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戌变法的性质是立宪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戊戌变法论文,立宪论文,性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402(2007)08-0073-05
不少学者认为戊戌变法是一场“君主立宪”改革,或者说是“君主立宪方案的一次实践”,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因事涉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起点,意义重大,有必要对此观点进一步探讨。
讨论戊戌变法的性质,首先必须明确其概念。戊戌变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别。广义指的是自1895年公车上书始至1898年9月21日慈禧太后重新垂帘听政这一时期的政治改革运动。一般认为,在这一时期的改革运动中,康有为、严复等维新派人士发挥了主要作用,所以也有维新变法之谓。狭义指的是“百日维新”,即自1898年6月11日光绪颁布明定国事诏至9月21日这103天的改革运动。
立宪与专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的行使是否受到法律(尤其宪法)限制。或者说,立宪是法治,专制是人治。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之所以彪炳史册,其主要原因即在于英王权力因此受到明确限制,法律至上观念初步确立。以此考量戊戌变法,必须明确:1、维新派是否力图限制君主权力;2、维新派设计的制度局等机构是否旨在限制君权;3、戊戌变法是否以规范君权行使为目标。
先言广义的戊戌变法。诚然,维新派对君主专制进行了严厉批评。严复说:“秦以来之为君,正所谓大盗窃国者耳。国谁窃?转相窃之于民而已。既已窃之矣,又惴惴然恐其主之,或觉而复之也,于是其法与令,蝟毛而起。质而论之,其什八九,皆以坏民之才,散民之力,漓民之德者也……以有为而后吾可以长保,所窃而永世。嗟乎!”①康有为等则把国家虚弱归咎于君主专制。②
君主专制既然于民于国均无益处,是否就应该废除呢?严复回答曰:否!不仅如此,他还极力论证了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民者,出栗米麻丝、作器皿、通财货以相为生养者也,有其相欺相夺而不能自治也,故出什一之赋,而置之君,使之作为刑政、甲兵,以锄其强梗,备其患害。”③因此,“君臣之伦,盖处于不得已也!”④既然不能废除,那么是否可以仿照西方政制,创设议院,限制君权,保障人民权利呢?但严复强调,中国创设议院的时机还不成熟。如果现在采行,十年之后,中国贫弱弥甚。在严复看来,议院是国民自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超越国民素质而强行采行议院,其效果只能适得其反。“今夫人之身,惰则窳,劳则强,固常理也。而使病夫焉日从事于超距赢越之间,则有速其死而已。中国者,固病夫也。”所以还不能开议院。
康有为一度对议院也充满幻想⑤,但不久即改变观念,明确提出:“不能以西人而例中国。”理由为:1、中国尊君一统的政治传统不适合运用议会制度。他说,罗马灭亡后,泰西各国并立,“其臣可仕他国,其民可游外邦,故君不尊而民皆智。其与我国二千年一统之大,盖相反矣。故中国惟有以君权治天下而已。”2、议会制度影响变法效率。他提出,如以君权主导变法,“中旨独下,不假部议,一诏既下,天下风行,虽有老重大臣,不敢阻挠一言,群士不敢阻挠一策,而新政已行矣。”如果交付议院,则“三占从二,然后施行,试问驳者多乎?从者多乎?”3、士大夫不能胜任议政之职。“方今士大夫能知变法维新,以保危局者,百不得一,其稍有所知者,亦皆摸棱两端,然已不可见矣。虽以圣上之毅然变法,然犹腹诽者众,泻沓如故……以此辈充议员,凡此新政必阻无疑。然则议院能行否乎?不待言矣。”4、民众程度还不宜推行议会政治。他说,“中国之民,皆如童幼婴孩,问一家之中,婴孩十数,不由父母专主之,而使童幼婴孩主之议之,能成家自养否乎?必不能也。”⑥“民智未开,蚩蚩自愚,不通古今中外之政,而遽使之议政,适增其阻挠而已……吾今开国会,尚非其时也。”⑦
议院制度是国民参与国家政治、限制专制独裁、维护国民自身权益的一个良好平台。近代欧美的立宪政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从设立议院开始的。姑且不论严复、康有为等维新派引入议院制度时,是否洞悉其中的价值理念;即便洞悉,他们已然从法理、政治或历史等角度否认中国有实行该制度的可能性。换言之,他们否认了中国国民有参与政治的可能性。这一思想在客观上论证了中国实行君主专制的必要性。
康有为等维新派不仅反对限制君权,而且提出应该以君权为主导,乾纲独断,实施变革。康有为说:“泰西三百年而强,日本三十年而强。若皇上而全变,吾中国地大人众,三年可成。”⑧在舆论方面,他则鼓吹:“中国惟以君权治天下而已。若雷厉风行,三月而规模成,三年而成效著。”⑨为此,他向光绪提出,目前“中国风气未开,内外大小,多未通达中外之故,惟有乾纲独断,以君权雷厉风行,自无不变者”。⑩尊君变法是康派维新人物的基本变革策略,康门弟子大力宣扬。如麦孟华透过报纸宣称:“中国宜尊君权抑民权。”(11)有学者详细罗列了康有为的维新变法主张,包括请废八股、开学校、派游学、励工艺奖创新、开制度局、筑铁路等等,但这些内容“从立宪政治的角度来看,它还只是一种治术的性质”。尽管康有为也提出设国会、置议郎等建议,但语焉不详,还看不出“与近代之所谓立宪政体有何直接关系”。也就是说,维新派并未力图限制君权、置皇帝权力于法律规范之下。
不管出于何种考量,康有为等维新人士反对设立议院十分明显。不仅如此,维新派还极力论证了中国在当时环境中维持君主、甚至加强君权的内在必然性。所谓变法“以君权雷厉风行”,显然与立宪涵义背道而驰。康有为在戊戌变法运动中的地位问题也许可以进一步探讨,(12)但康有为、严复等维新派倡导的改革运动并非以规范君权行使为目标,这一点还是毫无疑义的。
1898年,康有为、宋伯鲁、张元济等人立足于变法,陆续提出改革官制,设立制度局、议政处等机构,这是康有为一派主张维新变法的政治纲领。(13)那么,制度局、议政处等机构是否具有规范君权的职能呢?现择其要者,简录如下:
1898年2月,宋伯鲁呈上由康有为草拟的“请设议政处折”。内云:中国应略师泰西议院之制,“设议政处一区,与军机军务两处并重。令各省督抚举实系博通古今、洞晓时务、体用兼宏者各一人;领京官一品以上,共举十人,无论已仕未仕,务限一月内出具考语,咨送吏部,引见后即充当议政员,以三十员为限,月给薪水,轮流值班,有事则集,不足则缺。凡国家大政大疑,皆先下议政处,以十日为限,急则三五日议成,上之军机王大臣,不可则再议,军机覆核,无异乃上之皇上,而裁断施行焉。盖合众通才而议一事,可决其算无遗策矣。办有成效,请旨按级迁擢疆枢之任,皇华之选,皆于是乎取之。此后京外各三年一举,外省不即咨送,听候调取。将来经济特科得人,亦可充入。此诚目前转祸为福、化危为安第一关键枢纽也。”(14)
1898年3月,康有为上书,全面阐释自己的变法主张。他说:“考日本维新之始,凡有三事:一曰大誓群臣以革旧维新,而采天下舆论,取万国之良法;二曰开制度局于宫中,征天下通才二十人为参与,将一切政事、制度,重新商定;三曰设招待所,许天下人上书,日主以时见之,称旨则隶人制度局。此诚变法之纲领、下手之条理,莫之能易也,……(宣誓变法后)然后用南书房、会典馆之例,特置制度局于内廷,妙选天下通才十数人为修撰,派王大臣为总裁,体制平等,俾易商榷,每日值内,同共讨论,皇上亲临,折衷一是,将旧制新政斟酌其宜,某政宜改,某事宜增,草定章程,考核至当,然后施行。……六部为行政之官,掌守例而不任出议,然举行新政无例可援;军机出纳喉舌,亦非论道经邦,跪对顷刻,岂能讨论?总署困于外交,且多兼差,簿书期会,刻无闲晷。变法事体大,安有无论思专官而可行乎?”(15)制度局下设法律、税计、学校、农商、工务、矿政、铁路、邮政、造币、游历、社会、武备等十二专局,以任其事。凡议定新政,均交十二局施行。
1898年9月,刑部主事张元济上折提出,皇上真欲变法,“不先设一议政局,以握其纲领不可也。”具体设想为:一、此局宜仿懋勤殿、南书房之例,设内廷;二、以年富力强、通达时务、奋发有为者,充局员。统请特旨简派;三、局事至繁,约以二十人为额,如不足,请旨添派;四、在局诸员,每日轮流以数人为一班,随军机大臣之后,听候召见;五、请皇上于万几之暇,随时临幸局中,考核各员所办之事;六、遇有要事,谕知在局各员全数齐集,届日请皇上驾临局中,听诸臣详细核议;七、臣工条陈时事,及各衙门请旨之件,概行交局核议。准驳各随所见,议上请旨施行。至士民条陈,以后必多,亦可先交该局阅看;八、凡今日所应改应增之事,责令各员先期拟定办法及详细章程,随时进呈御览,恭候钦定;九、现有已行新政,如学堂、报馆、轮船等,均不过大略章程,并未垂为国宪,故办法多不画一,宜令在局各员,详考西国制度,参酌现在情形,拟具则例,呈请钦定颁行。(16)此外,维新派还提出设立懋勤殿等类似议院的机构。
维新派还有几件关于设立制度局等类似机构的建议,但均言之不详。这三个建议体现了他们设立制度局等机构的基本构想。那么,他们所设想的这些机构性质如何呢?从职能看,制度局等机构主要负责新政改革。透过职能内容也许无法看清机构性质,但注意这些职能之后加有“随时进呈御览,恭候钦定”、“呈请钦定颁行”、“上之皇上,而裁断施行”等词句。这意味着国家大政方针最后由皇帝进行实质性决断。制度局等机构只不过类似皇帝的咨询机构(置于内廷),是皇权的一种延展,并不具有独立于或制衡皇权的性质。从产生办法看,制度局成员要么由各省督抚保举,要么由皇帝特旨简派,不拘品级,破格使用。无论保举或简派,他们均不对国民或特定阶层(17)负责。加之各省督抚也是由皇帝委派,因而制度局成员也直接或间接地对皇帝负责。从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看,制度局等旨在议政,与行政机构分开,且与行政机构并重,或者干脆绕开现有的行政机构,把议决事项交由十二专局执行。表面上看,这些设想有分权意味。但须知,行政机构官员也是由皇帝委派,对皇帝负责。议政与行政两者分开,只是职能分工,性质完全一样,都在君权控制下运作,都是君主专制统治的机关。君权丝毫没有受到挑战和触动,只是行使更加有效而已。由此可见,维新派建议的制度局等机构并非旨在限制皇帝权力,与一般意义上的立宪蕴涵无关。
从现有材料看,在维新变法期间,基本上只有康有为一个人(18)在为设立制度局而积极奔走。他自己也说,设立制度局的条陈递交之后,紧接着就在维新派中做起宣传鼓动工作来。他把所递条陈的副本拿出去互相传阅,获得了认同,又分别为之起草奏折,来造成声势。“我为之各草一折”,“皆制度局之意也”。(19)那么,康有为为什么要坚持设立制度局等机构呢?有学者认为,根据当时的选拔体制,康有为等维新派很难进入国家决策核心,因而无法对变法施加更大影响。为此,他力图绕过现有权力机关,建立起一套新的权力运作体系,影响光绪,指导变法。(20)我认为这种解释是合理的。
回到百日维新。作为维新运动高潮的百日维新有没有颁行立宪的改革措施呢?有学者把1898年6月11日-8月31日的变法大事以表格形式一一罗列出来,进行了详细研究。结果发现,百日维新期间,光绪以上谕形式所发的变法诏书达数百道之多,涉及人事、文化教育、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但是维新派最重视的政治方面的改革方案并不多,真正获得通过并以上谕形式颁布的更少。而这方面的成果仅包括许天下官民上书言事、修改则例、改革上谕及各部行政命令的传达方式、裁撤闲散机构、裁减冗员等方面。(21)所有的这些改革内容与规范君主权力风马牛不相及!维新派所关注的制度局、参用民权等内容,丝毫未见诸上谕。不仅改革上谕没见立宪踪影,从中下层士绅看,他们对立宪或设立议院也建言甚少。茅海建先生仔细研究了戊戌变法期间司员士民上书的情况。在其所见的275件上书中,论及议会者仅数件而已(共八件)。由此他得到的印象是:尽管从其他材料来看,当时人对议会的议论颇多,而在正式上书中,言及议会者很少。在有限的议论中,并没有涉及到西方代议制之根本,即议会的权力及议员的产生办法,更未谈及议会之理念,即“主权在民”。他们的心目中,西方议会的主要作用是“上下互通”,与中国古代的“询谋”是相接近的。(22)这个结论恰好补充说明了戊戌变法的主要内容。
因此,民国时期著名宪法学者王世杰等指出:“当时主张‘变法’之人,亦未必俱无立宪思想。但是当时人士之所注重者,只在废时文,立学堂,与改革官制;戊戌政变期内的新政,大致也不外此数端。立宪的重要纵已为当时少数人所见及,当时的‘变法’究尚不能视为立宪运动。”(23)
此外,研判戊戌变法性质时,史料运用也应格外留意。学者们经常以康有为代内阁学士阔普通武拟订的《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为依据,证明戊戌变法具有君主立宪性质。其折云:“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人主尊为神圣,不受责任,而政府代之,东西各国,皆行此政体,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吾国行专制政体,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国安得不弱?盖千百万之人,胜于数人者,自然之数矣。……盖吾国君民,久皆在法治之中,惜无国会以维持之耳,故以致强;吾有经义,存空文而不行,故以致弱。然此实治国之大经,为政之公理,不可易矣。今变行新法,固为治强之计,然臣窃谓政有本末,不先定其本,而徒从事于其末,无当也。……伏乞上师尧舜三代,外采东西强国,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可待也。”(24)
从内容看,此折确实体现了近代西方的立宪思想。但该折却采自康有为1911年自编之《戊戌奏稿》。1958年,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部刊出了阔普通武原折。两相印证,发现《戊戌奏稿》所载与原件差异很大。黄彰健先生考证后认为,戊戌稿折系伪折!按照他的说法,康有为在戊戌4月28日光绪召见以后,主张“尊君权”、“缓开国会”、“以君权雷厉风行”。而此折主张立开国会,人主尊为神圣,不受责任,与康氏日本变政考言论不合。黄先生还进一步讨论了康有为作伪的原因。他说,这与康在宣统时的政治活动相配合。光绪末年,革命党人曾指摘康在戊戌年主张尊君权。康在宣统朝刊行伪《请定立宪开国会折》,即想否认康在戊戌年曾有尊君权一事。(25)他还说,康在光绪召见后,进呈日本变政考,主张以君权雷厉风行,缓开国会;在光绪死后,则主张虚君共和,立开国会。故宣统时康刊行戊戌奏稿,即伪作此一奏折。其用意在使人认为此一主张已为光绪同意,现光绪已殁,清廷不应违背光绪意旨。(26)应该说,此种分析有一定道理。
回过头来,再看看阔普通武原折内容:“拟请设上下议院,无事讲求时务,有事集群会议。议妥由总理衙门代奏,外省由督抚代奏。可行者,酌用;不可行者,置之。事虽议于下,而可否之权仍操于自上,庶免泰西君民争权之弊。”究其实质,此“议院”仅为一咨询机构,君主以此而“谋及卿士,谋及庶人”(27)而已。与伪折比较,两者不啻天壤之别!也就是说,康有为在变法期间并未明确提出开设议院。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戊戌奏稿》中,除了《请定立宪开国会折》外,学者们经常引用的《请君民分治理,满汉不分折》、《谢赏编书银两,乞预定开国会期,并先选才议政,许民上书言事折》、《请告天祖誓群臣以变法定国是折》、《应诏统筹全局折》等折经考证也属伪折,(28)不足为训。
戊戌维新是近代中国一次规模较大的政治改革运动,也是在救亡口号感召下的一次影响广泛的思想启蒙运动。它试图以君权为主导,雷厉风行,刷新政治。在此过程中,近代西方公法文化得到了广泛传播,对此后的中国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但这次变法并不试图把政治构建纳入法治之下,因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立宪改革。(29)
注释:
①③④王栻:《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0,33,34页。
②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戊戌变法》第二册,神州国广社1953年版,第152页。
⑤在《上清帝第四书》中,康有为提出,应该“开门集议,辟馆顾问,置议郎”,他说,议院设立后,“政出一堂,故德意无不下达;事皆本于众议,故权奸无可容其私;动皆溢于众听,故中饱无所容其弊。有是三者,故百度并举,以致富强。”转引自荆知仁:《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第49页。
⑥⑧⑨《国闻报》1898年7月16日。
⑦《日本变政考》卷六。转引自孔祥吉:《康有为变法奏议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347页。
⑩转引自王晓秋:《康有为的一部未刊印的重要著作》,《历史研究》1980年第3期。
(11)《论中国宜尊君权抑民权》,《戊戌变法》第三册,神州国广社1953年版,第111页。
(12)关于康有为的地位问题,学者们是有争议的。邝兆江先生提出,康有为对百日维新的影响十分有限,与光绪关系也并非如人们想象中那样密切。他的地位是在政变以后获得的。他是一个把因政变而产生的不幸事件变成对自己有利的人。详见邝兆江:《戊戌变法前后的康有为》,《历史研究》1996年第5期。
(13)(20)(21)蔡乐苏、张勇、王宪明:《戊戌变法史述论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24,723-744,598-695页。
(14)宋伯鲁;《请设议政处折》,转引自孔祥吉:《康有为变法奏议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311-312页。
(15)清华大学历史系编:《戊戌变法文献资料系日》,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555页。
(16)张元济:《变法自强,亟宜痛陈本病,统筹全局折》。见黄彰健:《康有为戊戌真奏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4年版,第63页。
(17)从近代西方立宪演进看,国王与诸侯、国王与教会、诸侯与城市等各特权阶层之间订立了大大小小的契约。这些契约对订约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的清清楚楚。契约文化是近代立宪形成的重要思想渊源。
(18)经黄彰健先生考证,张折上应系康授意,或由康代笔。见黄彰健:《康有为戊戌真奏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4年版,第70页。
(19)《康南海自编年谱》,中国史学会编:《戊戌变法》第四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153页。
(22)茅海建:《戊戌变法史事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91-292页。
(23)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重印版,第394页。
(24)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8-339页。
(25)(26)黄彰健:《康有为戊戌真奏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4年版,序第4页,471页。
(27)《戊戌变法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72页。
(28)详见黄彰健:《康有为戊戌真奏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4年,见相关章节。
(29)王世杰对此有精练地概括。他说,从宪法理论上看,宪法具有形式和实质两种意义。就形式而言,“第一,就是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第二,宪法的变更异于普通法律。”以此衡量,在1904年日俄战争以前,中国“尚无真正的立宪运动可言。”就实质而言,“近代宪法于规定国家根本组织之时,每于人民以直接或间接参政之权。因之,元首的权力须受人民或其代议机关的限制”,以此特点,严格地讲,中国之有立宪运动,“亦仅始于日俄之战以后。”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重印版,第3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