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辱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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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要充分认识荣辱观建设任务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构建社会共同“道德感”,加强全社会尤其是重点群体的荣辱观教育,建立起全方位的价值观导向合力机制,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荣辱观建设与社会非正式制度建设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是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文明富强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社会各个方面协调发展,均衡发展。在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有些因素是硬性或显在的,如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等正式制度体系。有些因素是软性或潜在的,如社会意识形态、共同价值观、民族文化传统、伦理道德要求等非正式制度层面的内容。

就社会治理作用的发挥而言,正式制度治理即为我们所说的法治,非正式制度即为我们所说的德治。对和谐社会建构而言,二者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古人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仅仅依靠法治,社会不可能完全得到有效治理。只有让全社会百姓明德知耻,自觉守法,自律遵德,才可能实现全社会真正的和谐发展。在一定意义上,非正式制度从精神文化、社会习俗及其道德力量层面产生的非强制性约束,对社会和谐治理,对引导社会成员自觉主动接受社会规则约束,具有更加积极的作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斯对此就曾强调,在人类行为的约束体系中,非正式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体系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中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即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规则来约束的。

社会和谐发展,必须要有和谐统一的共同价值理念系统。和谐社会的规范秩序,民族精神和民族凝聚力,社会文明的协调发展,都离不开来自共同价值观的维系和支撑。可以说,在一个缺乏共同价值理念、价值是非不明、善恶荣辱不辨的社会环境中,是不可能有效建设和谐社会的。

荣辱观体现的就是社会共同价值观念中的道德价值取向。道德作为一种价值理性,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应当怎样”的智慧。它表达并设定一定社会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引导社会发展方向,规定社会发展目标,把握和调整着社会各个方面的善及其合理性。这些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深深渗透在政治、法律和经济生活等各个领域,无处不在地发挥着作用。因此,要想有效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制度建设基础上,加强意识形态、伦理文化、共同价值观等非正式制度的建设。在这个意义上,荣辱观建设任务的提出,是我们在时代发展新阶段中对社会治理方式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更自觉的把握。

荣辱观与社会“道德感”建设

社会道德力量的发生通常建立在自律和他律的引导约束机制中,但无论哪种机制发生作用,其前提是个人和社会必须有善恶荣辱分明的道德共识和道德感。个体道德共识和道德感表现为个体良心自我调控,社会道德共识和道德感表现为社会道德舆论的评价能力。

社会荣辱观建设有助于公民个体道德感的培养。人生活在社会群体中,社会群体的评价是形成个体名誉的直接媒介。人的社会归属感使人需要得到社会群体的接受肯定而不是贬斥否定,社会形成的荣辱观共识会让个体感受到来自社会群体的强烈的褒扬或贬斥,并从中形成强烈的荣誉感或耻辱感。荣辱感在本质上是主体对荣誉的一种追求及对耻辱的一种厌弃。荣辱感培养是公民形成自尊自爱道德素质的必要环节。羞耻心是人们不做恶事的心理保证,人只有知耻,才能做到自律,才能自觉追求荣誉,避免耻辱。一个人如果缺乏这种道德感或道德良知,荣辱感淡漠,不以耻为耻,不以荣为荣,甚至以耻为荣,那么任何道德律令对他来讲都不可能发生任何效力。

社会荣辱观建设有助于“社会道德感”或社会道德调控机制的营造。一个社会的正气和风尚,与这个社会的公民整体道德素质密切相关,也与这个社会的道德调控机制的建构密切相关。如果社会群体“道德感”或道德调控能力缺弱,社会善恶美丑是非混淆,荣辱评价不明,不以荣为荣,不以耻为耻的人增多,社会风气就必定败坏。正因为如此,古人总结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彰,国乃灭亡!”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风俗之美,在养民知耻。”在西方传统文化中,荣誉感也被看作社会普遍追求道德高尚生活的基础动力。全社会如果没有形成一个善恶荣辱分明的群体“道德感”环境和社会风气,道德对社会的约束和引导就会形同虚设,道德力量就无从实现。全社会只有在荣辱观上达成共识,形成共同价值观,建构起相应的道德舆论机制环境,社会才可能形成憎恶假、恶、丑,追求真、善、美的良好风气。

加强全社会尤其是重点群体的荣辱观教育

首先,领导干部和各级公务员担负着代表人民和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重任,他们的思想素质和群体德性形象,不仅关系到国家公务员能否正当行使公共权力,完成好国家公务,而且关系到为全社会公民作怎样的表率的问题。因为如此,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邓小平同志就多次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以身作则非常重要。群众对于干部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连长指导员不以身作则,就带不出好兵来;领导干部不做出好样子,就带不出部队的好风气,就出不了战斗力。”所以,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者和引领者;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把荣辱观等道德素质和社会主义思想素质作为综合考评干部的考核内容,从制度机制上加强荣辱观等价值导向建设。

其次,青少年群体关系祖国未来,因而对青少年要特别加强荣辱观等道德教育。荣辱观教育应当走入课堂,走入家庭,全方位走入社会生活。中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童蒙荣辱观教育,认为只有在幼年时期对其进行道德教育,使之言行举止有所循持,有所检束,方可长成后行圣贤之事,止邪于未形。同时更认为,“教之耻为先”,养蒙莫先于知耻达礼。荣辱感是青少年道德素质养成的重要心理机制。青少年以及社会公民的知耻心并非与生俱来,它是通过后天教育和培养形成的。我们一直在抓教育,但知耻教育这种“治教之大端”如何更加到位还需进一步思考。如果青少年的荣辱感淡化甚至泯灭,新一代公民就不可能发展出合格素质,道德要求也会丧失其社会功能。

再次,公众明星的言行对社会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众的影响力和感召力,要注重加强公众明星群体的荣辱观培育。“公众明星”,一般是指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或社会知名度,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也可以称作“公众人物”。大众对明星的认同感尤其是崇拜情感会产生“晕轮效应”,使人们不觉中认同、模仿偶像身上所具有的一切行为特征和价值取向。而明星由于在占有社会公共资源方面有得天独厚的名人效益资本,他们拥有独特的话语权和形象展示权,借由公共媒体资源平台,自觉不自觉地影响着受众,公众人物的荣辱观及其德性素质,会极大地影响社会荣辱风气的形成,尤其影响年轻一代的荣辱观与行为塑造。所以,在荣辱观建设方面,他们有着非常重要的社会影响力。社会应该对这个群体重点进行塑造,使他们成为社会道德文明形象的榜样,让他们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的影响力和引领作用。

最后,理论工作者的研究和宣传是社会形成共同价值观的重要因素。理论工作者由于其独特工作性质和社会身份,他的思想、观点及社会工作实践,随时随地都在从理论层面影响着社会公众。如果这个群体缺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和理论信念,就不可能指望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共识。社会主义发展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中形成共同价值观。日本学者土界屋太一在他的《历史的波澜》一书中提出:“任何政权,只有两种情况会使它发生毁灭性的大变革,那就是丧失治安的能力和人们不再信任支撑它的文化”,他认为“使苏联的社会主义体制走向崩溃的其实是”变化了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就是人们不再信任领导层的决策、人品,放弃了对社会主义理想的追求。我们今天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就是要在全社会增强对社会主义的价值认同,而理论工作者在此方面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国社会理论环境和舆论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应该促使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坚持正确理论导向,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

营造全社会形成荣辱观建设的合力氛围

首先,要加强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内的理论建设与思想整合。应该看到,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因素甚至反作用力。比如,西方敌对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中进行着思想渗透,封建残余的思想观念也在社会生活中残留并产生影响,西方各种价值观随着我国文化的对外开放也不可避免地进入,一些理论思潮如自由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也有意无意地起着消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作用。加强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内思想理论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最有力的步骤,要使来自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理论,形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及荣辱观的建设合力而不是消解力量。

其次,要使主渠道舆论导向和现实生活舆论环境进一步有机融合。应当说,社会主要宣传教育渠道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社会主要教育渠道(如学校)的德育和大众生活道德养成环境存在一定脱节;二是在社会主要宣传教育渠道舆论系统中,某些环节也存在着和主旋律不和谐的因素;三是舆论宣传战线和大众生活中一些人实际奉行的唯利是图等行为准则也存在不吻合。大众舆论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表现,是大众的意识观念、心态和经验的表达。社会成员的荣辱观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在这个意义上,大众舆论起着一种潜在“导向”和“教育”作用。所以,荣辱观建设不仅要力抓主渠道的道德价值导向,还要注意培育社会生活中的大众舆论市场。

最后,进一步完善扬荣贬耻的社会制度体系。在一个缺乏扬荣抑耻的制度安排环境里,行道德的人得不到社会的荣誉肯定,不道德或不以耻为耻的人,也得不到社会的耻辱贬斥,高尚成了高尚者的墓志铭,而不知耻则成了无耻者的通行证,道德选择得不到应有的扬善机制保障,不道德选择得不到应有的抑恶机制制约。这种荣辱评价不明、道德赏罚不公的氛围,久之必导致德行与社会回报、荣誉与耻辱的二律背反,在社会生活中引发不利于社会道德建设和和谐发展的恶性循环。应该在制度规章层面中体现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价值导向。要使人们在赏善罚恶、扬荣贬耻的社会环境里,感到做有道德者高尚、光荣,有所作为,做违背道德者可耻,并在反复“博弈”中体会到违背道德带来的利益代价,引导或迫使他们放弃违背道德的行为,选择遵从社会荣辱观的行为。一个公正理想的社会道德环境,应当努力消除贡献与获得、德行与幸福的二律背反,使它们成为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关系。只有建立这样的机制环境,我们的社会才能形成善善相生的良性循环。

总之,要充分认识荣辱观建设任务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构建社会共同“道德感”,加强全社会尤其是重点群体的荣辱观教育,建立起全方位的价值观导向合力机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从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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