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的劳动力市场分割_虚拟变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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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城市化与城镇就业间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人口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有可能加剧城镇劳动力的供求矛盾,使城镇发展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因体制性因素所导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状况,又阻碍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有效转移,影响着人口城市化的速度和质量。

从某种意义上说,1949年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隔离的社会管理体制,正是在以行政干预方式解决人口城市化与城镇就业间矛盾的过程中,逐渐建立和巩固起来的。在这一时期,政府为治理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镇失业问题,以“单位化”措施统一安排城镇劳动就业、以“逆工业化”措施疏散城镇人口缓解就业压力,成为改革前我国失业治理的主要举措。而这些举措所演化出的统购统销政策、人民公社体制、户籍制度和城市福利体制一系列制度安排,构成了改革以前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基础,也造成了这一时期我国城乡劳动力市场的隔绝状态(李培林,1998;蔡昉,2000)。改革以来,随着一系列措施出台,以市场化方式协调人口城市化与城镇就业间的关系,成为1990年代中期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

在以市场化方式协调人口城市化与城镇就业间关系的过程中,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逐渐为人们所关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有的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格局被打破,在各个领域各项制度的改革渐次推进过程中,一个复杂的多元劳动力市场分割呈现在人们面前。这一方面是由于在市场化进程中,以往被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隔绝所遮蔽的一些体制性因素开始显性化,并继续在劳动力市场分割中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相关领域的制度改革推出具有时间及区域上的差异性,因此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其劳动力市场分割状况也有所不同。

一、改革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及相关研究

所谓劳动力市场分割即指劳动力市场受政治、经济等外在制度因素或者经济内生因素的制约,而划分为两个或多个具有不同特征和不同运行规则的领域,不同领域在工资决定机制、工作稳定性、劳动者获得提升机会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且劳动者很难在不同的市场之间流动的状况(徐林清,2004)。基于对劳动力市场非竞争性特征的认识,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力市场价格既非如古典经济学所言,是完全由劳动力供求决定的;也非如新古典经济学所言,是完全由人力资本所决定的;而是由劳动力市场内生的经济性因素决定的。包括:产业层面的核心性与边缘性;行业层面的垄断性与非垄断性;企业层面的规模大小及组织复杂程度;职业层面的不同职位要求及人力资本限制。由此形成了关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职位竞争等理论。而激进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则引入了政治、经济等外在制度因素,将劳动力市场分割视为雇主为防止工人阶级组成统一联盟和形成统一阶级意识,而采取的控制策略的结果。另外,也有一些研究者引入了社会性因素,一方面将雇主对劳动力在性别、种族等方面的工资歧视作为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因素;另一方面把劳动力的家庭背景作为前劳动力市场分割因素看待。

我国有关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的研究,最早集中出现在1990年代中期。与西方经济学研究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因素不同,我国对于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的研究,一开始就把体制性因素,即城乡间、户籍间、所有制间、行业间等的体制性差异作为研究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重点;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的渐次出台,关注其对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就某一体制性因素加以分析。这时的研究处于开创时期,社会上也已存在一定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但整个劳动就业领域市场化程度仍然较低。因此,其研究重点:一是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讨“劳动力市场”概念对于打破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意义(徐川,1994)方面。二是将当时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体制性因素,首先理解为是计划经济体制。此时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研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对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影响,体制内和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差异是当时所能观察到的最为明显的分割现象。但研究者也发现,在城市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中,除私营、三资企业外,还存在一个国有企事业单位雇佣农民工所形成的市场,其就业者工作的内容属于体制内,所得待遇却与体制外农村劳动力市场就业者相似,这一劳动力市场直接连结着城市和农村,并认为其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演进过程中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赖德胜,1996)。事实证明,此后有关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研究主要是以这一劳动力市场为起点展开的。可以说我国城市化率从1996年的30.48%发展到目前的51.27%,这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演变起着关键性作用。也正是从这一劳动力市场的意义被发现起,有关对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研究,实际上成为对城镇劳动力市场中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市场分割现象的研究,而不再只是原有意义上的城乡隔绝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研究。

1999年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日趋严重。新体制在消除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城乡隔绝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同时,也使原来被这一劳动力市场分割所遮蔽的其他体制性因素显性化,除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间劳动力市场分割依然存在外,城市及农村劳动力市场内部不同所有制间、不同行业间、不同区域间、不同企业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不同身份劳动者之间的分割现象首先为人们所关注。研究者以各自的研究,分别将这一时期的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界定为多元的劳动力市场(陆燕春,1999)、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分割性、不统一性和多层次性的劳动力市场(李萍、刘灿,1999)、多重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李建民,2002)、二元四级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宋艳菊、安立仁,2005)等。表现出转轨时期新旧体制性因素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并发作用。

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带来的城镇居住人口快速上升与国有企业改制、国企职工下岗分流造成的城镇就业巨大压力并存,曾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城市化与城镇就业间的矛盾再次出现。在治理国企职工下岗失业问题上,政府以企业分流和社会分流等措施,解决其再就业问题,这一市场化方式的失业治理被认为是与过去传统的“逆工业化”和“单位化”的办法有所不同,显示出重要的制度变迁(李培林,1998)。但在对待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问题上,政府则仍在一定程度上沿用了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干预方式,通过出台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歧视性政策,限制和排斥外来劳动力,以达到缓解城镇就业压力的目的(蔡昉,2000;葛苏勤,2000)。然而研究者认为,在逐渐深入的市场化进程中,国有企业乐于用外地民工替代本地职工,以降低劳动力成本。因此即使存在行政干预方式的影响,但市场化方式的作用仍更为明显。

作为人口城市化与城镇就业间矛盾的市场化方式应对,一种新的就业模式脱颖而出,即非正规就业。对于非正规就业,国内学者均注意到其对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影响,并给予肯定性评价,认为正规与非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使劳动力因技能而分割的趋向显性化,非正规就业为中国巨大的失业人口、流动人口、过剩的农村劳动力留下了巨大的生存空间(李强、唐壮,2000)。由此,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作为内生的经济性因素而进入劳动力市场分割中,其在缓解人口城市化与城镇就业间的矛盾方面,成为无可替代的市场化力量。正是这一具有我国特点的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原有的户籍制度、所有制等体制性因素对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影响,以至于在2000年代初期,乐观的研究者认为此时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为城市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该市场已趋近欧美国家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而且在市场内部也呈现另一种分割状态:一级劳动力市场和二级劳动力市场(程贯平、马斌,2003),而谨慎乐观的研究者则认为尽管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状况依然存在,但中国劳动力市场结构已经从“刚性二元分割”过渡到了“渗透性二元分割”(李斌,2004)。

虽然2000年代中期,一些造成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体制性因素的影响力趋于弱化,但国内学者对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研究却深入到一个新的层次,即由探讨体制性因素对劳动力市场分割的隔绝、限制作用,转向体制性因素对同样特征的劳动力在分割的市场中所受不同等待遇的影响。表现为在相关研究中,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与就业歧视理论相互借鉴、融合。在一般情况下,前者主要是指市场分开,某劳动者从一个市场进入另一个市场具有进入壁垒;后者主要是指就业过程中,出于对劳动者之间某些特征值的规定而出现的“同工不同酬”现象(李芝倩,2007)。而此时,有研究者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直接定义为:所观察到的相同工人由于其就业部门不同而获得不同的工资(宋艳菊、安立仁,2005)。也就是说,体制性因素不仅造成劳动力被分割于不同的市场,而且还导致同样条件的劳动力在不同市场中无法获得相同的待遇。许经勇则主张把歧视从伦理道德引入经济领域,认为与劳动力市场分割相联系,是劳动力市场歧视。劳动力市场歧视指的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劳动者,存在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许经勇,2007)。由此,那些在劳动力市场分割方面已经市场化改革而弱化的体制性因素(以户籍和行业为主),重又被加以审视。

在户籍制度因素方面,尽管其已不构成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的直接制度性障碍,但在剔除学历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后,净户籍效应对劳动力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后的劳资关系具有影响,体现为就业过程中的工资和其他保障上的歧视(李芝倩,2007)。除户籍制度对农村进城务工劳动力的工资方面存在歧视外,研究者们还探讨了户籍制度在城市生活成本、城市定居预期、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对农村进城务工劳动力存在的歧视。导致2000年代中期,人们对户籍制度再次审视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城市化与城镇就业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方面,原有的快速人口城市化与城镇就业压力的矛盾,在非公经济发展和灵活就业等的市场因素作用下逐渐缓解。同时城镇就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紧张局面有所缓和,城镇国企职工当年年末实有下岗职工人数在2000年达到峰值657.2万人后,到2005年则下降为60.9万人②;而农村劳动力总量也开始减少,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尽管总体速度还很快,但增长速度已经有所递减(蔡昉,2007)。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流动出现加速城市化的特点,即在城市定居意愿较强的新生代农民工数量增加,同时采取家庭迁移模式的数量增加,农村劳动力迁移中家庭迁移模式比重从1995年的29.5%,增长到2000年的37.5%,再增长到2008年的51.4%(朱明芳,2009)。因此,从人口城市化角度,考察户籍制度对城镇劳动力市场分割的间接影响,标志着长期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人口城市化与城镇就业压力间矛盾的基本消解。

在行业因素方面,人们发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行业工资差距呈现出逐年扩大的趋势。除高收入行业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较高的原因外,以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因素导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是其主因,垄断收益是这些行业高收入的源泉。据此,研究者认为,当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在城乡分割、部门分割以及体制分割弱化的同时,在当前以及未来对中国劳动就业、工资决定与经济增长影响最为深刻的将是垄断—竞争格局演变中的劳动力市场行业分割以及在其框架之下的主要市场与次要市场二元制分割(晋利珍,2009)。

回顾19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研究的演变,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导致我国自1949年以来的体制性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基本矛盾,即快速人口城市化与城镇就业压力间的矛盾,在经历最初的以行政干预方式压制后,终以改革以来的市场化方式得到消解。使人口城市化摆脱城镇就业压力束缚,在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为以提高人口城市化质量为主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造成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体制性因素经历了显性化、复杂化和逐渐弱化的变化过程。从最初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分割,到户籍分割、所有制分割、区域分割、行业分割等体制性因素并发,再到体制性因素弱化而人力资本分割、就业模式分割等人力资本因素和内生的经济性因素主导,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特征开始出现根本性转变。

第三,从研究视角看,随着体制性因素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影响程度的弱化,研究主题开始由探讨体制性因素对劳动力市场分割的隔绝、限制作用,转向体制性因素对同样特征的劳动力在分割的市场中所受不同等待遇的影响;由探讨体制性因素对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直接作用,转向其对劳动力市场分割的间接影响。这就有效地扩展了劳动力市场分割研究的领域。

与国外注重内生的经济性劳动力市场分割不同,我国的体制性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与人口城市化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因人口城市化问题而产生、围绕人口城市化问题而解决。但在相关研究中,虽多涉及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农村劳动力转移、户籍制度影响等与人口城市化有关的问题,却较少有直接以城市化进程为背景,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状况所作的分析。因此,本文从东部大城市、一般城市(镇)和农村这三类不同地区角度,描述和分析相关因素对其各自的非农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影响。

二、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劳动力市场分割

回顾我国城市化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是1949~1977年,这一时期主要是以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道路为核心,围绕重要工业项目进行重点工业城市建设。因此,当重工业发展在吸纳就业能力较低的情况下,人口城市化与城镇就业矛盾突出,城镇化率增长缓慢且时有波动,构成了城乡隔绝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状况。第二时期是1978-1996年,这一时期城市数量急剧增加,1978年我国共有县级及以上城市193个,到1996年发展到666个,年均增加26.27个,年均增速为13.61%。中小城市的发展,完善了城市布局,拓展了城乡发展空间,丰富了由农村到大城市之间的层次。由此,在农村到大城市之间形成了自农村、经撤乡并镇而形成的中心村落、到建制镇及县城、再到中小城市及大城市近郊、最终到大城市城区的梯度城乡发展空间。正是在这一梯度空间形成的带动下,改革以来的农村劳动力流动才初步具有了向大规模迁移转变的可能。此时,随城市数量的增加,二、三产业就业人口比重逐年稳步上升,同时城市化率也逐年提高。正是这一阶段我国城市化发展的特点,才使得当时有关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研究,开始以对城镇劳动力市场中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市场分割现象的研究为主。但另一方面,在控制大城市规模的原则下,一些大城市所出台的针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歧视性就业政策措施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第三时期是1997年至今,此时城市数量趋于稳定,但二、三产业就业人口比重及城市化率快速提高,表现出人口城市化加速的态势,而且人口向特大城市聚集特征明显(见表1)。

由表1可见,2000年我国100万人以上特大城市有40个,所占比重为6%,非农人口比重为38.1%;到2009年,特大城市达到59个,所占比重为9%,非农人口比重为47.2%,其间上述各项年均增速分别为5.28%、0.33%和1.01%;大城市年均增速分别为7.82%、0.66%和0.44%;中等城市年均增速分别为1.12%、0.42%、-0.6%;小城市年均增速分别为-2.75%、-1.41%、-0.86%。尤其是2005年以来,人口向特大城市聚集的特征最为明显。

总之,我国的城市化发展经历了抑制城乡流动的工业城市化和扩展城市布局的中小城市化两个阶段后,目前正在经历向特大城市聚集的人口城市化阶段。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状况会有哪些变化及特点,不同城市化区域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状况会有哪些差异等问题将是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建立小时工资线性回归模型,对京津沪广深五大城市、其他城市(镇)和农村这三类非农就业劳动力市场进行分析,重点描述和探讨人力资本因素、内生的经济性因素、体制性因素、家庭城市化因素及个人特征因素对各劳动力市场分割状况的影响。

在人力资本因素方面,选取职前受教育年数、职后受教育年数、工作技能③、现职工作年数、工作变动次数等变量;在内生的经济性因素方面,选取虚拟变量职业白领(以蓝领职业为参照)④、虚拟变量正规就业和虚拟变量正规单位非正规就业(以非正规单位就业为参照)⑤、小时收入中分红占比⑥;在体制性因素方面,选取虚拟变量非农户籍(以农业户籍为参照)、虚拟变量本地户籍(以外地户籍为参照)、虚拟变量公有制(以非公有制为参照)、虚拟变量垄断性行业和虚拟变量非垄断性行业(以公益性行业为参照)⑦、虚拟变量东部地区和哑变量中部地区(以西部地区为参照);在个人城市化因素方面,选取虚拟变量居住状况自有和虚拟变量居住状况租住(以住集体宿舍、工棚为参照)⑧、虚拟变量家庭城市化完全和虚拟变量家庭半城市化(以家庭未城市化为参照)⑨;在个人特征因素方面,选取虚拟变量60后、虚拟变量70后、虚拟变量80后和虚拟变量90后(以1950年代及以前出生人群为参照)、虚拟变量男性(以女性为参照)。

京津沪广深五大城市、其他城市(镇)和农村这三类非农就业劳动力市场的分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本次调查抽样框专门将京津沪广深五大城市设计为自代表样本,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第二,本次调查抽样框中部分大城市,如南京、杭州等虽为特大城市,但其调查实施地区大多在新近成建制转为城区的近郊,因此考虑其区域特点,将这些特大城市样本划入其他城市(镇)一类。从表2的各变量均值描述中可以看出,这三类非农劳动力市场具有不同的特点。

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看到京津沪广深五大城市、其他城市(镇)和农村这三类非农就业劳动力市场依各自区域城市化进程差异所表现出的不同特征。其中,京津沪广深五城市具有了高度开放性和流动性的高端非农就业劳动力市场特征;其他城市(镇)具有中度开放性和流动性的中端非农就业劳动力市场特征,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市场中,相对而言,一方面非正规就业及自雇比例较高,另一方面在公有制单位就业比例也较高,表现出内生性经济因素与体制性因素混杂的格局;而农村则表现出低度流动性的农村居民自我服务的低端非农就业劳动力市场特征(见表3)。因此,可以看出,区域城市化水平及城市规模对非农就业劳动力市场有着决定性影响,城市化进程在目前非农就业劳动力市场分割中起着日益关键的作用。

为描述各类因素及相关变量对三类劳动力市场中就业者工作收入的影响,进而分析其对以工作收入差异为特征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作用,本文分别以小时工作收入对数为因变量,以人力资本因素、内生的经济性因素、体制性因素、家庭城市化因素和个人特征因素为自变量,对三类劳动力市场进行线性回归模型分析(见表4)。

在人力资本因素方面,职前受教育年数、职后受教育年数、工作技能对人们的工作收入影响均为显著,其中京津沪广深五城市在职前教育收益率为8.3%,而其他城市(镇)、农村的职前教育收益率分别为4.2%和3.9%,表明职前受教育水平对在京津沪广深五城市就业者的工作收入影响更大。而在职后教育收益率方面,京津沪广深五城市为7.4%、其他城市(镇)为9%、农村为8.6%,表明职后学历教育对各类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人员工作收入影响均较大,相对而言在其他城市(镇)、农村,接受职后学历教育对其工作收入影响更大。在工作技能变量上,工作岗位对专业技能要求越高,其就业者的工作收入越高;现职工作年数变量,对京津沪广深五城市和农村的就业者工作收入影响不显著,但对其他城市(镇)的就业者工作收入影响显著,表明在这一类型劳动力市场中,从事某一工作时间越长,对其工作收入提高越有帮助;工作变动次数变量,对京津沪广深五城市、其他城市(镇)就业者工作收入影响不显著,但对农村就业者工作收入影响显著,表明在这类劳动力市场中,工作变动次数越多,其工作收入提高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就人力资本因素而言,在京津沪广深五城市,就业者在某一岗位就业的稳定性程度对其工作收入没有影响,在满足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技能条件下,就业者是否在某一岗位长期供职,或是否频繁转化工作,都不影响其收入;在其他城市(镇),就业者在满足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技能条件下,越是在某一职业长期供职越有利于其工作收入的提高,表现出该劳动力市场报酬对工作岗位稳定性的要求;而在农村,就业者频繁变换工作所积累的丰富工作经验有益于其工作收入的提高。这表明目前城市高端劳动力市场和农村低端劳动力市场均以鼓励工作流动为特征,所不同的是高端市场以对工作收入无显著影响为表现,低端市场则以显著的正效应为表现。

在内生的经济性因素方面,职业变量对京津沪广深五城市、其他城市(镇)就业者工作收入影响显著,但对农村就业者工作收入影响不显著,表明在城镇地区,所从事职业对就业者工作收入高低有着较大作用;正规就业变量对京津沪广深五城市及农村劳动力市场影响不显著,但对其他城市(镇)的影响显著,表现为在正规单位就业者的工作收入高于在非正规单位的就业者;小时收入分红占比变量对京津沪广深五城市、其他城市(镇)就业者的工作收入影响显著,在非农工作中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就业者,其工作收入明显高于普通雇员。因此,就内生的经济性因素而言,城镇非农就业与农村非农就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城镇非农就业有着比农村非农就业更为丰富的职业层次、单位规模层次和所有权经营权层次,所以内生的经济性因素在相对单一的以蓝领、自雇为主的农村非农劳动力市场中,其对就业者的工作收入影响不大;而在城镇,丰富的职业层次、单位规模层次和所有权、经营权层次成为其劳动力市场分割的重要因素,其中,在其他城市(镇),正规单位就业对人们的工作收入影响更为明显。

在体制性因素方面,户籍变量、所有制变量对三类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影响均不显著,这一点可以看做是1990年代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化改革的最主要成果。正如前述研究所言,户籍制度作为直接影响劳动力市场分割因素的情况已不存在,它更多地是以间接的方式影响人们在城市的生活条件、工作条件。同时,与以往相比,户籍制度本身也发生较大变化。随着农村土地资源价值的提高,农业户籍的含金量也有所上升,以往通过升学从而获得非农户籍并在城镇就业是农村人口进城定居的主要渠道,而现在一定数量的大学生以农业户籍在城镇求职就业,既保留了其在农村家庭的承包地,又获得了在城镇就业的机会。2003年公安部制定的《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也规定:“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后是否迁移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自由决定”。这就进一步降低了户籍制度对城镇就业的影响力。屈小博使用CHNS 1997~2006年的调查数据发现,农村户籍变量在1997~2004年期间对非正规就业者的工资收入影响先是负面缩减作用,而后2006年则转为增加效应。他认为这表明户籍差异有利于缩小就业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而本质上与劳动力供求转变密切相关(屈小博,2011)。同样,在所有制方面,1990年代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1978年,在我国城镇非农就业中,公有制单位就业比例高达99.84%,而到2010年这一比例下降为20.51%。非公经济的发展对于消除劳动力市场分割中的所有制因素起着关键作用。杨娟等利用CHIP-2007和CHIP-2002分析了2002年到2007年中国城镇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发现这段时期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收入差距正在减小,且这种收敛的趋势更有利于非国有企业职工,这与1995年到2002年的变化趋势形成鲜明对比(杨娟、Sylvie Démurger、李实,2011)。之后的研究成果均佐证了本次调查所观察到的结果。

在体制性因素的另外一些变量方面,与户籍制度变化相关联,是否本地户籍对三类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者影响显著,但其结果是非本地户籍就业者比本地户籍就业者有着更高的收入。这一方面是由于异地就业定居有着较本地劳动力更高的生活成本,而这一成本必须在工作收入中得到补偿;另一方面是由于长期异地就业也需要足够的工作收入回报方能形成足够的拉力。因此,在流动就业日益普遍的情况下,以是否本地户籍为条件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也基本消解。行业垄断性依然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体制性原因,表现为在其他城市(镇)、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者中,垄断性行业的工作收入明显高于非垄断行业和公益性行业,而在京津沪广深五城市中,垄断性行业的工作收入也高于另外两个行业。在地区变量方面,其他城市(镇)中就业者的工作收入表现出东部地区显著高于中西部地区的情况,而在农村则地区差异不显著。

在家庭城市化因素方面,我们看到所有变量在三类劳动力市场中均对工作收入无显著影响。这表明目前劳动力家庭城市化因素并不直接构成对其本人在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中所处位置的影响。因此,当我们将劳动力市场分割研究扩展到对弱势劳动力家庭的研究时,更多地是基于对该群体家庭生活完整性的关怀。2011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2011)发现,目前近60%的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处于家庭分割状态,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随迁子女问题、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农村空巢老人问题等均因此而产生。所以,关注农村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的迁移,有助于直接提高城市化质量,同时也间接提高了劳动力的就业质量。

在个人特征因素方面,年龄及性别变量对京津沪广深五城市就业者的工作收入基本没有显著影响,但在其他城市(镇)和农村则影响显著。就年龄而言,其他城市(镇)的就业者中,“60后”至“80后”的工作收入较高,而“90后”的工作收入与“50后”差异不显著;但在农村则表现出年龄越低工作收入越高的显著特征;就性别而言,其他城市(镇)及农村的就业者均表现出显著的性别工作收入差异,即男性收入高于女性,尤其在农村性别差异较大。

三、结论与探讨

1990年代中期以来,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影响下,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由城乡隔绝,经体制性因素显性化、复杂化,最终因市场化而转向人力资本因素和内生的经济性因素主导。在此过程中,城市化起着关键性作用,无论是1990年代中期以前的中小城市发展,还是2000年代以来的人口向特大城市快速聚集,都为劳动力市场的大规模流动和劳动力市场发育奠定了基础。城乡间、城城间的劳动力大规模流动,逐渐消解了体制性因素导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使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成为可能。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正在显现出以区域城市化水平为基础的纵向分割。

在东部地区的特大城市,形成了以高级人力资本、非农户籍、外地户籍、白领、正规单位就业为主的劳动力市场。这一劳动力市场遵循着高度的市场化原则进行配置,人力资本因素和内生的经济性因素在劳动力市场分割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在这一劳动力市场中,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劳动力之间40%以上的工作收入差异可以由人力资本因素和内生的经济性因素得到解释。随着我国特大城市大规模基础性建设接近尾声,这一劳动力市场特征将愈加明显。在这一市场中,大学生就业正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2011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2011)中发现,失业群体的失业原因中,毕业后未就业一项的比例由CSS2008调查的9.1%上升到17.5%;失业群体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群所占比例,2008年为7.5%,而2011年为12.3%。在京津沪广深五城市经济活动人口中,无业但在找工作的占6.2%;而其他城市(镇)的经济活动人口中,这一比例为5.6%。在京津沪广深五城市无业但在找工作的人当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占26.7%;而其他城市(镇)无业但在找工作的人当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占14.7%。可见大学生就业问题在京津沪广深五城市更为突出。自2000年代中期以来,在劳动力市场分割研究中,有关大学生就业难与劳动力市场分割间关系的研究逐渐增加,这些研究以一、二级市场分割理论为基础,认为在我国高等教育扩招背景下,因一、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巨大差异,导致大学毕业生倾向于到竞争日益激烈的一级劳动力市场求职,从而造成大学生就业难、大学生自愿性失业、过度教育等现象。而从城市化角度看,其根本原因则是目前我国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在特大城市高密度集中以及为特大城市劳动力市场的高度市场化配置吸引所致。因此,才会出现青年人不堪特大城市生活、就业压力而“逃离北上广”后,又出现其无法忍受中小城市人际关系造成的潜规则而“重返北上广”。

在我国由特大城市市郊、大城市、中小城市直至镇,这一广阔的城市梯度空间内,形成了以中级人力资本、非农户籍、本地户籍、蓝领、非正规就业为主的劳动力市场。这一市场基本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配置,但同时行业因素、地区因素、个人资历因素等在劳动力工作收入差异中仍发挥一定作用。在这一劳动力市场中,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劳动力之间28%左右的工作收入差异可以由人力资本因素、内生的经济性因素、体制性因素、个人特征因素得到解释。从而表现出其劳动力市场分割状况的复杂性。由于其处于农村和特大城市市区之间,因此在很多方面既有特大城市市区的特征,也有农村非农劳动力市场的特征,体现出较强的中间性、过渡性。第一,在人力资本因素上,它处于特大城市市区与农村非农劳动力市场的中间状态;第二,在内生的经济性因素上,它在蓝领职业分布、非正规就业等方面处于特大城市市区与农村非农劳动力市场的中间状态,但在所有权、经营权对工作收入影响上又接近于特大城市,表现出其在单位层次及规模的复杂性上具有明显的城市特点。第三,在体制性因素上,较高比例的非农户籍和公有制单位就业,使其具有特大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特点,但同时较高比例的本地户籍就业又使其具有农村非农劳动力市场的特点。第四,在个人特征因素上,注重个人资历及现职工作稳定性对工作收入增长的影响,表现出其与特大城市市区及农村劳动力市场相比,相对较弱的开放性和市场化程度。

在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市场具有较为明显的农村居民自我服务的劳动力市场特征,尽管人力资本因素也有显著影响,但简单的经济组织结构、极少的公有制单位就业、单一的蓝领职业构成、高比例的自雇群体、占绝大部分的本地农业户籍、高度的居住自有率等特点,均表明其自我服务的劳动力市场特征。然而,农村非农就业劳动者的非农就业经历对于其城市迁移意愿有着较为明显的影响,通过对不同城市化程度的农村家庭中,农业劳动者和非农劳动者的购房意愿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家庭半城市化且个人非农就业的人,其在各级城镇购房的意愿较为强烈,即使是家庭未城市化但个人非农就业的人,其在各级城镇购房的意愿也高于家庭半城市化但个人农业就业的人(见表5)。因此,农村非农就业经历在强化人们的城镇迁移意愿上有着较为明显的作用。农村非农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有助于增强其劳动力向城镇梯度迁移的意愿和能力。

总之,从城市化角度看,一个以人力资本因素和内生的经济性因素为核心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市场化配置格局已在我国初步形成,行业垄断性和地区差异等体制性因素仍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力市场分割产生影响。原有的人口城市化与城镇就业压力间的矛盾已经消除,近年来快速的人口城市化在体制性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消解中起着关键性作用,今后一个基于市场化配置的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将进一步推动人口城市化进程。

注释:

①本文的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于2011年7月至11月开展的第三次“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2011)。该调查在全国通过PPS抽样,覆盖了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100个县(市、区)和5大城市、480个村(居委会),共入户访问了7036位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

②《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2006年版。

③工作技能主要是体现现职工作对专业技能的要求,包括五个等级(5.需要很高专业技能、4.需要较高专业技能、3.需要一些专业技能、2.半技术半体力工作、1.体力劳动工作)。

④我们将其职业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警察及军人等归为白领,而将商业工作人员、服务性工作人员、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等归为蓝领。

⑤我们将在各类正规单位就业且有劳动合同(或无须签劳动合同的)定义为正规就业,将在各类正规单位就业而应签但未签劳动合同的定义为正规单位非正规就业,将以自雇、自由职业者定义为非正规单位就业。

⑥为了解其在本职中的所有权、经营权对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影响,我们列入小时收入中分红占比这一变量,即分红收入在工资薪金、奖金、提成及经营投资所得利润分红之和中所占比例。

⑦垄断性行业包括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和房地产行业;非垄断性行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公益性行业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⑧居住状况包括在家庭自建或自购住房居住、在家庭租用公房或私房居住和在集体宿舍及工棚居住三种情况。

⑨家庭城市化程度则依照其他家庭成员中拥有非农户籍及在城镇居住比例归类,家庭完全城市化指其他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籍及在城镇居住的情况,家庭未城市化是指其他家庭成员无一具有非农户籍且未在城镇居住的情况,家庭半城市化则是指部分家庭成员拥有非农户籍或在城镇居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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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的劳动力市场分割_虚拟变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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