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理论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这是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一个崭新提法。非劳动收入在传统的观念中历来是被划入另册,被看作是“不劳而获”的同义语。党的十六大公开提出予以保护,对“非劳动收入”给予正名,这不仅在观念上是一大进步,而且更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理论创新。
一、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与我国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现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既然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就势必应当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者所得到的收入的合法性给予肯定并理所当然应当给予保护。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下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它们的共同点是以其属于私人或私人集团的资本来投入生产和经营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迫切需要大量投资,鼓励和支持大量投资,就必须允许投资能得到回报。显然,这种回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收入”。尽管投资行为必然包含有一定程度的决策和管理方面的脑力劳动,但其收入的主要部分是实现投资后的资本收益,属于“非劳动收入”。明确提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必将鼓励人们大胆地去投资创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否定非劳动收入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是否定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
非劳动收入,不仅仅是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非公有制经济中各社会阶层的合法权益,也包含劳动收入的转化。劳动者劳动收入的积蓄,通过银行储蓄、购买各类债券和投资于股票所得到的利息、股息等收入,无疑也是合乎经济规律的、合理合法的。对这部分“非劳动收入”同样给予充分肯定,不仅有利于将社会上各种闲置的货币资金聚集起来用于经济建设,加速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将社会上的一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促进资金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和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合理流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对资金短缺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来说,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二、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与劳动价值论不是悖论
1.以商品形式存在的社会财富的创造是多种生产要素合力作用的结果
在马克思的设想中,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存在商品的。然而,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在生产力低下,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基础上成为现实的;又由于商品存在的两个基本条件——社会分工和不同的所有者在社会主义现阶段不仅存在而且进一步发展,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存在着商品,而且社会财富也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商品作为社会财富的表现物,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在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中,价值被表述为:人类一般的抽象劳动即社会必要劳动量(时间)的凝结。使用价值被表述为:物的有用性即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虽然价值和使用价值各有各的源泉,但价值和使用价值二者作为商品的二因素却是统一在商品体上的。这在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商品堆积”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说,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从商品作为社会财富表现物的角度来看,必须强调价值创造和使用价值(社会财富)创造的两个源泉,正如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所做的那样,一方面,他们强调活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另一方面,他们又批评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说法。也就是说,只有劳动是创造不出社会财富(使用价值)的。“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惟一源泉”。(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上),第5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上衣、麻布等使用价值,简言之,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同上第56页)也就是说,在我国现阶段以商品形式存在的社会财富的创造是多种生产要素合力作用的结果。
既然社会财富的创造是多种生产要素合力作用的结果,那么,劳动除外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所拥有的各种生产要素而获得的各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就不仅与劳动价值论不是悖论,而且得到保护则是理所当然的。
2.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与劳动价值论回答的不是一个问题
我们说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与劳动价值论不是悖论,还在于二者回答的不是一个问题,劳动价值论回答的是价值创造问题,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回答的是价值分配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是价值一元论,无论如何去发展和创新,这一根本点是不能动摇和改变的。但是,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价值的界定是应该随着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创立130多年以来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与当年马克思创立自己价值学说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大不一样了。非物质生产领域即第三产业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科学技术,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迅速跃升,使创造价值(或者说财富)的生产力的扩张能力大大增强;管理作为“总体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这些情况的变化,使我们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内涵的认识视野必须扩展。创造价值的劳动是马克思当年创立劳动价值论时所不能比拟的复杂程度极高的表现为“总体劳动”的复杂劳动。这种表现为“总体劳动”的复杂劳动,包括“科学劳动”、“创新劳动”、“管理劳动”、“精神劳动”和“服务业劳动”等等。
如果说劳动价值论回答的是价值创造问题,那么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回答的则是价值分配问题。如前所述,价值(社会财富)的创造是多种生产要素合力作用的结果,而多种生产要素既包括劳动要素又包括非劳动要素,既然可以凭劳动要素进行价值分配(获得收入),当然也就可以凭非劳动要素进行价值分配(获得收入)。
三、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符合“三个有利于”
假如说,即使我们在对“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与劳动价值论不是悖论”的阐述上,理论展开还不够充分,还不足以论证清楚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一元价值论,那么,必须看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一基本国情下,从理论到实践上去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这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的。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情况,不仅与马克思过去的设想有许多不同,而且出现了马克思当年不可能想到的许多新情况。关于劳动创造价值或财富的问题,更是在理论的实践基础和解决的历史任务上大大不同。因此,我们不能把劳动价值(财富)论锁定在19世纪。劳动价值(财富)论在今天中国的实践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现阶段中国的历史任务就是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前提条件下去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最主要的量化指标是实现GDP的不断增长、翻番。而GDP的物质内容就是社会财富,以商品形式存在的社会财富的创造如前所述是多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生产要素又是归属不同的所有者,无论是劳动要素的所有者,还是资本、技术和信息等非劳动要素的所有者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平等的成员,他们都应平等地凭借各自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来获得各种收入,这当然包括各种非劳动收入。只有这样,才能“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十六大报告》)。
总之,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必然发展中绝不能与指导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政方针形成两张皮而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障碍,而必须与当代中国实际密切结合起来,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党才从“三个有利于”出发,提出了具有理论创新意义的“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这一理论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