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贷运行的影响——兼论其宏观经济效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宏观经济论文,效应论文,银行信贷论文,资本论文,协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长达6年时间的起草、征求意见和定量影响测算,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十国集团、欧盟成员国以及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地区等发达金融市场和俄罗斯、印度、巴西等主要发展中国家都将在2006年底及以后的几年内陆续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可见,《新资本协议》在全球主要金融市场的实施已成定局。
《新资本协议》大幅度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为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激励;同时《新资本协议》表示将保持商业银行资本要求总体水平不变。事实上,由于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程度、资产结构、风险管理水平的差异,《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并不相同,从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资产结构调整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风险敏感度的提高有可能进一步强化贷款供应的周期性波动,从而影响宏观经济运行。
一、《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
在现代银行体系中,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不仅取决于其负债能力,而且直接受制于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低。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快速下降,监管当局会采取干预措施,限制两业银行资产扩张或责令商业银行压缩资产规模。1988年协议出台后,为确保在1992年底前达到8%的最低资本要求,美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不得不降低贷款扩张速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的信贷紧缩(credit crunch),影响了美国经济的复苏(Berger & Udell,1994,1995;Thakor,1996)。在日本,由于股市的持续下跌导致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下降,资本短缺严重制约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使得日本经济雪上加霜,陷入长期停滞状况(Takatoshi Ito & Yuri Nagataki Sasaki,1998)。《新资本协议》对贷款扩张的影响程度取决于其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
(一)《新资本协议》标准法的影响。标准法是一种相对简单的计量方法,与1988年资本协议只有细微的差别。标准法取消了对所有企业按100%风险权重的处理方式,按企业的外部评级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有分析表明,在考虑了操作风险以后,标准法对商业银行整体资本要求的影响是中性的,对银行体系贷款供给能力的影响非常有限。但这种分析忽视了局部的特殊性,由于区域分布、客户群体和贷款结构的差异,标准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影响是不同的。如我国台湾地区参与QIS3测算的10家商业银行按照标准法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平均下降1.34个百分点,其中降幅最大的达到4.88个百分点,升幅最大的仅为0.4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操作风险资本计提和逾期贷款资本要求的提高分别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0.62和1.55个百分点(潘雅慧,2003)。国内某资产质量较高的两业银行测算结果表明,按照标准法计提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略高于与根据现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提的结果,若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考虑在内,资本要求将明显提高。对于不良资产比例高的银行而言,资本要求将大幅度提高,资本短缺的程度进一步加重,对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造成负面影响。
(二)《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IRB法)的影响。IRB法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计量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期限(M)等风险参数并按照统一的风险权重函数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其中初级内部评级法(FIRB),商业银行计算PD,其它风险参数由监管当局确定;高级内部评级法(AIRB),所有风险参数都由商业银行计量。为鼓励商业银行改进风险计量技术、逐步向高级方法过渡,《新资本协议》对实施IRB法提供了资本优惠,因此《新资本协议》的每一轮改进都下调了IRB法下的公司贷款风险权重(见图一),以降低实施IRB法银行的资本成本。
图一:新资本协议不同版本公司贷款资本要求的比较
附图
资料来源:新资本协议
许多分析都表明,实施IRB法将大幅度降低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支持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这也正是许多大银行将目标定位在IRB法的主要原因。但真实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实施IRB法能否降低或在多大程度上降低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还受制于一系列因素。一是借款人信用评级的分布状况(见图二)。如图二所示,对于一般公司贷款,如果借款人级别在BB-以下,实施FIRB法的资本要求比1988年协议高。二是违约损失率的高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研究表明,在AIRB法下,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高低起关键作用,若严格按照2002压力测试结果选取违约损失率(90%),美国商业银行的借款人评级为BBB的工商业贷款的风险权重将达到90%,接近1998年协议规定的100%(见图三)。惠誉认为,亚洲地区商业银行实施FIRB法时,对于高级无担保贷款适用45%的违约损失率(《新资本协议》的统一规定)低估了贷款损失率,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应审慎行事。三是操作风险的大小,如操作风险比较高,实施IRB法节约的资本大部分将被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所吸收。四是监管当局的例外要求。《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规定,监管当局可以根据风险状况对单个商业银行提出高于8%的最低资本要求;若商业银行不能达到最低标准,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五是外部评级机构的压力。标准普尔明确表示,如果商业银行的风险没有下降,纯粹是由于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的改变导致资本要求的大幅度减少,标准普尔将重新审定其评级,并可能降低其评级。因此,实施IRB法对单个商业银行的影响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由于借款人信用评级低,不良贷款占比高且损失率高,实施IRB法不仅不能降低资本要求,反而大幅度提高资本要求,将进一步强化信贷扩张的资本约束效应。
图二:公司贷款与中小企业贷款资本要求比较
附图
资料来源:美国联邦存款公司。C&L:工业和商业公司贷款;SME:中小企业贷款
图三:违约损失率对资本要求的影响
附图
资料来源:美国联邦存款公司
二、《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贷结构调整的影响
与1988年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细化了资产分类,对各类资产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或风险权重函数,并全面引入了信用评级的概念和技术,根据评级结果计算各类贷款的风险权重(见图四),因此对不同贷款组合的影响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促使了商业银行信贷结构的调整。
图四:内部评级法下各类贷款资本要求比较
附图
Source:Fitcn
(一)商业银行将从公司业务转向零售业务,零售贷款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1988年协议仅对住房抵押贷款给予了50%的优惠风险权重,其它零售贷款的风险权重都为100%。依据《新资本协议》标准法,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由50%下降到35%,其它零售贷款(即向个人和小工商业者提供在一定额度以下且高度分散化的贷款)风险权重从100%下降到75%。按照IRB法,零售贷款分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贷款(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和其它零售贷款三类,三类零售贷款资本要求的区别来自于相关性假设的不同,相关性越低,相应的资本要求就越小,住房抵押贷款的相关性为0.15,合格循环零售贷款为0.04,其它零售贷款的相关性取决于借款人的违约概率为0.03—0.16不等;同时各类零售贷款的资本要求还取决于各自的违约损失率,一般而言住房抵押贷款的损失率比合格循环零售贷款要低的多,《新资本协议》建议合格循环零售贷款(信用卡贷款)的违约损失率为85%,而住房抵押贷款却低于25%。如图四所示,与公司贷款相比,IRB法下各类零售贷款的资本要求都明显下降。因此,《新资本协议》实施后,为降低资本成本,商业银行将逐步由公司贷款转向零售贷款。事实上,在过去的二十年里,由于零售贷款风险的可预测强且易于管理,商业银行已广泛介入零售业务。《新资本协议》只是顺应并强化了商业银行业务转型的这种趋势。
(二)公司贷款向低风险客户集中。1988年协议对所有公司贷款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都给予100%的风险权重。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行为,商业银行根据“对已有利”(cherry-picking)的原则,更愿意将贷款发放给高风险客户,在不增加资本要求的同时提高股本回报率。《新资本协议》将贷款的资本要求与其面临风险的大小密切联系在一起,降低了低风险贷款的资本成本,对高风险贷款给予了惩罚性的风险权重,从制度上促使商业银行贷款向低风险客户倾斜。随着实施IRB法的银行不断增加,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识别、计量、定价能力将明显提高,为商业银行制定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增强风险补偿能力以及有效实施信贷管理奠定了基础。与此相适应,能够被精确计量和风险定价的公司贷款和专业贷款的吸引力增强,对新兴市场的贷款将变得更有选择性。
(三)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存在着不确定性。鉴于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中的特殊作用,各国政府和实业界一致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优惠的风险权重,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此,《新资本协议》降低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资本要求。在标准法下,满足对象标准、产品标准、分散化标准和单个风险暴露要求的中小企业贷款可以按照零售贷款处理,给予75%的风险权重。按照IRB法,对年度销售额低于5000万欧元(各国可根据实际对此规模进行调整)的中小企业,计算相关性时引入了规模调整因素,规模越小,相关性越低,相应的资本要求也越少。如图二所示,在相同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贷款的资本要求明显低于一般公司贷款。但事实上,与获得相同评级的大公司相比,中小企业的违约风险明显要高一些。正如惠誉分析的那样,银行应慎重评估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并持有足够的资本以抵御风险,如果监管当局希望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额外的资本,应根据第二支柱的要求调高对单个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因此,给予中小企业贷款优惠资本待遇能否实现其预期目标仍不得而知。
三、《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影响
从理论上分析,银行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分为两种: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EL)、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UL),商业银行应提取充足的贷款损失准备和资本分别抵御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因此,“孤立地考察资本充足率,可能会对评估银行形成误导”,审慎的资本监管必须建立充足的损失拨备之上,资本监管制度必须要考虑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影响,以便监管当局评估商业银行整体抵御风险能力。
(一)标准法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影响。虽然就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而言,在全球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但实际上1988年资本协议假设十国集团国家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是充足的,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统一的资本监管。在1988年资本协议框架下,为防备将来可能出现的损失、不是为某项特定资产价值的减少而设立的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储备金),可列入附属资本,但不得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1.25%。按此规定专项准备应被排除在资本之外。《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对专项准备提取达到不同比例的逾期贷款给予了差别的风险权重,当专项准备低于贷款余额的20%,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未担保部分扣除专项准备后适用100%的风险权重;专项准备高于贷款余额的20%时,风险权重为100%;专项准备超过贷款余额的50%时,监管当局可以给予其50%的风险权重,因此对商业银行充足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向激励作用。但总体而言,由于标准法仍延续了1988年的资本定义,也未建立衡量专项准备充足性的客观标准,不会对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内部评级法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影响。在IRB法框架下,商业银行是否应对预期损失提取资本一直是《新资本协议》修改进程中的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反映了各国特别是欧美商业银行以及监管当局在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方面的监管规定、惯例和税收待遇方面的差异。巴塞尔委员会最终接受了美国的建议,即分开处理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在内部评级法下商业银行仅对非预期损失提取资本,而预期损失由贷款损失准备金来抵御。与2003年4月份发布的第三轮征求意见稿相比,《新资本协议》最终稿对公司贷款资本要求下降的最重要原因,就是不再将预期损失纳入资本覆盖的范围。如图五所示,无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为多大,公司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都将下降;随着借款人违约概率的提高,非预期损失(监管资本要求)以递减的速度增加,而预期损失(贷款损失准备)却以递增的速度上升;当借款人的违约概率超过30%以后,非预期损失呈绝对下降趋势,并且随违约概率的不断上升,降幅越来越大,这说明了高风险贷款的损失绝大部分属于预期损失,应由贷款损失准备金来抵御。
图五:预期损失从资本中剔除对公司贷款风险权重的影响
附图
注:2003年4月的第三征求意见稿:资本要求按照3年期限、45%的违约损失率计算;
2004年6月最终稿:资本要求按照2.5年期限、45%的违约损失率计算。
资料来源:新资本协议
内部评级法下预期损失的处理方式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产生很大影响,一是为衡量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建立绝对标准。预期损失(EL)=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严格且量化的预期损失测算将改变商业银行传统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模式,使得贷款损失准备与贷款风险程度联系得更加紧密。二是调整了贷款损失准备计入资本的方法,为商业银行充足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提供了激励。在IRB法框架下,不再区分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和普通准备,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足以弥补预期损失,即存在“准备缺口”,“准备缺口”将从资本中扣除,分别从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各扣50%;若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存在“超额准备”,“超额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0.6%。由此也可以看出,内部评级法并不鼓励商业银行提取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这是由于从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应及时核销或重组不良资产,而不是在帐面上保留过多的贷款损失准备。
业界对IRB框架下分开处理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大多持赞成态度,这使得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更趋一致,也有利于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贷款损失准备以抵御预期损失。但在实践中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并未达到泾渭分明的地步,并且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还与会计规定、税收政策等密切相关,因此《新资本协议》实施后,监管当局在强调资本充足率的同时,必须关注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状况,加强对商业银行整体抵御风险能力的监管。
四、《新资本协议》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虽然《新资本协议》本身不是作为宏观经济工具而设计的,但银行信贷活动在经济运行中的特殊地位使得其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般而言,商业银行的信贷运行与经济运行是同向的,随着经济繁荣与萧条的转换而发生周期性波动。银行危机的实践表明,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贷款快速扩张,风险不断累积;而当经济下滑时期,风险才暴露出来,信贷损失增加,导致信贷收缩,甚至酿成银行危机,延滞了经济恢复的进程。为有效解决宏观经济周期和银行微观运行之间的矛盾,应建立起长期性的风险缓解安排(mitigation of risk over time),要求银行在经济上升阶段就建立起防御性力量,以加强银行吸收风险的能力,以平稳渡过经济困难时期,如西班牙的动态贷款损失准备金(dynamic provisioning)制度。《新资本协议》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在于其可能导致银行贷款供给周期性波动幅度的扩大,从而进一步加剧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即所谓的亲经济周期效应(pro-cyclicality)。
《新资本协议》将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与信用评级挂钩,使得其风险敏感性大大增强。在经济复苏和高速增长阶段,一方面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改观,评级普遍上调,对商业银行资不要求下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资本积累能力增强,资本充足状况改善,可以支持商业银行更大幅度的信贷扩张,这样反过来推动经济的进一步高涨。当经济处于衰退时期,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评级普遍下调,呆坏帐上升,商业银行资本增值能力下降甚至造成资本损失,资本充足率降低。为应对这种局面,商业银行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增加资本,二是收缩信贷,由于经济衰退时期筹资困难和成本太高,商业银行不得不压缩信贷规模,信贷紧缩将加剧经济衰退。从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角度来看,情形恰恰是相反,即在经济过热时期,应提高商业银行资本要求,降低资产扩张速度;在经济下滑时,应降低资本要求,以便向实体经济中注入流动性和信贷,支持经济增长。由此可见,《新资本协议》的亲经济周期效应将加大反周期经济政策的操作难度,增加宏观调控效应的不确定性。
为保持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同时降低其亲经济周期效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规定了一些最低要求,以尽可能反映整个经济周期内风险参数的平均水平。如实施FIRB法的银行,应具备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并验证违约概率;实施AIRB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损失率,并要求银行必须保留评级的历史数据,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内部评级法采取的渐进单风险因子(Asymptotic Single Risk Factor,ASRF)的资本计量模型要求保守估计风险参数,以确保资本要求计算的审慎性。在ASRF模型中的风险参数中,反映正常商业环境下的平均PD值应通过一个监管映射函数转化为条件PD值,该条件PD值反映了系统风险因子处于一定保守水平时的借款人的违约率;LGD应反映经济衰退期时期的风险暴露损失程度。同时,实施IRB法的银行还必须进行压力测试(stress test),以反映意外冲击对风险参数的影响。在实施压力测试时,银行应审慎分析过去出现的严重信用事件和模拟将来可能出现的变故,包括经济衰退、市场风险事件和流动性等,以保证银行持有足够的资本以应付未来可能出现的市场冲击,缓解由资本短缺引致的信贷收缩。即便如此,实施IRB法仍存在一些导致亲经济周期的因素,如按照IRB法,违约概率代表了借款人未来一年内违约的可能性,仅涵盖了经济周期中一个很短的时段,更接近于时点评级法(point-in-time approach)而不是经济周期评级法(through-the-cycle approach)。巴塞尔委员会前任主席迈克唐纳也认为,亲经济周期效应是资本要求风险敏感度提高的必然结果。最近一项关于拉丁美洲的实证分析表明(Adolfo,Ralph & Thomas,2005),待将来《新资本协议》实施后,贷款供给对各种风险因素将变得更为敏感,信贷活动的亲经济周期效应将增强。
五、政策建议和进一步研究展望
为积极应对《新资本协议》给我国银行业带来的挑战,我国监管当局提出了“两步走”、“双轨制”的总体思路,其核心是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开发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体系,提高风险识别、计量和管理水平,将来按照IRB法对大型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监管。本文的分析表明,对于我国这样一个间接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国家,具体何时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不仅取决于商业银行、监管当局风险管理体系、人才储备等技术方面的完善程度,而且还要视经济周期所处的特定阶段而定,以避免《新资本协议》实施对贷款供给、银行抵御能力和宏观经济运行造成负面冲击。因此,我国监管当局在推动商业银行技术准备的同时,应密切监测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并高度关注其它国家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以准确把握《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时机。
关于1988年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贷行为影响的大量实证分析表明,银行资本监管、信贷供给、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依各国的金融结构、商业银行初始资本充足率水平、资本监管的严厉程度和所处的经济周期不同呈现出不同的关系。《新资本协议》内容的复杂性和及其实施方法的可选择性决定了其对商业银行信贷增长、信贷结构、风险抵御能力乃至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将更为复杂。本文所做的讨论只是初步的、前瞻性的,结论的正确与否要待《新资本协议》实施后才能得到进一步检验,更为严谨的分析还需借助于量化的分析工具方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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