权制度本身讲,它只是一种产权的制度,但是每种产权在以社会形态存在时,不能不涉及到与其他形态产权的联系,尤其是从国家管理的意义说,更要处理好多种产权相互间的关系。所以,各种产权制度都不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或者交夹在一起的。(4)它的重点在于考察产权结构的整体合理性。在这里,所谓合理性主要就一种产权制度所涉及大范围、大多数形式而言的,而非是就单个产权单位而言,甚至还会出现在整体上看是合理的东西,而对个别单位来说则会受害的情况。总之,由于产权制度的社会形态性质,决定它的研究必须侧重宏观性特征。反过来说,只有这种对产权的宏观性研究特征,才能体现出产权制度作为社会形态范畴的意义。

从现实中看,我们所进行产权改革一般都是全社会性、体制性改革。因为现行财产权利都属于社会性权利,都表现为一种社会形态的存在。尤其是国有经济,它的产权本身就涉及全国人民的权利,又主要是通过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所表现的。离开国家权利的分割,就不会有企业的实体地位,而如何切实做到国家权利分割,又必须通过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国有投资主体重新塑造、国家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新企业制度确定等一系列改革程序的实施才能完成。所以,研究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同时也是对国家产权制度总体改革的研究。

(四)产权范畴与所有制范畴的关系

在对产权范畴进行界定时,还有必要对产权范畴与所有制范畴的关系加以说明。因为在我国传统的认识中,一般都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或所有制,甚至认为产权改革就是要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即把公有制改变为私有制。这确是一大误解。

从前面有关产权的界定中已经看到,产权作为各种权利结构及效率功能的范畴,前提也在于承认权利关系,或把既定的经济权利关系作为前提,因而它无疑也可以看作一种权利关系的范畴,同所有权和所有制具有天然的联系,然而从它的内涵实质及其社会意义而论,毕竟与所有制有很大区别,更不能混同为同义范畴。

首先从产权与所有制范畴本身来说,具有多种差异:其一,所有制范畴是对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总称,包含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共同概括,是关于所有制的复合概念;产权是专指一种所有制形式内部多种权利及其相互组合,是对一种所有制内在权利结构或既定所有制单位中每种权利形式的研究,是关于所有制的单一概念。其二,所有制范畴包括法律所有权、经济所有权及其社会结构等广义社会关系,是一个以财产社会归属性质为中心的关系系统;而产权范畴则侧重于反映权利结构组合与生产效率、经济效用之间的联系或比较,是一种以产权生产效能和经济价值水平为中心的关系系统。其三,所有制范畴集中体现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是直接贴近社会生产,具有社会的总体性、本质性概念,属社会基本制度性范畴;产权范畴一般只体现各种具体权利的规定性和效用,是由既定社会制度性质决定的法律规范认可或加以界定的,主要用于对经济当事人的具体权益、义务、责任区别或确定,属于一定社会制度下权利市场运行范畴。其四,所有制根本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以生产资料社会性占有者为主体,每种所有制范畴形式都是一种社会形态的存在,而产权涉及广泛的权利,在生产资料占有权利之外还存在许多种类的权利形式,每个权利形式的主体未必都是社会性的占有者,更多则是以具体的人格化身份者为主体,也不是一定能构成社会形态范畴。

其次,从理论研究的重点和改革的社会意义看,产权与所有制的区别也很明显。所有制理论围绕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做文章,主要研究生产资料结合及其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和意义。它一般是从社会总体上和某种阶级观念出发,重点说明生产资料作为财富和对劳动的支配能力应该归谁所有,进行何种转变,采取怎样的支配、分割、受益以及这样做是否公平。而产权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从微观和直接的角度,分析产权结构和效率水平的关系。它也从权利归属性上说明财产受益问题,但更多是把权利归属看作既定前提或依据后,再去研究资产作为生产条件组合,采取何种结构形式最合理,即回答权利作何种组合效率最好,经济效益最大(交易费用最小)。表现在改革上,所有制变革是以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性质的改变和调整为内容,包括着对所有权社会性质的改变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制度改变(当然不会是这样);产权改革一般是在服从所有制整体性质的条件下,调整(重新选择)权利组合(产权结构或产权安排)形式和关系,以实现提高某种产权及其所有制自身经济价值之目的。

历史的发展也证实了这些。在西方,虽然明确提出“厂商理论”和产权理论是最近几十年的事,但产权改革或调整的活动却早在几百年前已经开始并一直没有停止过。从私人个体工场制→私人企业资本制→私有股份资本制→资本主义国有制→跨国资本私有制,甚至进到国际地区资本融通制,资本主义产权形式进行了多次历史性的调整,而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性质却始终未变。显然,西方不断调整产权形式的目的就在于要追逐比较高的经济效益。而且它同时向人们昭示了一个基本道理,这就是那怕属于本质反动的所有制形式,也还存在个选用产权形式“经济不经济”问题,如果选用产权形式较好,也还能相对提高一定的效率水平。事实上所谓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正是在西方经济发展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广泛分离,职能资本独立化,法人所有权不断重组和股权转让市场化,经济权利起广泛作用,产权形式多样化、复杂化的社会背景下,并且是为适应进一步推进产权结构调整需要而产生出来的。与其说它是产权变革的先导,倒不如说它是这种变革的结果。

与此同理,我国国有经济产权改革的根本目的,也在于要寻找到一种适应大生产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具有较高效率水平的产权形式和制度。旧的国有经济产权制度的主要缺陷即忽视了对产权效率的追求和产权结构的正确安排,造成企业效率水平普遍较低。当前在不改变公有制的前提下,开展产权结构调整,培植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的内在活力,以提高企业的效率水平,是大有文章可做的。所以,提出产权改革是深入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所趋。这样的产权改革非但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而且将通过对国有企业效率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强化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并借以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发展。同样,我们今天重视对产权理论的研究,也是深化产权改革的客观要求。

综上与产权相关的几个层次的范畴,加上下文还要分析的产权效用范畴是我们关于产权问题研究的一整套基本范畴中区别出来。确立这一整套范畴,同时把它们从传统的所有制范畴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研究和具有中国特色产权经济学的创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在产权本身的认识上,冲出了把它仅当作财产归属权利的传统观念,从而为有关产权问题研究和建立新产权经济学理论确定了一个新的起点。其次,确立了产权是一种多层次多形式的结构体的观点,这将成为企业制度研究和新的产权经济学研究的核心所在。因为,产权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提高产权效率和发挥好综合效用功能,而产权效率和效用直接受到产权结构的制约,所以只有明确产权的结构性,深化产权结构的研究,才能体现产权经济学的实际价值。本文正是从这种思路出发,通过对现代企业制度所具有效率水平的认定中,论证它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基本方向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再次,以上关于产权制度的确认,则更带有服务于社会的意义,它对于社会产权改革来说,是不能不研究的。尤其是通过对产权与所有制的区别,可以有效地排除把产权改革同改变所有制性质混为一谈的偏见,以及只知从归属权利变更上做文章的改革思路。与此同时,以上有关界定还注意了各个产权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系统性,从而形成对产权理论研究的整体性开拓和全面探索。

二、产权效用及其在我国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意义

产权效用,即指产权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功能或作用。它是反映产权经济学研究目的和实际价值的范畴。其重点是从微观意义上说明产权的效率水平和其他功能的。

(一)产权效用的主要表现

从微观上说,产权效用主要是个别组织形式产权所表现出的功能或作用。大体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收利性。所谓收利性,即指凭借某种经济权利无偿取得经济回报的性能。它发生于私有产权出现以后,在当代社会仍具有存在的客观性质。比如股份经济中的红利,借贷关系中的利息,土地出租中的地租,出卖专利的部分收入,都表现了这种性质。

传统的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能承认收利性的。因为一旦承认收利性,似乎就承认了剥削的合法性,而且也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设想的纯粹按劳分配和靠直接“扣除”解决扩大生产投入的思路不相统一。我认为,以理论上说,承认社会主义的收利性与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剥削在本质上并不矛盾。从实践看,即便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最终可以消灭收利性,但也还是经历长期的过程,仅就现阶段而言,其既不客观又不合算。因为现在国际范围都承认收利性,国内的多种非公有资产和权利也有收利性,若国有资产和权利单方面否定收利性,势必造成给人的一点少不了,该收回来的则白白丢掉了。再则,资产不讲收利,所谓“利润”岂不就成了空的(不是作为资本的增殖,而是空泛地当作“劳动者给社会提供的剩余劳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便无从谈起,整个资产负责制度也无法建立起来。因此,收利性是产权的首要的一般功能,在这里不应有丝毫的含糊。

二是效率性。产权效率性即产权结构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也就是说,产权结构合理不合理,产权清晰不清晰,产权关系顺不顺,产权的“外部性”经济不经济,都直接决定着经济效率水平的高低。

产权效率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直接交易行为的影响上。不论是何种经济交易,都受到交易经济品的产权以及交易主体权利地位的制约。在这个意义上看,一切交易“谈判”都是以权利为前提,又是对权利交易的谈判。于是:(1)一切经济纠纷实质是产权纠纷,即是究竟同谁拥有某种不受他人侵犯或取得某种利益补偿的权利之争。(2)拥有产权是取得谈判有利地位,并取得纠纷补检或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3)按照产权依据处理“外部性”问题,进行交易谈判,形成交易妥协,能使“是应准许A损害B,还是准许B损害A?”的问题求出最佳解,达到效益之和最大化(“帕累托最优”)。(4)在“交易费用”不为零时,谈判的成败、谈判各方的态度,都取决于谈判所费成本与预期成交后可取得利益的比较。(5)建立一定的产权组织形式,以减少谈判层次和接触点,或通过政府立法界定产权,是解决私人谈判交易成本过高的有效途径。

其二,对资产在经济活动中营运效率的影响。这主要表现为产权结构和结构调整对资产在生产经营中效率水平的影响力。如果说产权对“交易费用”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种外在化的制约,而产权结构对效率的作用则更带有内在性。可以这样说,各种财产权利的实质不在于被占有,而在于被实际地运用于经济活动中,并创造出一定的经济价值。而产权作为一定产权结构的组织形式时,便使财产由一般的被占有转化为实际运用,从中体现出一定的效率水平。在这里,产权结构形式可视之为一种“效率增减装置”。一堆黄金在被永远地堆放着时,与同体积的沙堆没有多大区别。同样的一堆黄金,在被这个产权组织下使用和在那个产权组织下使用,其经济效果却大不一样。同理,一定数量和形态的资产,在不同的产权结构中运用,其产出水平会明显有别。即使是同一产权组织单位,在被调整为不同产权结构状态后,其所具有的资产负责性和约束力,对生产者、经营者的刺激性和推动力,抵制流失和偷懒行为的针对性或严密程度,以及对市场信息反映的灵敏性、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应变能力,都会明显改变。而所有这一切的变化,事实上直接地促进或限制着产权单位经济效率水平的提高。

我国改革中的一些情况也充分地说明了产权结构对经济效率的决定作用。十多年前农村普遍开展了一场联产承包运动,使困惑多年的粮食生产出现超常规增长,各种农副产品也普遍增产。于是人们总习惯地说这是“政策的威力”。其实,这个“政策”在深层就是一次大的产权结构调整,即把原来生产队仿国有经济式的“大一统”产权结构装置改变为集体占有土地“所有权”(实际只是归属权和小部分受益权),而农户直接占有土地并独立进行生产支配(土地使用权)和从中取得效益(大部分受益权),这样一种统分结合的双层产权结构装置,虽然这场变革的成功因素涉及方面很多,但谁也不能否定产权结构调整这一基础性变革的重大作用;虽然很难准确地算出这里的产权效率提高究竟是多少,但谁也无法否认产权效率确实提高了。

其三,由产权交易、重组性配置对效率的影响。一定的产权结构和形式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资源配置,而且是基础性的和具有较大稳定性的配置。同样产权交易、产权组织之间的联合、兼并、收购等都导致了资源配置的重组。而理论和实践都可说明,这种重组配置发生在经济效率上的变化决非是1+1=2或3-1=2,而往往是1+1=3或3-1=1。这就是说其中存在着明显的效率性增减变化,而非是同效率下的量的简单加减。这是超脱于交易性行为影响和资产作用之外,而产生于产权交易或资产经营之中的又一种产权效率变化途径。所以,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张五常说:“产权的可转让性(通过灵活的相对价格)确保了作用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139页)

此外,产权对效率的作用还表现在其对产权单位组织外的影响上。从全社会说,这可看作为一种宏观性效率变化。

三是社会性。产权的社会性,即是指它以一种产权组织形式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或产生的社会性质的影响力。

一般地说,任何一种产权组织本身就是一个社会细胞,因而它的作用决不仅限于组织内,同时作用于社会或承担某些社会职能。这些职能有经济性质的,也有从经济作用缘生出的社会性质和意识方面的功能。

首先从大的方面看,产权是整个社会的一个重要支撑点。权利是社会的权利,社会又靠着权利去维系和支撑。广义而言,各种权利都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它们自然地同整个社会联系在一起。仅就财产权利来说,它的作用也关系着全社会,服务着全社会。

如前已述,一种财产权利,基本结构形式有二:一是归属性形式,二是支配性形式。而从现实中看,每种形式都构成着社会形态的支撑点。归属性主要表现财产的主体属性,具体到一个企业来说,它是财产的构成和权益拥有关系,而在社会上说,其同时涉及到财产占有性质和社会财产主体结构,那么在把公有制和私有制看作是不同社会制度划分标志的观念中,这不能不说是个社会基本问题。支配性主要表现财产支配的权利层次组合,它同样影响着全社会。比如,在大范围看,产权的集权、分权程度,既是个经济体制问题,又是适应一定政治运作的需要。一般是,在政权上的专制程度,常常会与产权上的集权程度相统一。换言之,产权集权形式和运用程度,事实成为政治运作所要达到目的的工具。

同时,产权还具有社会意识“发声器”的作用。这主要是说,一定的产权形式能够产生出一种意识“乐谱”。这不仅符合物质决定精神的一般规律,而且可以在现实中得到证明。比如在大一统公共产权形式中,人们比较强烈的意识要求是统一、共有、均等和权欲,却很少存在产权归属明细化形式下普遍盛兴的独立、效率、差别、竞争等意识。而这种意识差异的敏感性,甚至在我国如此纯朴的农民身上,也会表现得一清二楚。

还有,产权还同社会公平性的实现状况紧密相连。可以说,产权制度亦即是对效率与公平的安排制度。一定的产权结构既有其特定的效率水平,也有它内含的公平性程度。在一定点上看,效率与公平是此消彼长,相互否定的;在另一点上,二者又是相互促进,水涨船高。而公平的追求则属于社会性目标,主要担负稳定社会秩序等特有职责。在中国,长期存在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竟会被当作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所以,一部分人至今仍把这种“优越性”的丧失看作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罪状和“走资本主义”的表现。这是由旧的扭曲了的产权形式追求中产生出的一种扭曲性意识,其恰好从反面证实了产权社会性的存在及其意义。

最后,从每个产权组织形式的直观活动来说,事实包括着一定的社会性内容。在我国传统的党政不分、政企不分体制下,这个作用更为突出。每个经济单位(工厂或生产队)就是一个党、政工作组织,除了完成生产和经济方面的任务外,同时还必须搞好“全面专政”和“综合服务”,甚至出现了一度时期企业不抓生产,不敢抓生产,而集中精力“抓革命”搞“阶级斗争”。同时,企业“办社会”作为一种基本政策,造成某些企业除了没办火葬场其他应有尽有的产权社会职能严重泛化等奇特现象。

(二)对有关产权效用研究的评述

产权效用以产权理论研究目的性范畴的地位,历来受到研究家们的重视。

人所共知,马克思对产权收利性问题作过大量论述。他告诉人们,最初的“财产”作为原始劳动中主体和客体的结合,以及占有者与劳动者统一的关系,是不带有收利性的。而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原来占有者与劳动者统一的关系便外在化为非劳动者与劳动者的对立关系,于是“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6页)财产随之成为支配他人劳动和产品的依据。因而,“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0页)即产权具有收利性。马克思还通过剩余价值范畴的确定和剩余价值率的计算,从量化的研究上说明了资本主义收利性的客观存在及其剥削性质。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当年是对公有制下收利性的存在持否定态度的,这如同他否定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主张产品经济模式一样,是难于同当代的实践相统一的。

此外,马克思还对产权其他两种效用的存在及其演变作过有益的提示。

在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提出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这就是究竟“哪种土地财产等等的形式最有生产效能,能创造最大财富呢?”马克思说,我们在古代人当中不曾见到有谁研究过这个问题。在古代人那里,财富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人们研究的问题总是,哪一种所有制形式造就最好的国家公民。”而财富表现为目的本身,这只是少数商业民族——转运贸易的垄断者——中才有的情形。“在资产阶级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时间中”,那存在于古代的“人的内在本质的这种充分发挥,表现为完全的空虚,这种普遍的物化过程,表现为全面的异化,而一切既定的片面的废弃,则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的自己的目的本身。”“在现代世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

马克思这个提问和分析,可给人几点启示:第一,历史上对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的研究及其追求是很不相同的,它们或为“造就最好的国家公民”,或追求“最有生产效能,能创造最大财富”;第二,就所有制形式和产权形式来说,确实存在着“生产效能”高低、“创造财富”多少的问题,即“经济不经济”或产权效率的差异;第三,真正追求“最有生产效能,能创造最大财富”的产权形式,是“现代世界”的事情,它同“资产阶级经济”即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是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还认为,马克思所谓古代人追求“造就最好的国家公民”和现代世界追求“最有生产效能,能创造最大财富”,分别是对产权社会性和效率性两种效用性质的典型认识,尤其是后一点的提出,要比科斯早出近百年。不过,遗憾的是马克思对这种产权微观性效率问题很少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

西方经济学在产权效用研究上的不少看法也是值得肯定的,这主要是它侧重于对产权微观结构效率和效用的研究。科斯说:“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的调整产生更多的产值。但是,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合并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92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所以,他们认为,产权经济学研究就是要解决如何通过产权界定和变更安排产权的结构,降低或消除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费用,提高运行的效率,促进经济增长,即追求“最佳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多的产值”的实现。因此,西方现代产权学说在对微观产权效率的研究上是比较见长的。本文前面关于产权效率的归纳和概括,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它们的一些观点,但是,就产权效用的整体认定说,我并不完全同意西方产权学的看法。

第一,在西方产权理论中,产权效率与产权效用似有区别却又未能区别,这主要是它对除产权效率外,其他“效用”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未能作出正确回答,致使“效用”的概念始终立不起来。而这个问题在本文中得到了明确区分。

第二,在西方产权理论中,所谓“效率”的概念并不准确,它事实包括了收利和效率两方面内容。比如“剩余索取权”究竟是收利性还是效率性呢?并不清楚。以“剩余”讲自然是收利,然而这个权又要赋于“监工”,这则应属于效率了。这大概同西方历来只讲利润不讲剩余价值有关。而事实是,收利性和效率性是应严格区分的两概念。最明显的例子是,在出租关系中,出租者得到的租金即为收利,它一般是事先确定了的,并不受资产实际经营变化的影响,即使承租者经营亏赔,这个钱还得照付;相反,对承租者来说,他的收益则来自资产的经营水平,是一种效率性收益。我们讲提高产权效率水平,也应是在收利既定的前提下讲的。

第三,西方学者采用实证方法研究产权效率是有意义的,也是他们研究方法的长处,可以有助于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但是社会经济是很复杂的,易变因素太多,仅靠数学是解决不了的。在每一个产权活动中,“交易费用”究竟是多少?很难准确算出,即使算出“费用”,而要算出“效率”,还需有个“被减数”,可是这个“被减数”却又靠“交易费”来确定,其中明显存在矛盾。前面我已肯定我国农村联产承包中产权效率的客观存在,但这个效率究竟有多大,实在是难以确定的。总之,某些西方学者对产权效率采取简单化的量化研究,我是不赞成的。

最后,还有一个本质性的问题,这就是西方产权学说一般回避对社会总体规律的认识,就效率论效率,或者总是力图为资本主义社会进行辨护,具有明显的阶级偏见,这更是我们无法接受的。

以上本文对产权效用“三性”作了具体界定分析,又就马克思以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说有关产权效用研究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评述,目的就在于确立正确适用的产权效用观念,并把它贯彻于对我国国有经济产权改革指导思想之中。

(三)我国国有经济产权改革效用目标选择

这里首先涉及到对我国旧的国有产权制度指导思想和效用观念的认识或评价问题。

我国旧的国有产权制度是同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相统一的。这种产权制度主要具有四个支点。

一是以公有制纯度的提高和公有资产数量的扩大作为追求目标。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中,人们脱离开生产力的客观要求片面追求生产关系变革,又把产权同所有制混为一谈,于是无论是讲产权还是讲所有制,都仅是停留在财产归属上,总是在改变或维护财产的“私”与“公”上做文章,似乎认为只要产权归属公有了,就一定比私有好,大公有一定比小公有好,公有制越纯越好,忽视以至根本不懂得通过调整产权结构提高效率水平。表现在国有经济的发展上,便是力求资产占有量的扩大和公有纯度的提高,而忽视其应该具有的质的规定性和产权效率。甚至是把国家和政府包揽一切的“国有国营”产权形式当作社会主义的唯一形式,否认国有经济可以进行“两权分离”,要不就认为是“搞资本主义”,结果使国有资产量的扩大与主导作用发挥、归属纯度强化与效率水平提高,未能出现正关效应发展,反倒造成资产经营形式单一,产权管理体制僵化,企业包袱越来越大,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二是以确保计划经济的顺利实施为内容重点。旧的国有产权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有力配套制度。计划经济要求全国自上而下实行指令性计划组织经济活动,产权制度便否认经济单位层次利益的独立性,自下而上实行“统收统支”;计划经济要求资源配置由行政权力推动,产供销固定渠道调拨供应,产权制度就否认资产具有商品性质,反对资产市场化流动;计划经济中企业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缺乏生产经营自主权,产权制度把资产管理隶属于条块分割的行政系统之中,企业在资产管理上毫无权利可言。

三是以对公有资产实物保有负责为管理方式。在旧的产权制度中,否认国有资产的资本性质,只把它作为“生产条件”,资产占有单位的责任是保证资产实物的存在(除非国家核定报废)。形式上讲,那时也有“利润”,但它不是当作资本增殖的范畴,而是作为“劳动者向社会贡献的剩余劳动”,与资产占有数量没有直接关系,因而资产保值增值无法得以考察。同时,这种资产实物保有制,不许资产自由流动(只可在政府间进行无偿调拨),从根本上限制资产的重新组合,难免造成大量资产闲置而浪费。

四是实行政企合一,企业办社会的体制框架。如前已述,旧的国有产权体制,以政代企,把企业当社会,每个企业就是一个社会行政组织和社会综合体,从而造成企业办社会,产权社会性职能出现非正常泛化。

从以上四点出发,对照前面关于产权效用三条规定的分析,自然可以看到,旧的国有产权制度的主缺陷是:资产收利性质含糊,产权收利职能没有得到发挥,资产保值增值缺乏严格保证;产权效率观念严重淡漠,产权形式结构单一,资产有效流动和重组性极差,闲置浪费严重;产权社会性职能严重泛化,企业组织行政化,职责目标多元化,无法形成严格的资产经营责任,同时,这些弊病互相影响,相互渗透,形成整体性产权职责软化和产权效用功能严重扭曲。

针对以上缺陷,我以为我国国有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是在坚持国有资产归属性质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把明确收利性,突出效率性,兼顾社会性,作为效用目标和总体思路。

所谓明确收利性,就是要明确肯定产权的收利性能,明确肯定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资本职能,明确肯定国有企业追求利润目标的经营职责,从而在根本上理顺产权——资本——利润的内在关系,理直气壮地运用国有资产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表现在产权体制改革上,一定要把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统一所有者身份与资产权益实际管理、监督者身份分开,确立自上而下代表国家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监护职责的产权主体;把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监护与产权经营分开,确立真正具有产权经营责任的投资主体;把产权经营与资本经营分开,确认企业作为真正具有法人财产权利和经营责任的资产营运实体和竞争主体,同时相应地严格产权收利程序和利润考核办法,确保国有资产增殖能力的真正提高和资产总量的不断增大。

所谓突出效率性,就是要把提高产权效率放在产权改革的首要和中心的地位,以理顺产权关系,调整产权结构为重点,始终围绕选择和建立一种“能创造最大财富”的产权形式和企业制度做文章。必须明确,对公有制经济来说,产权清晰,不只是应表现在有一个法定的产权所有者或具有归属上的排他性界定,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种合理的产权实现形式,即要做到产权内部责、权、利关系协调,各方面职能明确,管理科学,监督完善,具有充满活力的经营机制和效率激励性。那种认为国有经济以国家为所有者代表,因而“产权从来都是清晰着的”的看法是很肤浅的,以此为借口而反对进行国有产权制度改革则更是非常有害的。一定要从“产权=所有制=归属性”的认识误圈中走出来,树立“产权→产权结构→产权效率”的改革新思路。具体到改革实践中,就是要从解除产权效率提高的制约因素入手,下大功夫抓好政、资(政府行政职能与资产管理职能)分开、政、企(政府资产管理组织与投资主体企业)分开、企、企(产权经营企业与资本经营企业)分开,进行公司制度改造投资主体塑造,产权市场建立和完善等改革任务,同时切实落实有关各方的资产人格化职责,培植新的利益机制,形成新的行为规范,堵塞各种资产性漏洞,从而最终建成一种纵向职权层次分离结构严格、合理,横向权利结构多样化、市场化,资产管理、产权经营、资本经营综合效率水平最优的国有产权新体制。

所谓兼顾社会性,就是要把产权社会性职能控制在比较适当的程度。对产权社会性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或企图彻底取消这种职能的做法都是不公正的,而公正的态度和做法是把它控制在比较小的范畴或采取恰当的方式去实现。一般地说,产权作为一种经济权利,无疑应以经济职能为主,表现在企业层次运行的产权,更应该集中于对经济价值本身的追求。这种对经济价值的追求愈集中,因而企业承担负责目标愈单一、资产性负责线条愈纯正,企业所实现经济价值就会愈大。反之则势必造成精力分散,经济价值实现能力相对下降。所以,无论从国有资产统一所有者还是全社会总体管理者说,国家都应该想到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并有效地确保这一点的实现。事实还在于,当换一个角度去考察或把企业产权社会性职能发挥由直接方式转为间接方式时,却往往可以收到两全齐美的效果。比如在分平性的实现上,由原来重在初次分配中做文章,改为保持初次分配的效率要求而重在再分配上予以调节,就能达到保持微观效率的激励性,与宏观上实现公平目标性之统一。再如,对社会保障,从单个企业直接承担和国家整体包下来,转为全社会统筹、统管和个人帐户结合的多层次保障制度,也既使保障问题得到解决,又为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环境。最后,就整个国有经济发展来说,只要企业本身经济水平提高,国家财力自然增多,国有经济对其他经济成分的带动力、控制力和导向作用自然增强,整个社会主义制度也获得了一个坚实的物质基础,其看似经济问题,实则又是个政治问题,虽是在提高产权效率性,但同时使产权社会性职能得以很好发挥。

综上所述,产权效用在产权问题和产权理论的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受到从马克思到西方产权学者们的始终关注。问题是过去的研究都还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我国传统的认识和实践中,则更是观念陈旧,偏颇较大。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树立起一种新的明确、正确的产权效用观念的重要性,并且切实把握好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效用目标的选择。在一定意义上说,效用目标选择恰当与否,决定整个产权制度改革的成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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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产权效用与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一)--兼论中国特色的产权经济学研究思路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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