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段论格规则的我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见论文,三段论文,规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段论是传统逻辑中的重要内容,是人们进行思维的重要形式,所以,它在演绎推理的体系中居于前列。三段论的四个格,是三段论有效式的具体表现;四个格的特殊规则又是三段论一般规则的具体体现。它们对人们在思维过程中进行正确的推理起着积极的保证作用。
随着传统逻辑基本知识的广泛传播及本门学科的研究深入,许多专家、学者对三段论的一般规则及三段论格的特殊规则提出了许多修改和完善的意见。本文仅就三段论格的规则谈点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
在传统逻辑中,三段论的推理形式由于中词的位置在前提中排列不同,形成了四个格。为了保证四个格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传统逻辑又根据三段论的一般规则和思维实践的要求,制定了每一格的特殊规则。对四个格的特殊规则,现在国内发行的形式逻辑教材、专著中均有所表述,除第一格、第二格和第三格的特殊规则表述基本相同外,第四格的特殊规则表述不同,有的列了两条规则,有的列了三条规则,还有的列了五条规则。但对格的“特殊规则”能不能成立,则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些特殊规则较为简明,更易于判明一个三段论在形式上是否正确、有效。”①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段论现行的各格规则表述不够严密,不够规范。”“确实存在着弊病”,需要“彻底改善”,对现在流行的格规则全面进行“修订”,并且具体提出了四个格规则的修订意见。②
第三种意见认为:“三段论格的特殊规则是区分不同格的标志,而不是鉴别格的有效性的标准,与其把它称为格的规则,不如把它叫做格的特征。”③“现行教科书中所谓各格的‘特殊规则’的说法不科学”,“把格的‘特殊规则’改为‘格的特点’,就不仅是切合实际的,而且是有重要意义的。”所以“应当取消格的‘特殊规则’”。④
第四种意见认为:我们给出的三段论规则“它们是三段论形式正确的充分必要条件。并且叙述了用定义和规则来检查的具体步骤,这就使得我们能从许多不同的三段论形式中排除那些不正确的形式”。所以,只提出了“三段论分为四个格”,不讲每一格的“特殊规则”。⑤
形式逻辑是规范人们准确表达思维的有用工具,三段论的四个格是人们进行演绎推理的重要形式,因此,在形式逻辑知识广泛传播的过程中有必要对三段论格给予规范,否则,在教学过程中,各述己见,就会影响学生对每一格的掌握,甚至会引起学者在认识中混乱和影响对这门学科的信誉。
二
通过教学实践,对上述几种意见我是这样认识的:
第一、三段论四个格的“特殊规则”不能取消。
三段论的一般规则,反映了三段论推理形式的普遍的共同的规律,它揭示了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所以,它不但适用于三段论四个格的推理形式,也适合复合三段论和连锁三段论,也适合三段论的省略式和带证式。它对所有三段论的推理形式都是有效的。
三段论的每一个推理形式又是具体的,各带有自己的特殊性。要保证每一个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还必须按某类推理形式的特殊性,找出其特殊规律。特殊规律是指某类事物所特有的运行规律。每一格的特殊规则都表现了每一格中大、中、小词之间的必然联系。“矛盾的普遍性即寓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当着我们分析事物矛盾的法则的时候,我们就先来分析矛盾的普遍性的问题,然后再着重地分析矛盾的特殊性的问题……”。⑥三段论的一般规则,是寓于特殊规则之中并通过特殊规则显示自己的作用。现在对三段论格特殊规则的表述,实质是三段论一般规则的具体体现。例如,第一格的两条特殊规则“大前提必须是全称判断;小前提必须是肯定判断”,就是三段论一般规则中的“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和“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及“以两个否定判断为前提不能得出结论”三条规则的具体体现,从而保证了第一格推理形式的有效性。如果离开了三段论的一般规则,第一格的特殊规则就无所依据;如果离开了第一格的特殊规则,三段论的一般规则对第一格推理形式有什么作用呢?各格的特殊规则和三段论的一般规则的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不能用共性否定个性,不能用普遍规律代替特殊规则。人的认识事物,也总是先认识个别的,后认识一般的。在教学实践中,通过掌握第一格的特殊规则,更能较好地掌握三段论的一般规则。如果取消了各个格的特殊规则,就反映不出各格大词、中词和小词之间必然联系的区别,也不利于学习者判明三段论在形式上的有效性。
第二、把格的特殊规则改为格的特点(特征)的提法,也值得商榷。
事物内部运动的特殊规律与事物的特点是有联系的,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能等同,也不能代替。《辞海》中解释:特点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别显著的规律。”⑦按照这一解释,我认为四个格有其特点,也有其特殊规则。
亚里士多德讲:“我们将由中项位置来识别一个格。”⑧这就是说,各个格之间的区别是“由中项位置”的不同来确定的。由于中项在前提中的位置不同,形成了三段论不同的推理形式。这是所有逻辑学专家、学者都承认的。所以,我认为四个格之间区别的显著标志,就是中项在前提中的位置不同从而形成了四个格相区别的显著特点。
四个格的特殊规则,反映每一格中的大词、中词、小词之间内在的联系不同。第一格的规则与第二格的规则为什么不同呢?就是因为这两个格的形式在推理过程中大、中、小词之间的联系不同而决定的。
鉴于上述认识,我认为每一格的特点代替不了每一格的特殊规则,更不能用格之间相区别的特点否定格的特殊规则。
第三、四个格的特殊规则中有的表述“不够严密,不够规范”,没有完全充分地体现三段论的一般规则,所以需要完善。这个意见我基本同意。但如何进行完善呢?需要商榷。
现在流行的形式逻辑教材或专著中,第一格和第二格的特殊规则,反映了两个推理形式前提中,大词、中词、小词之间在运行中的内在联系,而第三格和第四格的特殊规则中,除反映两个前提中的大、中、小词之间的内在联系外,又反映了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这就出现了反映格“特殊规则”的标准不一样,不符合同一律的要求。
斯大林讲:“为了避免发生混乱,我们必须先确定我们所运用的概念。”⑨要完善三段论格的规则,首先需要确定完善修订的标准。事物的规律是反映事物本质的内在联系。三段论格的规则,应该反映三段论推理形式中大、中、小词本身的内在联系必然性。三段论不同于归纳推理的显著特点是前提中蕴含着结论,结论是由前提推出的,结论所涉及的知识范围不超出前提所涉及的知识范围,所以,只要前提真实,又符合三段论的一般规则,这个三段论的推理形式就是正确的。因此,作为反映三段论推理的四个格的特殊规则,只能反映大词、中词、小词在前提中的内在联系,不必再反映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以保持特殊规则标准内部的同一性。
其次,四个格是三段论推理形式的具体表现,因此,四个格的特殊规则,必须以三段论的一般规则作指导,揭示每一格中大词、中词、小词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第一格的两条特殊规则,反映了中词在大前提中处于主项位置,在小前提中处于谓项位置所引起的大、中、小词之间的内在联系,所以,它推理的结论是正确的。有的学者认为遵守第一格的特殊规则,推理形式未必有效,并以AAE等式为例来证明。AAE式,在前提中,大词、中词、小词之间都是以肯定的方式进行联系,在结论中大词与小词之间只能以肯定方式进行联系,不能出现以否定方式进行联系,否则就破坏了大词、小词之间的内在联系规律,也违背了三段论一般规则中的“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所以,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
三
在四个格的规则中有不科学之外,需要完善。有的学者已按大、中、小词在前提中的关系提出了修改现行格规则的具体意见,我认为是可贵的。但在完善每一格特殊规则的具体表述上,我的意见是:
1.按格的特殊规则是反映在前提中大词、中词、小词之间的内部联系的规律,第一格和第二格的特殊规则,仍按现在多数专家、学者的意见为好,不宜再作修改。这样作的好处,既保持了特殊规则的相对稳定性,又可以避免给学科本身带来混乱。
2.第三格的特殊规则,在现在的教材、专著中一般表述为两条:“小前提必须是肯定判断,结论必须是特殊判断。”这两条特殊规则有两个缺陷:(1)不是完全反映大、中、小词之间在前提中的内在联系,而是反映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某些联系,并与第一、二格特殊规则确立的标准不一;(2)这两条特殊规则没有完全体现三段论的一般规则的要求,“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没有得到保证。因此,我认为第三格的特殊规则应该是这两条:(1)两个前提中必须有一个是全称判断;(2)小前提必须是肯定判断。两条特殊规则弥补了现行第三格特殊规则的缺陷,可以完全体现三段论一般规则中的“中项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和“以两个否定判断为前提不能得出结论”三条规则,从而保证了第三格推理形式的有效性。
3.现行教材、专著中对第四格特殊规则的表述缺陷有三:(1)特殊规则到底应该是多少条,表述不统一;(2)既反映前提中大词、中词、小词之间的联系,又反映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造成确定规则的标准与第一、二格规则确立的标准不统一;(3)规则本身没有完全体现三段论的一般规则。按照格的特殊规则,只反映前提中大词、中词、小词之间的联系,那么,根据中词在第四格前提中的排列形式,第四格的特殊规则,我认为应该修订为这三条:(1)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全称否定判断,那么,另一个前提必须是全称肯定判断;(2)如果大前提是全称否定判断,小前提必须是肯定判断;(3)如果大前提是肯定判断,那么,小前提必须是全称肯定判断。这三条特殊规则既体现了三段论一般规则中的“中项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和“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等规则,又克服了现行特殊规则中的缺陷。至于涉及到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在三段论的一般规则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再在特殊规则中出现。
上述拙见,只是根据在教学实践中的体会,按照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特殊规则与事物特点的区别及同一律的要求谈了上述认识,以求与同仁商榷,达到规范、完善三段论四个格的特殊规则。
(审稿人 徐万发)
收稿日期 1994年6月11日
注释:
①《哲学大辞典·逻辑学卷》第18页
②韦世林:《对三段论格规的质疑和修订》,《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第24卷第3期
③《普通逻辑教与学便览》第123页
④余炳元:《三段论规则刍议》,《韩山师专学报》1992年第2期
⑤《形式逻辑教程》(北京出版社)第91页
⑥《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279页
⑦《辞海》,第3313页
⑧亚里士多德:《前分析篇》第一卷第32章第47页,《普通逻辑》教学参考书第163页
⑨《斯大林全集》第二卷,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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