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成果购买制与后期资助项目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后期论文,成果论文,资助项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克服我国现行财政科技投入体系存在的弊端,开发利用民众的创新潜能,笔者于2002年提出了公共产品类科研的资金投入的拟成果购买制(以下简称“成果制”)[1-3]。此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开始增设后期资助项目。比较研究成果制和后期资助项目这两种研究投入体制,对于完善我国的财政科技投入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成果制的体制架构及其两种基本形式
1.1 成果制的体制架构
从科研资金投入的视角,我们将科研划分为:公共产品类科研和非公共产品类科研两大类型。非公共产品类科研是指其成果的使用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一类研究。公共产品类科研则是指其成果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或其成果虽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但主要用于公共消费而营利机构又不能无偿生产与提供的一类研究;它主要由基础研究构成,也涉及部分应用研究和部分发展研究。公共产品类科研又划分为可拟成果购买类科研和不可拟成果购买类科研[2]。
所谓成果制,是指在公共产品类科研的可拟成果购买类科研领域,将原来在研究之前即投入科研资金的课题制改为以附加高额利润“购买”公共产品类科研成果的科研资金投入体制[2]。依据其是否先行公告,可以将其划分为先行公告制和后申报成果制两大类。图1显示了成果制的体制架构。
图1 成果制的体制框架
1.2 成果制的先行公告制
成果制中的先行公告制,是指先由资助方管理机构将征集整合定价之后的公共产品类科研项目向全社会进行公告,再由研究主体根据项目的目标、内容、范围、完成时限、价格以及自身的研究基础、科研条件、竞争能力等情况自主选择实施研究,在成果产生之后以模拟购买的方式获得来自于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一种体制。先行公告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①项目征集、整合、定价;②发布项目公告;③研究主体自主抉择、筹资;④实施研究并登记;⑤获得研究成果后提交拟成果购买申请及成果;⑥成果审核;⑦公告成果并征求异议;⑧拟成果购买兑现。先行公告制没有申请、审批和立项环节,但是任何研究主体实施先行公告项目研究都必须向成果制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登记,以便向全社会公开。执行研究登记制度是为了促使那些欲实施某项目研究的研究主体从各个方面权衡利弊,扬长避短,以明智抉择,最大限度地避免浪费的发生。
1.3 成果制的后申报成果制
成果制中的后申报成果制,是指研究主体自选公共产品类科研项目(且为先行公告制之外的、尚未得到任何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并实施研究,获得公共产品类科研成果后,该成果经法定程序认定并定价之后,以拟成果购买的方式获得来自于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一种体制。后申报成果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①研究主体自选项目(项目无须公告);②研究主体筹资;③实施研究(无须登记);④获得研究成果后提交拟成果购买申请及成果;⑤成果审核;⑥后申报成果定价;⑦公告成果并征求异议;⑧拟成果购买兑现。后申报成果制省去了项目征集、公告、申请、审批和立项等环节,打破了科技经费配置的论资排辈问题,有利于激励和保护研究主体的原创,并对科学研究的前沿做出快速的反应,促使研究主体把更多的时间精力集中于研究活动。
2 后期资助项目的两种基本形式
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概况
为了支持广大社科研究者潜心学术,鼓励基础研究优秀成果,全国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于2004年制定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5],在国家社科基金内设立后期资助项目类别并开始实施。该类别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要类别之一,与其他类别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具有同等学术地位。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依据是基本完成(80%以上)且尚未出版的中文书稿或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成果;资助的领域主要包括人文哲学历史学科的基础研究;资助的成果形式是以学术专著为主,也包括少量学术译著、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
该项目实行多级管理体制,即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国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的委托,管理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立项后纳入全国社科规划办项目管理程序[5]。
2.2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概况
为了鼓励高校教师厚积薄发,加强基础研究,勇于理论创新,推出精品力作,教育部于2006年制定颁发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6]并开始实施。实施办法规定: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纳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统一规划。也就是说,该项目类别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其他项目类别具有同等学术地位。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依据是已完成研究任务的70%以上且以纸质或非纸质形式呈现的成果。资助范围包括对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研究;具有原创性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文献研究、译著和工具书;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以非纸质方式呈现的研究成果。
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经费的资助强度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等同。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实行两级和三级管理体制:其中前者指实行教育部部属高校和教育部的两级管理;后者指实行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校、部委所属教育司(局)以及教育部的三级管理,或者实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的三级管理[6]。
通过对全国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制定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5],教育部颁发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6]以及与后期资助项目相关的文件(如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7]和教育部制订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8])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与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形式上虽然有一些区别,但是在本质上具有许多相似性。因此,我们将其统称为后期资助项目。
3 后期资助项目与成果制的共性分析
后期资助项目与成果制具有一些相似的共性之处,这些共性概括如表1所示。
3.1 设立的目的相近
构建成果制的根本目的,是在现行财政科研资金投入体制中,增设以成果为依据配置资源的财政科技投入体制,从而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创新资源,开发利用建制内和建制外的创造力,全面推进创新的民主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行财政科研资金投入体制存在的诸如科研机会不平等、原始性创新成果少、科研经费在不同对象间的配置比例与投入产出比倒置、科研资金使用效益偏低等弊端,达到提高投入产出率的目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和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的设立都是为了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鼓励广大社科研究者潜心治学,加强基础研究,厚积薄发,勇于理论创新,推出精品力作,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因此,后期资助项目除了把资助对象限于建制内之外,其力图将激励重心从申请立项的入口转向研究的出口、鼓励创新、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等作为设立目的的做法,实质上与成果制有共同之处。
3.2 获取资助的依据近似
成果制的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获取资助的依据主要是成果,即主要以科研成果的性质、大小、重要程度和完成程度为依据决定科研经费的投入。在成果制架构中,无论是先行公告制还是后申报成果制,都要求以已经完成的成果作为获取资助的根本依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要求申报的项目应是已基本完成(80%以上)并且尚未出版的中文书稿或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成果[5]。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要求申报的项目必须已完成研究任务的70%以上[6]。从先有科研成果后投入科研资金的因果联系来看,后期资助项目与成果制有一定的类似之处。
3.3 在各自体系中的地位类似
在由立项拨款制、事业拨款制和成果制构成的“三制一体”的国家财政新型科技投入体系的架构中,选择成果制的路径实施的项目及获得的成果,与通过立项拨款制或事业拨款制实施的项目和获得的成果,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作为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中的主要类别之一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的其他类别具有同等学术地位[5]。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被纳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统一规划之中,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其他类别的项目具有同等学术地位,且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其他类别相对应,也分设了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以及一般项目[6]。
3.4 作为资助依据的成果都属于公共产品范畴
研究成果可分为公共产品和非公共产品两大类型。一般来说,如果成果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或其成果虽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但主要用于公共消费而营利机构又不能或不愿无偿生产与提供的,则这类成果就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成果制是为公共产品类科研领域中的可拟成果购买类科研项目设计的一种科研资金投入体制,其先行公告制的项目范围在确定之时就已限定在公共产品类科研领域,其后申报成果制同样只接受公共产品类科研成果的拟成果购买申请,不接受非公共产品类科研成果的申请。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人文哲学历史学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学术成果,并且以资助学术专著为主,也可资助少量学术译著、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包括对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研究,具有原创性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文献研究、译著和工具书。这两种后期资助项目作为资助依据的成果虽然主要属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均不涉及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但是与成果制一样都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
3.5 受资助前研究主体的立项行为类似
在受资助之前,成果制和后期资助项目中研究项目的立项主要属于研究主体(个体或团队)的自主行为。即使是成果制中的先行公告项目,虽然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等各方面力量征集、确定并先行公告研究项目,但是没有批准立项的环节,是否实施研究完全取决于研究主体的意愿,因此也不属于由项目管理机构立项的范畴。在后期资助项目中,项目在获得后期资助之前,其立项基本上是研究主体的自主行为。这个阶段与成果制具有相似性。但是在申请后期资助的过程中以及获得后期资助之后,立项主体又转变为项目管理机构,这一点又与立项拨款制相同。
此外,后期资助项目与成果制一样,都要求申报的成果具有新颖性和非重复性,不能是已获得资助项目的成果等。
4 成果制与后期资助项目的差异比较
后期资助项目与成果制除了具有一些相似的共性之外,还存在诸多差异。对这些差异的概括如表2所示。
4.1 资助对象范围存在较大差异
以立项拨款制为主的财政科研投入体制要求申请者必须具有较高的职称、资历、学历和国有建制单位为依托才有申报项目的资格,而绝大多数不具备这些条件但是具有创新能力的人,却被拒之于财政资助的科研活动大门之外,严重制约了中国创新资源的开发利用。由于成果制完全是以成果作为投入依据,其资助对象范围具有高度开放性。即任何获得公共产品类科研成果而又没有得到过财政资助或捐助的人,无论是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资深学者,还是初出茅庐、名不见经传的后生新手,无论是国有建制单位的人员还是建制外人员,都具有申请成果制资助的资格。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要求申报成果须由3名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且推荐者须承担信誉责任;申报途径是经由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单位按有关程序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全国社科规划办不接受申请人的直接申报。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申报的项目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以部委所属教育司(局)为单位、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6]。这样,申请后期资助项目者就遇到了很高的门槛,该门槛的存在有利于国有建制单位内的研究主体,而建制外的研究主体则被排除在获取财政资助的范围之外。
4.2 科研管理模式存在差异
(1)成果制要求作为资助依据的成果是已经全部完成的成果,因此其科研管理是以成果管理为核心的目标管理模式。在这种体制中,研究主体无须提出立项申请,而只需在完成成果之后向资助方管理机构提出拟成果购买申请及相应成果即可。资助方管理机构无须对项目进行先期投入,也不过问、跟踪研究过程,而是集中精力于最终成果的审核和鉴定。这种管理模式使管理工作的重点从研究过程的入口转移到研究的最终出口,克服了重过程管理而轻绩效考核的弊端,有助于简化科研管理程序,提高投入产出率和科研管理效率。
(2)后期资助项目要求作为资助依据的成果应是基本完成(70%~80%以上),因此,其科研管理是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在前期,具有资格的研究主体以基本完成的成果为主要依据提出申请;资助方管理机构对成果等情况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批准立项。这个过程偏向于以目标管理为主,具有成果制的基本特征。立项之后,项目纳入资助方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资助方管理机构分期拨款,并对项目的后期研究工作、进展、验收、结题以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研究主体分阶段接受资助,在资助方的管理下实施和完成项目的后期研究。立项后的管理转变成了过程管理模式,具有立项拨款制的基本特征。可见,后期资助项目在具有成果制的部分特征的同时,又具有立项拨款制的部分特征。
4.3 资助方的管理层级数存在差异
(1)成果制中的资助方实施一级管理。所谓成果制资助方的一级管理,就是无论哪一级政府或机构独立实施成果制,在面向研究主体或申请人时,其作为资助方所实施的管理是由设立该资助制度的该级最高机构所唯一施行的,而不采用类似于行政管理的科层体系由多个层次的管理机构逐级递进地对研究主体或申请人施行管理的办法。如果是中央政府在财政科技投入体制中增设成果制,那么作为资助方的管理就只能由中央政府委任的一级机构统一施行,而无须通过研究主体所在的县市、省(直辖市、自治区)和部门的层层审批和推荐。
(2)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方管理层级数为多级。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实行三级管理,即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国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的委托,管理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最终立项须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后的项目纳入全国社科规划办项目管理程序[5]。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方实施多级管理,即“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以部委所属教育司(局)为单位、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6]。
(3)资助方一级管理与多级管理的利弊分析。首先,多级管理虽然管理的层次多,但是服务的对象反而窄一些,它主要为国家单位建制内人员服务。成果制的资助方一级管理在服务国家单位建制内人员的同时,把那些身份在国家单位建制外、具有创新能力的人也包括了进来。其次,多级管理通过由低级向高级的管理机构的层层过滤机制,容易把那些与传统观念相悖但是原创水平很高的成果,以及还没有多少社会资本的申请人的成果,在申请初期即淘汰掉。成果制的一级管理使成果不经过任何准行政机构和人际关系的过滤而直接进入最高一级的专家审核,辅之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国家科学技术信息库[9]的运作和监督,对于鼓励和保护原创具有显著的优越性。最后,多级管理虽然减少了最高一级的工作量,但是管理环节过多,管理成本偏高。成果制的一级管理能够以互联网为依托,采用类似于威客模式的运作方式[10],有助于减少管理的中间环节,降低资助方的管理成本和申请人的成本。
4.4 申请人是否需要被推荐存在差异
(1)成果制中申请人不需要被推荐。在成果制中只有拟成果购买申请这一个环节。这种申请的实质与专利申请的实质非常类似,是研究主体将自己获得的成果内容非常完整地提交给资助方管理机构并以备公之于众的过程。提出拟成果购买申请的研究主体无须经过任何人或任何机构的推荐,这就如同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时无须经过任何人或任何机构的推荐一样。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是完全独立自主的。
(2)后期资助项目申请人需要被推荐。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申报成果须由3名正高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且推荐者须承担信誉责任。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申报的项目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也就是说,欲申请后期资助项目者如果得不到3名正高职称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或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推荐,其成果或研究就不可能逐级上升进入最高一级评审专家的视野。
(3)有无推荐环节的利弊分析。首先,“推荐”在现行管理体制中有些被异化了。本来意义上的推荐,是推荐者在不受被推荐者请求或授意的前提下发现某人或某事物具有值得向第三方举荐和推介的价值并加以施行的过程。然而,现行的推荐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推荐者通过各种途径请求或授意推荐者所施行的一种行为,其科学合理性和公平性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负面影响。其次,推荐环节抬高了申请的门槛,使申请者特别是那些没有国家单位建制为依托而缺少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或难以找到3位正高职称专家给予推荐的人,其申请后期资助的难度就非常大了。再次,由于施行推荐的专家或学术委员会成员是他们所持范式的专家,因而对于突破范式的原创性成果可能在推荐环节就被淘汰了。最后,由于推荐者负有连带责任,拒绝推荐却没有责任,因此,增加推荐环节也有利于强化已知和传统,弱化革命性的创新。成果制无须推荐环节,而成果审核中如果发生对突破范式的成果的排斥情况则将受到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国家科学技术信息库系统的监督[9]。因此,省略推荐环节有利于创新成果的脱颖而出。
4.5 资助强度及经费管理方面存在差异
(1)资助强度方面的差异。成果制的资助强度即项目或成果的价格。在先行公告制中,项目的价格是预先确定好的,后申报成果制中成果的价格是依据与先行公告制项目相同的定价标准确定的。在这两种形式中,其定价的基本理念是:成果的价格除了包括实施该研究所需要的成本之外,还应附加一定比例的利润,这样既能使研究主体在扣除研究成本之后还能获得一定的利润回报,又能对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先期投入具有吸引力[2]。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经费资助强度与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致相当。[5]”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费的资助强度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等同。[6]”
(2)资助经费性质、用途要求及其管理方面的差异。成果制兑现后的经费(资助经费)完全属于研究主体;兑现资金中除了一部分用于补偿研究主体的先期投入之外,其余经费的用途和使用时间完全由研究主体自主决定。资助方除了按期兑现资金之外无须对资助经费进行管理和审计。这样有利于鼓励研究主体再投入于其它研究,形成“出成果—得经费—再出成果—再得经费”的良性循环。后期资助项目中研究主体获得的资助经费实质上为资助方所有(国有)。按照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7]和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的规定,该类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研究和出版,其后续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主使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出版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并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管理[5]。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在用途和管理方面基本上与此相似[6]。
此外,后期资助项目与成果制在诸如申请程序、成果是否需要经过意识形态判断、结项方式、保密制度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5 几点启示
5.1 后期资助项目是成果制理念在建制内运作的一种形式
我们可以将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看作是科研管理模式中两种极端的代表性模式,从过程管理的一极到目标管理的另一极,分别对应着事业拨款制和成果制,在两级之间依次排列着立项拨款制和后期资助项目,如图2所示。成果制的理念是完全以完成的成果为依据提供资助,因而对国家单位建制内、外的研究主体全面开放,其管理模式属于目标管理的一极。后期资助项目也主要以成果为依据提供资助,但是其研究尚未完成,特别是其资助对象限于国家单位建制内的研究主体,建制外的研究主体被排除在外。因此,后期资助项目是成果制理念在建制内运作的一种形式,其管理模式属于从目标管理的一极向过程管理一极做部分回归的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的混合形式。
图2 研究投入体制与管理模式的关联度
5.2 完善后期资助项目的对策建议
参照成果制的特点,后期资助项目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将资助对象范围由目前的限于国家单位建制内的研究主体,适度扩大到建制外的研究主体。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除了建制内的研究主体能够作出成果之外,有许多成果是建制外的研究主体作出来的。要真正促进国家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仅靠建制内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后期资助项目,特别是面向全国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更应该把资助对象范围扩展到建制外的研究主体。第二,取消推荐环节,不以申报者的地位和身份决定取舍。第三,立项之后的后期资助项目,其管理应该与其它并列类型项目的管理有所不同。第四,给予研究主体自行公开和出版其受资助项目成果的优先权,在规定时限内未公开或出版其相应成果时,资助方管理机构再向全社会公开其成果。第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提高立项资助的透明度,加强对资助方和受资助方的社会监督。
5.3 完善成果制的进一步探索
参照后期资助项目的特点,对于成果制的完善,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探索:第一,对于实施研究已经取得基本完成(70%~80%)的成果的研究主体,在无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行兑现部分(如50%)资助经费;在有竞争对手但其他研究主体认同的情况下,给予研究进展最快的研究主体先行兑现部分(如50%)资助经费。这样可以缓解投入较大的项目所需先期资金的压力,降低竞争风险。第二,如果遇到以相互近似的成果申请资助时,后期资助项目在项目评审阶段就决定了取舍。成果制面对这种情况时,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规则,使之能够综合平衡所提交成果在时间上的最先者和在质量上的最优者的关系,以确保最优秀者能够获得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