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调查报告_贫困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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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2338(2007)01—0079—06

青海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的省份。从历史上来讲,多民族杂居共处、多文化碰撞交融,民族关系始终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当前,青海的民族关系总体上是好的,但还存在一些影响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隐患。而青海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以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为基础。有鉴于此,我们对青海的民族关系状况进行了调研。

一、青海民族关系发展现状基本评价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民族政策体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载体。从上个世纪的50年代到80年代末期,青海省共建立了6个民族自治州、7个民族自治县,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到全省总面积的98%以上。自治机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着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而这正是行使民族平等权利的具体体现,并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见表1)。

(二)民族干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自治机关民族化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标志,其中干部民族化是核心。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当作促进发展、巩固政权的大事来抓,不断加大培养力度,使民族干部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文化结构逐步趋于合理。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省少数民族干部达到54247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32.9%。各民族干部团结共事,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见表2)。

(三)民族关系发展的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

经济是民族发展的基础,也是民族关系发展的基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青海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2005年9个州(地、市)经济发展指标平均保持在12%的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增长16.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长12.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平均增长26%,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增长9.2%,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增长13.3%(详见表3)。

(四)文化融汇整合已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向

1、语言差异已不是民族交往的障碍。民族语言文字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由于各民族在居住上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民族交往的需要,汉语作为国家的通用语言已为少数民族广泛接受;在民族地区工作、生活的汉族干部、群众,有相当一部分也会讲当地民族的语言,少数民族成员之间也能讲彼此的语言。各民族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钟爱已不是民族之间交往的樊篱,也不是参与社会生活的主要障碍,它更多体现的只是各民族在文化上的“和而不同”。各民族在语言文字上的相互学习、交流,是民族关系融洽的一种反映,也是民族关系能够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

2、各民族对主流文化的接受、认知程度越来越高。青海各民族文化虽各有异彩、有自我认同的传统价值观,但各民族对主流文化的接受、认知程度越来越高,同质性特征日益凸显,民族特点和个性日益淡化。

(五)各民族社会交往的空间日益拓展

1、省内民族间人口流动频繁,经济交往活跃。改革开放的社会大环境,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全省民族地区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各民族的往来交流空前活跃。民族之间在生产上的协作、技术上的交流和社会生活上的交往,构成了各民族间经济关系的重要内容。从经济合作形式来看,各民族已经从邻里经济互助合作发展到产业合作实体,呈多样化发展。以藏牧回贩为主的农牧经济交换形式——“西繁东育”,不仅活跃了农牧区的市场,增加了农牧民收入,而且有益于改善牧区的生态环境。各种农牧业产业组织以“公司+农户”的形式把小生产与大市场连接起来,在民族经济交往向规模化发展方面发挥着优势。

2、与内地或沿海发达地区交往增加,开阔了少数民族群众的视野。青海与内地、特别是与沿海地区交往机会的增加,使当地群众的观念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他们走出家门到外面去闯荡,以自己的勤劳来增加收入、改变贫穷。仅化隆回族自治县的清真拉面,目前已在沿海和内地51个大中城市占有一席之地。这些创业者不仅用自己的辛劳换来了丰厚报酬,更重要的是开阔了眼界,接受了新知识、新观念,并把这些传递给自己的家人、乡亲。这显然是一种比金钱更重要的收获。

二、影响青海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不利因素

(一)民族地区的贫困与利益分配问题

1、贫困问题。按照青海省统计局公布的数字,到2005年末,全省农村牧区有绝对贫困人口62.73万,低收入人口56.53万。[1] 这两项人口加在一起为119.26万人。而且,由于自然灾害、居住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牧民的返贫现象比较突出。而这只是针对传统意义上的贫困而言的,即主要是以物质匮乏来理解贫困的。另据有关部门统计,全省城镇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08年,农牧区为4.87年,青南三州只有3.09年,其中果洛只有2.1年。全省文盲率乡村为23.45%,城镇为7.85%,贫困地区为52.8%,青南牧区则高达70%以上。

看病难或看不起病,这是青南牧民面临的现实难题,也是他们致贫、返贫的重要因素。尽管国家开始在农牧区推广农村医疗合作制,但在实际运作中还有很多问题难以解决。小病不去看(更多的是不方便)、大病看不起已成为一种极普遍的现象(见表4)。农牧区社会福利水平的低下,实际上反映出的是人们在享受发展成果上的巨大差距。

2、利益分配问题。青海各民族由于在诸多条件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在经济交往和利益分配等方面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引发一些问题,如不同民族间的草山纠纷、矿产资源纠纷、土地纠纷、水源纠纷等。这些问题说到底是经济利益得不到满足的问题(见表5)。

(二)民族法制建设问题

青海省的民族法制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突出表现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识和贯彻实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见表6)。

由表6可以看出以下问题:其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还很不完善,经济自治权的实施依然是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体系建设中的难点;其二,人们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同还很不一致。民族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还表现在监督机制的缺失,甚至可以说,我们迄今为止还没有建立起保障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机制。这种状况不能不影响法律调整民族关系的真实及效能。

(三)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主流文化的冲突

青海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具有很浓的非商品性、非经济性,这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各民族的现代化格格不入。其存在着的许多落后的要素,以观念意识、大众心理、潜意识及习惯行为等种种方式,渗透到当代人们的各种基本关系准则和各种新建立的体制中。它不仅直接影响着少数民族参与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创新性,而且常常使在一般地区行之有效的经济杠杆、市场机制和政策措施在一些民族地区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落后因子,一方面阻碍着少数民族自身的进步、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它给民族之间深层次的社会交往、互助合作、共同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不同民族在观念文化、宗教文化、社会心理等方面的明显不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彼此交往合作的价值判断,也很容易把对待社会主流文化的态度和对待国家主体民族的态度联结在一起。

(四)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落后

至2005年,全国“普九”人口覆盖率平均已达93.6%,青海为86.8%,而牧区六州仅37.5%。尤其是未“普九”的18个县,主要分布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寒牧区,大多都是国家和省上扶贫开发重点县[2]。“两免一补”的政策在全省推开后,虽解决了大量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难的问题,然而由于资金不足,旧校舍难以满足逐年增长的学生人数的需求。一些寄宿制学校存在着严重的宿舍超员现象,如循化县某乡的一小学平均每间不到8平方米的学生宿舍内挤住着30多人。由于床铺少,学生只能两人或三人挤睡在一张床上。这些学生宿舍多为年久失修的土木结构教室改建,床铺间距小,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至于其它的教学设施也是相当差。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在知识、科学技术起主要作用甚至决定作用的竞争性社会中,很难想象一个没有接受起码的基础教育的人会在竞争中拥有优势,靠个人努力能从根本上改变生活贫困的状况;也很难想象一个文盲半文盲占人口大多数的民族能够公平分享社会现代化的成果,彻底改变贫困落后的命运。何况,我们看到的少数民族群众物质生活的贫困只是贫困的一种表象,隐含在这背后深层的贫困是人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权利的贫困。而文化教育的落后、知识的匮乏就是导致这种状况的基本原因,人力资本的匮乏使之长期陷入一种恶性“贫困陷阱”(低收入→低教育→低人力资本→低收入)之中难以自拔。

(五)民族宗教的特殊影响

青海五大宗教俱全,信教群众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7%,五个世居少数民族几乎全民信教。当今世界,民族间的很多冲突都与宗教有关。也正因为如此,制造不同宗教信仰民族或群体之间的矛盾,被敌对势力视为破坏多民族、多宗教国家民族关系的最简单、最有效的手段。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青海藏区非法出入境人数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达赖集团利用非法出境人员进行思想渗透活动,让他们携带、散发有关“藏独”方面的传单和宣传品,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言论,并将达赖私自指定非法转世活佛的照片偷偷运进藏区,在寺庙中散发或在市场上销售,以此蛊惑人心,在信教群众中制造思想混乱。这对青海藏区的安定构成严重威胁。在穆斯林群众聚居的地区,伊斯兰教门宦制度和封建特权死灰复燃。在个别地区,宗教人员干预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限制群众看电视、看电影、听广播,人为地强化人们的宗教意识。总之,宗教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而且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又往往相互缠绕。处理宗教问题的任何不慎,不但可能刺激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也有可能伤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引起民族纠纷,甚至诱发社会问题。

三、促进青海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为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构筑物质基础

1、以人为本,尽快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贫困问题。各级政府要把这个工作重点落到实处,把增强本地经济实力和提高当地群众的人均收入、生活质量结合起来。培育经济增长源,实施资源开发与要素配置密切结合的深层次扶贫开发方略,以从根本上解决农牧民的贫困问题。

2、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增强少数民族自我发展能力。目前农牧民群众对政府的期望值很高,甚至对这项工作存在着误解,以为新农村建设就是要借助国家财力盖新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我们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宣传,让农牧民既借助政府的力量,又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把发展生产作为首要目标来抓,克服等、靠、要思想;要引导广大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身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而这一切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提高少数民族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地区发展与民族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大力加强民族地区的自治立法工作。目前关键的环节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自治立法工作;同时,还要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民族地区的法律、法规相统一,尤其是与国家出台的有关民族地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既体现出地方性特点,又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保持一致。

2、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鉴于以往的情况,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良好实施离不开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法律监督,否则就可能成为无人负责的“公用地带”。法律监督的强有力主要表现在:对违反自治法的行为,都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的情节,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唯有如此才能确保自治法在实践中的实施。

(三)促进不同民族文化的整合与创新,为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搭建精神支撑

1、促进不同民族文化的交流、借鉴和融合。解决不同民族文化价值之间的冲突,在保持传统民族文化的同时吸收当代社会文化的优秀成果,形成一种既适应现代又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新文化,这是青海民族地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所面临的共同难题。这里首先面临的是文化整合问题,实质是文化价值体系对某种新文化、异文化因素的整合。各少数民族要通过学习和借鉴、改造与创新,最终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文化自调节机制;要有一种强烈的文化自觉意识,在现代化变迁过程中建构出自己民族独特的精神文化,并成为民族发展的精神支柱。

2、发掘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文化内涵。要充分发掘各民族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的优秀文化传统,通过创造性的转换“激活”各民族文化中的优秀成分,使之进一步与时代精神结合在一起,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的民族精神的有机组成部分。

3、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步伐。青海省民族地区应充分借助国家的优惠政策,加快基础教育发展步伐。继续对青南民族地区采取特殊政策,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和政策倾斜,如国家在实施贫困地区学生助学金、师资培训、校舍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普九”攻坚、寄宿制校舍建设等措施时,要有重点地向这些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倾斜,并在资金数额上能逐年有所增加。只有这样,才能改变人口素质低下的状况,为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人文环境。

(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营造社会环境

1、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民族、宗教工作中两类矛盾交织,突出表现在:一是违法犯罪活动与民族、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如,由民族、宗教问题引起、发展、演变为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非法的活动以民族、宗教的形式表现出来,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二是敌对分子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分裂、渗透活动。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既要把分裂祖国的问题和民族宗教问题严格区别开来,又要注意尊重群众的民族情感和宗教情感,掌握政策和策略。

2、建立一个能够反映不同民族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民族地区不同的利益群体需要有合法的正常渠道来表达其利益要求,并要求政府的决策充分体现其利益需要。政府和社会应当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得处于不同利益群体中的个人有机会申诉其愿望和要求。要通过建立公平的社会整合机制,最充分地反映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使各民族群众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改革发展成果。要妥善处理关系民族团结的问题和事件,健全和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领导干部要敢于负责、及时处理,谨防激化矛盾或将个案民事纠纷转化为民族纷争。

(五)建立完善调控机制,为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体制保证

1、构建民族关系调控机制。一是法律调控,重点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追究制。二是制度调控,如民委委员制度、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信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三是政策调控,重点是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使其发挥最大效用。四是舆论宣传调控,重点是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处理民族关系。

2、量化民族关系调控效果的评估体系。一是公众对民族关系的了解程度。二是党委、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力度。这是促进民族关系和谐的关键,也是考量其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三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民族工作参与程度。四是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满意度。

(六)深入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为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思想保障

1、加大对各级党政干部的教育,重点是“五个”基本问题(基本规律、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基本途径、基本法律),以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及执行民族宗教政策、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加大对全社会各族群众的教育,重点是爱国主义和“三个离不开”思想。以便及时解决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矫正偏激的民族情感和宗教情感,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各民族平等相待、团结和睦、友好互助的良好社会环境。

3、加大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重点是进行爱国爱教、遵规守法的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管理和引导,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宗教的领导权真正掌握在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宗教人士手中。

4、加大对青少年的教育,重点是民族宗教方面相关知识的教育。必须重视对他们的引导,而且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因我们空洞的说教而刺激他们过激的心理。

5、对流动人口进行教育,重点是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方面的教育。一是对进入城镇的流动人口加强宣传教育,以增强汉族与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群体之间的相互了解、尊重,并以一种宽容的态度来对待彼此的“异质”行为。二是对进入民族地区的流动人口强化教育,让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当地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等有一个客观的了解,自觉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与当地民族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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