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性报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法律论文

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性报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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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儿童保护制度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导向,强调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这包括联邦和州立法、儿童保护机构的设置、具体保护制度的实施程序以及配套的社会保障机制等。其中。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发现儿童虐待现象,它以明确儿童虐待定义和范畴为前提,在规定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报告的方式和内容、未能报告或虚假报告责任、保护报告主体条款等的基础上,通过启动调查、评估分析、公布结论、服务安置等具体措施为防治儿童虐待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儿童虐待的界定和危害

       19世纪末,随着法学、医学和社会学研究的发展,美国政府逐渐认识到儿童虐待类似于贫困、吸毒等社会问题,都是严重的社会危害因素。儿童虐待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而且是一个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介入和干预的问题。在联邦层面,《美国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The 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CAPTA)规定:儿童虐待行为是指由于父母或其他照料者实施不当的或者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儿童死亡或者遭受严重的肉体或心理侵害、性侵害或者剥削,或使儿童面临受到严重伤害危险的行为。在州立法层面,各州通常从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两方面进行界定,刑事定义为逮捕和控告虐待罪犯提供依据,民事定义为州儿童保护机构进行家庭干预提供依据。

       各州均在其法律中明确了儿童虐待的定义,尽管有所区别,但都包括了身体侵害、忽视、性侵害和心理侵害。部分州还将父母的物质滥用和遗弃视为儿童虐待的行为。身体侵害主要指非意外所造成的儿童的身体伤害或痛苦,或未作任何预防使儿童遭受的伤害或痛苦;大部分州立法还包括对儿童健康或安全产生威胁及实质性风险的行为,如罗德岛儿童虐待定义中规定:“对儿童产生或造成肉体或心理伤害的实质性风险,包括过分的肉体性惩罚。”①忽视主要是指父母或相关责任人未能提供适当的或必要的支持、法律所规定的教育医疗或成长所需要的照料等,以致对其健康、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形。有一半左右的州将未能提供法律所要求的教育视为忽视的行为。性侵害主要是指涉及儿童的非法性活动,或涉及儿童不能作出知情同意的性活动,或允许儿童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参与色情产品的制作。所有的州均将性侵害列入儿童虐待的范畴,区别在于有些州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有些州列举了具体行为。精神虐待通常是指危害儿童心理或认知的行为以至于儿童出现紧张、消沉、畏惧和攻击性的情况。父母物质滥用包括怀孕期间母亲滥用毒品或酒精等有害物质,父母将儿童置于化学或设备储存的地点或向儿童提供毒品和酒类的行为等。遗弃在各州立法中均有体现,区别在于有的州将遗弃视为忽视的一种,有的州将其作为单独的一类,它通常是指父母长期不履行职责致使儿童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长时间不与儿童联系提供必要的帮助。

       虐待行为通常会影响儿童生长发育、破坏生理机能、损伤体质健康,有的还会造成终生伤残、免疫力低下、性传播疾病,常见为多器官、多系统、多症状的复合型损伤,很少是单一损伤。除了造成直接的肉体伤害外,还可能会造成直接的神经损伤,例如视力丧失、学习障碍和发育迟缓等。另外,最新的研究证明,虐待会对发育中的大脑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儿童的大脑是“可塑性的”,即能够根据经历作出适当的反馈,从而形成恰当的认知、情绪和行为模式,而长期的虐待会造成“情感失明”或者“情感障碍”,导致其作出悖反社会的行为,因而可能导致之后出现危害社会的严重犯罪。[1]

       二、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内容

       美国政府通常不干涉家庭事务并努力保护家庭完整,但如果父母滥用权利使儿童遭受虐待或忽视的危险,政府权力则会介入并干预家庭事务。获得父母虐待或忽视儿童的信息非常重要,美国政府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在立法中规定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特定人员在发现儿童虐待或忽视行为时向专门机构报告,并对未能报告的责任主体给予适当的处罚。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

       CAPTA要求各州法律中明确规定承担儿童虐待与忽视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报告主体”)。在早期的立法中,各州通常仅规定医务人员为报告主体,而随着儿童保护法律的完善,报告主体的范围大大增加,其指向的范围主要是与儿童密切相关的专业人士,因为他们更有可能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发现儿童是否受到虐待或忽视。目前,大多数州都将以下人员列为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主体:社会工作者;教师、校长和其他的学校工作人员;医生、护士和其他卫生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心理医师或其他精神健康专业人士;儿童照料人士;法医或验尸官;法律执行机构人士。另外,其他一些职业也常常被列为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主体:商业影视制作者、儿童活动的组织者和家庭暴力问题工作者等。根据美国儿童局的统计,目前美国有18个州甚至规定任何人,不论从事何种职业,只要怀疑存在儿童虐待或忽视情形时都有报告的责任。其他的州虽未将报告主体指向“任何人”,但均立法规定所有人都“可以”提出报告,即作出自愿报告的要求。如亚利桑那州规定:“下列人员必须进行报告:医生、医生助理、验光师、牙医、行为健康医师、护士、心理医师、心理咨询师或社会工作者;安全官员、教士、牧师、基督科学工作者;父母、继父母、监护人;学校工作人员或家庭暴力问题工作者;其他具有儿童保护责任的人士。”该条同时规定了自愿报告的制度:“有合理理由怀疑虐待或忽视行为存在的任何人可以进行报告。”②

       对于“受到法律保护的私下交谈”是否免于强制报告的义务,各州法律规定存在区别。“受到法律保护的私下交谈”是指特定对象之间交流内容法律许可保密的权利,主要是指医生病人之间、夫妻之间、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以及神职人员与忏悔者之间的交流内容享有保密特权,可享有免于举报和作证的权利,这属于英美法国家证据秘密保护制度的范畴。然而,为更好地保护儿童权利,夫妻之间和医生病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几乎被各州完全取消,律师和委托人之间以及神职人员和忏悔者之间保密特权在部分州得到肯定,如阿拉巴马州和亚利桑那州;但在有些州也被彻底取消,如新泽西州就规定任何人都必须报告且未规定保密特权。

       (二)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在怀疑或知晓儿童虐待或忽视情形存在时应当立即向法律执行机构或儿童保护机构(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 Agency,CPS)报告。每个州都设有全天候免费电话接受报告,有些州还规定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报告。大部分州对报告的形式未作出特定要求,但有半数左右的州立法规定报告者在最初的口头报告后应当提交书面的报告材料,部分州仅规定在警察部门和儿童保护机构要求时需提供书面报告。报告者应尽可能将所知的儿童虐待信息报告给相关部门,包括儿童、儿童父母或者照料者的姓名和住址、儿童的年龄和家庭环境、儿童所受的伤害和程度等。如俄亥俄州规定:“强制报告者知晓或者有理由怀疑有儿童遭受或面临虐待或忽视的情形时,应当立即向本郡公共儿童服务机构或者本郡安全官员报告儿童的住址及虐待或忽视的情形。报告者可采用电话或口头的方式报告,如相关机构或官员提出要求应提交书面报告。书面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儿童、儿童父母或其他看护人员的姓名和住址;儿童的年龄;伤害、虐待或忽视的特征和程度,包括之前受到伤害、虐待和忽视的证据;其他所知或合理怀疑的有利于认定伤害、虐待、忽视或类似威胁存在的信息。”③

       对于特殊情形的儿童虐待问题,许多州都规定了特别的报告程序。报告主体如果发现虐待和忽视构成儿童死亡原因的情形下,应当首先向地方检察官或者验尸官报告相关情况,然后由检察官或验尸官向法律执行部门或儿童保护部门报告。妇女怀孕期间吸毒或者酗酒可能会对胎儿产生危害,如果报告主体在对怀孕妇女检查或测试后发现类似行为,可依据体检结果和测试结果向相关部门报告。另外,对于因一般熟人或者陌生人所造成的虐待,CPS并不进行干预,应当向法律执行部门报告进行处理。

       (三)未能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责任

       尽管联邦层面立法对未能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行为没有规定罚则,但为使强制报告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目前美国有47个州立法规定如果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明知儿童虐待和忽视案件发生而不作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处罚。毕竟,潜在的可产生惩罚的规定能够发挥威慑的作用。多数州都将未能报告的行为定性为轻罪,但部分州立法对于未能报告导致严重后果案件或者二次及多次违反报告义务案件的当事人规定为重罪,例如亚利桑那州对于严重的儿童性侵害事件如乱伦、儿童卖淫、制作儿童色情影视等认定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件④;明尼苏达州将儿童缺乏治疗而导致死亡认定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件⑤,未能报告者均被认定为重罪。许多州在规定犯罪类型的同时,还规定了处罚的规则。一旦被认定构成轻罪或重罪,未能报告者可能被处以一个月至五年的监禁或3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如明尼苏达州认定为重罪的案件,未能报告者会被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不超过4000美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⑥除刑事责任外,有些州还规定了民事责任,如科罗拉多州规定故意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⑦;艾奥瓦州规定未能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⑧。

       在明确强制报告义务的同时,许多州还对故意虚假报告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以减少儿童保护资源的浪费和对家庭事务的过度干预。这种处罚主要针对明知儿童虐待或忽视并不存在,但仍然故意或恶意向相关机构进行报告的行为。各州处罚规定以轻罪为主,但有部分州如佛罗里达、田纳西州等将此行为列为重罪,还有部分州如印第安纳州和密歇根州等将二次以上的虚假报告行为列为重罪。多数州规定一旦法院认定虚假报告行为存在,报告者可能被处以3个月至5年的监禁或者500美元至5000美元的罚金。佛罗里达州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除法院可处以最高5年监禁和5000美元罚金外,儿童与家庭服务机构(Department of Children and Family Services)还可处以10000美元的罚款⑨。

       (四)保护报告主体的相关规定

       为免除报告主体的担心和顾虑,大多数州都规定可以匿名进行报告,如亚利桑那州规定:“本法不特别规定报告者必须在报告时提供个人的姓名。”⑩由于获知报告主体的身份信息更利于调查的开展,因而部分州会要求报告者在口头或书面报告时需告知姓名和联系方式。但无论是否要求实名报告,大部分州都明确规定禁止向侵害者透露报告主体的个人信息,而所有的州都明确规定报告虐待和忽视的文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只有在对虚假报告进行调查、报告主体同意或者法庭强制命令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披露。如肯塔基州规定:“报告者的身份信息除以下情形外不得泄露:法律执行官员、儿童保护机构或联合调查机构基于调查的需要;根据法庭命令,或者法庭有确切理由相信报告主体故意为虚假报告。”(11)

       CAPTA明确规定州法中必须设立报告免责的条款。由于满足该项规定是各州获得联邦拨款的资格要求,因而美国所有州的强制报告立法中均有免责规定,且该项规定适用于强制报告和自愿报告主体。如果“善意和真诚”的报告主体依其所知“怀疑或有理由认为”儿童遭受到虐待或忽视,即使这种报告经调查未获得“证实”,报告者也无需承担责任。这种免责不仅适用于报告行为,而且适用于报告者在后期调查过程中的协助行为。然而,这种免责不适用于恶意的或明知是虚假的报告行为,很多州还规定不适用于故意迟延的报告行为。免责的授权对于报告主体尤其是医护人员有着重要的意义,如内华达州规定:“如果是基于善意和真诚,拍摄X光片、进行医疗检查、向有关机构披露医疗记录或将儿童交给儿童紧急保护机构等行为均可免于承担责任。”(12)

       三、报告之后的救济程序

       各州立法都规定了报告儿童虐待和忽视案件的救济程序。尽管内容有所区别,但由于美国联邦CAPTA规定了最低标准和一般程序,因而各州的规定有较大的相似性。

       (一)筛选与启动调查

       接到儿童虐待或忽视的报告之后,受理机构会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确认报告的情形是否符合虐待的法律定义、报告内容的可信度以及报告的信息是否充分便于开展调查,未通过初审的报告会被筛除。

       如果确定需要对报告的情形进行调查,儿童保护机构、法律执行机构或者二者协作成立的机构承担主要的调查责任。对于报告发现的严重或可能涉及犯罪的儿童虐待案件,应当成立一个由警察、检察官、执业医师、虐待评估专家和儿童保护中心职员共同组成的多部门小组(13),从而能够协助评估报告、调查报告事实和提出咨询建议,从而更好地协调儿童虐待案件的处理,这已成为儿童虐待的一种有效应对方式。调查机构应当根据儿童所处的危险程度开展调查,各州法律都对调查的启动时间作出了规定,通常是接到报告后72小时之内,但对于紧急的情况,应当在2小时至24小时内启动。

       (二)评估与公布结论

       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各州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具体的指引开展工作。调查人员需要确定虐待忽视的形式和程序,这就要求其必须亲自会见并与儿童交流、与儿童的家庭成员交流、评估其居住环境、会见所在学校的老师、查询同住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或者在家庭中对儿童进行身体检查、心理测评和精神分析等。调查结束后,工作人员应作出是否存在虐待的结论。各州立法规定,如果调查表明儿童确实面临虐待的现实危险,则报告内容获得“证实”或“肯定”,就需要对案件继续处理,决定提供家庭支持服务或者安置儿童;如果没有发现存在儿童虐待的情形,报告内容“未获证实”或“未获肯定”,则结束案件。为保证调查工作的效率及有效保护儿童的权益,阿拉斯加等30个州立法中还要求调查机构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调查,通常为30天至60天。

       (三)服务与安置儿童

       对于获得“证实”或“肯定”的报告,调查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形分别采取措施。如虽发现虐待行为,但将儿童留在家中没有现实危险,再次受到虐待可能性不大,则儿童保护机构会努力让儿童和家庭成员继续共同生活,这是多数案件的处理方式。如果调查发现儿童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则会直接将儿童带离家庭送至紧急保护监管机构,并在带离之后的24小时或48小时内向少年法庭申请听证获得保护儿童的授权,这包括调查期间儿童置于临时监管机构的裁定或禁止某人接触儿童的命令等。在儿童被从父母等照料人处带离后,儿童保护机构会向少年法庭(适用儿童保护的特别程序)提出诉讼。如果法院认定确实存在虐待或忽视且虐待或忽视的威胁持续存在,法官会裁定将儿童迁出并安置在亲属家庭、非亲属寄养家庭或特定的儿童监护机构(如寄养中心、儿童之家、特殊群体之家等)中照料。

       (四)处置和登记姓名

       对于轻微的虐待和忽视行为,儿童保护机构会制定服务计划,对父母等照料人进行指导和培训,有时还会与家庭签署协议以避免再次发生虐待或忽视;对于严重的儿童虐待行为,法律执行机构会接手调查甚至对侵害者提出刑事指控,侵害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无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只要经证实存在儿童虐待或忽视行为,侵害责任人的姓名和相关信息都会被州儿童保护数据库登记。尽管该数据库对外保密且仅为儿童权益保护服务,但常常作为与儿童相关职业的背景审查依据,因而一旦确认虐待或忽视行为,必然对责任人的职业和发展造成影响。

       总之,尽管强制报告制度在美国存在着诸多争议,例如报告主体对承担报告责任的抵制、文化冲突对理解虐待构成的差异、免责主体对报告实际效果的影响以及调查安置对家庭完整和睦的破坏等,但毫无疑问,该制度对于认定儿童保护的政府责任、明确专业人员的职业优势、增加儿童虐待的信息来源、完善儿童保护的预防治理有着极大的价值。

       四、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现阶段,我国针对儿童虐待事件多停留于道德层面的谴责或事后被动反应式处罚,防患于未然或主动先发式的法制内容依然欠缺。美国儿童虐待防治的经验对我国儿童保护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界定儿童虐待内涵,重视儿童虐待构成的特殊文化

       由于虐待对儿童身心健康有严重的、广泛的影响并可能伴随受虐者一生,且恰当地界定其内涵能有效地发现和预防儿童虐待现象,因而明确界定其内涵有其必要性。尽管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明确“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同时规定“不得使用家庭暴力”、“不得歧视”和“禁止残害婴儿”等,但没有规定“儿童虐待”的含义。目前我国涉及儿童“虐待”行为的法律界定是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比较而言,该定义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该定义主要在于界定家庭暴力,但家庭暴力与虐待是有区别的[2];其次,内容狭窄,与世界卫生组织、美国及多数国家立法中宽泛的主流界定不符[3];再次,未针对儿童虐待进行专门定义,未关注儿童问题的特殊性;最后,缺乏对忽视行为的规定。总之,明确界定儿童虐待的内涵是有效保护儿童的前提。

       科学界定儿童虐待内涵还应当重视文化的差别。虐待儿童的定义应由个体、家庭、社会及所处文化氛围的不同力量联合决定。针对美洲华人移民的研究证实,华人社会对儿童虐待的理解与西方存在差异,他们对儿童体罚有较高的包容性,这种差异主要源于受到文化的强烈影响。[4]事实上,这种影响也必然作用于专业研究人员和立法者。

       (二)全面完善儿童保护法律,增加儿童免受虐待的具体内容

       尽管我国政府关注儿童的权益保护,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但不可否认,儿童虐待和忽视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儿童权益的根本保证。首先,应当更新儿童保护立法理念,立法应当由被动反应救济转型为主动先发预防,防患于未然应成为反儿童虐待的出发点,这也是我国已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其次,制定专门针对儿童虐待的法律,如《儿童虐待与忽视防治法》或《反儿童虐待与忽视法》等。专门的法律能够改变当前儿童保护法律中纲领性宣言性规定的弊端,增加预防和惩戒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的可操作性,通过列出详细的警示线,确定父母等监护人的行为类型。再次,应当借鉴强制报告制度,为最有可能接触儿童和发现儿童受虐的职业群体设置报告义务,并规定相应的罚则。目前,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都已形成相对完善的强制报告制度,作为一种能够及时发现儿童虐待行为的有效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儿童虐待的发生。最后,应当完善儿童保护的相关法规,如寄养和收养制度。安置受虐儿童最好方式也许是寄养在另一个家庭里,甚至是被他人收养。然而,我国现行收养法律一个重要原则是必须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且《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将受虐儿童纳入可寄养儿童的范围。因此,可修订相关法规,将受虐儿童纳入寄养儿童的范围,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吴鹏飞,2012)。

       (三)高度关注专门机构价值,形成儿童保护救助的完整体系

       有效保护受虐待的儿童,需要一套完整且相互衔接的程序。根据美国的经验,它包括报告、接受筛选、调查、评估、诉讼、安置等多个步骤。有效地完成这些步骤,需要诸多经济和社会资源,政府层面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势在必行。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可以采取先中央后地方、先内置后外置的方式逐步建立。先中央后地方是指在中央层面建立类似于儿童保护机构的管理部门,然后在省市,最后逐渐在区县一级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预防和处置儿童虐待行为。先内置后外置是指儿童保护机构可以先在民政部内部设置,随着儿童保护制度的进一步成熟可以升格为国务院的直属局。建立儿童保护机构必须依法赋予儿童保护的职权,这是履行儿童保护职责的前提。为了对儿童提供有效的保护,这个组织应当有足够的权力、资源和人员负责儿童的保护。政府应当为专业保护机构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财政支持和办公条件。可以借鉴美国CPS的构成和权力配置,工作人员专职服务于儿童,致力于儿童权利的保护。实现职权的法定性、行政性和独立性。只有建立起网络化、高效率、专门性的儿童权利保护机构,儿童权利才能由应然层面进入实然层面,真正由被动的应急性救济转变为主动的前瞻性预防。另外,培养符合时代要求、有专业水平和专业精神的儿童社会工作者是建立专门机构的基础。儿童虐待和忽视案件的受理、审查以及儿童的保护安置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掌握儿童生理心理知识、工作技巧。需要在处置儿童虐待案件中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发现能力。这绝非临时培训所能掌握,而需要长时间的知识积累和经验总结。专业机构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还应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教育,形成保护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到实处。

       (四)积极转变家庭关系理念,强调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责任

       保护家庭隐私和介入家庭事务间有一个明显的分界:只要父母触犯了照顾孩子的最低标准,政府和社会就要承担责任。应当改变不利于儿童保护的传统观念,正确处理儿童、相关群体、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首先,儿童的成长环境是一个生态系统,系统中涉及的主体除父母外,还包括其他亲属、邻居、老师、医生、警察等。儿童在生态系统中虽属于弱势群体,但如果能够被赋予更多的资源,那么其弱势地位就可以得到改变,因而相关主体应承担儿童虐待防治的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但对于未能检举控告的责任未予规定,这不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要求最可能接触儿童和发现儿童受虐的群体承担报告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处理儿童与相关群体关系的有效方式。其次,重视儿童保护社会组织的作用,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组织能够从技术、信息、人才和具体工作等方面分担政府的职责,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达到整合社会资源的目的。随着现代国家向民主化、法治化演进和现代社会向多元化发展,各种民间社会组织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力量,公民社会中的社会组织能够在政府之外为儿童保护提供更多资源。最后,政府要认识到其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承担着主要责任。除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外,政府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完整的儿童虐待预防与介入机制。政府还应当积极扶持专业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鼓励志愿服务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择优与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合作,并提供资金和政策的支持。

       注释:

       ①Ri Gen L §40-11-2(2012).

       ②Ariz.Rev.Stat.Ann.§13-3620(2012).

       ③Ohio Rev.Code Ann.§2151.421(2012).

       ④Ariz.Rev.Stat.§13-3620(0),(P)(4).(2012).

       ⑤Minn.Stat.§626.556(6)(c).(2012).

       ⑥Minn.Stat.§626.556(6)(c).(2012).

       ⑦Colo.Rev.Stat.§19-3-304(2012).

       ⑧Iowa Code Ann.§232.75(2)(2012).

       ⑨Fla.Stat.Ann.§39.206(2012).

       ⑩Ariz.Rev.Stat.Ann.§13-3620(2012).

       (11)Ky.Rev.Stat.Ann.§620.050(2012).

       (12)Nev.Rev.Stat.Ann.§432B.160(2012).

       (13)Okla.Stat.Ann.tit 10A §1-2-1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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