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的伦理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国家主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就人类发展史而言,在所有对特定领土进行统治的政治组织中,只有主权国家这一政治组织形式曾遍及全球。(注:Daniel Philpott,“The Ethics of Boundaries:A Question of Partial Commitments”,in David Miller and Sohail H.Hashmi eds.,Boundaries and Justi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1,p.335.)的确,国家主权是目前所有国际规范中最为确定的,甚至被称作“现代世界政治宪法性规范准则”。(注: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London:Macmillan,1977.) 然而,对于国家主权是否是一种伦理后果和意义却一直存在争议。主权国家是否真正地、或完全地享有主权,以及主权是否应当界定国际关系本身,是这一争论的两大方面。前者是属于可观察到的现象问题,后者是何为可能、取何价值观的问题。就本文而言,对国家主权,其存在、目标及其实用性的真正理解,是一个协调经验现象与可能性的问题。换句话说,是协调主权实际上“是”(be)什么与它“应当是”(should be)什么的伦理问题。事实上,这两个问题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一起,而它俩的汇合又导致了为何主权得以诞生、它又如何获得其重要性的更为重大的问题。
四年前,笔者和同仁们对国际关系三大理论传统的国家主权学说进行过探讨,但基本没有涉及国家主权的伦理层面,这不能不说是个缺陷。(注:潘亚玲、张春:“现实主义、国际主义、普世主义——评有关主权的学说及其当代影响”,《欧洲》2000年第6期。) 因此,本文尝试通过解构现有的国家主权的伦理态度、探索重建国家主权伦理的可能性来弥补这一缺陷。首先,本文对三大理论传统在国家主权上的伦理态度作一简要分析,并区分两种基本的伦理态度: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 )与自我超越(selfovercoming)。其次,分析导致这两种不同的伦理态度的理论方法——机械建构与社会建构以及不同的分析角度的根源,即理论分析中的部门主义。最后,探讨了主权的伦理重建问题,以求将伦理重新纳入主权研究的视野,建立一种对国家主权的更为全面的理解。
一 自我保存伦理与自我超越伦理
根据怀特和布尔的分类标准,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主权学说大致可分为现实主义、理性主义和革命主义三大类。(注:Martin Wight, International Theory:The Three Traditions,Leicester and London: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1;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pp.24—27.) 在这三大理论传统的本体论中,国家主权有着不同程度的重要性。对现实主义理论而言,国家主权代表了一种基本要素;而对革命主义而言,主权则是必须予以克服的障碍;居中的理性主义则将国家主权视作更大范畴的一个部分,这一范畴包括对主权的削弱、侵蚀等重要元素。由其本体论出发,现实主义者主要采取了一种“自我保存”的伦理态度,而理性主义与革命主义则更倾向于采取一种“自我超越”的伦理取向。(注:这里的术语主要借用了杜森的说法,参见Nathan Van Dusen,“Understanding Sovereignty:Bringing Ethics Back In”,Paper prepared for presentation at the International Studies Association Conference,Portland,Oregon,February 25—March 1,2003.)
现实主义理论传统以国际无政府状态为基本前提,其伦理取向基于如下观点:即每一个主权国家都将不惜一切代价保护其特殊利益。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理性、自私的个人都以自身安全为最高行为准则,拥有可用于自保的一切无限制的“自然权利”,但这必然导致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注:[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页。)因此,为摆脱这种战争状态,相互订立契约、创建主权变得很有必要。主权的产生虽然消灭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状态,却导致了国家间自然状态的产生,即出现了国际无政府状态。国家间很难产生一个高于主权的权力中心,因为国家拥有比个人更多、更为丰富的自保手段,(注:Lynn H.Miller,Global Order:Power and Value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Boulder and London:Westview,1985,p.22.)其自保能力远远高于个人,因此,难以通过类似个人契约的国家间契约来消除国际无政府状态。
这样,对现实主义理论传统来说,国家在本体论上是既定的,主权不论在演绎意义上还是派生意义上都是一种自然现象。它是国际社会宽容的产物,是各自分立、自助自在的,允许特殊利益的自由集合与制度化,不存在外部力量的限制。(注:潘亚玲:“变动中的国际社会:宽容与不容异己”,《国际论坛》2001年第6期。)对于现实主义者而言,是否有主权是只有在与对立的理论派别进行对话时才会产生的问题。他们首要关注的是,主权国家如何在国际无政府状态的丛林中确保自身生存;据此,生存、自保成为国家行为的首要前提与最为核心的国家利益。当然现实主义也同样关注在此前提下一国与他国交流、对他国利益的考虑,因此通过均势获取安全是通过非正式机制实现的国际关系的理想状态。就此而言,他们关注的主要目标便是对主权国家、其倾向、首要特征(能力)的准确描述。(注:George Shelton,Morality and Sovereignty in the Philosophy of Hobbes,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2,pp.272—293;[美]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卢明华、时殷弘、林勇军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因而,现实主义从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及其难以消除的前提出发,认为国家的最高目标与最高伦理原则就是自保:作为由自我利益驱动的、自治的行为体,它不断地与其同类就有限的资源进行斗争。对霍布斯及其后继者来说,自保是规范所有个体决策的伦理原则。在此背景下的合作只是一种保存主权本身的手段。就契约集合体(这里指国家)是这一伦理的制度化表现来说,合作本身又是一种为了实现自保的契约。
对理性主义者而言,主权不完全是国家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尽管他们也承认主权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但认为还有超越国家利益之外的因素,如性别关系、跨国资本运动、国际舆论等等。理性主义者认为,个人保留着在国际层次上的本体论重要性,而且边界是可渗透的、硬边界与软边界之间也存在区别。硬边界被理解为一种不能随意穿越的地理划分,它对个人的行动自由施加了真实的影响——既有代价,也有收益;而软边界则往往更多地与一国的威望相关联。(注:Loren Lomasky,“Toward a Liberal Theory of National Boundaries”,in David Miller and Sohail H.Hashmi eds.,Boundaries and Justice,p.70.)对理性主义者而言,主权国家的可渗透性对于领土、利益的影响,既可以思辨地理解,又可从经验上观察到;领土完整原则不过是限制个体自由的制度设计。从这样的本体论出发,理性主义理论传统在主权上的态度是:一方面承认国际无政府状态,同时又强调与这一状态并存的还有有序的国际交往。该理论传统认为,由于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存在,为了确保国家主权不受到破坏、保证国家的生存与安全,必须强调主权有其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一面。但仅强调主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是不够的,这并不能给国家带来安全感,反而容易导致“安全两难”困境的出现。因此,在强调国家主权独立的同时,如果国家间存在更多的法律和组织、交流和沟通的话,必定会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注:Kjell Goldmann,The Logic of Internationalism,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4,p.2.)
革命主义传统在对待国家主权时最为复杂。他们也承认国际无政府状态,也把人性本恶作为一个前提,但他们强调的是整个人类社会,认为国际关系的实质在于超越国家界限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注:时殷弘、叶凤丽:“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国际关系思想传统及其当代典型表现”,《欧洲》1995年第3期,第9页。)因而,主权是一种恶的、不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存在,阻碍了人类正义、公平、和谐的实现,因此必须严加限制,直至最终取消之。(注:Martha Nussbaum,“Patriotism and Cosmopolitanism”,in Martha Nussbaum ed.,For Love of Country:Debating the Limits of Patriotism,Boston:Beacon Press,1996,p.11.)但是,主权国家的事实存在是如此的强大,以致根本无法在短期内实现革命主义的理想。为此,部分革命主义者赋予国家以道德人格,从而使主权国家拥有与个体同样的实现普泛价值观的责任。对康德而言,国家主权并非特定利益或意识形态的表达,而是存在于个体与全球之间的某种共享的价值观与追求的中间形式的表达。(注:Thomas Donaldson,“Kant's Global Rationalism”,in Terry Nardin and David Mapel eds.,Tra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Eth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p.145—149.)国家的存在并不必然动摇康德的绝对命令,事实上它可以作为实现绝对命令的一个手段。当实践趋于仅仅反映国家利益时,它只是特定国家的道德破产的证据,而非特殊对于普遍的胜利。
上述可以看出,理性主义与革命主义传统都有着类似的观念,即个体——在这里指主权国家——是植根于一个更大的道德规范中的,如国际体系、人类共同体或自然等概念。承认这一点,任何个体就都是为共同善所驱使的,而且作为一个依赖性的行为体,往往会寻求融合到更大的共同体中去。进而,理性主义与革命主义都采取了相似的伦理态度,即超越自我保存的低级动机、趋向于合作与追求共同善的“自我超越”伦理,认为这才是真正规范国家决策的伦理。(注:Nussbaum,“Patriotism and Cosmopolitanism”,in Martha Nussbaum ed.,For Love of Country,p.7.)这样合作便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必须的,且合作本身就是目的。
二 伦理的机械建构与社会建构
在当代国际关系中,两种不同的主权伦理态度之争已经非常突出,它常常体现于对领袖的选择、使新的国际规范合法化等等问题之中。比如在东亚地区广泛存在的安全两难情况中,自保伦理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在欧洲联合走向更大的超主权国家政治组织形式的时候,自我超越伦理发挥了主要作用。在自我保存的伦理导致主权国家的不断增多与相互冲突的同时,自我超越伦理也持续地渗透于国际体系中。导致这种伦理态度之争的主要原因有两大方面,其一是在伦理建构方法上,现实主义理论传统更多采用机械建构方法,而理性主义与革命主义传统更多地采用社会建构方法;其二在分析角度上,三种理论传统都采用了部门分析法,这种方法如果未能全面综合考察所有部门的话,往往会导致相对片面的伦理态度。
伦理的机械建构观点通常衍生于一般的体系理论,误以为体系结构决定一切;而且它迷信于社会和物理世界的相似之处,这在美国的国际关系理论传统中尤为突出。(注:Stephen Gill and David Law,The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Perspectives,Problems,and Policies,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8,p.4.)具体来说,这种国际关系类似于物理体系的观点主要表现为,如同物理世界中的行星围绕着太阳,数百万台计算机共同发挥作用的因特网,国家也像台球一样,在世界政治的桌面上相互作用;机械的体系遵循一定的规律,一旦人们理解了这些规律,就能理解体系。伦理的机械建构与单位互动方式相关,这种互动方式在结构上由一系列物理支配规律所决定。通过机械建构方法论构筑的知识体系通常具有很强的、但未必准确的预测能力,例如行星的轨道、国家行为之间的权力平衡,或者市场的运动等等。这种知识还无法区分单位是无生命的(如行星)或者是有感知的(如人及其集体性组织);两种单位的行为都取决于物质环境的客观机械性规律,分析家的主要任务便是发现这些规律。与之相对的社会建构的观点则从建构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感知造成了差异,并以此为基础区分了社会体系与自然体系。当单位有感知时,它们之间如何理解才是它们如何互动的主要决定因素。如果单位共享某种相同的认同,甚至仅仅共享相同的规则或规范,那么,主体间的理解就不仅规定了它们的行为,而且也规定了社会体系的边界。(注:这里使用的“机械建构”与“社会建构”主要借用了布赞与利特尔的术语和思想,参见巴里·布赞、理查德·利特尔:《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国际关系的再构建》,刘德斌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三章”。)因此,对于国家主权问题上的伦理态度,机械建构方法论认为,主权国家的伦理是一种机械的体系压力的产物,无论情况是否存在差别,每个主权国家所采取的伦理立场都是一样的;而社会建构的伦理则相对复杂,在主权国家的伦理立场上更加强调单位个体、社会因素、认知因素等重要作用。
虽然,三大理论传统在主权问题上的伦理态度都有着机械建构的方法论的痕迹。但是相对而言,现实主义理论主要采取了机械建构的方法论,“科学”色彩最为浓厚,其主要的观点是机械的体系压力来自于国家无以选择且无以改变的国际无政府状态。(注:Kenneth N.Waltz,“Anarchic Orders and Balance of Power”,in Robert O.Keohane ed.,Neorealism and Its Critic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6,pp.114—117.)由于缺乏共同规范的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存在,没有任何公共权威,一国的安全便无法得到明确的保证,国家总是不断积累越来越多的权势以作为保证自身安全的手段,而对国家的现实或可能的威胁随处可见。因而,每一个国家的安全都是相对的和脆弱的:在无政府状态下,一方聊以慰己的源泉就成了另一方为之忧虑的根源。因此,一个国家即使为了防御目的而囤积战争工具,也会被其他国家视为需要作出反应的威胁所在。而这又使前者确信,它是有理由为自己的安全担忧的。(注:肯尼思·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序言”。)如此反复的作用、反作用恶性循环,必然导致“安全两难”局面的产生。在如此强大的体系压力下,国家的首要关注是自身的安全与生存,它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只能是自保,应从属于国家维护安全、谋求权势的需要,而不必与个人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保持一致。对于理性主义与革命主义而言,这种机械的压力更多来自于对共同善的追求。由于所有个体都认同并追求共同善,因而就不会有人去破坏合作、破坏自我超越的伦理。
同样地,三大理论传统也都采取了社会建构的方法论。与现实主义者认为每个国家都有着相同的属性、在国际体系中发挥相同功能的观点不同的是,理性主义者与革命主义者都强调国家在内部属性上的差异和体系结构与施动者之间的相互建构关系,进而认为国家主权的伦理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建构的伦理。(注:有关现实主义与理性主义、革命主义在国家属性、功能上的争论,参见David Baldwin ed.,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The Contemporary Debate,Columbia: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 Keohane ed.,Neorealism and Its Critics.)在理性主义者与革命主义者看来,国际无政府状态是一种体系结构,但它不是如同现实主义者认定的那样是先决条件,而是国际体系中施动者之间互动的结果。因而,不会存在一个单一的、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为特征的霍布斯式无政府逻辑,还存在着以承认相互的生存权利与财产权利、国家间关系主要是竞争者之间的关系的洛克式无政府文化,以及以国家间互为朋友为基本特征、国家间不会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康德式无政府文化。(注:参见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六章”。)这样,在理性主义与革命主义者更为赞同的后两种无政府文化中,国家主权的伦理便不再是由体系的机械压力决定的自我保存,而是更为强调国家与体系间、国家相互间通过社会建构而形成的自我超越伦理。
自我超越伦理的存在有助于合作与一体化的产生与发展,而这正是现实主义理论所无法解释的。如同彼得·布朗(Peter Brown)所说,“在新经典学派中, 一般肯定地认为所有行为都可用自身利益来加以解释。但我们从日常观察中得知,如果一个象我们这样有着依附性的下一代的物种要成功地实现自身物种再生产的话,人类行为必须有实质性的利他因素存在。”(注:Peter Brown,Ethics,Econom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00,p.15.)利他——自我超越的必然产物,是一种在国际领域不断地表达自我超越伦理的经验性现实。(注:有关利他主义的讨论,可参见Edward O.Wilson,On Human Natu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156.威尔逊甚至将利他主义进一步划分为硬利他主义与软利他主义,硬利他主义是指无需回报的利他主义,而软利他主义是对回报抱有期望的,这在人类社会与国际社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在规范与行为获得制度化形式(如联合国与欧盟)后,自我超越也是一个更为合作的国际体系的构成要素。在这两大理论传统中,每一层次的从属关系同心圆(注:从属关系同心圆,一个源于斯多葛学派的概念,是指人处于多种多样的从属关系之中,这一从属关系的内圈是人自己、家庭、本地社区,外圈可扩展至国家,最终可扩展至整个人类。参见Nussbaum ed.,For Love of Country.)都代表着自我超越伦理的制度化形式,而所有排他主义(particularist)制度——如主权国家——的与外部隔绝性质都将最终被人类所摒弃。对任何特定团体而言,对其进行的伦理评估主要是看它是否符合自我超越的逻辑。换句话说,一个自我超越的认知模式能导致这样的实践,即推动有边界的共同体的瓦解、促使其不再与世隔绝。自保不再是国家的最终游戏;主权国家与各种超国家与亚国家的合作机制一起,成为了自我超越伦理的一种制度化表达。这样,就国际合作成为一种规范而言,它代表了自我超越伦理的原始倡导者的胜利。也就是说,从自我超越伦理中浮现的观念性社会力量是在其自身的制度化形式中被合法化的。在现代,各种国际合作、国际机制都是自我超越伦理模式的代表。其结果是,自我超越不断地得以复制,惟有旨在一体化的制度才能获得其伦理合法性。
尽管现实主义者的自保伦理是由体系的机械压力预先决定了的,尤其是新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肯尼思·沃尔兹在概念上完全是机械化的,但它对主权和高政治的强调也表明他的理论事实上是有赖于建构主义原理的。(注:巴里·布赞、 理查德·利特尔:《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国际关系的再构建》,第94页。)对现实主义来说,每一层次的从属关系同心圆都代表一种自我保存的契约制度。因而,伦理评估也是参照于特定集体在此基础上使自身具有正当性的能力而做出的。或者说,一个自保的认知模式能导致强化所有层次的共同体——包括主权国家——的与外部隔绝的实践。自保不仅仅是国家的最终游戏;主权国家事实上还是自保伦理的制度化表达。
三 部门分析与国家主权伦理
如上文所展示,不同的国际关系理论传统展现的国家主权概念是不同的,其伦理立场也不一样;但所有理论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似乎都把握了一些至少一眼可见的行为模式。少有国际关系学者反对国家确实在行使主权的观点,但对国家绝对主权、自保伦理的反对声音是强大的,并可用某些国家行为来加以解释。出现这种严重的伦理态度分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几乎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即分析与研究的部门隔绝。
身处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分工研究对于我们更为准确地理解身边的世界是必需的。正如布罗代尔所指出的,历史学家“通过把历史划分为部门,并称之为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历史,而使问题得以简化”。(注:Fernand Braudel,The Perspective of the World:Civilization and Capitalism 15th—18th Century,Vol.Ⅲ,London:Fontana Press,1985,p.17.)然而当今的问题是,部门分析在成为当前国际关系理论思考中的一种普遍倾向的同时,也成了每一种理论为其自身目的而有意忽略其他一些研究部门(analysis sector)的手段。 布赞与利特尔指出,当前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至少存在五个常用的部门:军事部门、政治部门、经济部门、社会或社会文化部门以及环境部门。在当前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军事战略家通过突出行为体的进攻与防御能力来考察人类体系,并证明一些限制性假设——如强制优势(coercive advantage)的机会主义判定的行为动机——是合理的;政治现实主义者通过突出主权和权力来考察同样的体系,也证明一些限制性的假设——如根据权力最大化愿望的行为动机——是合理的;经济学家则通过强调财富和发展来考察人类体系,同样证明一些限制性的假设——如出于效用最大化愿望的行为动机——是合理的;社会学家也愿意考察权力和国家,但是除此之外,他们还愿意考察如氏族、阶级和民族等身份模式,以及如何保持文化独立;国际法学家考察国家和稍逊于国家的其他法人,如公司和个人等,但他们的主要兴趣在于考察那些可以约束国家、公司和个人行为的惯例、规则和契约;环境保护论者通过文明的生态基础,并从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来考察体系。每一类分析家都在观察整体,但看到的仅仅是其本来面目的一个维度。(注:巴里·布赞、理查德·利特尔:《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国际关系的再构建》,第64—66页。)
具体地说,现实主义学派将军事和政治部门结合起来,过分关注军事—政治的互动而忽视了非竞争性、非安全性部门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因为他们认为非竞争性、非安全性部门并不具备定义国际体系的特征。以卡尔和摩根索为代表的经典现实主义者认为,对权力的追求植根于人性,权力是主权国家追求的最终目的;同时,经典现实主义者也认为,权力首先是指一国的军事实力。(注:E.H.Carr,The Twenty Years Crisis,1919—1939,New York:The Free Press,1992;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而以沃尔兹为代表的新现实主义则认为,权力本身并非国家的根本目的,而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有用手段,国家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安全、自保,而非权力;而且新现实主义的权力并非仅指经典现实主义的军事实力,而是国家的综合实力。(注:Kenneth N.Waltz,“Realist Thought and Neorealist Theory”,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44,No.1,Spring 1990.)尽管新现实主义比经典现实主义更加注重经济部门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但仍然认为,国家必须依靠自身实力以维持其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即便付出较高的经济代价也是值得的。(注:Kenneth N.Waltz,“Structural Realism after the Cold War”,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5,No.1,Summer 2000,pp.6—14.)正是从这种以政治和军事部门为主导的研究角度出发,现实主义理论传统在国家主权上的伦理态度不可避免地套上了“强权”、“势力均衡”、“安全两难”等自保伦理制成的束身衣。(注:时殷弘:“国际安全的基本哲理范式”,《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第180—182页。)
理性主义学派则合并了政治和社会部门,或者将政治和经济部门结合起来。尽管他们一般都承认国际无政府状态,但也强调与这一状态并存的还有有序的国际交往,强调国际关系中各国的共同价值观念、共同利益和共同规范起着或必将起着首要作用,而正是这些纽带保证了国际社会的存在,并使国际社会具有和谐性的本质。理性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属性在于理性,理性能使人按照自然的法则,在合理地保存和造福自我的同时发挥其固有的群体秉性,实现自我超越。(注:Michael Donelan,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Theo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chapter 4”.)在理性主义者看来,现实主义在国际合作上的态度是消极的,国家只关心零和博弈;而理性主义则更为积极,他们将政治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相结合,认为国家在关注相对收益的同时,也非常关注绝对收益,在谋求绝对收益的同时产生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理性主义学派也很重视国际制度与国际机制的作用,认为它们有助于国家间以合作互利的长远利益取代争夺权力的短期利益,有利于国家主权的自我超越、实现主权的“国际汇合”。理性主义理论强调,国际机制并不要求国家单方面的责任和行为,而是强调各国应担负共同责任和采取一致的行动;国际机制所包括的准则和规则为国际关系行为者提供机遇和限制,而且侧重点是在“道义上的限制”。(注:Stephen Krasner ed.,International Regimes,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p.11—20.)
革命主义学派则将社会和政治部门结合起来,他们强调的是整个人类社会,认为国际关系的实质在于超越国家分野的人与人的关系。世界一分为二,一边是信仰或经启迪必能信仰普天之下皆兄弟的上帝选民或好人,另一边是阻碍人类共同体实现的异端或坏人。(注:Donelan,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Theory,“chapter 1,2”.)革命主义学派的目的在于统一、宏观地研究当代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和当代世界的不正义问题。前者指迅猛发展的全球化进程中工业与科技的巨大突破对人类造成的威胁,如核战争、核恐怖平衡、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恐怖主义、人口危机、资源危机以及生态危机等问题,后者指日益加剧的世界经济发展差距、人道主义危机、人权压制等,如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论所指出的政治、经济不平等,世界体系论所指出的具有世界性阶级划分意义的核心—外围经济模式等。(注:时殷弘、叶凤丽:“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从这样的研究部门角度出发,革命主义理论与理性主义理论不约而同地在国家主权问题上采取了自我超越的伦理态度,强调超越国家疆界和民族分野的人类共同体、超越国家利益甚至国际社会利益的人类幸福、超越任何特殊伦理的人类正义。在革命主义者那里,国内与国外并无真正的区别,不存在有真正的独特主体、独特性质的国际关系,有的只是自我超越的伦理态度。
四 结论:国家主权的伦理重建
无论是现实主义,还是理性主义与革命主义,其对国家主权的伦理态度都整合了“是”与“应当是”的问题,都既有理论建构的合理成分,又有着可供证明的经验现象支持。每一种主要的国际关系理论都整合了从一系列假定出发的主权国家理论,这些假设包括一个自我的观念和一套与之相伴的价值观——伦理态度。这一系列假定既可能导致机械建构的伦理态度,也可能导致社会建构的伦理态度。在此基础上,这些假设又都是经由经验性测试而提升其解释力的;最后,“最好”的理论是那些能持久应用到经验性观察中的理论。这种经验性检验,又都是通过各理论传统所采取的部门视角来得以实现的。就现实主义来说,国家不断地进行战争,没有合法的超国家权威出现,越强大的行为体对国际事件的影响越大等现象的存在,为其假设添加了实质性重量,这些假定就显得更为真实。而就理性主义与革命主义来说,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共同价值,努力超越现实主义所界定的自保伦理,国际合作日益增强,非国家行为体不断崛起,也同样为其假设提供了实质性证据,使其假设成为一种自我实现式的预言。(注:斯坦因·U·拉尔森主编:《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任晓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五章”。如同本文的尝试一样,杰克·斯奈德在其新近的一篇文章中也试图解释各种理论的适用性及所存在的局限,参见Jack Snyder,“One World,Rival Theories”,Foreign Policy,November/December 2004.)
正是这些对人类关系的不同伦理的解释产生了不同的意识形态;而这些不同的意识形态,通过各种参与其中的社会力量,产生了不同的制度、规范与行为,使这些意识形态更加合法化。所有国际现象都是这种类似精神分裂的过程的产物,它们是一种多样化的、充满着价值判断的、创造性的伦理话语的衡量标准与证据。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克拉斯勒说,“没有任何充分发展的国际关系理论方法,使国际法律主权与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在如何实际发挥功能这一点上充分地得以概念化。”(注:Stephen Krasner,Sovereignty:Organized Hypocris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p.71.)不同的国际关系理论所持有的伦理态度一直以来都处于持续的冲突之中,使得我们对于主权的伦理性质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也就无从对国家的行为规范达成统一的认识,更勿论建设共同的、有真正约束力的国际规范,因此现在是重建国家主权伦理的时候了。
国家主权的伦理重建首先需要将伦理的机械建构与社会建构有机结合起来。理论既来自实践、又高于实践、并最终由实践进行检验,因而国家主权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认知脚本的制度化表达,它既是一种机械建构,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建构。进而,国家主权的伦理重建本身也是一种机械建构与社会建构的结合体,一方面它为体系的机械压力所导致的特定认知脚本所塑造、而这一认知脚本也对国家的认知进行社会性地塑造;另一方面,或许更为重要的是,两种竞争性的伦理态度——自保伦理与自我超越伦理,对于国家主权伦理来说既是一种机械性的压力——有时甚至迫使理论家们不得不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同时它们二者之间也是相互建构的,它们塑造了关于国际体系的适当形状、其组成部分的适当行为的历史对话。揭示这一对话的社会力量总处于持续的紧张状态并随着新的思维方式与新的价值观体系的出现而不断地重新修正,事实上这也是当今主权国家演变的一个深层动力。可以说,国家主权的伦理更多是一种社会建构——尽管它也有着机械建构的一面,它可能在这一历史时期更倾心于自保色彩,而在另一时期更倾心于自我超越的色彩。
国家主权伦理的重建还必须打破现存的部门隔绝。不论以单一的还是混合的方式使用部门分析都有重点突出的优势,因而无论所观察的事物是什么,都更容易体会到其特定的性质。但如同布赞和利特尔所指出的,以部门作为分析工具存在着两方面的危险。一是易于将部门的局部现实等同于整体的总体现实。部门的盲目性是学术界中由于深层次划分形成各种制度化学科而造成的一种职业性危害。二是采取这样的分析角度易于抹杀自然世界与社会世界之间的差异。(注:巴里·布赞、理查德·利特尔:《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国际关系的再构建》,第67页。)事实上,无论是现实主义,还是理性主义与革命主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两方面的问题,现实主义者将政治和军事等同于整个世界,而理性主义与革命主义则将政治和经济、或者将社会和政治、或者将其他别的一两个部门等同于整个世界,并且无视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别,片面追求理论的精确性与简约化。(注:Hedley Bull,“International Theory:The Case for a Classical Approach”,World Politics,Vol.18,No.3,April 1966,pp.361—377.)这意味着主权伦理的重建必须综合各部门的视角,全面地考察不同部门对于主权国家行为的影响程度。当然,要做到这一点,还必须结合前述的将机械建构与社会建构方法相结合,因为不同历史时期的机械压力不同、社会建构的具体方式也可能不同。
对国家主权的研究中伦理要素的缺失往往会导致对现实世界的困惑不解。将国家主权理解为建构与重构伦理对话过程的一部分,为理解国家主权的“是”与“应当是”的差异、理解不一致的国家行为的背后力量提供了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而言,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国家主权的伦理重建是走上更高发展阶段的前提与必然,正如一位研究欧洲统一前景的学者所指出的:在缺乏个体、团体与人民的伦理态度变化基础时,要使主权国家支持一个完全不现实的政治实体而转移主权,是不可能的。(注:Paul Ricoeur,“Reflections On a New Ethos for Europe”,in Richard Kearney ed.,Paul Ricoeur:The Hermeneutics of Action,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96,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