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九边官豪的私业经营与政府控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代论文,政府论文,九边官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E9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1)03-0074-09
官豪,即官僚豪强,是明代对现职官僚集团中,凭借职权非法占有、强夺和通过各种手段非法经营各种私利活动的官僚势力的总称。与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豪猾、豪强、豪宗、豪门、豪杰、右姓和大家[1]70等不完全相同,他们首先是具有实际权力的现职官员,其次是具备利用职权非法强占、豪夺,或非法经营私利的属性。他们是官僚集团的组成部分,又是官僚集团中的特殊部分。明代九边地处北方边疆,域内主要分布着以卫所堡寨为单位的军事或准军事聚落;在社会构成上,九边是一个以军人为主体的军民混合型准军事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官豪的发展有着不同于内地一般社会的特点,官豪的“私业”经营也深深地打上了这一特殊地区的烙印。探讨官豪及其“私业”经营等问题,一方面有助于对明代北方边疆社会的认识,另一方面有助于对明代社会多元化发展,以及这种发展的空间差异性的认识,同时对于认识和改造当今社会一些不合理性发展的现象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九边官豪的来源和形成
九边官豪是指在明代九边这一特殊的社会体制中发展起来的官僚豪强势力。九边包括辽东、蓟州、宣府、大同、三关、延绥、宁夏、固原和甘肃等九个军镇,它们在地理上依次相连,共同组成一个东西袤长、南北广阔的军事防卫区域,分布于明代长城沿线的广阔地带。在这一广大的区域内,分布着大量的军事聚落,也间杂着部分府州县行政机构及其管辖的民众。域内总体上以军人为主体,主要权利由军事将官掌握,九边官豪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逐渐发展起来的。
九边官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官豪包括分封于此的王国势力,他们是官僚集团中的特殊部分,是新兴贵族地方防卫和监控的表现;狭义的官豪,则是从军事卫所体制下的官僚集团中产生的。王国势力,是指建国后在长城沿线分封的皇室子弟,后被称为“塞王”。他们有:辽王(驻辽东广宁)、宁王(驻大宁)、燕王(驻北平)、谷王(驻宣府,今河北宣化)、代王(驻大同)、庆王(先居韦州,今宁夏同心县韦州镇,后移驻宁夏城)、肃王(先驻甘州,建文时移住兰州)。另有秦王驻西安,晋王驻太原。永乐(1403—1424)时期,将宁王改封于江西南昌,谷王改封湖广长沙,辽王改封湖广荆州。长城沿线实际上只留下代王、庆王和肃王,分布于九边的偏西北地带。他们在这里分封有相当数量的土地、草场、护卫军士和民人等,是一等的贵族势豪集团,也是官豪的来源之一。在明代初年,代王朱桂就“在国纵杀戮、取财物,人甚苦之”;他视民人“不如土芥,杀之不如鸡豚”。[2]《明太宗实录》卷17洪武(1368—1398)后期,“宁、辽诸王各据沿边草场,牧放孳畜”,以至于朱元璋下令“乃图西北沿边地里示之”,规定:“自东胜以西至宁夏河西察罕脑儿,东胜以东至大同、宣府、开平,又东南至大宁,又东至辽东,又东至鸭绿江,又北去,不止几千里;而南至各卫分守地,又自鴈门关外,西抵黄河,渡河至察罕脑儿。又东至紫荆关,又东至居庸关及古北口北,又东至山海卫外。凡军民屯种田地,不许牧放孳畜,其荒闲平地及山场,腹内诸王驸马及极边军民,听其牧放樵采,其在边所封之王不许占为己场,而妨军民。其腹内诸王驸马,听其东西往来,自在营驻,因而练习防胡,或有称为自己山场草场者,论之特示此图,吾子孙其世守之。”[2]《明太祖实录》卷249说明他们也曾依恃特权,强取豪夺,霸占山场、草场,实已不同程度地沦为官豪了。
狭义的官豪,指从直接或间接执掌九边军事权力的各级军事官员中发展而来的部分官僚势力。他们与一般官员的区别,在于他们利用职权强占、强买,或非法经营有损于国家和军士利益的“营私”活动。从九边的形成和卫所体制的变迁过程看,官豪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的。就明初的基本制度——都司卫所制度、军士屯田制度、“开中”制度、茶马制度分析,九边军事将官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各级军事防守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管等权利,他们既不领有屯田份地,也不从事直接的茶马贸易活动,因而没有自己的特殊经济生活。他们的报酬来自国家“俸禄”和因征战杀敌而得到的奖赏,所谓“国家设立边镇,将领各有常禄,初无给田养廉之制,边镇军余屯田各有课额,亦无赢余可以给将领者”[2]《明世宗实录》卷258。清楚地明证了这一点。因此,起初他们虽然有权有势,却没有成为官豪。不过,由于人性固有的私欲,在边疆特殊条件下,一些军事将官已经不同程度地开始利用职权以谋私利。洪武三十年(1397),朱元璋对兵部说:边地将官“人各怠慢,但务理财,罔知备御。如甘肃西凉守将宋晟、庄德、张文杰等,尝征讨边夷,多获马匹,牧于塞上,又以所虏胡人为家奴,待如亲属。诸将曾不思,凡征讨所得资畜,皆出军士之力,一旦家奴变生,罄群牧而掠去,上不能有补于朝廷,下不能有益于军士,欲以理财,乃至亡财,此果智者所为乎?尔兵部其以此意谕之:自今边将不得以胡人为家奴,所畜马或千百匹,或四五十匹,不得私鬻。若欲财用,则入马于官,官给其直。若朝廷出师征讨,悉以所畜马分给骑士,师还之日,损者偿其直。若马少不愿鬻者,听。此外,惟驿传及太仆寺马户得买,余皆不许。”[2]《明世宗实录》卷254由此可见,当时九边将官凭借职权,利用和占有国家或公共资源,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情况已经发生。从逻辑关系上讲,当这种趋势发展为非法占有或强夺个人或社会财富,并以非法形式侵犯国家与民生权利的时候,这些官员就变为官豪性质的官员了。
九边不同于内地,这里地区面积广大,人烟稀少,大面积的荒地、耕地、牧地、山泽、湖泊等是国家所有的“公有”土地和资源,而军事将官是这一区域社会的主宰力量。分布于区域内的基本的生产组织是军屯、民屯和商屯,而商屯在此后的发展中或断或续,并不稳定,不是常规的生产组织形态。在近边地区有为边防需要而设立的国家牧马草场(如陕西的6监24苑等),各边镇卫所又有自己的牧马草场。这些基本的生产资料由各军镇主要军事官员组成的官僚集团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其主要的生产组织形式为军屯,是在军事将官管理或监管下运作的,而军事将官既不领有屯地,也不参加生产活动。因此,这种组织形态是类似“军事化国家农场”性质的军事经济共同体。其中屯田军士既是现役军人,也是国家的“农奴”。由于军事强制及其生产的“集体或国家公有”性质,军屯的生产必然是低效率的。虽然,由于新政权的诞生,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相对合理化管理、军士劳动生产与防卫的热情等等,这样的低效率一开始并没有立刻表现出来。兵部尚书马文升说:“洪武时,每军有分屯田百亩者,有三五十亩者,屯军既不支粮,又纳余粮六石,所以公廪皆有余积。后军士数少,征戍日增,屯军俱各摘出应役,屯地多为势家侵占,或被军士盗卖,征粮之数多不过三分。”[2]《明孝宗实录》卷75马文升所说洪武时期军屯的有效性,正是这种特殊背景的结果。后来,随着社会承平日久,以及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个人私欲被日益“激活”和唤醒,加上边地远离政治中心,国家监察不力,又因边疆战事日多,军人常与土地分离等客观、主观因素,军事将官不同程度地将注意力转移到利用职权非法侵吞土地、役使军人以谋私利的经济生活上,九边军事官僚的官豪化就是在这一背景和过程中实现的。
九边将官的官豪化在洪武(1368—1398)时期初见端倪,永乐(1403—1424)时期各卫所将官假公济私、私役军士现象日渐增多,宣德(1426—1435)以后更为发展,正统(1436—1449)、成化(1465—1487)以后非常普遍,且程度已非常严重。史载:“宣德以来武备渐池,迨至正统,民不知兵”[2]《明孝宗实录》卷114;“近数十年,典兵官员私役正军,又私役余丁,甚至计取月钱粮,不全支。……至如公、侯、伯,都督指挥等官,但知家室之营,金帛之积,轻裘肥马之是尚”[2]《明英宗实录》卷186;“河西十五卫地方,东起庄浪,西至肃州,绵亘二千里,所种田苗全资灌溉。近年水利多为势豪所夺,所司不能禁”[2]《明宪宗实录》卷151;“大同、宣府等处膏腴土田,无虑数十万顷,悉为豪强占种”[2]《明宪宗实录》卷156;“辽东各卫,近城膏腴田地多被卫所官员占种”[2]《明宪宗实录》卷161;“辽东岁储半入权门,盐利多归势要”[2]《明孝宗实录》卷86等等。这里所说的“势豪”、“豪强”、“权门”、“势要”,主要是九边诸卫所官员。王毓铨先生说:“官豪势要侵占屯田的,多半是那些管军、管屯、镇守总兵等官”[3]320,这一判断虽然不错,但略显保守。核实而论,他们包括上至公、侯、伯,总督、巡抚、内监、总兵等官,下至副总兵、参将、游击、守备、把总等将官,几乎囊括了把总以上的各级官员。随着这些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或夺取土地,役使军人以经营土地,甚至建立部曲、家丁等私家势力等活动的进行,九边将官中的一部分,由国家公职将官转化为具有一定政治势力和经济生活的官豪。
除此而外,在九边军事将官集团中,还有一部分蒙古等部归附的军人将官。他们是在明前期一百多年里相继来降,并被安置在九边诸卫所中的蒙古、色目、女真等部鞑靼官军。这些人一般有自己的家属、部属,被政府授予一定的官职,分给一定的土地,聚族而居,形成一方势力。如永乐初年,鞑靼平章把都帖木儿、伦都儿灰、保住等,率部属五千余人“诣甘肃归附”,后被安置在甘肃凉州居住,其头领分别被授官右军都督佥事、后军都督佥事、陕西行都司指挥佥事和镇抚、百户等。[2]《明太宗实录》卷44鞑靼满束儿灰等率众来归,分别被安置在凉州、庄浪、宁夏三卫,其头领分别被授官[2]《明太宗实录》卷50。类似这样的归附部族及其部属,在九边各镇,尤以甘肃、宁夏、辽东为主要分布区。在随后的社会变迁中,他们中的一些人也凭借其职权和势力,成为官豪集团的组成部分。
九边官豪的来源和形成表明,除分封于此处的王国势力外,主要的官豪势力是由各级军事将官和作为监官的内官中产生的,这种现象与九边的准军事社会性质和特点相一致。军事将官的官豪化过程,主要是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和侵夺国家财产和资源的过程,也是无偿占有国家军屯劳动力(军士)的过程。因而,实际上就是军事官僚集团腐败化的过程。官豪的出现,改变了卫所体制下军事将官以军事防务和作战为核心职能的状况,他们开始经营自己的经济生活,而这样的经济生活,更多的是通过侵吞和占有国家资源、财产和劳动力来实现的。这种活动的长期运作,极大地削弱了九边防卫共同体的军事实力,加速了九边的边防危机与经济衰落。
二、九边官豪的“私业”经营
如前所述,九边将官的营私活动在洪武(1368—1398)时期就已经出现。但当时的情况,除王国势力外,营私活动的基本精神只限于私下占有降人以为家奴,俘获马匹牧养或买卖,役使军士营建私宅等小打小闹上。宣德(1426—1435)、正统(1436—1449)以后,随着全国范围内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九边地区以经营土地产业为中心的活动日益活跃,官豪“私业”经营的范围也愈来愈广。正统十三年(1448)刑科给事中鲍辉说:“天下都司卫所官员……溺于晏安,兵器残缺而不修,军士饥寒而不恤。或私役耕艺田囿,或纵令兴贩鱼盐,或假托巡捕以扰民,或放回原籍而取贿,科扰侵欺,逼迫逃窜,遂至军伍空缺,武备不修。”[2]《明英宗实录》卷171这说的是全国的情况,九边也自然包括在内。而九边作为卫所分布最集中的地区,又地处边疆,人烟稀少,政府的监管较为薄弱。所以,官豪的“私业”经营更为猖獗。
1.占有和经营土地产业
九边官豪大规模的“私业”经营首先是从土地开始的。本来屯田体制下的屯田,是属于国家公有的闲田和荒田,除屯田军外,卫所将官并不分配屯地,他们也没有与此相关的经济生活。他们是怎样介入土地占夺并经营其农商经济的,史书也没有明确的解说,从相关制度和当时人的部分议论,我们认为:(1)商业精神的介入,激发了将官占有和经营土地的欲望。洪武三年(1370)以后,政府逐步实行“开中食盐”政策,这一政策的意义是利用商人追求冒险和谋利的特性,向边地运送或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借此获得一定数量的盐业经营权。随后商人为减少运输成本和避免运输风险,相继在边地开垦或购买土地,发展起了商屯[4]647①。在这一过程中,商人为节约生产成本,又在边地或近边地带收购粮食。史载,“甘肃地寒,少生五谷,近日中盐商贾,多就彼买米,以致谷价涌贵”[2]《明英宗实录》卷27,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商人的活动把商业精神带到边地,并很快地传染了具有军事、政治特权的官僚集团,也为他们可能的土地占有及其收入提供了市场,这就极大地激发了利用权力占有土地的欲望,进而引发了对于土地的侵夺。宣德六年(1431),宁夏左屯卫指挥张泰奏告宁阳侯陈懋,“私役军种田三千余顷,夺民水利,岁收之粟,召商贾收籴中盐”[2]《明宣宗实录》卷76,即其例证。(2)荒地和公共牧场、草场是将官监管和控制的公有土地,也是最易转化为私人占有的土地资源。就一些不完全的资料来看,当时九边各镇的草场和荒地数量相当大,如榆林镇,共有草场地162 330顷30亩,其中镇城3 780顷[5]45,而原额屯地共5 774分,按一分等于6顷计算,实际只有34 644顷[5]37。两者相较,草场地接近于屯地的5倍。这种状况非常有利于官豪的侵占。正统八年(1443),宁夏右参将都指挥佥事王荣奏说:“宁夏官马,永乐中,每年四月俱于高台寺至陆墩沿河一带地阔草蕃之处牧放,比至五月移于高家闸、白烟墩、观音湖凉爽水冷之处,水草以时,马得蕃息。近年,河滩沿山草场俱为总兵等官占据,牧养私畜,或开垦成田,以此官马俱于马窑墩牧放,去城二舍之远。”[2]《明英宗实录》卷103说的就是这种情况。(3)将官趁军士出征、应役或差遣,除其名目,夺其土地。如宣德六年(1431),朝廷派工部右侍郎罗汝敬往陕西经理屯田事务,陕西参政陈琰谈及当地情况说:“卫官及管屯者各图己利,不顾公家,凡屯军有所差遣,不复拨补,即除其名,而据其地。”[2]《明宣宗实录》卷76(4)接受“投献”。这种情况在明中期较为普遍,如成化十八年(1482)有人讲,“宣府各城堡势要官房族,多招逋逃,占种庄田,虐害军民”[2]《明宪宗实录》卷223。孝宗即位之初有人说,“各处地土、山场、湖荡,军民开垦管业已久,近年以来,多被权豪势要之家及奸诈无藉之徒,侵占投献。虽有禁约事例,多不遵守,以致小民受害无伸。”[2]《明孝宗实录》卷2总之,在商业精神的影响下,同时也受贵族、权贵等私庄发展的影响,九边地区大量的土地或屯地相继被官豪占夺。其侵占程度,兹举著例和相关论述如表1,以见一斑。
大约从宣德(1426—1435)时起,九边官豪占夺和经营土地的现象已经比较多地出现了。正统(1436—1449)以后,占夺情况已经非常严重,所谓“其后屯田多为内监、军官占夺,法尽坏”[6]511,是其明证。当然,这其中,一些皇亲国戚、势要官员也竞相参与进来,惟恐落于人后。弘治十七年(1504),礼科给事中葛嵩奏称,“边方军民田土,凡邻近牧马草场及皇亲庄田者,辄为侵夺,致使流移困苦,上干和气”[2]《明孝宗实录》卷217,经过这些侵夺,到弘治(1488—1505)末年,“各边屯田皆为权势所夺”[2]《明孝宗实录》卷222。对此,兵部尚书刘大夏说,“镇守者,或害一方;守备者,或害一城”[2]《明孝宗实录》卷213。
九边官豪对土地的占有和侵夺,不只是获得土地占有权,更重要的是获得土地经营权。为此,非法占有劳动力就成为次生的一种营私活动。其占有手段各式各样,主要有二种形式:一是非法役使军士或军余。这种情况,史不绝书,也是九边地区最为普遍的现象,不必例举。二是招揽逃亡或隐占军民,作为私种自己土地的佃户。如辽东镇守太监亦失哈,“在边久,收养义男家人,隐占军余佃户动数百计”[2]《明英宗实录》卷186。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张奎劾奏:“都督佥事石彪擅令所部百户边贵等,越关四百余里,督种庄田,而酷掠居民,占其土地,且招纳流亡五十余户,匿住于庄。”[2]《明英宗实录》卷215弘治时期有人称:辽东镇“先年官军十有九万,近或逃回原籍,或潜匿东山,或为势豪隐占,见在止有七万之数。”[2]《明孝宗实录》卷195辽东官军由19万沦失到仅有7万之数,虽然非必全为隐占所致,但隐占应占相当数量。除劳动力外,对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水利资源和牛、马等畜力资源的霸占也无处不有。特别是水利资源的霸占,致使一些军民农田常常难得灌溉。由此,不少军士、军余转化为官豪的私家劳动力,大量军民逃亡以至屯田废弃,屯政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2.商业或与此相关的经营
今人研究明代北方商业,多涉及九边庞大的军需消费市场,及其对于陕西商人和晋商等兴起的影响,这固然不错,但不能据此认为这里只是一个单一的商品消费市场。事实上,官豪兴起以后,这里的非法性商业活动也不少,并且由于官豪的特殊权力和政府法律上的禁止,这些活动往往以地下活动或改头换面的方式进行。在官豪没有介入以前的九边社会,一般的商业活动有三种形态:一是城镇固定店肆与集市;二是“开中”政策招引下的商人及其商业活动;三是后来政府不定期开放的边蒙互市。固定店肆和集市一般在人口集中的较大城市都有分布,如宁夏城就分布有羊肉市、柴市、靴市、鸡鹅市、巾帽市、杂货市、杂粮市、猪羊肉鱼市、米麦市、猪羊市、驘马市[7]218-219等,这是城乡社会基本的商业活动市场。这样的商业活动,包括“开中”政策和边蒙互市下的商业活动,本来与官豪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且按照明朝的法律也是严格禁止他们从事这些活动的。但随着官豪对土地经营的介入,以及以盈利和攫取财富为目的经济活动的实际进行,一些官豪也把自己的营私活动扩大到商业领域。他们非法役使军士、家奴或隐占逃亡军民等,不同程度地投入到诸如兴贩私茶、盗卖官马、买卖官盐、烧炭转卖、盗卖官粮、开中中盐、私开店肆,以及与鞑靼私下交易违禁军器等诸多领域。如宁夏总兵官宁阳侯陈懋,永乐六年(1408)以后长期镇守宁夏,在此期间,有人告他曾私遣军士200余人,操舟30余艘,出境捕鱼、采木。如此大规模的捕鱼,不能认为是用来自己消费的,结合宁夏鱼市的情况分析,应当是投入市场买卖的。他又曾派遣军士20人,“赍银往杭州市货物”,这也是盗卖贩运的行为。而对于官仓粮食的侵吞和盗卖,如与都指挥阎俊等盗卖官仓粮食19 000余石,又以虚卖延安、庆阳府粮食为名,侵吞官粮240 000余石等,以及私役军士种田3 000余顷,以所收入召商“收籴中盐”。还有与都指挥阎俊等役使军士,“挽车九百余辆,载大盐池盐,往卖于西安、平凉等府”[2]《明宣宗实录》卷76② 等等。显然,这些活动几乎都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的商业或变相的商业勾当。
朝贡贸易是归附西番和北方蒙古诸部与明朝政府经常性的贸易形式。九边诸官豪利用这一形式,不时私下与这些使臣进行非法交易。其所持的交易物品往往是政府严加禁止的、能够获得高额利益的违禁品,如军器、私茶等,其著例见表2。按照明朝的规定,朝贡使臣一般先到沿边诸镇中转,然后到达京师。这些使臣是一般等闲之人鲜能接触的,与之交易者,只能是有资格与之接触的卫所官员或官豪。
表2所谓“贪利之徒”主要是由这部分人员构成的。至于茶马贸易,成化三年(1467)有人讲,“今势家及射利之徒往往交通守备,私贩入番。于是,茶马之政遂坏”[2]《明宪宗实录》卷45。这点今人研究较多,此不赘述。中盐政策本与九边官豪无涉,但这一行业易为暴利,因此官豪相互勾结,往往介入其中。前引宁夏宁阳侯陈懋,役使军士,以900余辆大车,载大盐池盐,转卖于西安、平凉等府,就是这方面非常典型的例证。另外,各边官豪还常在交通要冲、重要关口和重要城镇,私设店肆;或在有条件的地方开设煤窑,或烧炭等,以转卖于京城等通都大市;或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盗卖官马、粮食等。史载,“辽东、宣府、榆林沿边官军缺马,多被权要倚势强卖”[2]《明孝宗实录》卷222,而私收草料、侵吞官粮,盗卖边方等记载尤多,此不烦举。至于各级将官卖放军士,收取贿赂,吃亏空军士名额,领取月粮钱等,史不绝书。这些交易行为和不法勾当,虽然不是一般的商业行为,但却是一种变相的交易而已。总之,凡是能够获利肥己的商业活动或交易,在很多情况下都有他们直接或间接的参与。
九边官豪私家商业活动兴起的主要诱因来自外部,也就是内地商业力量及其精神的“侵入”。内地商业力量对该区域的最初青睐,并不是因为它有巨大的军需消费市场,而是由于粮食运输所获得的部分官盐的销售权。因为,这一消费市场的消费品主要由政府提供,它对那些唯利是图的商人并没有什么价值。随着内地商业力量在政府政策(开中政策)的导引下进入这块供给制的准军事社会以后,粮食的意义便发生了新的变化,它不再是完全的供给制食料,也部分地成为能够获得更大商业利润的商品。前引宁夏镇总兵官陈懋与都指挥阎俊等曾盗卖官仓粮食19 000余石,又以欺诈手段侵吞官粮240 000余石,都不可能是用于自己消费的,而是用以获取盐引的行为。而对于土地的占有及其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此有关。
由于以军官为主体的九边官豪的商业经营总体上是政府禁止的,所以他们往往以所役军士、家奴、家丁、家人等形式出现。弘治二年(1489)有人讲,“大凡势豪、京官之家,或令弟侄家人买卖,或与富商大贾结交,经过税务,全不投税”[2]《明孝宗实录》卷22。九边的情况当与此一致。又由于政府在制度上的禁止,九边官豪的商业经营不但在形式上是偷偷地“地下经营”,而且经营过程也时断时续,趁机而行。这样的经营难以形成稳定的商业集团。而就商业行业而言,这种商业行为除了原则上遵循市场的基本精神外,在很多情况下带有超市场的色彩。表现在商业活动的各个环节上,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非市场性因素,如非法获取商品资源、劳动力,以及在具体商业行为中的强征、强卖、偷税或强行不交税等特征。正因为些特点,官豪商业利润的相当部分实质上是非法夺取社会或国家利益而取得的,商业形式只不过为此提供了一个公私利益转化的“合法渠道”而已。这一点与内地一般商业的商业经营是有所不同的。
九边官豪通过商业活动所获得商业利润,大多数不是用做资本投入,而是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所以没有也不可能形成有影响的商业集团。同时,由于当地消费品市场贫弱,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的资金有限,于是就:(1)大力营建私第、广买田地,发展庄园。这方面文献屡有道及,如大同石彪私庄,山西都指挥同知田增私第,宁夏总兵官都督史昭广买庄田、总兵官陈懋大营私第,等等。正统十四年(1449)兵科给事中刘斌说:“近数十年,典兵官员,私役正军、又私役余丁……至如公、侯、伯、都指挥等官,但知家室之营、金帛之积,轻裘肥马之是尚。”[2]《明英宗实录》卷186(2)不同程度地发展自己的政治势力。如私养部曲、家丁,隐匿军士、逃亡民户等。(3)利用资金,贿赂权贵,谋求私利,所谓“边官于部下军人多卖放、私役,图营私利,厚于自奉。迩来希求升赏,纳赂权门,习为故事”[2]《明宪宗实录》卷168。同时,大量的剩余资金增加了边地对外来消费品和私人生活服务的需要,进而吸引了内地商业集团及其商品的流向,助成和促进了陕西商人集团和晋商集团的形成和发展。随着内地商品的大量涌入,边疆风俗日变,上层社会崇奢风气日兴,将官等狎妓饮酒之风蔚然而起。
三、政府控制及其效果
屯田制度的理想情况本来是:驻边军士按比例分出两类:一类是守防军,一类是屯田军。前者专事防卫,粮钱和布帛等由国家承担;后者主要从事屯田,生产粮食的一部分上交官仓,一部分作为自己的生活消费。民屯和商屯,主要因为荒地和输纳边粮而起,或生产粮食以换取盐引,或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的税粮,是军屯制度的补充。这是该制度的原初意义。除军事和屯田等的指挥和管理外,军事将官本与这些经济活动没有什么关系,或关系极少。政府对他们的控制,原本体现在根据战功和对屯田社会管理的成效,或加以奖励、升迁,或进行必要的惩罚。但实际情况并不这样简单,军事将官天然的私欲和权力膨胀,以及为满足这些欲望而实际的“营私”行为,已经远远地超出了该制度的原初意义。他不但造就了以将官为主体的官豪,而且迫使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来维持理想中的制度的运行。
首先,一开始政府就通过立法和建立相应的制度,严格禁止将官经营土地和营商,对于王国的封地也有严格的规定。如规定,与“胡人”交易者处死刑[2]《明宣宗实录》卷109,和多次敕谕将官夺占屯地和私役军士、军余等,依法惩处。这些条款散见于《明实录》各朝“劾奏案”、“敕谕”及其相关事件中,《明会典》相关部分也有部分辑录[8]卷17,卷163,此处不必一一列举。它们是明政府维护和保障九边各项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基本依据,也是明政府控制官豪势力发展的集中表现。明代初年,这里虽不乏将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营私利的情况,但相关制度和社会秩序总体的运行还是正常的,即与政府心目中的理想目标和要求基本一致。
其次,随着官豪的形成及其经营私利活动的日益频繁,劾奏案不断增加,政府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加强管理,以求遏制这一趋势的发展。(1)加强中央对于九边的巡察和整治。其中包括,根据情况委派监察御史、兵部侍郎、工部尚书、工部侍郎等,前往诸边镇,或整治屯田水利,或整治防务,或核查相关将官的“劾奏案”等。随着形势的发展,朝廷还对整治和清理军伍的条款增加新的内容,以便“按图索骥”,获得更好的整治效果。如宣德三年(1428)为“清理军伍”,新制定“清理事例十一条,通前八条,榜示天下”[2]《明宣宗实录》卷36。就是很好的例证。宣德六至九年(1431—1434),因“宁夏、甘肃膏腴之地皆为镇守官及各卫豪官所占,俱不报官输粮,间有报者十仅得一,其卑下瘠地则分与屯军,致屯粮亏欠,兵士饥困。而官负豪强之家,日以恣横”的情况,先后3次派遣工部侍郎罗汝敬前往整治[2]《明宣宗实录》卷76,卷87,卷110。又经罗汝敬奏请,朝廷再派2名监察御史专理此事,并特敕谕他们“为势要所胁”[2]《明宣宗实录》卷85。这种情况在各边都有程度不同地存在,此处不再一一例举。(2)增设部门专职管理官员,加强具体部门的责任管理。这些部门包括被各处官豪重点“光顾”的屯田、水利和粮储等部门。(3)不断增加九边各镇上层军事、行政官员,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和彼此之间的监督。如巡抚、侍郎、内监、总督,等等。景泰七年(1456),提督大同军务左副都御史年富说:“往时各边虽有镇守、巡抚、参赞并管神统内外官,具数不多。自正统十四年以来,各处俱添都御史、侍郎等官,或以巡抚提督为名,或以参赞、协赞为号。总兵之外,又有副总兵、左右参将,内官则有镇守、守备之称,如天成、阳和等处,一城之内乃有内官二员,未免占役军士,生事扰人。”[2]《明英宗实录》卷267为此,他建议朝廷,待边事稍宁后加以裁减,但得到的答复却是“不可轻动”。很明显,增设这些官员的主旨在于加强沿边军事防卫力量,在这一意义下,也有一些官员,包括内监,主要是针对管理和监管而设的,他们的职能也具有控制地方官豪的作用。这种愿望自然是好的,确实也在军事防卫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进一步造成了官豪队伍的扩大,客观上加大了官豪在土地占有、侵夺,以及私业经营方面的人数规模。它不但对控制官豪势力的发展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反而加强了这一趋势的进一步发展。
复次,实行养廉田制度,并允许将官占种一定数量的田地。前文述及,明初九边将官本来没有自己的经济生活,其报酬来自国家的俸禄和赏赐。而俸禄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就是用来养廉的,明神宗尝说:“俸以养廉,禄以酬功,乃国家常典”[2]《明神宗实录》卷298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明代前期,一些大臣也多次谈到这种情况,如正统(1436—1449)初年李贤说:“俸禄,所以养廉也”[2]《明英宗实录》卷25;晏毅说:“俸禄,所以养廉也”[2]《明英宗实录》卷27;景泰(1450—1456)初年张聪说:“禄者,养廉之本也”[2]《明英宗实录》卷192。所以,明初并没有养廉田。嘉靖二十一年(1542),户部巡抚宁夏都御史范鏓说:“国家设立边镇,将领各有常禄,初无给田养廉之制,边镇军余屯田各有课额,亦无赢余可以给将领者。自武定侯郭勋奏以田园地土令各将领给种,委任奸军以为庄头,索取种子牛具,派拨耘锄人工,为害不可胜言。”[2]《明世宗实录》卷258其中清楚地谈到了这一点。那么,养廉田是什么时候出现的?按范鏓的说法,九边的养廉田与武定侯郭勋有关,但事实并不如此。据《明武宗实录》,郭勋于正德三年(1508)三月承袭父爵为武定侯,从正德四年(1509)到嘉靖二十年(1541)位高权重,地位显赫。如果与他有关,也应当是在这一期间的事情。但在此之前,即弘治六年(1493),山西镇就已经实行养廉田了。文献记载,这一年山西镇巡官奉旨查勘革任参将王昇,查出他私占偏头等关田地408余顷,又占官房560余间,随奏请将其中的26顷田地给予新任参将,36顷分给偏头、鴈门、代州三关守备官,用作养廉田,其余田地和房屋收为官有[2]《明孝宗实录》卷72。因此,养廉田并不是因郭勋奏请才开始实行的,至少在弘治(1488—1505)初年已在九边部分地区实行了。除此而外,明代中期还允许将官占有一定数量的田地,并上纳给官府一定数量的税粮,还有奖赏功臣官地制度的出现。这些做法固然都是从边防的意义上考虑的,但它是在官豪发展难以遏制的现实情况下,试图通过给予田地以遏制官豪势力任意发展的趋势来实现的。这种控制方式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使得一些官豪以此为“基地”展开蚕食和侵吞,这就进一步加速了对土地的侵夺,以及其他私业经营活动的泛滥。
总体上看,上述控制性政策和措施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之所以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本的原因在于军事官僚体制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律对于九边官豪也太为宽大,这不仅表现在法律程序上给予他们的机会太多,而且表现在最高权力集团对违法者的“宽恕”太多,这种事例在《明实录》中有大量的记载。张正明先生说:“明政府的北方边镇政策,无论从军事、政治和经济上讲,都不能说是成功的,颇有检讨之处。”[9]14这虽然只是一个意向性认识,没有得到系统的论证,但确实反映了北方边镇在运行过程中,在这几个方面比较普遍地存在着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其说是具体制度或政策本身的问题,不如说是保障这些制度与政策运行的条件,即政府控制出了问题。政府的控制不力,特别是对官豪及其私业经营的控制乏术和无效,是引发各种制度破坏、变异,或难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因素,也是一个非常致命的因素。
收稿日期:2010-03-20
注释:
① 《剑桥中国明代史(1368—1644)》认为“开中”政策于1395年即洪武二十八年采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7页),国内学者根据《明史·食货志》记载,多倾向于洪武三年开始实施。
② 《剑桥中国明代史(1368—1644)》(下册)以为,“在理论上,开中法对所有愿意运粮到北方和用它向政府换取盐引的商人开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7页),这一点不错,但沿边军事将官的此类活动总体上是被禁止的。不过,这种背景有利于以将官为主体的官豪的投机买卖。后来,政府一度允许陕西庆阳、平凉一带养马军士以马易盐,实际上也多被官豪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