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者”的缺失:对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反思_社会论文

“行动者”的缺失:对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反思_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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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59(2009)06-0118-06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在西方的“成功经验”和“示范压力”,以其对人类发展近似乌托邦式的美好承诺成为中国学术界炙手可热的研究焦点。以邓正来为代表的一大批学者通过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引介与分析,颇为及时系统地移植概化出“国家—社会”分析范式,开创了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学术传统”,奠定了中国公民社会话语体系的基础。由此,围绕“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必需、何以可能”的问题,学者展开了激烈深入的讨论,对公民社会的理念和经验之于当代中国的适切性已基本达成共识,公民社会也越来越被视为开启新一轮“民主”、“和谐”之门的密钥。但学术研究的热情如果缺乏“反思”的自觉,便很容易流于定势思维的华丽狂欢,蕴藏着“红颜薄命”的危险。因此,对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检视和反思便成了一种迫切的学术需要。从学理分析的视域逻辑看,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基本是循着以下思路隐性展开的:在对公民社会怀揣美好期待、认定其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而言是个“好东西”的价值预设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预设的基础上,对公民社会的概念渊源及其发展加以梳理,并努力寻求择定一款适合中国经验的诠释定义,然后在中国的特殊社会境遇下直面审视“公民社会究竟何以必需”的问题,最后对“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可能”做出详尽的解答。当然,这样的研究逻辑很少在学者的研究文本中明确显现,但却以种种“心照不宣”的方式潜在地引导着学者开展公民社会的研究,而且往往于字里行间的分析中不经意地流露出来。“反思”从此开始,是一个权宜性的理智选择。

一、基本预设:现实的“乌托邦”?

公民社会是西方从古希腊时代便已产生的一种理念,其对个人权利与公共参与的强调,成为现代西方社会“民主”、“发达”的重要文化传统基石。从托克维尔[1]对美国公民结社传统导致美国公民民主意识浓厚的分析,到阿尔蒙德和维巴[2]对美英德意墨五国关于公民文化与自由民主增长相关性的讨论,到普特南[3]对意大利南北部公民社会表现与民主政治发展的比较,都印证了活跃的公民社会对于社会民主与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当公民社会概念飘洋过海到达中国后,便因其卓越的民主助推功能获得崇高的礼遇。西方经验下公民社会在规避“国家主义”风险、化解政治“合法性危机”以及应对社会失范方面的成功,使得中国学者赋予公民社会以诸多美好的期许,进而将之视为解决中国社会政治经济问题的天然良方。这种对于公民社会近乎“乌托邦”式的价值预设,点燃了中国学者研究公民社会的热情,使得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基本笼罩在一种积极乐观的情感氛围中。但这样的情感期待也极容易忽略对“本土经验”与“西方经验”的差异的解读,从而掩饰公民社会在中国可能面临的“水土不服”及潜在风险。最近已开始有学者关注公民社会的负面影响及“失灵”问题,如高奇崎[4]通过考察东亚国家的政治实践发现,东亚公民社会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利于民主巩固的因素,如公民社会缺乏对民主政治制度化的影响力、公民社会在社会整体利益的整合面前无能为力、公民社会的过度动员等,很容易对民主进程造成分裂性的影响;王绍光[5]强调指出公民社会是黑白好坏混在一块的大杂烩,与民主并没有必然的等号。由此,修正(当然并非“完全否定”)关于公民社会的乌托邦价值预设也就成为未来中国公民社会研究更加理性成熟的要求之一。

西方公民社会的成功经验使得中国学者对公民社会作出了乌托邦式的价值预设,而在分析的理论逻辑方面,西方学者在“国家”与“社会”界分的视域下研究公民社会的思路,冲击了中国学术界长期以来国家社会一体化的认识范式,打破了总体性社会体制运行的现实合理性,契合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境遇,因此,“国家—社会”分析框架被迅速移植入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中,关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思想便成为中国学者研究公民社会的一个基本理论预设。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国家与社会的区分,国家就是政治社会,而社会就是文化国家,这样的传统观念只能造就“专制”与“威权”,不可能催生出“民主”的因子,而当国家与社会割裂开来被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实体,权利、参与等意识便会日益觉醒,从而为对抗各种遗留的专制、威权观念奠定基础。所以,“国家—社会”的分析范式无论在学理上还是现实层面上对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但“一种”分析范式的解释效力总是有限的,对一种分析范式的过度依赖势必影响研究内容的进一步深化,从而造成研究结构的僵化与分析思维的垄断,致使研究停滞不前。当代中国学者研究公民社会时偏爱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习惯性地将国家与公民社会视作各具逻辑的实体,假定了双方目标和行为模式的异质性,乐观地将公民社会作为解决一切国家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带有极强的理想主义色彩。[6]这种静态的描述势必损害公民社会概念和理论原有的活力。任何理论如果完全围绕一种分析框架来展开,以牺牲或忽略其他视角为代价换来理论的勃兴,那么其理论的发展必定难以长久维系。因此,审慎地对待公民社会研究思维中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预设,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外,找到一条新的研究思路,将是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走出当下“波澜不惊”状态的关键。

二、概念理解:“公民”的隐没?

积极的价值预设与合理的“国家—社会”分析范式确定了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合法性。当公民社会的理念被普遍接受认可时,对其概念历史的学理爬梳也便成了当务之急。任何学者在研究公民社会时,即使未曾明确言说,首先也都会从各自分析的需要出发对公民社会的概念加以把握。考察西方公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沿革,其经历了从古典的“相对于自然状态的文明状态”的界定,到近现代“与市场经济相关联、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甚至对立的自主领域”的理解的演变,体现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文明替代野蛮,自由取代管制,私权超越公权,公共性覆盖私人性”[7]的价值原则的转换。纵览近现代学者关于公民社会的种种理论,无论是强调“社会契约”的L流(洛克学派)还是“将社会视为中央权力与一系列根深蒂固的权利间的均衡状态”的M流(孟德斯鸠学派),无论是强调个体理性的自由主义传统还是关注公民责任与美德的共和主义传统,抑或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还是黑尔格“国家先于社会”的论说,都为当代公民社会研究留下了“国家与社会相界分甚至对立”的学术遗产,这也成为当代诸多学者研究公民社会的逻辑起点。

在“国家—社会”关系的逻辑基础上,中国学者因分析侧重点的不同对公民社会概念做出了种种具体的解释,比如:公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8]6;公民社会是公民们在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自愿结社、自由讨论公共问题和自主从事社会政治活动而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9]1;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集团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第三部门”[10]189-190;等等。不难发现,这些具有代表性的关于公民社会的具体界定更多地是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展开的,或者强调其独立自治的空间场域特性,或者明确地将其视为中介性的组织集合,因此中国学者对于公民社会概念的理解关注的重点更多地在于其实体性的外在宏观表现,空间的规模、组织的数量便成为衡量公民社会水平的标志。在一个概念引入之初,如此外部性的“直观镜像式”解读的确有利于迅速把握普及这一概念的意义,能够以“看得见”的标准切实把脉中国公民社会的基本状况,为研究提供最直接了当的经验支撑。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这种对公民社会概念内涵的理解渐渐显露出“武断”的一面,单纯的空间规模的扩张、组织数量的增加并不能产生真正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依靠规模数量“堆积”出来。据民政部统计的数据,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为35.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9.4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2万个,基金会1193个。任何学者都不会否认,这些庞大的数字并不能说明中国的公民社会已经成熟壮大,而最多只能说中国的公民社会已经开始发育。

在中国的当代境遇中,公民社会本质上“不在场”或尚未生成,还只是以零散的或碎片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理论中或社会运行的某些侧面,并没有作为社会的内在机理和文化精神、价值观念全面渗透到个体生存和社会运行中。[11]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空间或组织形态,它还涉及到形成这种结构形态的文化传统,它既强调个体的自由及权利,亦重视公民责任和参与的美德[12],因而公民精神才是公民社会运转的主宰(希尔斯语),只有具备了“理解并参与公共事务、创造并服务于公共利益、支持(其他)个体完成公民分内之事、从而自觉地维系公民身份、并确保公民所属政治共同体之发展与凝聚”[13]的公民意识,公民社会的形成才有可能。因此,将研究视野内转,关注公民社会的主体——公民——在其中的行动逻辑与德性风范,才能够科学全面地把握公民社会的意涵,防止“公民”湮没到概念的简化逻辑中,从而有效指导中国公民社会的实践。

三、对“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必需”的解答:“主体性”的忘却?

在公民社会是个“好东西”的价值预设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预设基础上,对公民社会的概念有了清晰的把握理解之后,就需要检验其在不同的经验环境中的适用性,具体来说,就是学者们需要回答“中国为什么需要公民社会”的问题。因为从学术研究本身的逻辑规律来看,对一种新的概念理论的接受认可总是要有足够的理由。但颇为悖谬的是,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理由”的解答似乎集体缄默了,以前所未有的“共识”在“不言而喻”的掩饰下搁置打发了这个本应悉心论证的问题。这些“不言而喻”中包含的是对公民社会的功能论的认定以及对中国“社会性”力量薄弱的现实认知。

首先,公民社会的功能是不言而喻的。经过了西方历史的成功检验,公民社会对政治民主与社会发展具有卓越的功效,它“便利了公民参与,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提供了政府和公民沟通的中介,提高了政治透明度,推动了分权自治,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9]1。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公民社会是免费的民主大学校,公民可以从中学到团体生活的理论,并培养人们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参与合作的资本,能够激发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能够培养和强化公民的民主意识,使其积极地、负责任地参与社会行动,自觉履行公民责任,从而推动公共事务的发展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因此,公民社会必将成为实现中国政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其次,中国长期以来呈现“强国家—弱社会”、“社会从属于国家”的格局,公众普遍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政府职能效率低下。而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剥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现代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公民社会不断发育并逐渐摆脱政治国家超常干预的过程。[14]公民社会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建构良性互动关系的中介,有助于培养公民文化,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公民社会之于中国是必要的。

功能论的说明与现实性的依据,将对“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必需”问题本应细致审慎的求证轻而易举地一笔勾销了。这种在“政治本位”的观念下对公民社会“不言而喻”的观照,显然无法在纵深层次对“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必需”的问题给出细致的更具说服力的解答,因为论证的基础完全框定在“国家—社会”的分殊中,缺乏必要的张力,从而不得不“无奈”地屏蔽“何以必需”的问题。这里显示出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者对“公民主体”的集体性忽略,“小写的人”的“主体性”在“大写的政治”面前总是卑微的,“公民主体性”的觉醒被遗忘于“政治服从”的角落里也就不足为怪了。实际上,对“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必需”问题的解答除了要有宏观的理论和现实背景的考虑,也更需要切入微观的主体视角,理解把握公民社会对消解中国人“臣民”意识、彰显提升“主体性”意识的重要意义,这种建立在公民主体意识觉醒基础上的论证必将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为“何以必需”问题的圆满解答提供一条新的路径。

四、对“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可能”的解答:“实践”的无力?

如果说当代中国对公民社会的研究预设、概念厘定及何以必需问题因为研究的浓厚现世关怀而如蜻蜓点水般有意搁浅的话,那么关于“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可能”的问题的分析便成为体现学者研究终极实践旨趣的焦点。概括说来,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主要分成了三个派别:一是强调公民社会自下而上成长的“自发演进派”;二是认为公民社会只能自上而下催生的“政府建构派”;三是追求上下折中妥协的“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派”。

内地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大都倾向于第三种,即将国家与公民社会“设想为一种基于各自所具有的发展逻辑和自主性而展开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种能拓展为实现民主政治的可欲的基础性结构”[15]13,而台湾学者因为视公民社会为一种“由下而上的单向度的反抗威权‘国家’”[15]13的手段,因此表现出对公民社会何以可能的“自发演进”取向。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地学者尤为关注中国公民社会的“自发”成长,强调公民社会的发展必须依赖于以公民美德、公民精神为核心的公民性的培育,旗帜鲜明地指出“衡量我们是否处于公民社会状况,……最根本的指标是人看人的方式、个人想象与他人发生关系的方式是否具有基本的公民性”[16]。也有学者从中国传统文化资源中找寻可以“生成”公民社会的因素,认为传统士绅社会是一个自治性民间社会,它在代表社群利益、参与地方政治、影响政府行政等方面具有与公民社会相近或相同的功能,而且儒家士人精神包含的参与意识、责任意识、自主意识、独立意识、批判意识、抗衡意识蕴含了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因子。[17]

由于公民社会本身带有明显的“反国家”的痕迹,第二种观点显然具有难以实现概念与现实逻辑自洽的问题,因此在叙述论证文本中完全依赖政府建构发展公民社会的倾向是较少见的,但考虑到中国特殊的社会政治环境,大多数学者也都温和地指出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鼓励,比如有学者认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应从‘国家法团主义’转向‘社会法团主义’,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应发挥‘能促型’国家的作用”[18]。总之,现代公民社会的运转是在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其成员的道德觉悟和道德自律,这就意味着公民社会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它,但是如果公民社会的成员不能够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并自觉自愿地遵守他们所参加的各项活动的有关规则,就只能依靠国家的外部干预。[9]20-21诚如托马斯所言,在中国,国家是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此外,新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的提出重申了对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超越,可以说是对“良性互动说”的一种补充和深化,它不但通过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和政治国家的关系论证了在中国建设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可能性,也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成效论证了其可行性。[6]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既有其演进的内部逻辑,亦有其生成的外部逻辑:一方面,公民社会是有着一定偏好的个体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为减少行动的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权衡个体行动与社会集体行动优劣的基础上而进行的组织化的结果[19];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不仅需要内在规则,社会的“经济人”要在行动中克服“理性悖论”,还必须有“第三者”供给外在的规则与制度,因此没有政治国家设定公民社会的产权制度,公民社会将处于无效率的状态。[20]

总的来说,无论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还是“上下融合”的思路,都为我们理解“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可能”的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但这些思路显然都是在“国家—社会”分析范式下的学理剖析,其对于实践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指导,抽象的理论难以“下沉”为有力的实践,从而在面对复杂的现实时“无言以对”、“无计可施”。因此,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必须面向“实践”,面向“行动”本身,切实做好公民社会理论与实践的衔接。

五、“公民行动者”:中国公民社会研究新范畴的引入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在乌托邦式的价值预设和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预设基础上,取得了诸多的研究成果,但由于长期拘囿于一种分析范式,缺乏对“行动者”及其“行动逻辑”的凝视,于宏大叙事中消解了“公民”主体的存在,因而研究陷入日益瘠薄的境地,难以对复杂多变的现实做出及时合理的分析解释。引入“公民行动者”的分析范畴,就是以对公民社会构成主体“行动”的关切冲破“国家—社会”固化分析框架的藩篱,着手把握国家与社会如何在具体的行动者身上体现的问题,并以行动后果可能存在的意外性和偶然性修正有关公民社会的乌托邦预设,同时通过对中国人和西方人行动逻辑的比较检视公民社会在中国的适用性及对中国社会的意义。另外,行动与实践的天然统合性,也使得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可能的问题有了更为现实的指导支撑。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大批志愿者及大量志愿行动的涌现,使很多学者认为这是中国公民社会正在形成的最好佐证,但它是难以用“国家—社会”的分析范式进行有力的解释的,而“公民行动者”则可以以其灵活广泛的理论视域关联性对此做出更有信服力的分析。

总之,行动者的行动是社会得以存在发展的基础,公民社会实际上就是“公民行动者”在场可得性的一种表现,而在已有的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中却鲜有对“公民行动者”本身的关注,对公民行动者的关怀的亏空影响了公民社会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公民行动者既是具有自由、平等、宽容、参与精神的公民,同时又是在实践中显现的行动者,这样,引入“公民行动者”的分析范畴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社会”范式忽略行动主体的缺失,同时又为公民社会的实践寻找到最为贴切的载体。行动者的实在性和行动的具象性[21]可以为国家与社会宰制下的公民社会理论与实践提供丰富生动的经验分析范本,当学者们开始从“中国人的行动逻辑”中梳理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必需、何以可能的问题时,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便将会以一种崭新的面貌呈现出来。法国社会学家阿兰·图海纳对“行动者的归来”[22]的呼唤,亦是当下我们在反思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理路后的呼唤,因为只有让公民行动起来,公民社会才能真正运转起来。

收稿日期:200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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