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与网络版权保护初探_法律论文

链接与网络版权保护初探_法律论文

链接与网络版权保护问题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版权保护论文,链接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02)03-058-03

链接,即超文本链接(Hypertext Link),是链接者设置链接命令建立与他人网站(网页 )的连接。链接使网络用户便捷地从一个网站到达另一个网站,甚至不知不觉中到达新 网站的深层网页,由此引起大量的版权争议,给版权法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 链接引起的版权法争议

链接现象仅存在于网络中,在现实物质世界没有对应的模型。对于链接是否侵犯版权 ,版权法应否允许、在多大程度上允许链接等,当今世界尚未有有效的法律规定。正如 尼葛洛庞帝所说:“我觉得我们的法律就仿佛是在旱板上吧嗒吧嗒挣扎的鱼一样,这些 垂死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为了 原子世界(指现实物质世界,引者注),而不是比特世界(指网络,引者注)而制定的。” (注: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冰、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 。)

链接者提供链接服务,但对被链网页的复制却是在终端用户的显示器上完成。按照原 子世界的版权法,如果存在侵权的话,首先是终端用户的侵权,因为是他在实际复制他 人作品。但是,鉴于比特世界的特殊性,学者们几乎一致认为,终端用户通过链接者提 供的链接服务在网上浏览和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这是因为:网络上的绝大多数网 页都是可以直接访问的,终端用户是通过链接访问,还是通过被链网页版权人的服务器 访问,对被链网页版权人的权利没有影响。

法学界对链接是否侵犯版权的争论,其焦点是链接者提供链接服务是否构成侵权。对 此,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1.链接不构成侵权。其理由主要有:(1)从形式上看,链接并未复制他人的网页,仅仅 是提供了一条通向他人网页的通道,被链网页的信息从来不经过链接者网页所在的服务 器,而是直接传送到用户的终端上。链接者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就谈不上侵权。(2) 从内容上看,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本来就是向公众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访问 ,网页版权人也希望他人访问。链接的存在只是增加了访问该网页的途径,既没有扩大 公开面,也没有改变其内容,何来侵权?(3)从价值上看,网络存在的核心价值是自由流 通和资源共享,链接正是实现这种价值的技术手段,认定链接构成侵权,实际上就是禁 止链接,而禁止链接与网络的核心价值相背离,与人类追求自由的理想相背离,因而在 实践中也是不可行的。

2.链接构成侵权。其理由主要有:(1)链接者实施了侵权行为。链接者通过设置链接命 令行为,使用户通过其服务器观看他人网页,这与复制的效果是相同的,我们实际上可 以称之为网络环境下的复制。(2)链接行为可能对他人网页版权构成实际损害。一方面 ,链接可以使被链网页上的广告内容被剥离,使呈现在用户面前的是链接者的广告或者 没有广告,从而损害被链网页版权人经济收益权;另一方面链接可能在视觉上破坏被链 网页的完整性,或者使用户误认为被链网页为链接者的作品,从而损害被链网页版权人 的精神权利。(3)链接行为是造成被链网页版权人权益受损的决定性原因,两者之间存 在直接因果关系。(4)链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设链行为会导致被链网页版权人 的权益损害,仍然实施设链行为,其主观过错更是一目了然。

3.链接是个复杂的问题(注:杨迅、李风华:《超链接的法律问题》,《法学》2000年 第9期。)。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网络上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对链接认定不能一概 而论,而应该综合地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被链网页对公众的意义。如果被链 网页的内容是属于对公众意义大或一般性知识的,应允许链接;反之,如果被链网页涉 及专门性、特殊性的知识或信息,则应认定链接行为为侵权行为。(2)链接的目的。链 接是出于传播知识、信息的目的,应为法律所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则应禁止。(3)对 被链网页完整性的保护。链接行为至少不应当破坏被链网页的完整性,破坏被链网页完 整性的链接行为为非法。

我们认为,链接技术是人类科技进步的成果,它使人类在比特世界驰骋更自由、更便 捷,对于这一技术进步,法律首先应当首肯。因此,将一切链接认定为侵权,从而实质 上否定链接技术这一人类先进文明成果的应用,是不对的。同时,任何自由都是有界的 ,而不是无限的,链接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但比特世界具有不同于原子世界的规定性 ,简单地生搬硬套原子世界的法律、法规来界定链接问题,从而得出链接构成或者不构 成侵权的结论,难以令人信服。但无论原子世界还是比特世界,法律的宗旨、价值追求 、功能和基本原理是一致的。上述第一、二种观点各执一端,均失之偏颇;第三种观点 看到了链接问题的复杂性,指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其分析过于 表面化。对链接是否构成侵权的准确界定,必须根据版权法的一般原理和具体链接形式 的特点来确定。

二 链接可能涉及的版权侵权

链出(linking-out),又称外链,即一个网站将用户带到另一个网站。链出仅仅提供通 向其他网站的途径,被链接的网站对此种链接一般是欢迎的,因为链出增加了被链网站 的访问量,有利于被链接的网站。链出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版权。但在特殊情况下,链 出有可能被利用作侵权行为。例如,明知被链接网站有侵权内容而故意链接的,与被链 接者共同构成对版权人的侵权。明知被链接网站有侵权内容而故意链接,主观上是恶意 的,客观上起了为虎作伥的作用,应与被链接者一起对版权人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链接者必须是“明知”的、“故意”的,否则,链接者不构成侵 权。因为互联网上传播的各种信息和作品数量很大,网站间又普遍存在互设链接这一现 实情况,如果要求设链网站在设置链接时必须承担无限的事先主动审查义务,无疑将会 使网络服务商负担过重,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不利。(注:杨杨:《“链接”不 再玩笑版权法》,《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年6月13日。)

链入(linking-in),又称“内链”,是指使用In-Line Links或Image Links等技术, 把他人网页上的内容,例如图标、图像、标题、文章单独链接引入自己网页,被链接内 容自动出现在设链者的网页上,与网页的实有内容融合在一起,实现“无缝隙”链接。 这些链入内容与链接者的网页内容结合得天衣无缝,浏览者看不出来自他人网页。未经 许可的链入,特别是对链入内容作“加框”处理——即链接者将自己网页缩为一个“镜 框”,将他人网页内容链入变成“镜框”中的画面(包括文字、图形、图标等),会构成 对他人权益的侵犯。链入可能构成多项版权侵权:

1.侵犯署名权。链入他人作品,使链入内容与链接者的网页内容形成一个整体,如果 不标明作者姓名,给终端用户以链入内容系链接者的作品的印象,侵犯了被链入作品作 者的署名权。

2.侵犯保持作品完整权。将他人作品的一部分链入或者加框,破坏了他人作品的完整 性,侵犯了被链入作品作者保持作品完整权。

3.侵犯改编权。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 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在设链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没有形成任何虚拟内容和实有内 容融合在一起的复制件,链接内容的实际复制,是在终端用户的显示器上完成的。链入 的网站虽然没有实际复制被链接的内容,但是因链入所生成的虚实融合的网页已经处于 稳定状态,足以被进一步复制和传播。只要在终端用户的显示器上确实形成了“具有独 创性的新作品”,则链入者构成了对原作品版权人改编权的侵犯。

4.侵犯收益权。当前,网站提供服务往往不收费,其主要甚至唯一的收入来源于商业 广告。链入避开了被链网站的一些广告,特别是有的链入者在向用户显示某个网页的时 候,将搭载在网页上的“广告旗”剥离掉,并通过加框附上自己的广告,对作品原所在 网站收益权构成严重侵犯。

三 处理链接引起的版权问题的法律原则

对链接的不同态度,根源于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1)网络信息自由流通的价值;(2) 网页版权的价值。这两种价值是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的。因此,一个关于链接问题的良 好法律规范就应当在这两种价值中寻求平衡。基于维护网上资源流通的便捷、自由和保 护网页版权的双重考虑,对链接的立法,应对原子世界的版权法规则进行变通,确立一 些特殊的规则。

1.合理使用原则。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原则,是指人们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经 作者或其他版权人同意或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有利 于知识的传播和使用,各国版权法均确立了合理使用原则,但为了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各国版权法同时对合理使用严格地限定了条件和范围。如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列举了 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根据该规定,通常只有不以营利为目的,少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 的作品才属于“合理使用”。此种规定无法用来规制链接,因为网络的无界性使得信息 资料一旦发表,就实际上是在全球出版了,根本无法做到“少量”。基于这一特点,网 络上的合理使用的界线就只能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链接行为, 均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默示原则。与原子世界的作品使用许可不同,网络是否允许他人链接应采用默示原 则,即网页版权人未表示不同意他人链接的,就推定为其同意他人链接。这一方面是因 为网络不受地域限制,链接者和被链接者可能相距不止万里,双方不可能签订明示的书 面合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彰显网络的自由流动价值。如果网页版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 确实需要阻止他人对其网页进行链接的,可以通过在其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不同意被链 接的声明的方式维护其权利。

3.最低限度权利保障原则。如前所述,版权包括两个方面,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中的 收益权是一切版权人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和侵犯。链接必须满足对被链 接网站和作品的版权人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最低限度权利的保护,才是合法的。链出至 他人网站之主页,一般会满足对被链接网站和作品的版权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应当鼓 励和支持;链入,尤其是加框,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上述权利,应加以适当限制。

4.协议链接原则。默示同意原则只是解决了可否链接的问题,在获准链接的情况下, 链接者还必须满足对被链接网站和作品的版权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由于链接本身的特 性,往往难以达到最低限度权利保障的要求,但如果过度限制链接,会影响到网络资源 的流通。为此,还必须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那就是确立协议链接原则。协议链接有两 种基本形式:谈判式和附合式。谈判式协议链接是指网站之间通过谈判,签订协议,明 确一方链接另一方或者相互链接的条件、方式、使用费等;附合式协议链接是指网站就 他人链接其网页单方制定协议条款,链接者只能在接受该协议条款的前提下链接协议提 供方的网站。由于互联网的超国界、超地域性,附合式协议链接是常态。附合式协议链 接的协议条款属于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应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关于格式条款的特 殊规定。对于没有链接协议的,不能视为可以任意链接,而应在满足最低限度的权利保 障的前提下链接。

5.对等链接原则。在没有链接协议的情况下,一方以某种方式链接了他人网站,如果 侵犯了被链接者的权益,被链接者可以控告链接者侵权;如果被链接者不控告链接者侵 权,可以以相同的方式或者更小影响版权权益的方式链接链接者的网站。因为既然链接 者无视他人的版权而进行链接,就应当容忍他人相当程度的链接。这是基于法律的公平 价值所产生的对等链接原则。

6.封闭原则。上述对原子世界版权法律制度的修改,是基于网络和链接的独特性考虑 ,其适用范围限于比特世界,而不能扩展到原子世界。未经作者同意将原子世界的作品 上载到网络是侵权行为;同样,将链接反映的信息下载后发行,也是侵犯了他人版权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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