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法》的港口经营人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港口法》的港口经营人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薛轩宇[1]2013年在《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港口经营中,港口经营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港口经营人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运输中重要的利害关系方。分析研究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仟,对于繁荣整个航运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港口法》虽已出台,但此法并未对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规定,而仅仅是涉及港口的纵向法律关系。因此,港口经营人的民事责任依然是立法的空白。同时,有关港口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理论研究亦很缺乏。因此,有必要对港口经营人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解决港口经营中出现的民事法律纠纷,为我国的港口立法和港口经营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为此,本文结合其他国家有关港口法的规定及我国国情,就我国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本文第一部分对港口经营人的基本概念以及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探讨。介绍了当前对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定位的几种学说。最后分析了对港口经营人进行责任限制的必要性。其次,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针对当前我国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同时通过相关判例说明当前司法实践中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界定模糊,民事责任限制适用混乱的情况。再次,国际公约与代表性国家(地区)关于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的立法以及借鉴。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在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几部国际公约。然后介绍了代表性国家(地区)关于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的规定,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际公约与代表性国家(地区)关于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的规定对我国的借鉴。最后,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问题的模式选择,以及内容构建。该部分介绍了当前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问题的两种基本模式:合同模式与立法模式。通过比较分析得出立法模式才是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问题的最理想方法。然后提出了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构建,包括了立法原则、主体范围、责任期间与归责原则。本文主要从以上方面对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港口民事法律制度,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促进港口产业的良性发展。

郭会玲[2]2007年在《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港口经营活动及其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入手,在介绍和评价国际国内关于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立法的基础上,详细论述和分析了港口经营人的独立民事法律地位,并建议将其纳入运输法律中的履约方;通过对我国合同法及运输法律的归责原则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将港口经营人责任归责原则与之对比分析并提出了应当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文还在对我国相关运输法律中责任期间分析的基础上,建议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应当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协调一致;最后,文章论述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问题及其在非合同索赔中的权利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

郑层林[3]2000年在《《港口法》的港口经营人民事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结合其他国家有关港口的法律规定、联合国《91年港站经营人公约》及我国国情,就我国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希望能对我国《港口法》中有关港口经营人的起草工作有所帮助。并就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中包括:由于“喜马拉雅条款”的局限性,港口法应该将装卸公司纳入港口经营人的范围;港口经营人的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港口法》中的法律地位;责任限额的计算方法应该采用“双轨制”及其具体数额;“总的”责任限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延迟交付的问题。

钟鑫华[4]2005年在《港口经营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港口,作为水路运输的重要连接点,在运输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但是有关港口的法律制度现状不尽完善,虽然我国在2003年制定和颁布了《港口法》,但这部法律只是国家对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纵向管理的法律规范,而没有制定任何有关港口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这并不表明港口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不存在,随着港口业务纠纷的日益增多,有关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等问题引起了立法者、海商法研究者和航运实务者广泛关注。有鉴于此,笔者觉得有必要通过对港口经营人的三大基本问题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管理制度以及民事法律责任问题,做一次比较系统的研究,希望能对将来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制定以及相关的司法审判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本文第一章主要是结合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讨论了港口经营人的定义和经营范围的问题,重点讨论由于“喜马拉雅条款”的存在,装卸公司是否应该纳入港口经营业务范围在港口法中进行规定。在此基础之上来分析和研究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有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一直来在学术界都是争议的焦点。通过分析,笔者支持把港口经营人应视为独立合同当事人的观点。 本文第二章系统的分析了《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港口经营人的行政法律制度的规定,港口经营人的行政法律制度是港口行业所特有的一套行为规则,主要包括港口经营人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经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笔者着重分析如何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港口经营人的市场准入制度。 文章的第三章主要讨论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问题。因为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问题,关系到港口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笔者试从归责原则、责任期间、赔偿范围、责任限制这个四个方面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问题做比较系统的,分析研究。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最后提出港口经营人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韦玉洁[5]2008年在《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港口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港口法律环境却存着与港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港口法》虽然出台,遗憾的是该部法律仅仅调整了港口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对港口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却没现范,在港口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法律问题适用运输法律还是适用一般的民法和合同法,仍是需要迫切回答的问题。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解决港口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结合我国港口经营人的实际,深入研究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做这方面的探索。本文第一章介绍港口经营人的定义,比较国际公约,英美法及我国法律对港口经营人定义的不同,分析了我国港口经营人的范围。第二章分析了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立法状况,对国际公约、英美法、我国法律法规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比较,然后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第三章介绍了理论和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对港口经营人法律定位的各种学说观点,并对主要的学说进行分析,赞成港口经营人是独立合同人的观点,并对海上履约人说进行了价值分析,提出《运输法草案》将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港口经营人纳入海上履约人由运输法来调整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第四章提出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立法建议,在我国《海商法》中引入海上履约人概念,将可以纳入海上履约人的港口经营人由《海商法》调整,不能由《海商法》调整的作为独立合同人,通过完善我国《港口法》,由《港口法》调整。

闻银玲[6]2007年在《论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文中研究指明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普及和多式联运的兴起,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显现出来。从世界范围内看,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基本模式有三种,但受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制约,存在一些问题,而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则更加突出。尽管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面临一些困境,但其符合该领域的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经济安全与效率的法律价值取向,具有合理性。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完善是世界范围内面临的难题,要从国内和国际层面来考虑,不仅需要完善国内立法,同时需要国际协调与统一。

胡涛[7]2006年在《港口经营人相关法律问题之探讨》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进一步发展,中国对外贸易额逐年攀升,作为我国海上运输枢纽的港口也处于愈来愈重要的地位,而完善的有关港口民事法律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港口的发展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从目前来说,我国在港口经营人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相对落后,我们还没有关于港口经营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也没有调整港口经营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专门立法。纵观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动态,采取通过立法的方式弥补这一法律空缺事不宜迟。本文共分四章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港口经营人民事赔偿原则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照美国、英国等海运大国有关港口经营人的国内立法及相关的国际海事立法状况,提出解决港口经营人民事法律关系问题的态度和方法,以期对完善我国港口方面民事立法有所裨益。

吴春江[8]2007年在《浅析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文中认为港口经营人作为独立的港口业务经营者,因其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而有所差异,其地位不能一概而论。本文将港口经营人置于海上货物运输这一法律关系中,讨论体法律地位及责任问题。本文第一章主要对港口经营人及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了介绍,并阐述了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所处的法律关系。结合相关的司法实践,讨论了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依据港口作业合同等应当承担的责任,并由此引发了港口经营人在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定性问题。本文第二章讨论了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问题。以著名的喜玛拉雅条款为切入口,引出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争议。接着介绍并分析了目前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几大学说,主要是雇佣说/代理说、实际承运人说、独立合同人说、及国际上相关学说。文章通过对几种观点的比较,明确了不同的运输方式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即,在班轮运输方式下,港口经营人港口的作业处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因此可以认定为实际承运人,可以援引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抗辩与责任限制;而在租船运输方式下,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已经不处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港口经营人独立作业,根据与承运人的港口作业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的港口经营人能否享受海上承运人的抗辩及责任限制,取决于港口作业合同中双方的约定。相关的责任限制问题,在第三章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本文第三章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对港口经营责任的规则原则,阐述了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引用案例,具体分析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问题。其次,对港口经营人责任的责任期间及责任限制问题进行分析。最后,结合港口经营人不同的法律地位,分别阐述了不同法律地位下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权利。文章最后得出总结论,并对我国港口经营人的法律现状提出建议。

侯佳洁[9]2009年在《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港口是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中转枢纽,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还没有调整港口经营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专门立法,《港口法》仅调整港口行政法律关系,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立法处于不明确状态。近年来,出现了货主因货损起诉港口经营人要求赔偿的诸多纠纷,其核心争点大都集中于港口经营人是否有权限制赔偿责任。对此,各法院判决大相径庭,学界观点也存在较大分歧。本文拟将港口经营人置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在清晰界定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从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起源说起,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外国(地区)法的研究看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国际立法趋势,并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探讨我国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合理性,进而探索在我国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最佳途径。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又分四章:第一章主要明晰了港口经营人独立合同人的法律地位,并分析了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的关系,指出在“喜马拉雅条款”扩大化过程中港口经营人试图援引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从而引发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问题。第二章介绍了国际公约与代表性国家(地区)关于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立法,并着重讨论了最新公约《鹿特丹规则》在此问题上的新发展,指出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是国际立法趋势。第三章主要讨论了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指出目前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在立法上的不明确状态直接导致了各法院对其责任认定的混乱。第四章探讨了我国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合理性,认为应当比照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通过探讨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各种可能的途径的可行性,认为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与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相一致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权是短期内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最合理有效的途径。

韩伟巍[10]2013年在《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些年来,第三方物流发展迅速,但对其研究主要表现在管理学领域、经济学领域和物流学领域,其在法律领域受到了冷遇。第三方物流将传统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货运代理等多种角色融合在一起,超出了任何一部单一法律调整的范围。而我国无专门的第三方物流立法,由此导致从事第三方物流活动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存在混乱和不确定性,不利于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因此,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进行研究是当务之急。第三方物流是相对于自营物流(卖方物流和买方物流)而言的,是由社会化的专业物流企业按照物流需求方的要求所进行的物流活动。从事第三方物流活动的经营者即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是指能够提供系统的、现代化的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经营者,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其与无船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及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等主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宜被赋予独立的身份和地位,为合同物流经营人,对物流服务需求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主要有网状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在不同的责任制形式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物流服务需求方即委托方的责任承担不同。同时,基于不同的责任形式,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对委托方承担责任后向实际物流经营人的追偿也各有特点。在网状责任制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如区段承运人、港口经营人等实际物流经营人的追偿与其对委托方的责任承担是一致的。在统一责任制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如区段承运人、港口经营人等实际物流经营人的追偿,在某些情况下就具有了不确定性。本文在赋予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独立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讨论了不同责任制形式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委托方的责任及对区段承运人、港口经营人、货运代理人等实际物流经营人的追偿问题,试图明晰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问题研究[D]. 薛轩宇. 广东商学院. 2013

[2]. 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研究[D]. 郭会玲.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3]. 《港口法》的港口经营人民事法律责任研究[D]. 郑层林. 大连海事大学. 2000

[4]. 港口经营人法律制度研究[D]. 钟鑫华. 上海海事大学. 2005

[5]. 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研究[D]. 韦玉洁.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6]. 论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J]. 闻银玲.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07

[7]. 港口经营人相关法律问题之探讨[D]. 胡涛.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8]. 浅析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D]. 吴春江. 上海海事大学. 2007

[9]. 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研究[D]. 侯佳洁. 厦门大学. 2009

[10].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 韩伟巍. 中国海洋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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