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译经中的处置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古论文,译经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处置式是汉语中一种重要的语法格式,以往的研究把处置式分为三类:
A.广义的处置式(把礼物送给朋友/把米做成饭/把衣服放在箱子里),其来源是古代汉语中“以”字构成的处置式。
B.狭义的处置式(把屋子打扫干净),其来源一般认为是由连动式中前一个动词(“将”或“把”)虚化以后形成的,形成的时间在魏晋到唐代之间。
C.致使义处置式(把朱老师病了/把衣箱装了书/能把他怎么样),这类处置式始见于唐五代。(注:有关论述参阅参考文献。)
在三种处置式中,B类被认为是产生于中古, (注:我们所谓的“中古”,指魏晋南北朝到唐代。这个时期的汉语,已经明显不同于先秦两汉使用的古代汉语,同时又有别于唐五代以后的近代汉语。)对其产生的过程,目前还没有一个很清楚的了解,而证明其在中古产生的证据,常见列举的是几个有关“将”字的例子,如:
(1)佛知王义,寻即变身,化作乾达婆王,将天乐神搬遮尸弃。(《撰集百缘经》二)
(2)于彼国中,有一比丘,常行劝他,一万岁中, 将诸比丘处处供养。(同上,十)
如我们以前所指出过的,例(1 )中“搬遮尸弃”是乐神名字的音译,看作是处置式,是错把“弃”字当成了动词,误解了文义。例(2)中“将”仍是“携带”的意思,还不是介词。仔细推敲之后,目前所见的例句难免都有些问题,还不足以证明狭义处置式在中古确实已经产生了。
要了解中古汉语处置式发展使用的情况,需要更广泛地调查这个时期的文献资料,特别是这个时期比较接近口语的材料。中古此类文献,本土的比较少,汉译佛经则比较丰富。最近我们利用语料库对中古译经和本土文献中一些常用动词的使用情况,作了一次比较广泛的调查,调查对象包括:(注:我们使用的是中研院的“翰典”语料库,其中的汉译佛经使用的是日本《大正新修大藏经》。有些译经的译者在不同版本的藏经中记载有所不同,《增壹阿含经》,《大正藏》中译者作东晋僧迦提婆(《高丽藏》与之相同),其他藏经有作苻秦昙摩难提译者,本文中我们一律从《大正藏》。)
中古译经
1.道地经(东汉,安世高)2.道行般若经(东汉,支娄迦谶)3.般舟三昧经(同上)4.文殊师利问菩萨署经(同上)5.佛说伅真陀罗所问如来三昧经(同上)6.阿含口解十二因缘经(东汉,安玄共严佛调)7.佛说成具光明定意经(东汉,支曜)8.中本起经(东汉,昙果共康孟祥)9.修行本起经(东汉,康孟祥共竺大力)10.增壹阿含经(东晋,僧迦提婆)11.出曜经(姚秦,竺佛念)12.大庄严论经(后秦,鸠摩罗什)13.贤愚经(元魏,慧觉)14.佛本行集经(隋,阇那崛多)
本土文献
1.三国志(晋,陈寿 宋,裴松之)2.洛阳伽蓝记(北魏,杨玄之)3.齐民要术(北魏,贾思勰)4.世说新语(刘宋,刘义庆)
有关处置式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
1.“把”字句还没有出现(《佛本行集经》的1例除外)。
2.“将”字句在隋以前用于狭义处置式的例子很少,用于广义处置式的例子也不多见。
3.在中古译经中最常见的处置式是“取”字句,它可以构成广义、狭义两类处置式。
二
汉译佛经中表示处置的“取”字句,包括广义和狭义的两类,出现在以上14种佛经中的后5种里。以下是两类处置式的例子。
广义处置式。如前所述,广义处置式是从古代汉语中继承下来的,它的前身是介词“以”构成的格式“Prep+O[,1]+V+O[,2]”。 从语义的角度来分,广义处置式常用的有处置(给),处置(到),处置(作),处置(告)等几种。而“将”在中古进入广义处置式的原因,被认为是因为它有和“以”类似的介词用法。
在中古译经中,我们同样看到了“取”字有和介词“以”类似的用法,它们常常可以在相似的句子中交替使用,如:
(3)若有众生兴起此念,当拔济饶益此人, 取四大海水高四十肘浇灌其身,然彼海水寻时消尽,焰不增减。(《增壹阿含经》四十八)
(4)有人来以四渧水浇,然水寻时消尽。(同上)
由“取”构成的广义处置式,目前所看到的,是处置(作)和处置(到)两种。
处置(作):取O[,1]作/变成O[,2]
(5)若不解吾疑结者,当取汝身分为三分。(《出曜经》二十八)
(6)谁取汝身体,使作如是色?(《大庄严论经》十二)
(7)寻见牛头栴檀香木在薪束中,意甚欢喜。持薪归家, 取此香木,分为十段。(《贤愚经》六)
处置(到):取O[,1]放在/放到O[,2]
(8)尔时阿阇世王即便差守门人,取父王闭在牢狱,自立为王,治化人民。(《增壹阿含经》四十七)
(9)尊者瞿沙,即取众泪,置右掌中。(《大庄严论经》八)
(10)我闻儿声,即持还苏,便取大儿,担著顶上。(《贤愚经》三)
狭义处置式。狭义处置式是中古产生的新句型,过去的研究认为其基本格式是“Prep+O+V”,在V的前后,还会有一些其他成分(Prep+O[+Adv]+V[+C]),但在产生的初期,以单用的情况居多。
中古汉译佛经中表示狭义处置式的“取”字句,情况有所不同,其格式除了有“取+O+V”、“取+O[+Adv]+V[+C]”外,还有“取+O+V+之”和“取+V+之”两种。
取+O+V:
(11)梵摩达曰:向者睡眠,梦见长寿王儿长生太子,欲取我杀。(《增壹阿含经》十六)
(12)是时目连即前捉手将至门外,还取门闭,前白佛言:不净比丘,已将在外。(同上,四十四)
(13)夫人告曰:我今当取汝挝打,毁兀耳鼻。(同上)
(14)时月光长者发遣诸人,还来入家,见夫人取婢鞭打,即问之曰:以何因缘,而鞭此婢?(同上,五十)
(15)念汝取母害,折伏犹汝奴。(《出曜经》四)
(16)我如是说,梵志遂怒,即取儿杀,以酥熬煎,逼我使食。(《贤愚经》三)
取+O[+Adv]+V[+C]:
(17)是时清净太子临欲死时,而作是说,又作誓愿:诸人民取吾枉杀,然父王自与我愿,我今受死亦不敢辞。(《增壹阿含经》三十一)
(18)母白王曰:愿听微言,以自宣理,前六子者,尽得须陀洹道。正使大王取彼六人碎身如尘者,终不兴恶如毛发。(《出曜经》十)
(19)仙士报曰:吾今行忍辱不舍斯须,正使王今取我身体碎如芥子,终不退转。(同上,二十三)
狭义处置式的语义、结构特征都比较明显,其“处置”义,是指动词所表示的动作对其前面的介词所引出的受事作某种动作或施加某种影响。而这一动作常常只涉及一个宾语,也就是介词之后,动词之前的成分。早期狭义处置式动词的前后少有带状语或补语的。我们见到的“取”字的两种格式正是如此。例(11)—(16),“取”引出动作的受事,动词对这一受事作一种动作。格式中,“取”的宾语,也就是后面动词的宾语。例(17)—(19)中带状语或补语,(17)带状语“枉”,(18)、(19)带补语“如毛发/如芥子”。出现的频率,后者仅此3例,比起使用单个动词的要少得多。
狭义处置式产生的标志是宾语之前的动词是否已经变成了介词。一般都认为,狭义处置式是由连动式中前一个动词语法化之后,经过重新分析而产生的。而重新分析是否已经完成,则要看格式中动词原来的词义是否已经消失,所以,因为“但愿春官把卷看”中,“把”仍有“拿/持”的动词义,是连动式;而“莫把杭州刺史欺”中,“把”已经不再有“拿/持”的意思了,是处置式。比照这一标准,“取”的本义是“(捕获到野兽或战俘时)割下左耳”,(注:《汉语大词典》第2册,871页。)以后引申为“拿/收受”等义。在我们所引的例(11 )—(16)诸例中,“取”已经没有了原来的动词义。“取我杀”、“取婢鞭打”、“取母害”中动作只是“杀/鞭打/害”,动作的对象都在施事者的面前、掌握之中,他们都不需要通过“拿/获得”之后再作后面的动作,因此也就无法分析为“取我而杀我/取婢而鞭打婢”。同样,“取门闭”也不是先“取得门”然后再“闭门”。所以,这些例子中“取”都不再是动词,格式也不应该再分析为连动式,而可以看作是早期的处置式了。
取+O+V+之:
贝罗贝(A.Peyraube)(1989)曾经指出,“把+宾+动”格式是通过“把+宾[,1]+动+宾[,2]”格式省略“宾[,2]”变来的,省略的条件是“宾[,1]”=“宾[,2]”。早期“把+宾[,1]+动+宾[,2]”和“把+宾+动”中“把”都是动词,“把+宾+动”格式中,“把”通过语法化过程,变成了介词。贝罗贝先生对“把+宾+动”格式出现的变化过程,作了准确的描写,这一变化过程同样出现在“取”字句的演变过程里。只是V[,1] (把/取)在这个过程中什么时候实现了语法化演变,从“取”字句来看,和贝罗贝先生所说的可能有所不同。在“取+O+V+之”格式里,我们看到了这样的例子:
(20)是时罪人已在树上,便为此铁喙乌所食,或啄其头取脑食之,或取手脚打骨取髓。(《增壹阿含经》二十四)
(21)犹如有六种之虫,兴行各异,所行不同,若有人取绳缠缚之,取狗野狐猕猴……,皆悉缚之,共系一处而放之。(同上,三十一)
(22)王即取贝吹之,张弓扣弹,千二百门,一时皆开。(《贤愚经》十三)
(23)是时流离王,即时拔剑,取守门人杀之。(《增壹阿含经》二十六)
(24)各各以瓦石,取此虫打之,伤破手脚。彼虫意欲还入水者,终无此事。(同上,三十)
(25)是时诸人将清净太子,取两手缚之,将诣城外。(同上,三十一)
(26)如来言:王取父王害之,缘此罪,本当人阿鼻地狱中经历一劫,然复寻时改过于如来所,今当生拍球地狱中。(同上,三十二)
(27)是时狱卒取彼众生,大椎碎其形体,或取脊脉剥之,复驱逐使上剑树,复驱使使下。(同上,三十六)
(28)复兴恶念,我要取沙门瞿昙杀之,于三界作佛,独尊无侣。(同上,四十七)
以上这些例子等于贝罗贝先生“把+宾[,1]+动+宾[,2]”格式里“宾[,1]”=“宾[,2]”的情况,按照贝罗贝的公式,在“宾[,1]”=“宾[,2]”的条件下,“宾[,2]”删除,“把”字通过语法化过程,变成介词。(20)—(22)中“取”都还有“获得”意,例子里,“获得”是作第二个动作的前提,没有“获得”“脑/绳/贝”,就无从“食/缠缚/吹”,所以这3个“取”字应该是动词,格式还是连动式。 这和贝罗贝先生所指出的情况一样。但是,例(23)—(28)和例(20)—(22)有所不同,这些例子中并不需要一个“取”的动作作为第二个动作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例(23)“取守门人杀之”,“守门人”就在“流离王”的面前,“流离王”拔剑杀“守门人”并不需要一个先“获得”的动作。同样,“取此虫打之”、“取脊脉剥之”等,都是类似的情况。
如我们在以上的讨论中曾经指出的,大家判别狭义处置式是否已经产生的标准,是“把/将”的虚化程度,当其动词词义消失之后,就认为“把/将”已经经过重新分析,从动词变成了表示处置的介词。那么,在以上的例子中,“取”字的动词义已经消失了,它们就应该也是完成了语法化过程之后的介词了。
说例(23)—(28)“取+宾+动词+之”格式中的“取”字是表示处置的介词,还得到另外两方面的支持。
首先,在讨论广义处置式时,我们列举了“取”字用于表示工具和广义处置式的例子(例(3)—(10)), 广义处置式和“取+宾+动词+之”是相同的格式,差别仅在于第二个宾语。而广义处置式与连动式的区别只在于“取(将)”在格式中是动词还是介词。以下是“取+宾[,1]+动词+宾[,2]”中“取”为动词的例子:
(29)譬若大海中有故坏船,不补治之,便推著水中,取财物置其中,欲有所至,知是船终不能至。(《道行般若经》二)
(30)宁受人礼拜恭敬?为宁使人取利剑断其手足?(《增壹阿含经》二十五)
(31)今四天王奉上四钵,若我取一舍三,取三舍一,则非其宜,今尽取四钵拍为一钵。(《出曜经》七)
这些动词“取”、“拿/获得”的意义虚化,就变成了广义处置式中的介词“取”,变化是经过词义变化、重新分析之后完成的。例(29)—(31)和例(20)—(22)是完全平行的格式,在完全相同的格式中,“取”可以虚化成广义处置式里的介词,当然也有可能经过同样的过程变成表示狭义处置式的介词。
其次,在现代汉语方言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狭义处置式采用“把+宾+动词+代词”的例子,如:(注:转引自《汉语方言语法类编》656、659、662页,青岛出版社,1996。)
安徽巢县:把门关严它 把脏水倒断它 把衣裳洗干净它
鄂南:把事情办好了它 恨不得把她吞了她
湖北英山:把这盆水泼了它 把钱用了它我把你气死它
上述三种方言中采用的都是我们以上所说的“取+宾+动+之”格式,所不同的,一是介词由“取”换成了“把”,二是代词由“之”换成了“它/她”,这些只是简单的词语替代,和语法格式无关。这些方言例证是历史的反映,我们在历史文献中看到的格式,在这些方言中被保存下来,并作为处置式的基本格式来使用。反过来,这些现代方言例证也证明,我们把动词“取”已经虚化了的“取+宾+动+之”分析为处置式,认为在这个格式中,“取”能够完成其语法化过程,从动词变为介词,是合理的,能够成立的。
取+V+之:
(32)今此二人为从何来,见吾至此亦不起迎,设住吾境者,当取闭之;设他界来者,当取杀之。(《增壹阿含经》三十四)
(33)复次大臣叛逆为王所收,皆取害之,是时人民便作是念:此沙门道士数来往返,此必是沙门所为。(同上,四十三)
(34)其中或有说者:设当见者,先截手足,却取杀之。(《出曜经》十六)
(35)如是种种,勤身苦体,经积年岁,终不衣食,聚之不休,乃得七瓶,悉取埋之。(《贤愚经》三)
和前面三种“取”字构成的处置式相比,“取+V+之”中的“取”可能很容易被认为是一个动词的前缀,“取杀之”就是“杀之”,“取害之”也就是“害之”。但是,在这里我们可能更应该从整个结构的角度,从历史的角度去观察。处置式的语义特征在现代汉语中可以概括为:针对一个选定的对象(宾语),以某种行为方式(动词),使对象实现某种变化(补语)。(注:参阅张伯江《“把”字句的句式语义》,《语言研究》2000年第1期。)格式的基本成分包括:介词, 标志选定的对象;宾语,选定的对象;动词,要进行的动作;补语,动作使对象造成的变化。但这一概括并不适用于早期的处置式,早期处置式以不出现补语为常态,也就是说,格式只是表示:对一个选定的对象,进行某种动作。以上我们介绍了四种狭义处置式的格式:
A.“取+O+V+之” B.“取+O+V” C.“取+O[+Adv]+V[+C]” D.“取+V+之”
其中C显然是B的变体,B、D是A的省略形式, 区别只是省略两个相同的宾语中的哪一个而已。A、B、D三种格式的“取”字句,从语义看,都是如此;从格式看,A中一个宾语重复出现, “取”后显示选定的对象,V后是动作的对象;B中出现了选定的对象,省略V后的;D出现了V后的对象,省略了“取”后的。同样的语义,对A来说只是省略的成分不同,对B来说只是同一成分出现的位置不同,我们有什么理由说A、B是处置式,而D就不是呢?
可能是因为没有出现现代汉语里习以为常的“宾语提前”。但从历史发展来看,“宾语提前”并不一定是处置式的一个基本要素,处置式也不是依靠“宾语提前”来表达的。整个格式是从两个动词各带一个宾语,到介词和动词各有一个宾语,以后的变形是在宾[,1]=宾[,2]的特殊条件下,省去一个宾语,省宾[,2]是处置,同样的条件下省宾[,1],也应该是处置。“宾语提前”只是在现代汉语对格式面貌的一种描写,至少从历史的角度看是如此。所以,从历史、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取+V+之”和“取+O+V”完全是等值的,也是中古狭义处置式的一种格式。
和前三种格式一样,“取+V +之”也是从动词“取”经重新分析而来的,在中古译经中同样存在着由动词“取”构成的“取+V+之”。如:
(36)供养般若波罗蜜者,其福尊无比,般若波罗蜜者,当取供养之。(《道行般若经》二)
(37)尔时其有人民侵他财物者,是时刹利取惩罚之,然复彼人不改其恶,故复犯之。(《增壹阿含经》三十四)
(38)犹如老鹤,伺立池边,望鱼上岸,乃取食之。(《出曜经》十八)
(39)时彼猕猴,见其翘脚,便取挽下,见起燃火,便取灭之。(《贤愚经》十三)
以上是中古译经中由“取”字构成的处置式的使用情况。从我们接触到的材料看,这个时期处置式的使用还不是很多见,进入格式(特别是狭义处置式)的动词还不是很多,表达的语义基本上是一些不幸的事情,所有这些局限都显示,这个时期处置式还处在产生、发展的初期,可能刚从连动式中分化出来。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格式B?
稍微观察一下汉语的动宾关系就会看到,从古至今,除了先秦两汉少数特定的结构(如:否定句中的代词宾语、疑问代词作宾语、代词“是”作宾语等)之外,汉语的宾语总是放在动词的后面,所以当格式A中,两个相同的宾语重复出现可以省略一个时,根据汉语动宾关系的整体规则,应该是选择D,而不是B。
格式A(“取+O+V+之”)的省略, 是和汉代以后汉语动词连用格式(或者叫“连动式”)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动词连用格式”是指汉代前后汉语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动词在句子中并列使用充当谓语的格式。常见的是两个动词连用,如:
(40)至之罘,见巨鱼,射杀一鱼。《史记·秦始皇本纪》
也可以多至三至四个动词连用,如:
(41)齐襄公使彭生醉拉杀鲁桓公。(同上《郑世家》)
(42)以天降之福,吏卒良,马强力,以夷灭月氏,尽斩杀降下之。(同上《匈奴列传》)
在句子中有宾语的时候,宾语的位置取决于动词的类别。如果所有的动词都是及物动词(包括不及物动词和形容词的使动用法),宾语的位置在所有的动词之后(如例(40)—(42))。这种动词连用格式实际上是一串动宾结构的省略式:
斩杀降下之=斩(之)杀(之)降(之)下之
在这一背景之下,南北朝时期从事译经工作的僧人对“取+O+V+之”格式的使用可以有不同的选择:1,继续使用格式A;2,省略“取”后的宾语,使用格式D;3,省略动词后的宾语,使用格式B。使用格式B虽然也是对动词连用格式中相同宾语的省略,但是,这种省略不符合汉语的语法规则。那么,是什么原因使这些译经者选择了格式B(“取+O+V”)呢?这可能与他们的语言背景有关。这些译经者基本上都是来自西域的和尚,其母语主要是梵文、巴利文等。佛经的原文,也主要是梵文、巴利文。在这些语言里,宾语的位置是在动词的前面,如:
1.
(注:这些梵汉对译的材料是Vesna A.Wallace提供的;朱庆之先生也给予了许多帮助,谨在此致谢。)
饭(单)—形尾—吃—形尾(第三人称、单、现在)
他吃饭
2.
水(单)—形尾—喝—形尾(第三人称、单、现在)
他喝水
3.
门(单)—形尾—进(来)—形尾(第三人称、单、现在)
他进门来
这些译经者的母语,都是“SOV”型的语言,OV 的结构是其语言的常态。在把佛经翻译成汉语时,所有原文OV,都要被改为VO。而当他们翻译“取+O+V+之”时,可以省略两个相同宾语中的一个,这时省略对他们来说就有了两种选择:“取+V+之”和“取+O+V”。 尽管后者不尽符合汉语的规则,但在母语的驱使下,还是有人、有时候会选择它。于是,就出现了格式B, 造成了我们在译经中看到的三种格式并存的情况,并由此导致了近代以后汉语处置式采用了一个非常特别的格式。
三种格式虽然同时出现,但出现的频率却有所不同,格式A 旧而繁复,使用最少;B符合当时省略的趋势,但不合汉语的规则,有人用,却不多;D省略又符合规则,最多。 以下是我们所见到的三种格式出现的情况:
SVO和SOV两种语序是语言类型学上的重要标志,对语言的使用者来说,也是最明显的差异,不同语言之间的影响在这种显著的标志点上,会有突出的反映。有人注意到,在青海方言中OV格式使用较多是受到藏语的影响,而且“愈接近藏族地区,‘藏式汉语’的特点愈明显”,而这种藏式的OV格式除少数日常生活用语“你茶喝(你喝茶)”、“你我给(你给我)”之外,常常是用“把OV”格式,如“我把你等着(我等着你)”。(注:转引自《汉语方言语法类编》 726-727页,青岛出版社, 1996。)青海方言和我们看到的中古译经中的情况十分相似,SOV和SVO两种语言相接触,部分VO结构被使用者变成 OV,直接变的是少数(中古译经中亦可见少数OV的例子),多数采用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格式,只是现代方言中采用的是汉语中已经凝固下来的处置式,中古译经采用的是一个汉语固有格式的错误的变体。
中古译经是处置式使用的初期,而“取+O+V”又是一个错误的变体,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在同期的本土文献中被广泛接受和使用。在我们调查的《三国志》《洛阳伽蓝记》《齐民要术》三种本土文献中,使用“取”字近1000次,“取OV之”6次,“取V之”3次,“取OV ”没有出现。《世说新语》中“取OV之”2次,其他未见。 本土文献对“取”字的使用情况,也证明我们的推论应该是成立的。
三
已经有许多文章研究过近代汉语处置式中介词“将/把”的使用情况。近代汉语之前,“将”字在隋朝《佛本行集经》就大量使用于广义处置式,(注:参阅梅祖麟1990。)“把”在《佛本行集经》中也出现过一例:
(43)汝今把我心中所爱如意圣夫,将何处置?(《佛本行集经》十九)
但是在隋以前的中古汉语里,“将/把”使用情况如何呢?在我们调查的14种中古译经中,“将”大约用了1600例,其中《佛本行集经》的使用情况已经研究过了,剩下的13种中,找到用作介词、广义处置式、狭义处置式,或在疑似之间的例子11个。
介词:
(44)我今所问现世之报,乃将生死来相答。(《增壹阿含经》三十九)
(45)佛告之曰:先与其钱,然后可见。若已见者,更不欲与一钱之心。即将示之,见其形状,倍复痤陋,不忍见之,意无与一钱之想。(《贤愚经》十一)
广义处置式:
处置(给)
(46)我闻真净王子名曰悉达……,彼若在家者,便当为转轮圣王,若出家学道者,便成佛道,我今可将此女与彼沙门。(《增壹阿含经》四十一)
(47)佛告阿那,将此女人,付憍昙弥,令受戒法。(《贤愚经》三)
处置(作)
(48)尔时世尊,告诸比丘:汝等将此梵志,教授威仪,度为比丘。(《出曜经》二)
(49)尔时世尊……告诸比丘:汝等将此指鬘度为比丘。即如佛教,得为道人。(同上,十八)
(50)敕诸比丘,将此人度为沙门。(同上,十九)
处置(到)
(51)是时梵达摩王,即将此女,内著深宫,随时接纳,不令有怨。(《增壹阿含经》四十一)
狭义处置式
(52)菩萨便持威神之力,随其人数,以化人补其处,将人持去,其人得脱,大欢大喜。(《佛说伅真陀罗所问如来三昧经》)
(53)王遥见来,欢喜踊跃,不能自胜,即敕大臣,将此夫人及长寿王,至四衢街头,分作四份。时诸大臣,受王教令,将长寿王及夫人身,皆取返缚,绕舍卫城,使万民见。(《增壹阿含经》十六)
(54)时巴树提亦集四兵共其战斗,婆罗那军悉皆破坏,擒婆罗那,拘执将去。巴树提言:此是恶人,可将杀去。(《大庄严论经》十)
中古译经中“将”字最常见的用法是用作动词,表示“携带”,“将”后面常常有“往/适”等表示趋向的动词出现。如:
(55)昨日为儿娶妇,又犯国限,五亲被辱,请诸师在舍,将儿妇往礼拜而不从命。(《增壹阿含经》二十二)
以上我们列举的11个例子中,例(47)、(48)、(51)、(53)都有可能解释为“带着”,是否确为介词,还在疑似之间。例(52)是11例中最早的一例,《佛说伅真陀罗所问如来三昧经》,梁僧佑《经录》说“失译”,《大正藏》作支娄迦谶译,许理和教授(E.Zürcher)认为是东汉所译,但译者不明。(注:参阅梅祖麟《先秦两汉的一种完成貌句式》,《中国语文》1999年第4期。)例中“将”字,《大正藏》校记中指出,不同版本有作“持”者。所以,此经何时所译,用的是否是“将”字,都不太能确定,只能录以待考了。剩下的6例,2例用作一般介词,4例表示处置。使用的格式包括:
A.将+O[,1]+V+O[,2](46)、(49)、(50) B.将+V+之(45)
C.将+O+V(+C)(44) D.将+V+C(54)
和“取”字句比,没有出现“将OV之”,多了“将VC”。
同期的本土文献,《三国志》中出现了1例表示处置的“将OV之”:
(56)时与御史大夫郗虑坐,后被发徒跣过,执帝手曰:不能复相活邪?帝曰:我亦不自知命在何时也。帝谓虑曰:郗公,天下宁有是邪!遂将后杀之。(三国志 武帝纪裴注引《曹瞒传》)其他3种中没有看到用作介词或表示处置的“将”字。据此, 我们推测在这个时期的中古汉语里(不包括隋),表示处置的“将”字,大概才刚刚出现。
用于处置式的“把”,例(43)是我们在14种译经和4 种本土文献中仅见的一例,仅凭此孤证无法证明什么,所以,在处置式中使用“把”,应该是唐代以后的事情。
四
以上是我们对中古译经处置式的考察,简而言之:
1.隋以前,译经中处置式以用“取”字式为主,“将”字式很少见,“把”字式还没有。
2.“取”字式有广义处置式和狭义处置式两种。
3.狭义处置式有四种格式:
A.取+O+V+之 B.取+O+V
C.取+O(+Adv)+V(+C) D.取+V+之
4.格式B和D是A的省略形式, 这种省略是在汉代广泛使用的动词连用格式的影响下发生的。B对动词连用格式来说,是一个错误的格式,但对译经者的母语来说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格式,可能是译经者的语法错误导致了该格式的出现。C是B的扩展,在中古译经中使用的还很少。
5.广义、狭义两种处置式中的“取”都是通过语法化过程,从动词变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