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西汉时期的“内阁大臣”与“外交部长”_汉朝论文

秦、西汉的“内臣”与“外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汉论文,外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秦汉时期的“属邦”、“臣邦”与“典属国”虽然文献记载不多,(注:本文所提及的“汉”、“汉代”、“汉王朝”、“汉政权”均指西汉。)但在考古资料的支持下,多年来中外学者对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注:参见孙言诚:《秦汉的属国和属邦》,《史学月刊》1987年第2期;王宗维:《汉代的属国》,《文史》第二十辑,中华书局,1983年;《汉代的属国制度与民族关系》,《西北历史资料》(内刊)1983年第2期;《汉代属国制度探源》,《马长寿纪念文集》,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陈力:《试论秦国之“属邦”与“臣邦”》,《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笔者也曾运用相关历史文献和新出土秦封泥等文物,对秦的“属邦”、“臣邦”与“典属国”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指出有学者将“臣邦”视为一有别于“属邦”的新组织的看法不确,其它实并非一个确实存在的职官或机构。(注:参见刘瑞:《秦“属邦”、“臣邦”与“典属国”》,《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但由于受到文章论述对象和篇幅的限制,当时没有对与上述主题有着密切关系的“臣邦”和“外臣邦”及其与“属国”的关系做更多探究。鉴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秦汉时期的民族政策和中央王朝与地方民族聚居地区政权间的关系,故不揣浅陋,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研究,不足的地方,恳请方家指正。

一、汉代的“外臣”

笔者注意到,在汉代有关中央政权和周边政权关系的文献中不断使用着一个词——“外臣”,为便于下文论述征引于下:

《史记·匈奴列传》载:“匈奴用赵信之计,遣使于汉,好辞请和亲。天子下其议,或言和亲,或言遂臣之。丞相长史任敞曰:‘匈奴新破,困,宜可使为外臣,朝请于边。’汉使任敞于单于。单于闻敞计,大怒,留之不遣。”(《汉书·匈奴传》与此基本相同)

《史记·西南夷列传》载:“蒙乃上书说上曰:‘南越王黄屋左纛,地东西万余里,名为外臣,实一州主也。今以长沙、豫章往,水道多绝,难行。’……遂见夜郎侯多同。蒙厚赐,喻以威德,约为置吏,使其子为令。夜郎旁小邑皆贪汉缯帛,以为汉道险,终不能有也,乃且听蒙约。还报,乃以为犍为郡。发巴蜀卒治道,自僰道指牂柯江。蜀人司马相如亦言西夷邛、笮可置郡。使相如以郎中将往喻,皆如南夷,为置一都尉,十余县,属蜀。”(《汉书·西南夷传》与此近同)

《史记·大宛列传》载:“是后天子数问骞大夏之属。骞既失侯,因言曰:‘……蛮夷俗贪汉财物,今诚以此时而厚币赂乌孙,招以益东,居故浑邪之地,与汉结昆弟,其势宜听,听则是断匈奴右臂也。既连乌孙,自其西大夏之属皆可招来而为外臣。’”(《汉书·张骞传》与此近同)

《史记·太史公自序》载:“燕丹散乱辽间,满收其亡民,厥聚海东,以集真藩,葆塞为外臣。”

《史记·朝鲜列传》载:“会孝惠、高后时天下初定,辽东太守即约满为外臣,保塞外蛮夷,无使盗边;诸蛮夷君长欲入见天子,勿得禁止。以闻,上许之,以故满得兵威财物侵降其旁小邑,真番、临屯,皆来服属,方数千里。”(《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朝鲜》同)

《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南粤》载:“陆贾至,南粤王恐……因为书称:‘蛮夷大长老夫臣佗昧死再拜上书皇帝陛下:老夫故粤吏也,高皇帝幸赐臣佗玺,以为南粤王,使为外臣,时纳贡职。孝惠皇帝即位,义不忍绝,所以赐老夫者厚甚……。’”(《史记·南越列传》与此近同)

“外臣”的称呼实际并非始于秦汉,它早在先秦文献就已经出现,当时主要是指他国之臣,如《仪礼·士相见礼》云:“他国之人则曰外臣。”两相对照,可以明显看出秦汉时期“外臣”含义已发生很大变化。从所引文献我们可归纳出汉代“外臣”至少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第一,被称“外臣”者主要是南越和朝鲜等处于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即统治区以外的周边民族政权。双方通过确定“外臣”关系进行政权之间的交往。

第二,称“外臣”者对汉王朝的义务主要是:(1)“时纳贡职”,如南越。(2)“朝请”,如史籍中南越王婴齐“惧入见”。“外臣”的朝请可能是不定期的,所以才有南越太后“请比内诸侯,三岁一朝”的提出;在朝请进入中央政权管辖区时可能要用汉法,故婴齐才惧而不入。从接受匈奴呼韩邪单于朝请时中央政权君臣间关于礼仪制度的争论情况看,这种担心也许并不需要。(3)有负责汉政权边疆安全的义务,如朝鲜“保塞外蛮夷,无使盗边;诸蛮夷君长欲入见天子,勿得禁止”。(4)派子入“侍”,如南越王婴齐及其子次公。

而汉王朝对“外臣”除了赐封号外,还经常赏赐财物,如南越“孝惠皇帝即位……所以赐老夫者厚甚”;当“外臣”对中央有所“贡献”时,汉王朝要有回礼,一般与其“贡献”相当,即“羁縻之义,礼无不荅。谓可颇加赏赐,略与所献相当”(注:《后汉书》卷89《南匈奴传》。)(“外臣”与羁縻的关系见下文)。“外臣”在中央有“籍”,故有“削去南粤之籍”。双方间有“关”,如南越,“有司请禁南越关市铁器”;南越太后请比内诸侯时有“除边关”。汉王朝和“外臣”之间主要是通过使节的来往保持联系。相邻的“外臣”之间名义上不能互相征讨,即“毋得擅兴兵攻击”,如出现战争,被侵扰者可要求中央王朝出兵消弭兵祸。如,闽越向南越的战争就是在南越王胡向汉王朝上书后,汉王朝派兵,闽越自动罢兵。“外臣”者的后嗣和皇后的册立要通过中央王朝的认可,如南越。

第三,被称“外臣”者虽然名义上是汉王朝的“外臣”,但实际上在自己的统治区域内均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内政方面,完全自主任免官员,汉王朝不在当地实行郡县制和任免官吏;对于其统治者的更替,汉王朝只有程序式的对即成事实的认可而不加干涉。经济上完全自主,虽然其有义务向中央政权贡献方物,但中央政权亦经常厚赐“外臣”,通过赏赐进行笼络;向汉王朝的贡献不影响其经济上的独立,相反通过与汉王朝的经济往来可以较快地发展自己的经济。拥有独立的军队和完全自主的指挥权,无需报请汉王朝批准。有独立的外交权,往往对邻近少数民族形成统属关系,如“以故满得兵威财物侵降其旁小邑,真番、临屯,皆来服属,方数千里”。现有文献表明,汉王朝一般极少干涉其内政、外交。由于“外臣”关系的确立,一般情况下,这些边疆民族政权不再频繁侵扰中央政权的边境,这样也就达到中央政权“保塞”的目的。此外,“外臣”即使名义上受到汉王朝的册封,但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能很大程度上是“昆弟”关系。

总之,汉王朝为了边疆安宁,对原来在边疆地区已存在的少数民族政权加以承认,通过对其首领的封爵和赏赐等手段加强其与中原政权的联系,使其不侵扰边疆。对汉王朝而言,它们属于“外臣”,但是它们一直拥有完全独立的内政、外交和军事指挥权,汉王朝不对其进行干涉。它们不是汉王朝的化内之民,也不是“属国”制度下的被管理者。当然也不是汉王朝分封的诸侯或诸侯王。

在张家山汉简中有“外蛮夷”一词:“军吏缘边县道,得和为毒,毒矢谨藏。节追外蛮夷,以假之,事已,辄收藏。匿而弗归,盈五日,以律论。”(注: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贼律》,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律文中“军吏”活动的范围是“缘边县道”,即在汉王朝的边界附近活动;“军吏”和“外蛮夷”发生关系是通过“节”。鉴于此,笔者认为此律文中的“外蛮夷”有可能是“外臣”,当然也有很大可能是还没有同汉王朝发生任何关系的民族政权。

二、汉代的“内臣”

与“外臣”相对的“内臣”,(注:“内臣”之称在先秦、秦汉有较多的含义,此处所引取的意义为与“外臣”相对者。)也有一些记载,如《史记·刺客列传·荆轲》载:“嘉为先言于秦王曰:‘燕王诚振怖大王之威,不敢举兵以逆军吏,愿举国为内臣,比诸侯之列,给贡职如郡县,而得奉守先王之宗庙。……’”(《战国策·燕三·燕太子丹质于秦亡归》基本相同)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载:“是时邛筰之君长闻南夷与汉通,得赏赐多,多欲愿为内臣妾,请吏,比南夷。天子问相如,相如曰:‘邛、筰、冃、者近蜀,道亦易通,秦时尝通为郡县,至汉兴而罢。今诚复通,为置郡县,愈于南夷。’天子以为然,乃拜相如为中郎将,建节往使。……司马长卿便略定西夷,邛、筰、冃、、斯榆之君皆请为内臣。除边关,关益斥,西至沬、若水,南至牂柯为徼,通零关道,桥孙水以通邛都。还报天子,天子大说。”(《汉书·司马相如传》近同)

《史记·太史公自序》载:“唐蒙使略通夜郎,而邛笮之君请为内臣受吏。”

《汉书·王莽传上》载:“莽既致太平,北化匈奴,东致海外,南怀黄支,唯西方未有加。乃遣中郎将平宪等多持金币诱塞外羌,使献地,愿内属。宪等奏言:‘羌豪良愿等种,人口可万二千人,愿为内臣,献鲜水海、允谷盐池,平地美草皆予汉民,自居险阻处为藩蔽。问良愿降意,对曰:太皇太后圣明,安汉公至仁……醴泉自地出,凤皇来仪,神爵降集。从四岁以来,羌人无所疾苦,故思乐内属。宜以时处业,置属国领护。’”

归纳上面文献并对照前引有关“外臣”的记载,可知汉代“内臣”有如下特点:

第一,被称“内臣”者,一般都是在中央政权统治区内的民族聚居区(如西南夷)。它们与中央王朝之间“除边关,关益斥”,互相之间已经没有了在“外臣”和汉中央之间那样把守严密的关隘限制。

第二,“内臣”完全从属于汉中央,“比诸侯之列,给贡职如郡县,而得奉守先王之宗庙”,与“外臣”有根本的区别。以成为“内臣”的西南夷看,汉王朝在西南夷设立了郡县,任命令长,将它们纳入中央郡县制的范围之内,成为“内臣”的地方民族政权与上文所引南越、朝鲜等“外臣”的独立地位有着天壤之别。

第三,中央王朝在“内臣”之地设立郡县,派吏管理,(注:从这点上讲,笔者和工腾先生所认为的“秦在征服邻近的少数民族后,在其地设郡,并在其内部设臣邦”意见基本一致,当然是否当时一定就必然设立郡,目前还很难确定。笔者猜想可能有许多是设立县道,归入邻近的郡。工腾先生看法见前引陈力先生论文。)“受吏”是成为“内臣”最重要的前提之一。

第四,对于归顺的“内臣”,汉代法律一般有较普通编户百姓特殊的规定。如“律,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注: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第213页。)

第五,据本节上引《汉书·王莽传上》所述,“内臣”属“属国领护”。《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候、千人。属官,九译令。成帝河平元年省并大鸿胪。”

第六,在成为“内臣”后其原来的首领仍然对其属民有很高的治理权。

三、秦代的“臣邦”和“外臣邦”

汉代有“内臣”和“外臣”,那么“汉承秦制”的秦代是否也有这样的制度和彼此之间的区别呢?除了上文所引《史记·刺客列传·荆轲》中资料外,传世文献中几乎没有其他更多相关的记载。不过笔者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所得秦简中发现了“臣邦”和“外臣邦”的记载,共有五条:

第一条:“可(何)谓‘赎鬼薪鋈足’?可(何)谓‘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此。”

第二条:“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

第三条:“使者(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

第四条:“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殹(也)。”

第五条:“擅杀、刑、髡其后子,献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注:以上分别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00、226、229、227、182页。)

整理小组指出,“臣邦君长,简文或作臣邦君公,指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的领袖。《后汉书·南蛮传》载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秦对少数民族有优待的规定,如《后汉书·南蛮传》:‘及秦惠文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外臣邦,臣服与秦的属国”。(注:以上分别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82、200、229页。)

笔者认为,在作为法律文书的这些秦简中出现的带有明显字面区别意义的“臣邦”和“外臣邦”不应仅如整理小组所认为的那样,指同样意义的“臣属与秦的属国”,它们应有另外更具体的含义。结合传世文献,我们可以给秦的“臣邦”归纳出如下特点:(1)直接受到秦王朝法律的管辖(虽然有专门的较一般秦人优待的法律规定)。(2)从前引秦简第二条看,“臣邦”没有脱离中央独立的权利。(3)从前引秦简第五条看,“臣邦”君长还可以在领地内立“大子”,还可以统治自己原来的部族。(4)“臣邦”的首领一般称为“君长”或“君公”。

而秦“内臣”具有如下的特点:(1)从前引《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看,秦“内臣”被纳入中央郡县制管理。对其首领一般封为“君长”或“君公”,(注:除《史记》中的记载外,二者都见于秦简中,似乎表明二者之间区别不大,但是至于为什么当时有这样的区别,目前还不清楚。)虽然地位已大为降低,(注:《史记·卫康叔世家》:“十六年,卫更贬号曰侯。……嗣君五年,更贬号曰君,独有濮阳。”可见“君”的称谓要比“王”、“侯”低。《史记·樗里子列传》:“秦封樗里子,号为严君。”《索隐》按:“严君是爵邑之号,当是封之严道。”“君”之封号显然不大。)但他们依然拥有对自己属民的统治权。(2)其首领“君长”有随同其军队按照秦代发兵规定为秦出征的义务。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长信侯毐作乱而觉,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翟君公、舍人,将欲攻蓟年宫为乱。”即他们受到秦代法律的直接管理。(3)秦在“内臣”的地域内设立郡县、派遣官吏,进行管辖(见前引《史记·刺客列传·荆轲》)。

对照二者的特点,笔者认为虽然秦简反映出的“臣邦”特点并不详尽,但与“外臣”特点比较,二者无论从与中央关系(直接受中央制度管理)、内部组成(均为周边民族)还是首领的名称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应是同一政策或制度的不同名称,即秦简中的“臣邦”就是文献中的“内臣”。此外,笔者还曾分析有关的秦文物和文献,指出秦的“臣邦”除在地方归郡县道管理外,还受中央专门负责民族地区等事务的职官“属邦”管理,(注:参见刘瑞:《秦“属邦”、“臣邦”与“典属国”》,《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从现在见到的文献和文物资料看,这种认识依然可以成立。

前引《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记载:“邛、筰、冃、者近蜀……秦时尝通为郡县,至汉兴而罢。”《史记·东越列传》记载:“闽越王无诸及越东海王摇者,其先皆越王句践之后也,姓驺氏。秦已并天下,皆废为君长,以其地为闽中郡。”这些秦代郡县管理下的民族聚居区内既然有君长,那么它们可能就是秦的“内臣”。归纳《史记》、《汉书》所载,除了上面的西南夷、闽越外,南越在秦也被归入了郡县制管理之下,在这里也应该有秦的“内臣”,此外还可能有朝鲜(见下文引《史记·律书》陈武言),这些位于秦边疆地区的民族聚居区也就是秦“臣邦”集中的地区。结合出土秦简,秦在统一前后一直实行“臣邦”制度。

那么秦简中“外臣邦”又指什么呢?从简文“使者(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不来,弗坐”等看,将“外臣邦”与和秦同等地位的“诸侯”并举,间接说明“外臣邦”有着相当于与秦同等的“诸侯”的地位,显然与“臣邦”不同。另外,秦是派“使”与“外臣邦”进行交往,非常相似于汉代中央王朝与南越、朝鲜等“外臣”之间交往的途径。既然文献中秦的“内臣”相当于秦简中的“臣邦”,那么和“臣邦”相对的“外臣邦”应该就相当于汉代文献中的“外臣”。当然这还有待今后更多出土文献、文物的支持和验证。在秦代有哪些地域属于秦的“外臣邦”,现在还不能确定。从秦简看,秦在统一前有“外臣邦”,但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是不是还有,目前无法弄清。

四、羁縻

在研究中央王朝和边疆民族政权之间的关系时,必然涉及古代文献,其中可经常见到“羁縻”一词。“羁縻”二字,《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索隐》中解释说:“羁,马络头也。縻,牛缰也。《汉官仪》:‘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另外《汉书·郊祀志下》中颜师古的解释也近似:“羁縻,系联之意。马络头曰羁也。牛靷曰縻。”那作为政权的双方之间需要有怎样的关系才可称为“羁縻”呢?我们从文献来看汉代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云:“因进曰:‘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且夫邛、筰、西僰之与中国并也,历年兹多,不可记已。仁者不以德来,强者不以力并,意者其殆不可乎!今割齐民以附夷狄,弊所恃以事无用,鄙人固陋,不识所谓。’”可见当时人认为汉王朝与西南夷的关系不能称为“羁縻”。而如前论,西南夷属于“内臣”,则隐约表明中央王朝对“内臣”的关系不是“羁縻”。

《史记·律书》载:“高祖有天下,三边外畔;大国之王虽称蕃辅,臣节未尽。会高祖厌苦军事,亦有萧、张之谋,故偃武一休息,羁縻不备。历至孝文即位,将军陈武等议曰:‘南越、朝鲜自全秦时内属为臣子,后且拥兵阻阨,选蠕观望。高祖时天下新定,人民小安,未可复兴兵。今陛下仁惠抚百姓,恩泽加海内,宜及士民乐用,征讨逆党,以一封疆。’”当时人认为汉王朝与南越、朝鲜的关系是“羁縻”。而如前论,汉初的南越、朝鲜属于汉王朝的“外臣”,那也就是说中央王朝对“外臣”的关系可称为“羁縻”。

《汉书·萧望之传》载:“初,匈奴呼韩邪单于来朝,诏公卿议其仪,丞相霸、御史大夫定国议曰……望之以为‘单于非正朔所加,故称敌国,宜待以不臣之礼,位在诸侯王上。外夷稽首称藩,中国让而不臣,此则羁縻之谊,谦亨之福也。书曰:戎狄荒服。言其来服,荒忽亡常。如使匈奴后嗣卒有鸟窜鼠伏,阙于朝享,不为畔臣。信让行乎蛮貉,福祚流于亡穷,万世之长策也’。天子采之,下诏曰:‘盖闻五帝三王教化所不施,不及以政。今匈奴单于称北藩,朝正朔,朕之不逮,德不能弘覆。其以客礼待之,令单于位在诸侯王上,赞谒称臣而不名。’”其中“外夷稽首称藩,中国让而不臣,此则羁縻之谊”表明被“羁縻”者与汉王朝间几乎是平等的对等关系,它们不是汉王朝的臣属,这也就是当时人讲“卒有鸟窜鼠伏,阙于朝享,不为畔臣”的原因;对于汉王朝而言,被“羁縻”者的实际地位大约就是“客”,不过尽管如此,被“羁縻”者在朝见汉王朝皇帝时要“赞谒称臣”,但不用向汉王朝的臣属一样在“赞谒”时写出自己的名字。

《汉书·匈奴传》载:“逮至元康、神爵之间,大化神明,鸿恩溥洽,而匈奴内乱,五单于争立,日逐、呼韩邪携国归化,扶伏称臣,然尚羁縻之,计不颛制。自此之后,欲朝者不距,不欲者不强。”对于它们,汉王朝是“欲朝者不距,不欲者不强”,也表明它们有着完全的自主权。

从分析可知,“羁縻”乃是中央王朝与远在边疆的民族政权通过外交方式得到民族政权名义上对中央王朝的附属和中央政权向民族政权首领颁布封号、赏赐财物等行动而产生的一种松散的联系。“羁縻”在这里所表示的含义是它的引申义,也就是颜师古所说的“系联之意”。“羁縻”制度下的民族政权与中央汉王朝的关系与前文所述“外臣”制度下民族政权和中央汉王朝的关系几乎相同,所以笔者认为,“羁縻”者就是汉王朝的“外臣”。从“羁縻”政策实际运行的情况看(如朝鲜、南越、匈奴等),作为中央政权的汉王朝通过“羁縻”制度,“怀柔”了边疆地区的民族政权,使它们可以安守边疆,停止对汉王朝边境的大规模侵扰,使中央政权的边境可以较长时间保持相对的安稳。

西汉统治者之所以对一些边疆民族政权采取此政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汉王朝的军事实力在很多时候实际上并不如对方或双方力量相近,汉王朝或者是鞭长莫及或者就是没有实力将其征服,而且即使就是在战争中得到一时胜利,但依然“其所克获,曾不补害”,很难对其进行直接的统治和管理,只好采取这样的政策与之交往。将这种政策称为“羁縻”,是汉王朝自大和自欺的直接表现。另外,汉王朝采取这种政策还受周代服制的影响(即前引“书曰‘戎狄荒服’,言其来服,荒忽亡常”)。

五、葆塞蛮夷

在秦汉文献中有“葆塞蛮夷”一词。《史记·匈奴列传》载:“至孝文帝初立,复修和亲之事。其三年五月,匈奴右贤王入居河南地,侵盗上郡葆塞蛮夷,杀略人民。”上郡战国时原属魏地,后属秦,一直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上郡除有归附的匈奴族居住外,从文献看当时还有许多目前我们还不明其种属的已归属于中央政权、受中央派遣的负责管理归附民族事务的“属国都尉”和“北部都尉”来管理的民族居住。上郡属县中有“高望,北部都尉治”、“龟兹,属国都尉治”、“望松,北部都尉治”等的存在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秦汉文献中“葆”字之意有:(1)与“宝”同,如《史记·乐书》:“天子之葆龟也。”《索隐》徐广曰:“史记珍宝字皆作‘葆’”。(2)与“保”同,有“守”意,如《史记·天官书》:“曰觜,为虎首,主葆旅事。”“葆”在云梦睡虎地秦简中主要是和“子”组成“葆子”,整理小组认为:“葆,通保。葆子即任子。”(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86页。)张政烺先生指出在《墨子》等文献中,“葆即保,是守护”,与具有“抵押”意义的“质”“混用不别”。(注:张政烺:《秦律“葆子”释义》,《文史》第九辑,中华书局,1980年。)而此处的“葆”,笔者认为当做“守”、“保”讲。(注:秦简中的“葆”,张政烺先生认为是葆质。张政烺先生又言,居延汉简中的“葆”多是作为葆质的意义。不过,笔者认为它偶尔也当“保卫”讲。如居延汉简中有“候长候史治名葆塞延袤道里”(谢桂华、李均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78页)。此处“葆塞”为人名,用于人名中的“葆”,笔者以为就当为“保卫”讲。“葆塞”即“保卫边塞”,如同汉代“赵破奴”、“侯破奴”等人名中的“破奴”取名的意义一样。)

“塞”,《汉书·匈奴传》云:“……于是秦有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而赵武灵王亦变俗胡服,习骑射,北破林胡、楼烦,自代并阴山下,至高阙为塞。而置云中、雁门、代郡。……后秦灭六国,而始皇帝使蒙恬将十万之众北击胡,悉收河南地。因河为塞,筑四十四县城临河,徙适戍以充之。而通直道,自九原至云阳,因边山险,堑溪谷,可缮者治之,起临洮至辽东万余里。”可见“塞”是中央王朝在势力所及的边境地区设立的以自然天堑(如河)和人工军防设施(如长城、县城等)相结合的与边疆民族政权间的边界或边界上的军事设施。

从前引《史记·匈奴列传》中言“上郡葆塞蛮夷”看,“葆塞蛮夷”很明显已被纳入郡县制的管理范围,同时,既称之为“葆塞蛮夷”,其主体就应是“蛮夷”。联系前引文献表明的在上郡设立有较多专门负责民族事务的如“属国都尉”等机构的情况看,“葆塞蛮夷”无疑应属于“内臣”。

除传统文献外,在出土简文中也有“葆塞”,如:“诸塞外蛮夷为外臣,葆塞及不塞者,外有急,军吏谨以辨道。其不入葆及不居堑内与吏卒相佐者,辄言二千(下残)。”(注: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上孙家寨汉晋墓》,文物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页。此简残,以文意推“二千”后当有“石”字。)陈公柔等先生考释认为“葆塞即保塞”。(注:陈公柔、徐元邦、曹廷尊、格桑本:《青海大通马良墓出土汉简的整理与研究》,《考古学集刊(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05页。陈公柔等先生释读说:“葆塞即保塞,同类内容的简也见于居延简中”,但居延简中的“葆”一般是单用,与“塞”连用的情况非常少,就笔者查找的情况看,仅见一例,为人名(见前文注释)。)虽然此简残断,后面的文意不明,但它清楚表明作为“外臣”的“塞外蛮夷”,不属中央管理,它们可以“葆塞”(这是做“外臣”的一个义务),也可以“不塞”、“不入葆及不居堑内与吏卒相佐”(即不葆塞),有自己的自主权,这与前文关于“外臣”的分析一致。分析此简后半段之意,大约是讲,作为“外臣”的“塞外蛮夷”,在塞外有紧急军务的时候,如果不退入塞内和不协助守卫的吏卒保护边塞的话,吏卒应向二千石汇报。

而上引《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朝鲜》中的“塞外蛮夷”则明显完全不属中央王朝管理,所以辽东太守与朝鲜政权统治者“满”之间用“约”的形式确定了“外臣”关系,通过确立“外臣”关系,“满”可以控制这些“塞外蛮夷”,不使它们有机会“盗边”,侵扰汉的边境。但是尽管如此,“塞外蛮夷”可以入见天子,那么它们就可以通过接受封爵和赏赐财物的途径成为与朝鲜、南越等同等地位的“外臣”。如前引《史记·大宛列传》所说,乌孙以西“大夏之属”成为“外臣”的途径是因为它们“俗贪汉财物”,而被汉王朝利用而“招”之。在汉王朝与朝鲜政权统治者“满”的“约”中,辽东太守约定“诸蛮夷君长欲入见天子,勿得禁止”,就是说,现在处于塞外的那些尚且还不属于“外臣”的“诸蛮夷君长”也可以通过朝见天子而与中央王朝发生关系。但是实际从后来“满得兵威财物侵降其旁小邑,真番、临屯,皆来服属,方数千里”看,它们很快成了朝鲜的“服属”,汉王朝并没有达到目的。

六、“内诸侯”与“外诸侯”

在有关南越的文献记载中出现了“内诸侯”,《史记·南越列传》云:“婴齐代立,藏其先武帝玺。……汉数使使者风谕婴齐,婴齐尚乐擅杀生自恣,惧入见要用汉法,比内诸侯,固称病,遂不入见。遣子次公入宿。婴齐薨,谥为明王。太子兴代立,其母为太后。太后自未为婴齐姬时,尝与霸陵人安国少季通。 及婴齐薨后,元鼎四年,汉使安国少季往谕王、王太后以入朝,比内诸侯;……太后恐乱起,亦欲倚汉威,数劝王臣求内属。因使者上书,请比内诸侯,三岁一朝,除边关,于是天子许之,赐其丞相吕嘉银印,及内史、中尉、太傅印,余得自置。除其故黥劓刑,用汉法,比内诸侯。使者皆留填抚之。王、王太后饬治行装重赍,为入朝具。”所以过去研究者据而指出南越国是汉王朝的外诸侯。(注:参见佘天炽、覃圣敏、蓝日勇、梁旭达、覃彩銮:《古南越国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7页:“汉武帝只是想把南越国从外诸侯变为内诸侯。”)

“外诸侯”之名见于《礼记·王制》:“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外诸侯,嗣也。”《礼记正义》云:“此一节论外诸侯父死子得嗣位之事。此畿外诸侯世世象贤传嗣其国也。故下云诸侯世子世国。所以畿内诸侯不世爵而畿外得嗣者,以畿内诸侯则公卿大夫辅佐于王,非贤不可,故不世也。畿外诸侯尝有大功,报其劳效,又在处少事,故得世世也。”此处之内外分划以天子畿县言,所以“外诸侯”大体就是在九州之内天子畿县之外地区的方国。中央的天子不对它们进行直接的管理,它们的王室以世袭的方式更替,与内诸侯有明显的区别。(注:这些可能和当时的服制有关,许多学者如前引王宗维等先生的文章都已对周代的“五服”、“九服”制做过深入的研究,而且这个问题和本文讨论的主题关系不大,因此关于周代内外诸侯以及互相之间的服制关系本文就不多加讨论。)“内诸侯”和“外诸侯”乃是一种以中央王朝为中心的层递式的统治模式。

汉代的诸侯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汉初延续实行秦制二十等爵制,其最高一级为列侯,在列侯之上还有诸侯王一级,即“立二等之爵”,功大者为王,小者为侯。汉初立诸侯王七,列侯一百四十有余。后在异姓诸侯王对中央形成威胁的情况下,逐渐削夺异姓诸侯王而立同姓诸侯王,“功臣侯者百有余邑,尊王子弟,大启九国”,(注:以上均见《汉书》卷15《诸侯王表》。)不久这些同姓诸侯王也对中央形成威胁,于是中央开始削弱他们的实力,经文、景、武三代帝王持续采用和平与军事两种手段,到武帝“推恩令”后基本缓解了诸侯和中央的矛盾。虽然这些诸侯之间的实力有大有小,和汉皇帝的关系也有亲有疏,但实际找不到一处表明当时将诸侯分为内诸侯和外诸侯的记载。鉴于此,笔者认为《礼记》中的“内诸侯”、“外诸侯”的统治模式在秦汉时期并不存在,秦汉时并没有上述意义上的内、外诸侯。那么南越列传中的“内诸侯”到底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南越王所求的“比内诸侯”时所提到的“内”指的应是汉王朝的边关之内,即“边关以内”的意思,“比内诸侯”就是比照那些在汉王朝边关之内的诸侯。(注:实际上,在汉王朝直接统治的郡县和各诸侯之间也有“关”存在,二者之间通行还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参见王子今、刘华祝:《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所见五关》,《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在边关之内的众诸侯或者是汉王朝分封的诸侯,或者是内属的民族政权内属时受封的诸侯。

这些汉王朝边关之内的诸侯与《礼记》的“内诸侯”有某种相似性,而且为当时人所称,故称之为“内诸侯”并非不能,但由于这样的称呼很可能使人将其与《礼记》的“内诸侯”联系起来,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所以笔者以为还是以当时较为多用的“内臣”称呼为好(当然,在当时“内臣”也有很多的含义)。至于“外诸侯”,秦汉史籍未见记载,既没有当时人的认可,也没有后人的指认,所以最好不去添加新的称谓。

七、“外臣”向“内臣”的转换

从“外臣邦”转变为“内臣”,不外乎政治和军事两种手段,南越国就是很好的例子。南越国的“内臣”化经过了政治转化和军事转化两个阶段。在政治转化阶段,首先由汉使者“安国少季”向南越国王和王太后提出其“比内诸侯”的要求,然后得到南越王、王太后等最高统治者的同意,他们通过汉使者向汉王朝提出“比内诸侯”的“请求”。这对汉王朝来讲是求之不得的好事,因而迅速地同意,并向南越国颁发象征中央管理权利的南越国中央职官的印章,并宣布在其国内采用汉法。这样就完成了一个“外臣”向“内臣”政治转化的预定程序。但是,由于这个转换受到以南越国丞相吕嘉为首的高级官僚的坚决反对,“和平”的政治转化刚刚开始不久就被打断,于是便进入了军事转化阶段,汉王朝直接出兵南越国,很顺利地一举将其消灭。由于军事上的巨大胜利,汉王朝这时的目标已经远远不是在保留原有统治者的情况下将其转化为“内臣”了,而是直接将南越“遂为九郡”,分而治之,进行彻底的直接郡县制的管理。朝鲜也由于其王“右渠”有“诱汉亡人滋多,又未尝入见”等“恶行”,而且汉使前来传“谕”又不奉诏,被汉王朝出兵征伐,“遂定朝鲜,为四郡”,也完成了军事转化。(注:关于南越、朝鲜的相关记载,参见《史记》、《汉书》的本传。)

从这些转换过程看,政治转化结果是将“外臣”转变为郡县制度下的“内臣”,而军事转化则是将“外臣”政权直接灭亡,对其辖区采取比“内臣”更彻底的完全的郡县制管理。

“外臣”中匈奴是一个特殊的例子。在汉初,由于其强大的军事实力,一直是汉王朝的心腹大患,虽然汉王朝曾经在武帝时期军事战争取得大胜的情况下想将其纳入“外臣”,保一时边疆安全,但是遭到断然的拒绝。在很长时间后,由于其内部发生严重分化,在五单于争立、天为人祸不断的情况下,呼韩邪单于才决定接受汉王朝的封号,(注:其时间在宣帝五凤三年(前55),考证见冈安勇:《关于匈奴呼韩邪单于对汉“称臣”的年代》,《秦汉史论丛》(第五辑),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成为了“外臣”,从此汉王朝通过大量的赏赐和“和亲”(其实这也是一种赏赐)等手段,双方的关系进入了较为和平的时期。由于汉代中后期军事力量的减退,已经没有了汉武帝时代开疆拓土的气魄和实力,其向“内臣”的转化一直较为缓慢。虽然到王莽时因急于使其内属为己树功,采用了换印等狡诈的权谋手段使其一时名义上转变为“内臣”,但实际上是被拒绝的,其结果就是战争。战争的结果虽然是汉王朝取得暂时胜利,但向“内臣”的转换并未彻底完成。(注:《汉书·匈奴列传》:“王莽篡位,始开边隙,单于由是归怨自绝,莽遂斩其侍子,边境之祸构矣。”)

西域的乌孙等“外臣”从《史记》、《汉书》的《西域列传》看,虽然有西域都护等机构的设置,但汉王朝一直没有将其转化为“内臣”。

《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后汉卫宏《汉官旧仪》云:“内郡为县,三边为道。”周伟洲先生认为:“‘三边’即汉武帝所开之河西四郡、西南夷及南越之地”。(注:周伟洲:《关于秦汉地方行政体制中的“道”》,《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四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前文已提出,汉代的西南夷属于“内臣”,很明显,在这些地区“道”管理下的民族就是“内臣”。汉王朝在灭掉作为政权的南越国后,将其地分为九郡,但从《汉书·地理志》看,九郡中没有一个道的设置,那么三边可能并不包括南越。不过,在九郡中出现了诸如鬱林郡下的“领方……都尉治”、交趾郡下的“麊泠,都尉治”、合浦郡下的“朱庐,都尉治”、九真郡下的“无切,都尉治”等等“都尉治”的设置,表明汉王朝对于原南越国的土地采取了和其他类似地方不同的措施。不设置“道”而设置军事色彩强烈的“都尉”进行管理,说明汉王朝已经不满足在这里进行如西南夷等地的“内臣”式的近乎民族自治的统治方式,于是采取了直接进行加强军事管理的措施(其实在灭亡朝鲜后建立的四郡中也没有道的设置,应该是基于相同的考虑)。不过鉴于南越国原土地上聚居的民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分散,汉王朝在这里的统治方式也许还有许多从现有文献不能反映出来的方面,只能希望今后的考古发现可以逐渐揭露相关的信息。

从这些“外臣邦”向“内臣”的转化看,一方面固然与其自身出现的“背约”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和动力是中央王朝军事力量的迅速壮大。往往是汉王朝内实际早在出兵之前就有了将其转化为“内臣”的心理主动(在南越列传中汉派使者令南越“比内诸侯”)。当这种主动的“和平”形式的转化不能完成时,马上就动用早已准备好的军事力量完成(汉王朝准备灭南越的时间之长和计划之周密史有明载)。也就是说,即使它们一直服“约”,迟早有一天也会被军事打击所灭亡(这也是文献在有关朝鲜的记载中,汉天子在明知汉使者“涉何”是无礼杀死朝鲜首领并谎报战功的情况下,仍然“上为其名美”而对其加官的原因),即在中央王朝军事力量膨胀的情况下,不管这些“外臣”是“服约”也好,还是“背约”也罢,它们迟早会被转化到中央王朝大一统的直接统治圈中去的。这也是为何在汉初一直怀柔南越,而到了后来却主动进攻的原因。

秦时“外臣”的分布范围现在还不清楚,所以目前也就无法探讨秦代“外臣”向“内臣”转换的过程,不过在秦始皇大统一的趋势下,军事转化应该是最主要的手段,当然也不排除政治转化的可能。

八、结论

林甘泉先生指出:“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原王朝和周边少数民族政权的关系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一、中原王朝政府征服了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将其纳入中原王朝的版图;二、少数民族政权向中原王朝称臣纳贡,但仍保持自己相对的独立性,与中央王朝的地方政权有别;三、少数民族政权是完全独立的政权,或与中央王朝结盟通好,或与中原王朝处于一种敌对的状态。”(注:张荣芳:《秦汉史论集(外三篇)》,中山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前言。)以本文论述言,第一种类型下的民族政权与中央王朝的关系相当于“内臣”(或“属国”)制度下民族政权与中央王朝的关系,第二种类型下的民族政权与中央王朝的关系相当于“外臣”(或“外臣邦”)制度下民族政权与中央王朝的关系。从时间上讲,秦汉时期所采用的民族政策基本一致,“汉承秦制”的历史提法在这里基本可通。

《汉书·百官公卿表》九卿之中有“典客”,为“秦官,掌诸归义蛮夷,有丞”;另有“典属国”,为“秦官,掌蛮夷降者”。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很可能秦汉时期“外臣”事务属“典客”管理,而“内臣”则由“典属国”负责。这种分工上的区别可能也就是在中央的职官系统中为什么同样是属于处理“蛮夷”事务而有必要设立两个中央级机构的原因。

由于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于这些方面的记载都非常少,所以这些制度的来源及它们在秦代具体的实行情况,在秦汉之间是否发生了什么变化,在汉代几百年间又有什么发展,现在无法加以更为详尽的描述,这些还得依靠今后进一步查阅典籍和出土大量秦汉文献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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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西汉时期的“内阁大臣”与“外交部长”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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