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相容选言判断是一种独立的判断——兼与于德礼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是一种论文,独立论文,不相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于德礼先生在《九江师专学报》1997年第4 期发表《选言判断有种类吗?》一文(下称于文),认为不相容选言判断不是一种独立的判断;选言判断就是选言判断,没有相容与不相容之分。读后让人很受启发。但于文观点却让人不敢苟同,下面略述笔者拙见。
于文的第一个理由是认为对选言判断分类的“根据只能以选言支之间的真假(或存在与不存在)关系不同的断定来确定,而不能以选言支所反映(或陈述)的事物情况之间实际上是否具有并存关系为根据去确定”。笔者以为,虽然普通逻辑只是从真值角度研究判断形式的逻辑性质,但判断形式是从具体判断中抽象出来的,即是以具体判断为根据的,而不是从虚空中造出来的;将判断形式真假的确定追踪到终极,也是要看在相应的世界中是否存在相应的状态或关系,即对真假的确定仍要以在一定的世界中相应状态或关系是否存在为根据。按照塔斯基语义学,X是真的,当且仅当P。即只有当P存在时,X才是真的。如“雪是白的”真,当且仅当雪是白的①。现代逻辑都要依据某种状况或关系是否存在来确定真假,针对日常思维的普通逻辑,不就更需要依据事物状况或关系是否存在来确定判断的真假吗?不然就会使真假成为脱离认识论土壤而悬浮在空中的东西。当然判断真假的确定与仅从真假角度研究判断形式的逻辑性质是不同的,但不能因为后者不同于前者就否定需要以事物状况或关系的存在与否来确定判断的真假。
于文先否定不相容选言判断是一种独立的判断,后文又说结合语境考察,“一个选择复句加之这种明示或暗示,所表达的断定就是几个可能的事物情况中,只有一个是存在的。”即承认实际中(尽管是在语境中)是存在不相容选言判断的。这不自相矛盾吗?而且,实际中有不相容选言判断(尽管是在语境中),为什么逻辑中就不能有相应的判断形式呢?
逻辑中应不应该有不相容选言判断形式,关键的不在于其定义是否正确,而要看实际中是否确实有相应的事物状况。逻辑源于实际,又要服务于实际。实际上,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若干可能情况中只能有一种情况存在的现象。如电铃的电路、闪光灯的电路、汽车的变速器、收音机及电视机等的调谐器,在逻辑上都可以抽象为不相容选言判断形式。如下图示的电路。
如果把每个开关看作选言支,整个电路就是一个不相容选言判断。从图可以直观看出两个开关不能同时闭合,即选言支不能同真。如果把此电路按照于文所给的(p∨q)∧○(p∧q)形式做出则要复杂得多。虽然p∨q等值于(p∨q)∧(p∧q),或者说p∨q可以表示为(p∨q)∧(p∧q),但却不能以此否定不相容选言判断是一种独立的判断。
于文的第二个理由是把不相容选言判断的定义——“断定几个选言支中只有一个为真的判断”理解为:“首先,这种判断是一个选言判断,即断定几个选言支中至少有一个为真;然后再断定几个选言支中不能都真。也就是说,这种判断包含着两次断定”,因而可表示为(p∨q)∧(p∧q)形式。对于于文的这一理由,我们至少可以提出以下两个疑问:
(1)一个判断象于文那样分解开来有两次断定有什么可奇怪的?如“人是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动物”,首先断定了人是动物,其次断定了人能制造工具,再次断定了人能使用工具进行劳动,不知这有什么不可以?至于判断,我们知道具有反对关系的判断不能同真,可以同假;下反对关系的判断不能同假,可以同真;矛盾关系的判断不能同真,不能同假。这不都是两次断定吗?而且反对关系、矛盾关系实际也就是不相容,难道都要改为某种复杂判断吗?而且,对不相容选言判断实际上完全可以看作只有一次断定,即断定几个选言支只能有一个为真。这样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两次断定问题。从于文可知,于文完全是以《普通逻辑原理》关于选言判断的论述进行分析的。然而由于作者的认识局限,一部论著关于某内容的表述可能欠妥,但却不能因其表述欠妥而否定其所表述的对象的存在。这就象不能因为有人说地球是方的而否定地球的存在一样。
(2 )一个判断形式可表示为另一种形式就能否定该种判断的存在吗?于文把不相容选言判断表示为(p∨q)∧(p∧q),说“不相容选言判断,实际上是一种复杂的联言判断。”我们知道,逻辑联结词是从具体判断中抽象出来的,其联结的是原子命题。在联结词的真值定义中也是以原子命题的真值关系进行定义的。而在于文给出的公式中,∧联结的却不是原子命题。按照于文的思想推论,相容选言判断或按于文说选言判断也是不存在的,因为选言判断就是断定几个选言支至少有一个为真但不能都为假,可以表示为(p∧q),其与p∨q是等值的,即选言判断也就是复杂的负判断。按于文的思想推论,不说假言判断不存在,至少也是应不分种类的,因为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形式p←q可以表示为q→p,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形式p←→q可以表示为(p→q )∧(q→ p)。 大概没有人因为笔者所举的这几个“可表示为”而否定选言判断、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存在吧?如果真的否定了其存在,不是要给普通逻辑或实际思维造成极大混乱吗?
于文认为p∧q∧r与p∨p∨r可以分别变为(p∧q)∧r与(p∨q )∨r,而pq
r不能变为(p
q)
r,所以“
不具备逻辑联结词的资格,p
q也不具备逻辑公式的资格。”也就是说,结合律不适用于不相容选言判断。这似乎是于文否定不相容选言判断是一种独立的判断的最有力的理由了。但笔者认为,于文所述是未抓住不相容选言判断的特性所致。因为不相容选言判断是断定几个选言支中只能有一个为真,若将p
q
r变为(p
q)
r,等于先承认为p
q为一不相容选言判断,即p或q有一真;这时就p
q
r说,r就必然为假。但(p
q)
r中的p
q又可以整体看作一选言支,这时r又可能真。这是说,将p
q
r变为(p
q)
r后,再在p
q
r意义上理解r就内在地包含着矛盾。所以结合律不能直接适用于p
q
r。
退一步说,即使结合律不能直接适用于qp
r 也不能否定
作为逻辑联结词的资格。我们都有这样的常识,8+4+2可以变为8+(4+2),8×4×2可以变为8×(4×2),而12÷4÷3却不能变为12÷(4÷3)。大概没有人因此而否定除法是一种独立的数学运算吧?所以如此,就是因为除法与加法及乘法的特性不同。加法与乘法具有叠加容聚性,任何部分都可容聚为一整体。而除法不具有此特性。除法具有的是减削性。连续除法是从一整体中连续减削,而不能是任意两部分减削。若将连续除法的某些部分加上括号,就必须改变括号内的运算性质。如12÷4÷3变为12÷(4×3)。不相容选言判断也是同样道理。若想将结合律用于不相容选言判断,必须对判断形式有所改变,必须符合不相容选言判断的特性。如p
q
r变为(p∧q∧r)
(p∧q∧r)
(p∧q∧r)。因为变形后的判断形式恰当地表达了不相容选言判断几个选言支中只能有一个为真的特性,因而结合律可以适用之。见下表:
p q r [(p∧q∧r)(p∧q∧r)]
(p∧q∧r)
1 1 1 00 0
1 1 0 00 0
1 0 1 00 0
1 0 0 11 0
0 1 1 00 0
0 1 0 11 0
0 0 1 01 1
0 0 0 00 0
对任意支的不相容选言判断按照这种规律变形后,结合律都可适用之。这种规律就是:变形后的不相容选言判断的每一支判断都是一联言判断;这每一联言判断都是由一个肯定的支判断与除这一个以外的其它支判断的否定判断而构成。这不充分说明于文的结合律不适用于不相容选言判断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吗?
另外,令人奇怪的是(pq
r)∧r→p∧q明明是有效的,不知于文为什么说其是无效的?见下归谬赋值验证。
(pq
r)∧r→p∧q
001011
把上述的肯定思想提取出来,就是:不相容选言判断是一种独立的判断。首先,因为现实中有大量的不相容现象,逻辑应对其有所反映。其次,从现代逻辑的真值函项理论看,两上以上的原子命题确实有不能同真这一函项,其真值形式就是不相容选言判断②。
至于有的逻辑论著对不相容选言判断定义欠妥是完全可以修正的。从判断形式的真值看,不相容选言判断真相容选言判断必真,不相容选言判断假相容选言判断的值不确定;相容选言判断假不相容选言判断必假,相容选言判断真不相容选言判断的值不确定;即两者为从属关系。选言判断就包含了这两者,其最低限度是至少有一选言支真,所以选言判断应定义为“若干选言支至少有一选言支为真的判断”,使其涵盖不相容判断与相容选言判断;不相容选言判断断定的就是那个最低限度——一个选言支真,所以应定义为“若干选言支只能有一选言支为真的选言判断”;相容选言判断断定的是选言支真可达到的最高限度,所以应定义为“若干选言支可以同真的选言判断”。这样也就避免了于文的所谓两次断定问题。
责任编辑注:《选言判断有种类吗?》,一文见本专题1998年第1期36~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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