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政府采购的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采购论文,误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在我国已经全面推行。由于人们对政府采购这个新生事物不完全了解,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必须加强宣传,正确引导,以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收到实效。目前,主要存在以下思想误区:
一、政府采购是垄断采购。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正处于起步阶段,有的人至今还没有弄清楚什么是政府采购制度?为什么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认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恢复“计划经济”、“统分统配”,甚至认为财政部门是一手遮天,集权揽权,垄断采购事务,改变支出单位的既得利益。其实,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并不影响各支出单位对所需商品、工程或服务的采购,他们仍是采购的主体。而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能改变目前财政部门对由财政支出形成的实物形态的管理失控的状况。那种认为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采购资金直接拨给供应商,无形中剥夺了采购单位的采购权力,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统一调配、统一供给没有根本区别的思想,显然是不正确的。况且,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很多国家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在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职能,压缩财政支出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政府重大政策目标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维护生产和消费者的利益;是顺应经济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反腐倡廉,整顿经济秩序的配套措施。
二、政府采购是财政采购。长期以来,不管是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只要是财政供养的,都是按时间进度有规律地从财政拨付资金;如果有专门项目,还要申请专项拨款。实行政府采购后,有的领导和单位认为政府采购就是财政拨付资金采购物资,搞供给制,单位要发展,就得找财政要资金、要物资,这也是一种误解。在供给制的条件下,财政是选购商品的主体,商品的使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商品。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只是监督商品的采购过程,使采购工作在公正、公开、公平的条件下进行,保证采购过程的廉洁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商品的使用者不仅要参加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商品的主体,所购商品的性能、质量、主(附、软)件、到货期限、安装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技术和物资指标都要满足商品使用者的要求。很显然,政府采购与过去的供给制度是有根本区别的。
三、政府采购是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二者均属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只是管理的方式不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预算管理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分品目和单位编制汇总政府采购预算,并将其中易于集中采购的部分(一般以目录形式列举),交集中采购机关执行或委托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其他部分批复给各分散采购机关(预算单位)按统一的政府采购程序或方式自行分散采购,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采购机关(集中采购机关和分散采购机关)均要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采购的有关材料,经备案审查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通知国库直接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上述过程可概括为,“统编预算,分类执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因此,将政府采购仅仅理解为集中采购是不全面的,财政部门只偏重于集中采购项目的管理,而忽略了大批量的分散采购项目的管理,也是片面的。
四、政府采购是招标采购。招标是一种按规定程序购买商品、服务或工程的交易方式;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并对采购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控制系统。招投标以其公开、透明而成为政府采购最主要的采购方式,以致于人们在观念上把招标与政府采购混为一谈。但是,招标与政府采购制度仍有很大区别。首先,政府采购制度所规范的是政府部门用于自身消费的采购和政府投资于公用设施、公共事业的采购。在西方国家,以上部分被划为公共市场的范围,主要受国家公法或行政法的约束。招标在任何国家都不对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进行特别限定,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无论是国有还有私营,任何企业、组织或机构,只要认为必要并可行,都可以运用这种方式。其次,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过程与招标不同。招标程序的起点是发出招标公告,通过投标、评标和中标几个阶段,授予合同标志着招标过程的结束。而政府采购制度从管理采购计划开始,通过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批,合同条件的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采购程序的操作,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最终以采购结果的验收和统计评估而标志采购工作的结束。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更广、管理的环节更多,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也就更高。再者,政府采购要承担更多的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责任。如,保护环境、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民族工业、稳定物价、促进国际贸易等重大政策目标。招投标制虽然也有如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济秩序等作用,但作用有限。最后,政府采购合同虽然要遵守民事合同,但同时也具有区别于民事合同的公法性质。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政府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一定限度的行政特权,如合同履行的监督控制权,单方面决定取消招标或解除合同等。通过招标签订的其他非政府采购合同,只适用于民事合同法,不具有公法的性质。因此,政府采购不等于招投标,不能以已经实行了招投标为借口,逃避政府采购管理。
五、政府采购是节支采购。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种延伸性改革,在财政改革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有较大的节支效应。在目前财政形势普遍吃紧的情况下,因为政府采购使得政府手中的钱更值钱,所以倍受各地青睐,于是各地都不同程度地上演了一场以节支为主题的政府采购大戏。有的地方甚至将节支的多少作为衡量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好坏的标准,由此引发的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恶意竞价,使得商家苦不堪言。江总书记指出:“做好财税工作,不仅要算经济账,同时要算政治账、社会账,不仅要算眼前账,还要算长远账。”实施政府采购的成效,最明显、最直观的莫过于节约了财政性资金,节支率似乎也成为实施政府采购具有说服力的重要指标。但从更深层次看,这只是“经济账”和“眼前账”。其实,实施政府采购的成效,不仅体现在节约财政性资金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铲除腐败的源头,促进廉政建设,树立政府良好的形象上;体现在健全财政职能,提高理财的层次和水平上;体现在促进公平竞争,促进有序市场经济的形成上。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的初衷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入WTO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但更多地是国家出于对本国企业利益的一种保护。这些更是我们要认真计算的“政治账”、“社会账”。如果单纯追求节约率,这种采购行为会影响商家竞标的积极性,问题最终会反映到财政收入上来。因此大多数发达国家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总忘不了出台相应的法律来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如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给予本国商家以极大的优惠,从政策上法律上确保政府机关优先购买本国产品,歧视外国商品的进入。按照现行政府采购节支率的计算方法,就预算节支率来讲,预算安排的松紧直接影响预算节支率的高低;就平均报价节支率来讲,除非使用最低价格评标法,否则中标价很可能高于平均报价,这在技术比较复杂、售后服务要求比较高的货物采购,特别是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中很常见。很明显,随着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确化,随着政府采购在服务和工程领域的拓展,特别是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数量、金额和所占比重的提高,从整体而言,节支率可能会下降。因此,节支率既是政府采购成果的体现,又不完全反映政府采购的成果。
六、政府采购是控制采购。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政府控购。其实,政府采购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对实物形态的直接管理方式,如控制集团购买力有着根本的区别。从目的看,最初实行控购的主要目的是控制集团需求,平衡供求矛盾,避免政府与民争夺商品;政府采购主要是细化预算,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抑制采购中的腐败现象。从管理的手段看,控购主要是通过直接的行政性的财政计划来实现的,即分指标;政府采购主要是通过间接的规范的购买方式(如招标)和财政监督(会计和国库支付方式)来实现。从管理的范围看,控购针对的是某些具体的商品(品目是有选择的);政府采购针对的是政府对所有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购买,没有品目的限制。所以,政府采购不是控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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