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大数据审计模式下审计证据制度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据论文,制度论文,数据论文,模式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能够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大数据审计对审计机关来讲尚属新生事物,在大数据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的审计指挥体系、组织模式、人员专业结构等方面都面临着挑战和机遇,需要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不断进行探索和尝试。如何解决大数据审计的审计证据和取证问题,是大数据审计面临的难点和突出问题之一。 明确各环节取证的要求,确保审计数据证据的可靠性。大数据审计中,审计证据不仅包括电子数据本身,还应包括数据库技术白皮书、数据提供方的承诺、审计人员采集验收和整理数据的过程记录,以确保复制、加工的每个环节不影响数据的真实性。由于审计过程中采集的电子数据已经不是原始数据,属于复制的电子数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的规定,在采集数据和技术白皮书的同时,应当在审计底稿中记录采集过程、技术方法,并取得电子数据提供单位及负责人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的确认;在将审计数据集中进入审计数据中心时,应当验收数据质量,并进行过程记录;在整理或切分数据时,需要统一数据格式的,例如汇总各省社保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后才能供审计人员使用,这一过程也要确保采用正确的技术方法,并记录审计思路和过程。 准确记录审计思路和分析方法,确保审计数据证据的关联性。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是建立在对多个数据库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的,可能涉及财政、金融、税收、社保等多方面的数据。为确保某项审计任务中的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据链的逻辑严密,除了电子数据本身,还需要相关的其他证据。例如备份数据的时间、范围的基本信息记录,确保分析对象与审计目标一致;又如对每个数据库的数据字典,要确保审计分析时提取使用的是正确字段信息。最重要的是用审计底稿完整记录审计人员分析数据时的审计思路、具体程序语句以及其他技术方法。同时,这些关联性证据也是审理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明确审计数据取证程序,确保审计数据证据的合法性。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按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既不能作为审计结论的依据,更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据。因此,在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中,审计取证行为的具体要求应当在制度中加以明确,以保证审计证据的合法性。首先,在数据采集环节,应明确采集的范围,是只能根据审计项目的范围来搜集被审计单位的数据,还是可以采集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数据。例如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的数据,是只能采集审计项目时间范围内的数据,还是所有数据都能采集和使用。其次,在数据使用环节如何授权,例如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会用到某地区各方面的数据,审计机关如何根据审计实施方案或其他授权切分数据供审计组使用;又如某项目需要查询单个信息时,应当经过什么程序进行授权。最后,在数据日常管理和维护中,如何确保审计数据库的安全,防止审计采集的数据被滥用,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从而保证审计证据的证明力。 制定适当的数据证据归档规则。在传统的审计项目中,审计业务档案中的审计证据多为纸质证据,如果涉及到电子数据,大多也会把关键证据部分打印为纸质的载体进行归档。但在大数据审计模式下,原有的归档要求显然已不合时宜,需要针对大数据环境的特点,制定审计归档规则。首先,采集入库的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电子数据的归档要求进行归档:其次,按照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对数据进行分析加工后产生的结论数据应当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一部分在具体审计业务档案中归档;最后,要建立索引,因为分析数据可能利用多个审计项目中取得的数据,这些数据证据不能在不同的审计项目里重复归档,因此要保证逻辑严密的证据链,应当明确数据归档的索引规则。关于完善大数据审计模式下审计证据制度的思考_审计证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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