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江泽民决策思想的三个特点_江泽民论文

论江泽民决策思想的三个特点_江泽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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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是领导者的基本职责,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到事业的成败。江泽民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十分重视并非常善于决策,他对领导决策问题不仅从理论高度提出了许多精辟的观点,而且在决策实践上为领导者树立了光辉的榜样。从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所发生的深刻变革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改革开放的新阶段,全面继承毛泽东、邓小平的决策思想,根据新的情况,作出了一系列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符合中国国情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三大特征。认真研究和深刻领会江泽民决策思想的主要特征,对于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不断完善决策方式,努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是江泽民决策思想的第一大特征

江泽民指出,我们要大兴实事求是之风和理论联系实际之风,把各项工作搞得扎扎实实和富有合乎实际要求、合乎客观规律的创造性。改革开放越是深入,决策的复杂性、艰巨性就越大,对决策的要求也就越高。因此,在决策中要研究掌握科学的决策规律,要大量收集信息,充分研究论证,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坚持科学决策的程序,努力推进决策科学化。

1、决策合乎实际要求、合乎客观规律是决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 江泽民强调,我们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都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而不能脱离这个实际。全面认识和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是对决策者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决策时必须坚持“三个不能”。一是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这就要求决策者在客观情况与主观想象、愿望、要求相矛盾的时候,要尊重唯物论,坚持实事求是,及时纠正自己原来的错误认识与做法,使决策与客观实际相符合。二是不能从这样那样的外国模式出发。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只从别国的经验出发,把他人的经验当做模式照搬照套,从来不会成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实践中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所创造出来的各种新的东西,都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经济特区、村民自治等等,都是改革开放中涌现出来的新事物,都是走自己的路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当然,决策不从这样那样的外国模式出发,并不排斥对外国经验的学习和借鉴。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有益的经验,以利于更快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三是不能从本本出发。邓小平理论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但是今后的路具体怎么走,要靠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开拓,总结新经验,形成新理论。坚持实践是检验决策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把理论同具体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勇于创新,善于创新,使决策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切实推进决策科学化的步伐。只有这样才能深刻认识“为什么必须实行现在这样的路线和政策而不能实行别样的路线和政策”,也才能在具体的工作中作出合乎实际要求、合乎客观规律的决策来。

2、掌握科学决策的基本规律, 从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转变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基础。江泽民强调:“现代领导工作要做到决策科学化,不研究掌握科学的规律是不行的。”(注:江泽民:《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研究领导科学》《现代领导》1995年第1期。)长期以来, 我国传统的决策方式基本上属于经验决策。面对复杂多变的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问题,单靠经验决策是远远不够了。江泽民深刻地指出,过去我们在经济建设中做过一些违背经济规律而事与愿违的事,这种历史教训应当牢牢记取。决策中不仅要有定性的分析,还要有定量的分析。只有实行科学决策,才能防止决策失误。科学决策要以邓小平理论作指导,按照科学决策的规律办事。要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一系列专题研究,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决策工作中要借助科学的理论和各种技术手段来寻求各种可能的方案,为最后确定方案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因此,改变传统的决策方式,由经验上升到科学,实现从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的转变已成为新时期决策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科学决策是决策者掌握科学依据、遵循科学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和科学手段所进行的决策工作。为了保障决策过程能够体现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党的十四大以来,实施了实现决策主体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战略方针。一大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年富力强又懂得现代化建设专业知识的人才陆续充实到各级决策机关,在决策主体建设方面,实现了由重资历向重学识、由重经验向重科学的转变。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强调:“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注:《人民日报》1992年10月21日。)对原有的决策体制和决策方式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决策体制和决策手段科学化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决策科学化不仅要求决策者要有科学的头脑,掌握科学的决策规律,还要有“智囊团”的参与。江泽民曾明确指出:“要组织一批智囊团,为领导决策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并且协助作出正确的选择。”(注:江泽民:《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研究领导科学》《现代领导》1995年第1期。 )要切实做到不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不决策,不经过系统的咨询论证不决策,不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不决策。如长江三峡工程,从提出到实施,经过了无数专家多年的反复论证,最后提交七届人大五次会议讨论、表决,才正式作出长江三峡工程动工的决策就是一个科学决策的典范。

3、坚持决策程序化是推进决策科学化的保证。大量实践表明, 只有遵循科学的程序进行决策,才能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明确和规范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上了议事日程,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工作程序法定化的科学命题,可见决策必须坚持遵守合理的科学的程序是江泽民决策思想的重要内容。他指出,在决策之前,要做周密的调查研究,反复比较鉴别,科学论证,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在决策过程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反对个人专断,重大问题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在实施决策中,要认真做好追踪决策的工作。决策程序作为整个决策系统的运行规则是人们在长期的决策实践中摸索并总结出来的科学认识,是决策系统有效运作并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只有实现决策程序化,才能保证决策工作的合理化,才能更好地按照决策程序设置机构和配置工作人员,以形成决策活动的完备系统,才能便于工作人员掌握和熟悉每一个决策机关工作的环节,使决策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才能使人民群众了解决策的基本情况,切实推进决策的科学化。

二、不断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努力推进决策民主化是江泽民决策思想的第二大特征

江泽民作为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他之所以能成功地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与他始终坚持并不断完善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密不可分。他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不能有任何偏离;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决不能以权谋私;必须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决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必须在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决不能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强迫命令。”(注:《人民日报》1997年9月22日。 )坚持“四个必须”做到“四个决不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一切决策从人民的最大利益出发的根本要求,是江泽民决策民主化思想的重要内容。

1、逐步形成新的决策机制,为决策民主化提供重要保障。 江泽民考虑问题,决定大政方针,总要斟酌是否合乎民心,顺乎民意。他要求各级领导者决策要同人民群众一起商量办事,要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这一新的决策机制充分地揭示了社会主义决策的实质,为决策民主化提供了重要保障。一是要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的机制。江泽民认为,深入群众,及时了解情况,这是衡量决策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党在历史上几次大的决策失误,虽然有许多具体的教训,但最根本的教训是犯了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错误。因此,在决策目标确立前,要走群众路线,及时征求各部门和各地方的意见,尤其是要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把改革的风险控制在社会和人民群众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使决策建立在充分反映人民群众要求和全面的事实依据基础之上。二是要逐步形成充分反映民意的机制。在决策时必须对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愿望、人民的承受能力作三位一体的全面考虑,这样才能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切实推进决策民主化的进程。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要我们的决策充分反映民意,又是人民群众可以承受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有了可靠的保证。三是要逐步形成广泛集中民智的机制。在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广开言路,广求善策,广纳群言,广交朋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决策,是在“领导决策之前,应当鼓励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包括各种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注:《人民日报》1996年3月10日。)集中民智,广求善策就必须坚持多方案原则。 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都必须制定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认真进行论证,在利弊得失的比较鉴别中,最后选择最佳方案。比如,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峡工程、西部大开发的重大决策都是在反复讨论、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科学的民主的决策反映了人民的愿望,得到了人民的拥护,真正起到了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无穷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的作用。

2、完善和发展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决策民主化水平。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完善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江泽民反复强调在决策过程中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这一方针立足于决策工作的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科学的概括和总结,使民主集中制更加规范,更具操作性。“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党的根本领导制度,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也是集体领导的具体实践过程和根本保证。“个别酝酿”是领导决策的重要环节。“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和必经途径。这四个方面互相联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是对党的决策制度的高度概括,是对民主集中制的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四大以来,各级党委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了领导核心作用。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物质利益的驱动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容易淡化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影响和干扰集体领导、正确决策的因素明显增多,各级领导班子决策的范围和难度,较之以往明显增大。近年来,各级领导班子新的成员不断增加,一些新同志由于缺少严格的民主集中制生活的锻炼,集体领导的观念不强等等。面对这些情况,必须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大力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

3、健全民主制度,切实推进决策民主化的制度创新。 江泽民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强化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建设,使决策民主化有可靠的制度保障。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密切人民代表同人民的联系。要保证民主渠道的畅通,把群众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作为党和国家决策的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要民主渠道。进一步密切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下情能顺利上达,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呼声及时地得到反映。要善于通过民主程序,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决策,变成全国人民的共同行动。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巩固我们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要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党团结各界的重要渠道。通过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使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广泛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依法决策,努力推进决策法制化是江泽民决策思想的第三大特征

邓小平在总结“文革”的惨痛教训时,曾深刻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 版, 第146 页。)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出发,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并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决策,避免发生“两个改变”的“人治”现象,不断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实现决策法制化,将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1、依法决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依法决策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调控下,决定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使各项决策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江泽民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注:《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依法决策的实质就是决策者的权力来自法律,权力的运用必须遵循法律,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受制于法律。依法决策要求决策者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权力。依法决策既有利于对决策者的权力进行调控,又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高质量、高效率地作出决策,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江泽民强调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人民日报》1997年9月22日。 )表明中国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根本抛弃“人治”传统,实行“法治”方式,从而确立了依法决策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是我国法制建设和决策制度建设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2、不断改善领导方式,将决策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决策法制化就是运用法制规范调控决策过程,即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规定和约束决策主体的行为,通过法律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民主权利,并使党政机关及领导者的决策权力受到法律的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保证决策在法制的规范内进行,使决策行为控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在决策法制化中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并通过决策的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体现出来。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注:《人民日报》1997年9月22日。)党对国家事务的决策,实质就是党在国家事务的管理中, 以路线方针政策的形式表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党把有关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方案、有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来指导和规范其他社会组织的活动,就可以保证国家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使各种群众团体和社会经济文化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对于加强党的领导,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党的有关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使人民的意志变成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意志,使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具有领导和管理的实质。显然,决策法制化的这种领导和管理的功能,有利于加强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

3、建立和完善依法决策体制,大力推进决策法制化的进程。 把决策的要求、目的、内容、步骤和方法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为法规,用法律手段确保决策能正常有序地运转,进而保证决策的有效制定和实施,这是依法决策的本质要求。建立和完善依法决策体制,关键是要建立决策责任制和决策审批制度。决策责任制是指决策者在一定职位上,可以行使必需的决策权力和必须担负的决策责任,即有职、有权、有责,职、权、责统一。决策审批制度是指任何重大决策都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防止个人或少数人滥用职权。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决策权力法制化。对决策权进行法律控制,将决策权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决策成为一种法律权限,防止出现超越法律的决策权。只有依法行使领导职能的组织机构和依法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才享有法律赋予的决策权。二是决策方案合法化。为了实现决策目标,必须考虑多种方案。但是,无论选择何种方案,采取什么手段,都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合法的决策必须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科学的成熟的重大决策,如“三峡工程”的决策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决策等就是用立法的形式使决策得到实施的。三是决策程序法制化。决策的法定程序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经由法律、法规和章程等确定下来的规则。它是检验依法决策的重要标准,是保证决策机关高效率、高质量工作的重要条件。四是决策责任法制化。决策者在决策中违反法律程序,超越法律权限,由于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决策,不负责”的现象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不能允许的。实行决策责任制,关键是对决策后果进行评判、奖优惩劣。对决策失误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渎职罪论处;对带来良好效益的正确决策,应予以奖励。

江泽民决策思想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三大特征既反映了现代决策的基本特征,又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决策科学化要求按法定的程序,广泛发扬民主,充分研究论证,采用集体方式和现代科学手段进行决策,是实现科学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手段。决策民主化是决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基础。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能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就说不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和智慧,尊重实践经验,就没有也不可能有决策科学化。决策民主化能有效地避免领导决策中个人感情因素的影响,为决策科学化和法制化准备前提。决策法制化是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保障。决策法制化能促进决策者的观念转变,实现决策权力的合理分配,规范决策过程,完善决策的方式方法,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健全对决策的监督。只有为决策提供完备的法制保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才能最终实现。在决策过程中,必须注重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协调统一,为有效解决各种实际问题,作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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