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缺陷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模式选择_政治论文

政府缺陷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模式选择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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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76/ZY(2007)03—0020—0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在这个新格局中,党委领导是根本,政府负责是前提,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是动力。因此,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政府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担负起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导角色,将执政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转化为实际行动,有效整合各方面重要资源,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推进经济社会变革,履行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起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即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主体作用,解决当前面临的不和谐问题需要政府主导,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时期需要政府护航,现阶段公民社会发育不健全需要政府培育。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政府必须变革自身存在的缺陷,建立现代新型政府,即现代责任政府。

一、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存在政府缺陷

和谐社会的建设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在社会正在经历急剧转型和世界局势风云变幻的历史时期,党中央高瞻远瞩地明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从而对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有了新的要求。这表明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有了更为深刻和全面的认识。和谐社会的提出和实践,既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也使历史遗留的一些问题更为突出,使解决这些问题的任务变得更为紧迫。这些问题和挑战对于政府本身来说,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治理理念欠科学

中国传统的政府治理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及计划经济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实践一直遵循政治行政一元论(政治与行政不分)和古典的官僚制度(韦伯的科层制理论),政府往往以政治的方式对待行政(如政策制定),以行政的方式对待政治(如资源分配),由此而产生的政府治理理念是一种“权威主义理念”①。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政府成了社会唯一的权力中心,政府权力的全方位扩张,侵占公民权利空间,向社会生活全方位渗透,从而降低了社会公众的政治功效感,成为政治冷漠的重要诱因。在这种理念支配下的政府治理重管制轻服务、重效率轻效能,法治行政缺失。

2.政府职能定位不够合理

当前,市场监管、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作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型的方向已经确定②。但是,一方面,地方政府所秉承的计划经济时代经济建设型政府的传统具有相当的顽强性,改变起来极其困难;另一方面,即使在转变职能的改革中,政府也容易汲取扩张自身权力的内容而忽略限制自身权力或改善公共服务的内容,如在一些地方,近年所倡导的政府四项职能,最为重要的后两项职能,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往往被漠视,而前两项具有强化政府既有权力倾向的职能,即市场监管和经济调节就容易得到重视。这意味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全过程中,很可能遇到政府旧有职能对于新职能的排斥和摩擦。

3.政府绩效评估不够健全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绩效评估而言,目前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还处于初始阶段,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第一,评估目标不明确。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导向不正确,在实践中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没有将绩效评估作为整个政府管理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把政府绩效评估作为提高政府管理水平的正面措施,而是将其作为一种消极的防御手段。第二,评估内容不全面。目前我国政府绩效的考核以单纯的经济指标为主,过多地强调了经济总量的增长要求。衡量政府工作片面地用经济指标比高低,看政绩。至于人民的实际收入、就业比例、住房面积、弱势群体的救助、环境的保护等一系列因素则很少涉及。第三,评估体制不健全。我们国家对政府的绩效评估,既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也没有建立健全专门的评估机构,政府绩效评估尚处于自发半自发状态,政府绩效评估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指导;另外,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以官方评估为主,缺乏社会公众对于政府绩效评估的参与;在官方评估中,又是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评估为主,缺乏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自我评估,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不公开,具有封闭性和神秘性,难以获得全面、真实的评估信息资源,也难以取得绩效评估的可信度。第四,评估技术不规范。政府绩效评估还停留在原始的手工业水平上,评估过程中多采用定性的方法,缺乏对于成绩和不足的量化评价指标,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4.政府腐败形势不容乐观

政治腐败一直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政治腐败也开始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范围广、层次高、集团化、贪污金额巨大等特征。由于对政府缺乏有效制约,以致腐败的严重程度仍然徘徊在警戒线上。由于政治制约的失效和权力的滥用,使得公共资源被侵占,政府的公信力严重下降,执政党的执政能力遇到严峻挑战③。这种状况如若不能限期控制,则全社会的政治离心力将会加剧,使得我们期待着的有序和谐社会变得越发遥远。政治腐败的蔓延,严重削弱了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如果不加大治理力度,势必加剧和激化各种矛盾并最终走向冲突的对立面,影响社会稳定。

5.政府行政不作为形势严峻

政府得以存在的基本依据是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点在诸多现代政治学理论中得到了论证。例如自由主义者霍布斯、洛克、卢梭,直到罗尔斯依照契约论,通过历史假设或思想试验逻辑地推演出社会政治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社会政治制度的具体形式与内容。虽然,霍布斯、洛克、卢梭及罗尔斯等人在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如何实现公民基本问题上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但他们在“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生存权”的认识上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政府不能普遍地保护其辖区内公民的生存权,那么政府就违反了原初契约,同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最根本的理由。当代中国行政不作为现象的某种泛化会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影响到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最终会危及到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如果事情严重到这样的地步,我们理想中的秩序与和谐社会是根本无从谈起的。

二、变革政府缺陷,建设现代责任政府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政府应当是承担各种责任的行政机关④。一个负责任政府对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人们在设计理想的政府模式时,提出过许多政府类型,如有限政府、效率政府、廉价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等等,但是,最关键的还是责任政府。只要一个政府真正成为责任政府,那么,它也就会是一个有限的、高效的、廉价的、服务的、法治的政府⑤。责任政府是上述政府类型的复合体,是上述政府类型建设的一条中轴和主线,也是根本目标。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我们进行的责任政府建设是构建中国特色的现代责任政府。所谓现代责任政府,“就是富有时代责任感、国家和民族责任感、群众和社会责任感的、能够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具有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公正透明、持续创新、服务全民和社会等特点的、用于承担责任且职权有限的现代政府”⑥。现代责任政府具有如下特征和标志:

1.人本型政府

在当代,一种政治生活方式和政府管理模式要想被人承认是文明的,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作为一切活动的目的本身,而绝不是其他任何什么目的的手段。坚持以人为本,构筑人本型政府,就是指政府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必须关心人,尊重人,关心人的价值,关心人的利益,尊重人的尊严,把人的利益、价值、幸福和尊严置于政府决策的中心位置。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人而做,是为了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为人的幸福,是为了人的全面自由和发展。政府应始终关注民生福利,把人民的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2.服务型政府

目前我国的政府类型从管理内容上看,基本上还是经济建设型;从管理方式上看基本上是管制型。在经济建设型政府的定位下,构建和谐社会将会遇到强大的体制性障碍。只有实现政府转型,才能打破体制性障碍,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动力。政府转型的总目标,就是要从经济建设型或者管制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所谓服务型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建立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⑦

3.有限型政府

有限型政府是“在权力、职能和规模上都受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约束和限制的政府”⑧。政府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存在着自身难于克服的缺陷以及组织和功能上的限制。责任政府的有限性表现在职能的有限性和权力的有限性两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方式要实现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宏观管理的转变,实现由“划桨”向“掌舵”的转变。政府的权力受到宪法法律的严格限制。那些属于私域范畴,或属于社会能有效管理之事务,都是政府权力的禁地。只有市场失灵、社会也无力管理,而政府管理具有比较优势的,才归为政府的权力地盘。

4.阳光型政府

现代责任政府是重诚信、守公正、行公开的民主、透明的阳光政府。现代政府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是经法定程序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社会公共意志和利益,行使公共权力,执行公共政策,必须做到诚信、公平、公正、透明地开展工作,保证“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最高度的自由”,保证每个人都能免除他人意志的强制,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得与他的努力相称并为市场所肯定的利益,保证社会的利益差距局限于对每个人都有利因而也能被每个人所接受的程度。

5.法治型政府

人民的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是人民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只有从法律上得到明确保障的自由和权力,才能够真正成为权利人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因而,建立法治政府,保障自由和权利,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类文明与发展的标志。只有政府的一切行为都用法律加以规范,才能保证政府权力的存在可以正确有效地服务于人民的权利。法治型政府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行政。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行为都必须具备法律的依据,政府的整体行为和官员个体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实质要求。

6.创新型政府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现代责任政府需要持续创新的动力和活力,树立创新意识,建立创新机制,尊重和鼓励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现代责任政府崇尚科学和真理,不断探索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积极学习和借鉴科学高效的管理思想理论和方法,采用现代化手段,高效快捷地开展工作,力求取得最佳业绩和信誉。

7.廉洁型政府

清正廉洁是现代责任政府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对各级政府的最起码的要求,这既是政府的一种政治行为,也是政府的一种精神风貌。现代政府及其官员要经常自我反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反对为政不廉、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行为。只有做到清正廉洁,才能承担起对人民、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8.效能型政府

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责任型政府是一个具有强大行政能力和效率的效能型政府。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说:“当今世界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的政府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⑨ 一个缺乏能力、治理低效甚至是无效的政府不单纯是一个弱政府,更还是一个不道德的政府。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型政府尚且如此,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己任的服务型政府更应如此,否则,所谓责任必然流于空谈。基于此,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政府应当着力提高行政执行力,增强政府施政的有效性,力争有所作为,以取信于民。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建设现代责任政府必须从当代中国政府建设的现状出发,必须正视当前政府存在的政府缺陷。现代责任政府建设的根本途径应为提高政府及其官员的执政能力。具体而言,即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提高科学决策和有效执行的能力,提高要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供应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提高对国内外环境的应变处事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无疑,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性的历史过程,任重道远,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但是,我们坚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一个新型的现代化责任政府一定会展现在世界面前。

审稿:杨上游

收稿日期:2007—06—30

注释:

① 吴锦良.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2.

② 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③ 汝信等.200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40~50,158~163.

④ 杨鸿和.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及政府职能转变[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7):20~21.

⑤ 李景鹏.政府的责任和责任政府[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5):5~9.

⑥ 周庆行.论现代新型政府及实现的根本途径[J].行政与法,2006,(2):3~5.

⑦ 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7):1~4.

⑧ 潘小娟.当代西方政治学新词典[Z].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404.

⑨ 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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