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侧之别: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妻妾论文,家庭生活论文,明代论文,伦理论文,之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作为家庭伦理关系之一的妻妾关系,理当归属于家庭史研究的范畴。中外学者关于中国家庭史的研究,研究成果最为丰富者当属通论性的著作①,但对元、明、清家庭问题的专门研究则相对较少。新近出版由张国刚主编的《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年版)与多卷本的《中国家庭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展示了家庭史研究的最新成果,并进而将相关研究引向深入。
在前人家庭史研究的论著中,对家庭伦理中妻妾关系的研究,同样取得了一些成果。诸如:王绍玺所著《中国小妾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对中国小妾的历史演变作了系统的梳理;美国学者柏文莉所著《宋代的家妓与妾》② 一文,探讨了宋代妾的多样化角色及其变化过程,并对家妓与妾作了很好的区分;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所著《中国家族法原理》一书,专列“不正规的家族成员”一节,对中国家族制度中“妾”的社会地位作了有益的探讨③;谢保华(Sheieh Bau-hwa)所著《14至17世纪中国纳妾方法》④ 一文,对明代的纳妾方法也有较好的阐述;徐泓所著《明代家庭的权力结构及其成员间的关系》⑤ 一文,是一篇系统阐述明代家庭权力结构与成员间伦理关系的佳作;蔡智惠所著《明代妇女财产权研究》⑥ 一文,所论尽管仅仅是明代妇女在家庭及社会上的经济地位,但同样涉及妻妾财产权方面的相关内容;张国刚主编之《中国家庭史》第4卷(余新忠著),第5章论家庭伦理关系,亦专列“妻妾关系”一节,对明清时期的妻妾关系作了初步的探讨。尤其是赵轶峰所著《儒家思想与十七世纪中国北方下层社会的家庭伦理实践》一文,更是明确指出,17世纪的文献揭示,贵族和缙绅纳妾已经毫无实践意义上的限制,即使一个普通的富家翁用妾的名义把七八名年轻女子占用起来也是毫不奇怪的现象。文中,赵氏对文学中的和社会中的“悍妻”现象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指出“悍妻”的出现,是“妻子们在挑战丈夫的传统权威”⑦。其实,“悍妻”现象的出现,与“妇妒”颇有关系。而妇妒的形成,更关系到家庭伦理中的妻妾关系。
就前人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对明代家庭生活中的妻妾关系尚有加深探讨的必要。鉴于此,本文拟从以下两个层面对明代的妻妾关系作系统研究:一是从制度史的层面,亦即以法律与礼制为切入点,具体考察明代妻妾之间的等级差序;二是从社会史的层面,对明代家庭生活中妻妾之间的关系加以探讨,尤其着眼于妾身份地位的变化,藉此说明明代家庭生活的新转向。
一、从法律与礼制看妻妾的等级差序
在明代家庭伦理关系中,不少家庭的丈夫除了正妻之外,尚有众多的小妾。妾有很多别称,诸如副室、侧室、簉室、小妻、旁妻、小妇、如夫人,等等。⑧ 在明代的读书人中,曾流传着一句风雅俗语,即“妻不如妾,妾不如妓,妓不如偷,偷着不如偷不着”⑨。妾尽管会受宠,但其地位与婢相差无几。小说《金瓶梅》已经透露出了这样的信息,即妾如不中男主人之意,男主人可以随意令媒人卖掉。⑩ 究其原因,妾很少能享受到明媒正娶的礼仪待遇,很多是花钱买入家中,所以一旦失宠,也就面临被随便转卖的厄运。
明末清初人李渔曾对妻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作了形象的比较,颇便于对妻妾关系作进一步的考察。他说:
至于姬妾婢媵,又与正室不同。娶妻如买田庄,非五谷不殖,非桑麻不树,稍涉游观之物,即拔而去之,以其为衣食所出,地力有限,不能旁及其他也。买姬妾如治园圃,结子之花亦种,不结子之花亦种;成荫之树亦栽,不成荫之树亦载,以其原为娱情而设,所重在耳目,则口腹有时而轻,不能顾名兼顾实也。(11)
可见,传统儒家士大夫在娶妻与买妾时,已是心中了然。娶妻是为了求其“实”,诸如持家、生子;尽管在买妾时通常会打着香火子嗣的名头,但究其实仅仅是为了“娱情”,是求其“名”。这是将妻妾截然两分的做法,事实上已经决定了妻妾在家庭中不同的角色地位。
传统史料大多婢、妾并称,显然已经证明了妾的地位大致与侍婢相当,故史料又称妾为“侍姬”。换言之,婢若得主人之宠,可以上升为妾;相反,若是妾失宠于主人,同样也会沦为婢。如小说《金瓶梅》中的孙雪娥,原本不过是一个陪床丫头,因为被西门庆收用了,从而升为妾。其后,孙雪娥一直受到西门庆的冷落,又与家人来旺有染。此事被主人西门庆知道以后,就“拘了他头面,只教他伴着家人媳妇上灶,不许他见人”(12)。显然,又从妾沦落为婢。
(一)家族法原理下的妻妾之别
所谓家族法原理,其实包括国家法律与民间家法族规两大部分。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研究成果已经揭示,中国的家族法原理,已经从下面两个方面规定了妾的地位:一是妾根植于所属宗族观念的基础,这点与妻有所不同;二是妾却相应地在制度上作为家族成员身份而被承认,这恰好与秘密的肉体关系有所区别。鉴于此,滋贺秀三称妾为“不正规的家族成员”(13)。
上述论点,正好与《大明律》若合符节。明代法律对于民间的妻、妾之别,作了相当重要的区分,决不允许“妻妾失序”。明律规定: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违者,笞四十。(14)
这一条法律规定,其实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妻、妾有着一定的等级差异,法律既不允许以妻为妾,也不允许以妾为妻。这是为了限制丈夫的部分权力,使其不可能因为溺爱妾而任意更定妻、妾之间的不同名分。其二,既然法律肯定了妻子的法律地位,那么丈夫一旦对现有的妻子有所厌倦,若想休妻,仍有“三不去”的条款加以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就不能重新娶妻,否则就是一种重婚罪,即使成了婚,也要被判离异。其三,作为丈夫也不可随意纳妾,照法律条文来看,庶民只有年龄超过40岁而又尚无子嗣的情况下,法律才准许丈夫纳妾。当然,此条限定仅仅是针对普通百姓而言,对于王公贵族与官僚、缙绅来说,显然不受此限。(15)
民间社会的家训以当时的法律条款为准绳,对“纳妾”也提出一定之法。尽管其中仍然强调一夫一妇是一种“正理”,但如果年龄在40岁以上而又无子,家族内的家法族规也允许娶妾。当然,家族法规对此额外加上了下面一条,即在纳妾之后,丈夫在妻妾之间应该有一个“处法”,要善于调停。调停之法,就是“自处于正而已”,亦即对妻、妾做到不偏不倚。(16) 即使如此,一些家法族规也对子孙纳妾作了部分的约束。如浙江金华府浦江县郑氏,被明太祖朱元璋称为“江南第一家”。在宋濂帮助郑氏子孙整理的《浦江郑氏义门规范》中,其中有下面的规定:“子孙有妻子者,不得更置侧室,以乱上下之分。违者责之。若年四十无子者,许置一人。不得与公堂坐。”朱显宗所作《白苧朱氏奉先公家规》亦云:“近时富贵子弟年未强仕,即置婢妾。吾家子孙非三十以上无子者,不许置偏房。或当娶而失期者,众跪于祠堂前而切责之。”(17)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于万历年间的《余姚江南徐氏宗范》,对宗族内男子的纳妾,虽设置了一些限制的条件,但更多的还是出于子嗣繁衍的考虑,对他们的纳妾行为持一种鼓励的态度,这正好与上面两本家规族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中云:“宗男三十以上无子,须娶妾以承宗祧。间有吝财不娶,惧内不娶,惑于女爱不忍娶者,族长须谕以无后为大,矧得子以妾,《易》有垂训,责令取妾然后已。倘家力不能娶者,听之。”(18)
(二)礼制规定下的妻妾等级差序
为了对礼制规定下的妻妾等级差序有一系统了解,不妨从下面七个方面切入加以考察:
1.礼制关于妻、妾、婢的系统阐述
妻、妾、婢之间的等级差别,明代的礼制亦作了很好的规范。明人丁雄飞从传统礼制的角度,对此作了详细的分析。他认为,按照《仪礼》的规定,将丈夫称为“君”,将正室(妻)称为“女君”,而妾则称“侧室”,婢之有子者只能称“婢妾”,甚至不能称为“侧室”。所以,丈夫与妾之间的关系,是“以君道为夫道”。从这一礼制规定出发,当与丈夫一同相处时,妾只能“侍立”,并无享受“侍坐”的待遇。至于正妻与妾相处,其关系则参照“母道”与“姊道”。当妻、妾与丈夫同席时,正妻有“母道”的身份,那么妾无一同入座的权利;当妻、妾与丈夫别席而处时,正妻则行“姊道”,那么妾可以一同入座。在家庭礼仪中,妾的地位不仅无法与正妻相比,甚至与那些所谓的“子妇”(儿媳)相较,妾的地位亦稍逊一筹。礼制规定,当妾与“子妇”相处时,礼制亦“恒贵子妇而贱妾”。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子妇有“承祧”之责,而妾则不“祔于庙”。当然,正妻在实际处理其间关系时,有时采取一种“上妾而下子妇”的准则,亦即妾的待遇相对高于“子妇”。究其原因,就正妻而言,无非是出于以下的考虑,即“妾任事夫之役,而子妇则事我者也”。所以,当妾侍夫侧时,“尝为子妇作引导”,可以侍立正妻之侧,而女儿或“子妇”则“当以肩随之体让妾”。至于“宗子妇”,即长子媳妇,因为将来可能成为家庭中的主母,那么其地位则高于妾。与妾相比,婢妾的地位则又低于妾一等,甚至不得与嫡子之妇同班侍立。究其原因,婢尽管因为生有儿子而可以“附名于妾”,但从身份上讲,终究还是婢,所以丈夫仍“以婢临之而已”。当然,正妻在对待婢妾时,出于“为夫为子”的考虑,那么就会稍为优待婢妾,使其地位处于“群婢之上”,在站班时理应侍立于妾之后,但不得享受如妾一样的“命坐”待遇。至于在“饮食”或“寝处”两个方面,婢妾的地位当然超越“群婢”之班。即使是“无子”之婢妾,因为她们“久御于夫”的原因,在礼仪等次上亦“与之相上下”。大抵说来,妻之待婢妾,与夫待妾之体相同。而婢妾之待妾,亦与妾待妻之体相同。当然,因为时间的先后,媵婢与妾之间亦稍有差别:若是媵婢先妾而进,又或先妾得子,尽管在礼仪等次上“压于女君”,即低于正妻,甚至“不得如妾之同坐席隅”。不过,媵婢与妾一同聚于侧室之时,亦可以按照“肩随之体”分为左右,但理当“让妾一肩”。若是媵婢后妾而进,即使已经生有儿子,在礼仪等次上亦很难与妾“比肩”。在家庭礼仪中,妾有多种体面,但她们所生之子则“无贰体”,亦即享受相同的礼仪等次。她们的儿子在侍奉“所生之母”时,则不得与嫡母同体。而妾与婢妾在面对她们的亲生儿子时,亦不得享受与嫡母相同的礼仪等次。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为了避嫡母之尊。(19)
丁雄飞所言,显然是按照传统儒家的《仪礼》,再结合明代的实际而定的家庭妻、妾、婢之间的礼仪准则,部分反映了明代的实际。
2.从封赠及相关服饰看妻妾之别
明代官方有一整套的妻妾制度。妻为正室,若是官员之妻,则属于诰命夫人,亦即所谓的命妇。这就是所谓的“封赠”。封赠有两层意思:已死者则“赠”,未死者则“封”(20)。
明代品官之妻即所谓的命妇,朝廷也规定了其礼服的样式。命妇礼服既指朝服,即命妇朝见皇帝、皇后时所穿的服饰;又指命妇在家见舅姑、丈夫或者祭祀时所用的服饰。(21) 明代命妇礼服初定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在洪武四年、五年、二十四年、二十六年都分别作了新的更定。概括而言,明代命妇礼服均有大衣、霞帔,以霞帔上金绣纹饰的不同作为区分命妇的等第。不同品级内命妇所用首饰虽相同,然又以件数多寡加以区分。(22) 按照明代的制度规定,只有正妻方可接受朝廷的封赠,成为诰命夫人,而妾则根本享受不到此种权利。这就已从根本上决定了妻妾之间服饰的差异。
当然,在民间家庭生活的实际例子中,尽管丈夫会因为宠妾而冷落自己的正妻,但妻妾之间的身份之别,对丈夫来说无不是心知肚明。即使淫荡如西门庆,在为家中妻妾做衣服时,还是可以看出其中的差别。如其下面众妾,都是“每人做件妆花通袖袍儿,一套遍地锦衣服”,只有正妻吴月娘,是“两套大红通袖遍地锦袍儿,四套妆花衣服”(23)。月娘衣服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无不超出众妾。
3.从饮食礼仪看妻妾之别
与居住相关的平常宴会,妻妾的待遇显然也稍有区别。江左樵子编辑的《樵史通俗演义》提供了一份比较充分的证据。小说记阮大铖在北京的寓所与妻妾吃酒听曲,其中酒席位置的摆设还是颇有讲究:居中一桌,放两把交椅,阮大铖自己与大娘(正妻)坐;几个小娘子(妾)在旁两桌,东西对面坐。(24) 这显然是正室(妻)与侧室、偏房(妾)观念的延伸。以小说《金瓶梅》中西门庆家为例,当开筵宴时,除了丫环使女在两边侍奉之外,西门庆与吴月娘就占了上座,其他如李娇儿、孟玉楼、孙雪娥、潘金莲等小妾都只能在两旁列坐。(25)
4.从居住看妻妾之别
在明代民间,习惯上将结发妻子称为“正房”、“正室”,而将妾称为“偏房”、“侧室”。尽管是一种别称,事实上已经部分反映了妻、妾在家庭居住上的地位区别。
妓女从良,在获得妾的身份之前,只能成为“外室”,有时又称“别室”。如冯梦龙记载:“有客自蜀挟一妓归,蓄之别室,率数日一往。”(26) 云云。从这一称谓中可知,如果说妾是“偏房”、“侧室”,还可以与正室住于一处,只是房舍处于偏隅而已,那么外室则因为尚无妾的身份,则只能“别室”而居,亦即在外面另有一处住宅,并不被家族认可。小说《金瓶梅》记载西门庆除了妻妾之外,还养有一位“唱慢曲儿的张惜春”,属于“外宅”身份,不住在一起,而是另在东街上住。(27) 这就是最好的例证。从明代一些小说记载中可知,外宅的出现,显然是因为正妻不能容人所致,而在外面另置房子居住,使这些外室倒是部分享受了“两头做大”(28) 的待遇,而往往不用因为做妾而受正妻之气。
明代著名文人汪道昆的庶母亦即道昆父亲所娶之妾何为,曾与道昆的母亲相处四十年。在道昆的母亲去世之后,亲自至灵前痛哭,并道出她们之间亲密无间的关系:“妾少无状,无能奉淑人欢。里俗操妾妇若束薪,什九不免。淑人幸宽妾,往往弃旧过而与更新。及伯仲皆受室,乃始异宫,而淑人愈益亲妾。”(29) 这段话的意思,显然是为了表达一种妻妾之间的和睦相处,以致妾也可以一直没有“异宫”,而是与正妻生活在一个院落。这当然是一种特例,但仍无法改变妻妾在居住上的根本性差异。下面以小说《金瓶梅》为例,深入考察一下西门庆家中妻妾的居住情况。
西门庆家大门之内,是大厅,又称前厅,是摆筵席以及招待男性客人之所。在大厅之外,后来又盖起了卷棚,用来摆茶。大厅往里,即为二门。二门之内,为后厅。后厅是妇女接待女性客人的地方。当然,若是宴会,女性客人也可以到大厅赴宴。若是妇女相见,主人家的妇女有时就出二门迎接客人。在后边,西门庆后来又盖起了花园。(30)
从小说西门庆与李瓶儿交谈中,大抵可知他妻妾所居住的位置。西门庆说:“俺房下都在后边第四层房子里,惟有我第五个小妾潘氏,在这前边花园内独自一所楼房居住。”(31) 西门庆的发妻早逝,吴月娘是西门庆的继室,却属于正妻,所以小说说她住在“后边”,其实就是在“正房”居住。正房又称“上房”。上房的位置是在仪门之内,所以又称“后边”,类似于宫中的后宫。(32)
自吴月娘之后,勾栏里的李娇儿是西门庆所纳的第一个小妾。暗娼卓二姐是西门庆所纳的第二个小妾。她们两人的住所,小说没有明言,但显然都在“后边”,与正妻吴月娘在同一个院落。孟玉楼嫁给西门庆为妾之后,排行第三,居住在三间西厢房中。(33) 西门庆的发妻跟来陪床的丫环孙雪娥,也被西门庆收房,排行第四。从小说的记载来看,孙雪娥也住在“后边”。孙雪娥的住处为一明两暗,共三间房。明间可能是客厅,两个暗间为睡房,一间是床房,一间是炕房。(34)
潘金莲是西门庆的第五房小妾。潘金莲居住在花园内楼下三间房里,是一个单独的小院。一边是外房,一边是卧房。(35) 李瓶儿是西门庆的第六房小妾,她的居住之处,当初进西门庆家时不曾记载,至第38回,有下面一段记载:“且说西门庆,约一更时分从夏提刑家吃了酒归来。一路天气阴晦,空中半雨半雪下来,落在衣服上多化了。不免打马来家,小厮打着灯笼,就不到后边,径往李瓶儿房来。”(36) 从这一记载可知,李瓶儿的住处,也不在仪门后的后院,而是在前边。至于前边所在的位置,至小说第58回才道出,原来就在潘金莲的对门。(37) 她们两人的住处,各自应该有自己的院落,而且关起角门,可以与外界隔绝。从地理位置上看,去李瓶儿的院落,会路过潘金莲的住处,可见,李瓶儿的住处是在潘金莲的后面。(38)
关于妻妾的住房,从《金瓶梅》中所描写的周守备府中又可以得到一些补充。周守备娶有正妻,亦即大娘子,住在正房,共为五间;在正妻之下,还有一位“生姐儿”孙二娘,住在东厢房。当春梅嫁给周为妾后,自然成为第二房小妾,住在西厢房,共有三间。(39)
5.从丧葬礼仪看妻妾之别
在丧葬的礼仪上,妻妾之间亦存在着身份差异。按照制度规定,正妻死后,可以与丈夫同穴合葬。即使是继室,亦可享受合葬的权利。只有妾,则不得与丈夫合葬。
正妻与丈夫合葬,完全出于制度规定,而且从明代人撰写的很多夫妇合葬墓志铭中得到了普遍的反映,在此不再详细举例。至于继室可以与丈夫合葬,则在明代的史料中也可以得到部分的印证。如汪道昆的发妻吴氏早死,续娶继室吴氏。道昆为其继室撰写了《继室吴恭人墓志铭》。早在发妻吴氏去世过了将近二十三年,其妻被赠恭人之后,才正式举行下葬之事。当下葬时,发妻只是葬于左坎,并预先为继室吴氏留出右坎。(40) 这是发妻、继室合葬一处的例证。发妻、继室与丈夫合葬在一起,还可以汪道昆所撰《明故太学周君配徐氏沈氏合葬墓志铭》为例加以说明。据墓志所载,太学生周甸,字惟治,浙江海宁人。其发妻徐氏、继室沈氏,均死于其前。在周甸死后,就与发妻、继室合葬在一起。周居中,左为发妻徐氏,右为继室沈氏。(41) 此外,焦竑的发妻朱氏,死后赠为安人。朱氏为耆儒朱鼎之女,嘉靖四十年(公元1561年)归于焦竑,夫妻一同生活了14年,卒于万历二年(公元1574年),生有二子、二女。焦竑的继室赵氏,生前封为安人。赵氏为武举赵琦之女,万历三年归于焦竑,夫妻一同生活了32年,卒于万历三十五年,生有一子二女。(42) 焦竑将发妻、继室合葬在一起,并亲自撰写了墓志铭。从上面的这些例子可以知道,明代夫妻合葬时,其丈夫的墓穴照例应该居中。至于发妻、继室的葬位,应该是左发妻、右继室。
至于妾不可与丈夫合葬,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作了充分的论证。他在给王弘撰的书信中明确指出,自己祖父的两位小妾,在死后均“葬之域外”,即不与丈夫同穴。令人关注的是,这种丧葬之例,已经成为当时“江南士大夫家之成例”,而且亦符合《周官》“冢人或前或后之遗法”。所以,当顾炎武父亲的小妾死后,有“诸母”的身份,又对自己有养育之恩,再加之“五十余年之苦节”,顾炎武“为位受吊,加于常仪”,在礼仪上已经加以报答。尽管如此,顾炎武还是坚持,“若欲祔之同穴,进列于左右之次,窃以为非矣”(43)。说得直白一些,妾不可与丈夫合葬。
6.从嫡庶差序看妻妾之别
传统家庭伦理中的妻妾之别,反映在子孥上,就是一种嫡庶之别。传统儒家对庶出之子无疑带有一些偏见,如明末清初学者张履祥记道:
庶出之子,不肖者十恒八九。人性皆善,虽曰气禀使然,岂尽下愚不可移易?多因嫡母阴怀嫉妬,以为非其所出,教诲不先。而所生之母,出于微贱,又不知教诲之道。甚而其父,或因晚年所得,或是偏爱私宠,不求严师以教育之。非姑息以成其纵肆,则导以庸下短浅之见,以及机诈诡昧之行。迨乎渐长,习与性成,自非好学亲贤,鲜有不流于邪僻者矣。(44)
在中国传统的家庭中,除了嫡子之外,尚有“庶子”与“孽子”之分。从根本上说,庶子与孽子大体无分别,同指是侧出之子。(45) 不过也有细小的区别:所谓庶子,是指妾婢所生之子,而孽子则指私通外妇所生之子。
明代的法律规定,不管是嫡子还是庶子,均有平分继承财产的权利。尽管作为父母有溺爱一子的行为,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处分财产时还是不论嫡庶,只是按照均分财产的原则执行。下面所引是发生在明末的一件“争产”案子,大抵可以证明这一法律准则得到了很好的执行。这件案子发生在明末的广州,事情经过大体如下:欧阳帝琼与欧阳帝建、欧阳帝现属于同父异母兄弟。帝琼为前母所生,而帝建、帝现则为后母所生。因为父母过分溺爱后母所生之子,于是将“囊中不可知之物”“尽归之二弟”,所以欧阳帝琼也只能“无须复问”。不过真正的家产处分,却是众子均分。这三兄弟后来又增加一弟欧阳帝玙,但不久夭折。在分割家产时,“原作四股分定”,当欧阳帝玙死后,其中他所占一股家产,就需要重新加以分配。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帝建、帝现兄弟俩还是霸占了帝玙的那一股家产,不与帝琼均分。为此,帝琼将官司打到广州府衙门。按照原本所定分家时所定的“分单”,为每人一股租500石、铺银20两。最后广州府推官颜俊彦作了如下判决:一是让帝建、帝现在500石中各得150石,而将剩下的200石,归帝琼所有。二是铺银20两,则全归帝琼。(46) 这一判决,明显有一种“优长子”的倾向,但基本也是嫡庶平分家产。
明代的法律尽管规定了不论嫡庶,皆可均分财产。但在民间的习俗中,往往对庶子有所排斥,有时甚至将庶子与孽子混为一谈。如史载安徽徽州“乡俗不亲媵人,不子庶孽”,“里俗庶瘠而嫡肥,有分割,则嫡为政”(47)。这就是说,凡是媵人所生之庶子,或奸生之孽子,大多已被排斥于“儿子”的身份之外。汪道昆所著《明故新安卫镇抚黄季公配孺人汪氏合葬墓志铭》记载,黄天寿有三子,分别为长子黄静,是嫡出,次子黄显、季子黄锺,为庶出。家庭财产权基本掌握在长子手中。后来在分家产时,尽管采用的是“三分之”,但还是黄锺“差薄”。即使如此,黄锺还只能说:“孽何敢耦嫡?孤所不足者非锱铢。”(48) 云云。自称是“孽子”,以与嫡子有别。
7.主母对妾的处分权
当男主人死后,主母就成为家庭中的最高掌权者,她就有权处理妾的出路,甚至将妾卖出。这一点正好说明在明代的家庭中妻妾地位迥然有别。男人“出妻”受法律的制约,而正妻“出妾”则根本不受法律约束,说明妾的地位根本无法与妻相比,而法律也仅仅保护正妻的权利。出妾分为两种:一种是“聘嫁”,即将妾重新嫁与他人,并从中得到一些聘礼钱。另一种则是“打发”,即给妾一些东西,将她打发到外面,让其吃“自在饭”。如宁波人丘公绪,其生母黄氏因为“不合于嫡”,即与正妻不和,被正妻卖出,从新改嫁江东包氏。(49) 此即其例。又小说《金瓶梅》中,当西门庆死后,潘金莲的结局是被打发,主母吴月娘仅仅“打点与了他两个箱子,一张抽替桌,四套衣服,几件钗梳簪环,一床被褥”,就将她赶出了家门,甚至不给她轿子坐。而孟玉楼之再嫁,则属于一种聘嫁。男方既行了下茶聘礼,而孟玉楼原先房中之物,也可以尽数带走,并且坐了大轿出去。(50) 即使是家中的“诸子”,在自己父亲死后,同样有将父亲之妾打发改嫁的权利。(51) 所有这些,无不说明妾在家中的地位,不但受制于主母,而且还受到了诸子的约束。
二、家庭生活中的妻妾关系
在明代家庭的实际生活中,妻妾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通过对明代史料的钩稽,大抵可以概括为下面两种情形:一是妻妾和睦;二是妻妾争宠。
这当然仅仅是根据现有史料而加以大致概括。那么,在和睦与争宠之间,究竟何种关系占据主流?限于史料,目前做系统的统计分析尚有困难。在富贵人家纳妾成风的大势下,从女性权力乃至情欲占有的角度来说,自然会导致“妇妒”之风的形成。即使如此,正统的儒家士大夫为了树立一种家庭和睦的气氛,藉此掩盖因置妾而引发的家庭动荡,于是在他们所撰关于妇女的碑铭、传状中,更多的还是描绘了妻妾和睦的假象。然而在这一假象的背后,妻妾争宠已经日益演化成为家庭生活的新趋向。这一趋势不但在正统的传记中不乏其例,更为民间通俗文学所广泛揭示。《金瓶梅》、《醋葫芦》与《醒世姻缘传》等小说中就有许多形象的例证。
(一)妻妾和睦
法律已经赋予了正妻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妾只能是处于从属的地位。妻妾关系的和睦,主要得力于正妻的不妒,以及妾之不争宠。在明代的家庭生活中,无论是士大夫家族,还是商人家庭,妻妾关系和睦的例子还是可以找到许多,无不是因为正妻的豁达大度。这当然是那些妇女传记的作者为了从正面宣传一个“贤妻”的完德所致,但确实也从侧面反映了这种和睦相处的妻妾关系的存在。为示说明,不妨举一些例子如下:
第一个例子来自商人家庭。据汪道昆《先伯母许氏行状》记载,汪道昆的伯母许氏,在嫁给汪道昆的同族伯父汪良楷之后,早年因为不能生子,就亲自替丈夫找寻“媵人”。当然这位媵人也知道小心翼翼,谨慎事奉许氏。许氏尽管“摄中外,率务操功”,掌管家中一切事务,但惟独对媵人宽宏大度。随后,许氏自己也生了三个儿子,一个女儿。(52)
第二个例子同样来自商人家庭。据汪道昆《潜川汪太孺人唐氏行状》记载,唐氏自嫁入汪门成为“上林公”之妻后,最初因为不能生子,就为丈夫找了小妾胡姬。随后,唐氏自己生了三个儿子,而这位胡姬先于唐氏去世,唐氏亲自为之营葬。不仅如此,唐氏还关心胡姬的娘家。胡姬有一位弟弟,因为经商失败而陷入贫困,并向唐氏求助,唐氏遂命胡姬之弟“管库”(53)。
第三个例子则发生在汪道昆家族中。汪氏上代也是经商出身,直到道昆父亲,仍以经商为生。但至汪道昆时,他以科举发身,步入士流。汪道昆的庶母亦即道昆父亲妾何为,曾与道昆的母亲相处四十年,在道昆的母亲去世之后,亲自至灵前痛哭,并道出她们之间亲密无间的关系,亦即“以手足待妾,无他肠”(54)。
第四个例子发生在汪道昆本人身上。汪道昆的发妻早死,其继室吴氏生有一女,却无生子。为此,汪道昆的父母深以为忧,就偷偷派人至浙江钱塘县替道昆买回一妾。汪道昆知悉此事,坚决拒绝。随后因为道昆“以令上计”不在家,其父母就将此妾迎回家中。继室吴氏“召媵女与俱,不谯让”。等到道昆回家归省,吴氏又让媵女见道昆,并劝解道:“君毋伤父母心,有成命矣。”(55) 至吴氏死,这位小妾恰好为道昆生有一子。汪道昆为继室吴氏所写的墓志铭,其中涉及此事,目的还是为了证明其继室之豁达大度,不行妇妒。
第五个例子发生在一个士大夫家庭,既能说明妻妾关系的融洽,却又说明妾之地位底下。汪道昆记浙江海宁周氏家族之事云:
太学姓周氏,名甸,字惟治,海宁人。父易,母孙氏,出名家。外大父璋,举贤良;外曾大父子良,举进士,两世参知政事。母承礼教。以娩婉闻。弘治癸丑,生太学。父豪宕,雅游倡家,大父督过之,且谯责母。母退而从容讽止父,无违言。无何,父纳一姬,武林倡也。大父操父益急,必出姬。母归告贤良公,幸语舅,愿宽一女子,安良人。贤良公以为言,大父不许。副郁郁,卒死武林。母匍匐奔父丧,愿俱死。贤良公谓母:“舅姑老,子藐然孤,第蒿目立周宗,无徒沟渎为也。”母唯唯。媵人宋,事母梱内,与母俱。大父叱曰:“而,婢也。且未有子,守者何!”宋断发自盟,卒相守。当是时,母年二十有六,宋十有九耳。(56)
第六个例子发生在士大夫家庭。徐阶之子徐仰斋,家中姬侍众多,但他的继室夫人沈氏,却能“独持以退让”,为此得到了丈夫的夸奖,称其“沈氏其有后享乎?”随后沈氏连生二子,长子为徐宾夫,一生下来即交给无子之妾抚养。这位小妾待徐宾夫相当严厉,沈氏不以为怒,反而喜道:“藉以教吾儿也。”(57)
第七个例子发生在明代著名文人李开先身上。李开先在替他妻子张氏所作散传中,曾记载:“遣其弟为吾买妾丰沛,濒行,告以多方物色,务得丽人,使吾心爱,爱则可望生育。今果得子,其有功于吾家不细也。”(58) 所反映的也是正妻大度,主动为自己丈夫娶妾,并能与妾和睦相处。
第八个例子也发生在士大夫家庭。苏州人潘纯曾任御史之职,娶妾穆氏。穆氏之祖、父均为世勋之职,不知潘纯已经娶妻。潘纯嫡妻黄氏,不知丈夫已经娶妾,从苏州到北京探亲。潘纯担心妻子知道自己娶妾之事,就将穆氏安排到别室居住。穆氏知道后,非但没有躲避,反而执妹礼亲自去见黄氏。妻妾相见,黄氏表现出了非凡的大度,道:“吾初不知有汝也,吾子妇田宅在家,吾当还,汝善事君子。”第二天,穆氏兄弟前来兴师问罪,“将论纯而归女”,穆氏以理劝解,黄又“以女事其父”。穆氏兄弟为此感动不已,和好如初。黄、穆二氏“同处十六年无间言”(59)。
第九个例子同样发生在士大夫家庭。万历年间,有邢台人吴相出任苏、松兵备。吴相的父亲“故艰嗣”,于是妻、妾均到泰山祈祷求嗣。两位妇女祈拜真诚,其中正妻祝道:“吾夫素善,独吾获谴,不得育子,愿神胙子于妾身。”而妾亦祝愿道:“吾夫吾主母皆善人,妾身微,愿胙主母身。”(60) 一般说来,妇女得以维持家庭中的地位,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生子,藉此母以子贵。而这两位妻妾却互相祝愿对方能怀子,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妻妾关系和睦的美事。
第十个例子还是出自士大夫家庭。据史料记载,李琛,浙江缙云人,任光禄寺丞。其妻应氏,赠孺人。李琛在妻子死后,一直抱有怀念之情,这种夫妻感情的产生,自然来自应氏之贤。李开先在为应氏所作墓志铭中,曾借李琛之口,将应氏之贤和盘托出:
人谁不妻也?然未若吾妻;亦谁不亡妻也?然未若吾妻亡之可痛者!方其初归于琛,年才十六耳……家事无巨细,率斩斩有端绪。父姊归宁,所携衣装镯饰尽掠于寇盗,妻乃出己有以与之,恐其惜物而致病也。及予有今官,蚤出暮归,不得理家事,而事有端绪,犹夫在家日云。予之卒业太学也,妻年二十七,尚未举子也,每劝予纳妾以为后计,予感其诚,从之,生子女各一。越十二年,妻将四十也,乃生一子,人以为真不偶云。既又生一女,遂婴产病,病中执予手泣曰:“君报政之期逼矣!例有封赠,母虽弗省,犹幸乎归吾翁也。然吾病势不能久支,料不克见矣!”继曰:“君性严急,儿女辈不敢轻近前。我死后,君必再娶,或有间言,则情不通而因瘁无所控诉,往往有后母者有后父,其体此意勿忘诸。”又以手抚诸子曰:“我今不复顾汝,汝其勉于作人及勤励学业。”已又呼侍婢,令其善事我,勿搬斗是非,自取罪责。言未毕而瞑。(61)
可见,正因为应氏通情达理,主动劝导丈夫纳妾,才使李琛在其去世之后,有一种格外的思念之情。
(二)妻妾相争
按照一般世俗的常情,妻妾关系理应相当紧张,而士大夫置妾的后果,也必然带来正妻的嫉妒。在明代,通常可以见到一些人老而无子,亲戚友朋就劝其纳妾,然后其妻“未有不怒骂者,纳而未有不因而反目者,或置顿僻处,不令与夫交半面接一谈焉,甚而致之死地”(62)。
明代的史料尤其是小说记载了很多悍妇或妒妇,她们为了得到丈夫的专宠,无不限制丈夫娶妾。但无可否认的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根深蒂固,作为正妻,一旦自己不能生育,就无法再限制丈夫娶妾,所以最为理智的做法就是主动为丈夫置妾,以显示自己贤惠、大度,从而重新获得丈夫的信任。这方面的例子在明代的史料中也俯拾即是。如赵柱野之妻方氏,自己出橐装为丈夫置侧室;何龙崖之妻孙氏,“念宗枋单弱,置媵为广嗣计,凡举子者三人,爱之如一”;广西全州同知金子公之妻汪氏,为丈夫“置媵四人,远而维扬、鸠兹,无不置者”(63)。又如栾平人李伯纪的妻子徐祥英,贤而无子,主动为其丈夫“置二妾”(64)。当然,从总体上说,妻妾关系的融洽,在很大程度上是正妻主动为丈夫纳妾所致。这种网开一面的做法,显然带来了家庭安定的理想效果,其结果则是正妻因为自己的豁达大度而赢得丈夫和媵妾的信任。(65)
尽管在明代不乏妻妾和睦相处的例子,但若仔细加以考察,正妻主动替自己丈夫置妾,究其本意有些还是因为出于害怕别人议论的考虑,并不能藉此证明正妻不妒。如有一官员之妻某氏,妒而无子,“惧人议,为置三妾”,而事实上其丈夫根本不得与三位小妾接近。(66) 从明代众多的史料记载来看,更多的还是妻妾争宠。妾与正室,其事奉丈夫之道,各有不同。小说《金瓶梅》对此作了比较:“大抵妾妇之道,蛊惑其夫,无所不至,虽曲身忍辱,殆不为耻。若夫正室之妻,光明正大,岂肯为此!”(67) 所以,做丈夫的往往被妾妇所迷惑,沉溺于床笫,甚至将正妻的规劝置若罔闻。
妻妾之间的不和,显然源自两者在家庭中的争宠乃至随之而来的妇妒。从明代史料记载中可知,正妻甚至有权将妾卖给他人。如汪道昆记载:“乡人郑叟出贾,妻遣其妾归贫家。妾故有身,去六月而生子。”(68) 即使是已经怀孕的妾,正妻也有权将其卖给他人。可见,妾仍然难以逃脱婢的地位。
明代即使在名人家庭,也不乏妒妻之例,如戚继光之妻就不容丈夫纳姬置妾。戚继光最初与其妻子王氏还是过了一段恩爱的日子,确实可以称为同甘共苦。但在戚继光纳了众妾之后,其妻却是妒心大发。史载其事道:
一品鸷而张,先后有子,皆不禄。少保阴纳陈姬,举祚国、安国、报国,沈姬举昌国,杨姬举辅国。御人露诸姬多子状,日操白刃,愿得少保而甘心。少保裹甲入寝门,号咷而诉祖祢,乃大恸;一品亦弃刃,抱头痛哭,乃携安国子之。安国既受室而殇,一品解体,囊括其所蓄,辇而归诸王。(69)
这种正妻对小妾的嫉妒,往往是因为正妻无子,而小妾有子。明代的小说也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具体事例。成书于万历年间的小说《百断奇观重订龙图公案》(今印本改称《包青天奇案》)中之《手牵二子》一则,记载了江州德化有一冯叟,家颇饶裕。其妻陈氏,美貌无子;侧室卫氏,却生有二子。为此,陈氏担心己无所出,将来一旦色衰,会失去丈夫的宠爱,所以心里对卫氏总是存着一分妒害之心,只是无衅可乘,但最后还是设计将卫氏母子谋害而死。(70)
正如明宫中有后妃之争一样,在民间的家庭生活中同样存在着妻妾之争。尤其是在一些官宦人家,命妇以其法律赋予的特殊地位,对家庭中的妾、侍婢抱有一种嫉妒的心理,因而体现出其必然的妒悍之态,殴打或者逼死妾、婢,甚至公然杖杀妾、婢。这方面的例子相当之多,不妨试举几例如下:
第一个例子发生在宣德年间。史料揭示:
宣德六年,御史傅敬妻,殴妾中其要害,妾自缢死。当治罪,有司以敬妻曾受封为疑。上曰:“妇妒已是恶行,况以妒杀人,其恶甚矣。”命罪之如律。(71)
可见,受封可以成为命妇的保护伞,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她们的嫉妒心理。
第二个例子是发生在成化末年的事情,其中一位命妇因为妒悍而杖杀侍婢十余人。事情的原委,史料有如下记载:
礼部致仕左侍郎杨宣妻王氏,素妒悍,杖杀侍婢十余人,宣不能制。东厂上其事,命逮治。刑部拟赎如律,宣则赎杖仍致仕。上曰:“王氏虽命妇,例应纳赎,但肆意残酷,仍命刑部杖之五十,使知所儆。”(72)
杖死妾婢十余人,刑部按明代法律仅仅拟以纳赎这样的处分,已是明显看出法律内部所规范的妻妾之间的不平等。正是在此基础上,明宪宗才从重加上了“杖五十”的刑罚,似乎已经是一种很重的处罚了,难怪明人沈德符在这一记载的后面有这样一段感慨:“此例若行于今世,足使士绅之妻渐惧不敢恣,但恐贵臣如杨宣,隐忍不敢发耳”。
第三个例子发生在弘治年间,是一位命妇逼死甚至参与亲手杀死小妾的案子。事情的经过如下:
弘治十一年,泗州知府许弼妻孙氏,妒妾朱氏有娠,以药毒之不死,用铁椎击其脑。朱惧,自缢死。复以石压其腹,羊毛塞其口鼻,以棺载出复活。事发,上命杖孙氏八十,离异。(73)
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命妇将妾殴打致死,也不过是纳赎而已,处以杖刑,已经算是法外加刑了,是出于皇帝的特旨。
第四个例子,史载其事道:
林公鹗母程淑人,性严。终日侍立,稍不当意,则跪请移时,虽终夜不敢离左右,家有大小事,必咨启后行。母始娠,为嫡母所妬,百计堕之不能。既而父惧害,寄养于其所亲某教谕,移至苏。学稍长,即励志经史。后举进士,迎养其所生父母于京师。及守苏郡,母令夜陈其日所行事,或有过即笞之,故公得以贤能称。(74)
妾一旦进入家庭,甚至所生儿子也被嫡妻所妒,惟恐由此而夺自己之宠,所以才出现这样一种百计谋害妾肚中之子一类的事情。
明末人魏学洢作有一首《长水怨》,此长歌是为他的友人之妾而赋,较详地反映了明代士人之妾的哀怨生活。此歌颇长,不能全部引述,仅将其故事节录如下,从歌中可知,此妾在嫁给人做妾之前,曾接受过很好的教育,歌中云:“十三学钗书,十四工箜篌。十五临窗绣,精妙世无俦。”一旦嫁为人妾,当然也有过一段得到丈夫宠爱的日子,如自己绣上一幅大士像,再邀请自己的郎君在上面题诗一首,正如歌中所云:“郎书拟右军,妾心亦委婉。针锋与笔意,曲折随郎转。绣罢持似君,秀色堪舒卷。顾我每微笑,妾颜先自腼。”但是,为人之妾的生活毕竟是一番别样的景象,从这种角度来说,歌中所云“落地为女子,可怜侧室难。陡然一回想,心事惨不欢。虽复蒙君怜,鲛绡恒不干”,应该说基本反映了当时的事实。这种以泪洗面为人妾的生活,自然来自正妻的嫉妒。正如歌中所云:“大妇贵家女,妾身臧获看。上堂伺音声,下堂候颜色。含羞入空房,恻恻潜相忆。虽然潜相忆,无用长太息。”即使被正妻视为“臧获”,但她还是对丈夫抱有一丝的希望,盼望能得到丈夫的爱,只有这种爱,才能暂时抚平心中的创伤,才能忍受家中这种非人的待遇。“诚得君子欢,不怨长离隔。”显然道出了为人妾者的心里话。待到正妻死后,本有望扶正成为主母,但还是事与愿违。尽管是“一家身独当”,而且随自己的丈夫漂流四方,甚至其撑持家务的生活也相当沉重,亦即歌中所描述:“妾首瑞飞蓬,并日忘食事。上无姑嫜亲,下无得力婢。旋出旋又入,常恐呼不至。忧劳填胸臆,刺刺肝肠碎。岁月渐消耗,妾身亦不支。带围日趋缓,空复存腰肢。”然终究因为嫁为人妾十年,而不曾生一“男儿”,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所以,丈夫为了自己的子嗣,又两次“蓄婢”。即使如此,她也是毫无怨言。最为令人难以忍受的是,丈夫又另娶新娘,由新人来重新支撑“门闾”。这不仅仅是持家权力已被剥夺,更是一种感情上的抛弃,正如歌中所云:“君心爱幸绝,迥与旧人殊。非必颜色殊,新旧自相渝。新人哭亦妍,旧人笑不如。孤房过慰藉,眄睐聊斯须。情知心不存,词说空尔为。”有了新人,自然会忘记旧人,甚至最后将旧人抛弃。歌中的主人公亦即那位小妾,其最后的结局还是难逃被人休弃的厄运。正当她回家探亲之时,得到的却是来自丈夫的一封休书。这位小妾嫁入丈夫之门十年,先是受正妻之辱,继又操持家务,抚养小姑,亦即所谓的“十年守穷贱,心事多苦悲”,但最后还是因为没有为丈夫生一男儿,中途遭致情变,被丈夫休弃。究其原因,诚如歌中所云:“妇人失夫心,百念无可为。”歌中最后云:“一字一呜咽,行道皆酸憧。”(75) 确实道出了为人之妾的悲惨境遇。
显然,如何正确处理妻妾关系,这是摆在很多明人面前比较尴尬的问题。尽管很多士大夫明知一夫一妇是“正理”,但法律允许年过四十而又无子者可纳一妾,以便能嗣香火。这也被一些士大夫所认同。但在纳了妾之后,又必须有一个“调停”之法。如果不善调停,导致妻妬而不容,妾悍而难驭,就不仅仅会导致家中鸡犬不宁,而且也会影响生育。其实,正妻对待小妾,并非一概是嫉妒,有时也有比较宽厚之举。但即使如此,正妻还是对诸妾严加管束。下面的一则记载,基本反映了这种妻妾关系。如邱氏,为苏州人俞钦玉之妻。俞钦玉则为刑部尚书俞士悦之子,颇知书,但轻财好色。钦玉借称邱氏无子,公开置妾七人。作为正妻的邱氏,尽管对丈夫置妾不加阻拦,甚至待妾还相当“慈惠”,但对这些小妾则严加防范。小妾每天早晚出入房闼,皆有节制,而童子年过15岁以上,更是不许入中门。成化年间,俞钦玉游览京城,客死于教坊司妓家。自此以后,邱氏“待众妾益厚,而制驭益严”。丧事一完,只留下生有儿子的两位小妾,其他均遣发改嫁。(76)
三、妾身份地位变化的新动向
通观明代家庭生活中的妻妾关系,士大夫普遍纳妾之风一旦形成,妾的身份地位也相应发生了部分的改变。在明代的士大夫中,身边没有侍姬者,尚能找到一些例子,葛守礼与于谦就是其中的代表。据史料记载,葛守礼终身不置姬,年近50岁时,他的夫人考虑到已经年老,“求一姬奉之,公固不肯”(77)。于谦的勋业也是世所共仰,他一直与夫人董氏居住在一起,“共甘淡泊,旁无姬妾”(78)。身边无侍姬,对于当时的士大夫来说,确实应该说是一种特例。至明代末年,在官场上流行这样一句俗语,说读书人中进士以后,大多“改个号,娶个小”。可见,纳妾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也是一种时尚。有些官员尽管正妻严正,自己心中也有所畏惧,但还是难以抑制自己的好色之情,所以广置小妾。如宣德年间,工部尚书吴中,贪财好色,“嬖妾数十人”。正因为此,吴中才对其妻有所畏惧,甚至此事被明宣宗所知晓,“命伶人作惧内戏以笑之”(79)。所娶之妾,一些青楼的名妓当然是一可供选择的对象,但更多的还是选择良家妇女。明人谢肇淛有一段品评当时各地女子的记载,虽然不能说全是为那些纳妾者提供指南性的服务,但这种记载的出现,无疑是为了迎合当时士大夫的需要。谢氏记道:
维扬居天地之中,川泽秀媚,故女子多美丽,而性情温柔,举止婉慧。所谓泽气多,女亦其灵淑之气所钟,诸方不能敌也。然扬人习以此为奇货,市贩各处童女,加意装束,教以书、算、琴、棋之属,以徼厚直,谓之“瘦马”……古称燕、赵多佳人,今殊不尔。燕无论已,山右虽纤白足小,无奈其犷性何。大同妇女姝丽而多恋土重迁,盖犹然京师之习也。此外则清源、金陵、姑苏、临安、荆州及吾闽之建阳、兴化,皆擅国色之乡,而瑕瑜不掩,要在人之所遇而已。(80)
上面谢氏所品评的各地女子有扬州、燕、山西、大同、清源、南京(81)、苏州、杭州、荆州、建阳、兴化等地。在谢氏看来,古称燕赵多美女佳人,但在明代已是名不副实。北京即古之燕地,而且明代在北京做官的士大夫也喜欢纳北京女子为妾,但谢氏对北京女子的批评最为严厉,说她们有“五不善”,即馋、懒、刁、淫、拙。士大夫一旦将其娶进门,携带至故里,她们则撒泼求离,父母兄弟群然嚣竞,很少有勤俭持家之人。(82)
在清代,民间有些俗语称苏州所产有状元、小夫人两种,说明当时,士大夫颇为看好苏州女子,并多纳其为妾。妾的称呼,除了小夫人之外,尚有“如夫人”或“阿大”两种称呼。(83) 在明代,苏州女子之名尚不及扬州,而扬州之闻名,也是因为其“瘦马”(84)。正如明人王士性所言,当时天下各地到处出美女,但很多人纳妾还是选择扬州。这显然有其原因。王士性曰:
广陵蓄姬妾家,俗称养瘦马,多谓取他人子女而鞠育之,然不啻己生也。天下不少美妇人,而必于广陵者,其保姆教训,严闺门,习礼法,上者善琴棋歌咏,最上者书画,次者亦刺绣女工。至于趋侍嫡长,退让侪辈,极其进退浅深,不失常度,不致憨戆起争,费男子心神,故纳侍者类于广陵觅之。(85)
在晚明,伴随着士大夫纳妾之风而来者,则是家庭内的妇妒之风。士大夫纳妾,除了子嗣的考虑之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自己“好色”之欲。如何既能满足自己的好色之欲,又能避免“主母”之妒,从扬州纳妾就成了首选。原因很简单,扬州所出的瘦马,既有妇人必备之色,也有琴棋、厨艺一类之技,更因为她们从小所接受的教育,就是如何成人之妾后维持家庭的安宁。正如明人沈德符所言,这些瘦马曾经接受过“自安卑贱,曲事主母”的教育,因此,即使是大家庭中的妒妇,也有“严于他方,宽于扬产者”(86)。士人纳妾,最担心的就是妻妒忌,妾争宠,但纳扬州瘦马为妾,士人就可免于此类烦恼。
明代的法律与礼制规定了只有正妻可以获得封赠,而妾婢则无此荣耀。这有很多例子可以证实。如洪武十六年(公元1383年),广东都指挥使狄崇、王臻等,将妾收为继室,上疏乞求封诰。明太祖朱元璋将此事交给廷臣讨论,当时礼部尚书任昂等人坚持不给封诰。朱元璋最后还是听从了他们的主张。(87) 嘉靖四十一年(公元1562年),瞿景淳进侍读学士,署院事,总校《永乐大典》,又掌诰敕。当时锦衣卫指挥使陆炳正好得到明世宗的宠幸,权倾天下。陆炳先后娶了四位女子,打算给最后一位女子请封。为此,兵部移牒相请,被瞿景淳所否;内阁首席大学士严嵩再次为请,又被景淳所否。无奈之下,陆炳只好“橐金夜投”,希望通过贿赂而使小妾获封。即使如此,景淳还是笑道:“吾所守,礼也。公毋溷我!”陆炳之妾终究还是没有获得封号。(88)
为人之妾不能借助丈夫而得到封赠,却可母以子贵。换言之,如若妾生之子出仕做官,那么就可以借助儿子而得到封赠。这套制度定于洪武二十四年,当时在封赠问题上就遇到了嫡母与庶母如何处理的问题。兵部尚书茹瑺上奏道:“庶子袭武职,例止封嫡母,所生庶母无封赠。”翰林学士刘三吾奏言:“宋制:母以子贵,庶母亦依所生子之秩封赠。”为此,朱元璋专门下诏,庶母也按照宋代之制加以封赠。(89) 此制才得以最终确立。
尽管礼制规定了妾不得封赠之制,但从明代的史实来看,也有例外。早在宣德年间,内阁大学士杨士奇的原配为严夫人,严氏死后,就以婢郭氏侍巾栉。当时命妇朝贺之时,只有杨士奇没有夫人,于是太后就命召郭氏入宫,不久又命照例封授郭氏,但不为例。(90) 嘉靖年间,大学士夏言之妾苏氏,也诈称是再继之妻,上请得封。(91) 另外,母以子贵,这是明代社会的基本特点。尽管制度规定了妾不可因丈夫之贵而得到封赠,即使贵为内阁大学士,也必须将妾的身份改为继室之后,方可冒领封赠。但假若其子出仕,并且三载考绩得优之后,妾同样可以借助于子之贵而得到追赠封号。如李氏曾任凤阳知府,其嫡妻为杨氏,副室为赵氏。赵氏生子李棨,并出任陕西凤翔县知县。在任三载考成为优,于是其嫡母杨氏赠为“恭人”,而生母赵氏则赠为“孺人”(92)。可见,尽管妾可以藉子之身份得到封赠,但在封号上仍然低于正妻一等。
明代的小说同样提供了一些以妾为妻的例子,说明法律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小说《二刻拍案惊奇》记一位韩侍郎带着家眷上任,船在路过扬州时,因为夫人有病,就纳了一个偏房江爱娘,专门服侍照顾夫人。到了京城,不料夫人病重而死,家中一切均由其妾爱娘掌管。爱娘将家事处理得井井有条,甚至胜过原先的夫人。内外大小,无不喜欢。韩侍郎也深感满意,就选择了一个吉日,立为继室。当时正好遇到弘治改元,官员之妻可以覃恩得到封诰。韩侍郎就将江氏入册上报,请下夫人的封诰,从此内外均称江氏为夫人。(93)
上述例子尽管亦属以妾为妻,但终究还是经历了将妾改立为继室的基本程序。而在民间的私例中,妻妾在死后的名号上,同样存在着一些争论。小说《金瓶梅》通过西门庆爱妾李瓶儿死后,在丧礼名号问题上的争论,将妻妾的地位之争给以淋漓尽致的揭示。小说说及李瓶儿死后,首先需要写孝帖,当时西门庆要求在帖上写上“荆妇奄逝”。这一要求,其实就是以妾为妻的具体例子。这或许出于下面两种考虑:一是李瓶儿曾为西门庆生有一子,此子虽早已夭折,但毕竟李瓶儿可母以子贵;二是李瓶儿一直为西门庆所宠。尽管如此,但这不符合明代的法律与礼制,所以当西门庆的西宾温秀才在接到这一指令后,颇感为难,只好悄悄与应伯爵商量。应伯爵同样持一种反对意见,其理由是西门庆的妻子吴月娘还活着,如何就能称李瓶儿为“荆妇”?此事只好暂时搁下,小说在后面并没有再交代最后在孝帖上如何书写。其次,在题铭旌时,又碰到一些问题。西门庆要求写“诏封锦衣西门恭人李氏柩”。这显然也违反了当时的礼制。按照明代的礼制规定,只有四品以上官员之母与妻才得以封恭人,而西门庆的官秩只是从五品,而且李瓶儿又不是原配或继室,仅仅是侧室,若写上“恭人”二字,必然是越阶僭正。为此,应伯爵又提出了反对意见,其理由还是正室夫人活着,妾就不能使用此称。最后做了妥协,只是在上面题写“室人”二字。恭人系命妇有爵,而室人不过是室内之人,是一个“浑然通常之称”。其实,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小说在后面的记载中,似乎又透露出来以下信息,即西门庆并没有完全采纳温秀才与应伯爵的意见。当第二天周守备、荆都监等官员前来祭奠时,礼生所读的祭文中,赫然又称李瓶儿为“孺人”。孺人虽较恭人为低,用于四品以下官员之妻则可,但李瓶儿为妾,显然还是僭礼之举。接着,当出殡时,吴道官在念祭文时,李瓶儿又被称为“恭人”。至后在家中所设坛场中,在榜文上又写“室人李氏”(94)。前后称谓不一,是小说作者故意为之,还是因为存在着争议,作者不免前后不一,这不是关键,而且也很难搞得清楚。但是有一点却是相当明显,即西门庆在李瓶儿死后的名号上,存在着一种以妾为妻的想法。
明代的家法族规规定了主母在家庭中的地位,称其为“主母之尊,欲使家众悦服”。所以,家庭中的主母通常是由婆婆、长媳或长孙媳妇充任,一般限制妾(侧室)成为家庭中的主母,以免导致“乱尊卑”的结果。(95) 妾在家庭中尽管可以为丈夫所宠,但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根本无法成为家中的主母,掌管家庭经济。所以,即使嫡妻去世,若是家中主人又娶继室,则通常是由继室来掌管家事,继室也就按理成为家中的主母。如徐阶之子徐仰斋,在嫡妻死后,娶名家之女沈夫人。沈夫人就“摄行室事”。当时徐阶正好在朝中秉政,徐仰斋以尚宝的身份也在京城做官,所以显得家务纷庞。沈夫人“辛苦持家,上事尊章,下相夫子,咸得其欢心”(96)。
当然也有例外。如汪道昆的父亲因为其妻身患重病,采纳大儿子之言,将“家秉”授予其妾何为。(97) 这尽管是一个特例,但基本可以证明,妾同样可以成为家中主母。当然,在主母去世,主人不曾续娶的情况下,妾更是可以掌管家庭中的财产大权。据明末清初松江府上海县人姚廷遴的记载,其叔祖在未满60岁时夫人就已去世,而且终身未再续娶,家中只有三位姨娘,分别为四姨娘、福姨娘和已亲娘。所谓姨娘,其实就是妾。在这三位姨娘中,四姨娘因为资历较深,在“奶奶”(即夫人)在时就已经娶进家门,再加上识得几字,所以被主人所重用,“凡银钱出入,俱系他经手”(98)。主母在时,因为主母疏于掌管家事,于是家中经济大权就落入妾的手中。一等主母去世,妾更自然而成为家中掌管家事的主母。
明代的小说也提供了妾可以当家的例子。我们再以小说《金瓶梅》为例,对明代一些家庭的情况作更为详细的考察。西门庆的继室吴月娘,照例属于正室,是家中的主母,应该管理家中的一切财产。但因她常有疾病,其实并不管家事,所负责的不过是“人情看往,出门走动”一类与外面社交礼仪之事。至于出入银钱,实际上掌管在第一个小妾李娇儿的手里。至于第四个小妾孙雪娥,则单管率领家人媳妇在厨房中上灶,打发各房饮食。譬如西门庆在那房里宿歇,或吃酒吃饭,造甚汤水,一般都由孙雪娥手中整理,再由那房丫头自己到厨房里拿去。(99) 又小说《金瓶梅》记江南扬州城内苗员外家,主人苗天秀,家有万贯资财,颇好诗礼,年40岁,身边无子,只有一女,尚未出嫁。其妻李氏,身染痼疾在床,所以家事尽托与宠妾刁氏。当春梅嫁入周守备府时,成为周守备的第二房小妾,甚是受宠。因为周守备的妻子一目失明,吃长斋念佛,并不管家中闲事,所以周府各处钥匙均由春梅掌管,她也就成为事实上的主母。当正妻死后,妾就有机会被扶正。春梅嫁给周守备后,不久因正妻去世,周守备就将春梅册正,做了夫人。(100) 上述妾成为家中主母的例子,无不反映了明代家庭生活的新动向。
余论
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总觉得妾既然在家庭中是比较受宠的一方,那么应该具有较高的地位。其实不然。按照制度规定,在仕宦家庭中,妾的地位有时就如同使婢。在未生子之前,不但要侍奉好丈夫,而且在婆婆与正妻之前也必须不时保持一种小心。即使生了儿子,也并非立刻就可以自居为母,获得一种“母仪”的待遇。因为按照制度规定,妾所生之子,尚须认正妻为嫡母,自己却只具生母的名分。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即使到了正妻死后,儿子长成,妾仍然不敢以母自居。为示说明,下引华芝台之妾陈氏为例,以观妾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据载,陈氏是江阴县金凤里人,与嫡妻夏氏同里,而且她成为华氏之妾也得到了正妻夏氏的允准。即使如此,陈氏在进入华家之门后,平常仍必须端静婉娩,不妄语笑,对丈夫与正妻小心翼翼地侍奉。在他生下师周、师召二子以后,尽管已经获得了丈夫的宠信,甚至得到了丈夫所赐的金钏,但陈氏还是怕得罪正妻夏氏,反而将自己的行为更加收敛。当时家中冯、顾两位婆婆见到陈氏产子,对她也多加礼遇,陈氏也因此而获得向两位婆婆每天问安起居的权利。但在正妻夏氏在世之时,陈氏仍是“命之食不敢食,命之坐不敢坐”。平常所穿,不过是菲衣,所吃不过是粝食,凌晨起来就盥栉,并将家务之事安排得头头是道。她的两位亲生儿子在14岁时都中了秀才,在堂下拜见自己的亲生母亲,陈氏还是不肯接受。其后,正妻夏氏去世,陈氏从此理应获得“母仪”的待遇,但陈氏仍然不敢接受。直到自己的儿子各自娶妻生子以后,在丈夫的一再劝导下,又出于在家族内“临卑幼”的礼仪需要,才敢稍稍“具母子礼”(101)。从陈氏的一生中,我们不难看出小妾在明代的地位确实很低。
“富贵人家,没一个不蓄姬妾。”这当然是明代的世风。广置姬妾,固然是富贵人家的男人为了满足自己的肉欲,并将“左拥燕姬,右拥赵女,娇艳盈前,歌舞成队”一类的生活视为“人生得意之事”。事实上,这些众多的姬妾往往也会带来无穷的烦恼,甚至让主人出乖露丑。究其原因,小说《二刻拍案惊奇》的编者凌濛初从男女的生理特征出发将其概括为下面两点:其一,“男女大欲,彼此一般”。男人有性方面的生理需求,作为女人其实也不例外。所以,男人广置姬妾,凭一个人的精力要周旋于几个女子之间,自然会“不得相当”,众多姬妾很少能得到生理上的满足。其二,富贵之人大多是中年上下才广置姬妾,而且所娶姬妾必是花枝一般的少女,所以在“枕席之事”方面,难免会“三分四路”,不能“满足他们的意,尽得他们的兴”。所以“闺中不是怨气,便是丑声”。对于那些姬妾,尽管家法极严,甚至“铁壁铜墙,提铃喝号”,将姬妾防得水泄不通。即使如此,也只能禁得她们的身,却禁不得她们的心。姬妾一旦起了外心,就不再对自己的丈夫具有丝毫的“情趣”,而只是把他们看成是“厌物”。费了钱财,用了心机,并未获得姬妾的欢心,反而导致她们的憎嫌。这显然也是富贵人家姬妾的普遍心态。生前既已如此,一朝身死,更是树倒猢狲散,残花嫩蕊,尽多零落于他人之手。(102) 这更是富贵人家姬妾的普遍归宿。
从丈夫享受肉欲的角度而言,确实是“妻不如妾”,但从那些身为小妾者的日常生活来看,却是妾远不如妻。这是一种两反的现象,却又在明代同时并存。更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妾的介入,使明代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在情感与伦理上出现了两分的现象:从夫妻伦理的角度来看,夫妾关系无法取代夫妻关系,小妾在家庭中的地位永远无法取代正妻;而从夫妻情感的角度来看,正妻的感情已经被小妾剥夺,而夫妻关系更是被夫妾关系所取代。换言之,明代在家庭情感伦理关系方面出现了新的转向。这种家庭情感伦理关系的变动,亦即在一夫多妻的制度下,妻妾关系一方面能和谐地相处,但另一方面,妻妾之间又是嫉妒成性,形成一时的“妇妒”之风。进而言之,由于夫妇关系中情与礼的两分,夫妻之间的情感生活逐渐被夫妾之间的情感生活所取代。
注释:
① 相关的研究专著分别有:王玉波的《历史上的家长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和《中国家长制家庭制度史》(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邓伟志的《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麻国庆的《家与中国社会结构》(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史凤仪的《中国古代的婚姻与家庭》(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张树标的《中国婚姻家庭的嬗变》(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祝瑞开的《中国婚姻家庭史》(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② 收入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第206—217页。
③ [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463页。
④ 刊台湾《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1卷。
⑤ 刊台湾《辅仁历史学报》1993年第5期。
⑥ 台湾“中央”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2007年。
⑦ 赵轶峰:《儒家思想与十七世纪中国北方下层社会的家庭伦理实践》,载《明史研究》第7辑。
⑧ 章学诚:《丙辰札记》,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4页。
⑨ 江盈科:《雪涛阁集》下册卷一四《知足》,载氏著《江盈科集》,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684页。
⑩ 如小说《金瓶梅》记西门庆专一飘风戏月,调占良人妇女,娶到家中,稍不中意,就令媒人卖了,即为其例。参见兰陵笑笑生《金瓶梅词话》第二回,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11) 李渔著,江巨荣、卢寿荣校注:《闲情偶寄》,《声容部·习技》第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12) 《金瓶梅词话》第二五回,第319页。
(13) [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第444页。
(14)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六《户律》三《妻妾失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15) 《大明律》在“妻妾失序”一条中,有“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违者,笞四十”之文。修成于清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之《大清律例》,在“妻妾失序”一条中,前文大抵因袭《明律》,但已经删去“民年四十无子方许娶妾”之文。这一删削,一方面说明法律规定与具体的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另一方面,说明自明代以来直至清初,民间百姓年未至四十而且有子者也是娶妾成风,因而法律随之做出相应的改变。清律之文,可参见怀效锋、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一○《户律·婚姻·妻妾失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按:从明律到清律,其中关于民问百姓纳妾的法律变更,承蒙匿名评审专家的提示,特此致谢。
(16) 姚舜牧:《药言》,载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页。
(17) 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附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269页。
(18) 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附录,第273页。
(19) 丁雄飞:《小星志》,载虫天子编,董乃斌等校点《中国香艳全书》第1册,团结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9页。
(20) 龙文彬:《明会要》卷四四《职官》一六《封赠》,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815页。
(21) 孙承泽:《天府广记》上册卷一五《礼部》上《中宫朝仪》,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舨,第191页。
(22) 申时行等纂《明会典》卷六一《命妇冠服》,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93—394页。
(23) 《金瓶梅词话》第四○回,第533页。
(24) 江左樵子编辑《樵史通俗演义》第五回,人民文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5) 《金瓶梅词话》第一○回,第117页。
(26) 冯梦龙编:《挂枝儿》卷六《怨部·咒》又,载《明清民歌时调集》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页。
(27) 《金瓶梅词话》第三回,第47页。
(28) 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18—19页。
(29)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四《先淑人状》,黄山书社2004年版,第934—935页。
(30) 《金瓶梅词话》第四二、四三回,第547—548、570—571页。
(31) 《金瓶梅词话》第一三回,第160页。
(32) 如小说《金瓶梅》记载西门庆小妾孟玉楼对另一个小妾潘金莲说:“他爹昨日二更来家,走到上房里,和吴家的好了,在他房里歇了一夜。”可见,正妻所住是在上房。又潘金莲对孟玉楼说:“大雪里捉恼进来,进仪门,看见上房烧夜香”,云云。此为上房在仪门内之证,参见《金瓶梅词话》第二一回,第262页。
(33) 《金瓶梅词话》第七回,第88页。
(34) 《金瓶梅词话》第五八回,第782页。
(35) 《金瓶梅词话》第九、一○回,第102—103、120页。
(36) 《金瓶梅词话》第三八回,第500页。
(37) 《金瓶梅词话》第五八回,第794—796页。
(38) 《金瓶梅词话》第六七回,第949—950页。
(39) 《金瓶梅词话》第八七、九四回,第1322、1415页。
(40)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六《赠恭人亡妻吴氏墓志铭》,第986页。
(41)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七,第996页。
(42) 焦竑:《澹园续集》卷一五,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1079页。
(43) 顾炎武:《亭林文集》卷四《答王山史书》,载氏著《顾亭林诗文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3页。
(44)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二《备忘四》,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178—1179页。
(45) 如小说《喻世明言》记倪太守在遗嘱中就将小妾所生之子称为“孽子”。参见冯梦龙《喻世明言》第一○卷,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87页。
(46) 颜俊彦著,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标点《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卷四《争产欧阳帝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
(47)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二、四四《明故封太孺人黄母吴氏行状》、《先府君状》,第893、940页。
(48) 汪道昆:《太函集》卷五六,第1180—1181页。
(49) 张怡:《玉光剑气集》卷一四《孝友》,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79页。
(50) 《金瓶梅词话》第八六、九一回,第1314—1315、1376页。
(51) 如替明景帝草拟诏敕的何文渊。明英宗复辟后,何文渊忧惧而死。文渊有一爱妾,“诸子欲嫁之,不肯”。此即其例。参见张怡《玉光剑气集》卷二七《列女》,第943页。
(52)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三,第925页。
(53)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三,第917页。
(54)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四《先淑人状》,第934—935页。
(55)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六《继室吴恭人墓志铭》,第987—988页。
(56)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七《明故太学周君配徐氏沈氏合葬墓志铭》,第993—994页。
(57) 袁宗道:《白苏斋类集》卷一○《序类·寿徐母绅夫人五袠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页。
(58) 李开先:《闲居集》卷九《亡妻张宜人散传》,《李开先全集》中册,文化艺术出版社2004年版,第718页。
(59) 张怡:《玉光剑气集》卷二七《列女》,第941页。
(60) 张怡:《玉光剑气集》卷二七《列女》,第959页。
(61) 李开先:《闲居集》卷八《赠孺人李妻应氏墓志铭》,《李开先全集》上册,第634—635页。
(62) 李开先:《闲居集》卷八《赠孺人李妻应氏墓志铭》,《李开先全集》上册,第634页。
(63) 焦竑:《澹园集》卷三二《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柱野赵公元配孺人方氏墓志铭》、《宜人何母孙氏墓志铭》,第513、515页;《澹园续集》卷一五《广西全州同知金公元配汪孺人墓志铭》,第1086页。
(64) 张怡:《玉光剑气集》卷二七《列女》,第959页。
(65) 除了上面这些例子之外,在明代的史料中尚可以找到很多正妻替丈夫纳妾之例。如杭州商人高应鹏之妻蒋氏“不宜子”,则亲自为应鹏“置媵人”;又徽州商人吴自宽之妻鲍氏,“蚤不宜子”,深以为忧,亲自请求丈夫“纳鲍姬”。参见汪道昆《太函集》卷四七《明故征仕郎判忻州事高季公墓志铭》、《明故处士吴克仁配鲍氏合葬墓志铭》,第1004、1000—1001页。
(66) 张怡:《玉光剑气集》卷三○《杂记》,第1070页。
(67) 《金瓶梅词话》第七二回,第1046页。
(68)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六《明故处士洪君配吴氏合葬墓志铭》,第972页。
(69) 汪道昆:《太函集》卷五九《明故特进光禄大夫少保兼太子太保中军都督府左都督孟诸戚公墓志铭》,第1234页。
(70) 无名氏著,锦文标点《包青天奇案》卷四,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114页。
(71)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三《命妇以妒受杖》,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899页。
(72)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三《命妇以妒受杖》,第896—897页。
(73)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三《命妇以妒受杖》,第897页。
(74)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四《近古录》二,引钱蓘《厚语》,第1285页。
(75) 朱彝尊:《明诗综》卷七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1—1383页。
(76) 陆容:《菽园杂记》卷一四,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72页。
(77) 于慎行:《谷山笔麈》卷五《臣品》,台北学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172—173页。
(78) 张瀚:《松窗梦语》卷七《忠廉纪》,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9—130页。
(79) 张怡:《玉光剑气集》卷三一《惩诫》,第1077页。
(80) 谢肇淛:《五杂组》卷八《人部》四,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
(81) 明代南京城外上新河、龙江关两处,为商帆贾舶所辐辏,而上新河尤称繁华。据载,上新河一带的人家产女,多美丽,士大夫或士人娶妾,多去上新河一带。说具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市井》,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3页。
(82) 谢肇淛:《五杂组》卷八《人部》四,第147页。
(83) 明人田艺蘅说:“今人称妾曰阿大”。这是一种吴语,其中之“大”,应作“杜”音,而“阿”则为吴语中的语助词。参见氏著《留青日札》卷二○《阿杜》,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664页。
(84) “瘦马”一词,其义不详。白居易诗云:“莫养瘦马驹,莫教小妓女。后事在目前,不信君看取。马肥快行走,妓长能歌舞。三年五年间,已闻换一主。”宋漫堂引此为据,认为养瘦马之说本于此。参见赵翼《陔馀丛考》卷三八《养瘦马》,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70页。
(85) 王士性:《广志绎》卷二《两都》,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页。
(86)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三《广陵姬》,第597页。
(87) 龙文彬:《明会要》卷四四《职官》一六《封赠》,第815页。
(88) 施闰章:《施愚山集·补遗》一《瞿景淳传》,黄山书社1992年版,第153页。按:相同的记载,亦可参见张怡《玉光剑气集》卷一○《方正》,第428页。
(89) 龙文彬:《明会要》卷四四《职官》一六《封赠》,第816页。
(90) 杨士奇正妻严氏,名琇,23岁时嫁与杨士奇。参见杨士奇《东里文集》卷二一《故妻夫人严氏墓志铭》,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05页。按:关于杨士奇之妾得封之事,陆容记其事,而文征明对此有反驳,云无此事。后陆容之子陆粲,又对文氏之说进行了驳正,云郭夫人的制词载在杨士奇文集续集附录中,“安得云无”。显然,这是文氏一时失记,争论告一段落。事载陆容《菽园杂记》卷五,第63页。
(91)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三《粗婢得封》,第336页。
(92) 焦竑:《澹园续集》卷一五《赠太孺人李母赵氏墓志铭》,第1091页。
(93) 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一五,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168页。
(94) 《金瓶梅词话》第六三、六四、六五、六六回,第890—892、907、915、927页。
(95) 《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转见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第267页。
(96) 袁宗道:《白苏斋类集》卷一○《序类·寿徐母沈夫人五袠序》,第131页。
(97)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四《先淑人状》,第934页。
(98) 姚廷遴:《历年记》中,载《清代日记汇抄》,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9页。
(99) 《金瓶梅词话》第一一回,第123页。
(100) 《金瓶梅词话》第四七、八七、九四回,第613、1322、1415页。
(101) 焦竑:《澹园续集》卷一五《陈孺人墓碣铭》,第1089—1090页。
(102) 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四,第340—3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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