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做市商制度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健康发展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证券市场论文,做市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近8年的发展虽已具相当规模, 但总体上不够稳定,发展不够平衡。债市发展分散,交易量小,流通基础差, 股市A股虽然流通性尚可,但稳定性不够,投机性较浓;B 股与法人股运行呆滞,交投不振,交易不畅,风险突出;另外还有大量的非上市公司股票难以交易。这些都影响了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国有企业股份化的进程。
因此,笔者认为,要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借鉴国外经验,创新交易制度引入做市商机制,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尤其在目前市场疲弱,需要激活人气,而靠暂缓新股发行与控制上市节奏等临时性措施未收到较好效果的情况下,研究创新一种新的交易制度,更具有重要意义。
一、做市商制度的基本特点
所谓做市商,即英文中的“MARKET MAKER”,指券商持有某种证券的存货,并以此承诺维持这些证券的买卖双向交易的制度。在此交易方式中,券商通常先垫入一笔资金建立某些证券的足够库存,然后挂出牌价,用自己的资金从投资者手中买入证券,再以略高的价格出售给想买这些证券的投资者,从中赚取差价。券商以这种用自己的资金为卖而买、为买而卖的方式连接证券买卖双方,组织市场活动,为有价证券创造出转手交易的市场(像流通环节中的商品批发商一样),因此,被称为“市场创造者”或“做市商”,相应的交易市场也被称为“做市商市场”或“报价驱动市场”。
国外证券市场试行做市商的经验表明,这种制度在提高市场流动性,改善价格的连续性,避免价格的无规则流动性和保障市场的平稳发展方面具有显著的功能。
二、 引进做市商制度是推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一,从证券交易制度方面看,我国现在主要实行的是客户委托交易所主机直接撮合成交的单一指令驱动机制。这种交易方式因费用低和操作简单,在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高效运转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可否认,它仍将是未来的主导交易方式。但是,这种交易制度有其显著的局限性,缺乏灵活性与选择性,特别是在缓解大家交易引起的价格剧烈波动和提高交易不活跃证券的流通性方面,会因投资者尤其是交易量巨大的机构投资者被迫承担不断上升的流通风险而损失一定的交易,从而限制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而做市商制度则可以提高市场流动性,维护市场的活跃。当今世界证券市场的大趋势之一,就是寻求两种交易制度的良好结合(目前美国已将这两种制度较好地揉合在了一起),以保证市场运行的高效和稳定。证券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不仅是推进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对我国的证券交易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
第二,在流通性差的股权、产权市场及B 股市场引进这一交易方式,试行做市商制度,组成做市商市场,可使其流通性得到较好的改善。这不仅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介入和机构投资者的培养,有利于大量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顺利融资,支持企业股份制的改革;同时,对券商来讲,也是增加了盘活存券,扩大经营范围与规范发展的机会。
可以预期,一个兼具协调的指令驱动机制和报价驱动机制的证券市场,也将有助于我国市场在未来世界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因为新兴市场,包括亚洲地区,普遍缺乏做市商的机制,如果我们能在这方面有所发展、领先一步的话,无疑将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取得优势。
三、试行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具有现实的基础
国外试行做市商制度的经验表明,做市商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首先需要有一个完善的规则和监管体系,有一套健全而独立自主的报价、托管、清算、结算系统和相互制衡监督的做市商制度体系,从而保证做市商切实履行其对市场的买卖承诺;其次,要有一批自身素质过硬的做市商,必须具备雄厚的资本实力,强大的研究力量,规范的运营与熟练的二级市场运作与较强的库存风险控制管理能力,这是这个制度能够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第三,做市商要有较强的融资与融券业务能力,以保证做市证券库存所需资金的融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虽然说我们没有试验过做市商制度,但我国的证券市场迅猛发展却为我们提供了建立做市商制度的现实可能。
首先,西方国家多年的做市商制度的发展为我国做市商制度的建立与试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发展的后发性优势,就我国实际对其认真研究。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国内不少券商已具备担当做市商的实力,可以成为做市商队伍的中坚力量。这些券商经过这8年多的发展, 尤其是经过近几年的券商重组和投资增值后,运营大为规范,资本相当雄厚,且聚集了大量的一流人才,积累了较丰富的二级市场运作经验,有较强的风险自控能力,他们完全有能力担当做市的重任。同时,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坚,他们也有责任承担起培育、发展和引导市场的重任,有责任成为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先行者”,为市场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三,国家已经组建或即将组建的大批运作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在做市商制度的推行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相对于大部分的一般机构投资者而言,这批投资基金不仅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强大的证券研究能力,而且自有资金结构相对稳定,运用起来也较少有时效上的限制,他们通常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他们无疑可以在做市商市场中大显身手。
第四,随着电子技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广泛应用,我国市场的交易清算及结算系统也已基本达到了电子化的程度,相信只要在技术上稍加改进就可满足做市商做市交易要求。而且,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框架已基本建立,监管水平与监管力度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为交易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组织保障。
第五,至于券商的融资环境,随着市场资本化程度的提高,应该说也是比以前宽松了许多。券商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抵押贷款或资本拆借市场,融通到一定量的资金,这也为做市商的做市运营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四、建立做市商制度的几点基本考虑
第一,加强对证券交易制度的研究,探讨一套有效激活市场的措施,这对我们选择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交易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第二,制定统一的法规,使做市商制度的实施有一个可靠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制度保证。如做市商遴选标准与申请程序,做市商的权利与义务,做市商的风险防范措施,交易所检查监督做市商的措施,做市商的做市时机与环境,做市商的违规罚则等,以使做市商制度能统一有序地实施。
第三,鉴于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过程中,且缺乏全面引入做市商制度的经验,建议国家允许一些运作规范、资本实力较强、自营风险控制能力也较强且有强烈做市要求的大中型券商在某个区域性地方市场对某个品种做市,或是要求证券承销商对自己目前所承销的证券进行较长时期的做市。
第四,就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看,除了要考虑上述情况,注意下面几方面情况的结合也非常重要。①将统一有效的证券市场与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建立结合在一起。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专家,拥有一批较大的且较为稳定的投资群体,他们非常可能是做市商做市证券交易的最大买家与卖家。因此,深化经纪人制度,并加强与证券经纪人的联系与合作,对激活做市商做市同样具有重要意义。②与投资基金的运作相结合。③与债券回购、证券抵押贷款及资本市场拆借等相结合,以解决部分做市商做市资金不足问题。④与已有的证券交易制度相结合,注意发挥两种交易制度的优势,以寻找出一种最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稳定规范发展的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